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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征經濟適用房

發布時間:2021-02-23 18:06:09

A. 儀征保障房需要什麼條件

申請條件 1、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人員)應不屬於村集體建房(村改居)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圍內,並具有我區城鎮同一地址常住戶口且實際共同居住。2、廉租住房申請家庭人均收入標准為我區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及以下,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人均收入標准為我區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以上至3倍。3、居住情況符合下列情況之一:(1)未租住政府公房且同一戶籍內的家庭成員無自有住房。(2)有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3)既租住政府公房,也有自有住房的,以租住公房建築面積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之和計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說明:原有自有住房,現已拆遷並以貨幣方式進行了補償,該房屋面積計入自有住房面積。4、沒有按房改政策購買過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經濟適用房和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住房,沒有享受過政府發放的住房補貼的。5、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的3年內沒有出售過或以其他方式轉移過房產(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出售過房產的除外)。6、家庭成員均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或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但已接受處理完畢滿5年。

B. 儀征現在房價多少政府現在對購房有沒有補貼

您好!
查到的有關新聞,希望對您有用。
2月3日上午,從市長辦公會議同意通過儀征市房管局提交的《關於實施階段性購房補貼政策的意見》。本意見實施的開始時間為2月8日,也就是農歷大年初一。這條房地產利好消息,將有效釋放購房需求,加速房地產開發企業消化庫存,對相關產業鏈快速發展注入強勁動力。

去年,中央、江蘇省召開經濟工作會議,針對房地產市場情況,提出要加快化解房地產庫存。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加快儀征市房地產去庫存,儀征市召開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座談會,聽取意見和建議,商量去庫存對策。同時,儀征市房管局外出調研、學習經驗,並結合該市房地產市場現狀,起草《關於實施階段性購房補貼政策的意見》。

意見核心內容是圍繞如何有效釋放購房需求,推動房地產加速去庫存,制定了個人購房、政府補貼的階段性購房優惠政策,時間為半年。具體來說,就是從2016年2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對在儀征市范圍內購買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個人,購買單套面積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給予房款6%的購房補貼;購買單套面積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給予房款4%的購房補貼。房款以開發企業開具的稅務發票為准計算,不含儲藏室、車庫、車位、閣樓的價款。按照目前我市城區毛坯商品房每平方米5500元的均價來計算,購買面積90平方米商品房可補貼2.97萬元,購買面積144平方米商品房可補貼3.16萬元。

制定該政策的初衷,主要是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的需求。因為這種剛需類的人群購買力有限,他們在選擇面積上,應該以小戶型為主。為了保障這部分人群能夠買得起房、住得起房,儀征市對於小戶型的面積有所傾斜,力度相對高一點,達到了最高補貼的6%。這個政策並不是所有房子都給予補貼,第一,必須是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商業、辦公以及二手房不予補貼;第二,在政策實施前已經簽訂的購房合同,在政策實施期間解除後,本人及配偶重新購房的不予補貼;第三,已申請經濟適用房貨幣化補貼的不再享受政策優惠。此外,本意見實施時間為半年,為提高補貼效率,在執行補貼政策截止日期後30天內未提出書面申請的,也不予補貼,希望購房人及時申請補貼。

這個政策不僅有利於促進房地產去庫存,對於購房者來說也是一個利好消息。下一步,儀征市將加大對文件的宣傳力度和宣傳頻率,通過多種途經和有效形式,確保向廣大市民和所有房地產商宣傳到位。同時,積極做好購房補貼申請、發放工作,加強部門間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溝通協調,確保這一惠民政策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望採納,謝謝

C. 儀征朱年華江蘇省儀征市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0210月23江蘇省第九屆民代表務委員第三十二議通)
第章 總則
第條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事合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土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拆遷補償、安置應遵守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本條例
第三條省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市、縣(市)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設區市、縣(市)民政府關部門應依照關律、規規定互相配合保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順利進行
縣級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關律、規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關土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程序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應遵循列程序:
()進行拆遷項目評估;
(二)拆遷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領房屋拆遷許證;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布拆遷公告;
(四)拆遷與拆遷或者拆遷與拆遷及房屋承租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五)拆遷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
(六)實施房屋拆除
實施房屋拆遷施工間應自拆遷公告公布起少於三十華僑其居住(境)外員拆遷應書面告知實施房屋拆遷間拆遷間應相應延
第五條拆遷申領房屋拆遷許證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拆遷計劃拆遷案應包括列內容:
()確切拆遷范圍;
(二)拆遷范圍內房屋用途、面積、權屬等現狀;
(三)拆遷實施步驟安全防護、環保措施;
(四)拆遷資金、安置房、周轉房或者其臨渡措施落實情況;
(五)拆遷式、限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放房屋拆遷許證應附詳細拆遷范圍圖
第六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足額存入辦理專項存款業務金融機構全部用於拆遷補償安置挪作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足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予發放房屋拆遷許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加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督
第七條拆遷房屋列情形由拆遷提補償安置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實施拆遷:
()產權明或者產權糾紛;
(二)產權落明
拆遷房屋系房產管理部門代管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八條房屋拆除應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具建築施工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承擔並編制拆除案施工企業負責安全負責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九條拆遷應依照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本條例規定拆遷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式實行貨幣補償實行產權調換拆遷權選擇補償式列情形除外: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附屬物作產權調換由拆遷給予貨幣補償;
(二)拆遷租賃房屋拆遷與房屋承租解除租賃關系達協議拆遷應拆遷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條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拆遷房屋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素房產市場評估價確定拆遷房屋進行房產市場價評估應遵守本條例第四章規定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拆遷與拆遷應依照前款規定計算拆遷房屋補償金額所調換房屋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所調換房屋應進行房產市場價評估並應遵守本條例第四章規定
拆遷應提供符合家質量安全標准房屋用於拆遷安置實行異安置應性安置
拆遷渡期限自拆遷或者房屋承租騰空房屋起般超十八月拆遷、拆遷或者房屋承租應遵守渡期限協議
拆遷責任延渡期限逾期月起除事另約定拆遷應按照列規定給拆遷或者房屋承租增付臨安置補助費:
()拆遷或者房屋承租自行解決渡用房延間十二月內增付倍臨安置補助費;延間超十二月自超月起增付二倍臨安置補助費;
(二)由拆遷提供渡用房延間十二月內按標准付給臨安置補助費;延間超十二月自超月起增付倍臨安置補助費
拆遷應協議約定或者規定間內結清補償安置費、臨安置補償費拆遷拆遷產電移機費、線電視安裝費、搬家費等費用應足額補償
住宅房屋自竣工起至拆遷許證頒發止滿五拆遷拆遷應拆遷增加補償金額具體辦由設區市民政府另行制定增加補償比例低於補償金額百十五
第十條拆遷房產管理部門代管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安置房仍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管;實行貨幣補償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專戶存入銀行
拆遷房產管理部門管理公住宅房屋或者單位自管公住宅房屋拆遷與房屋承租共同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拆除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新部補償支付給拆除房屋所其餘部支付給房屋承租
第十二條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設施及用於公益事業非產經營性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拆遷應依照關律、規規定辦理
拆遷、校舍或者幼園應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並按照規劃要求建設新校舍、幼園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校入作妥善安排
第十三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造停產、停業由拆遷給予補償具體辦由設區市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拆遷僅處住房且獲貨幣補償金額低於拆遷補償低標准拆遷應按照拆遷補償低標准拆遷予補償拆遷補償低標准由設區市民政府參照家住宅設計規范規定戶型面積經濟適用房價值等素確定
拆遷按照前款規定獲貨幣補償仍力解決住房由設區市、縣(市)民政府該拆遷提供套城鎮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經濟適用房等形式予妥善安置
第四章 拆遷評估
第十五條拆遷房屋進行房產市場價評估應由具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三級房產評估資質房產評估機構(簡稱評估機構)進行
設區市房產管理部門應每向社公布評估機構名錄供拆遷、拆遷選擇
第十六條房產市場價評估應遵循公、公平、公原則
第十七條同拆遷項目評估評估機構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拆遷利害關系評估機構串通事損害另事利益
第十八條拆遷評估應綜合考慮與拆遷房屋相關列素:
()區位:拆遷房屋區位基準價及房屋周邊環境、交通商業服務便利程序、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素縣級各級民政府每應公布區位基準價並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
(二)用途:房屋所權證書標明用途准所權證未標明用途產權檔案記錄用途准取工商營業執照並已持續營業應參照經營用房評估;
(三)建築面積:房屋所權證書載明建築面積或者房產管理部門確認實際測量面積房屋建築面積於土使用面積區位補償面積應按照土使用面積計算;
(四)裝飾裝修:裝飾裝修補償應結合裝潢材料檔、價格、折舊限等素視每自間同情況別按其建築面積計算;
(五)其素:房屋建築結構形式、新程度、樓層、層高、朝向等
第十九條拆遷房屋進行房產市場價評估機構由拆遷拆遷共同選定;拆遷拆遷能達致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符合條件評估機構抽簽確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抽簽前三拆遷點公告抽簽間點
評估機構按照前款規定拆遷房屋進行房產市場價評估費用由拆遷承擔
第二十條拆遷或者拆遷評估結異議評估結送達起五工作內要求評估機構作解釋、說明評估機構應五工作內作書面解釋、說明經解釋、說明仍異議持異議拆遷或者拆遷委託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其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重新評估結與原評估結允許誤差范圍內原評估結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託承擔重新評估結與原評估結超允許誤差范圍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專家庫抽簽選定關專家進行鑒定鑒定採用原評估結重新評估鑒定費用由重新評估委託重新評估機構共同承擔;鑒定採用重新評估結重新評估鑒定費用由委託相原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前款所稱允許誤差范圍由設區市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條拆遷應評估結束五內拆遷點公布評估結
第五章 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行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其律、規規定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承接房屋拆除工程業務施工企業拆除房屋未採取安全護衛措施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給予警告並處二千元三萬元罰款;造傷亡事故應依承擔民事責任;構犯罪依追究刑事責任
拆遷實施單位及其工作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直接負責主管員直接責任員由其所單位或者級主管部門依給予處;情節嚴重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其拆遷崗證並處千元萬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拆遷事違反本條例規定委託符合條件評估機構進行拆遷評估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
第二十五條評估機構與拆遷事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拆遷房屋房產市場評估價評估結效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五萬元罰款;違所並處沒收違所;情節嚴重暫停直至取消評估資質;構犯罪依追究刑事責任給造損失依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其關部門工作員玩忽職守、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受賄索賄、侵犯拆遷事合權益直接負責主管員直接責任員由其所部門或者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構犯罪依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城市規劃區外土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拆遷補償、安置參照本條例執行
城市發建設徵用集體土實施房屋拆遷其拆遷補償安置辦由設區市民政府參照本條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031月1起施行199012月19江蘇省第七屆民代表務委員第十八議通199612月31江蘇省第八屆民代表務委員第二十五議修訂《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廢止華民共土資源部令第10號《徵用土公告辦》已經200110月18土資源部第9部務議通現予發布自20021月1起施行

D. 儀征市農村戶口可以買一手經濟適用房嗎

農業戶口不可以申請該項:
1、根據《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回,申請答當地的經濟適用房的前提條件,就是當事人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2、當事人屬於「農業(村)戶口」的,是不能申請該項的,具體條件,可以參看如下:

《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認定標准;

(三)無房或者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

E. 我兒子在儀征購房我的公積金可以提取給他嗎

可以提取的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關規定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一)職工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每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購買」是指職工買下住房,擁有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鎮居民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職工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7、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大致手續如下:
(一)首先向本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審核個人提交的相關證明後,符合提取條件的,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並加蓋預留印鑒。
(二)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持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連同有關證明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到給本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為開戶的公積金中心)進行審批。公積金中心完成審批和錄入業務後,在單位填寫的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上加蓋公積金審批專用章。
(三)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持公積金中心已審批的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以及單位填寫並簽章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賬憑證」,到開戶的公積金中心辦理轉賬業務,公積金中心將職工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賬至其單位基本結算賬戶,由單位取出支付給職工。

F. 2015 儀征經濟適用房有公示名單嗎

儀徵人民政府住抄房保障主管部門襲會公布通過名單。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G. 儀征經濟適用房2014下半年申請什麼時間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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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我想知道江蘇揚州儀征市房屋搬遷補償標准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應當遵守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條例。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程序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進行拆遷項目評估;
(二)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布拆遷公告;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五)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
(六)實施房屋拆除。
實施房屋拆遷施工的時間,應當自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於三十日。對華僑和其他居住在國(境)外的人員,拆遷人應當書面告知實施房屋拆遷的時間,拆遷時間應當相應延長。
第五條拆遷人在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切的拆遷范圍;
(二)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用途、面積、權屬等現狀;
(三)拆遷的實施步驟和安全防護、環保措施;
(四)拆遷資金、安置房、周轉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拆遷的方式、時限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附有詳細的拆遷范圍圖。
第六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足額存入辦理專項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全部用於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足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督。
第七條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後,方可實施拆遷:
(一)產權不明或者產權有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遷房屋系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八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具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承擔,並編制拆除方案,施工企業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二)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章的規定。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前款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對所調換房屋應當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並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章的規定。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實行異地安置的,應當一次性安置。
拆遷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騰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過十八個月。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十二個月以內的,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二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對由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十二個月以內的,按標准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人應當在協議約定或者規定的時間內結清補償安置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對被拆遷人因拆遷產生的電話移機費、有線電視安裝費、搬家費等費用應當足額補償。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五年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補償金額。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增加補償的比例最低不得小於補償金額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一條拆遷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房仍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管;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
拆遷房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單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共同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部分的補償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餘部分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十二條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設施以及用於公益事業的非生產經營性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拆遷中、小學校舍或者幼兒園應當徵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並按照規劃要求建設新校舍、幼兒園。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校學生入學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三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於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補償最低標准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拆遷補償最低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參照國家住宅設計規范規定的最小戶型面積的當地經濟適用房價值等因素確定。
被拆遷人按照前款規定獲得貨幣補償後仍無力解決住房的,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對該被拆遷人以提供成套城鎮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經濟適用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章 拆遷評估
第十五條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由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進行。
設區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評估機構名錄,供拆遷人、被拆遷人選擇。
第十六條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七條在同一拆遷項目評估中,評估機構不得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有利害關系。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第十八條拆遷評估應當綜合考慮與被拆遷房屋相關的下列因素:
(一)區位:被拆遷房屋區位基準價以及房屋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序、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公布區位基準價,並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標明的用途為准,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以產權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准,但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並已持續營業一年以上的,應當參照經營用房評估;
(三)建築面積: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或者房產管理部門確認的實際測量面積。房屋建築面積小於土地使用面積的,區位補償面積應當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
(四)裝飾裝修:裝飾裝修補償應當結合裝潢材料的檔次、價格、折舊年限等因素視每自然間不同情況,分別按其建築面積計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築結構形式、成新程度、樓層、層高、朝向等。
第十九條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機構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選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抽簽確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抽簽前三日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評估機構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二十條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評估結果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要求評估機構作出解釋、說明。評估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經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持有異議的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可以委託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在允許誤差范圍之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託人承擔。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超出允許誤差范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專家庫中抽簽選定有關專家進行鑒定。鑒定採用原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重新評估的委託人和重新評估的機構共同承擔;鑒定採用重新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委託人的相對人和原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前款所稱的允許誤差范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在評估結束後五日內在拆遷地點公布評估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承接房屋拆除工程業務的施工企業拆除房屋未採取安全護衛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傷亡事故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拆遷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其拆遷上崗證,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拆遷當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委託不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進行拆遷評估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評估機構與拆遷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評估結果無效,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評估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受賄索賄、侵犯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因城市開發建設徵用集體土地實施房屋拆遷的,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9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6年12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的《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已經2001年10月18日國土資源部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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