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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適用房建設

發布時間:2021-02-27 15:49:13

⑴ 深圳經濟適用房

深圳市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是: 1、申請人及配偶無任何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會微利房、集資房、市場商品房和自建私房)及建房用地; 2、申請對象必須是已婚家庭或單親家庭,且申請人及配偶戶籍遷入特區(或配偶戶籍遷入深圳市,單親家庭子女的戶籍遷入特區)時間、結婚時間或離異、喪偶時間均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 3、申請人2004年至2006年三年的家庭平均收入在6萬元以下; 4、申請人遵守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5、申請人按規定繳納了深圳市社會保險。

⑵ 深圳市經濟適用房是什麼意思

經濟適用房是指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它是根據國家經濟 經濟適用房版
適用住房權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是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實行由地方政府行政劃撥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按保微利的原則確定的,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市場價格而言,是適中的,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及其建築標准上強調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築標准。它是國家為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而修建的普通住房。這類住宅因減免了工程報建中的部分費用,其成本略低於普通商品房,故又稱為經濟適用房。隨著時代的發展,經濟適用房的適用性也會發生質的變化,即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斷的提高住房質量。因而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在數量上必須滿足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在質量上要通過精心規劃、精心設計和精心施工,使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達到;標准不高水平高,面積適中功能全,造價不高質量高,佔地不多環境美。 ------樓盤網

⑶ 今年深圳戶申請經濟適用房怎樣申請

請參看以下條例的申請條件。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進行修正,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7月13日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2011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難群體居住條件,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健康穩定發展,提高城市競爭力,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層次適度保障和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三條 住房保障採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貨幣補貼等方式。

本條例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建設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籌集的,以限定的標准和價格,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和單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種形式。

第四條 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戶籍的住房困難家庭和單身居民為基本保障對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貨幣補貼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對具有本市戶籍的屬社會救助對象的住房困難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貨幣補貼的方式予以保障。

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專業人才以及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員,市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設定條件,逐步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條 市政府應當積極採取措施,創新機制,加強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供給,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政府房屋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房委會)負責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項的審議、協調、指導和決策。

市政府住房和建設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住房保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並可以依法委託相關事業組織具體實施。

發展和改革、人居環境、財政、規劃和國土、公安、監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稅務、統計等相關部門,有關金融機構和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各區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做好轄區的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計劃

第六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各區政府以及市發展和改革、人居環境、財政、規劃和國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產業主管部門等,編制住房保障規劃,按規定經批准後公布實施。

住房保障規劃應當包括住房保障的目標、總體要求、保障性住房籌集和供應、土地和資金安排以及規劃實施措施和工作機制等內容。

第七條 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儲備制度。相關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住房建設規劃、法定圖則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時,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優先單獨列出保障性住房項目用地指標,明確具體地塊和空間布局,並徵求市主管部門意見。

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儲備的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地功能。

第八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各區政府以及市發展和改革、人居環境、財政、規劃和國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產業主管部門等,根據住房保障規劃,編制住房保障年度計劃,按規定經批准後公布實施。

住房保障年度計劃應當明確計劃年度內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應和資金使用安排、保障性住房的來源、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數量和區域分布、貨幣補貼的總額、保障對象的范圍等內容,計劃要點應當納入本年度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九條 相關部門在編制與保障性住房有關的規劃、計劃時,應當綜合考慮交通、生活配套設施等因素,採取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設或者與商品房搭配建設相結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保障性住房與商品房搭配建設的,規劃和國土部門應當會同市主管部門,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保障性住房的產權歸屬、銷售對象、銷售方式、管理模式等內容。

第十條 在城市更新改造過程中,市政府應當根據住房保障規劃、計劃,結合更新改造項目的具體情況,規定搭配建設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資金和住房來源

第十一條 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市、區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於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的資金;

(三)政府出售或者出租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設施所得的收益;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

(五)依法從市住房公積金及其他途徑籌集的資金。

住房保障資金統一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保障性住房的開發建設、籌集、管理以及發放貨幣補貼等。

第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來源包括: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住房;

(二)政府購買、租賃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徵收、沒收的住房;

(四)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按照與政府約定建設的住房;

(五)搭配建設的住房;

(六)社會捐贈的住房;

(七)其他途徑籌集的住房。

存在重大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的住房,不得用作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由發展和改革部門依照經批準的住房保障年度計劃和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統一立項,規劃部門按期選址,市、區主管部門組織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機構建設或者通過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建設。

政府投資建設和購買的保障性住房以及依法收回、徵收、沒收用於住房保障的住房,歸政府所有,由市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四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住房保障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套型結構和建築面積。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國土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標准及技術規范,制定保障性住房的建築面積、戶型、布局、室內外配套設施、裝修等相關技術規范。

第十五條 建設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循環經濟的要求,符合安全、環保和節能標准,符合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

市、區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質量、安全及造價等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建設單位依法對其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新建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保節能、經濟適用的原則完成室內裝修;其他方式籌集的保障性住房出租和出售前,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屋狀況進行檢查,必要時應當予以修繕。

經過室內裝修或者修繕的保障性住房,應當具備滿足基本居住要求的條件。

第四章 價格確定

第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銷售價格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擬定,經市房委會審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物價變動情況和住房保障水平對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銷售價格適時進行調整,經市房委會審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十八條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應當與住房困難群體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在適當考慮建設成本、公共配套設施、房屋折舊等因素的基礎上,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指導租金標準的一定比例下浮確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應當根據住房困難群體的收入水平分層次確定。

保障性住房在本市規定的配售面積內的銷售價格,應當綜合考慮社會平均建設成本、區位因素、規定的利潤以及住房困難群體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保障性住房的銷售價格應當低於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均價並保持合理差價。

第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的具體租金和銷售價格的確定,還應當考慮樓層、朝向等因素。

樓層、朝向等修正系數由市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制定,報市房委會批准後公布執行。

保障性住房實際面積超過本市規定的配售面積的,超出部分的銷售價格參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水平確定。

第五章 申請條件

第二十條 每一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只能申請購買或者租賃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選擇申請貨幣補貼。

已婚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條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廉租住房的,除具備上述(一)、(三)、(四)、(五)、(六)條件之外,還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

本條例所稱自有住房,包括已經合法登記的住房和雖未登記但有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義擁有的住房。

本條例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並共同生活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購買過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子女在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的年齡條件後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齡條件和面積標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未租賃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

自有住房面積低於本市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准,且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除第(四)項規定以外條件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

貨幣補貼按月發放,補貼金額按照戶籍人口數計算。

第二十四條 租賃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因經濟原因繳納租金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租金。

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章規定的收入線標准、財產限額、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貨幣補貼標准,由市主管部門會同人居環境、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等相關部門,每年根據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住房狀況以及政府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場發展狀況等因素劃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本章申請條件中收入和財產的構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章 准入

第二十六條 住房保障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制度。

第二十七條 申請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應當按規定提出書面申請並申報有關材料。

家庭申請的,應當確定一名成年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應當為共同申請人;單身居民申請的,該單身居民為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住房保障申請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共同申請人;

(二)住房保障方式;

(三)保障性住房的處所;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下列事項,並提供相應的書面證明材料:

(一)家庭成員及其戶籍狀況;

(二)收入狀況;

(三)住房和其他財產狀況;

(四)其他需要申報的事項。

第三十條 住房保障申請的受理方式包括日常受理、集中受理。

市主管部門應當公告住房保障申請和申報材料的具體內容及其形式要求。

市主管部門決定在一定時間內集中受理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公開發布受理申請的通告,受理時間每次不少於十五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住房保障申請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區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受理。

住房保障申請和申報材料齊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申請和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全部補正申請和申報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三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受理後應當將受理材料報區主管部門審查。

區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或者受理住房保障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會同區民政、社會保障、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申請和申報材料以及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等進行審查。

審查可以採取查檔取證、鄰里訪問、入戶調查等方式。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三條 經審查合格的,由區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十五日。在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區主管部門對異議應當予以核實,並公布核實結果。

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由區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區主管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第三十四條 區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請及有關申報材料一並報市主管部門,由市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

公安、規劃和國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以及有關金融機構、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五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十五日。在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市主管部門對異議應當予以核實,並公布核實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由市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輪候冊,將經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按照輪候規則列入輪候冊進行輪候。輪候信息應當公開。

行動不便的殘疾人,享有優先選擇出入方便住房的權利。

輪候規則由市主管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在輪候期間,家庭成員及其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的,申請人應當主動及時申報。

輪候超過一定期限的,申請人應當重新申報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事項,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予以審核。

因有關情況發生變動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主管部門應當取消申請人的輪候資格。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由輪候規則確定。

第三十八條 輪候到位的申請人可以在主管部門提供的住房或者貨幣補貼范圍內,自行選定具體的住房或者貨幣補貼。輪候到位的申請人放棄權利的,按規定重新輪候,輪候在後的申請人依次遞補。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與主管部門簽訂保障性住房租賃、買賣合同或者貨幣補貼協議。

保障性住房租賃、買賣合同應當由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簽名;貨幣補貼協議應當由申請人和具有本市戶籍的共同申請人簽名。

申請人、共同申請人逾期未簽或者明確表示拒簽合同或者協議的,視為放棄其該年度取得住房保障的權利。再行申請的,應當重新進行輪候。

第四十條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經市主管部門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變更住房保障方式。

申請變更保障方式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原享受的住房保障,自變更後的合同或者協議生效時起終止。

第七章 退出

第四十一條 購買的保障性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為購買本套保障性住房而向銀行設定的抵押除外。

規定年限屆滿後,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取得完全產權的,應當繳納土地收益並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標准繳納房產增值收益等價款。

第四十二條 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在取得完全產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購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門按照在原銷售價格基礎上綜合考慮住房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後確定的價格予以收回:

(一)已另行購買擁有住房的;

(二)全部家庭成員戶籍均遷出本市的;

(三)因銀行實現抵押權而處置保障性住房的;

(四)需要轉讓所購保障性住房的。

第四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或者貨幣補貼協議期限屆滿需要續期的,申請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個月重新提出申請並申報有關材料,由主管部門予以審核並公示。

經審核通過且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可以重新簽訂相應的合同或者協議。

未依照規定申報材料,或者已申報材料但經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主管部門應當在原合同或者協議期限屆滿之日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發放貨幣補貼。

第四十四條 需要終止租賃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貨幣補貼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應當書面告知市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收回住房或者停止貨幣補貼,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 租賃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產權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並可以根據約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銷售價格基礎上綜合考慮住房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後確定的價格有償收回出售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內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或者累計六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三)擅自轉租保障性住房的;

(四)擅自互換、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五)擅自轉讓、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

(六)將保障性住房用於經營性用途的;

(七)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

(八)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保障性住房嚴重毀損的;

(九)其他違法或者違約情形。

具有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情況之一的,相關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其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產權的申請。

第四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被主管部門收回或者按照在原銷售價格基礎上綜合考慮住房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後確定的價格有償收回的,原租賃或者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搬遷,並辦理相關手續。

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臨時延長居住期限,臨時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在延長的限期內應當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發布的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價繳納相應的租金。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搬遷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搬遷,並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發布的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價收取逾期的租金;拒不執行的,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及時公開發布本市住房保障的規劃、建設、供應、申請、輪候、銷售、租賃、退出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申請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單身居民檔案,記載申請、審核、輪侯、配置以及不良行為等信息。

對有關當事人違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以及嚴重違約行為,主管部門應當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載,並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公示,同時將公示內容告知當事人所屬單位和徵信機構。

徵信機構應當依法將有關當事人違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以及嚴重違約行為納入其徵信記錄。

第四十九條 主管部門應當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保障對象應當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協助。

第五十條 市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上一年度住房保障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以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的方式弄虛作假,或者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或者租房補貼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三萬元罰款,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十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一萬元罰款,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五十二條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以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的方式弄虛作假,或者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購房補貼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十萬元罰款,並終身不再受理其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購房補貼申請;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十年內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三萬元罰款,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五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五十三條 主管部門查明有關當事人以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貨幣補貼的,應當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買賣合同、貨幣補貼協議或者責令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單位解除買賣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補貼資金,除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外,加處一倍罰款,同時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發布的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價補收入住期間的租金或者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補收補貼資金的利息。

第五十四條 有關當事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四)、(五)、(六)、(七)、(八)項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罰款。

有關當事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項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門自該合同解除之日起五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五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為住房保障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主管部門在本部門政府網站予以公示,並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罰款,對責任單位處十萬元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有關當事人涉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主管部門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有關當事人涉嫌詐騙、偽造公文印章、賄賂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六條 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職責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的具有本市戶籍社會救助對象以低廉租金標准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二)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出租價格,按照合理標准籌集,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單身居民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三)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出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單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四)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和轉讓年限,按照規定標准,主要採取市場化運作方式籌集、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單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五十八條 住房困難標准、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由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輪候規則以及相關標準的,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門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

第六十條 市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⑷ 深圳市的經濟適用房是按區來分配的嗎

去咨詢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內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容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⑸ 如何申請深圳經濟適用房

男朋友沒有戶口暫時不可以申請的,要等到兩個人的戶口都是深圳的才可以申請.

請問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

答:我市2005年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是:1、申請人及配偶無任何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會微利房、集資房、市場商品房和自建私房)及建房用地;2、申請對象必須是已婚家庭或單親家庭,且申請人及配偶戶籍遷入特區(或配偶戶籍遷入深圳市,單親家庭子女的戶籍遷入特區)時間、結婚時間或離異、喪偶時間均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3、申請人2002年至2004年三年的家庭平均收入在6萬元以下;4、申請人遵守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5、申請人按規定繳納了深圳市社會保險。

相關情況,你可以到下面國土和房地產局的官方鏈接查詢
http://www.szfdc.gov.cn/bmfw/bmwd/jjsyf/

⑹ 申請深圳經濟適用房的條件

答:我市2005年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是:1、申請人及配偶無任何住房(包括准成本房、版全成本房、全成本微權利房、社會微利房、集資房、市場商品房和自建私房)及建房用地;2、申請對象必須是已婚家庭或單親家庭,且申請人及配偶戶籍遷入特區(或配偶戶籍遷入深圳市,單親家庭子女的戶籍遷入特區)時間、結婚時間或離異、喪偶時間均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3、申請人2002年至2004年三年的家庭平均收入在6萬元以下;4、申請人遵守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5、申請人按規定繳納了深圳市社會保險。

相關情況,你可以到下面國土和房地產局的官方鏈接查詢
http://www.szfdc.gov.cn/bmfw/bmwd/jjsyf/

⑺ 在深圳怎麼樣才可以申請經濟適用房

今年的經濟適用房還沒有任何消息,以下是往年深圳經適房的要求,可供參考! 深圳安居放房申請單位:
市住宅售房中心業務受理窗口。
地址:福田區紅荔西路(蓮花二村)蓮花大廈東座二樓
申請人向深圳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夫妻雙方具有深圳特區常住戶籍,或購房申請人方具有深圳特區常住戶籍,配偶方具有深圳寶安或龍崗區常住戶籍。
(2)單親家庭的子女具有深圳特區常住戶籍。
(3)具有深圳特區常住戶籍的年滿35周歲的單身職工。
(4)有深圳特區常住戶籍的軍人、烈士的配偶。
(5)其他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條件。
2、申請人夫妻雙方在深圳市沒有購買任何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會微利房、拆遷補償住房、經濟適用房、集資房和市場商品房),且沒有在深圳市擁有自建私房或私人住宅用地,在全國范圍內沒有購買其他安居房或經濟適用房,也沒有領取過未購房住房補貼(未購房補差款);
3、申請人常住戶籍遷入深圳特區及配偶常住戶籍遷入深圳市(含寶安區或龍崗區)或單親家庭子女常住戶籍遷入深圳特區時間、結婚時間或離異、喪偶時間應符合我局當年公開配售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規定的時間;
4、申請人家庭年收入不高於我局當年公開配售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規定的家庭年收入標准;
市人事局認定的在國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歸國留學生不受家庭收入標准和上述規定時間的限制。

辦理步驟:
深圳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下達經濟適用房銷售計劃和房源,通過媒體發布經濟適用房出售通告→申請人到市住宅售房中心領取申請表格並遞交申請資料→售房中心審核、分類排隊打分→公示→售房中心校對、補充和更正有誤的申請信息→再次公示→申請人領取自選房號通知單→申請人自選房號→我局與申請人簽訂經濟適用房認購協議書→申請人到售房中心簽訂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申請人交納購房款或到指定銀行辦理按揭貸款手續→申請人到售房中心領取「入住證明書」 →申請人辦理入住手續。
辦理時限:由每次經濟適用房分配辦法確定。
由於深圳每次安居房分配時間並不固定,所以要留意報紙通告或到深圳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委員會網站了解( http://www.szpl.gov.cn/)
或到深圳市/區政府網站了解,一般都會及時公開的。

⑻ 如何申請深圳經濟適用房

深圳安居放房申請單位: 市住宅售房中心業務受理窗口。 地址:福田區紅荔西路(蓮花二村)蓮花大廈東座二樓 申請人向深圳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夫妻雙方具有深圳特區常住戶籍,或購房申請人方具有深圳特區常住戶籍,配偶方具有深圳寶安或龍崗區常住戶籍。 (2)單親家庭的子女具有深圳特區常住戶籍。 (3)具有深圳特區常住戶籍的年滿35周歲的單身職工。 (4)有深圳特區常住戶籍的軍人、烈士的配偶。 (5)其他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條件。 2、申請人夫妻雙方在深圳市沒有購買任何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會微利房、拆遷補償住房、經濟適用房、集資房和市場商品房),且沒有在深圳市擁有自建私房或私人住宅用地,在全國范圍內沒有購買其他安居房或經濟適用房,也沒有領取過未購房住房補貼(未購房補差款); 3、申請人常住戶籍遷入深圳特區及配偶常住戶籍遷入深圳市(含寶安區或龍崗區)或單親家庭子女常住戶籍遷入深圳特區時間、結婚時間或離異、喪偶時間應符合我局當年公開配售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規定的時間; 4、申請人家庭年收入不高於我局當年公開配售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規定的家庭年收入標准; 市人事局認定的在國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歸國留學生不受家庭收入標准和上述規定時間的限制。 辦理步驟:深圳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下達經濟適用房銷售計劃和房源,通過媒體發布經濟適用房出售通告→申請人到市住宅售房中心領取申請表格並遞交申請資料→售房中心審核、分類排隊打分→公示→售房中心校對、補充和更正有誤的申請信息→再次公示→申請人領取自選房號通知單→申請人自選房號→我局與申請人簽訂經濟適用房認購協議書→申請人到售房中心簽訂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申請人交納購房款或到指定銀行辦理按揭貸款手續→申請人到售房中心領取「入住證明書」 →申請人辦理入住手續。 辦理時限:由每次經濟適用房分配辦法確定。

⑼ 深圳市經濟適用房在哪申請

當地住房保障來和房產管理自局
經適房申請步驟:
1、領表。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領取《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
2、申請。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申請表及相關資料。
3、初審和公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初審並在社區公示。
4、復核。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會同區民政局復核並評分。
5、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辦會同市民政局復核並在市國土房管網站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市住房保障辦向申請人發放有效期為3年的准購證明。
6、輪候。市住房保障辦應當將取得購房資格的申請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輪候順序;分數相同的,通過搖珠方式確定輪候的先後順序。
7、配售通知。市住房保障辦根據房源情況,並按照輪候順序向申請人發出配售通知。
8、選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輪候人可根據配售項目房源情況選擇購房或繼續輪候。

⑽ 深圳市滿足什麼條件才能申請經濟適用房

一、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條件

1、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2、已婚(含離異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

3、申請家庭房產建築面積小於48平方米(含)

4、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二、申請流程

1、領表

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領取《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

2、申請

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申請表及相關資料

3、初審和公示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初審並在社區公示

4、復核

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會同區民政局復核並評分

5、批准和公示

市住房保障辦會同市民政局復核並在市國土房管網站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市住房保障辦向申請人發放有效期為3年的准購證明

6、輪候

市住房保障辦應當將取得購房資格的申請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輪候順序;分數相同的,通過搖珠方式確定輪候的先後順序

7、配售通知

市住房保障辦根據房源情況,並按照輪候順序向申請人發出配售通知

8、選房

接到配售通知的輪候人可根據配售項目房源情況選擇購房或繼續輪候

(10)深圳經濟適用房建設擴展閱讀:

申請經濟適用房材料

1、 按要求填寫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審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3、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戶口簿或戶籍卡復印件(驗原件),持戶籍卡的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應提供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復印件(驗原件)

5、 婚姻狀況證明

①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

②離異帶子女的,提供離婚證復印件(驗原件)、法院民事調解書、判決書復印件(驗原件)或離婚協議檔案及未再婚證明

③喪偶帶子女的,提供喪偶的死亡證明復印件(驗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證明

④未婚、離異未帶子女或喪偶未帶子女的視為單身,提供未婚證明

6、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工作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及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

7、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住房證明,工作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及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身份證及戶口本地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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