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經濟適用房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經濟適用抄房的出賣分為襲兩種: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具體時間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准。
①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②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 以上是經濟適用房的出賣政策。
❷ 不滿五年經濟適用房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當地對經濟適用房限定了五年之內不能買賣的,
那麼以此房為標的物的房屋買賣版合同無效,
也無法過戶權,
如出售者隱瞞事實,購房者已付定金的,
可據此要求出售者返還雙倍定金,
如果購房者舉證有其他損失的,可據此要求賠償。
❸ 購買經濟適用房賣方主張合同無效賠償怎麼定性
購買者以出賣者名義先期支付協議定金,並且各期房款也是購買者以出版賣者的名義交納,後由權於房價上漲,出賣者拒不履行轉購協議中約定的義務,願意返還定金及購買者所交納的房款。而購買者由於與出賣者簽訂轉購協議而喪失了購房的最佳時機。購買者不同意出賣者「撕毀」轉購協議,遂發生了經濟適用房糾紛。簡單的說就是出賣者因房價上漲而反悔導致購買的失去購房時機。
❹ 未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有效嗎
僅有一種情況是有效的,如下:
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
❺ 是否有效,如果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無效如何
哪些情形不能辦理房產證?
(一)開發商的原因:
1、開發商沒有取得土地使用版證或沒有繳齊土權地出讓金;
2、開發商將土地或房屋抵押給銀行,債務尚未清償完畢;
3、開發商沒有完成竣工備案工作;
4、開發企業將房屋重復銷售(未經合同備案),導致無法辦理房產證;
5、開發企業已經破產或被取消資質,無法辦理樓盤的大產權;
6、開發商沒有取得建築面積實測數據;
7、開發商沒有按整體規劃建設小區配套設施,或未移交小區配套用房,無法通過綜合驗收;
8、開發商不及時辦理「大產權」;
9、開發商不配合提供辦理「小房產證」的相關資料;
10、開發商與小業主存在糾紛,扣著本該發給小業主的房地產證不發;
❻ 二手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如果經濟適用房購買不滿五年,合同是無效的,如果滿五年合同是有效的。
由於經版濟適用住權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其本質是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因此,購房人在購買經濟適用房後,並不是擁有了房屋的完整所有權,其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對住房加以處分。根據新修訂的《經濟適用住房辦法》對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嚴格的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五年(以交納契稅日期為准),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購房的價格回購。
根據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該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❼ 經濟適用房合同無效後法院支持溢價嗎
經濟適用房復買賣制合同效力的認定:
1、合同是否有效應參照以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關於經濟適用房在五年內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是否有效問題,有的當事人提出《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規定是國家七部委的規章,不是行政法規,但是《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十一)條也明文規定「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該意見屬於國務院法規,效力高於國務院部委的規章,且屬於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該規定在經濟適用房未滿5年的情況下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應當認為是無效的。
❽ 法院裁判觀點:買賣經濟適用房的合同是否有效
濟適用房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合同是否有效內應參照以下法規:《中華人容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❾ 五年內,經濟適用房買賣協議有效嗎
無效。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❿ 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如果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無效
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
1、合同是否有效應參照以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關於經濟適用房在五年內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是否有效問題,有的當事人提出《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規定是國家七部委的規章,不是行政法規,但是《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十一)條也明文規定「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該意見屬於國務院法規,效力高於國務院部委的規章,且屬於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該規定在經濟適用房未滿5年的情況下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應當認為是無效的。
3、從近幾年來北京(如大興及順義)、黑龍江、河南省等地法院的判例看,經濟適用住房未滿5年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多以私下交易經濟適用房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為由被認定為買賣合同無效。也有個別案例認定,涉案房產交易時(2003年)沒有無論是國務院部門規章,還是北京市地方政府規章,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均無對購買年限及購買人條件的限制性規定;而且,違反國務院部門規章或地方政府規章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最終認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買賣經濟適用房的行為有效。
4、經濟適用房在滿五年後出售,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政府並無明確的細化規定,買賣雙方只要達成合議,簽訂了買賣合同,該合同即為有效;經濟適用房在滿五年後出售,但在交易中出於避稅目的,將交易價格做低,房屋買賣合同仍有效,但是應納稅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補繳稅款,並繳付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