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北極各國在領海和專屬經濟區的劃界上如何做到合理公平
在這塊人類以前無法征服的處女地各個強國又開始一場爭奪領地的老游戲,但版是需要按照新權規則來玩,
1,大國利益優先,小國權利不能忽視
2,臨近國家有開發優先權
3,資源開發成果全球共享,但有某些國家主導
4,主權爭議談判,開發使用權先到先得
僅供參考 呵呵
❷ 海洋專屬經濟區,原劃分的目的是什麼
海洋專屬經濟區,原劃分的目的是確定國家開發海洋資源的范圍。
專屬經濟區(英語:Exclusive Economic Zone,簡稱EEZ),又稱經濟海域,是指國際公法中為解決國家或地區之間的因領海爭端而提出的一個區域概念。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離另一個國家更近的點。
關於專屬經濟區,聯合國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會議做出海洋法公約決議,有詳細規定。該公約簽署批准國已達160國。目前僅有美國、朝鮮、伊朗、泰國、利比亞等尚未批准。
專屬經濟區是(EEZ)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確立的一項新制度。專屬經濟區是指從測算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在領海之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
這一區域內沿海國對其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和其他管轄權,而其他國家享有航行、飛越自由等,但這種自由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並應遵守沿海國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法律和規章。
專屬經濟區指沿海國在其領海以外鄰接其領海的海域所設立的一種專屬管轄區。在此區域內沿海國為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的目的,擁有主權權利。此外,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還有在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轄權。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200海里。
❸ 專屬經濟區怎麼劃分離海岸線多遠
專屬經濟區是(EEZ)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確立的一項新制度。專屬經濟區是指從測算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在領海之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 這一區域內沿海國對其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和其他管轄權,而其他國家享有航行、飛越自由等,但這種自由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並應遵守沿海國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法律和規章。 專屬經濟區指沿海國在其領海以外鄰接其領海的海域所設立的一種專屬管轄區。在此區域內沿海國為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的目的,擁有主權權利。此外,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還有在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轄權。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200海里。 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有下列權利: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源等的主權權利;對建造和使用人工島嶼、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和保護海洋環境的管轄權。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仍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其他符合國際法的用途。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對漁業的專屬管轄權。它可以規定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的可捕量,以及其他管理和養護措施。關於專屬經濟區的各國立法一般都規定,外國漁船非經許可不得在區內捕魚。 有的國家立法對於在區內允許捕獲的魚的品種、數量以及可使用的網眼的大小,都詳加規定,以便養護生物資源。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沿海國如果沒有能力捕獲全部可捕量,應通過協定或其他安排,准許其他國家捕撈可捕量的剩餘部分,特別是准許在同一區域的內陸國和地理不利國家參加捕撈。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專屬經濟區的界限,應在《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所指的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便得到公平解決。 」有一些國家關於專屬經濟區的立法規定,在從其領海基線到與鄰國之間的中間線的距離不足200海里時,其專屬經濟區的范圍到中間線為止。也有一些國家規定,在其經濟區和其他國家經濟區相重疊時,專屬經濟區的邊界由有關國家協商決定。
❹ 專屬經濟區怎麼劃分
關於專屬經濟區來
專屬經濟自區,又稱經濟海域,是指國際公法中為解決國家或地區之間的因領海爭端而提出的一個區域概念。 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離另一個國家更近的點。 專屬經濟區所屬國傢具有勘探、開發、使用、養護、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資源的權利,對人工設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環保等的權利。其它國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其他符合國際法的用途(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等)。 該國對其專屬經濟區的漁業資源和礦產資源擁有開發利用或准許它國利用的專有權。
關於專屬經濟區,聯合國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會議做出海洋法公約決議,有詳細規定。該公約簽署批准國已達160國。目前僅有美國、朝鮮、伊朗、泰國、利比亞等尚未批准。
❺ 中國如何劃分南海經濟專屬區怎麼劃界
筆者說:中國沒有與鄰國談判確定自己的專屬經濟區范圍。1996年5月15日中國政府曾經宣布了連接西沙群島的基線。然而國際海洋法表明:西沙群島與南沙群島都不能夠確定領海基點和基線,自然在這些區域不會有專屬經濟區存在,尤其是在南沙群島海域。最近我國漁政船隻去了南海南部海域,到了曾母暗沙甚至以南水域,我國有的媒體說這里是中國的專屬經濟區,然而這種說法缺乏科學和法律依據。為了避免在南海繼續發生不應該有的沖突,我們必須早日與鄰國談判,明確我國在南海的專屬經濟區具體范圍。至於島嶼主權,我們可以先做出「飛地」化的處理。請參考以下文章:
滋長著的南海爭端繼續困惑著決策者們。環繞著南海的所有國家一直主張著某些或全部微小的南沙群島小島和某些或全部海洋空間以及它的資源,但是所有的這些主張和影響這些問題的國際法原則都具有嚴重的脆弱性。中國是一個關鍵性的起作用者,任何問題的解決至少必須得到它的認可。各國意見分歧和爭端必須和平解決,都要按照國際法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行動。南海南沙群島爭端對實現和平與穩定的目標表現了特殊的困難。這些「島嶼」包括了在高潮水以上的25-35個小島和許多淹沒的礁石。它們從來都沒有維持過固定的人口或任何連續的經濟生活,但是現在卻呈現了緊張的沖突狀況。五個國家——中國(包括台灣)、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和汶萊政府主張所有或部分的小島及其周圍海域。人們認為這些島群和礁石周圍的海底蘊藏著石油和天然氣,並且小島對海路防護、監視等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依據國際法分析南海的主張
在南海對陸地和海洋區域的競爭性主張所引起的法律問題正在增大著其復雜性。由於國際法原則能夠在解決這些爭端中起到關鍵作用,對這些問題分類以致依據國際法對於主張的實力性或脆弱性做出理解是有用的。鄰國的主張包括對南沙群島小島(Islets)的主張,和由此產生的一系列問題能夠被分類為「主權」問題。一個國家怎樣對一個孤立和基本上無人居住的陸地露頭獲得主權?什麼樣的歷史主張使該地區的國家擁有這些小島?這些「主權」 問題本身是足夠復雜的,但是由於一塊陸地區域的「主權擁有者」——在適當的情況下——能夠有資格擁有鄰近的海洋和海底資源,它們顯得特別重要。支配這種權利的原則能夠表徵為「邊界劃定」問題,並且它們需要一個單獨的——並同樣復雜的——分析。
中國對南沙群島的主張
中國主張擁有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的領土。島嶼主張基於歷史的使用。2000年前中國船隻曾經在南海航行。在漢朝(公元206-220年)就有正規的航行路線,到唐朝(公元618-906年)船隻航行頻繁。中國在12世紀到17世紀對它的島嶼作出了「沙灘」的記錄。1907年中國派出軍事小分隊巡邏南海諸島。1988年3月中國與越南在南沙群島發生海戰,擊沉越南3艘船隻。 1992年中國在它的領海法中對南沙群島各小島周圍主張12海里的領海,但是對這些地形周圍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從來沒有作出特別的主張。中國對南沙群島主權的主張在許多場合一直是強有力地維持著,但中國另外一種主張——南中國海的海域和資源——依然具有不確切性。許多評論者認為,九段線只不過是主張圈圍內的小島主權。中國還沒有宣布專屬經濟區。1996年5月它宣布了連接西沙群島的基線,但是沒有宣布南沙群島的基線。(筆者註:最近我國漁政船隻去了南海南部海域,甚至到了曾母暗沙,我國有的媒體說這里是中國的專屬經濟區,然而這種說法缺乏科學和法律依據。為了避免在南海繼續發生不應該有的沖突,必須早日明確我國在南海的專屬經濟區具體范圍。)
❻ 「專屬經濟區」是什麼意思
「專屬經濟區」是指從測算領海基線量起海里,在領海之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這一區域內沿海國對其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和其他管轄權,而其他國家享有航行、飛越自由等,但這種自由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並應遵守沿海國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法律和規章。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被劃為九個不同的海域,除內海外,領海基線向海一面的海洋,因法律地位不同而分為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等,專屬經濟區是在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它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里。
專屬經濟區不是公海,而是國家管轄范圍內的海域。沿海國對該區域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養護享有主權權利,並對該區域內人工島嶼、設備、結構的建造使用、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享有專屬管轄權。
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享有三項自由:飛越自由、水上航行自由、海底鋪設電纜管道自由,但在行使這些自由時,必須遵守沿海國的有關法律、規章,尊重沿海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得危害沿海國的國家安全與和平秩序。
在專屬經濟區內,沿海國在一定范圍內還享有行政管轄權、民事管轄權、刑事管轄權和國際法所賦予的其他管轄的權利。這一區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屬於領海,也不屬於公海,而是一種獨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專屬經濟區不是固有的,一國的專屬經濟區需要國家正式宣布。
許多國家為加強專屬經濟區的管理和監控採取了很多措施,這對於維護國家安全、保護自然環境和海洋環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對專屬經濟區的監控是一個非常困難而復雜的任務,尤其是相鄰或相向國家間專屬經濟區的劃界始終是個有爭議的問題,因此專屬經濟區內經常有沖突事件發生。
(6)專屬經濟區劃界的產生與發展擴展閱讀:
專屬經濟區的發展歷史
專屬經濟區制度是一項在逐步形成中的法律制度。促成這項制度的原因是:各國對鄰近其海岸的海床及其底土和海水中的資源開發日益重視,對保護沿海漁業資源和保護海洋環境,日益感到迫切需要。這個制度可以回溯到40年代和50年代一些拉丁美洲國家為保護其沿海資源所作的努力。
例如,1946年阿根廷提出對「大陸外緣海」的主權主張;1947年智利提出對鄰近其海岸的海域的主權主張;1952年,智利、厄瓜多和秘魯在《關於領海的聖地亞哥宣言》中宣布,各該國對其沿海寬至200海里的海域擁有專屬的主權和管轄權。
但是專屬經濟區概念的形成和提出是在1972年,當時中美和加勒比海的一些國家通過《聖多明各宣言》,宣布沿岸不超過200海里的海域為「承襲海」,受各沿海國的管轄。同年,非洲國家關於海洋法的討論會在喀麥隆首都雅溫得舉行,會上提出的「經濟區」概念,得到了與會各國的支持。
肯亞在1972年向聯合國海底委員會正式提出經濟區條款草案,並規定200海里為專屬經濟區的最大寬度。1974年在委內瑞拉首都加拉加斯舉行的第3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出現了贊成200海里專屬經濟區的明顯趨勢。以後,專屬經濟區作為一種新制度被訂入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專屬經濟區的設立,使沿海地區的自然資源有效地置於沿海國的管轄之下。在過去,一些海洋大國的漁船隊曾在鄰近其他國家的海域濫肆捕撈,嚴重危害這些國家的漁業利益。在專屬經濟區制度下,沿海國有權管理沿海漁業、采礦業以及一切有關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利用,這樣就可以有利於這些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並使其為沿海國人民的利益服務。
但另一方面,如果各國都設立經濟區,則世界上的海洋將有1/3劃歸經濟區范圍,國家管轄下的海域將有3700餘萬平方海里,而國際區域只有6700餘萬平方海里。其結果必然使海岸線長而又面向大洋的國家,以及位於大洋中的一些由島嶼構成的國家,處於非常有利的地位。
❼ 論述海岸相鄰或相向國家間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原則
專屬經濟區的大小應與相應的陸地面積成正比,而且不能支持人類長期居住的島礁根本無權劃撥專屬專屬經濟區。
❽ 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關系200海里以外的大陸架劃界
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毗鄰領海的一定寬度的水域。
領海國的大陸架是指其內領海以外容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海國對於專屬經濟區不擁有領土主權,只享有公約規定的某些主權權利,專屬經濟區不是本身自然存在權利,需要國家以某種形式宣布建立並說明其寬度。大陸架不是沿海國領土,但是國家在此享有某些排他性的主權權利。
沿海國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在權利和區域上有所重疊,但二者在規則形成、形態構成、法律依據、范圍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不能相互完全取代。
❾ 你知道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制度在劃界考量要素上的區別嗎
盡管《聯合國海抄洋法公約》第74條和第83條未規定具體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應考量的要素,但從國際法院和仲裁的判決中,可以看出,以下因素是法院或仲裁庭重點考慮的。
關於專屬經濟區的劃界,考量的要素主要為:魚種的分布與存量狀況,過去的捕魚業績,沿岸的地理、經濟和社會狀況,等等;而不重視地質、地形要素,只重視海岸線的長度、島嶼的存在、比例等方面的地理要素,以及爭端當事國的行為和第三國的行為。而在劃分大陸架的界限時,法院或仲裁庭主要考慮的是:地理因素,包括自然延伸、海岸形狀、海岸線的長度、島嶼的位置與性質;地質和地形上的要素,包括重大海床形體的改變;礦床的統一性、第三國的利益等因素。可見,專屬經濟區界線的劃定主要依據經濟因素,而大陸架界線的劃定主要依據地質、地理和地形、自然資源尤其是非生物資源的結構和構造。顯然,其符合設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制度的初衷。可見,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制度是並行而獨立的制度,不可替換。
❿ 國際法中專屬經濟區,領海,毗連區的劃分
領海是抄沿海國陸地及其內海襲以外鄰接的12海里的海域;毗連區是毗連領海,寬度為從領海基線向外海量起不超過24海里的區域,即總寬度為12海里,專屬經濟區是沿海國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國家管轄的海域。其寬度為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里,即實際寬度為200-24=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