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林下經濟對樹木砍伐規定.
從圖片看很像是毀林開荒的樣子,這種種植形勢不科學,會造成水土流失的專,對生態環境屬造成嚴重破壞,得不償失。建議你搞水平溝整地即修成梯田,這樣既增加了種植面積,改良了土壤又能減少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施工前你還要到縣林業局申請採伐,採伐方式是撫育間伐(水平條狀)採伐寬度為水平溝寬度(2米)。
㈡ 國家林改政策對個人承包國有林場荒山造林的處理辦法
一、國有林地承包經營權利
1、佔有權。承包期內的佔有權,可以依法取得林權證等證書;
2、使用權(經營權),承包期內自主經營,他人不得干涉;
3、收益權,承包期內所得收益,由承包經營人所有;
4、處分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林地經營權進行流轉,依法轉讓。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8號)第十五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森林、林木、林地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經營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經營者,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和其他合法權益。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經營者,有獲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權利。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關於林權改革政策方面的問題
2017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已明確相關權、責、利。大致包括:
1、明晰產權
林改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經營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即農戶有承包經營權,承包林地的期限為70年,並依法簽訂承包合同,核發林權證。
2、經營權放活
對商品林農民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材自主銷售。
3、落實處置權
林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擁有對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流轉權利,林權流轉方式包括轉包、出租、轉讓、互換、入股、抵押等。
4、保障收益權
林農擁有四個層次的收益權:農戶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歸農戶所有;徵收林地必須補償,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補償費均按相關規定補償;對集體林地被劃入公益林范圍的,不管採取哪種承包方式,都要求補償資金落實到農戶;嚴禁對林地承包經營權人亂收費、亂攤派。
國有林,山林權屬於國家所有的森林,是我國林業的主要組成部分。國有林所有制是單一的,即山林權屬於全民所有。
國有林,山林權屬於國家所有的森林,是我國林業的主要組成部分。國有林所有制是單一的,即山林權屬於全民所有。
國有林,山林權屬於國家所有的森林,是我國林業的主要組成部分
㈢ 國有林場改革
國有林場 深化改革
1 遼寧國有林場發展現狀
全省現有國有林場182個,分布在14個市,57個縣(市、區),其中遼東山區99個,遼西北地區69個,遼中南平原沿海地區14個。遼中南地區林場分布特點是一個縣(市)只有一個林場。國有林場事權管理以縣為主,縣屬林場164個,佔90%,廳直5個,市直13個;副處級以上林場3個,副科級以上129個,股級50個。2007年,全省國有林場資產總額17.6億元,林木資產6.2億元;負債總計8.4億元,其中銀行貸款4.2億元;營業收入5.4 億元;林場凈利潤5032萬元;39處國有林場虧損,虧損面達22%,虧損額為1296萬元。全省國有林場林業用地面積1134萬畝,蓄積量4866萬立方米。商品林357萬畝,公益林776萬畝。「石頭山」難以綠化的荒山面積33萬畝,主要分布在遼西地區。職工總數23669人,其中在職17178人,離退休6491人。在職職工中,60%的職工在管理、技術、護林崗位上,40%的下崗職工承包、經營林場森林資源及自謀職業。大多數大中專生畢業於20年前左右,人數佔8%。遼東山區平均每個林場人數139人,遼西北地區86人,遼中南地區73人。全省國有林場實行崗位工資,在職職工平均月工資額845元,退休職工1008元。162個林場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88個林場參加了醫療保險,大多數林場沒有參加失業、工傷、生育保險。
2 當前國有林場存在的突出問題
2.1 債務負擔沉重,生產經營艱難。全省國有林場負債總額8.4億元,其中銀行貸款4.2億元,主要用於營造林、多種經營項目,每年負擔2000餘萬元的銀行利息。
2.2 社保壓力巨大,保障體系不完善。全省162個林場欠繳金額10154萬元,20個林場未參保需補繳「進門費」7448萬元,共計1.7億元,壓力巨大,林場無法解決。同時,保障體系還有不完善方面。
2.3 基礎設施落後,自我積累難以建設。集中表現在7個場部不通公路,15個場部飲水困難;不通公路工區196個,不通電的188個,不通電話的196個,吃水困難的92個。
2.4 人員包袱沉重,職工分流困難。隨著國有林場承擔任務的轉變,造林任務和木材採伐量不斷減少,客觀上造成人員過多,負擔沉重。2007年全省國有林場在職職工17178人,其中在崗的10284人,下崗的6874 人。初步推算,全省林場在崗職工中將又有14%人員下崗分流,分流安置就業困難重重。相當部分家庭有兩人甚至全家均為林場職工,他們一旦下崗,生活將難以保障。
3 造成當前國有林場困境的原因
3.1 林場定性不準確,身份邊緣化。在調研中,新賓縣林業局領導說:「當前林場性質不明,是林場開展工作的最大障礙,是改革中首要解決的問題」。表現在,在人事、工資制度上按事業單位管理,但事業費供給無保障;在勞動用工制度上按企業對待,林場職工在加入養老保險、就業等方面都遭遇到重重困難,下崗職工難以納入城鎮職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地處農村的國有林場,其國有性質也限制了林場享受國家對農村的扶持政策。
3.2 自然環境條件差,投入嚴重不足。遼西北大多數林場位於生態脆弱的高山區和土地貧瘠地區,遼東山區部分林場地處地勢險峻的遠山區,基礎設施建設難度大,加之各種冰凍雪壓和山洪自然災害的發生,破損嚴重,投入嚴重不足。
3.3 結構調整不到位,經營機制不活。近20年,盡管林場進行了產業結構調整,興辦二、三產業,但沒有按市場經濟規律運行,致使林場產業項目基本失敗,同時也背上了沉重的債務負擔。在經營機制創新等方面,雖然林場做了嘗試和努力,但由於受各種因素和自身條件的影響,一直未能建立健康的經營機制。這種單一的經濟結構也難以承擔以生態建設為主的任務,更滿足不了安置職工再就業的需求。
3.4 經營困難重重,生存發展舉步維艱。全省國有林場經營面積規模不等,最大的24萬畝,最小的不足5000畝,設置不盡合理。如桓仁縣城郊林場與庫區林場的林地隔嶺相望,卻設置兩個林場。城郊林場有林面積只有9千餘畝,現有職工115人,與大林場一樣有相同的管理機構,「麻雀雖小,五臟俱全」,造成機構臃腫、效率低下。同時,還有部分「無資源、無產業、無資產」的「三無」林場,即東部山區無可採伐森林的林場,西部地區無間種林下土地的林場,同時兩個地區又都沒有林業產業項目和可開發利用資產的林場。
4 深化國有林場改革的對策
4.1 建立新型的國有林場管理體制。管理體制是深化國有林場改革的核心與前提,不解決管理體制問題,林場改革談不上深化,也就沒有突破與進展。根據國有林場承擔的主要任務和發揮的作用不同,對我省國有林場實行分類管理,劃分為生態公益型林場和商品經營型林場。
4.2 調整國有林場規模與布局。對同一地區國有林場數量較多、單個林場經營規模過小的,要減少機構設置,實現規模經營,提高管理效益。進行重新規劃布局。
4.3 妥善安置國有林場富餘職工。富餘職工安置是深化林場改革最大的難點,林場要幫助他們最大限度地實現再就業,提供生活保障。根據我省國有林場實際,擬以下方式安置:一是利用現有林場經營性項目優先安排富餘職工,二是林場可採取現金支付經濟補償的方式或以產權流轉多種經營項目和商品林的方式安置富餘職工;三是各地制定解除分流人員的補償標准,對「三無林場」,國家、省、市財政安排資金予以解決。
4.4 切實做好國有林場職工社會保障工作。解決職工養老保險應作為深化林場改革的突破口,存在的問題是欠繳費多、參保「進門費」高、政策不統一。應按照分級負責、政策扶持、區別對待、逐步完善的原則加以解決。一是商品經營型林場採取以資源換資金的辦法解決入保問題,生態公益型林場的職工入保所需資金由國家、省、地方三級財政解決。二是鑒於國有林場的特殊情況,省社保部門應統一規范全省國有林場入保的補繳形式和程序,降低入保門檻,實現應保盡保;三是規范養老金管理制度,足額發放養老金,確保林場職工養老保險政策落到實處。
4.5 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一是債務問題。國有林場利用銀行貸款造林,並已劃為生態公益林的貸款本息,建議由省政府按程序核銷或暫停息掛帳;因林場木材加工等多種經營項目虧損而形成的債務,償還貸款;二是拖欠工資問題。對改革後重新聘用的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在職時拖欠的崗位工資,應納入林場的收支預算逐步加以解決。對未聘人員在職時拖欠崗位工資,可採取以各類資源資產作價抵頂等方式加以解決;三是社會負擔問題。按照屬地化原則將林場代管的鄉鎮村以及林場自辦的學校、醫院等機構逐步移交當地政府。
4.6 改善國有林場的發展環境。各級政府應將國有林場基礎設施等建設投入,納入省和地方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中,重點解決道路、水電、通訊「三不通」及職工危房改造等問題,為國有林場發展創造必要條件和良好環境。
㈣ 吉林省國有林場林改以後,國家支持發展林下經濟嗎比如林下種植中葯材,食用菌種植,
國有林場改革後,發抄展林下經濟,國家是支持的。在不破壞林地環境和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可以搞林下種植。林下種植要因地制宜,即要選好項目,也要考查好市場。國家的支持是有條件的,要吃透當地的政府和林業部門的政策。這樣在開發項目上,會更科學一些。利用林下土地資源,發展種植業,要在復合經營上下功夫,使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循環相生,協調發展。
㈤ 《國有林場改革方案》和《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要注意什麼
國有林場改革方案
保護森林和生態是建設生態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健全森林與生態保護制度是首要任務。國有林場是我國生態修復和建設的重要力量,是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最重要的基礎設施,在大規模造林綠化和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工作中取得了巨大成就,為保護國家生態安全、提升人民生態福祉、促進綠色發展、應對氣候變化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長期以來,國有林場功能定位不清、管理體制不順、經營機制不活、支持政策不健全,林場可持續發展面臨嚴峻挑戰。為加快推進國有林場改革,促進國有林場科學發展,充分發揮國有林場在生態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國有林場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按照分類推進改革的要求,圍繞保護生態、保障職工生活兩大目標,推動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實現管護方式創新和監管體制創新,推動林業發展模式由木材生產為主轉變為生態修復和建設為主、由利用森林獲取經濟利益為主轉變為保護森林提供生態服務為主,建立有利於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有利於改善生態和民生、有利於增強林業發展活力的國有林場新體制,為維護國家生態安全、保護生物多樣性、建設生態文明作出更大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導向、保護優先。森林是陸地生態的主體,是國家、民族生存的資本和根基,關系生態安全、淡水安全、國土安全、物種安全、氣候安全和國家生態外交大局。要以維護和提高森林資源生態功能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實行最嚴格的國有林場林地和林木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國有森林資源不破壞、國有資產不流失,為堅守生態紅線發揮骨幹作用。
——堅持改善民生、保持穩定。立足林場實際穩步推進改革,切實解決好職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確保林場穩定。
——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施策。以「因養林而養人」為方向,根據各地林業和生態建設實際,探索不同類型的國有林場改革模式,不強求一律,不搞一刀切。
——堅持分類指導、省級負責。中央對各地國有林場改革工作實行分類指導,在政策和資金上予以適當支持。省級政府對國有林場改革負總責,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改革措施。
(三)總體目標。到2020年,實現以下目標:
——生態功能顯著提升。通過大力造林、科學營林、嚴格保護等多措並舉,森林面積增加1億畝以上,森林蓄積量增長6億立方米以上,商業性採伐減少20%左右,森林碳匯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有效增強,森林質量顯著提升。
——生產生活條件明顯改善。通過創新國有林場管理體制、多渠道加大對林場基礎設施的投入,切實改善職工的生產生活條件。拓寬職工就業渠道,完善社會保障機制,使職工就業有著落、基本生活有保障。
——管理體制全面創新。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確、人員精簡高效、森林管護購買服務、資源監管分級實施的林場管理新體制,確保政府投入可持續、資源監管高效率、林場發展有後勁。
二、國有林場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界定國有林場生態責任和保護方式。將國有林場主要功能明確定位於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與功能定位相適應,明確森林資源保護的組織方式,合理界定國有林場屬性。原為事業單位的國有林場,主要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等生態公益服務職責的,繼續按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管理,從嚴控制事業編制;基本不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主要從事市場化經營的,要推進轉企改制,暫不具備轉企改制條件的,要剝離企業經營性業務。目前已經轉制為企業性質的國有林場,原則上保持企業性質不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實現公益林管護,或者結合國有企業改革探索轉型為公益性企業,確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其屬性。
(二)推進國有林場政事分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創新管理方式,減少對國有林場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准等制定和實施,落實國有林場法人自主權。在穩定現行隸屬關系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區位、規模和生態建設需要等因素,合理優化國有林場管理層級。對同一行政區域內規模過小、分布零散的林場,根據機構精簡和規模經營原則整合為較大林場。科學核定事業編制,用於聘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骨幹林業技能人員,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強化對編制使用的監管,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許可權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三)推進國有林場事企分開。國有林場從事的經營活動要實行市場化運作,對商品林採伐、林業特色產業和森林旅遊等暫不能分開的經營活動,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鼓勵優強林業企業參與兼並重組,通過規模化經營、市場化運作,切實提高企業性質國有林場的運營效率。加強資產負債的清理認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加快分離各類國有林場的辦社會職能,逐步將林場所辦學校、醫療機構等移交屬地管理。積極探索林場所辦醫療機構的轉型或改制。根據當地實際,逐步理順國有林場與代管鄉鎮、村的關系。
(四)完善以購買服務為主的公益林管護機制。國有林場公益林日常管護要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合同、委託等方式面向社會購買服務。在保持林場生態系統完整性和穩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學規劃原則,鼓勵社會資本、林場職工發展森林旅遊等特色產業,有效盤活森林資源。企業性質國有林場經營范圍內劃分為公益林的部分,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照公益林核定等級分別安排管護資金。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和志願者參與公益林管護,提高全社會生態保護意識。
(五)健全責任明確、分級管理的森林資源監管體制。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森林資源產權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護制度、森林保護制度、森林經營制度、濕地保護制度、自然保護區制度、監督制度和考核制度。按照林地性質、生態區位、面積大小、監管事項、對社會全局利益影響的程度等因素由國家、省、市三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監管,對林地性質變更、採伐限額等強化多級聯動監管,充分調動各級監管機構的積極性。保持國有林場林地范圍和用途的長期穩定,嚴禁林地轉為非林地。建立制度化的監測考核體制,加強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情況的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領導政績的重要依據。加強國家和地方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監測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狀況,接受社會監督,對國有林場場長實行國有林場森林資源離任審計。實施以提高森林資源質量和嚴格控制採伐量為核心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制度,按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採伐限額、制定年度生產計劃和開展森林經營活動,各級政府對所管理國有林場的森林經營方案編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探索建立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利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開展森林旅遊等,應當與國有林場明確收益分配方式;經批准佔用國有林場林地的,應當按規定足額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植被恢復費和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啟動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和培育工程,合理確定國有林場森林商業性採伐量。加快研究制定國有林場管理法律制度措施和國有林場中長期發展規劃等。探索建立國家公園。
(六)健全職工轉移就業機制和社會保障體制。按照「內部消化為主,多渠道解決就業」和「以人為本,確保穩定」的原則妥善安置國有林場富餘職工,不採取強制性買斷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崗分流,確保職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行安置:一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從事森林管護撫育;二是由林場提供林業特色產業等工作崗位逐步過渡到退休;三是加強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和引導部分職工轉崗就業。將全部富餘職工按照規定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范疇,平穩過渡、合理銜接,確保職工退休後生活有保障。將符合低保條件的林場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納入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三、完善國有林場改革發展的政策支持體系
(一)加強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要體現生態建設需要,不能簡單照搬城市建設。各級政府將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同級政府建設計劃,按照支出責任和財務隸屬關系,在現有專項資金渠道內,加大對林場供電、飲水安全、森林防火、管護站點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將國有林場道路按屬性納入相關公路網規劃。加快國有林場電網改造升級。積極推進國有林場生態移民,將位於生態環境極為脆弱、不宜人居地區的場部逐步就近搬遷到小城鎮,提高與城鎮發展的融合度。落實國有林場職工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經城市政府批准,依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標准和要求,允許國有林場利用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並依法依規辦理土地供應和登記手續。
(二)加強對國有林場的財政支持。中央財政安排國有林場改革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解決國有林場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和分離林場辦社會職能問題。省級財政要安排資金,統籌解決國有林場改革成本問題。具備條件的支農惠農政策可適用於國有林場。將國有貧困林場扶貧工作納入各級政府扶貧工作計劃,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對林場基本公共服務的政策支持力度,促進林場與周邊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三)加強對國有林場的金融支持。對國有林場所欠金融債務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按照平等協商和商業化原則積極進行化解。對於正常類金融債務,到期後依法予以償還;對於國有或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發放的、國有林場因營造公益林產生的不良債務,由中國銀監會、財政部、國家林業局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化解政策;其他不良金融債務,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償還的,經審核後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貸款展期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符合呆賬核銷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核銷。嚴格審核不良債務,防止借改革逃廢金融機構債務。開發適合國有林場特點的信貸產品,充分利用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政策,拓寬國有林場融資渠道。
(四)加強國有林場人才隊伍建設。參照支持西部和艱苦邊遠地區發展相關政策,引進國有林場發展急需的管理和技術人才。建立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用人機制,營造良好的人才發展環境。適當放寬艱苦地區國有林場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條件,適當提高國有林場林業技能崗位結構比例,改善人員結構。加強國有林場領導班子建設,加大林場職工培訓力度,提高國有林場人員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四、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各項任務
(一)加強總體指導。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障、化解債務、職工住房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林業局要做好統籌協調工作,根據不同區域國有林場實際,切實做好分類指導和服務,加強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適時評估方案實施情況。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國務院。
(二)明確工作責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對國有林場改革負總責,按照本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結合實際盡快制定具體方案,確保按時完成各項任務目標。加強國有林場管理機構建設,維護國有林場合法權益,保持森林資源權屬穩定,嚴禁破壞國有森林資源和亂砍濫伐、濫占林地、無序建設。做好風險預警,及時化解矛盾,確保社會穩定。
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
保護森林和生態是建設生態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健全森林與生態保護制度是首要任務。國有林區是我國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和森林資源培育戰略基地,是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最重要的基礎設施,在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為國家經濟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但長期以來,國有林區管理體制不完善,森林資源過度開發,民生問題較為突出,嚴重製約了生態安全保障能力。為積極探索國有林區改革路徑,健全國有林區經營管理體制,進一步增強國有林區生態功能和發展活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國有林區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以發揮國有林區生態功能和建設國家木材戰略儲備基地為導向,以釐清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各方面關系為主線,積極推進政事企分開,健全森林資源監管體制,創新資源管護方式,完善支持政策體系,建立有利於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有利於改善生態和民生、有利於增強林業發展活力的國有林區新體制,加快林區經濟轉型,促進林區森林資源逐步恢復和穩定增長,推動林業發展模式由木材生產為主轉變為生態修復和建設為主、由利用森林獲取經濟利益為主轉變為保護森林提供生態服務為主,為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提供生態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為本、保護優先。尊重自然規律,實行山水林田湖統籌治理,重點保護好森林、濕地等自然生態系統,確保森林資源總量持續增加、生態產品生產能力持續提升、生態功能持續增強。
——注重民生改善、維護穩定。改善國有林區基礎設施狀況,積極發展替代產業,促進就業增收,保障職工基本生活,維護林區社會和諧穩定。
——促進政企政事分開、各負其責。釐清政府與森工企業的職能定位,剝離森工企業的社會管理和辦社會職能,加快林區所辦企業改制改革,實現政府、企業和社會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強化統一規劃、融合發展。破除林區條塊分割的管理模式,將林區納入所在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推動林區社會融入地方、經濟融入市場。
——堅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充分考慮國有林區不同情況,中央予以分類指導,各地分別制定實施方案,科學合理確定改革模式,不搞一刀切,循序漸進,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國有林區改革發展道路。
(三)總體目標。到2020年,基本理順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實現政企、政事、事企、管辦分開,林區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得到進一步強化,森林資源管護和監管體系更加完善,林區經濟社會發展基本融入地方,生產生活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職工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區分不同情況有序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重點國有林區森林面積增加550萬畝左右,森林蓄積量增長4億立方米以上,森林碳匯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有效增強,森林資源質量和生態保障能力全面提升。
二、國有林區改革的主要任務
(一)區分不同情況有序停止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商業性採伐,確保森林資源穩步恢復和增長。明確國有林區發揮生態功能、維護生態安全的戰略定位,將提供生態服務、維護生態安全確定為國有林區的基本職能,作為制定國有林區改革發展各項政策措施的基本出發點。研究提出加強國有林區天然林保護的實施方案。穩步推進黑龍江重點國有林區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試點,跟蹤政策實施效果,及時總結經驗。在試點基礎上,有序停止內蒙古、吉林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商業性採伐,全面提升森林質量,加快森林資源培育與恢復。
(二)因地制宜逐步推進國有林區政企分開。在地方政府職能健全、財力較強的地區,一步到位實行政企分開,全部剝離企業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交由地方政府承擔,人員交由地方統一管理,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在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先行在內部實行政企分開,逐步創造條件將行政職能移交當地政府。
(三)逐步形成精簡高效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機構。適應國有林區全面停止或逐步減少天然林商業性採伐和發揮生態服務主導功能的新要求,按照「機構只減不增、人員只出不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分類制定森工企業改制和改革方案,通過多種方式逐年減少管理人員,最終實現合理編制和人員規模,逐步建立精簡高效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森林、濕地、自然保護區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逐步整合規模小、人員少、地處偏遠的林場所。
(四)創新森林資源管護機制。根據森林分布特點,針對不同區域地段的生產季節,採取行之有效的管護模式,實行遠山設卡、近山管護,加強高新技術手段和現代交通工具的裝備應用,降低勞動強度,提高管護效率,確保管護效果。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和志願者參與公益林管護,提高全社會生態保護意識。創新林業生產組織方式,造林、管護、撫育、木材生產等林業生產建設任務,凡能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實現的要面向社會購買。除自然保護區外,在不破壞森林資源的前提下,允許從事森林資源管護的職工從事林特產品生產等經營,增加職工收入。積極推動各類社會資本參與林區企業改制,提高林區發展活力。
(五)創新森林資源監管體制。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森林資源產權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護制度、森林保護制度、森林經營制度、濕地保護制度、自然保護區制度、監督制度和考核制度。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產權歸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和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批。研究制定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監督管理法律制度措施。進一步強化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派駐地方的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的監督職能,優化監督機構設置,加強對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監督。建立健全以生態服務功能為核心,以林地保有量、森林覆蓋率、森林質量、護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為主要指標的林區績效管理和考核機制,實行森林資源離任審計。科學編制長期森林經營方案,作為國有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主要遵循和考核國有森林資源管理績效的依據。探索建立國家公園。
(六)強化地方政府保護森林、改善民生的責任。地方各級政府對行政區域內的林區經濟社會發展和森林資源保護負總責。要將林區經濟社會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投資計劃。切實落實地方政府林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國有林區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的變化納入地方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約束性指標。林地保有量、征佔用林地定額納入地方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內容。省級政府對組織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負全責,實行目標、任務、資金、責任「四到省」。地方各級政府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並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七)妥善安置國有林區富餘職工,確保職工基本生活有保障。充分發揮林區綠色資源豐富的優勢,通過開發森林旅遊、特色養殖種植、境外採伐、林產品加工、對外合作等,創造就業崗位。中央財政繼續加大對森林管護、人工造林、中幼齡林撫育和森林改造培育的支持力度,推進職工轉崗就業。對符合政策的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的,由地方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統籌解決社會保險補貼,對跨行政區域的國有林業單位,由所在的市級或省級政府統籌解決。
三、完善國有林區改革的政策支持體系
(一)加強對國有林區的財政支持。國有林區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後,中央財政通過適當增加天保工程財政資金予以支持。結合當地人均收入水平,適當調整天保工程森林管護費和社會保險補助費的財政補助標准。加大中央財政的森林保險支持力度,提高國有林區森林資源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加大對林區基本公共服務的政策支持力度,促進林區與周邊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二)加強對國有林區的金融支持。根據債務形成原因和種類,分類化解森工企業金融機構債務。對於正常類金融債務,到期後應當依法予以償還。對於確需中央支持化解的不良類金融債務,由中國銀監會、財政部、國家林業局等有關部門在聽取金融機構意見、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切實可行、有針對性的政策,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嚴格審核不良債務,防止借改革逃廢金融機構債務。開發適合國有林區特點的信貸產品,拓寬林業融資渠道,加大林業信貸投放,大力發展對國有林區職工的小額貸款。完善林業信貸擔保方式,完善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政策。
(三)加強國有林區基礎設施建設。林區基礎設施建設要體現生態建設需要,不能簡單模仿城市建設、建造繁華都市。各級政府要將國有林區電網、飲水安全、管護站點用房等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同級政府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將國有林區道路按屬性納入相關公路網規劃,加快國有林區棚戶區改造和電網改造升級,加強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國家結合現有渠道,加大對國有林區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
(四)加快深山遠山林區職工搬遷。將林區城鎮建設納入地方城鎮建設規劃,結合林區改革和林場撤並整合,積極推進深山遠山職工搬遷。充分考慮職工生產生活需求,尊重職工意願,合理布局職工搬遷安置地點。繼續結合林區棚戶區改造,進一步加大中央支持力度,同時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時給予傾斜。林場撤並搬遷安置區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參照執行獨立工礦區改造搬遷政策。切實落實省級政府對本地棚戶區改造工作負總責的要求,相關省級政府及森工企業也要相應加大補助力度。對符合條件的困難職工,當地政府要積極研究結合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解決其住房困難問題。拓寬深山遠山林區職工搬遷籌資渠道,加大金融信貸、企業債券等融資力度。切實落實棚戶區改造住房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五)積極推進國有林區產業轉型。推進大小興安嶺、長白山林區生態保護與經濟轉型,積極發展綠色富民產業。進一步收縮木材采運業,嚴格限制礦業開采。鼓勵培育速生豐產用材林特別是珍貴樹種和大徑級用材林,大力發展木材深加工、特色經濟林、森林旅遊、野生動植物馴養繁育等綠色低碳產業,增加就業崗位,提高林區職工群眾收入。利用地緣優勢發展林產品加工基地和對外貿易,建設以口岸進口原料為依託、以精深加工為重點、以國內和國際市場為導向的林產品加工集群。支持國有優強企業參與國有林區企業的改革重組,推進國有林區資源優化配置和產業轉型。選擇條件成熟的地區開展經濟轉型試點,支持試點地區發展接續替代產業。
四、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各項任務
(一)加強對改革的組織領導。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密切配合,按照本意見要求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障、化解債務、職工住房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林業局要加強組織協調和分類指導,抓好督促落實。各有關省(自治區)要對本地區國有林區改革負總責,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工作措施和要求,及時發現和解決改革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落實好各項改革任務。
(二)注重試點先行、有序推進。要充分考慮改革的復雜性和艱巨性,積極探索,穩妥推進改革。各有關省(自治區)可以按照本意見精神,選擇部分工作基礎條件較好的國有林業局先行試點,積累改革經驗,再逐步推廣。
(三)嚴格依法依規推進改革。要強化各級政府生態保護責任,加強森林資源監管,加強對森林資源保護績效的考核,嚴格杜絕濫占林地、無序建設、亂砍濫伐、破壞森林資源的現象。要認真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嚴格紀律要求,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依法保障林區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林區和諧穩定。
㈥ 吉林省國有林場林改以後,允許林場職工承包林地種植經濟林嗎
原則上是可以的,具體看林改的細則規定
㈦ 國有林場改革方案的文件全文
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八嶺山林場改革.領導不通知群眾.只是內部幹部和黨員開會版.私下做權決定.將其趕走到其它村.
林場情況:原林場建立是父輩們.將自己責任土地拿出來組建林場支持國家綠化工程.如今改革.地方領導將其趕走.無任何說法.我們失去土地.不知道怎麼生存.苦不堪言.雖然我們支持國家林場改革.但是不能讓我們老百姓餓死吧!
一個林場農民心聲
2017年8月9日
㈧ 白城國有林場發展林下經濟,對於富餘職工如何安置
吉林省林業工作總站副站長才國斌介紹,受體制機制長期影響,從上世紀專90年代開始屬,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枯竭、債務包袱沉重、職工生活困難等問題始終沒有得到有效解決,部分林場目前已經處於經濟崩潰的邊緣。
才國斌介紹,吉林省國有林場現有在職職工53814人。按照國有林場改革的要求,林場職工以內部消化為主、多渠道解決就業為原則,不採取強制性買斷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崗分流。預計改革後將產生富餘人員兩到三萬人,富餘人員安置壓力很大。應採用多項舉措,鼓勵富餘人員二次創業。
「只有先解決國有林場林區人的生存和發展問題,才能解決好森林資源保護和培育問題。」8月19日,吉林省延邊州長白山森工集團副總裁吳俊和對記者說,解決富餘職工的一個有效辦法就是「原地轉身」,由過去的伐木工人變成護林員,「說白了,就是國家出錢購買生態。」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國有林場改革方案》也明確提出,主要通過三個途徑對林場富餘職工進行安置: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從事森林管護撫育;由林場提供林業特色產業等工作崗位逐步過渡到退休;加強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和引導部分職工轉崗就業。
㈨ 政府對林業局林下經濟有哪些相應政策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林下經濟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2〕42號)專,各地會出台相應的屬扶持政策,主要是組織申報「林下經濟示範基地」、「林下經濟示範項目」等,對於符合條件申報成功的,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
㈩ 利用林間地發展林下經濟違法嗎
當然不違法,而且也是國家鼓勵的行為,只要獲得了林地主人的同意,當然一般來說發展林下經濟的主體本來就是林地主人。
林下經濟是以森林資源為依託,以林業為主體,發展林下種植、養殖及相關產業的一種循環經濟產業,可以實現林下開發的最大價值及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最佳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