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適用房有沒有大產權,和商品房的區別是什麼
經濟適用房有大產權。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的區別如下:
1、供應對象不同: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對象是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難戶;商品房的對象是自然人。
2、建設方式不同:經濟適用住房直接由政府組織建設;商品房則完全是按市場運作方式建設。
3、土地取得方式不同:經濟適用住房的土地性質為政府劃撥;商品房的土地則是通過「招拍掛」的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4、享受的政策不同:經濟適用住房,在建設和銷售過程中,政府可以減免部分規費;商品房則全額繳納。
5、定價方式不同: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定價;商品房的價格則由市場決定。
(1)張家界的經濟適用房擴展閱讀:
一、經濟適用房的注意事項:
由於經濟適用房在項目位置、建築規劃設計等方面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差別,所以在購買時應該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1、位置
雖然經濟適用房的價位人們能接受,但人們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為位置即代表著長期的交通。經濟適用房項目大部分均位於城鄉結合地區。
有些經濟適用房小區到市區的公交線路和可選擇的站點又相對較少,幾年後的事至少無法讓購房者犧牲已有工作或事業。
2、戶型
購買經濟適用房時,同樣要搞清分攤面積、使用面積等概念,充分考察戶型。購買時追求大面積的同時也增加房價、物業管理等費用,應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條件進行戶型選擇時,應盡量以專業衡量標准去做選擇。
3、合同
按新《合同法》規定,實行約定優先原則,所以在合同或補充合同中的條款必須簽訂全面。
4、交房
房建好後,通過相關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和裝修裝飾等程序後便可入住了,在開發商交房時別忘了向開發商要「使用說明書」和「質量保證書」兩書。這過程的許多問題最好都一一搞清楚為佳。
二、商品房的分類:
1、內銷商品房,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實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形式,經過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審批,建成後用於在境內范圍(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出售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
復式商品房是內銷商品房的一種,是一種經濟型房屋,在層高較高的一層樓中增建一個夾層,從而形成上下兩層的樓房。
2、外銷商品房,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政府外資工作主管部門的規定,通過實行土地批租形式,報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列入正式項目計劃,建成後用於向境內、外出租的住宅,商業用房及其他建築物。
㈡ 經濟適用房是指什麼樣的房子
經濟適用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專,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屬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㈢ 張家界市第四批經濟適用房名單
張家界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公布通過名單。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容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㈣ 如何申請經濟適用房的指標(本人在張家界地區)
張家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張家界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湖南省張家界人民政府辦公室
張家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張家界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張家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張家界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張家界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張家界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屬機構:
《張家界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張家界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張家界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4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四年八月十五日
張家界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住房供應保障體系,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國發[2003]18號、省人民政府湘政發[2004]10號文件精神和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與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市、區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市、區縣計劃、國土資源、規劃、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戶型設計應堅持「經濟適用、適度超前」的原則,並注意節約用地,套內住房面積應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環境與配套設施建設要嚴格遵照《住宅小區規劃設計規范》要求組織實施,建成後實行社會化物業管理。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對象是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須同時具備下列認購條件(認購條件隨城市發展和中低收入家庭情況變化進行適當調整並定期發布):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2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下(永定區以外的其他區縣由區縣政府按有關規定自行確定);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6000元(永定區以外的其他區縣由區縣政府按有關規定自行確定)。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來源主要是:
(一)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定具有開發資質的開發商開發建設;
(二)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單位在符合城市規劃、不新征土地的前提下,經批准在單位自有土地上集資、合作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三)房地產開發商從所建商品住房總量中拿出20%的住房作為經濟適用住房,在商品房建設小區規劃設計中相關職能部門必須同時考慮安排20%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土地供應實行行政劃撥。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拔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可由政府承擔。
第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須提供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第十條 用於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由建設、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部計價格[2002]2503號文件規定逐幢審定。其銷售價格構成如下:
(一)開發成本
1.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徵用土地和拆遷補償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
2.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工程勘察、規劃和建築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場地等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3.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暖電氣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
4.在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按政府批準的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5.管理費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2%計算;
6.貸款利息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計算;
7.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收。
(二)稅金
依照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
(三)利潤
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3%計算。
第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確定或審批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為同一期工程開發住房的基準價格;分割零售單套住房,應當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計算樓層、朝向差價。樓層、朝向差價按整幢(單元)增減的代數和為零的原則確定,以基準銷售價格為計算基數的上浮浮動幅度不超過5%,下浮幅度不限。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准由物價部門會同建設、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於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個人申請,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審核證明,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公示、審批的制度。其申請、審批程序為:
(一)申請人向承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任務的開發商或建設單位提交購房書面申請和居住地戶口證明、家庭主要成員身份證以及單位或居委會、辦事處(鎮政府)出示的家庭年收入證明,並填寫《張家界市經濟適用住房審核登記表》一式三份;
(二)由開發商或建設單位定期將《張家界市經濟適用住房審核登記表》和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呈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
(三)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15日內完成對申請情況的審核;
(四)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在申請人家庭居住地和就業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
(五)公示無異議的,由申請人持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通知單或經濟適用住房租賃通知單和《張家界市經濟適用住房審核登記表》到承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任務的開發單位辦理購房簽約手續。
第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準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通知單選購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策優惠,由購房人按同地段同樓層同時期普通商品房價格補交差價。
第十九條 切實加強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辦證和監管,對未按照經濟適用住房有關條件報批和不按規定確定認購對象、銷售價格的建設項目,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繳土地出讓金和減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後方可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十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拔土地。
第二十一條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用於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後,方可再次申請。
第二十三條 禁止黨政機關組織職工集資建住房。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單位經批準的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二十四條 凡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房或商品房開發。
第二十五條 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行為,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對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准等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對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或組織未取得資格的家庭集資、合作建房的行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與商品房價格差,並對建設單位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並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張家界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國發[2003]18號文件和建設部、財政部等四部一局印發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0號)及省政府湘政發[2004]10號、省建設廳湘建房[2004]14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本著量力而行、適度保障、分步實施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第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對全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
市、區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
財政、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民政、計劃、監察、稅務、物價、環保、消防、人防、勞動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居委會和廠、礦企業要協助當地政府做好本轄區、本單位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根據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
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積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我市單套戶型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65平方米以內。
第六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區縣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市、區縣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准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當地市、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最低收入家庭每戶只能租住一處廉租住房。
第七條 廉租住房租金標准,實行政府定價。今年市城區暫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0.8元計租(慈利縣、桑植縣和武陵源區的租金標准,由其政府按本辦法規定的原則自行確定),以後每年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按維修費、管理費兩項因素確定,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准,起步階段,市城區暫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6元計算(慈利縣、桑植縣、武陵源區由其政府自行確定),以後每年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第八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市、區縣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市、區縣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九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及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財政、審計部門依法監督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的使用情況,實行年度審計制度。
第十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以下范圍:
(一)政府和單位出資收購的舊住房;
(二)騰空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政府和單位出資新建的廉租住房;
(五)政府根據當地情況採用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實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殘、低保和優撫對象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涉及廉租住房的建設項目規劃、立項、報建、登記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各相關職能部門對應收的專項基金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上繳中央、省里的部分除外)實行減半徵收,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准收取。
第十二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包括租賃住房補貼和租金核減):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2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下(慈利縣、桑植縣、武陵源區由其政府自行確定);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在當地政府規定最低人均年收入線以下(起步階段暫定為人均年收入1440元以下);
(四)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均無力解決住房。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具體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或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提交居住地戶口證明、家庭主要成員身份證、民政部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房屋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租金收據證件(以上證照驗看原件及復印件),並由其初審;
(二)初審合格後,由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填寫《張家界市城鎮廉租住房審核登記表》或《張家界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租金減免審核登記表》或《張家界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審核登記表》一式三份,並按規定時間定期呈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
(三)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按受理時間的先後順序,根據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15日內完成對申請情況的審核;
(四)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在申請人家庭居住地和就業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
(五)公示無異議的,由申請人持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廉租住房租賃通知單或租賃住房補貼通知單和廉租住房審核登記表到廉租住房提供機構(單位)辦理租賃簽約手續或租金減免手續或租賃住房補貼手續。
第十四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因審核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待遇的需要,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
申請人、相關單位與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實物配租家庭,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按登記順序等規定條件輪候、配租。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或單位應當及時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輪候。
第十六條 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城鎮職工所在單位或城鎮居民所在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初審後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產權單位按批准意見減免租金。
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由租金減免的產權單位及時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租金減免。
第十七條 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需經城鎮職工所在單位或城鎮居民所在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初審後報市、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經批准後,方可與房屋出租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當地財政部門按規定標准,向該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並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出租人,用於沖減房屋租金。
第十八條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或受其委託的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並按照復核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廉租住房。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定期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輪候、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訴。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合同約定,按時向產權單位繳納租金;
(二)禁止轉租、轉讓;
(三)申請人家庭收入超過當地政府當年規定的最低收入家庭標准時,應當及時報告給產權單位,並按要求騰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騰退的,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續租,續租期內按商品房租金標准交納租金。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使用房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
(二)禁止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梁、柱、樓板、陽台、雨棚、通道、屋面及管道進行違章鑿、拆、搭、占;
(三)嚴禁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
(四)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佔用、損壞房屋的公共部位、共同設施設備;
(六)不得妨礙相鄰關系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七)服從住宅小區物業的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廉租住房的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由產權人負責;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由承租人負責。承租人騰退房屋時,在使用過程中所發生的房屋維修養護費、裝修費不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裝修房屋,必須經產權單位同意。產權單位應當將裝修的禁止和注意事項告知承租人,並對裝修情況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申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並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准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家庭收入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最低收入家庭人均標準的;
(五)其他違反合同約定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或者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張家界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的管理,保障和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含經濟適用住房、安置房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以下簡稱項目資本金),是指在房地產開發項目總投資中,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定專戶儲存,專項用於該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自有貨幣資金。
第四條 建設、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項目資本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安置房項目資金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20%,經濟適用住房、安置房以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資金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35%。
第六條 項目資本金應足額專戶儲存。實施分期開發的,可分期到位,分期到位的項目資本金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項目資本金繳納憑證和與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開戶銀行三方簽署的項目資本金監控協議。開戶銀行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選定。
第八條 項目資本金必須專款專用。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項目資本金,更不得擅自抽回。
房地產開發項目在擴大投資規模時,應及時補充項目資本金。
項目資本金數額確定後,未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變動。
房地產開發項目依法轉讓的,受讓方必須具備本辦法規定的項目資本金條件。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項目資本金存入在銀行開設的項目資本金專戶,接受監督管理。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按施工進度確定解控金額:
(一)基礎完工時解控30%;
(二)主體封頂時解控45%;
(三)竣工驗收備案及配套設施完成後解控25%。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的項目資本金解控申請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9 月1 日起試行。
㈤ 經濟適用房的名單
一般來申請之後大概6個月會有一源次公告公示,上官方網站,就可以查詢了,或者到轄區街道委員會詢問即可,如果去房管局查房產證是否真實,一般當天查詢當天知道查詢結果,查詢方法如下:
1、網上查詢:點擊省市鏈接進入各地房產管理局網站進行查詢,需要輸入產權人姓名、產權證號(目前只有部分地區提供房屋產權信息查詢);
2、房產局查詢:若要查詢的准確的個人房產證信息(包括:房屋所有人名稱、產權證號、登記核准日期、建築面積、房屋設計用途、權利來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則必須攜帶個人身份證件及房產證到當地的房管局(房地產交易中心、房屋管理局、房管處)檔案館或窗口查詢。
3、經濟適用房申請結果查詢非常簡單,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30日內通過查閱房產登記資料等方式對申請者的住房等情況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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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堅持「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分別決策」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經濟適用住房指導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指導、監督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編制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計劃、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做好項目儲備,為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經所屬主管部門批准後,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統一管理。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二條 用於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和各種戶型的比例,並嚴格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准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並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優選規劃設計方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第四章 價格的確定和公示
第十七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應當按照《經濟適用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的規定確定;其租金標准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於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 交易和售後管理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准;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規定享受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及面積標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本、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以及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公示後有投訴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簽署核查意見,並註明可以購買的優惠面積或房價總額標准。
第二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選購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補交差價。超面積部分差價款的處理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五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定年限後,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具體年限和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用於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後,方可再次申請。
第六章 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二十九條 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條 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和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一條 向職工或社員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凡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三十三條 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三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住房狀況、居民收入、房價等情況,確定是否發展集資、合作建房以及建設規模。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准等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或組織未取得資格的家庭集資、合作建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與商品房價格差,並對建設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並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價格、金融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通知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