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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部隊經濟適用房新政策

發布時間:2021-02-21 02:15:19

1. 軍隊的經濟適用房可以辦全產權證嗎

購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付清購房款後擁有全部產權。也就是說部隊的經濟適用房與地方的經濟適用房在性質上是沒有什麼區別的,只不過是部隊經濟適用房涉及的土地的管理權是總部房管局,而地方國有土地管理權是地方房地產管理局,因此部隊經濟適用房也是完全產權的。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組成部分,享受國家和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有關優惠政策。部隊經濟適用房在辦理軍隊房改售房屋所有權登記是按規定收取登記費,需要重新勘測的可收取相應的測量費,不再收取其它費。
軍產住房向個人出售,需要對相關的房屋所有權證進行變更和個人分戶產權登記,由部隊統一到當地產權監理部門按政策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登記時只收房屋所有權證的工本費,不再收取登記費。

2. 軍隊經濟適用房面積標準是多少

軍隊經濟適用房面積標准:
1、隨著軍隊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完善,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迅猛發展,尤其是建立個人住房補貼賬號後,極大提高了幹部、士官、職工參加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積極性。據調查,想參加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佔到在職人員的70%,且以團、營職幹部居多,參建人員60%是營職幹部。
2、根據現行住房補貼標准,營職按70平方米。為此,營團幹部普遍要求增加建房面積。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各戶型的套內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相應職級人員的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套內建築面積指戶門以內的使用面積及牆體面積之和,不包括陽台和戶門以外樓(電)梯間等面積。
3、陽台建築面積另行計算(按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折算後的總面積,下同),大軍區職幹部住房控制在14平方米以內,軍職幹部住房控制在12平方米以內,師職以下幹部住房控制在8平方米以內,樓(電)梯間、地下室、閣樓等,應本著合理、節約的原則設計建設,按規定向住戶分攤面積和計價。
超過上述規定戶型面積的,超面積部分按市場價出售。今後,各單位應當嚴格把握戶型面積,杜絕超面積建房現象的發生。
購買軍隊經濟適用房的條件:
1、軍隊的經濟適用房是在總後備案的,經過層層批准才能開工建設。先是建房計劃上報,然後是售房計劃上報,有個統一的售價,經過總後批准,在當地辦理房證後才能按照售價進行出售。
2、經濟適用房符合條件的可購買者有轉業幹部退休幹部,現役幹部,前兩類人可以進行出售,用住房補貼抵扣,現役幹部情況不很清楚。我所知道的部隊建設經濟適用房都是個人先墊款,120平價格在十幾萬,在退休移交到地方時才把墊款還給個人。
3、對軍隊分散單位、異地安置轉業及離退休的軍隊人員需要購買地方政府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並優先安排,在未定價前,部隊先開出一個擬定價格,交清款額抵押,待定價後多退少補,有的部隊這樣處理。
以上就是關於軍隊經濟適用房面積標准以及購買條件的全部內容了,如果是單位產權現在單位的稅所核稅,然後在房屋所在地正常的過戶交稅。從如今的購買過戶案件來看,部隊單位房由於其性質特殊,案件中佔有相當大的比例。

3. 以購買部隊經濟適用房,還可以買房改房嗎

可以的

房改抄房,是指襲於1994年國務院發文實行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產物,是我國城鎮住房由從前的單位分配轉化為市場經濟的一項過渡政策,現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購公有住房。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准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價購買的,房屋所有權歸職工個人所有,按照標准價購買的,職工擁有部分房屋所有權,一般在5年後歸職工個人所有。
房改房是國家對職工工資中沒有包含住房消費資金的一種補償,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過渡的形式,它的價格不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而是由政府根據實現住房簡單再生產和建立具有社會保障性的住房供給體系的原則決定,是以標准價或成本價出售。
房改房的銷售對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優惠政策,購買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獨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
在房改售房中對購房的面積有所控制,規定人均可購房的建築面積的控制指標,以防止一些人利用職權大量低價購買公有住房,造成國有資產或公有財產的流失。

4. 部隊經濟適用房可以上市交易嗎,部隊經濟適用房如何

部隊經濟適用房能否交易要看部隊的相關規定。如果說部隊經濟適用房的房產證上有且只有自己和家人的名字,且部隊沒有明令禁止,一般情況下是可以進行交易的。
部隊經濟適用房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軍隊單位組織建設,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劃撥土地、地方人民政府減免有關費用等優惠政策,建成後主要出售給軍隊人員的住房。
第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統籌規劃,按需建設,注重質量,規范運作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四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軍隊基本建設的組成部分。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和國家、軍隊的有關標准規定。
第二章建設方式
第五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適應社會化保障的要求,採取集中統建、單位自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有條件的可以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
第六條駐軍比較集中的城市,盡可能由軍兵種、軍區(以下簡稱軍區級單位)或者省軍區組織統建,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貸款、統一建設、統一出售、統一管理。
第七條師(含)以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單位等,缺房較多,且有經費和建房用地,建成後能夠實行物業管理的,經批准,也可以組織建設。
第八條向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由軍區級單位統一規劃建設。
第九條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由單位組織協調。單位統一購買的,應當報總後勤部批准;個人需要支取住房補貼購買的,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批准。
第三章建設用地
第十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採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劃撥和軍隊內部合理挖潛解決。
第十一條申請劃撥土地建設的,用地單位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上報建設用地計劃,經總後勤部審核後,列入下一年度軍隊建設項目用地計劃。
第十二條使用軍用土地的,建設用地應當位於售房區或者獨立的空閑營區。對適用於與軍內外單位合作建房的軍用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使用軍用土地,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總後勤部審批。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所需資金,主要通過收取住房預售款、申請住房補貼和貸用住房公積金籌集,不得佔用單位經費。
第十四條全軍每年用於經濟適用住房貸款的總額度,由總後勤部確定。需要貸用住房公積金的,在總後勤部下達的指標內,由軍區級單位軍官住房發展中心或者建設單位,按照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到指定的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第十五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資金,應當實行分賬管理,專戶儲存,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挪用。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依法接受軍隊財務、審計部門和貸款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計劃管理
第十六條軍區級單位應當根據本系統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前期工作情況,編制年度建設計劃,經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審核後,於每年1月底前報總後勤部。
第十七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原則上應當與年度預算安排的住房補貼額相適應。通過軍用土地折價沖抵住房補貼或者暫不使用住房補貼建設的項目,可以優先安排計劃。
第十八條年度計劃包括下列內容:(一)建設地點、方式,用地性質、數量。使用地方土地建設的,應當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劃撥土地的意向書;(二)房屋總建築面積,總投資和年度投資,開工、竣工日期;(三)出售房屋面積、住房套數及價格,軍用土地折價及使用住房補貼額等資金平衡分析;(四)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五)建設項目總平面圖和位置圖。
第十九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會同財務部編制審核,經總後勤部同意,上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准後,由總後勤部下達軍區級單位執行。
第六章住房建設
第二十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設施配套,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建設標准、規劃設計規范和技術規范,積極推廣和運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努力降低造價,提高質量,減少能耗。
第二十一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規劃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廣泛徵求購房者意見,組織有關專業人員會審,優選設計方案。
第二十二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採取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施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房屋竣工後,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驗收。
第二十三條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以兩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為主要戶型,其面積參照各職級軍隊人員的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設計。
第二十四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內裝修,原則上實行粗裝修。二次裝修一般由建設單位統一組織。經建設單位批准,不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他人使用的,也可以由住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自行裝修。
第七章住房出售
第二十五條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屬於城市規劃要求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可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征地建設的,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數量不得超過總建築面積的30%。有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計劃的建設項目,可以通過招標委託地方房地產公司承建和出售。
第二十六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對象:(一)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二)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職軍官、文職幹部和高級士官;(三)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工齡滿15年的軍隊正式職工;(四)居住在公寓區,經核實確無其他住房的非在職人員。
第二十七條向軍隊單位、個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實行綜合成本價。綜合成本價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審定,報總後勤部備案。征地建設的,按照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和管理費(不超過總投資額的3%)、貸款利息、稅金等七項因素確定;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售價確定,可以不計5%的開發利潤。
第二十八條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原則上實行市場價,其價格比照當地、當年同類型房屋售價確定。出售給居住在公寓區地方人員的住房,經軍區級單位批准,可以按照綜合成本價計價。
第二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築面積計價,建築面積的計算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向軍隊人員出售的住房,計價面積包括:戶內面積、陽台和分攤的樓梯間面積;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計價面積依據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其售價與實際造價的差額,以及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的收益,應當用於抵扣軍隊購房人員已記入帳戶的住房補貼,剩餘部分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有關規定辦理。住房補貼的抵扣,由建設單位或者購房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統一核算,經軍區級單位房改辦公室會同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軍隊單位利用軍用土地與地方合作建房所分得的住房,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出售。售房收入抵扣購房人員住房補貼後剩餘部分,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軍隊人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由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確定購房順序。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的人員,應當及時退出現住用的軍產住房。
第三十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必須使用套印國家財政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票據監制章的軍隊統一的收費票據。
第三十四條購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付清購房款後擁有全部產權。產權手續的辦理,按照建設部、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售房單位集中到地方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所購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實行准人制度,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其餘收入歸個人所有。
第八章住房管理
第三十五條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後,其管理、維修應當與現行營房管理體制脫鉤,實行物業管理。有條件的以招標方式選擇物業公司實施管理。
第三十六條出售後的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由住房產權人負責。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是指戶門以內的部位和設備,包括水、電、氣戶表以內的管線和自用陽台。
第三十七條修養護,由住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所需費用從公共維修基金中支付。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按照國家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劃分。
第三十八條公共維修基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其比例為經濟適用住房綜合成本價的2%,由個人交繳。
第三十九條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人員,單位應當及時將購房情況記入個人住房檔案。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條軍區聯勤部、軍兵種和武警部隊後勤部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總後勤部1995年頒發的《軍隊集資建房管理暫行規定》和1997年發布的《軍隊實施國家安居工程管理暫行辦法》即行廢止。

5. 部隊經濟適用房政策是怎樣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軍隊單位組織建設,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劃撥土地、地方人民政府減免有關費用等優惠政策,建成後主要出售給軍隊人員的住房。

第三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統籌規劃,按需建設,注重質量,規范運作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四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軍隊基本建設的組成部分。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和國家、軍隊的有關標准規定。

第二章 建設方式

第五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適應社會化保障的要求,採取集中統建、單位自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有條件的可以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

第六條 駐軍比較集中的城市,盡可能由軍兵種、軍區(以下簡稱軍區級單位)或者省軍區組織統建,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貸款、統一建設、統一出售、統一管理。

第七條 師(含)以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單位等,缺房較多,且有經費和建房用地,建成後能夠實行物業管理的,經批准,也可以組織建設。

第八條 向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由軍區級單位統一規劃建設。

第九條 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由單位組織協調。單位統一購買的,應當報總後勤部批准;個人需要支取住房補貼購買的,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批准。

第三章 建設用地

第十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採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劃撥和軍隊內部合理挖潛解決。

第十一條 申請劃撥土地建設的,用地單位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上報建設用地計劃,經總後勤部審核後,列入下一年度軍隊建設項目用地計劃。

第十二條 使用軍用土地的,建設用地應當位於售房區或者獨立的空閑營區。對適用於與軍內外單位合作建房的軍用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使用軍用土地,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總後勤部審批。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所需資金,主要通過收取住房預售款、申請住房補貼和貸用住房公積金籌集,不得佔用單位經費。

第十四條 全軍每年用於經濟適用住房貸款的總額度,由總後勤部確定。需要貸用住房公積金的,在總後勤部下達的指標內,由軍區級單位軍官住房發展中心或者建設單位,按照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到指定的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第十五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資金,應當實行分賬管理,專戶儲存,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挪用。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依法接受軍隊財務、審計部門和貸款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計劃管理

第十六條 軍區級單位應當根據本系統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前期工作情況,編制年度建設計劃,經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審核後,於每年1月底前報總後勤部。

第十七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原則上應當與年度預算安排的住房補貼額相適應。通過軍用土地折價沖抵住房補貼或者暫不使用住房補貼建設的項目,可以優先安排計劃。

6. 軍隊職工經濟適用房有哪些政策

國家為了軍人利益著想,推出了軍隊經濟適用房,部隊經濟適用房是部隊單位建造的出售給軍人的住宅,享有國家的一系列優惠減免政策:
一、部隊經濟適用房的出售對象:
(一)根據有關規定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軍隊離休或是退休幹部;
(二)有配偶在當地是有城鎮戶口或者軍人的,而本人是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沒有保障的公寓房的在職軍官、文職幹部及高級士官;
(三)配偶是在當地有著城鎮戶口或是為軍人的,而本人工齡已滿15年的軍隊正式職工;
(四)自己是居住在公寓區的,且經核實確無其他住房的非在職人員。
二、部隊經濟適用房的買賣
若是購買了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只要付清了全部的購房款之後就可以擁有其全部的產權。而產權手續的辦理需要按照建設部還有總後勤部的相關的規定,由其售房單位集中到地方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去辦理。
如果所購經濟適用房想要上市交易也是可以的,是實行准人的制度,只要補交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是所含的土地收益以及要按照國家跟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來交納有關稅費之後,那麼其餘收入將歸個人所有。並且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在進行交易還有辦理了過戶手續之後就可以上市了。
三、部隊經濟適用房的政策是怎樣的?
對於復員轉業人員、已故軍人子女以及是從軍隊調出的正式職工等的地方人員,如果在地方是的確無其他住房的,那麼在部隊房源充足且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就可以按照規定來購買軍隊的住房的。
(一)如果是現住位於售房區的,經過批准可以購買是現住房的,而其售房的辦法按照總後勤部的通知及軍區的聯勤部通知來執行的。若現的住房不在售房區的,那麼經過經批准可以按照規定來購買軍隊或是地方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但是必須退出現有的住房。
(二)購買了地方經濟適用住房的,是要按照地方的有關規定來執行。
(三)對於支持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有關問題。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部分組成,是享受了國家跟當地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有關優惠政策的。而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用地,是由建設的單位按國家與軍隊的有關規定,向地方的人民政府申請劃撥或者軍隊內部合理來解決的。
各級的人民政府要切實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大力支持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對於申請了行政劃撥土地的要給予一定支持。而對按照政策跟法律法規,應當減免的費稅則應予減免。對於軍隊的分散單位、異地安置轉業與離退休的軍隊人員需購買地方政府所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各級人民政府也要積極支持並給予優先安排。
以上幾點便是軍隊職工經濟適用房的出售對象和相關政策,但同時,我國國民對於軍隊職工經濟適用房的爭議也是挺大的,一般軍隊職工經濟適用房是有規定面積的,而且買賣轉讓比較麻煩,引起的糾紛也相對多,想要購買的朋友還是謹慎考慮。

7. 部隊經濟適用房新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8. 請提供購買軍隊經濟適用房的有關政策文件,尤其是雙軍人購房的政策等

軍人在部隊買的房子是部隊自建的經濟適用房,由於軍人有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實際交的購房款會明顯低於地方的商品房價。如果軍隊在自己的營區內建房,由於不存在購買土地的問題,則房價更低。但是部隊里有明確規定,就是購房者必須是營職以上現役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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