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寧海縣經濟適用房的名單公布出來了嗎
一般申請之後大概6個月會有一次公告公示,上官方網站,就可以查詢了,或者到轄區街道委內員容會詢問即可,如果去房管局查房產證是否真實,一般當天查詢當天知道查詢結果,查詢方法如下:
1、網上查詢:點擊省市鏈接進入各地房產管理局網站進行查詢,需要輸入產權人姓名、產權證號(目前只有部分地區提供房屋產權信息查詢);
2、房產局查詢:若要查詢的准確的個人房產證信息(包括:房屋所有人名稱、產權證號、登記核准日期、建築面積、房屋設計用途、權利來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則必須攜帶個人身份證件及房產證到當地的房管局(房地產交易中心、房屋管理局、房管處)檔案館或窗口查詢。
3、經濟適用房申請結果查詢非常簡單,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30日內通過查閱房產登記資料等方式對申請者的住房等情況進行審查。
2. 寧波寧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07年的條件是這樣的
一、在居民戶口。
二、人均居住面積16平方米/人。內
三、人均年收入1。6萬元。容
我是第二期的,07年底08年初開始申請的什麼的,10年2月份才拿到房子,屬於第二批第一期的。聽他們說10年年底安排第二批第二期的,也是07年初申請剩下來的人的。
這樣看來,第三批不知道什麼時候申請了,只有他們通知申請時間到了,才能到他們那裡領表格申請的。
3. 浙江省寧海縣經濟適用房申購條件,殘疾人申購條件及優惠政策。
寧海縣人民政府文件
寧政發[2008]31號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寧海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寧海縣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具有本縣非農業戶口(因土地徵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轉為城鎮居民戶口的人員除外),家庭年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我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和實施工作。
縣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規劃、年度建設計劃、規劃選址、年度用地計劃等工作。
縣財政、物價、統計、房改、監察、審計、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鄉政府、相關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對象
第四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
住房:
(一) 具有本縣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因土地徵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轉為城鎮居民戶口的人員除外);
(二)無房或現有住房建築面積低於本縣最低住房保障標准;
(三)家庭收入符合本縣規定的收入線標准。
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者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五條 保障對象住房困難標准:家庭住房建築面積低於人均18平方米(或戶36平方米)。
收入標准: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
第六條 申購家庭的下列住房建築面積應核定為現有家庭住房建築面積:
(一)家庭成員的私有住房(包括與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二)非因家庭重大災難、困難而轉讓的原有住房;
(三)待入住的拆遷安置房;
(四)已領取貨幣補償款的被拆除的原有住房;
(五)其他應核定為家庭現有住房面積的住房。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實際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實際共同居住的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人員。
第三章 保障面積與銷售價格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築面積限定為60平方米左右,設計、建設和開發等單位在實際操作中不得突破標准。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縣住房保障部門在經濟適用住房正式銷售前30日,應將銷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數量、建築面積、套型、銷售條件、銷售價格、銷售方式、物業管理等內容)在本縣主要傳播媒介上向社會公示。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章 申辦程序
第九條 申購家庭在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應當向縣
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寧海縣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上年度總收入證明和住房情況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收到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受理後,應會同相關部門通過查閱房產登記資料、實地調查等方式,對申購家庭的住房狀況和收入情況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購家庭,應在申購家庭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購家庭,取消其申購資格並以書面形式告知;公示後無舉報、投訴或舉報經查證不屬實的,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確認其申購資格並核發《寧海縣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證》(以下簡稱《申購證》)。
第十一條 領取《申購證》的戶數大於實際可供房源數時,按房源數與准購家庭數1∶1的比例,由縣住房保障部門以《申購證》號碼公開搖號方式確定準購家庭。核發《申購證》的戶數小於可供房源數時,可由縣住房保障部門直接確定為准購家庭。
經搖號獲得准購資格或直接確定具有準購資格的申購家庭,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核發《寧海縣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以下簡稱《准購證》),並以《准購證》號碼公開搖號確定各准購家庭可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房號。對取得《申購證》未獲得《准購證》的申購家庭,待下期經濟適用住房推出時由縣住房保障部門重新審核確定準購資格。
獲得《准購證》的申購家庭由縣住房保障部門向社會公示,接受群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其不符合條件的,都有權向縣住房保障部門舉報。縣住房保障部門應對舉報情況進行核查,並按照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二條 准購家庭憑《准購證》和住房房號,在銷售方案規定期限內直接到指定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簽訂購房合同、辦理有關手續。
超過銷售方案規定期限不辦理購房手續的,視作放棄,核發的《准購證》作廢。
第十三條 准購家庭在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持有關材料,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第五章 售後管理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和「土地行政劃撥」字樣,並註明准予上市交易期限等內容。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轉讓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析產等原因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原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不變。
第十五條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十六條 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七條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申購家庭弄虛作假騙取購房資格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注銷其《申購證》、《准購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購經濟適用住房,並對其申購中的不良信用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對通過弄虛作假已購得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按原購買價收回住房或責令其補交與同地段商品住房的價格差,並可按國家、省、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有弄虛作假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在按原購買價收回住房的同時,可提請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對其進行紀律處分。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可提請有關部門對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從事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的工作人員在審核、審批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縣人民政府2005年6月印發的《寧海縣經濟適用住房實施辦法》(寧政發[2005]16號)同時廢止。
希望這個對你有所幫助
4. 2015年還有經濟適用房嗎
根據規劃,長春市是有保障性住房建設的,但具體的申請還要等待公告的通知。
5. 經濟適用房住了15年,但是房產證還不到5年,想要賣了,有些什麼規定
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這是以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回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答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準的。
(1)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即可。
(2)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房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
望採納,謝謝!
6. 2016年浙江省寧波市寧海縣經濟適用房什麼時候開始報名
符合下面的條件即可去申請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回城市低收入家答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7. 2015年的經濟適用房已滿5年土地出讓金是多少
土地出讓金=(現市場價-購買價)*70%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後,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產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
8. 寧海縣的經濟適用房怎麼申請
問下民政局
9. 寧海經濟適用房五年後取得完全產權需補繳多少費用
新修訂的《經濟適用住房辦法》對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嚴格的規定: 一是明確經濟適用版住房購權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二是明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三是明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四是明確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細則》還規定,已經購買經濟使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價格及合同約定回購。享受過福利分房退回房屋前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房。
10. 2015年經濟適用房新政策是怎樣的
2015經濟適用房買賣最新政策:
經適房政策1、經濟適用房規定未滿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經適房政策2、政策規定滿5年後,補交土地出讓金把經適房轉為商品房後就可以合法銷售;
經適房政策3、目前還未滿5年情況下,簽署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
經適房政策一、如何出售已購買的經濟適應房
經適房政策二手經濟適用房一般分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另一種是尚未住滿年的。「住滿5年」是以購房家庭取得的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者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準的。可由業主提供兩個證件中的任一個來確定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的居住時間。
經適房政策1、 出售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二手經濟適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場價格出售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補交的綜合地價款的計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經濟適用房,面積80平方米,原購價4000元/平米,按市場價4600元/平米出售,補交的綜合地價款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後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
經適房政策2、 出售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政策規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
此類二手經濟適用房的購買者必須符合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方可購買。
出售方以原價出售給有購買資格的人後,仍符合經濟適用房購房條件的,還可以再次購買他處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
二、 如何購買二手經濟適用房
1、 購買已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購買此類經濟適用房不需要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特殊條件。購買此類二手經濟適用房除正常繳納房屋成交價1.5%的契稅、5元印花稅外,不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
2、 購買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可按不高於原購房價格來購買此類二手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淡須滿足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並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手續。
所購置的二手經濟適用房超過核定的最高購房總價標准以外部分,需補交10%的綜合地價款,所購房屋仍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
例:某購房人經職位等審核後,購買標准核定為最高4000元/平方米,面積在70平方米以內,即總價在280000元以內的經濟適用房,若購買一套面積為80平方米,原購價格為4100元/平方米,未住滿5年的二手經濟適用房,其購房總價為328000元,超過了核定的280000元的購房標准,則超出部分需補交10%的綜合地價款,即補交(328000-280000)×10%=4800元。並且此房屋仍然按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