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陳塘貨場鐵路職工經濟適用房 通過了嗎
核實信息後估計就要交房款了
⑵ 沈陽鐵路經濟適用房,房子是交錢了,不知道怎分,80多歲老職工有照顧政策沒
估計啊,不知道准確不,如果夠數的話,就直接抽簽,先抽一次抽簽序號然後再抽版房子,或者按照抽簽權序號選房。如果要的特別多,不夠數,就先抽有或者沒有房子。80歲肯定不會有優惠的,估計你是以父母的名義給自己要房子吧,這次只要是鐵路職工都可以要,符合條件都想要經濟適用房啊,競爭比較多啊,不過這種事向來都有一些事兒在裡面,所以看吧,祝你好運了
⑶ 鐵路職工能否提取公積金購買經濟適用房
關規定,公積金貸款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時借款人及所在版單位已權連續一年以上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借款人及配偶未曾申請取得過公積金貸款或取得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已歸還完畢;
(2)具有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且首期付款不低於所購住房價值的30%;
(4)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相應的貸款償還能力,並具有所在單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經濟收入的證明;
(5)有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作為保證人;
(6)借款人購買的住房必須是已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普通住宅
(7)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濟適用房是否可以採用公積金貸款,首先要看項目是否具備公積金貸款的條件,另外就是開發商方面是否在達到條件之後在公積金管理中心備案。如果項目可以提供公積金貸款的付款方式選擇,還需要購房者也滿足公積金貸款的條件。根據您所說的情況,建議您首先咨詢您所看中的經濟適用房項目。
⑷ 鐵路經濟適用房,如果在房子到手後辭職離開鐵路,房子會收回去嗎
hehe,應該不會收回去。要區分你是否有房產證。房改制度施行後,鐵路現在已經沒有了福利房,你所說的經濟適用房是各鐵路局為了解決自己的職工住房問題而在鐵路局內部集資建設的住宅房,一般價格較市面上的要低得多。對於這類房子一般是購買者具有使用權和有限的所有權,有房產證,但是只能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而且要求買賣房子只能在鐵路內部進行交易,即優先賣給鐵路內部沒有房子的職工。所以只要你已經買過了鐵路建的房子,有房產證,說明你有房子的產權,鐵路不會輕易的收回房子的。
⑸ 大連鐵路局什麼時候還能有經濟適用房,沒分了,希望各位能夠給予解答!(我是一名工作2年的鐵路職工)
你是什麼段的
⑹ 有報名沈陽鐵路局經濟適用房後悔的職工嗎
應該沒有吧,其實還有更多更需要這個房子的人,而且可能連首付都拿不起…………無語,經濟適用房(#`′)凸
⑺ 重慶鐵路職工經濟適用房房產證下來可否立馬交易,位於重慶市北部新區,渝鐵家苑
不能立馬交易,要5年以後才行。
⑻ 鐵路職工如何購買鐵路經濟適用房
有房子就出錢買。
⑼ 沈陽鐵路局經濟適用房被清退工友進來~!
對照《沈陽鐵路局沈陽地區職工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辦法》和《關於明確清理經濟適用住房配售對象的通知》(詳見附件2)以及2011年12月5日發出的《沈陽鐵路局關於開展清理經濟適用住房配售對象「回頭看」的通知》(詳見附件3)分析了一下後,發現各文件前後很矛盾,也很霸王條款:
1、在2009年下半年開始向全體有意願認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員工集資伊始,就將此任務攤牌到沈陽鐵路局所屬各單位審查報名職工是否符合認購條件,根本無需在使用完集資款後再「回頭看」,再重新清理。從《合同法》角度講,《預售辦法》的發布是沈陽鐵路局的要約邀請,經資格審核通過符合認購條件的職工按《預售辦法》規定繳納了預購款是要約,鐵路局收了預購款並開具了收據就是承諾。交款購房的職工與沈陽鐵路局之間已構成事實的買賣主體之間的契約關系。若沈陽鐵路局按照《清理通知》的思路執行,即構成了單方面違約,按照市場原則慣例,應返還的也不僅僅是預購金及利息,而應是雙倍的預購金,因為預購金具有定金的法律屬性。
2、假設鐵路局及所屬單位對認購職工是否符合認購條件的審查是否准確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即賣方在此可完全免除責任,依據《預售辦法》第五條售房政策第5款 「交預購金的職工,在購房前放棄購買權的,按活期存款利息返還本溪。對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交款職工,一經核實全額退款,不支付利息」。為何在《清理通知》中又與《預售辦法》矛盾,對被清理出的不符合認購條件的職工又全額退款並支付利息呢?若心中無愧疚之心,誰會這么做呢?
3、《清理通知》中明確異地調入職工符合認購條件,但必須交回原有住房。然而在《預售辦法》中只提及異地調入職工符合認購條件,並未要求交回其原有住房。如此苛刻的條件是可以在雙方合約達成一致後隨便加入的么?作為鐵路局這樣的代表國家掌控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部門是否還有社會公信力可言?此外,鐵路職工的原有住房為房改前的福利分房,後經按國家房改政策規定補繳款額已為個人產權,而本次集資購房並不是福利分房,是職工出資購買的私產,兩者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不可相提並論,不具備可比性,更不能相互置換。即便是調入後又調出也是沈陽鐵路局及下屬各單位的行為,是鐵路局或所在單位原因造成職工的顛沛流離、與家人兩地分居,作為職工最應依靠最信任的對象—鐵路局局機關和所屬企業不但沒有給職工額外的補償,反而是剝奪其經濟適用房的認購權,即便取得了認購權又要交回原住地的房子,那家裡的妻兒老小怎麼辦?沈陽鐵路局此舉不能不讓職工寒心。在交納預購款的同時,房子的歸屬權已經定性,已為認購職工的私產,無論職工去留產權所有者不能變更,所以該房產不能等同於異地工作期間職工的臨時宿舍,隨職工的去留而變更。
4、沈陽鐵路局的集資款,每個認購職工是18萬元,這筆款項是專款專用,取之於職工用之於為職工謀求福祉,應該本著誰付出誰獲益的原則,已認購了住房的職工因為滿心歡喜地認購了讓自己絲毫不懷疑的沈陽鐵路局集資所建的經濟適用房而即便在房地產價格相對理性、漲勢平緩的2009年、2010年也不去考慮購買商品房,這里不無對沈陽鐵路局較之房地產開發商更為信任的因素,當然因交了18萬元預購款(鐵路工人收入微薄盡人皆知)也沒有能力再去購買其他商品房。而在集資籌建的經濟適用房竣工分配將至之際,突然被告知自己不符合購房條件了,自己拿了畢生的積蓄去給別人做了嫁衣,去圓了別人的住房夢,最後被讓自己信賴的沈陽鐵路局推到了絕路上,無論如何都無法讓人接受。拿著退回的18萬元在現在人民幣大幅縮水的今天到樓市去購買商品房還可能么?錯過了最佳的購買時機誰為此負責,即便能夠買得起商品房,誰為等待從期房變為現房這段時間負責。有道是安居才能樂業,沈陽鐵路局的做法言而無信、過河拆橋、卸磨就殺驢,把職工迫害到了無價可歸的地步。職工被逼走到了這一步,誰又去為鐵路的安全生產保駕護航呢?
5、《「回頭看」通知》中第1條,「各單位要對清理工作進行「回頭看」,自查自糾為主。」既然已經提到了「自查自糾「,就說明這次集資行為無論對與錯責任均在於鐵路局一方,沈陽鐵路局的當權者為何不敢用於承擔責任而將災難性的後果推給本已處於弱勢群體地位的底層工人一邊呢?作為一個年滿18周歲的自然人尚且要為自己的行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更何況偌大一個鐵路局及身居高位的局領導們呢?第2條,由領導班子成員與每位退房職工談話,講清政策、化解矛盾。政策還用講清么?政策就是09年6月下發的《預售辦法》,認購的職工均已無條件遵照執行,且超標准執行,在《預售辦法》約定之外又追加6萬元集資款及實際工期較計劃工期無理由推遲一年,職工二話沒有就是最好的例證,充分體現了沈鐵職工善良、朴實的優良品質。鐵路局對下屬單位及職工的管理向來是半軍事化管理方式,向來是有令則行、有禁則止,什麼時候與職工進行過一對一面對面的談話,什麼時候這么民主過?若不是自己內心有愧疚、若不是沈陽鐵路局一方違約,其能對待職工如此的和藹可親、禮賢下士么?沈陽鐵路局此次集資的初衷是為了照顧被強行分流道異地的職工,職工們也認購了。但你們又出爾反爾,置國家與職工利益於不顧,合並站段後又「回頭看」決策是否正確,發現不對現在又重新組建,又把職工們攆回原籍,恢復原來的編制,勞民傷財,使財務入不敷出,使職工的精神飽受折磨,使職工無法過上正常人家人團聚共享天倫的生活。18萬元在沈陽鐵路局的手上被無償使用了兩年多,在工程竣工的今天又開始「回頭看」了,真是太傷這些任勞任怨、腳踏實地工作的職工的心了。
以上就是沈陽鐵路局從09年6月開始組織集資建房至今所發生的怪現象,懇請社會媒體、各級黨政機關及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品評是與非,給廣大鐵路認購經濟適用房的職工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