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簡述法英兩國地方政府在近現代的發展
一、英法兩國中央與地方政府的關系概述英國是典型的單一制分權國家中央政府一般不直接干涉地方政府的具體事務而是通過各事務部進行領導地方政府擁有較大的「地方自主權」。中央政府是全國各級地方政府的最高領導機構必須對議會負責各級地方政府都必須接受中央政府的管轄中央政府通過專門的職能部門對地方政府實施監督、控制和指導雖然中央政府在全國各地都派有行政官員和總督代表中央政府對當地實施監督和控制但各地政府一般都直接與中央各部保持聯系從而保持著較大的自主性和主動性。在英國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進行監督和控制主要採取四種方式立法控制、司法控制、行政控制以及財政控制。在實際的中央與地方關系中中央和地方都擁有一定的可以相互抗衡的資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相互獨立的互不控制它們之間的關系是一種討價還價、交易和協商的關系。與地方分權型的英國不同法國是單一制國家中較為典型的中央集權制國家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監督和控制主要採取了四種方式政治監督、行政監督、財政監督和技術監督。在高度的中央集權制下中央政府以法令的形式把地方政府的組織體制、任務和職權明確規定下來在地方政府都有中央政府的代表對地方政府進行監督和控制。法國雖然也有地方民選自治機構但權力十分有限地方行政權掌握在中央政府委派的官員手中中央通過省長及中央各部駐地方的行政機構幾乎包攬了地方一切行政事務嚴格控制地方自治相關的活動。雖然在年通過了《權力下放法案》嘗試向地方政府分權將某些權力下放給地方政府行使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改變了法國中央集權型的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權力的所有還是在中央。二、英法兩國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共性與差異英法兩國同是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但是兩國在中央與地方關系的表現形式上不盡相同英國是單一制的分權型國家法國是單一制的集權式國家因此兩國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關繫上既有共性又存有差異。一英法兩國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共性英法兩國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形成與調整都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法律是兩國規范和協調中央和地收稿日期作者簡介程宇中山大學政務學院級碩士研究生。羅鈞成都行政學院副教授。英法中央與地方政府關系的比較分析■程宇羅鈞中山大學廣東廣州成都行政學院四川成都摘要文章通過英法兩國中央與地方政府關系的比較從中發現英法兩國的差異其差異存在於地方政府的自治程度、中央與地方政府關系的發展路徑、控制手段、發展趨勢以及權力的分配方式等方面。關鍵詞中央與地方政府法國英國中圖分類號文獻標識碼文章編號方關系的基本手段和基本原則中央和地方明確劃分事權並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還努力通過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的手段來協調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和矛盾使中央和地方關系能在法律基礎上保持相對穩定防止隨意性。英國中央與地方權力關系的確定和變革完全通過法律的手段和程序進行在此過程中國會起著重要的作用。法國年憲法第條規定「地方自治的實施必須遵循法律之規定」。凡是有關地方自治原則的地方層級地方自治團體的組織以及許可權等事項均屬法律范疇的事務地方財政問題、人事問題以及中央與各級地方間事務的許可權劃分問題都要通過法律來進行規定。英法兩國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是單向的制約和監督關系。在中央與地方關系中中央政府佔主導地位中央政府不同程度地運用其政治和經濟的特殊優勢影響地方政府。兩國都是通過稅收、預算撥款和審計等方式的運用有效地實現中央對地方的監督和控制。地方政府法規的產生、官員的任命必須經過中央的批准才能合法化地方政府官員的履職要接受中央的監督。英法兩國地方政府的權力來源相同。英法兩國在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劃分上中央處於絕對的主導地位地方政府的權力或自治權源自中央政府或受制於中央政府地方政權機構的組成、職權、活動范圍和活動方式由中央通過法律規定地方政府的各種權力也可以由中央政府變更和終止。法國憲法規定法國是一個「單一制」的地方分權的國家地方政府所行使的權力是中央政府所讓與的權力即地方權力是中央讓與或委託的。二英法兩國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差異由於歷史傳統、文化背景、政治和經濟發展等方面的不同使得兩國中央和地方關系各有特色。在自治程度上存有差異。總體上來看英國地方的自治程度要比法國高英國具有「地方自治之家」的稱號。英國在一定程度上實行的是地方自治地方政府往往能夠對地方性的事務起主導型的作用盡管現代英國中央與地方的關系與過去相比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但「自治」的傳統仍然發生著重要的作用。而法國在歷史上一直是以中央集權而聞名法國傳統上是中央集權的國家盡管地方自治程度有所擴大年法國通過了《權力下放法案》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仍是很嚴密的。中央與地方關系在發展路徑上存有差異。在英國議會主權原則存在於地方自治的傳統之中英國的議會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它有權授予、取消或改變地方政府的權力政府主要是通過法令、私法令、部門命令和規章、臨時命令、特別命令等授權立法形式來取得或擴大自己的職權地方在法律上是獨立的擁有法定的權力因此英國走的是通過立法調節中央和地方政府關系的道路。而在法國議會的作用較之行政的作用來說要弱得多法國是典型的行政主導制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都是行政權唱主角中央政府正是通過地方行政主導制實現高度的中央集權的因此法國走的是通過行政調節中央和地方政府關系的道路。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在控制手段上存有差異。英國中央政府主要採取財政手段實現對地方政府的控制中央政府有權降低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和監督其財政支出監督地方政府的財政實施情況。而法國是典型的行政主導制中央政府控制地方政府更多地是依賴行政手段特別是人事控制的手段地方最高行政長官不僅代表著地方政府而且還是中央政府在地方政府的代表地方政府首長具有中央官員和地方官員的雙重身份。中央和地方政府關系在發展趨勢上存有差異。分權程度較高的英國不斷集權以前集權程度較高的法國不斷分權年通過了《權力下放法案》使法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關系有了實質性的變化兩國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關系呈現不同的發展趨勢。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權力分配方式上存有差異。英國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分配主要通過議會按法律規定劃分中央政府雖然能夠變更地方政府的各種職權但必須通過議會並徵得議會同意才能實現即必須通過立法的手段。而法國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力劃分主要是由中央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實現憲法和法律不對地方的權力作具體規定。三、英法兩國中央與地方關系差異形成的原因分析英法兩國中央與地方關系存在著這樣的差異這在背後有著深刻的原因。自然地理環境的作用。英國是一個島國隔著英吉利海峽與歐洲大陸相望這樣的地理位置決定了英國很難受到來自周邊國家的威脅可以在一個相對和平與穩定的環境當中謀求自己的發展從而也決定了英國可以採取適合自己本國情況的政治模式———地方擁有較高自治權的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來謀求自身的發展。法國位於歐洲大陸西北、西、東南三面瀕臨大西洋和地中海另外三面與比利時、盧森堡、邦聯德國、瑞士、義大利和西班牙等國相鄰。有三面要與鄰國接壤邊境具有高度的可滲透性這就需要全國的高度統一強大的中央集權才能維持來自外敵的威脅。並且法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國內各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要克服地方分散主義和離心力增強民族凝聚力維護國家的統一採用中央集權制是必要的。
Ⅱ 英國經濟法發展史,是什麼
在英國,經濟法在國際和國內領域中的發展是不同的。
國際經濟法的概念
在國際上,經濟法的概念對於英國法學家來說,它的含義是明確的。英國法學家所考慮的是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和各種國際經濟組織,如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4個經濟委員會: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歐洲經濟與互助委員會(COMECON)、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和歐洲經濟共同體(EEC)。他還要考慮的是最惠國待遇條款及其例外,優惠關稅的安排、自由貿易區和關稅同盟、商務條約、進口數量限制和反傾銷稅。
國際經濟法可以界定為國際公法的一部分,調整國際商事關系。同樣與國際商事關系有關的國際貿易法不足在國際公法方面調整此項關系,而是在私法方面,如國際貨物買賣、陸上、海上和航空運輸、保險和國際銀行業務等方面,實現對國際商事關系的調整。
國內經濟法的概念
在國內,多數英國法學家否認英國存在著經濟法的概念。在這方面的立場不同於德國,因為德國完全承認對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分。可是,缺乏對經濟法的科學闡述並不意味著英國不存在此類法規,而只說明對這一概念沒有從實務和學術的角度進行闡述。
如果一定要對經濟法作出解釋,英國法學家們認為,經濟法是由國家對工商和金融事務進行干預的法規構成。從對商業所持的基本立場看,他們應該看到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區別。商法的基礎是合同上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除了對公共政策所作的最終保留外,當事人可以任意就他們之間的事務作出安排。經濟法的基本哲理是經濟的統制經濟論,即家長式統治的國家可以為了公共利益而限制當事人的自治意思。因此,經濟法應位於商法與行政法之間。它與商法分享對經濟事務的調整,與行政法分擔政府管理的職能。
從這一觀點出發,經濟法在英國還是佔有相當地位的。當然,由於國家計劃在其一貫的模式中堅持它的作用,經濟法發展的領域所反映的是向計劃性和指導性的自由市場經濟過度。經濟法的重要性正在增加,學術界對它的無條件認可並非遙遙無期。
怎樣劃分英國經濟法呢?這個題目可包括下列有關的法律中:
1 財政法規,
2 關於競爭的經濟法規,
3 物價與所得方面的法規,
4 保護消費者的法規。
1 有關財政法規方面的經濟法包括建立在以下各項法規基礎上的法律體系:
(1)1947年外匯管製法。該法及其實施細則確立了財政部對外匯的管制,旨在實施對貨幣領域的保護。
(2)1946年借貸(管理與擔保)法及其實施條例。該法授予財政部對公共投資與私人投資進行調控的權力。「本法的目的在於通過對投資進行調控,優先保證對國傢具有重要利益的資本發展項目;同時,通過資本流動的法規,延緩從經濟高漲走向衰退的過渡。」
財政部對投資進行調控,並通過股票發行委員會行使分配發行股票的優先權。但該委員會的活動自1958年7月1日以來,在很大程度上被擱置起來。
(3)1958年頒布防止欺詐(投資)法及有關法律文件。此項重要法令頒布的目的在於保護私人投資者免遭肆無忌憚的財政上的掠奪。該法規定了證券交易人許可制度,對這些人及其交易實行嚴格管理。此外,該法還規定欺詐性地和不顧後果地從事證券交易者或非法散布財政消息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 有關保護英國經濟競爭方面的經濟法由壟斷、限制性貿易做法和企業兼並等方面的法規構成,包括:
(1)1948與1965年壟斷與兼並法;
(2)1956年限制貿易實施法;
(3)1964年轉售價格法。
關於競爭的經濟法規是英國經濟法中發展水平最高的一個分支。它代表了英國對托拉斯和卡特爾實施管理的法律。從實務工作者的觀點出發,它是一個積極發展著的法律部門,他啊司法與行政程序巧妙地結合到一起,這也是該法律部門的特點。但是,在實務工作者的領域中,它仍然處於初級階段。除了我們將在後面討論的公共利益的概念外,幾乎沒有形成學術上的概念。
3 物價與所得法規包括1966年物價與所得法及有關法律文件。
該法奠定了國家物價與所得委員會的法律框架,並規范該委員會的活動。該法第一部分規定了委員會的組成方式(第1條)和提交委員會審議的事項,包括:
「任何有關工薪或其他形式的所得,以及物價、費用或其他形式的財產或權利交易項下應支出的款項,或者任何形式的服務及包括公司紅利在內的任何財產形式的資本投資收益的問題。」(第2條)
委員會還負責對某些特定的物價與所得進行經常性的審查(第3條),並應就審議情況提出報告。這些報告也可以公布(第5條);委員會在審查物價與所得時,還應考慮到本法附件中體現的政府政策(第4條),該法第二部分包括了所謂的早期警告制度的法規,它授權國務大臣發布有關特殊物價與費用的命令;在打算提價的通知發出後30天,如果在30天內將提價事項提交委員會,則在委員會的報告公布後30天,才能對上述物價與費用實行提價(第7條);凡在此期間違反禁止提價的行為視為犯罪(第11條)。該法把早期警告制度擴大到適用於公司分配(第12條)、支付索賠及類似與就業有關的索賠(13)。該法第四部分調整目前的緊急狀態,規定自1966年8月12日起對物價與所得實行12個月的臨時限制(25—30條);並授予國務大臣發布限制物價與費用的增長(26、27)和支付增加的費用(28、29)的強制權。該部分的一個條款還允許僱主在一周前發出通知的情況下,不支付他在合同中已經答應了的增加費用(30)。這一規定受到普遍譴責,因為它規定了違反合同的法定許可權。但幸運的是,這個理由僅在有限期間內適用。第四部分的各項規定只有在社會發布命令後才能實施,並僅在1966年8月12日以後的12個月內有效(25(1))。
1966年物價與所得法的目的是:
「保證英國工業的活力,並使其產品價格具有競爭力;提高生產率和工作效力,這樣國民產值才能真正增加,並使工薪和其他各種形式的所得的增長與生產的增長保持一致;從總體上保持物價的穩定。」
關於保護消費者的法規,有兩種形式。其中一部分是在私法方面出現的,從屬於商法,如1965年分期付款法中各項保護性規定,以及由布賴頓的科恩勛爵提出的一項私人議案—1966年貨物買賣法案。這一法案旨在實施關於保護消費者的莫羅尼報告中的一些建議,特別是減少利用豁免條款的建議。保護消費者法規的另一部分則冠以經濟法的標題(從本文使用的術語的意義上說)。這方面的著名法律就是1961年消費者保護法。
政府還打算提出更多的加強對消費者保護的措施,如議會時間允許,將提出食品標記法案。1887年至1926年的商品標志法、1938和1944年食品與葯物法,就是保護消費者的立法的前驅,在這一重要的立法領域,還要推出新的法規。
Ⅲ 英國議會發展史
1、早在13世紀時,勢力強大的貴族為了維護自己的特權,限制王權,迫使國王成立了議會,參內加者容還有貴族、教士、騎士和市民的代表。議會有決定征稅、頒布法律等權利。
2、1258年,英格蘭國王亨利三世的妹夫西蒙·德·孟福爾男爵武裝闖宮,迫使亨利同意召開會議簽訂限制王權的「牛津條例」。根據牛津條例,國家權力由貴族操控的十五人委員會掌握。為此引進了新名稱——Parliament,此詞出自法語,意為「商議」,後在英語中,表示議會。
3、1265年,召開了第一次議會,這標志著英國議會的產生。
4、14世紀上半葉,議會分為上、下兩院,上院又稱貴族院,下院又稱平民院。
(3)立法與英國經濟發展擴展閱讀:
職權
上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審判彈劾案;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上院是英國本土各級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審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
1870年自由黨執政時,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權,後來雙方妥協,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權,而以加封法律貴族的方法來彌補缺乏法律知識的缺陷。
Ⅳ 英國議會制的產生發展及完善過程
英國議會制度的產生已有700多年的歷史,我國學者普遍把1215年《大憲章》的制定、1258年《牛津條例》制定和1295年「模範議會」的召開,當作英國議會制度從起源到形成的界標。
1、《大憲章》、《牛津條例》制定是英國議會制度的開端
《大憲章》是國王約翰被迫和大貴族簽訂的一份文件,是在英國乃至世界歷史上最早的一部具有憲法性質的成文法。
《牛津條例》是繼《大憲章》之後的又一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文獻,其重要意義是在英國歷史上首次提出了政府主要大臣要對委員會而非國王負責以及定期召開議會的原則。這等於公開宣布王在法下和議會是全國最高立法機構。
2、平民進入議會和兩院制的形成
愛德華二世期間,大貴族成立貴族立法團,負責制定政府 改革法令,為提高權威性,立法團有意吸收平民代表參加。而國王為了加強王權,抑制貴族勢力,也樂意召集平民代表出席議會。1325年後,無平民代表即可召開議會的時代最終結束了。英國議會經過一百多年的漫長歲月,終於走完萌芽、產生和形成的過程。
3、「光榮革命」奠定了英國君主立憲制
17世紀中期,隨著英國經濟的發展,新興階層的出現 ,他們極力要求參與國家政事,他們以議會為陣地 ,反對王權。經過1688年的「光榮革命」,英國政治制度從君主制過渡到君主立憲制。
4、19世紀中後期三次議會改革
1832年、1867年、1884年的三次議會改革,為英國兩個政黨建立完善的全國性組織機構添加了新的動力,同時也為全面實現普選和以後的議會改革掃清了障礙。
Ⅳ 英國經濟地位衰落的原因
衰落的原因:
一、經濟上:雖然英國贏得了戰爭,並從戰爭中獲得了新的殖民地,戰爭的巨大開銷使得英國無法繼續承擔維系一個帝國所需要的龐大財政支出。英國有數百萬人死亡,無數資產被毀,其結果是債台高築、資本市場的混亂以及在海外殖民地英國籍官員人數的缺乏。與此同時,民族主義情緒在新老殖民地都在高漲,而帝國的參戰以及非白人士兵在戰爭中所感受到的強烈的種族歧視都更加助長了這種民族主義情緒。具體來說,戰前的債權國變為戰後的債務國,戰後經濟長期低靡、不景氣,國際金融中心也由英國倫敦轉移到了美國紐約。一戰中,英國的商船隊遭到巨大損失,使其航運業遭遇重創,也導致英國貿易量的下降。
到1919年,英國欠美國的債務達85000萬英鎊。因此,英國成為美國的主要債務國。可是在戰前,美國是英國的主要債務國。戰時英國被迫賣掉了海外資產的四分之一。由於戰爭,英國的內債增加了九倍,即從64500萬英鎊增加到66億英鎊。(數字摘自《英國現代史》作者是弗.格.特魯漢諾夫斯基)
在戰爭年代,整個英國工業顯著地擴大了生產機構,但是,這並不能使它在世界市場上更有力量跟它的對手進行競爭。陳舊不堪的企業需要國家的補貼來維持,這就不能不室戰後時期英國工業的情況更加復雜。
戰時英國工業的發展極不平衡。由於勞動力被抽到軍隊和軍火企業中去,以及原料不足和機器設備的日益破舊,舊有的最重要的工業部門減產了。煤產量從1913年的28740萬噸減少為1918年的22770萬噸。1913生鐵產量為1026萬噸,而1918年為908萬6千噸。造船業產量也急劇下降,1913年英國造船廠建成的船隻總噸位為120萬噸,而在1918年減為77萬2千噸。戰時生產的增長,主要是依靠擴大所謂新興工業部門,如:化學工業、汽車工業、航空工業、製造軍火的工業以及供應兵工廠金屬的煉鋼工業。
工人運動:戰爭使國內階級矛盾大大地尖銳化。1918年罷工運動規模壯闊,參加罷工的工人達1116000人,損失5875000工作日。這時英國工人運動的特點是具有戰斗性。絕大多數罷工是「非正式」,即有普通工人違背工會領袖的意志發動起來的。罷工者除了提出經濟要求外,還提出政治要求。
隨著罷工運動的開展,工會的數目也日益增多了。起來同資產階級斗爭的工人,感到了聯合起來的必要性。1913年到1918年,工會人員人數從4135000人增加到6533000人。
由於工人不滿資產階級的剝削,後來俄國的十月革命的成功,使國內的工人極為興奮。他們想改變社會制度,從而使自己能夠獲取利益。這樣的心態導致了工人們的不斷罷工或者是消極怠工。間接的也造成了英國在戰後的衰落。
二、政治上:主要體現在英國自由黨的沒落。在一戰爆發前,英國自由黨通過一系列的社會改革和立法,開創復興的局面。歷史證明,正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的一戰後英國衰落的原因作用下,才進一步激化了英國的國內矛盾,加劇了政壇的沖突,從而導致了英國自由黨的沒落。在此過程中,第一次世界大戰表現出了強烈的催化作用。1918年,自由黨尚可與其他政治力量聯合而維持勞合·喬治的首相地位,但以後自由黨在大選中的得票率持續下降,1923年的大選中,工黨得票率首次超過了自由黨,成為英國的第二大政黨,而自由黨從此以後再也未能成為第二大黨。
但是單獨的政黨都不能獨自領導政府,組建聯合政府是必然的事情。但是各個政黨的主見都不同,對於戰後經濟建設的方向不同,導致與戰後英國經濟發展滯後。
三、國際影響力方面:雖然英國在一戰後的巴黎和會上保持了國際事務領導者的地位,但是由於其經濟、軍事實力的嚴重倒退,事實上使得英國不可能再像一戰前那樣控制世界,「日不落帝國」世界政治、軍事霸主的地位都已名存實亡。華盛頓海軍會議上規定英美海軍實力保持一致,這說明英國無奈的承認了一戰後不再是全球霸主的事實。所以在戰後英國不能像戰前一樣為了經濟利益為所欲為,間接的也導致了英國需要犧牲一些利益來保全自己的政治權利。
四、殖民地方面: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大英帝國完成了最後一次的大規模海外擴張。英國經國際聯盟的批准對原本屬於奧斯曼帝國的巴勒斯坦和伊拉克進行委任統治,而前德國殖民地坦噶尼喀、西南非洲(即今天的納米比亞)和新幾內亞也被劃入英帝國的版圖(其實西南非洲被歸由南非管理,而新幾內亞則由澳大利亞統治)。不過一戰之後英國在萊因蘭和二戰之後在西德的佔領區就不被認為是帝國的一部分。1920年代是自治領發生巨大變革的時代。雖然自治領在一戰爆發時還無權選擇是否參戰,1919年結束一戰的《凡爾賽條約》,卻是由英國和其自治領分別簽署的。1922年自治領不再願意支持英國對土耳其的軍事行動,迫使英國尋求一個和平的妥協方案。一個位於都柏林的英愛戰爭紀念碑。自治領的完全獨立經由1926年的《貝爾福宣言》和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法案》得到最終確立:所有自治領取得與英國的同等地位,英國的立法機構不再有權干涉自治領內部事務,自治領也將享有自主外交政策的自由。1907年在殖民部內設立的一個主管自治領事務的部門也在1925年從殖民部分離出來成立獨立的自治領部,並在1930年擁有了首位部門大臣。加拿大在1923年成為第一個獨自簽署外交條約的自治領,1927年加拿大向華盛頓派遣了第一位永久性的外交官;1940年澳大利亞也派出了首位駐外大使。愛爾蘭自由邦在一場反抗英國統治的血腥戰爭後於1921年取得了自治領地位;1937年愛爾蘭與英國斷絕了正式的憲法關系,並在1949年正式成為完全獨立於英聯邦之外的愛爾蘭共和國。原本就獨立、直到1922年才被英國掌控的埃及也在1936年斷絕了與英國在憲法上的特殊關系(雖然直到1956年英國才從埃及撤軍)。在1922年成為英國保護國的伊拉克也在10年之後的1932年完全獨立。
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結果,是英國打贏了戰爭,但卻失掉了一個帝國。一戰後,力量不斷增強的殖民地開始要求取得與「母國」平等的獨立地位。於是,以英國為核心的英聯邦組織應運而生。
Ⅵ 西方各國不同時期經濟立法的重點有何不同
二戰以來,隨著西方國家對經濟活動干預的加強,諸多的涉外經濟管制立法,如反托拉斯法、進出口管製法、銀行、證券以及外匯管理法等,應運而生。各國在運用這些立法調整涉外經濟關系時,不但針對發生在本國域內的行為,而且把它們的適用范圍逐步擴大到本國域外,各國涉外經濟管制立法的域外適用,勢必導致與其他國家立法和政策相抵觸,從而形成涉外經濟管制立法的域外適用沖突問題。①該問題的出現及發展,嚴重地影響了國際經濟交往的正常進行,從而引起各國學者的普遍重視。1984年國際商會專門成立了一個名為「國內法域外適用委員會」的機構,對這一問題加以專門調查和研究。現在,涉外經濟管制立法的域外適用沖突問題已成為當代國際經濟法研究中的一個重要課題。
②
各國涉外經濟管制立法屬「公法」范疇,按照傳統的法律適用理論,「公法」僅具有域內效力,只適用於發生在本國域內的行為,在國際法上就是所謂的「屬地管轄原則」。然而,在實踐中,如果各國一味固守涉外經濟管制立法的「屬地管轄原則.
各國的國內立法
各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國內立法形式主要有兩種:統一制和分流制。
1.統一制
統一制是指東道國主要採取內外一視同仁的做法,調整經濟關系的國內立法既適用於國內經濟關系,又適用於涉外經濟關系。發達國家大多採取統一制,但普通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各具特點。
(1)普通法系國家
在普通法系國家,傳統上調整國內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主要是判例法,近代以來,一些調整國內外經濟關系的成文法也逐漸發展起來。
英國:1893年《貨物銷售法》是西方國家最早的貨物買賣法之一。該法是在整理編纂英國法院數百年來判例的基礎上制訂,於1894、2、20經英國議會通過施行,歷經多次修訂,現行的是1979年修訂本(還有最新的修訂)。此外,英國還頒布了《公司法》、《海上保險法》、《匯票法》、《支票法》等。
在美國,調整貨物買賣關系主要是《統一商法典》(該法典是在美國1896年《統一票據法》、1906年《統一買賣法》、1933年《統一信託收據法》等七個成文單行法規的基礎上,由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和美國法學會共同擬定,1958年由委員會會議通過。)此外,反托拉斯法、反傾銷法也是美國重要的涉外經濟法。
(2)大陸法系國家
在大陸法系國家,商法典一般成為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律規范。
法國商法典頒布於1807年,共608條,由於經歷了漫長歲月,已由許多新法規加以補充和修正。這些新法規大多獨立於商法典。因此,目前的商法典實際上已成為商事法律規范的通則。
德國商法典制訂於1897年,1900年1月1日生效。它規定了商人身份、商業行為、海事行為和營利性的私人公司等內容。商法典施行以來,已進行大量修訂並形成許多商事特別法規。
2.分流制
所謂分流制,是指東道國採取內外有別的做法,分別制訂不同的法律來調整國內經濟關系和涉外經濟關系。採取這種方式的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其原因主要是出於維護本國經濟利益的需要或者基於經濟體制的不同,不能在經濟領域給予外國人國民待遇。需要指出的是,這種分流制,主要是經濟法,而不是民商法領域的分流。
發展中國家專門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通常也輔之以本國的民商法律。
我國的情況:
從1979年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來,我國十分重視涉外經濟立法工作。為了保護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頒布的涉外經濟法律、法規已超過500多個。
在外國投資領域:79年7月1日頒布,7月9日生效的《合資法》(1990年4月4日;2001年3月15日修訂);83年9月20日發布《合資法實施條例》, ( 86年1月15日; 87年12月21日國務院修訂; 2001年7月22日國務院發布修改決定。)88年4月13日通過《合作法》,(2000年10月31日通過修改決定修正);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准,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合作法實施細則》; 86年4月12日通過《外資企業法》,(2000年10月31日通過修改決定修正);90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准,12月12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年4月12日國務院發布修改決定修訂)--取消了當地成分要求、貿易平衡要求、出口實績要求,進一步擴大了外商投資企業的自主權);94年8月11日勞動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條例》;82年《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93年《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條例》。
在對外貿易領域:94年5月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2004年4月6日修訂《對外貿易法》;97年《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反傾銷條例》在2001年11月26日國務院328號令公布,2002年1月1日起實施。《反補貼條例》於2001年11月26日國務院329號令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97年條例廢止。
在涉外稅收領域:91年4 月9日《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6月30日頒布其《實施細則》。
在涉外運輸方面:有1992年《海商法》。
此外,《民法通則》、《公司法》、《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過,10月1日施行;1985年3月21日通過,7月1日施行的《涉外經濟合同法》、《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同時廢止),等也適用於涉外經濟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健全和完善了中國涉外經濟法制。
Ⅶ 十九世紀中期英國的社會經濟發展表現
……工業化過程中,工業資產階級和工人階級從過去的利益關聯體逐漸演變為對立的階級。工業革命中,機械大工業逐漸代替了手工業生產,工人卻由生產的主體淪為機器的附屬品。資本家為謀取最大利潤,總是千方百計增加工時,提高勞動強度,降低工資,甚至僱傭婦女兒童而且給予較低的工資。但是,資本家卻不能給予工人必要的勞動安全保障,勞動環境惡劣,工傷事故不斷,嚴重危害工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1841年受命調查煤礦工業的皇家委員會提出的報告,使得整個英國感到震驚。報告揭露出煤礦里種種野蠻景象:僱傭婦女和兒童,工時之長達到殘酷的程度,沒有安全設施,衛生條件和道德狀況普遍很差,令人惡心。關於這個報告的討論以及其他工業揭露出來的類似狀況,幾乎立即在英國文學里反映出來,它們分別從道德和美學的觀點出發,不斷地掀起批評工業主義的浪潮。」[5]工業革命以及自由放任主義所帶來的這些負面效應必然要激化勞資矛盾,並進而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對此,政府本應通過勞動立法進行干預。但是,在工業時代之初的英國,自由放任主義大興其道,認為勞資雙方的契約關系是雙方自願簽訂的、法律不應干涉的關系,在履行契約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了問題也應該自負其責。因此,在當時的英國,盡管出現了很多問題,但是政府的勞動立法進展遲緩,這引起了工人階級的極大不滿。
市場競爭的加劇,還造成了大批窮人,社會出現了不平等和貧窮現象。到19世紀晚期,英國國內有近百萬人失業,急需政府出面予以救濟。在自由資本主義發展的鼎盛時期,資產階級藐視人權,不把失業工人和窮人當做人來看待,認為貧困是由於「個人懶惰」所致,因而應由「個人負責」[6]。以這樣的思想觀念為指導, 1834年,在工業資產階級的推動下,政府制定了一部《濟貧法》。這部法律規定,在各地建立濟貧院,凡無生活來源、需要社會救濟者必須進入濟貧院。但是被救濟者在濟貧院內被迫從事繁重體力勞動,裡面的生活條件又極為惡劣。「如果接受救濟的人生活得同自食其力的人一樣好,那麼這種救濟制度就會從根本上使所有人喪失勤奮努力、刻苦自勵的精神,如果真的實施這種制度,那麼作為其補充,就需要一種有組織的強迫勞動制度,來迫使那些沒有自立動機的人像牛馬那樣幹活兒。」[7]可見,這部濟貧法實際上把「救濟窮人」變成了一種「懲治窮人」的手段[8] ,其最終目的是為了擺脫濟貧稅負擔和為資本主義生產提供充足的勞動力來源。大量工人失業和貧困對政府和資產階級構成了強大壓力。這一事實迫使政府開始認識到,貧困問題是社會原因造成的,政府理應承擔起救濟貧困的責任。
自由資本主義的發展導致了在經濟領域里出現了無序、惡性競爭,生產與資本高度集中壟斷及其他不利於經濟發展的行為。這在當時奉行經濟自由主義哲學的人看來是很正常的。他們認為,個體的自由競爭和自由放任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一切經濟事務由市場主體去自我管理和調節;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主張政府應充當「守夜人」的角色。但是自由放任主義已經不適應新的時代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在總體上阻礙了資本主義的發展,不利於政府宏觀目標的實現。工業社會中嚴重的政治、經濟、社會問題迫使政府改變統治策略,不斷加強中央集權,對政治、經濟、社會事務實行積極的國家干預政策,進行政治和社會變革,否則將危害社會穩定和國家統治。正如德國比較法學家茨威格特指出的那樣,「19世紀的英國其國際地位因為拿破崙的戰敗而比以前任何時候都更強大,但是國內卻陷入了嚴重的社會和政治危機時期。工商業已成為經濟活動的中心,擁入城市的工人不斷增加,但議會兩院仍由極其保守的世襲貴族、主教和土地貴族把持著。這時,由於拿破崙戰爭弄得精疲力竭的歐洲大陸對英國工業所能提供的出口市場十分有限,因而英國的失業人口猛增,工資下降。而土地所有者卻實行穀物的關稅制,以抑制糧食的廉價進口,這進一步加深了民眾的苦難。飢餓、罷工使英國的進步力量開始認識到,如果想要避免革命,就必須進行政治和社會的改革。」[9]整個19世紀英國的政治、社會和司法改革就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進行的。
Ⅷ 以英國美國法國為例,說明立法在確立資產階級統治中的作用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 第二次內戰和共和國的建立 1648年春,南威爾士、肯特、埃賽克斯等地的王黨暴動,並與蘇格蘭軍隊勾結,挑起了第二次內戰。當年7月,蘇格蘭軍隊應查理一世之邀,攻入英格蘭。克倫威爾等高級軍官與平等派士兵重新聯合,協力平定王黨叛亂。8月在普雷斯頓戰役中,克倫威爾擊潰蘇格蘭軍隊,第二次內戰勝利結束。第二次內戰期間,長老會派乘機控制議會,百般阻撓戰爭的順利進行。內戰結束後,1648年12月,軍隊第二次開進倫敦,佔領了議會,將長老會派議員清洗出去,餘下議員約200餘人。此後,長期議會就稱為殘余議會。長老會派統治垮台,確立了獨立派的統治。這個議會決定設立審判查理一世的最高法庭。根據最高法庭判決,1649年1月30日將查理一世斬首。隨後,議會又先後通過取消上院和廢除君主制的決議。5月19日正式宣布英國為共和國和自由邦。
共和國時期 共和國的領導權落入克倫威爾等高級軍官手中。他們沒有實現中、下層人民關於擴大選舉權和社會經濟改革的要求。1649年春,平等派領導人李爾本發表《揭露英國的新枷鎖》,抨擊共和國的當權者。並發動平等派士兵起義,但被鎮壓。同時,在許多郡還發生了掘土派運動。掘土派在薩里郡的聖喬治山以及其他地方佔領公有地或荒地,進行墾殖,企圖以此來實現土地公有,他們的領導人是G.溫斯坦利。但掘土派找不到實現他們理想的現實力量。他們時而訴諸人的理智,時而寄希望於當權者,結果被政府派軍隊驅散。
1649年8月,克倫威爾率軍征討愛爾蘭,殘酷屠殺當地人民,並將愛爾蘭的2/3左右的土地沒收。這些土地大部落到倫敦大資產階級和高級軍官手中,少量土地分給士兵。在征討愛爾蘭的過程中,原來作為革命工具的軍隊,也蛻化變質了。由於蘇格蘭宣布查理一世之子查理·斯圖亞特為國王,稱查理二世(1649~1651,1660~1685在位) ,克倫威爾從1650年開始又征討蘇格蘭 。1652年將蘇格蘭合並於英國。英國同荷蘭爭奪海上霸權,擊敗荷蘭,為以後英國的海外擴張開辟了道路。1655年發動對西班牙的戰爭,佔領牙買加島。1658年又在歐洲西海岸摧毀西班牙軍隊 。
護國公制 年4月20日 ,克倫威爾在軍官集團和倫敦大資產階級的支持下,解散了殘余的長期議會,另組小議會(貝爾邦議會)。因其中部分激進的議員不斷提出改革要求,小議會又被迫解散。接著,根據軍官會議提出的憲法 草案《施政文件》,克倫威爾於年12月16日被宣布為護國公,集立法行政及軍事大權於一身。護國公制實質上是半君主制的軍事專政,共和國名存實亡。
斯圖亞特王朝復辟和1688年革命 1658年9月克倫威爾去世。其子理查繼位 。高級軍官不服他的領導 ,理查被迫於1659年5月初棄職。此後,在高級軍官和議會之間展開爭奪權力的斗爭。國內政局動盪,階級矛盾尖銳。大資產階級、新貴族欲迎接查理·斯圖亞特復辟。駐扎在蘇格蘭的G.蒙克將軍率軍回到倫敦,並與亡命法國的查理·斯圖亞特達成復辟協議 。1660年4月4日查理發表《布雷達宣言》,表示宣言發布後40天之內向國王表示效忠的一切革命參加者,可予寬大赦免;對於在革命期間發生的土地財產變動,予以保障。查理於1660年5月回到倫敦登位 ,即查理二世,斯圖亞特王朝復辟。查理登上王位後,一方面在經濟上按照資產階級新貴族的利益行事,另一方面瘋狂地推行政治上宗教上的反動政策,進行反攻倒算。對外實行親法政策,企圖藉助法國君主的力量以實現恢復專制統治。1685年查理二世死後,其弟詹姆斯繼位 ,即詹姆斯二世(1685~1688在位)。1688年輝格黨和托利黨聯合發動政變,廢黜詹姆斯二世,迎接其女兒瑪麗和女婿荷蘭執政威廉到英國來,尊為英國女王及國王即瑪麗二世和威廉三世,並確立了立憲君主制。資產階級新貴族在政治上的統治地位逐步確立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背景:15—16世紀,英國資本主義興起並迅速發展。新航路的開辟,使英國逐漸成為大西洋航運中心,便利了英國的海外行動,推動了手工業生產部門資產主義的興起。也影響到農村的生產方式,15世紀晚期圈地運動興起,產生了一批資本主義的牧場和農場。資產階級和新貴族成為一支新興的政治力量。這一時期統治英國的都鐸王朝為加強王權、加強專制統治進行宗教改革,鼓勵發展工商業和海外掠奪,在客觀上有利於資本主義發展。所有這些造就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基礎。
2.17世紀初斯圖亞特王朝開始了在英國的統治。經濟上,不經議會同意而強行征稅;宗教方面,實行宗教專制,殘酷迫害「清教徒」。由於以上兩方面的矛盾,造成了斯圖亞特王朝政治上的緊張局面,導致了資產階級革命的爆發。
3.1640年新議會召開,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結成反對派,提出限制王權的要求,標志著資產階級革命的開始。經歷了內戰、共和國的成立、護國主的統治、斯圖亞特王朝復辟、「光榮革命」,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完成。1689年《權利法案》的頒布,標志著君主立憲制的資產階級統治在英國確立。
Ⅸ 中英立法體制的區別!
中英兩國委任立法制度的比較及思考
在當代,無論是西方法律體系還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都在發生一個令人矚目的變化,即制定法的中心正逐漸由議會立法、法典轉變為行政機關或地方國家機關的委任立法、行政立法,中英兩國也不例外。但是,中英兩國委任立法制度存在很多不同之處:
一是從起源和發展來看,中國的委任立法制度較英國相對較晚,同時英國通過議會主權確立了議會的唯一立法權,行政機關不具有立法許可權,因此不會出現行政機關職權性立法和授權性立法並立或者沖突的情形,這是由兩國不同的國家結構形式和國家性質所決定的。
二是從委任立法的主體來看,議會是兩國的共同授權主體,而且經議會授權的機關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成為授權主體;但是中國不同於英國的一點就是由於其立法主體的多元化,導致了授權主體的多元化,不僅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而且行政機關、地方政府都可以成為授權機關。雖然從理論上說,具有某一權力的國家機關,都有權將其權力授予其他機關,但是,我國立法授權主體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沒有限制授權主體的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各立法主體都在進行立法授權,而主體的不明,必然導致我國立法授權的混亂。如果不改變這種現象,我國的立法權就有被分解的危險,而且立法權的影響力也必然會受到極大的損害。鑒於這種狀況的存在,我們有必要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縮小授權主體的范圍,即在中央層次上,將授權機關限定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不應給行政機關立法授權的權力;在地方層次上,將授權機關主要限定在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
三是從委任立法的受權主體方面來看,除了與英國一致的行政機關以外,我國受權主體與授權主體的范圍基本一致,除了全國人大,上述的授權主體都可以作為受權主體。這樣人們就會產生疑問,人大和其常委會之間能否進行委任立法?在西方國家,把這種立法機關之間的授權稱為「內部授權」,主要包括國家議會對地方議會的授權和議會兩院之間的授權。一般情況下,西方國家是不提倡這種立法授權發生的,因為在他們看來,「這會造成憲法權力分配的重新安排」。此外,我國委任立法實踐中的受權主體都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國家行政機關,從世界各國的實踐來看,受權主體是以行政機關為主,同時也有其他性質的主體,如英國的教會、社會團體等,這一點值得我國借鑒。
四是從對委任立法的監督來看,我國與英國相比,從監督體制到監督力度都有待於進一步提高。在中國一直沒有憲法監督制度和獨立的司法審查制度,憲法和其他法律的貫徹執行很不得力,這已經成為中國法制建設中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建議建立報批制度作為事前監督,防止立法資源的浪費;建立完備的備案登記制度作為委任立法的事後審查。建立完備的事前監督和事後監督制度,將為我國委任立法監督的體系化和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證。
Ⅹ 英國的經濟特點
經濟的五大特點:
1、堅持以貨幣主義為主的緊縮政策,制定並推行中期財政戰略
2、放鬆政府管制,強調市場機制,鼓勵自由競爭,以調動生產和投資的積極性。
3、通過實行減稅等措施,刺激投資和消費。積極引進外資。
4、有計劃、有步驟地推行國有企業私有化。
5、改革福利制度。削減福利津貼,撤銷部分福利機構,使政府節約了大量的福利開支。
(10)立法與英國經濟發展擴展閱讀:
英國是世界經濟強國之一,是世界第四大貿易國,其中英國的商業、金融業和保險業發展較快。而旅遊業也在英國的經濟體系中佔有重要地位。
近幾年英國經濟雖然基本上走出了金融危機的沼澤,但其經濟復甦的腳步卻顯得十分沉重,而且其後續的經濟動力顯然不足。
而金融業是英國貿易平衡的主力,該行業的產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5%以上,且從事該行業的人員100多萬,產值達到創紀錄的132億英鎊。
英國主要是以出口汽車、航空設備、化工產品和石油為主,此外,英國主要進口原材料和食品。
其中,倫敦是世界性的金融和貿易中心。倫敦主要從事跨國銀行借貸、外匯交易、國際債券發行、基金投資等業務。此外,倫敦還有最大黃金現貨交易市場和非貴重金屬交易中心。
近年來,英國經濟處於溫和上漲態勢。
英國整體經濟增長步伐逐步好轉,表現得更為強勁和均衡。其中,英國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依然是服務業。目前該行業發展迅速,而且很多投資者也非常看好英國經濟前景,外商向英國投資的領域有很多,如汽車、通訊、信息、電子、醫療設備、金融服務、食品、飲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