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哪裡能找到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發展水平評價體系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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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升格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有哪些好處
升格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有以下好處:
一、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收政策已基本取消;
二、根據國辦規定,國家級經開區原則上可以行使市級經濟、社會管理職權;
三、中西部的國家級經開區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財政部會貼息;
四、國家級經開區可以單獨組卷報國務院審批有關國土事宜;
五、國家經經開區融資不受現行政府性融資平台的限制,屬於鼓勵貸款對象。
拓展資料:
經濟技術開發區(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是中國最早在沿海開放城市設立的以發展知識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工業為主的特定區域,後來在全國范圍內設立,實行經濟特區的某些較為特殊的優惠政策和措施。
從發展模式看,增加區域經濟總量是其直接目標,以外來投資拉動為主,產業以製造加工業為主。1984年到1986年,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首先設立了14個國家級經開區。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為所在地(直轄)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擁有同級人民政府的審批許可權,以提高服務效率,打造更加優越的投資軟環境,吸引更多的投資者關注開發區,聚集投資,形成完善的產業鏈。
Ⅲ 如何申報國家級高新區和國家級經濟開發區,求詳細的指標要求。
申報國家級高新區需要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建審批原則和審批程序》
審批程序
(一)由國家級開發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正式向國務院行文提出擴建申請。
(二)由國務院批轉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主管部門(商務部)會同國土資源部、建設部提出初審意見。
(三)在商務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三部門初審意見一致的基礎上,由商務部起草請示報告會簽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後報國務院審批。
(四)經國務院批准,由商務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三部門聯合發函予以批復。
需報送的文件、資料
(一)國家級開發區綜合經濟發展情況。(國家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或相應管理機構出具);
(二)國家級開發區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與工業、倉儲、房地產等各類規劃用地面積與比例、開發區批准文件和文本、說明書、圖紙等。(國家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或相應管理機構和所在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共同出具);
(三)國家級開發區依法用地的證明文件。(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
(四)國家級開發區依法實施城市規劃管理的證明文件。(由省級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出具);
(五)經國務院批准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所在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圖紙及文本,在圖紙上需標出國家級開發區現有位置,擬擴建區域位置,明確的四至邊界。(加蓋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公章及省級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公章)。
(六)國家級開發區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實施情況。(商務部 辦公廳)
Ⅳ 中國國家級開發區經濟排名
中國共有54個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2005年9月數據),其中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是回1984年9月經國務院批准答設立的全國第一個國家級開發區。去年9月,商務部發布了中國首個《中國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報告》(2005)。報告對2004年54個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進行了分析,並對它們的綜合投資環境進行了評價。《報告》指出,33個設立時間較早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排名前10名依次是:天津、廣州、崑山、青島、漕河涇、煙台、北京、大連、南京、杭州開發區;15個新批準的中西部國家級開發區綜合排名依次是:合肥、長沙、呼和浩特、鄭州、成都、太原、西安、昆明、南昌、南寧、石河子、西寧、貴陽、銀川、蘭州開發區;5個享受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政策的工業園區綜合排名依次為:蘇州工業園區、金橋出口加工區、廈門海滄投資區、寧波大榭開發區、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
Ⅳ 國家級經濟開發區的數量、成立時間以及綜合排名
中國共有54個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2005年9月數據),其中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是1984年9月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全國第一個國家級開發區。去年9月,商務部發布了中國首個《中國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報告》(2005)。報告對2004年54個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進行了分析,並對它們的綜合投資環境進行了評價。《報告》指出,33個設立時間較早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排名前10名依次是:天津、廣州、崑山、青島、漕河涇、煙台、北京、大連、南京、杭州開發區;15個新批準的中西部國家級開發區綜合排名依次是:合肥、長沙、呼和浩特、鄭州、成都、太原、西安、昆明、南昌、南寧、石河子、西寧、貴陽、銀川、蘭州開發區;5個享受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政策的工業園區綜合排名依次為:蘇州工業園區、金橋出口加工區、廈門海滄投資區、寧波大榭開發區、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
每個開發區成立的時間和其他情況,可參考商務部網站:http://www.mofcom.gov.cn/xglj/kaifaqu.shtml
Ⅵ 國家級經濟開發區具備什麼條件
Ⅶ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特點
1、占城市的GDP總量大,對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貢獻大;
2、GDP增長率遠高於國家平均水平;
3、合同外資總額增幅、進出口總額增幅等數值均遠高於國家平均水平。
Ⅷ 中國現在有多少個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今年以來,有關部門新批準的中西部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已達11個。
作為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重要措施之一,1999年國務院決定允許中西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其省會或首府城市選擇一個符合條件並已建成的省級開發區,申辦國家級經濟 技術開發區。今年以來,國務院已先後批准合肥、西安、鄭州、成都、長沙、昆明、貴陽、南昌、石河子、呼和浩特、西寧等11個中西部具備較好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升格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使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總數達到16個。目前,我國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有43個。
Ⅸ 對國家級開發區,我國都出台了哪些重要政策
國家對國家級開發區都給予的支持,主要體現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進一步提高發展水平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15號)、《國務院關於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的指導意見》(國發〔2010〕28號);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的通知(商資發〔2006〕257號)、《商務部關於下放外商投資審批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發〔2010〕209號);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94號)等文件精神上,具體內容如下:
一、行政管理政策
1、堅持和完善精簡高效的管理體制。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管理機構一般是所在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除其中具有企業性質的外,根據授權行使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審批、經濟協調與管理等職能。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原則上不與所在行政區合並管理或取消管委會建制。(國辦發〔2005〕15號第5條)
2、完善開發區管理體制。保持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體制」運行的穩定性和效率,原則上國家級開發區不得與所在行政區域管理機構合一。
根據新時期發展要求,研究制定《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制定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開發區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將精簡高效、務實親商的國家級開發區管理體制制度化。(商資發〔2006〕257號第63條)
3、關於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依法制定《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和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開發區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進一步明確國家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法律主體地位和管理職權,完善行政管理體制。
選擇體制改革條件比較成熟的國家級開發區,設立為國家綜合改革試驗區。(商資發〔2006〕257號第86條)
二、外商投資政策
1、《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總投資3億美元和限制類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簡稱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包括哈爾濱、長春、沈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西安)商務主管部門及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額按注冊資本計,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額按評估後的凈資產值計,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限額按並購交易額計。(商資發〔2010〕209號第1條)
2、單次增資額在限額以下的增資事項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2條)
3、限額以上鼓勵類且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3條)
4、注冊資本3億美元以下外商投資性公司和資本總額3億美元以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4條)
5、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商務部審批外,服務業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包括限額以上及增資)由地方審批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和管理。
根據相關規定需取得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前置許可或向其徵求意見的,應取得書面文件或同意意見。金融、電信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事項仍按現行法律法規辦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5條)
6、由商務部、原外經貿部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變更事項(除單次增資達到或超過限額以及涉及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情況外)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6條)
三、土地政策
1、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依法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單獨組織報批,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級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圍內,不改變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建設項目用地,有關部門應依法、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國辦發〔2005〕15號第7條)
2、規范和促進開發區發展,發揮開發區在體制創新、科技引領、產業集聚、土地集約方面的載體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升級,支持具備條件的國家級、省級開發區擴區和調整區位,制定加快邊境經濟合作區建設的支持政策措施。(國發〔2010〕9號第18條)
四、財稅金融政策
1、促進國家級開發區與金融機構合作,建立股權式投資實體,投資區內高成長性的企業,建立推進市場化的金融合作模式。
積極創造條件,支持企業在上市。建立和完善開放的產權交易市場,開展信託業務,鼓勵建立各種形式的風險投資公司、擔保公司,引進和發展資金管理公司,為各類產權及資本進入、退出、轉讓、流動創造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商資發〔2006〕257號第64條)
2、關於加大財政金融扶持。繼續擴大對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規模,用於國家級開發區內基礎設施建設。
支持國家級開發區企業通過股票、債券等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通過市場化運作,建立國家級開發區投資基金,支持國家級開發區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商資發〔2006〕257號第89條)
3、中央財政對西部地區開發區、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和自主創新能力強的開發區,給予重點貼息支持。(財建〔2012〕94號第6條)
4、開發區管轄區域范圍內已落實貸款並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礎設施在建項目,均可按規定申報貼息資金。(財建〔2012〕94號第7條)
5、財政部根據年度貼息資金預算控制指標和當年貼息資金申報情況等因素確定貼息率,最高不超過當年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財建〔2012〕94號第8條)
6、項目建設期少於3年(含3年)的,按項目建設期進行貼息;項目建設期大於3年的,按不超過5年進行貼息;屬於購置的,按2年進行貼息。(財建〔2012〕94號第9條)
7、對中西部地區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貸款實施財政貼息。(國發〔2010〕28號25條)
8、繼續對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給予金融政策支持。鼓勵國家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內基礎設施項目及公用事業項目給予信貸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區內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等。(國辦發〔2005〕15號第8條)
9、大力支持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繼續實行對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貸款貼息政策,適當增加貸款貼息規模,對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給予同等的貼息政策;
中西部外貿發展專項基金、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援助資金,可用於支持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國辦發〔2005〕15號第9條)
五、產業發展政策
1、鼓勵跨國公司在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研發中心、財務中心、技術服務中心、培訓中心、采購中心、物流中心、運營中心和配套基地。(國辦發〔2005〕15號第10條)
2、鼓勵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申請設立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中心、出口監管倉庫和保稅倉庫;支持條件成熟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開展與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和保稅物流園區聯動試點,實現優勢互補。
以國家級開發區為龍頭,以點帶面,推動國家級開發區從單一的經濟功能區向綜合產業園區的轉變,形成綜合性產業增長帶。(國辦發〔2005〕15號第11條)
3、積極營造多種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引導一批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內資企業落戶國家級開發區,引導大中型國有企業到國家級開發區集中布局,讓國家級開發區成為國有企業改制、改造的有效平台。
認真解決好內資企業發展中的實際困難,培育一批管理水平高、綜合實力強、外向程度高的大型內資企業。(商資發〔2006〕257號第43條)
4、積極推動國家級開發區產業調整和優化升級,國家制定的產業促進政策可以在國家級開發區進行先試先行。(商資發〔2006〕257號第90條)
5、國家級開發區內設立的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級高新區內同類企業同等的優惠政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享受所在地區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的各項政策。(商資發〔2006〕257號第92條)
6、發揮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示範帶動作用,承接發展電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加強與東部沿海地區創新要素對接,大力發展總部經濟和研發中心,支持建立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和產業「孵化園」,促進創新成果轉化。(國發〔2010〕28號第8條)
六、企業支持政策
1、關於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國家級開發區內設立的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級高新區內同類企業同等的優惠政策;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享受所在地區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的各項政策。(商資發〔2006〕257號第92條)
2、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企業集合債券和上市融資。(國發〔2010〕28號第26條)
3、對投資中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和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按規定免徵關稅。(國發〔2010〕28號第25條)
七、環境保護政策
1、鼓勵國家級開發區開展區域環境管理標准化的認證工作,對國家級開發區創建「ISO14000國家環境示範區」給予專項資金和政策支持。鼓勵具備條件的國家級開發區進行國家循環經濟試點。(商資發〔2006〕257號第96)
八、拓園擴區政策
1、對已完成原經國務院批准規劃面積的開發建設,因經濟發展需求確需擴大規劃用地范圍的國家級開發區可申請擴建。(商資字〔2005〕96號第1條)
2、規范和促進開發區發展,發揮開發區在體制創新、科技引領、產業集聚、土地集約方面的載體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升級,支持具備條件的國家級、省級開發區擴區和調整區位,制定加快邊境經濟合作區建設的支持政策措施。(國發〔2010〕9號第18條)
3、保障國家級開發區生產建設用地有效供給。完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建審批原則和審批程序》,結合國家級開發區經濟發展狀況和土地利用水平,制定不同區域、不同發展階段國家級開發區擴區標准。
對於規模集中、產業集聚、土地集約、經濟發展好的國家級開發區,符合條件、確有必要擴大規劃面積或調整區位的,可報請國務院批准。
國家級開發區的建設用地用途以現代製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和承接服務外包業為主,除必要的配套設施外,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商資發〔2006〕257號第75條)
九、人才政策
1、鼓勵通過設立創業服務機構、留學生創業園等,吸引高素質人才進區投資創業。(國辦發〔2005〕15號第10條)
Ⅹ 全國共有多少個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別是哪些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是中國對外開放地區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大都位於各省、市、自治區的省會等中心城市,在沿海開放城市和其他開放城市劃定小塊的區域,集中力量建設完善的基礎設施,創建符合國際水準的投資環境,通過吸收利用外資,形成以高新技術產業為主的現代工業結構,成為所在城市及周圍地區發展對外經濟貿易的重點區域。有利於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有利於國有經濟結構的進一步優化,進一步提高吸收外商投資的質量,引進更多的先進技術。
1984年到1986年,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首先設立了14個國家級經開區;截止2015年5月,中國共設立218個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為所在地(直轄)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擁有同級人民政府的審批許可權,以提高服務效率,打造更加優越的投資軟環境,吸引更多的投資者關注開發區,聚集投資,形成完善的產業鏈。
詳細名錄見「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網路:http://ke..com/view/88796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