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適用房買賣操作實務的目錄
第一部分經濟適用房實務問答
1.何謂經濟適用房以及其與商品房有何區別?
2.經濟適用房與限價商品房、廉租房有何區別?
3.我國對經濟適用房的產權有何規定以及其與商品房在產權上的規定有何不同?
4.在我國,經濟適用房、商品房和房改房三種房產證有何異同?
5.在我國,房改房是否屬於經濟適用房的范疇?
6.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我國對現行經濟適用房產權有何具體規定?
7.在我國,經濟適用房由哪個部門進行管理?
8.我國對經濟適用房的建設管理有何規定?
9.我國對如何制定經濟適用房發展規劃作出了哪些具體的規定?
10.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個人如何選購經濟適用房?
11.經濟適用房銷售流程是如何規定的?
12.我國《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中,針對我國經濟適用房現狀提出了哪些規范和改進制度?
13.如何對經濟適用房的銷售價格進行嚴格監管以及對經濟適用房銷售單位違規行為應當如何進行處理?
14.申請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房有哪些具體條件以及提交的資料有哪些?
15.在我國,居民購買經濟適用房有哪些步驟和流程?
16.何謂定向銷售的經濟適用房以及如何確保經濟適用房銷售給符合條件的居民?
17.外地人、學生、有房戶能否購買經濟適用房?
18.購房者在購買經濟適用房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19.購買經濟適用房審批表應該到哪裡領取以及表格填寫完後,應交到哪裡審批蓋章?
……
第二部分經濟適用房買賣案例現場
附錄
後記
『貳』 經濟適用房已經滿五年 這類房買賣怎麼操作
第三十條經濟抄適用住襲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叄』 經濟適用房私下交易該如何操作
也不是所有的經濟適用房都能進行交易的。
一、什麼房子能賣
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具體時間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准。
①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②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
二、賣了房子後的結果,
按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以原價出售給有購買資格的人後,原購房人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者還可再次購買他處的經濟適用住房。
三、怎麼購買
①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購買此類經濟適用房不需要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特殊條件,任何購買人群都能購買。購買此類二手經濟適用房除正常繳納 1.5%的契稅、5‰的印花稅外,不需要再繳納成交價3%的土地出讓金。例如:購買一套面積為95平方米,原購房價格為2650元/平方米,現市場售價為 3600元/平方米的已購經濟適用房,其總購房款為3600×95=342000元,除購房款外,購房人還需繳納342000×1.5%=5130元的契稅,以及342000×0.0005=171元的印花稅。
②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購買此類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客戶,首先必須滿足普通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其次購房人還需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手續。若所購置的已購經濟適用房超過核定最高購房總價標准以外部分,則需補交10% 的綜合地價款並所購房屋仍按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
四、如何選購經濟適用房
首先,結合工作單位、居住習慣、生活方式等綜合因素,再決定購買哪個區域內的經濟適用房項目。如上班單位離項目的遠近、周邊的親朋好友居住情況等都屬於綜合考慮因素。
其次,到項目現場考察,了解項目本身的配套設施,並結合自身的需要進行購買。如新婚夫婦,要考慮到幼兒園、小學以及醫院等配套。還有,對社區的綠化率、停車、物業管理等狀況都應有所了解。
第三,根據自身的居住要求,詳細了解經濟適用房的戶型結構及面積大小,以及通風、採光、朝向等基礎資料。
第四,對房屋的權屬關系要有詳細調查,特別要注意房屋是否有共有人,防止購買後,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另外,特別提醒務必別買沒有房產證的二手經濟適用房。
『肆』 經濟適用房買賣操作實務的內容提要
為了抄便於讀者更好地理解襲本書中的內容和避免不必要的誤解,本書作者現就本書中的相關事項做出如下聲明:
一、
二、本書的內容主要是根據適用於全國的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撰寫而成,其中有些內容涉及到地方性法規內容,但本書中也可能未全面顧及到該地方的地方性法規的有關規定,敬請讀者在閱讀此書內容之時,同時也需要注意了解本地區最新頒布的地方性法規的有關規定。
三、本書中結論性意見均是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做出,但不等同於法院判決、裁決的結果,其結論性意見僅供讀者理解現行法律和處理類似糾紛時做參考之用。
『伍』 二類經濟適用房買賣流程誰清楚需要交納什麼費用
二類經濟適用房的房產證上一般標明其房屋性質是「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購買二類經濟適用房除與普通商品住房一樣繳納契稅、個稅、增值稅及附加外,還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
一、什麼是二類經濟適用房?
所謂的「二類經濟適用房」,其實是民間對危改回遷房、集資建房、安居房、康居房等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一類房子的統稱。二類經濟適用房的房產證上一般標明其房屋性質是「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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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貸款擔保有哪些規定--經濟適用房買賣操作實務(房地產操作實務指導叢
貸款可以採取保證、抵押、質押、抵押加保證、抵押加保險等擔保方式。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根據借款人情況確定貸款擔保的具體方式。 保證:(1)保證人應具有法人資格、符合提供保證擔保的其他法定條件並且應該經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2)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的貸款擔保為全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3)保證期間自債務履行之日起至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兩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4)辦理完畢保證擔保的有關手續及相關貸款手續後方可發放貸款。(5)承辦貸款業務的銀行與保證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或撤銷等情況時,保證人應及時通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為需要提供新的擔保的,借款人須提供新的擔保並辦理有關手續。 抵押:(1)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2)抵押的財產應當符合我國《擔保法》第34條、第37條的規定。抵押財產范圍限於: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②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3)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抵押物的價值。(4)借款人以其貸款所購房屋抵押的,應當以該房屋價值全額作貸款抵押。(5)抵押物的剩餘土地使用年限應高於貸款期限3年(含)以上。(6)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7)抵押登記辦理完成並辦理完畢相關貸款手續後,方可辦理貸款發放手續。(8)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9)抵押權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消滅。 質押:(1)本辦法所稱質押為權利質押。出質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2)用於質押的權利應當符合我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出質的權利的范圍限於:①銀行定期存單且限定於此項貸款受託人簽發的且不自動轉存的銀行存款單。②憑證式國債且限定於此項貸款受託人代理發行並兌付的國家債券。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其他權利。(3)權利憑證載明的兌現日不得先於貸款到期日。(4)質權設定並辦理完畢相關貸款手續後方可發放貸款。(5)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辦理移交權利憑證手續。移交的權利憑證為銀行定期存單的,承辦貸款業務的銀行應當核押。(6)質權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消滅。 抵押加保證:(1)抵押加保證的兩種方式:①抵押加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抵押加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指抵押登記完成前,以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作為貸款的擔保,在抵押登記完成後,保證責任解除,以抵押作為貸款擔保的分階段擔保方式;②抵押加一 般保證。抵押加一般保證指在抵押登記完成前,以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作為貸款的擔保,在抵押登記完成後,以抵押作為貸款的擔保,同時保證人對處置抵押物不足清償債權的部分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共同擔保方式。(2)保證與抵押按保證、抵押的相關規定執行。 抵押加保險:(1)抵押加保險指抵押登記辦理完成前,由借款人購買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的保險,在抵押登記完成後,以抵押作為貸款擔保的方式。(2)抵押按抵押的相關規定執行。(3)採取抵押加保險的,保險合同生效並辦理完畢相關貸款手續後方可發放貸款。摘自:高娃著《經濟適用房買賣操作實務(房地產操作實務指導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