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經濟適用房如何退房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共同專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屬城鎮戶口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標准(見附錄);
(三)無自有住房,或者現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於10平方米;經濟適用房
(四)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公有住房;
2. 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 參加本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 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
5. 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五)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
❷ 經濟適用房不想要了,能退嗎
1、經濟適用住房是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主要針對中低收入家庭。
2、經濟適用房的取得是依法提出申請,經過資格審查之後做出是否予以批准購買的決定,所以經濟適用房並不具有強制性,如果不想要了,是可以撤銷經濟適用房購買申請的。
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監察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❸ 經濟適用房為什麼要退出歷史舞台
經濟適用房不好賣
從2000 年開始,經濟適用房的銷售量佔比呈現明顯的下降趨勢,直至2005 年左右才漸趨平穩,與此同時,普通住宅的銷售量佔比呈現明顯的上升趨勢。
依據1998-2010年數據,經濟適用房、普通住宅和別墅(包括高檔公寓)這3類住宅在銷售面積與銷售額方面存在如下變化:從銷售面積上看,普通住宅、別墅(包括高檔公寓)的增長率高達880%和1122%,而經濟適用房的銷售量僅增長了65%;從銷售額的增長情況看,普通住宅、別墅(包括高檔公寓)分別達到了2217%和2807%,而經濟適用房的增長率只有298%。經濟適用房銷售總量的增長水平遠低於其他兩類住宅,而其銷售量佔比甚至出現了明顯下滑。從銷售面積及銷售額佔比來看,普通住宅佔比呈現初降後升的態勢,銷售面積及銷售額佔比處於80%-90%之間,占據了整個住宅市場的絕大部分。別墅(包括高檔公寓)的銷售面積佔比從3.19% 上升至4.52%,如以銷售額衡量則增長更為明顯,從7.91%上升至10.46%,在整個住宅市場中亦佔有一席之地。相較而言,經濟適用房的銷售面積曾一度從15.39%上升至2000 年22.69%的峰值,之後卻持續下滑至2.94%,銷售額佔比則從8.60%下滑至2010 年的1.55%。
綜上,與普通住宅、別墅(包括高檔公寓)相比,經濟適用房銷售總量增長緩慢,而銷售量佔比下滑明顯;普通住宅、別墅(包括高檔公寓)的銷售總量增長迅速,且銷售量佔比均有所上升。此外,經濟適用房銷售佔比明顯下滑而普通住宅佔比持續上升。
經濟適用房賣不過普通住宅和別墅的主要原因有:
1、供給動力不足。普通住宅、別墅(包括高檔公寓)的開發能夠從土地出讓、相關稅費等途徑為地方財政大量輸血,而經濟適用房帶有極強的政策性與計劃性,在土地、稅賦方面享受政策優惠,需要地方財政支持,地方政府推動經濟適用房開發的熱情普遍不高;對於開發商而言,經濟適用房價格偏低,利潤較薄,如非特殊情況(如政府附帶補償條款)亦缺乏開發動力。
2、購買資格的限制。各地經濟適用房均會設置一定的購買資格,具備當地城市戶籍往往是必備條件,這就把大量跨市流動人口、進城農民等消費慾望較強的群體排除在外。
3、市場定位尷尬。首先,與一般商品房相比,經濟適用房在價格上有一定優勢,但往往在區位、建設質量上與普通商品房有一定差距,這導致部分中、低收入階層消費者在選擇經濟適用房時面臨兩難抉擇。其次,經濟適用房的功能、消費主體定位較為寬泛、模糊,針對性不強,往往先啟動建設再開展申購工作,開發效率、接受程度往往比不上前者。
上述現實造成了經適房供需總量增長緩慢、供需佔比持續下滑的現象。近年來,隨著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回遷房、農民拆遷安置房、公租(廉租)房等其他形式的保障房大量出現,滿足了大量新生城鎮居民或是城鎮中低收入階層的住房需求,在某些地區其供給、銷售量明顯超過經濟適用房。無論是從政策設置還是從市場地位看,傳統經濟適用房的定位都有待重新審視。
城鎮化促使房子熱銷
研究表明,城鎮化是普通住宅、別墅(包括高檔公寓)銷售持續增長的主要動因。影響各類住宅銷售量的主要因素依次為:城鎮人口數量、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以及住宅銷售均價。
即使對於別墅(包括高檔公寓),城鎮人口數量增長對於銷售量提升的解釋力度也超過了城鎮居民人均收入,這表明城鎮化是推動我國城鎮住宅需求的最重要力量。在城鎮化的推進過程中,我國住宅需求逐漸從計劃體制向市場體制轉軌,擁有城鎮住宅逐漸成為"城市人"顯性及隱性的身份標志,從顯性方面看,城鎮住宅往往與戶籍、教育、社會保障等城市福利資源捆綁;從隱性方面看,住宅逐漸成為家庭與個人財富、身份地位的主要標志之一。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隨著城鎮人口的持續上升,住宅消費得到了持續有力的支撐,且顯示出較強的剛性;當然,國民經濟實力的整體增強、家庭收入的提高使住宅消費的持續增長成為可能,但收入增長並非促進住宅消費的直接原因。這是因為,人均收入的增長,房價呈現同等的增長趨勢,單純的收入增長並不足以成為住宅銷售量增長的推動力。銷售量隨房價攀升主要源於以下原因:一是城鎮居民的住宅需求呈現較強剛性,對住宅的迫切需求心理與收入的增長使得住宅需求的價格彈性較小;二是隨著房價節節攀升,其財富效應顯現,消費中的投資、投機成分逐漸增多。
3類住宅銷售情況變化
首先從供給總量上看,經濟適用房、別墅(包括高檔公寓)在供給總量上較為接近,2010 年兩者的施工面積、竣工面積均約為普通住宅的5%左右。所不同的是,經濟適用房的供給量近年來持續下降,而別墅(包括高檔公寓)則呈上升趨勢。
從待售率變化的總體趨勢上看,各類住宅的待售率都經歷了先降後升的過程,2007 年處於待售率的歷史低點,這反映了住宅銷售從房地產市場發展初期開始逐步升溫,然後又漸趨理性的過程。相對而言,經濟適用房年均待售率約12%,變化幅度很小;普通住宅的年均待售率達到了20%,別墅(包括高檔公寓)年均待售率則高達28%,且二者近年來上升趨勢明顯。以上現象說明,相對於普通住宅、別墅(包括高檔公寓),經濟適用房的潛在需求較強、對可售存量消化力度最大,但其供給總量佔比卻持續下降;別墅(包括高檔公寓)的待售率一直處於高位,但即使在待售率上升的同時供給仍在持續放大。
綜上,1998-2010 年,普通住宅、別墅(包括高檔公寓)的銷售量及銷售佔比總體呈上升趨勢,城鎮化的推進、住宅市場供需機制的轉型是推動其銷售增長的主要原因,但近年來,上述兩類住宅的待售率持續上升,已處於相對高位,應引起重視;相較而言,經濟適用房的銷售總量未隨城鎮化推進、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相應上升,銷售佔比甚至持續下降。
鑒於上述情況,建議住宅市場改革與調控可著重從保供給與調結構兩方面入手:
(一)保供給。從各類住宅待售率的比較可以看到,保證中低收入階層的住房供給是重點。據相關測算,我國在"十二五"期間需要新建住房建築面積54億平米,而進城農民、城市貧民階層等中低以下收入階層的住房需求將在其中占很大比重,該群體數量龐大、住房需求迫切,住房保障不僅關繫到該群體是否能真正共享城市福利體系,而且關繫到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對於中低以下收入階層的住房保障,一是要做好制度設計,兼顧效率與公平;二是要解決大量住房建設的資金來源。在制度設計上,應避免保障房供給政策覆蓋出現盲點地帶,傳統經適房針對具有城市戶籍的低收入階層,而回遷、安置房針對城鎮化進程中失去原居所或土地的人群,大量不滿足上述條件的跨市務工、進城農民則被排除在外。建議除特殊帶有徵用補償意義的保障房(如回遷房、安置房)外,逐步建設以公租、廉租房供應為主體的保障房供應體系,對不同收入層次的消費主體適用不同等級的租金補貼標准而非配備不同類型的住房,逐步實現保障房供應體系的並軌運行。在保障房建設的資金來源方面,除財政支持外,可倡導社保基金、各種險資等追求長期、穩定回報的資本進入保障房建設市場。
(二)調結構。一是對住宅產品的供給結構進行引導與調控,鑒於高端住宅的待售率已經較高,可通過加強信息引導、調節稅費杠桿的途徑進行調控,避免其投資效率進一步下降,防止結構性的待售、空置情況進一步嚴重化;同時,通過信貸、土地、稅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引導、鼓勵開發資源適當向中低端住宅市場傾斜。二是引導城鎮居民住宅消費觀念的轉變,對於中等以下水平收入群體,應逐步將住宅產權與城市戶籍、社保、子女教育等福利松綁,在此基礎上引導其有效利用保障用房解決基本的住房要求;對於中等以上水平收入消費者,主要通過市場模式解決供給,同時也應通過房產稅、信息引導等方式,逐步還原住宅的基本消費品屬性,減弱其投資屬性,引導該群體的住房消費心理回歸常態。三是重視對地域間的不均衡進行調控,對於整體空置率已經較高的地區、城市,應通過控制土地指標供給等途徑防止其進一步過度投資,同時引導大量進城群體向中小城鎮轉移或是就近城鎮化,避免給一線城市的住房、社保、教育等城市資源施加更大壓力~
❹ 經濟適用房退款什麼時候能退
可以退房,經濟適用房未滿5年的可以按規定退給當地相應的管理部門。
一、經濟適用房退房的條件
1.經濟適用房購房人戶口遷離本市或不在本市常住的;
2.經濟適用房購房人需另行購買住房的;
3.經濟適用房購房人因大病等特殊原因造成經濟困難的;
4.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經濟適用房退房人名下有其他房產,則按「自願申請政府作價收回經濟適用房」的方式退出。
❺ 如何辦理經濟適用房退房手續
1、退給開發公司:請與開發商聯系,協商一致後辦理退房手續。
2、申請政府回購:針對經濟適用住房回購的具體辦法,將在《關於規范杭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購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中予以明確,目前,該《實施意見》已經市長辦公會議和市委常委會審議
❻ 經濟適用房是不是就要退出歷史舞台了
登記滿5年,方可上市交易 根據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房產登記滿5年需上市交易,經住內房保障部門審查;容對已列入3年城市舊房改造、基礎設施、公益設施建設計劃范圍的住房,經市政府批准,按當期市場價格扣除相關費用後回購;
❼ 經濟適用房會不會被收回
不符合規定的將被收回。
經濟適用房主要保障對象是低收入群體,是為了解決居民的住房困難問題。因此,《通知》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閑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
對違規出售、出租、閑置、出借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並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通知》還規定,已經享受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必須辦理退出手續或補交相關價款取得完全產權。
(7)南京經濟適用房退出擴展閱讀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須符合有關政策規定並取得完全產權。為此,《通知》要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對個人是否已繳納相應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成交價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等情況出具書面意見。房屋登記、租賃管理機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租賃備案登記時,要比對住房保障部門提供的有關信息。
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的,任何中介機構不得代理買賣、出租其經濟適用住房;房屋租賃備案管理機構應當暫停辦理其經濟適用住房的租賃備案,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停辦理該家庭購買其他房屋的權屬登記,並及時通報住房保障部門。
❽ 關於南京經濟適用房問題,請教各位!!!!
我已經在街道填寫了經濟適用房申請表
是否還要去區房管部門登記
❾ 經濟適用房轉商品房後是否可以認定為退出了政策房
目前市場上在流通的經濟適用房有兩種:一類經濟適用房和二類經濟適用房。
一類經濟適用房,需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5年後,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不滿5年的不能上市交易。
二類經濟適用房不受5年限制,取得房屋產權證便可以出售。
一、什麼是經濟適用房?
我們日常提到的經濟適用房其實是一類經濟適用房,是根據國家計劃安排的一類政策性住房,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藉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
1.一類經濟適用房: 面向社會公開發售的經濟適用房;
2.二類經濟適用房: 回遷性質或康居、安居性質的房屋,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其他類房屋。
二、經濟適用房的上市條件是什麼?
1.一類經濟適用房上市條件
一類經濟適用房需滿5年才可以上市。
1) 不滿5年的
對於不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契稅票填發日期或房產證登記日期不滿5年),不允許上市交易。對於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可向購買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2)滿5年的
對於一類經濟適用房滿5年的(契稅票填發日期或房產證登記日期滿5年),可以上市交易。但部分城區需戶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辦公室開具放棄優先回購證明。
一類經濟適用房房產證
2)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的
a.賣方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原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
b.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入戶查看,了解房屋狀況,確認賣方結清水、電、氣、熱和物業管理等費用。
c.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單位與賣方簽訂回購協議,支付購房款。
d.區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憑回購協議及其他相關材料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將回購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單位名下,並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記「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特別提醒:
1.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市場價格出售的購房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2.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原價出售的購房家庭,如再次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重新申請。
❿ 南京 經濟適用房,作為共同申請人,房屋賣掉後,可以拿到錢嘛
寧經濟適用房作為共同申請人,房屋賣掉後可以拿到錢吧,應該可以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