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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市經濟適用房有關政策

發布時間:2021-03-02 09:51:02

經濟適用房國家是否有哪些相關的規定與政策的要求

國家《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目前一般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每套建築面積為60平方米左右,高層可增加10平方米。

應該是不符合的,面積不符合,困難標准要看當地的政策。你應該向上級機關反映情況。

❷ 購經濟適用房有哪些優惠政策

一、根據相關文抄件政策規襲定,經濟適用房現享受以下幾項優惠政策:
1.免徵城市基礎相關配套費用和商業網點建設費、契稅
2.水電費、增容費減半徵收。
3.土地有當地政府劃撥,優先審批。
4.經濟適用房的建設管理費用只限於1%—3%,市場利潤被限在3%以下。
二、同時辦理經濟適用房需要繳納的費用有:

1.契稅:買方繳納房價款的4%;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減半交納,即交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契稅;
2.買賣手續費: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3.印花稅:買方房價款的0.5‰;
4.公共維修基金:購房款的2%。
5.同時在申辦產權證過程中,還需繳納登記費、房屋所有權工本費以及印花稅。

❸ 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經濟適用房買賣最新政策:

1、經濟適用房規定未滿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規定滿5年後,補交土地出讓金把經適房轉為商品房後就可以合法銷售;

3、目前還未滿5年情況下,簽署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

4、如何出售已購買的經濟適應房

經適房政策二手經濟適用房一般分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另一種是尚未住滿年的。「住滿5年」是以購房家庭取得的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者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準的。可由業主提供兩個證件中的任一個來確定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的居住時間。

1、 出售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二手經濟適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場價格出售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補交的綜合地價款的計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經濟適用房,面積80平方米,原購價4000元/平米,按市場價4600元/平米出售,補交的綜合地價款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後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

2、 出售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政策規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

此類二手經濟適用房的購買者必須符合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方可購買。

出售方以原價出售給有購買資格的人後,仍符合經濟適用房購房條件的,還可以再次購買他處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

(3)鎮江市經濟適用房有關政策擴展閱讀: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

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❹ 經濟適用房的政策是怎樣的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堅持「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分別決策」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經濟適用住房指導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指導、監督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編制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計劃、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做好項目儲備,為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經所屬主管部門批准後,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統一管理。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二條 用於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和各種戶型的比例,並嚴格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准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並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優選規劃設計方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第四章 價格的確定和公示
第十七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應當按照《經濟適用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的規定確定;其租金標准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於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 交易和售後管理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准;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規定享受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及面積標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本、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以及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公示後有投訴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簽署核查意見,並註明可以購買的優惠面積或房價總額標准。
第二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選購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補交差價。超面積部分差價款的處理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五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定年限後,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具體年限和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用於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後,方可再次申請。
第六章 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二十九條 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條 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和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一條 向職工或社員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凡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三十三條 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三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住房狀況、居民收入、房價等情況,確定是否發展集資、合作建房以及建設規模。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准等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或組織未取得資格的家庭集資、合作建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與商品房價格差,並對建設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並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價格、金融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通知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❺ 國家對經濟適用房的支持政策有哪些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對支持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以及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有關稅收政策做出具體規定。 通知規定,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通知還指出,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 通知說,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徵收契稅;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對於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

❻ 鎮江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市區城鎮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家庭成員均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且達到一年,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家庭財產)低於本市規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標准;
(三)家庭成員名下無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現住房面積低於本市規定的家庭住房困難標准;
(四)在2005年12月31日之後,家庭成員未有住房交易行為;
中等偏下收入標准和家庭住房困難標准,由市住建、民政等部門根據本市市區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
在市區國有土地房屋拆遷中享受最低補償標準的拆遷戶,且所有家庭成員在本市市區無住房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購買最小戶型的經濟適用住房。
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代表。單身人士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
申請人代表和單身申請人(以下合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受理窗口申請,如實填報申請文書,提交戶籍、身份證、房產權屬證明、租用公房憑證、收入和財產證明等資料,並簽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經濟狀況核查且核查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文件。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三級審核、兩次公示」。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人口、住房狀況和收入狀況進行走訪和初步核查,在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經審核異議不成立的,報區住房保障部門。不符合申請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送區民政部門;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反饋區住房保障部門。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市住建部門審批。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市住建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符合條件的,通過《鎮江日報》和市住建局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經審核異議不成立的,以戶為單位(以下簡稱申請戶)予以登記,由市住建部門發給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等內容。經審批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市住建部門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標准根據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住房困難面積標准與申請家庭原有住房面積之間的差額等因素確定。經市住建部門同意,申請戶將原有住房交市住房保障機構按照合理價格收購的,可以適當提高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套型面積。
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優惠政策,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購買。
市住建部門結合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情況,採用公開搖號方式對在規定時限內登記的申請戶進行排序,並建立輪候名冊。
市住建部門在輪候選房前,對已登記的申請戶進行核查,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其登記資格。
申請戶因當期供應房源的套數或者房型等有限而未能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其輪候序號排列在下期房源供應的輪候序號之前。
申請戶在當期房源供應的規定期限內不簽訂選房確認書,或者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預(銷)售合同》的,視為放棄選房權利,其輪候序號排列在屆時已登記的申請戶之後;兩次放棄選房權利的,5年內不得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市住建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發布經濟適用住房供應信息。根據房源類型和輪候次序,分期分批通過公開搖號等方式組織申請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申請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應先與市住房保障機構簽訂選房確認書,然後簽訂《經濟適用住房預(銷)售合同》。
本市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合同的書面形式使用統一的《經濟適用住房預(銷)售合同》,其主要內容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合理使用、限制處分、回購、收回及違約責任等。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的合同文本由市住建、工商部門制訂。
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可以協商確定房地產權利人。經協商一致,由部分申請人作為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權利人的,全體申請人形成書面意思表示,並將房地產權利人以外的申請人明確為同住人。申請人之間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全體申請人為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權利人。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或者商業性購房貸款。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應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分別註明系「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並註明同住人和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參照商品房價格購買的面積。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屬於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市住房保障機構自入住通知送達後三個月屆滿之日起,停止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收回配租房屋。鎮江 房產 超市。

❼ 2017經濟適用房買賣最新政策有哪些

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銷售價格:

經濟適用房銷售的價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最低基準價為每平方米1500元,根據地段等方面情況不同,各處的房價有所不同。其銷售價格由以下因素構成:征地和拆遷補償、安置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上4項之和為基數的2%以下的管理費;貸款利息;稅金等。

1、什麼房子能賣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具體時間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准。
①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②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

2、賣了房子後的結果
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按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以原價出售給有購買資格的人後,原購房人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者還可再次購買他處的經濟適用住房。500元,根據地段等方面情況不同,各處的房價有所不同。其銷售價格由以下因素構成:征地和拆遷補償、安置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上4項之和為基數的2%以下的管理費;貸款利息;稅金等。

1、什麼房子能賣

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具體時間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准。

①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②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

2、賣了房子後的結果

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按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

以原價出售給有購買資格的人後,原購房人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者還可再次購買他處的經濟適用住房。

3、怎麼購買

① 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購買此類經濟適用房不需要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特殊條件,任何購買人群都能購買。購買此類二手經濟適用房除正常繳納1.5%的契稅、5‰的印花稅外,不需要再繳納成交價3%的土地出讓金。

例如:購買一套面積為95平方米,原購房價格為2650元/平方米,現市場售價為3600元/平方米的已購經濟適用房,其總購房款為
3600×95=342000元,除購房款外,購房人還需繳納342000×1.5%=5130元的契稅,以及342000×0.0005=171元的印花稅。
②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購買此類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客戶,首先必須滿足普通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其次購房人還需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手續。若所購置的已購經濟適用房超過核定最高購房總價標准以外部分,則需補交10%的綜合地價款並所購房屋仍按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
4、如何選購經濟適用房

首先,結合工作單位、居住習慣、生活方式等綜合因素,再決定購買哪個區域內的經濟適用房項目。如上班單位離項目的遠近、周邊的親朋好友居住情況等都屬於綜合考慮因素。其次,到項目現場考察,了解項目本身的配套設施,並結合自身的需要進行購買。如新婚夫婦,要考慮到幼兒園、小學以及醫院等配套。還有,對社區的綠化率、停車、物業管理等狀況都應有所了解。

第三,根據自身的居住要求,詳細了解經濟適用房的戶型結構及面積大小,以及通風、採光、朝向等基礎資料。

第四,對房屋的權屬關系要有詳細調查,特別要注意房屋是否有共有人,防止購買後,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另外,特別提醒務必別買沒有房產證的二手經濟適用房。

❽ 經濟適用房有哪些優惠政策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內,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容。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負擔。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用於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❾ 現在經濟適用房是什麼政策

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銷售對象

主要是家庭年工資收入3萬元以下的住房困難戶,同等條件下優先銷售給教師和離退休職工。

經適房買賣政策——購買程序

凡購買經濟適用房,須由職工所在單位(無固定職業者有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住房、收入情況調查和審查證明,由經濟適用房項目建設單位進行審核,符合條件後方可購買。

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銷售價格

經濟適用房銷售的價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最低基準價為每平方米1500元,根據地段等方面情況不同,各處的房價有所不同。其銷售價格由以下因素構成:征地和拆遷補償、安置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上4項之和為基數的2%以下的管理費;貸款利息;稅金等。
第2篇:經濟適用房新政策解讀
將經濟適用住房變回政策性住房,把它從普通商品房中分離出來,至少有兩個好處,一是讓它真正成為低收入的住房,第二,可以抑制有權者的介入。從《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中我們可以看出,為了讓新政策得到貫徹執行,國家是做了大量准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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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從房源面積著手,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這樣的面積,對條件比較好的家庭,肯定是覺得太小的,這樣,也就會抑制他們的購買慾望。但對低收入家庭,6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對他們是比較適合的,一個是經濟負擔不重,二是可以有一個真正屬於自己的家。

第二是有限產權的提出,可以徹底斷絕徇私者的介入。因為,這明明白白告訴你,這只是解決住的房子,而不可以讓你投資賺錢。條例規定:已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上市交易的,政府要按規定回購,而滿5年的,購房人可轉讓,但政府享有優先回購權。如果你想取得完全產權,購房人就要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第三,就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雖然誰是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一定的爭議,這裡面也有可能有關系。但如果有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的條文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就會減少很多,這樣,真正困難的家庭就可以買到屬於自己的經濟適用住。

最重要的一條就是條例規定各級國家機關不得集資建房,因為這才是住房暴漲的原因。要知道,當管房子的人都可以利用權利,用很便宜的價錢得到住房後,他們誰還會關注房價是高還是低?只是從目前來看,這一條政策出的太遲了,看看周圍的一些政府機關,哪個部門沒有利用權利集資建房?這些住房,雖然他們大都取得了產權證,但國家在監管時,是不是也把它們列入經濟適用住房的范圍?因為他們建這些住房時,一般是利用了公權,應該說,政府是可以行使一定的收益權的。

通過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廉租住房制度,我國可以解決大部分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這對房價的抑製作用也會很明顯。因為政府可以幫助我們先解決住的問題,條件好了再去買商品房,這樣,對商品房的需求也就不會很迫切,這樣的人多了,商品房的價格不降也難。

第3篇:北京經濟適用房政策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北京經濟適用房政策有什麼內容 小編將介紹下北京經濟適用房政策的相關內容。

(一)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產權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購房人(購房人須按照有關規定,已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資格審核手續),由購房人按原價購買或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

(二)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按原價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產權人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原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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