A. 如東縣《縣城規劃控制區內禁止違法建設暫行辦法》(東政發〔2010〕35號 )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縣城規劃控制區內禁止違法建設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縣城規劃控制區內禁止違法建設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縣城規劃區內建設行為的管理,預防和禁止違法建設行為,健全和完善長效管理體制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城規劃控制區范圍內各類違法建設行為的處置以及對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追究。規劃控制區范圍暫定為東至東二環路,西至西環路,南至南環路,北至洋口大道。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行為是指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含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許可內容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和維修建築物、構築物等行為。第四條 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管理責任前移」、「屬地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以及「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以掘港鎮、如東經濟開發區、住建局、規劃局、國土局、城管執法局等鎮(區)和部門為主的長效目標責任管理體制,在處置上以屬地監督管理與職能部門查處相結合、行政推動拆除與依法拆除相結合、查處違法建設與責任追究相結合,實行職能部門與鎮(區)、街道辦、以及村(居)自治監督管理的有機統一,確保違法建設早發現、早制止和違法建築早拆除。第五條 如東縣縣城規劃區內違法建築集中整治工作領導組下設的辦公室主要負責督促行政執法部門、掘港鎮、如東經濟開發區、街道辦事處、村(居)建立防控工作網路,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督促檢查、目標考核等工作。縣違法建築集中清查整治工作結束後,在縣城管執法局設立辦公室,負責本辦法的實施。第六條 掘港鎮、如東經濟開發區和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職責是:(一)鎮(區)是禁止違法建設監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內監督管理違法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負責對轄區內禁止違法建設監督管理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建立和落實巡查監管違法建設責任制度、考核獎懲與責任追究制度。(二)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轄區范圍內違法建設監管工作的組織協調、督查推進、檢查考評。對違法建設的監督管理採取分片包干辦法,層層簽訂責任書,實行鎮(區)、街道辦事處、村(居)三級聯動,建立村(居)違法建設兼職或專職監督信息員制度,形成有效的違法建設監控網路,使違法建設始終處於動態監控中。(三)組織並充分發揮鎮(區)相關單位的職能作用,幫助和引導違法建設者自拆,有效制止違法建設的初始行為。對不聽勸阻的,當即採取一切有效措施制止違法建設,並通過行政推動予以拆除。拆除不了的,報縣城管執法局依法查處,予以拆除。(四)積極做好拆除違法建築過程中出現矛盾的調處和信訪、安全、穩定工作。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一)村(居)是禁止違法建設監督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主體和第一道關口,具體落實巡查和監管制度,遏制違法建設行為的發生。(二)健全台賬資料,明確專人負責本村(居)內違法建設情況的收集、登記、分析和反饋,全面反映違法建築的發生、制止、報告和處置情況。(三)對於發現的違法建設應做好思想工作並及時制止住,對不聽勸阻的,及時上報街道辦事處,同時上報鎮(區)分管負責人。動員轄區內違法建設單位或個人立即自拆,對自拆有困難的,負責幫助拆除。對不願自拆的,協助鎮(區)、街道辦及有關部門拆除。(四)不得為違法建設出具相關經營場所等證明。(五)監督建設單位或個人嚴格按相關許可證頒發的內容進行建設,並建立管理檔案。第八條 縣城管執法局的主要職責是:(一)建立查處違法建設責任機制。城管執法局主要負責人是違法建築查處與依法拆除的第一責任人,城管執法局與城管執法大隊、執法人員要層層簽訂責任狀,建立考核獎懲與責任追究制,形成城管執法中隊包街道,城管執法人員包村(居)、社區,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全覆蓋責任管理體系。(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負責城區主次幹道兩側(具體范圍至主次幹道兩側第一排建築物及其院牆內)、城市公共廣場、公共設施、公共綠地等城市公共部位范圍內違法建設的查處和拆除。(三)接到違法建設的報告、舉報或在巡查中發現違法建設,應當依法進行查處。對已建成的違法建築,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組織幫拆或者依法強制拆除。(四)發現縣級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黨員幹部違法建設的,可通知相關單位協同做好工作。第九條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縣城規劃區內用地監管,對未取得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不得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對縣城規劃控制區范圍內違法用地行為及時制止並依法查處。第十條 縣住建局、規劃局、建工局要依據各自職責對縣城規劃區內各類建設行為加以監管。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要求單位和個人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沒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不得向其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負責單位或個人建設項目審批,會同相關部門對違反規劃審批內容的建設行為作出認定;負責對違法建設工程設備和建築材料予以證據登記保存,依法查封扣押。房產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要查驗申請單位和個人的相關資料。無相關審批手續的,不得辦理產權登記。在城市建設拆遷過程中,對違法建築及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構築物),不予補償。第十一條 供電、供水、供氣等企業對已建成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提供服務時,必須查驗其規劃許可證,沒有規劃許可證件或審批手續的,不得供電、供水、供氣等;發現私拉私接行為的,相關部門必須依法從嚴查處;對需要強制拆除的違法建築,主動配合相關執法部門採取措施斷電、斷水、斷氣。第十二條 工商、質監、衛生、文化、煙草、食品葯品監督等部門在辦理工商登記、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經營許可、文化經營許可、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葯品零售經營許可等手續時,要查驗申請單位或個人的相關資料,對利用違法建築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得辦理相關經營證照。第十三條 公安、消防部門不得為利用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辦理相關許可;負責對違法建築強制拆除的執法保障,並做好維持現場秩序工作,堅決打擊阻撓執法的行為。第十四條 縣級各機關、各企事業單位和掘港鎮、如東經濟開發區要確保本單位和單位職工不得有違法建設行為,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人員有違法建設的,及時有效地做好教育疏導及自拆工作,必要時可採取組織手段,確保限期拆除。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掘港鎮、如東經濟開發區和街道辦事處相關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一)巡查監管責任制不健全或不落實,造成違法建設不能及時處置的;(二)接到村(居)報告或舉報,未及時到達現場採取措施或因工作措施不力等原因,致使違法建設行為繼續實施的;(三)因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而放任、縱容、包庇單位和個人進行違法建設的;(四)對單位和個人申請臨時建設或危房維修審核把關不嚴、超越職權審批,或者對審批報告的實施監督管理不到位,造成違法建設後果的;(五)本轄區一個月內違法建築面積累計大於200平方米,或全年違法建築面積累計大於400平方米的,對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並分別扣發年終目標考核獎20%和40%;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鎮(區)制定實施細則,對村(居)相關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一)不按照鎮(區)要求建立巡查監管責任制或巡查責任制度不落實,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違法建設,致使違法建築形成的;(二)因工作措施不力等原因,致使違法建設行為繼續實施,又未及時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的;(三)對明知單位或個人不符合建設條件,而隱瞞事實、濫用職權、同意上報審批材料,造成違法建設後果的;或者放任、縱容、包庇單位和個人進行違法建設的;(四)為違法建築出具經營場所證明的;(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城管執法局相關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一)因監管不力導致主次幹道兩側、城市公共部位內出現違法建築未及時發現、制止和拆除的;(二)自接到舉報、報告等,因工作措施不力,致使違法建設行為在查處過程中繼續實施的;(三)一個月內主次幹道兩側、城市公共部位違法建築面積累計大於200平方米,或全年違法建築面積累計大於400平方米,或對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拆除的違法建築未及時向縣政府或法院申請依法強制拆除的,對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並分別扣發年終目標考核獎20%和40%;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四)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一)違規審批、發證或以罰代批、代拆的;(二)謊報、瞞報、遲報、漏報違法建設情況的;(三)對違法建築查處或依法強制拆除過程中,不支持、不配合,或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四)放任、縱容、包庇本部門(單位)人員進行違法建設的;(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第十九條 建立由縣城管、國土、住建、規劃、監察、公安、法制等部門(單位)和掘港鎮、如東經濟開發區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並邀請檢察機關派員參與監督,定期通報情況、分析問題、研究對策,對重大違法建設案件會商會辦。第二十條 建立群眾監督機制。掘港鎮、如東經濟開發區、縣相關執法職能部門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箱。經查證屬實的,對第一舉報人給予獎勵。第二十一條 各鎮(區)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B. 我是鄉鎮公務員,想調動到市裡的經濟開發區,找經濟開發區的黨工委書記(副市長),能辦嘛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內部調動,你需要向你所在單位的領導提出工作調動申請。具體的人事調動你可直接向所在單位咨詢。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C. 溧水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領導分工
漂水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領導分工,這都是他們自己公司領導的事情,具體分工賣也是不會知道的。
D. 如東經濟開發區政府辦公大樓
政府辦公大樓設來計原則:
政府辦自公大樓的設計建造,形式多樣化,裝修越來越好,非常大氣。有的按照古代官府風水設計,有的甚至連官帽都設計上了。結果呢?一屆干不到頭就走人了。盡管風水師絞盡腦汁,在那裡排陣布局,也無濟於事。為什麼呢?一,忽悠人的風水師太多。二,國家發展經濟,就需要一個長治久安的環境,官員調整頻繁,對老百姓不是一件好事。所以,做任何事情都需要順民意。。「上海風水吧」龍行風驚天地認為:辦公大樓的設計1,考慮建築成本,2,建築美觀,3,風水布局,4,當地風土人情,5,順民意,6,順天意。
龍行風驚天地,幫你合理布局設計,建功立業,節約成本。
E. 縣經濟開發區主任是什麼級別
縣為正處級
下轄的區,為正科級 有的經濟開發區較為重要,為高配副處級
F. 市經濟開發區主任助理是什麼領導
應該是正科級,一般市經濟開發區主任助理都是市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主任或鄉長鎮長。
G. 經濟開發區是什麼行政級別呢為什麼總是和區縣並列
經濟開發抄區不算行政區,一個行政區,它必須有區委、區府、區人大、區政協四套領導班子,而經開區,它一般只設一個管委會來管理該區的經濟和發展問題,有時會設一個公安分局維持地區的安全治安問題;不過經開區特別的是,它的經濟直接歸市裡面管,不必受它所屬的行政區指手畫腳,意思就是它在經濟上享有和行政區相同的獨立權。
你說的天津濱海,上海浦東,開始的時候也僅是一個經濟開發區,不過後來被設成了行政區了,重慶現在的兩江新區也只是一個副省級的經濟開發區而已,以後會不會改成行政區就不知道了……
H. 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主任級別
如果是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的話,那就是指的市經濟開發區的行政管理一把手,下邊還有分管各部委各部門的好多副主任。
如果沒有明確說明的話,有很多主任的,比如各**局室辦公室主任、各**中心主任、各**辦事處主任等等。
I. 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是政府機構嗎
1、嚴格的說,「開發區管委會」作為「政府派出機構」,開發區管委會不屬於政府,但卻行使著政府機構才能行使的權力。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是黨政機關。
2、在我國行政機構序列中,並沒有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這樣一個機構。但實際上,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不僅負責招商引資,而且作為政府的派出機構,行使著政府機構才能行使的權力。
3、開發區管委會是對開發區進行管理的專門機構。各級開發區由所在地政府領導,實行經濟特區的某些政策和新型管理體制。所在地政府在開發區設立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作為政府派出機構,代表政府對開發區的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協調各部門、各單位與開發區有關的工作。
同時,開發區管委會作為開發區日常管理機構,可以行使政府所授予的規劃、土地、工商、稅務、財政、勞動人事、項目審批、外事審批等經濟管理許可權和行政管理許可權,對開發區實行統一管理。
4、開發區管委會的基本職能,就是作為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開發區的日常管理,代表政府對開發區開發建設的全過程實行高度集中的統一領導和封閉管理,協調各部門、各單位與開發區有關的工作,行使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和行政管理許可權,實現經濟開發規劃和管理,為各類企業提供服務。
開發區在很多個方面享有特權, 開發區管委會的待遇一般高於普通政府部門。在很多人眼裡都是香餑餑,但是用人如何做到公平,公正,公開。關繫到能否更好的建設好開發區,促進社會和諧,提升地方經濟。
(9)如東經濟開發區領導擴展閱讀:
根據200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4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但是,在2005年8月1日前,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起訴前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追認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這是直接否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主體資格的重要司法解釋。
參考資料:開發區管委會-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