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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經濟開區區發展政策

發布時間:2021-02-21 17:37:52

『壹』 合肥蜀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高汛

合肥經濟開發區、高新區、蜀山經濟開發區、政務區 ,這些行政區劃都屬於蜀山區! 新站區、新站綜合試驗區,行政區劃都屬於瑤海區! 濱湖新區,行政區劃屬於包河區!6401

『貳』 合肥那個到底是蜀山區還是經濟開發區

合肥經濟開發區、高新區、蜀山經濟開發區、政務區
,這些行政區劃都屬於蜀山區!
新站區、新站綜合試驗區,行政區劃都屬於瑤海區!
濱湖新區,行政區劃屬於包河區!

『叄』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優惠政策(要詳細的)

一、新的企業所來得稅法實施後,自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收政策已基本取消;
二、根據國辦規定,國家級經開區原則上行使市級經濟、社會管理職權。
三、中西部的國家級經開區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財政部貼息。
四、國家級經開區可以單獨組卷報國務院審批有關國土事宜。
五、國家經經開區融資不受現行政府性融資平台的限制,屬於鼓勵貸款對象。

『肆』 杭州蕭山經濟開發區的開發區政策

蕭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代表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全面行使開發區的行政專管理職能,對項目審批屬、工商登記、工程建設、職工招聘等實行一條龍服務,手續簡便,辦事高效。區內還設有海關、商檢、金融、保險等服務機構。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蕭山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為投資者提供法律保障。同時,開發區實行國家關於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沿海開放城市的有關政策,享有各方面的優惠。

『伍』 壽縣蜀山現代產業園區的發展規劃

根據省委省政府要求,壽縣蜀山現代產業園區將有別於傳統的高新區和專經濟技術開發區,屬按照「高起點規劃、高品質建設、高水平承接、高強度投入、高效率服務、高效益產出」的原則,大力發展先進製造業,主動承接東部及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產業轉移,做大做強支柱產業;大力發展房地產、商貿、物流等現代服務業,提升產業園創業服務功能;積極培育生物技術、電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注重節約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努力改善民生,創新體制機制,努力把園區建設成為產業優勢明顯、商業配套完善、區域環境優美、園區管理高效的區域合作典範,全面打造「產城一體、宜居宜業」的現代化臨港新城,園區是合肥市「1131」空間發展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安徽省促進區域協調發展而確定「3+5」合作共建園區之一。
壽縣蜀山現代產業園區為正縣級省級開發區,管委會的組建及人員的派駐將以蜀山區為主,各項證照手續正在辦理。這樣大的一個園區在蜀山區的歷史絕無僅有,這種合作共建模式在安徽省也是頭一次。

『陸』 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優惠政策有哪些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優惠政策

1、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可從獲利的年度起免繳所得稅兩年,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按7.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 外商投資企業上述免減稅期滿後, 凡屬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再延長3年減半繳納所得稅,屬於產品出口企業的,若當年出口產品達到全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減按1.5%的稅率繳納地方所得稅,並從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繳地方所得稅,第一年至第五年減半按0.75%的稅率繳納地方所得稅。

4、 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不足彌補的,可在5年內逐年提取所得繼續彌補。
5、 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後, 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本企業或開發區其它企業,經營期在5年以上的,可以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40%;再投資於開發區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

6、 企業生產的產品出口時,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繳關稅和增值稅。

7、 企業的產品允許內銷。

8、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價,按投資規模和資金到位情況每畝可下浮1-5萬元,經省、市科委認定的高科技項目,地價可下浮3-6萬元。

9、 企業可按銀行規定,用現匯或固定資產向銀行抵押申請貸款;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所需資金,可優先貸給。

10、企業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權,可自行決定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招聘和解聘職工,決定職工的工資標准、工資形式和獎懲、津貼制度,企業用工實行合同制。

11、企業同時享受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的各項優惠待遇;華僑、港澳台胞投資的企業,除享受以上所有的優惠待遇外,還可以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適當安排其農村的親屬在其所投資企業中就業,戶口關系可遷入開發區。

12、開發區的內聯企業,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比照外商投資企業,享受一定的優惠政策。

『柒』 對國家級開發區,我國都出台了哪些重要政策

國家對國家級開發區都給予的支持,主要體現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進一步提高發展水平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15號)、《國務院關於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的指導意見》(國發〔2010〕28號);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的通知(商資發〔2006〕257號)、《商務部關於下放外商投資審批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發〔2010〕209號);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94號)等文件精神上,具體內容如下:

一、行政管理政策

1、堅持和完善精簡高效的管理體制。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管理機構一般是所在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除其中具有企業性質的外,根據授權行使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審批、經濟協調與管理等職能。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原則上不與所在行政區合並管理或取消管委會建制。(國辦發〔2005〕15號第5條)

2、完善開發區管理體制。保持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體制」運行的穩定性和效率,原則上國家級開發區不得與所在行政區域管理機構合一。

根據新時期發展要求,研究制定《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制定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開發區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將精簡高效、務實親商的國家級開發區管理體制制度化。(商資發〔2006〕257號第63條)

3、關於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依法制定《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和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開發區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進一步明確國家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法律主體地位和管理職權,完善行政管理體制。

選擇體制改革條件比較成熟的國家級開發區,設立為國家綜合改革試驗區。(商資發〔2006〕257號第86條)

二、外商投資政策

1、《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總投資3億美元和限制類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簡稱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包括哈爾濱、長春、沈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西安)商務主管部門及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額按注冊資本計,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額按評估後的凈資產值計,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限額按並購交易額計。(商資發〔2010〕209號第1條)

2、單次增資額在限額以下的增資事項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2條)

3、限額以上鼓勵類且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3條)

4、注冊資本3億美元以下外商投資性公司和資本總額3億美元以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4條)

5、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商務部審批外,服務業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包括限額以上及增資)由地方審批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和管理。

根據相關規定需取得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前置許可或向其徵求意見的,應取得書面文件或同意意見。金融、電信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事項仍按現行法律法規辦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5條)

6、由商務部、原外經貿部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變更事項(除單次增資達到或超過限額以及涉及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情況外)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6條)

三、土地政策

1、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依法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單獨組織報批,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級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圍內,不改變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建設項目用地,有關部門應依法、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國辦發〔2005〕15號第7條)

2、規范和促進開發區發展,發揮開發區在體制創新、科技引領、產業集聚、土地集約方面的載體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升級,支持具備條件的國家級、省級開發區擴區和調整區位,制定加快邊境經濟合作區建設的支持政策措施。(國發〔2010〕9號第18條)

四、財稅金融政策

1、促進國家級開發區與金融機構合作,建立股權式投資實體,投資區內高成長性的企業,建立推進市場化的金融合作模式。

積極創造條件,支持企業在上市。建立和完善開放的產權交易市場,開展信託業務,鼓勵建立各種形式的風險投資公司、擔保公司,引進和發展資金管理公司,為各類產權及資本進入、退出、轉讓、流動創造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商資發〔2006〕257號第64條)

2、關於加大財政金融扶持。繼續擴大對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規模,用於國家級開發區內基礎設施建設。

支持國家級開發區企業通過股票、債券等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通過市場化運作,建立國家級開發區投資基金,支持國家級開發區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商資發〔2006〕257號第89條)

3、中央財政對西部地區開發區、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和自主創新能力強的開發區,給予重點貼息支持。(財建〔2012〕94號第6條)

4、開發區管轄區域范圍內已落實貸款並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礎設施在建項目,均可按規定申報貼息資金。(財建〔2012〕94號第7條)

5、財政部根據年度貼息資金預算控制指標和當年貼息資金申報情況等因素確定貼息率,最高不超過當年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財建〔2012〕94號第8條)

6、項目建設期少於3年(含3年)的,按項目建設期進行貼息;項目建設期大於3年的,按不超過5年進行貼息;屬於購置的,按2年進行貼息。(財建〔2012〕94號第9條)

7、對中西部地區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貸款實施財政貼息。(國發〔2010〕28號25條)

8、繼續對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給予金融政策支持。鼓勵國家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內基礎設施項目及公用事業項目給予信貸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區內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等。(國辦發〔2005〕15號第8條)

9、大力支持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繼續實行對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貸款貼息政策,適當增加貸款貼息規模,對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給予同等的貼息政策;

中西部外貿發展專項基金、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援助資金,可用於支持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國辦發〔2005〕15號第9條)

五、產業發展政策

1、鼓勵跨國公司在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研發中心、財務中心、技術服務中心、培訓中心、采購中心、物流中心、運營中心和配套基地。(國辦發〔2005〕15號第10條)

2、鼓勵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申請設立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中心、出口監管倉庫和保稅倉庫;支持條件成熟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開展與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和保稅物流園區聯動試點,實現優勢互補。

以國家級開發區為龍頭,以點帶面,推動國家級開發區從單一的經濟功能區向綜合產業園區的轉變,形成綜合性產業增長帶。(國辦發〔2005〕15號第11條)

3、積極營造多種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引導一批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內資企業落戶國家級開發區,引導大中型國有企業到國家級開發區集中布局,讓國家級開發區成為國有企業改制、改造的有效平台。

認真解決好內資企業發展中的實際困難,培育一批管理水平高、綜合實力強、外向程度高的大型內資企業。(商資發〔2006〕257號第43條)

4、積極推動國家級開發區產業調整和優化升級,國家制定的產業促進政策可以在國家級開發區進行先試先行。(商資發〔2006〕257號第90條)

5、國家級開發區內設立的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級高新區內同類企業同等的優惠政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享受所在地區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的各項政策。(商資發〔2006〕257號第92條)

6、發揮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示範帶動作用,承接發展電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加強與東部沿海地區創新要素對接,大力發展總部經濟和研發中心,支持建立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和產業「孵化園」,促進創新成果轉化。(國發〔2010〕28號第8條)

六、企業支持政策

1、關於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國家級開發區內設立的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級高新區內同類企業同等的優惠政策;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享受所在地區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的各項政策。(商資發〔2006〕257號第92條)

2、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企業集合債券和上市融資。(國發〔2010〕28號第26條)

3、對投資中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和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按規定免徵關稅。(國發〔2010〕28號第25條)

七、環境保護政策

1、鼓勵國家級開發區開展區域環境管理標准化的認證工作,對國家級開發區創建「ISO14000國家環境示範區」給予專項資金和政策支持。鼓勵具備條件的國家級開發區進行國家循環經濟試點。(商資發〔2006〕257號第96)

八、拓園擴區政策

1、對已完成原經國務院批准規劃面積的開發建設,因經濟發展需求確需擴大規劃用地范圍的國家級開發區可申請擴建。(商資字〔2005〕96號第1條)

2、規范和促進開發區發展,發揮開發區在體制創新、科技引領、產業集聚、土地集約方面的載體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升級,支持具備條件的國家級、省級開發區擴區和調整區位,制定加快邊境經濟合作區建設的支持政策措施。(國發〔2010〕9號第18條)

3、保障國家級開發區生產建設用地有效供給。完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建審批原則和審批程序》,結合國家級開發區經濟發展狀況和土地利用水平,制定不同區域、不同發展階段國家級開發區擴區標准。

對於規模集中、產業集聚、土地集約、經濟發展好的國家級開發區,符合條件、確有必要擴大規劃面積或調整區位的,可報請國務院批准。

國家級開發區的建設用地用途以現代製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和承接服務外包業為主,除必要的配套設施外,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商資發〔2006〕257號第75條)

九、人才政策

1、鼓勵通過設立創業服務機構、留學生創業園等,吸引高素質人才進區投資創業。(國辦發〔2005〕15號第10條)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對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可持續發展的思考

『捌』 蜀山經濟開發區的投資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從被認定之日起,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新開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企業所得稅兩年。外商投資的生產性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凡實際經營期十年以上的,從該企業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徵收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含先進技術企業),在規定的減免所得稅期滿後,仍為高新技術企業(含先進技術企業)的,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在規定的減免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當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減按1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的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經省審批准,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經營起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起,五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到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地方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
合肥蜀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從事咨詢(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免徵企業所得稅兩年。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及文教衛生的企業,經營期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前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四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在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再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在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其中直接再投資於開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含先進技術企業)的,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款。
外商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前五年免收土地使用費。外商投資的教育、環保、醫療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項目,可免收土地使用費。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進行生產性廠房建設時,免徵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白蟻防治費、商業網點配套費、教育基礎設施費、外地勘察設計費。減半收取施工圖保證金、城市規劃管理費和設計施工質監費。企業用於高新技術產品開發和生產的機器、設備均實行快速折舊。折舊年限一般5—7年,最長不超過十年。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稅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可逐年延續彌補,最長不超過五年。在合肥蜀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內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規定的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凡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軍工企業興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擇優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和校辦企業、科研院所、軍工企業的優惠待遇。

『玖』 合肥經開區跟蜀山區什麼關系

合肥有四個區四縣一縣級市,分別是蜀山區、瑤海區、廬陽區、包河區、長豐縣、肥東縣、肥西縣、廬江縣、巢湖市。
經開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原則上是屬於蜀山區管轄的,希望我的回答能為你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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