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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經濟開發區規劃

發布時間:2021-02-28 14:05:24

『壹』 宣城有幾個省級開發區

安徽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省級)
安徽宣州經濟開發區(省級)
安徽狸橋經濟開發區(省級)
安徽寧國經濟開發區(省級)
安徽廣德經濟開發區(省級)
安徽廣德新杭開發區(省級)
安徽港口開發區(省級)
安徽郎溪十字開發區(省級)
安徽郎溪經濟開發區(省級)
安徽旌德經濟開發區(省級)
安徽績溪經濟開發區(省級)
安徽涇縣經濟開發區(省級)

『貳』 想知道: 宣城市安徽宣城廣德縣的經濟開發區在哪個鄉在哪

我在宣州區,你做甚?

『叄』 安徽宣城有哪些工業園區

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

『肆』 宣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飛彩門面房2-3號在什麼路上

拿快遞是么?

『伍』 想知道: 宣城市宣州區經濟開發區北區安國路與竹塘路交叉口在哪

位於宣州經濟開發區奉公路與安國路交叉口東南角

『陸』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宣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寶城路669號屬於什麼鎮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宣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寶城路669號不是屬於什麼鎮,而是屬於宣城市宣州區飛彩街道(鎮與街道是同一個級別)。

『柒』 我是宣城市的,因拆遷,但跟拆遷單位鬧矛盾了,好像都有人把經過發到網上了。我想找到所寫的內容看看

宣城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試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令

第21號

《宣城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0年5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長:虞愛華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宣城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更好的統一拆遷補償安置標准,公開、公平、公正的做好房屋拆遷工作,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建設、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的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公安、城管、規劃、房管等部門和宣州區人民政府等單位應依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保障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拆遷人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市政公用事業項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和國有土地收儲項目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宣城市人民政府授權宣州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拆遷計劃,應當包括拆遷范圍、方式、期限等;拆遷方案應當包括被拆遷房屋狀況、各種補償和補助費用概算、產權調換房屋安置標准、新建安置房屋地點、臨時過渡方式及具體措施等。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省級以上重點工程辦理拆遷報批手續時,在有關部門辦理各項審批手續或出具有關證明後,拆遷工作可與報批手續同步進行。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足額籌措補償安置資金並全部用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拆遷補償安置標准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公告公布後,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包括裝飾、裝修)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和抵押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布房屋拆遷公告的同時,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管、工商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在暫停辦理手續期間,有關部門辦理上述手續和證照,均不得作為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除特殊情況外,延長暫停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公安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居民戶口遷入與分戶等手續。因出生、畢業、婚姻、軍人復轉退以及刑滿釋放、勞教期滿等原因,確需遷入拆遷范圍內入戶或分戶的,公安部門應將入戶、分戶情況及時通知拆遷人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變更拆遷范圍或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必須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原批准部門提出申請,原批准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變更,變更後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內容應予以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進行拆遷。
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四條 從事拆遷業務的單位必須持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的《拆遷資格證書》。
專業拆遷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業務培訓,取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的《崗位工作證》後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對拆遷公司的年度考核制度,加強對拆遷公司拆遷事務的監督管理,對從事房屋拆遷業務人員進行業務、技術培訓和考核。
房屋拆遷單位和自行拆遷的單位應當建立拆遷工作檔案和拆遷工作日誌。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貨幣補償估價鑒定的監督管理。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其估價技術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房地產估價規范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房屋估價活動。
拆遷估價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拆遷估價活動和估價結果。
第十七條 實施房屋拆除,應當遵守市容、環境保護、建築施工安全等法律、法規規定,實行文明、安全施工,保持環境清潔。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將簽訂的協議書副本送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二)安置用房面積、標准、地點;
(三)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五)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六)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文本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的示範文本印製,供拆遷當事人參照使用。
第十九條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如需拆遷,拆遷人應當與代管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遷人應當與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本款規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條 拆遷下列房屋,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並就被拆遷房屋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後,實施拆遷:
(一)有產權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對拆遷補償方式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第二十一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按協議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二十二條 拆遷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裁決。裁決作出之前,裁決機關應當充分聽取拆遷當事人的意見。
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依法需要停止執行的情形外,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房、周轉房的,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四條 行政強制拆遷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強制拆遷申請;
(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強制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現場查勘,提出強制拆遷意見,並附房屋拆遷許可證、裁決書等有關資料,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審查;
(三)市人民政府法制辦應當自收到強制拆遷意見之日起5日內將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做出強制拆遷決定,並責成房屋拆遷管理、城市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和轄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組織人員實施強制拆遷。公安部門負責維護強制拆遷現場秩序;
(四)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實施強制拆遷的7日前通知拆遷當事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五)實施強制拆遷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製作筆錄,記明強制拆遷過程和搬遷的財物,由執行人、被執行人簽名;被執行人拒絕簽名的,應在筆錄中註明。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強制拆遷意見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不得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實施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影響生產、生活的行為。
被拆遷人不得損壞、拆除被拆遷房屋的共用設施。
第二十六條 在拆遷范圍內屬危險房屋的,應按建設部《危險房屋鑒定標准》規定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果可先行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七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受讓人應提供有關部門批准文件、轉讓合同和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辦理有關變更手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變更後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內容予以公布。
項目轉讓後,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條 房屋拆遷完成後,拆遷人應在10日內將拆遷有關資料送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建檔。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九條 拆遷范圍內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其所有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自行拆除。
第三十條 被拆遷房屋的性質、用途,依據該房屋所有權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等有效合法證明確認。房屋改變用途的,依據規劃、國土資源、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准文件確認;其中生產、經營用房,還必須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前取得有效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法定執業執照,並且依據執照規定的范圍、地點進行生產、營業的方可確認。
對祖居及由於歷史原因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被拆遷房屋,如被拆遷人能提供可作為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依據的相關證書,經負責房屋產權登記的管理部門審查無異議後確定建築面積和用途。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建設的房屋,按規定進行公示無異議的可參照合法房屋予以認定補償。
1990年4月1日—2002年10月31日期間建設的違法建築,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拆遷協議,並自行拆除的,按重置價格的70%給予補償。
2002年11月1日《宣城市城市規劃區個人建房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後建設的違法建築,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除,按照磚混結構50元/㎡、磚木結構40元/㎡、簡易房30元/㎡予以補助自拆費用。
第三十一條 拆遷沿城市總體規劃確定並已形成了道路兩側的私有住宅改做營業的房屋,按住宅確認。具備下列條件的,可根據證、照,確認一個最大的自然間面積為營業房面積:
(一)房屋所有人利用底層沿街整間房屋自行經營的;
(二)自本辦法實施之日前房屋所有人已經領取了《營業執照》,且被拆遷房屋是《營業執照》所登記的營業場所。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以有效房屋產權證記載面積為依據確認。
第三十三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根據所在地塊同類房屋基準價格結合市場修正系數協商確定被拆遷房屋具體的貨幣補償金額。協商不成的,按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理。其中房屋市場基準價格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價格、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於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本條所稱市場修正系數,是指對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化補償方式的,在市區房地產市場價格出現較大幅度波動,通過基準價格計算補償不能真實反映被拆遷房屋市場價格且與市場價格形成較大偏差(±5%)時,經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拆遷人根據房地產市場價格變動情況共同確定的系數。被拆遷房屋具體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基準價格×(1+市場修正系數)×房屋建築面積。
前款的市場修正系數,僅適用於住宅房和商業經營用房,由拆遷人在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確並經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
第三十四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對住宅房,在同一區域范圍內實行等面積置換,並按照最接近被拆遷房屋合法面積就近靠檔選擇安置房。拆遷雙方當事人應按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屋各自基準價格計算結構、成新、樓層等差價。
(1)結構差價。不同結構房屋之間按重置價格計算差價。由多層安置到總層數8層以上的高層房屋,不結算結構差價;安置到7層以下的多層房屋,結構差價按50%計算。
(2)成新差價。按照市房屋拆遷補償標准中的成新系數結算成新差價。
(3)區位差價。不同區位安置,按照市房屋拆遷補償標准中的區位價格計算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之間區位差價。
(4)樓層差價。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按照「誰先搬遷、誰優先選房,同時搬遷、搖號選房」的原則辦理,多層住宅樓層系數按有關規定執行,安置房為高層的樓層差價由拆遷人確定。
(5)面積差價。選擇安置房面積在80㎡以內的,安置房面積超過被拆遷房屋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基準價格的90%購買;再超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基準價格購買。
被拆遷房屋面積大於安置房面積的部分,按照基準價格結算差價。
第三十五條 被拆遷房屋為住宅房,多層及多層以下的被拆遷房屋調換到小高層的(11層以下),安置面積按被拆遷房屋合法面積增加6%;調換到高層的(12層及12層以上),安置面積按被拆遷房屋合法面積增加9%。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為住宅房,由內區域向外區域產權調換可以增加優惠安置面積,等面積置換和增加的優惠安置面積部分的安置房價格,按基準價格購買並享受房價優惠政策,具體標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拆遷國有劃撥土地上的商業、辦公等房屋時,應當實行貨幣化補償,按基準價格計算補償;國有劃撥土地上的生產(含生產性辦公)、倉儲等房屋拆遷時,按重置價格對房屋計算補償,按區位價格對土地計算補償。
國有出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拆遷時,根據該土地使用權的剩餘年限所對應的正常市場價格進行計算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及標准由國土資源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被拆遷人不同意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補償安置方式進行補償安置的,可以在收到《房屋拆遷補償測算通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要求依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計算補償安置。
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為依據,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建築結構、成新等因素評估確定。
房地產評估機構的確定、評估結果的公示和對估價結果異議的處理程序等按照《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規定進行。
第三十九條 為了鼓勵搬遷,根據拆遷面積大小確定獎勵優惠期限,並分期實施一定的拆遷獎勵優惠政策,並視具體情況在每個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
第四十條 拆遷市政公用設施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
拆遷其他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原則上按基準價給予貨幣補償,有條件的也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按相關規定程序報批後進行建設。
第四十一條 拆除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購房權利的,房屋承租人購房後,拆遷人應當對其按照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
第四十二條 拆除出租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四十三條 住宅房屋拆遷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可通過政府統一建設,也可公開集中采購普通商品房(由拆遷人根據項目情況自行確定),還可以通過向符合條件的被拆遷人提供經濟適用房及廉租住房等形式進行拆遷安置。
第四十四條 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廉租房作為拆遷安置房可實行產權共有、租售並舉,其中產權調換不足50平方米部分屬政府產權,廉價出租,允許被安置人根據經濟狀況分年、分期購買,分期購買可以每期按5平方米作為起點購買,直至取得完全產權。
第四十五條 被拆遷人屬低保戶家庭的,居住面積不足50㎡的,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提供不少於50㎡的建築面積的房屋作為安置房。安置房價格高於被拆遷房屋價格的,不結算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產權調換的差價。
第四十六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准;屬於新建安置房的,應當符合設計規范要求,並經驗收合格。
第四十七條 拆遷人應當對因拆遷而搬家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按規定付給搬遷補助費;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從周轉房遷往安置房時,拆遷人應當再次付給搬遷補助費。
第四十八條 實行貨幣補償方式的住宅房屋,拆遷人應按規定標准一次性付給被拆遷人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九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非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過渡期限的計算,自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交房之日起,至拆遷人提供安置房屋之日止。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
第五十條 拆遷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內的周轉房,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權選擇自行解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房的,拆遷人應當從其搬遷交房之月起至被安置後的4個月內,按規定的標准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並應在得到安置房後的4個月內騰退周轉房。
第五十一條 拆遷住宅房屋的,拆遷人超過18個月未安置的,對自行解決周轉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應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規定標準的2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對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遷人除了繼續提供周轉房外,應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規定標准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五十二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費用:
(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
(二)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按照被拆遷房屋區位、用途、建築面積和停產停業時間計算的適當補償費用。
第五十三條 各類房屋及附屬設施、裝飾物的拆遷補償、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等標准,按照當年公布的拆遷補償標准執行。市區房屋拆遷各類附屬補償及安置補助費標准,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於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五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被拆遷人應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交給拆遷人,由拆遷人統一登記、代收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並到市房地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安置後,安置房的所有人應當及時到市房地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安置房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五十五條 被拆遷人用貨幣補償款購買的住宅房屋和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與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辦理房地產權證時免繳契稅。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按已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標准給予罰款。
第五十七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拆遷的;
(二)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九條 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的,評估結果無效,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重新評估,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取消其資質。
房地產評估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對拆遷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房屋拆遷後,拆遷人應按期建設並按時還房安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房屋拆遷後的工程建設進度進行檢查,對不按期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二條 阻礙拆遷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發布房屋拆遷公告的;
(四)作為拆遷人或者接受委託實施拆遷的;
(五)違法作出拆遷裁決的;
(六)違法實施強制拆遷的。
第六十四條 有本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所列的違法行為,對拆遷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批准並正在實施過程中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原規定辦理。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30日市政府發布的《宣城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期間,國家和我省出台新法規、規章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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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查詢安徽省 宣城市 宣州區經濟開發區麒麟大道39號 2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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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成立於2003年05月21日,主要經營范圍為許可經營項目:回無等。答
法定代表人:李小軍
成立時間:2003-05-21
注冊資本:5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42500000005543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公司地址:安徽省宣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辦公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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