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海經濟適用房的分配按區劃分嗎
不是 每個區都有各自的房源
普陀區本批次供應的經適房房源主要位於嘉定的江橋、南翔,寶山的廟行、顧村,浦東的三林、周航,以及青浦的諸光路站、華新等基地。
『貳』 關於夫妻離婚後經濟適用房怎麼分配的問題
如是男方父母出資購買且是利用男方資格申請的,則該房應屬於男方,如在申請過程中使用了女方的條件或婚姻條件,則女方應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叄』 下關區金達花園經濟適用房分配到什麼年限
在當地的房管局官網可以查詢到。
經濟適用住房,常簡稱為經適房,等同於國宅;指回由中國政府出資答扶持的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兩方面特點的社會保障住房。所謂經濟性,是指住房的價格相對同期市場價格來說是適中的,適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負擔能力。所謂適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築標准上不能削減和降低,要達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許多國家一樣,經濟適用房是國家為低收入人群解決住房問題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種出租為主的國宅政策稱為廉租房。
『肆』 經濟適用房離婚如何分配
您好:首先經濟適用房是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的,這就要看您是婚前申請的還是婚後,如果是婚後那麼就是有雙方各半的財產權。如果分割得看您的房子是否滿五年,如果滿五年完全可以上市交易,將財產轉換現金雙方各半,但如果未滿五年,那麼是不允許交易的,只能有當地經濟適用房管理部門回購,如果不願意分割房屋,那麼可以評估下房產價值,雙方協商如何分配
『伍』 夫妻離婚時的經濟適用房如何分配
而其中離婚時關於經濟適用房如何分割的問題也給全國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了不少的難題。筆者結合法律及政策來分析一下離婚時經濟適用房如何分割的問題。根據建設部發展改革委 監察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陸』 夫妻離婚經濟適用房如何分配,房子歸誰所有
在解決經抄濟適用房歸誰之前襲,首先要確定房子是共同房產還是個人房產,不同的情況分配的原則不一樣,以下幾種不同的情況和分配方法供您參考: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並取得經濟適用房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雖然經濟適用房尚未辦理產權證,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購房款的,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婚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婚後雙方共同支付購房款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
3、一方婚前申請購買並支付部分購房款,婚後夫妻交足購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購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當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就補交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一方婚前購買並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的為個人財產,房屋應當歸買受人所有,即此種情況下經濟適用房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確定了法定情況下經濟適用房的歸屬後,經濟適用房離婚怎麼分配的問題就解決了一半。也就是說,經濟適用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按照離婚房產分割的原則,參照照顧女方、照顧撫養子女一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歸誰。如果是夫妻個人財產的,則離婚經濟適用房歸個人所有。當然,夫妻協議經濟適用房歸誰的,按照協議的約定。
『柒』 經濟適用房怎麼分割
經濟適用房是指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經濟適用房是有限產權的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即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一、經濟適用房離婚分配
解決經濟適用房怎麼分配,離婚歸誰的問題,首先需要確定購買的經濟適用房是一方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哪些情況下,購買的經濟適用房是夫妻個人財產,哪些情況下,經濟適用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呢?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並取得經濟適用房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雖然經濟適用房尚未辦理產權證,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購房款的,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婚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婚後雙方共同支付購房款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
3、一方婚前申請購買並支付部分購房款,婚後夫妻交足購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購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當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就補交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一方婚前購買並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的為個人財產,房屋應當歸買受人所有,即此種情況下經濟適用房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確定了法定情況下經濟適用房的歸屬後,經濟適用房離婚怎麼分配的問題就解決了一半。也就是說,經濟適用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按照離婚房產分割的原則,參照照顧女方、照顧撫養子女一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歸誰。如果是夫妻個人財產的,則離婚經濟適用房歸個人所有。當然,夫妻協議經濟適用房歸誰的,按照協議的約定。
二、離婚經濟適用房如何分割
在解決經濟適用房離婚怎麼分配,歸誰的問題後,最重要的就是解決離婚房產的補償問題了。在解決離婚經濟適用房如何分割,對另一方的補償問題時,就需要分情況來進行說明。
1、 購買的經濟適用房不滿5年的,離婚如何分割
根據《經濟適用房管理管理辦法》的規定,購買經濟適用房不滿5年的,首先遵照夫妻協議約定,夫妻對經濟適用房沒有達成約定的,由於無法估計房產的價值,因此也就無法確定補償的數額。在此種情況下,對購買不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不予分割,等到取得完全產權時,再行分割。此時,就涉及到房產增值或房產貶值的問題了。為了避免發生難以預料的情況,可以選擇申請回購。對回購取得產權的房產按照市場幾個進行分割即可。此時,還有一個比較可行的辦法,就是夫妻可以競價拍賣該經濟適用房,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並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 購買的經濟適應房已滿5年的,離婚如何分割
同樣的,夫妻對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以後,取得該房完全產權。再由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價評估該房的價值,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分割此經濟適用房。取得產權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相應的房屋價值補償。
需要強調的是,經濟適用房離婚時的分配和購房資格沒有任何關系,經濟適用房離婚時分割只需要按照法院判決或雙方協商確定即可。
『捌』 定邊縣經濟適用房如何分配
定邊縣經濟適用住房實施細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
權益,根據建設部等7部位聯合發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陝西省實施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細則》和《榆林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規定,
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築
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集資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
對象、產權關系的審核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本實施細則所稱集資建房,是指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企業,在符合城市
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建
房,按規定出售給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的住房。
第三條 在本縣行政區城內,從事經濟適用住房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使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堅持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因地制宜、分別決策、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
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政策、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
第五條 購買經濟使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輪侯制度。
第六條 定邊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經濟適用住房的指導、監督工作,
負責定邊縣經濟適用住房的組織實施管理有關工作。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
住房名義取的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工程異地
建設費、牆改費、綠化補償費、散裝水泥費、教育附加費、建築施工雜訊排污費、
環境影響評價費、水資源費、水土防治費、住房轉讓手續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禁止各種攤牌和亂收費。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有政府負擔。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做抵押,向銀行申請住房
開發貸款。
第十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單位申請
住房貸款時,除有關規定外,還應當提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表》。住房
公積金貸款應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經濟適用住房貸款利率按照有
關規定執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也可以提供個人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城建部門應當合同經濟發展、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
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水平以及市場需求,編制經濟適用住房
發展規劃,做好項目儲備。
第十二條 經發展部門應當會同城建、國土資源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
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經濟適用住房
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社會經濟發展
計劃,由經濟發展、城建部門聯合下達。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由城建部門下達項目確認
書,經濟發展部門下達項目計劃。
(一)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二)城市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比較完善。項目建成後,能投入正常使用;
(三)適應市場需求,具有良好的銷售前景;
(四)建設單位有資金達到項目總投資35%以上;
(五)建設單位是開發企業的,應具有與建設規模相應的開發資質。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套型和建築面積,應堅持以中小套型為主,
中套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10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可根據當地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和各種
戶型的比例,並嚴格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
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以由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
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堅持質量第一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
技術規范和標准,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設
的整體水平。
第十七條 經濟使用住房建成竣工後,按照國家工程驗收規范規定進行竣工
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經濟適用住房
出售時,須向買受人出具《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
第四章 價格和銷售管理
第十九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遵循保本威利的原則,實行政府
指導價。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應當由物價部門會同城建部門在項目開工前確定,
並向社會公布。
經濟適用住房的基準價格構成包括以下九項內容:
(一)建設用地行政劃撥方式工地費用和拆遷補償安置費;
(二)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三)建築安裝工程費;
(四)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工建費);
(五)管理費第(一)項和第(四)項之和的2%;
(六)貸款利息;
(七)行政事業性收費;
(八)稅金;
(九)利潤[第(一)項至第(四)項之和的3%以下]。
城建部門應當會同物價、審計部門,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成本和監督,
凡不符合價格構成內容規定的,一律不的計入成本。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按規定收取費用時,
必須填寫物價部門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一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
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公示制度。銷售價格不得超過
公示的基準價格的浮動幅度,不得在公示價格之外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面向低收入家庭銷售,銷售對象要向社會公示。
(一)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
(二)無房戶或人均居住建築面積低於25平方米的家庭;
(三)低收入家庭(家庭年收入的四倍不足以購買一套建築面積80平方米的
商品住房)。
低收入家庭標准、人均建築面積標准每一年測算一次,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程序;
(一)申請人持家庭戶口薄、身份證、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
收入和住房情況證明,向城建部門提出申請;
(二)申請截止後,城建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核查,符合
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後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發給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審批表》,並簽署核查意見,註明規定購買面積標准,作為申請人的購買憑證;
(三)申請人持《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的
部分,由購房人按當地相同區位商品房價格補交差價。
(四)購買人按規定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房產、國土資源部門在辦理
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用地,其中超標面積補交相應差價
的,也應當註明補交差價的面積;
第二十五條 凡已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集資建房的
人員,不得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在參加集資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建房
的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從事商品房開發。
第五章 上市交易
第二十六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實行入制度。
(一)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要求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應向
城建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請表;
2、 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
3、 身份證及戶籍證明;
4、 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書面意見;
5、 個人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還應當提供原產權單位在同等條件下保留或者
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意見。
(二) 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的上市
出售。
1、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居住滿五年,不滿五年的不能上市交易;
2、 處於戶籍凍結區域已列入拆遷范圍內;
3、 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
4、 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
5、 上市出售後形成新的住房困難;
6、 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7、 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城建部門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請進行
審核,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 經城建部門審核,准予出售的房屋,買賣當事人到房管部門
辦理交易過戶手續,並補交政策優惠的有關稅費和土地收益。
買賣當事人在辦理完畢交易過戶手續三十日內,應當向房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
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向國土資源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房屋維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
經濟適用住房後維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個人繳納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
設備維修資金的結余部分不予退還、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個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監督,管理,對建設、交易
中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一)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用途的,由國土資源局依法予以
處罰;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標准或在價外收費的,由物價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一經發現,限期收回,不能、
收回的,按同地段市場價格補繳價格差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依紀嚴肅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
由城建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住房入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
第三十二條 城建及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
如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定邊縣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