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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經濟開發區土地性質

發布時間:2021-02-21 03:40:59

㈠ 開發區的土地屬於什麼性質的土地

市、縣級開發區的土地,經依法徵收批准使用後屬於國有土地;鄉級人民政府設立的開發區,經依法出讓使用的屬於國有土地,其它的則屬於村集體土地。

㈡ 農村土地性質怎麼劃分

農村土地性質劃分:

1、耕地包括水田和坡地,是可以種植作物的土地。

2、林地是指種植樹木版或其它經濟作權物的坡地,一般是沒有水到的土地,靠天生長。

3、宅基地是指不佔用耕地和林地,規劃分配給村民建造民宅的土地。可以在原民宅群周圍擴大,不另規劃,除非整村遷移。

4、荒地是指不能種植農作物,也不能種植經濟作物或者種什麼也不長的土地。

(2)農村經濟開發區土地性質擴展閱讀:

農村村民佔用耕地建設住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事先開墾與佔用耕地的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並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沒有開墾條件或者開墾的耕地經驗收不合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參考資料:

土地管理法-網路

㈢ 法律對經濟開發區的土地使用有規定嗎

經濟開發區是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認定,基本符合國務院批準的《清理整回頓開發區答的審核原則和標准》(發改外資(2005)1521號),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為所在市縣派出機構,一般入駐開發區享有當地政府給予的優惠政策。法律上沒有明文對開發區的土地使用進行規定,開發區的土地使用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㈣ 農村土地有哪幾種性質

我國憲法第10條明確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可見,農村土地主要是集體所有,但也有個別地塊由於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徵收為國有。

集體所有主要有三種形式:

(1)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

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中的基本形式。《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這里的「村」指行政村,即設有村民委員會機構的農民集體,大致相當於過去的生產大隊。行政村與自然村不同,按兩者的關系可分為三種情況,一是以自然村為單位設置行政村,即一個自然村為一個行政村;二是兩個以上的小自然村共設一個行政村;三是一個大自然村設立幾個行政村。(2)鄉(鎮)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於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一般由鄉(鎮)企事業單位使用,也可以由鄉農民集體內個人使用。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指的是全鄉(鎮)性的,包括鄉(鎮)全體農民在內的經濟組織,而不是普通意義上的鄉(鎮)企業。

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機關,代表全鄉(鎮)農民的意志,對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行使所有權。人民公社體制改革之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沒有一個統一的模式和組織機構,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財產(包括土地)一般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管,即由人民政府代行鄉(鎮)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權。(3)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

行政村內兩個以上各自獨立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是指由過去的生產隊沿襲下來的組織。農村實行大包干以後,大部分生產隊已經解體,一些地區相應建起了村民小組。這種村內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是否具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特徵,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察,一是各個村內集體經濟組織之間是否仍然明確保持著過去生產隊時期的土地權屬界線;二是這些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對自己認定的界線內的土地有無法律規定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村內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是行政村內的各個自然村時,可以分別確權發證;如果同屬於一個自然村,根據土地詳查成果,對權屬界線較難劃清,特別是宅基地等村內土地,相互交叉的情況相當普遍,單獨確權發證比較困難的,可在一個土地所有證的所有者欄內填入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稱,並不做具體分割。

㈤ 農村以前的經濟地相當於現在的什麼性質的土地

所有權屬國來家,但是收益權屬源農民,可以買賣,,也能造房子。
農民種的田地屬於口糧田,不能買賣,更不能讓你造房子和廠房,除非是規劃以後,是用來做商用或是工業區的地皮,才允許你買賣和蓋房子。
性質是:集體土地 使用性質是:耕地 農民以租種的方式向村裡取得該土地的使用權。不能買賣,耕地上該的房子或廠房從法律的角度講是屬於違章建築。是要被拆除的
以前是可以的,只要私下與佃戶商量就好了,現也可以,法制晚報。不過手續非常多,還得有關系才能批的下來,因為現在農民的土地已經不是完全屬於自己私有的權利了,就算你自己要建房子,都還得辦一大堆的證件;賣給外地人,拿還得經過村,鎮,市;的審批,看你買來是做什麼;我家的農田經常都有人問,想用來建房子,但我家人考慮到子女以後的發展就沒賣
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不可以買賣,可以使用權轉讓
耕地是不能買賣的,除非是政府同意把耕地變為宅基地或商業用地後才能買賣。
憲法規定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民有使用權。宅基地差不多。但是可以買賣。耕地可不能買賣。

㈥ 農村土地性質是集體的還是國有的【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的區別】

除偶。法律規定屬抄於國有的外,都襲屬於集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㈦ 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土地使用性質是工業用地嗎

不一定的呢,經濟技術開發區,根據這個名字來說是一個國家級的開發區,他有一個專屬的管委會,但是里邊涉及到的土地有很多種,工業、商業、住宅、綜合,都有的。具體還是要看文件的呢。

㈧ 經濟開發區的土地性質變更問題

你說的事項涉及到有沒有私自變更土地用途的問題,你可以到土地局查閱原來土地核準的用途是工業用地還是住宅用地。原來批的是工業用地,現在變成了商住小區這樣的住宅用地了,肯定就不合法。有權向土地主管部門舉報,要求查處違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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