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法對於法治經濟的形成有何作用
經濟法是法治經濟發展的一個表現,經濟法是法治經濟發展的一個產物,同時經濟法也會促進法治經濟的發展,也會作用於法治經濟,這兩者是一個相互促進的關系,是互相不可以缺少的。
⑵ 如何依法治國
第一,進一步提高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自覺性和水平。依法治國方略實施的情況如何,涉及經濟的發展、政治的昌明、文化的繁榮、社會的進步,直接關系著黨執政地位的鞏固和國家的長治久安。整個國家從上到下都應該以高度的歷史責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實施依法治國的自覺性,提升依法治國的水平,把憲法和法律作為一切活動的准則。
第二,更好地規范和監督權力,保證國家權力依法正確、有效行使。依法治國的重點是治權、治官。任何權力不受監督必然導致腐敗。只有權力得到有力的規范和監督,才能從根本上鏟除各種違法現象,維護黨和國家的形象。
第三,更好地完善市場經濟法治。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依法規范、調控、監管、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和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要注意把國家作為公權力機構和國家作為所有者、出資人區分開來。要杜絕權力尋租、權錢交易。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沿著崇尚公平正義、追求共同富裕的方向發展。
第四,在法治的軌道上進一步發展社會主義民主。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下的人民的依法治國。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依法治國必須以人民民主為基礎。同時,依法治國也是建設政治文明,發展民主的保障。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就是主權在民,人民當家作主。因此,我們應該在法治的軌道上促進民主循序漸進地發展,使人民更好地當家作主。
第五,健全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法律機制。人權是人根據其本質屬性要求應當享有的權利,關繫到億萬人民的切身利益。我國人權已經入憲,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國家神聖的職責。我們應當進一步健全人權法律保障制度,把人民的各種權利和自由維護好、實現好。只有這樣國家才能興盛、社會才能和諧、人民才能幸福。
第六,完善推進科學發展的法治建設。科學發展觀是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提出的戰略思想和取得的重大理論成果。科學發展觀第一要義是發展,核心是以人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本方法是統籌兼顧。科學發展觀的貫徹與實施事關黨的工作大局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長遠發展。它是中國社會主義事業建設的指導思想,也是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指導思想。我們不僅要以科學發展觀指導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我們還應該注意針對城鄉協調發展、地區協調發展、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國內經濟與對外經濟協調發展中的實際問題制定相關法律,明確權利、義務和責任,推進科學發展觀落到實處。
第七,加強社會法治,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厲行社會法治,維護公民的政治、經濟、文化權利,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是我們黨和國家的責任。要進一步完善教育、勞動、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社會事業、社會管理以及財政、稅收的相關立法,盡快改變我國社會法、財政法、稅務立法滯後的局面,防止有關部門和地方的隨意性。切實保障公民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為中國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提供安寧、穩定、和諧的社會基礎。
第八,加強和改善黨對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實施的領導。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一個偉大的系統工程,是一個艱巨而光榮的偉大事業。共產黨的領導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根本保證。要把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從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的貫徹實施,保證黨始終發揮統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作用。為了進一步推進依法治國方略實施,建議成立依法治國領導小組,保證黨對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進一步實施的組織領導。
⑶ 一年一度的法制宣傳日又到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法制建設問題。2001年開始,我國
(1)答:遵守法復律,人人有責。 知法守製法學法,做護法小童星。 (2)答: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 憲法規定國家生活中最重要最根本的問題。 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憲法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准則。 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憲治國。 (3)答:出法制手抄報、主題班會、演講比賽、黑板報、徵文比賽。 |
⑷ 如何認識建立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高度重視社會主義法制建設(800字左右)
縱觀世界經濟,無論是西歐美國,還是日本及韓國等,經濟建設發展進程中,經濟快速增長,無不得益於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我國20餘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踐取得的巨大成就,也證明了市場經濟體制具有強大活力。但是,在建立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同時,也必須建立一整套與此相適應的法律和制度。因為,市場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需要法制建設的保護和保障、配合和協助,這不僅是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世界經濟和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歷史所證明了的客觀真理。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受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行業規則的總稱。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指導與協調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市場經濟需要法律的規范,市場經濟在建立和發展成熟過程中對法制建設的依靠和依賴正是緣於法制對於經濟發展的強大保障作用,這種作用主要表現為以下五個方面。
1.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必須由法律來保障。在市場經濟中市場的主體是多元化的、復雜的,既有公民個人,亦有各種法人組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個體企業、外資企業、合資企業及股份制企業。這些個人或法人作為獨立的生產經營者,必須處於平等競爭的地位,正如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說的一樣:「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為了能夠進行公平的競爭,就需要法律確認各種類型的商品生產者、經營者的權利、義務以及如何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對於各種法人組織還要規定其設立、變更、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2.經營者的行為必須由法律來規范。在市場經濟中,各種經濟主體之間存在錯綜復雜的產權關系、經營關系和交換關系。各種經營主體之間時刻都在發生買賣、租賃、承攬、借貸等經濟活動,而這些活動或行為如果不依法循規進行,市場就無秩序可言。因此,對商品生產者、經營者的行為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規范。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都要用法律來明確。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才能受到國家的保護,如果沒有完備的法律,各種經濟主體之間的活動就無法有序進行。
3.經營者之間發生的矛盾、糾紛必須用法律手段來調整。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主觀和客觀上的原因,各種經濟主體之間的矛盾和糾紛是難免的。如果是計劃經濟體制,企業間發生矛盾、糾紛就會去找各種政府主管部門來處理,通過行政手段對經營管理進行干預。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各種經濟主體之間產生的矛盾和糾紛,應由仲裁、法院等法律機構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來解決,唯有這樣才能做到公正、合理。因此,建立和發展市場經濟,不僅要有完善的實體法,還要有各種程序法、訴訟法。
4.市場規則必須由法律來統一。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市場的結構會更加完備,不僅有一般的商品市場,而且有生產要素市場。由於市場是各種經濟主體進行交換的重要場所,因此,保證市場的統一、開放,維護平等競爭至關重要。為此,各類市場就必須建立一些普通、明確、統一的規則,而普通、明確、統一正是只有法律才具有的特徵,因而用法律形式把市場規則固定下來,使之成為人人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則,這樣才能沖破對市場人為的分割、封鎖和壟斷,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保證各種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
5.政府的行為必須由法律來規范約束。政府作為國家行政機關,承擔著管理社會生活、經濟生活的重任和責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企分開,企業已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法人,政府對經濟的微觀管理職能就大大弱化,轉而實行以制訂規劃、掌握政策、發布信息、組織協調、提供服務和檢查監督為主的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是一種間接管理,只能以法律手段來實現,即使是必要的行政、經濟的方法,其形式也必須是法律的,即必須在法定條件下,依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實施。對企業而言,企業作為獨立法人,其生產經營好壞同生產、經營管理者自身的權、責、利關系密切,由此必然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行為規范,科學、合理,具有穩定性、可測性、概括性、規范性和合法性。所以,依法規范、約束政府管理行為,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實施政府經濟職能的必然要求。只有這樣,才能減少管理活動的隨意性、盲目性,增強科學性和合理性,才能防止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企業自主權,從而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正因為法律建設對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如此密不可分的聯系和不可或缺的作用,所以我國在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同時,高度重視了與之相適應的一整套法律和法規建設。如何成功地實現市場經濟與社會主義制度的有機結合,這是社會主義發展史上遇到的最大的歷史新課題,既要搞市場經濟,又不失其社會主義的性質和共同富裕的目標,這就要求我國在調控市場經濟的手段和方式方法上,必然要體現出社會主義國家的特點和風格。而可供社會主義國家選擇的手段和措施,除了運用法制手段確立和保護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基本經濟制度外,就是通過加強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職能,從我國的政治制度出發,加強執政黨的綱領和政策乃至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對市場經濟的指導調整作用,這就是我國市場經濟立法的一大特色。因此,中國的市場經濟立法,雖然必須學習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但主要的學習借鑒方向應集中在市場主體、市場行為、微觀經營管理、市場經濟的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形式和經驗上,萬萬不可照搬照抄。
從我國的現實情況來看,一方面由於商品經濟不發達,人們的商品經濟意識水準普遍較低。另一方面,由於受商品經濟不發達的條件限制,使有關商品經濟方面的立法一直處於滯後狀態,同時也造成了法律思想文化落後的現實,權利義務觀念淡薄,重人治、輕法治,重政策、輕法律,以權壓法、以言代法、以言廢法,缺乏遵守法紀的自覺性的習慣,不了解不熟悉有關調節市場經濟關系方面的法律制度和慣例等現象嚴重存在。這就使發展商品經濟受到很大限制和障礙,使出台的法律制度不能充分發揮作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破壞法制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落後的消極的思想文化因素,又是孕育市場經濟中的投機破壞活動、混亂無序狀態和消極腐敗現象的溫床。所以,要建立和實施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必須重視培養和提高全民族的商品經濟意識和法律意識,搞好法制思想文化建設,健全強化法制監督和各種監督措施,使法制制度的「硬體」建設與法制思想文化的「軟體」建設並重,二者同步發展,相互促進,相得益彰。目前,我國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比立法中的問題要多,執法工作中的問題突出表現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嚴重,說情風盛行,這其中既有法律規范的不嚴密、不完善、難執行的問題,也有利益機制驅使的原因。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法制建設的破壞尤為嚴重。它使人們對法律制度失去信心,敗壞了國家法律的聲譽。因此,對執法中的問題要高度重視,綜合治理,決不能只強調立法,而不管法律執行的好壞。在今天,尤其要把自稱是依法辦事,但所依的「法」卻是擴大本部門權力,濫發剝奪公民和法人合法權利制訂的規章制度。如屢禁不止「重復」執法、「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現象所依據的大多是有關部門制定的堂而皇之的各種規章,這決不是依法辦事,而是披著「法律」外衣、打著「執法」旗號的人治,這必須引起注意並堅決加以禁止。
⑸ 法治思維與經濟健康發展有何內在關聯
一、經濟發展為全面推進依法治疆,建設法治地區、平安地區提供物質基礎
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是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現實需要。沒有一個穩定、平安、幸福的地區,經濟建設就很難快速推進。因此,全面推進依法治疆,建設法治地區、平安地區,也是經濟建設領域最期盼的。推進依法治疆和地區法治建設,要堅持統籌兼顧,注重為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地方法治建設要注重協調推動經濟實現跨越式發展,切實保障地區經濟平穩運行、穩中有進、進中取優的發展態勢;要不斷加快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加快絲綢之路經濟帶核心區建設。
法治建設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確保與全國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地區面對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艱巨、矛盾和困難的挑戰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疆,加快地區法治建設在地區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更加需要充分發揮法治這一有效配置資源的重要保障作用。需要依法創新經濟發展的體制機制,尤其需要充分發揮法治引領、推進、規范和保障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
當前,穩增長更加需要堅持全面深化改革,積極構建新的發展動力機制,重點是要努力在創造促進經濟發展的法治環境上產生新變化。要抓緊清理和廢止有違公平原則、制約非公有制經濟和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切實依法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要進一步健全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促進國企國資改革與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實現聯動,確保穩步提高地區經濟效率。要突出創造良好法治環境,進一步完善激勵創新的產權制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強化自主創新、科技創新、區域協調發展、產業結構調整領域的深化改革,著力增強全社會的創新力和發展力,使經濟社會發展充滿活力與動力。積極著力圍繞民生建設、產業轉移、現代服務業、環境生態、深化改革等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目標任務加強法治建設,確保及時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和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引領、推動和保障經濟實現科學發展
地區要從當前經濟發展的階段性特徵出發,主動適應新常態,保持戰略定力和平常心態。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經濟法的發展實踐充分證明:依法實施宏觀調控是保證經濟實現科學發展的重要基礎。要善於運用法治來進一步引領、推進和保證地區經濟工作「穩中求進、改革創新」的總基調,堅持向全面深化改革要出路要動力,要適應新常態。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和法治措施抓好重大項目,充分發揮投資的關鍵性作用;特別是重視通過地方立法,一步到位地實現駐疆央企屬地注冊,並同步推進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引領和保證混合所有制經濟健康發展。還要重視通過加強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頂層設計,積極構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法規措施,完善國有產權保護體系,有效堵塞國有資產監管漏洞。
積極健全市場法規體系,有效規范市場體系和市場要素。地區要特別重視金融、財稅領域的地方法治建設,依法引領、推進和保證金融、財稅體制改革,確保經濟結構調整充滿活力與動力。依法推進全方位擴大對內對外開放,確保在打造絲綢之路經濟帶核心區上獲得國內外更多的市場資源。重視推進民生工程建設領域的地方立法,做到依法引領、推進和保證民生建設,依法保證「短、平、快」項目和紡織服裝產業的健康發展。重視通過地方立法來促進南疆加快發展,自覺運用法治的引領、推動和保證作用,使南疆獲得更多的發展資源和發展機遇。
三、堅持從穩疆興疆的戰略高度狠抓南疆地區的跨越式發展
積極引導企業依法決策、守法經營、規范管理、誠實守信,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別是要自覺履行企業義務和社會責任,努力使企業發展的成果能更多惠及當地各族群眾。這就需要地方法治建設緊扣自治區促發展、惠民生、保穩定等重大戰略部署,扎實推進地方立法工作,重點是要圍繞保障和增強80後、90後人員的就業能力,引導各族群眾有序進城就業、就近就業、返鄉自主創業,特別是要能夠順利地進入當地的企業就業,制定出一系列有效的法規和規章措施。
⑹ 如何處理經濟發展與法治的關系
首先經濟必須全面放開和自由。法制不能幹預公平自由,只能監管其中違規現象專,比如造假屬。不能像國家某些部門一樣,覺得藝人工資高就封殺藝人,因為這是市場決定的,你國家又不給工資干預了市場經濟。還有雲盤有黃就封整個雲盤這就過了,干預太寬了,封個人IP和賬號還差不多。必須精準到個人。不可能一個人犯法,就把全國人都抓去坐牢。所以法治要好,權利必須得到更好的監督,就要民主監督官員和政府。
⑺ 中國推進依法治國,實現現代化國家的重大歷史進程和意義
中國特色法制現代化道路淺議
實現現代法治是中國有識之士近百年的追求和夢想。但是,作為現代政治文明的法治,難以與自然經濟相嫁接,更與集權政體和以宗法倫理為核心的儒家道德觀念相抵晤,追求現代法治的努力幾經磨難,屢遭挫折。黨的十一屆三全會開始以理性的眼光審視歷史與現實,並將法治植根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肥沃土壤,逐步地、分層次地建構現代法治的制度結構與觀念體系。認真分析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法制現代化建設所處的歷史方位和和特徵,有助於認識有中國特色的現代法治建設道路問題。
一、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的背景
當代中國的法制現代化開始於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當時的中國面臨著國內外一系列新情況和新問題,它決定著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方向和特徵。
1.經濟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中國法制現代化面臨的基礎性變革
中國是一個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會,經過新民主主義革命和一個時間不長的新民主主義社會而直接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基礎十分薄弱。在1957年以後的近20年的時間內,我們在理論上認為可以跨越商品經濟充分發展的階段,而直接實行產品經濟,在實踐上則建立了一套權力過分集中的計劃管理體制,從而窒息了人們為追求自身利益而煥發出來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嚴重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尤其是遏制了現代社會建立的基礎——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而此時的西方國家,則在以計算機技術為核心的新技術革命的推動下,穩步發展。與我國相鄰的周邊國家或地區也進入了經濟騰飛的階段,從而對我國形成了巨大的壓力。實現四個現代化,改變經濟落後狀況,不僅是當時人民的迫切期望,而且是中華民族自立於民族之林的刻不容緩的任務。
經濟的落後和非市場化,必然影響中國法制現代化的進程。現代法治的內核是民主政治,而現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現代商品經濟的產物。因為經濟上的商品等價交換原則派生平等觀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實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正如馬克思所說:「平等和自由不僅在以交換價值為基礎的交換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換價值的交換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產生的現實基礎。」⑴以行政命令為特徵的計劃經濟壓抑了個體對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現代法治觀念的形成。同時,以行政指令連接起來的社會生產活動也缺乏對現代法治的社會需求。因此,通過改革推動經濟的發展和市場化,既是中華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基礎性條件。
2.改革傳統的人治型政治體制的迫切要求。中國有著兩千多年封建專制主義傳統,「父為家君,君為國父」、「皇權至上」、「法隨君出」等已經形成了傳統中國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封建社會的政治理論和法制理論,無論是主張以法治國的法家,還是主張以「禮」治國的儒家,無一例外都主張君權至上,其理論的中心就是論證如何治民,維護封建統治,鞏固君主萬世一系的家天下。新中國建立後,經過了七年由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的短暫時期後,就長期按照社會主義社會的主要矛盾是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社會主義道路與資本主義道路的矛盾理論,指導國家的政治生活。因此,在政治體制和法制建設方面,集中批判和否定了資產階級的自由、平等、法制的理論和制度,而對有著兩千多年歷史的封建專制主義制度和思想始終未進行有效的清算,使個人專制、權力集中、法外特權等封建殘余,在戰爭年代形成並沿用下來的權力過分集中的領導體制中,以制度的形式生長和蔓延,形成了人治色彩極濃的政治體制。
這種人治型政治體制扭曲了人民的政治參與熱情,抑制了民主政治的發展,導致了二十多年來一系列重大決策的失誤。誠如鄧小平所言:「我們過去所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⑵而法制現代化是一種新的制度設計,這種制度設計的核心就是民主政治,因此,改革高度集中的政治體制,完善一系列民主制度,是法制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意,是從人治走向法治的客觀要求。
3.發展與穩定的兩難選擇。秩序和穩定是任何一個社會實現宏觀管理的基礎性條件。雖然發展和改革是當今中國面臨的最重要的使命,然而這兩項任務的實現也都要求有一個安定團結、穩定有序的社會環境。但是,改革是一個新舊體制的交替過程,體制的轉換導致了利益結構的重新調整,在原有舊體制下長期相對穩定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伴隨而來的是利益結構的多元化、復雜化,從而引起各種局部利益的矛盾和沖突。這些矛盾和沖突得不到及時、正確、合理的調節和處理,在一些地區、在一定條件下可能導致激化,破壞社會的穩定。
法制現代化所追求的目標之一就是人人在法制原則下去思考和行為的社會秩序狀態,同時,中國的法制現代化也是從制度層面上對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進行重新設計和整合的過程,它既以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為基礎,又促進和保障改革的發展,並以制度的形式反映改革的成果。選擇什麼樣的價值目標,既促進改革,又保持社會的穩定,這是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面臨的重要課題。
4.濃厚的封建人治法律傳統和和幾乎空白的現代法建制設。中國封建社會有著兩千多年的漫長歲月,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家國一體化的集權體制,「三綱五常」為核心的倫理道德觀念構成了封建社會三位一體的超穩定結構。它給我們留下的是各種各樣的封建主義文化遺產。在法律制度方面最典型的是,以人治為核心的「德主刑輔」的治國理論,立法、行政、司法合一的專制體制,刑民不分的法律體系,「刑不上大夫」的刑罰制度,以義務為本位的法律觀念,懼訟、厭訟的民眾法律心理,等等。到了近代,在西方思想影響下,中國也曾出現過呼喚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於缺乏經濟基礎和社會變革的支持,在中國始終未建立起現代意義的法律制度。
新中國建立後,中國向法制現代化邁開了重要的步伐。但是,隨著將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社會主義道路和資本主義道路之間的矛盾規定為社會主義社會的主要矛盾,開始了對「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所謂「資產階級法治觀」的批判,導致了法律虛無主義思潮泛濫。到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前,我們所面臨的是幾乎空白的現代法制建設:法律規范體系不僅數量少而且殘缺不全,作為根本大法的憲法充斥著左傾思想的陳詞濫調,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等一個國家正常運轉的基本法律付諸闕如;司法體制遭到破壞,檢察機關被撤銷,辯護制度、律師制度被廢除。司法機關的職能被簡單化為「階級斗爭的工具」和無產階級專政的「刀把子」;現代法治觀念十分淡薄。人們不僅缺乏現代社會應有的公民權利觀念和守法意識,甚至對法律的權威性都喪失了信心。
二、法制現代化道路的中國特色
中國法制現代化起步階段的歷史背景,決定了中國的法制現代化有其獨特的發展道路和特徵,認識這些特徵是把握其發展規律的關鍵。
1.發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導性。一個國家法制現代化的過程,一般來說是與這個國家整個現代化過程分不開的。當代發達國家的法制現代化起步於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是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民社會的成熟而逐步地、自然而然地實現的,是一種自下而上的,由社會生活領域推動的運動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國家或政府扮演的是一種消極的「守夜人」角色。而當代中國的法制現代化發生於20世紀最後20年,這時的中國社會缺乏商品經濟對民主法治意識的啟蒙,更面對著政治、經濟和法制飛速發展的世界。發達國家的政治影響和經濟壓力,國內人民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決定了我國法制現代化的任務極為艱巨。這就需要有一個充分行使公共職能的強大國家來推動法制的轉型,需要國家和政府自覺地擔負起正確引導法治發展的時代責任,從而決定了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在發展方式上帶有政府主導性。三中全會以來,黨和政府領導全國人民在法治理論上進行撥亂反正,確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現代法治觀念,提出了加強民主法制,實現依法治國的法治現代化任務;面對幾乎空白的現代法制建設,領導制定了法制現代化綱領和宏大的立法規劃,並在短短20年間,完成了西方國家上百年走過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領導了大規模的普法教育,有規劃有組織地傳播法律知識,肅清封建法制觀念,培育現代法治意識。總之,在當代國內外背景下,沒有黨和政府的領導,希望像西方國家那樣通過市民社會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實現現代法治,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
我國法制現代化的政府主導性,客觀上要求維護政府的權威,但當代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就是要改變黨和國家運行機制中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擴大公民的政治參與,實現民主政治。因此,維護政府權威不能走集權、擴大權力的外延的老路,而是要通過建立一個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權力的運行合法化、合理化來實現。因此,黨和政府行為法治化,領導行為法治化,當是中國實現法制現代化的前提。
2.目標的階段性。中國的法制現代化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面對國內相對落後的經濟和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來自國外的壓力和挑戰,其目標的選擇必須從中國的國情出發,帶有階段性。
作為一個社會主義民主制國家,國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規定,是人民的國家制度,國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環節:人不是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為人而存在;人民不是為國家而存在,而是國家為人民而存在。「國家制度在這里表現出它的本來面目,即人的自由產物。」⑶可見,充分實現公民的權利與自由是法制現代化的根本目標。為此,首先要運用法律機制,確認和實現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尤其是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參與權,使「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落到實處。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機制,務使一切政治組織和國家機關的權力根據法律的要求來行使,把一切政治組織和國家機關的權力納入法制軌道,建立和健全政治組織和國家機關權力的法律制約機制,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防止一切公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侵犯。
這樣一種法治狀況,是法制現代化的理想目標。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為此而作出了艱辛的努力。但是,經濟發展的內部沖動和國際競爭的強大壓力,使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國的法制現代化無可選擇地將社會政治穩定前提下的經濟快速發展確定為相當長一個時期內的階段性目標。首先,當代中國所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如何盡快發展經濟,解決幾億人「吃飯」和「溫飽問題。在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環境中,能否迅速地將經濟發展起來,使本國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綜合國力趕上或接近發達國家的水平,已經成為國家政權最終存在的合法性基礎。其次,公民權尤其是公民政治參與權的全面實現和公民權利觀念的形成,有賴於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質的提高。因為,「作為商品交換關系總和的『市場』,它對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權利保障」。⑷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不足溫飽的物質生活水平,不可能產生對現代法治的強烈需求,不可能產生更多的政治參與要求,「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⑸第三,當代中國的現代化進程是一個包括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和觀念更新的社會急劇變化過程。經濟的發展,利益階層的分化、價值觀念的沖突、民眾政治參與期望的提高,對政府的凝聚力是一個嚴峻的考驗。同時,中國的現代化過程還始終面臨著西方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的影響與滲透,其主要手段就是打著「民主」與「人權」的旗號,瓦解中國黨和政府的政治權威。如果一開始就將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目標定位於全面實現包括政治參與權在內的公民權,則會超出現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權威分崩離析,經濟的趕超計劃也會毀於一旦。因此,分階段實現法制現代化目標,是中國在當今國際國內特殊環境下的一種現實可行的選擇,即首先圍繞政治穩定和市場經濟發展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保障體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基礎上,穩步有序和自上而下地推進公民政治權利的實現。
3.價值取向的雙重性。事物的價值是事物作為客體對主體的生存、幸福和發展的肯定關系或否定關系。凡是對人有用、有利、有益,能夠滿足人的某種需要,有助於實現目標的東西,就是有價值的,反之就是無價值的。法制現代化作為一種制度設計,也有一個價值選擇的問題。一般說來,法制現代化的價值是多重的,包括正義、公平、平等、效率、秩序、自由、權利等等。在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價值選擇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制度和其基本國情基礎之上的,它集中地表現為對公平與效率關系的合理解決。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逐步確立了「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法制現代化價值取向。
首先,中國的法制化應當把盡快發展經濟,提高效率作為其價值取向。在社會主義社會,由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所決定,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是發展生產力。鄧小平明確指出:「貧窮不是社會主義。社會主義要消滅貧窮。不發展生產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說是符合社會主義要求的」⑹。因此,是否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是否有利於增強社會主義國家的綜合國力,是否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應成為評判一切工作的基本標准。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和小平同志一直堅持「兩手抓」的思想,即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使法制建設服務於經濟:一方面,抓緊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為市場主體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使市場主體在經濟生活中擁有廣泛的選擇自由,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利益,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擊經濟犯罪,維護經濟秩序,為經濟的發展和效率的提高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其次,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另一個價值取向乃是實現社會正義。人類社會的法律從其誕生時起,就同正義結下了不解之緣。正義所蘊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權利等價值內涵,成為政治社會中所有價值體系追求的最高目標。社會正義也就自然構成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價值理想。在當代中國,社會正義具體表現為:消滅階級,消除兩極分化,實現社會的共同富裕。鄧小平指出:「社會主義的目的就是要全國人民共同富裕,不是兩極分化。如果我們的政策導致兩極分化,我們就失敗了」。⑺因此,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將關注和解決社會公平或社會正義問題作為自己的根本的價值取向。為此,三中全會以來,我們一方面通過立法確認和保護社會主體在機會和手段選擇過程中的平等權利;另一方面,通過制定一系列有關公民社會經濟文化權利的法律法規和保護弱者群體的法律法規,如勞動法、工會法、殘疾人保護法、教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社會保險法和最低工資制度等法律法規,強化法律的利益調控職能,促進社會利益需求與實現的平衡發展,解決收入分配不公的現象,在目前經濟政治環境允許的情況下,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公正。
當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實現有賴於社會資源的極大豐富,在普遍貧窮的社會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公正與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經濟基礎上的平均主義。因此,經濟的發展和物質的豐富是社會公正的基礎。在發展經濟成為核心任務的當代中國,公正會帶來民心的歸附和政治的穩定,但是發展會在更高的基礎上實現社會的公正。「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反映了初級階段的社會主義價值觀,因而也是中國法治現代化的價值選擇。
4.過程的非協調性。法制的現代化應該是一個立法、司法、執法、守法協調發展的過程。但是,如前所述,中國的法制現代化一方面帶有政府主導性,另一方面,它是作為最強音的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一種回應——為改革和發展服務,其目標的選擇帶有強烈的功利性。因而,其發展過程不可避免地帶有非協調性的特點。在立法上,表現為立法速度快、數量多,在短短的二十年內,我國的立法已走過了西方上百年的歷程。但質量不高,可操作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術不科學,部門法之間畸輕畸重現象嚴重。在立法與執法和司法的關繫上,集中表現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甚至貪贓枉法現象嚴重,使立法與法律的實施之間出現較大差距。在立法和法律實施的基礎和手段的關繫上,表現為立法超前,基礎和手段不足。許多法律制定出來,卻沒有或缺乏實施法律的人員和物質條件,甚至一些法律的制定沒有建立在社會需求的基礎之上(如80年代制定的《破產法》),因而使這些法律處於虛置半虛置狀態。在法治觀念上,不同層次的公民對於法治的理解存在嚴重不協調狀態:國家領導人談的「法治」是「治國方略」;法學專家談的法治是指法對整個國家和社會的統治,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一些執法和司法人員認為「法治」就是依法管理,甚至以法治民;而更多的老百姓認為「法治」就是規規矩矩的守法,不犯法。這樣一種復雜的觀念狀態表明,中國當代法制現代化的目標尚不像經濟現代化目標那樣,為全國人民所明了和認同。
中國法制現代化過程的非協調性,是當代不發達國家在急速推進經濟現代化過程中表現出來的規律性特徵。它是經濟上的不成熟(市場經濟的不完善)在法制上的表現,同時也表明,在經濟體制改革的基礎上,穩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和法治觀念的變革,已經成為推動法制現代化進程的關鍵。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展開的中國社會變革,實際上是要完成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歷史轉型。在這一轉型過程中,當代中國法制建設也呈現出現代化的發展趨勢。由於文化傳統和所處的歷史方位,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必然帶有自己的特徵。認識這些特徵的目的,在於將中國的法制現代化置於現實可行的基礎上,客觀地看待其進程中的成績與不足,既克服不顧國情,追求抽象的法治理念的理想主義,又可以喚起由人治走向法治這一艱難進程中消極主義者的信心。
注釋:
*楊亞佳,1955年――,中共河北省委黨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憲法、行政法。
陳曉玉,1955年――,河北師范大學德育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黨的建設。
⑴《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197頁
⑵《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293頁
⑶《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1頁
⑷孫笑俠:《法的現象與觀念》,第135頁,群眾出版社,1995年
⑸《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12頁
⑹《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116頁
⑺同上,第110——111頁
⑻ 經濟越發達的地區法治發展水平就越高
衡量一個地區法治水平的標志有:
(體體我一直)
完備良善的法律體系
健全高效的法律運作機制
高素質的法律執業隊伍
較高的全民法律意識
良好的法律秩序
經濟發展水平並不是衡量法治狀況的重要標志。換句話說,法治屬於文化層面的,雖由物質基礎決定,但也有相對獨立性。
用家庭背景和思想品質這個例子來理解可能容易一些。
⑼ 誰能為我描述一下中國法治的現狀,發展進程,發展過程中的優點和不足之處。
供你參考:
中國特色法制現代化道路淺議
實現現代法治是中國有識之士近百年的追求和夢想。但是,作為現代政治文明的法治,難以與自然經濟相嫁接,更與集權政體和以宗法倫理為核心的儒家道德觀念相抵晤,追求現代法治的努力幾經磨難,屢遭挫折。黨的十一屆三全會開始以理性的眼光審視歷史與現實,並將法治植根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肥沃土壤,逐步地、分層次地建構現代法治的制度結構與觀念體系。認真分析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法制現代化建設所處的歷史方位和和特徵,有助於認識有中國特色的現代法治建設道路問題。
一、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的背景
當代中國的法制現代化開始於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當時的中國面臨著國內外一系列新情況和新問題,它決定著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方向和特徵。
1.經濟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中國法制現代化面臨的基礎性變革
中國是一個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會,經過新民主主義革命和一個時間不長的新民主主義社會而直接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基礎十分薄弱。在1957年以後的近20年的時間內,我們在理論上認為可以跨越商品經濟充分發展的階段,而直接實行產品經濟,在實踐上則建立了一套權力過分集中的計劃管理體制,從而窒息了人們為追求自身利益而煥發出來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嚴重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尤其是遏制了現代社會建立的基礎——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而此時的西方國家,則在以計算機技術為核心的新技術革命的推動下,穩步發展。與我國相鄰的周邊國家或地區也進入了經濟騰飛的階段,從而對我國形成了巨大的壓力。實現四個現代化,改變經濟落後狀況,不僅是當時人民的迫切期望,而且是中華民族自立於民族之林的刻不容緩的任務。
經濟的落後和非市場化,必然影響中國法制現代化的進程。現代法治的內核是民主政治,而現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現代商品經濟的產物。因為經濟上的商品等價交換原則派生平等觀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實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正如馬克思所說:「平等和自由不僅在以交換價值為基礎的交換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換價值的交換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產生的現實基礎。」⑴以行政命令為特徵的計劃經濟壓抑了個體對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現代法治觀念的形成。同時,以行政指令連接起來的社會生產活動也缺乏對現代法治的社會需求。因此,通過改革推動經濟的發展和市場化,既是中華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基礎性條件。
2.改革傳統的人治型政治體制的迫切要求。中國有著兩千多年封建專制主義傳統,「父為家君,君為國父」、「皇權至上」、「法隨君出」等已經形成了傳統中國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封建社會的政治理論和法制理論,無論是主張以法治國的法家,還是主張以「禮」治國的儒家,無一例外都主張君權至上,其理論的中心就是論證如何治民,維護封建統治,鞏固君主萬世一系的家天下。新中國建立後,經過了七年由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的短暫時期後,就長期按照社會主義社會的主要矛盾是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社會主義道路與資本主義道路的矛盾理論,指導國家的政治生活。因此,在政治體制和法制建設方面,集中批判和否定了資產階級的自由、平等、法制的理論和制度,而對有著兩千多年歷史的封建專制主義制度和思想始終未進行有效的清算,使個人專制、權力集中、法外特權等封建殘余,在戰爭年代形成並沿用下來的權力過分集中的領導體制中,以制度的形式生長和蔓延,形成了人治色彩極濃的政治體制。
這種人治型政治體制扭曲了人民的政治參與熱情,抑制了民主政治的發展,導致了二十多年來一系列重大決策的失誤。誠如鄧小平所言:「我們過去所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⑵而法制現代化是一種新的制度設計,這種制度設計的核心就是民主政治,因此,改革高度集中的政治體制,完善一系列民主制度,是法制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意,是從人治走向法治的客觀要求。
3.發展與穩定的兩難選擇。秩序和穩定是任何一個社會實現宏觀管理的基礎性條件。雖然發展和改革是當今中國面臨的最重要的使命,然而這兩項任務的實現也都要求有一個安定團結、穩定有序的社會環境。但是,改革是一個新舊體制的交替過程,體制的轉換導致了利益結構的重新調整,在原有舊體制下長期相對穩定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伴隨而來的是利益結構的多元化、復雜化,從而引起各種局部利益的矛盾和沖突。這些矛盾和沖突得不到及時、正確、合理的調節和處理,在一些地區、在一定條件下可能導致激化,破壞社會的穩定。
法制現代化所追求的目標之一就是人人在法制原則下去思考和行為的社會秩序狀態,同時,中國的法制現代化也是從制度層面上對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進行重新設計和整合的過程,它既以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為基礎,又促進和保障改革的發展,並以制度的形式反映改革的成果。選擇什麼樣的價值目標,既促進改革,又保持社會的穩定,這是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面臨的重要課題。
4.濃厚的封建人治法律傳統和和幾乎空白的現代法建制設。中國封建社會有著兩千多年的漫長歲月,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家國一體化的集權體制,「三綱五常」為核心的倫理道德觀念構成了封建社會三位一體的超穩定結構。它給我們留下的是各種各樣的封建主義文化遺產。在法律制度方面最典型的是,以人治為核心的「德主刑輔」的治國理論,立法、行政、司法合一的專制體制,刑民不分的法律體系,「刑不上大夫」的刑罰制度,以義務為本位的法律觀念,懼訟、厭訟的民眾法律心理,等等。到了近代,在西方思想影響下,中國也曾出現過呼喚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於缺乏經濟基礎和社會變革的支持,在中國始終未建立起現代意義的法律制度。
新中國建立後,中國向法制現代化邁開了重要的步伐。但是,隨著將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社會主義道路和資本主義道路之間的矛盾規定為社會主義社會的主要矛盾,開始了對「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所謂「資產階級法治觀」的批判,導致了法律虛無主義思潮泛濫。到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前,我們所面臨的是幾乎空白的現代法制建設:法律規范體系不僅數量少而且殘缺不全,作為根本大法的憲法充斥著左傾思想的陳詞濫調,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等一個國家正常運轉的基本法律付諸闕如;司法體制遭到破壞,檢察機關被撤銷,辯護制度、律師制度被廢除。司法機關的職能被簡單化為「階級斗爭的工具」和無產階級專政的「刀把子」;現代法治觀念十分淡薄。人們不僅缺乏現代社會應有的公民權利觀念和守法意識,甚至對法律的權威性都喪失了信心。
二、法制現代化道路的中國特色
中國法制現代化起步階段的歷史背景,決定了中國的法制現代化有其獨特的發展道路和特徵,認識這些特徵是把握其發展規律的關鍵。
1.發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導性。一個國家法制現代化的過程,一般來說是與這個國家整個現代化過程分不開的。當代發達國家的法制現代化起步於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是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民社會的成熟而逐步地、自然而然地實現的,是一種自下而上的,由社會生活領域推動的運動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國家或政府扮演的是一種消極的「守夜人」角色。而當代中國的法制現代化發生於20世紀最後20年,這時的中國社會缺乏商品經濟對民主法治意識的啟蒙,更面對著政治、經濟和法制飛速發展的世界。發達國家的政治影響和經濟壓力,國內人民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決定了我國法制現代化的任務極為艱巨。這就需要有一個充分行使公共職能的強大國家來推動法制的轉型,需要國家和政府自覺地擔負起正確引導法治發展的時代責任,從而決定了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在發展方式上帶有政府主導性。三中全會以來,黨和政府領導全國人民在法治理論上進行撥亂反正,確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現代法治觀念,提出了加強民主法制,實現依法治國的法治現代化任務;面對幾乎空白的現代法制建設,領導制定了法制現代化綱領和宏大的立法規劃,並在短短20年間,完成了西方國家上百年走過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領導了大規模的普法教育,有規劃有組織地傳播法律知識,肅清封建法制觀念,培育現代法治意識。總之,在當代國內外背景下,沒有黨和政府的領導,希望像西方國家那樣通過市民社會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實現現代法治,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
我國法制現代化的政府主導性,客觀上要求維護政府的權威,但當代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就是要改變黨和國家運行機制中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擴大公民的政治參與,實現民主政治。因此,維護政府權威不能走集權、擴大權力的外延的老路,而是要通過建立一個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權力的運行合法化、合理化來實現。因此,黨和政府行為法治化,領導行為法治化,當是中國實現法制現代化的前提。
2.目標的階段性。中國的法制現代化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面對國內相對落後的經濟和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來自國外的壓力和挑戰,其目標的選擇必須從中國的國情出發,帶有階段性。
作為一個社會主義民主制國家,國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規定,是人民的國家制度,國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環節:人不是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為人而存在;人民不是為國家而存在,而是國家為人民而存在。「國家制度在這里表現出它的本來面目,即人的自由產物。」⑶可見,充分實現公民的權利與自由是法制現代化的根本目標。為此,首先要運用法律機制,確認和實現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尤其是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參與權,使「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落到實處。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機制,務使一切政治組織和國家機關的權力根據法律的要求來行使,把一切政治組織和國家機關的權力納入法制軌道,建立和健全政治組織和國家機關權力的法律制約機制,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防止一切公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侵犯。
這樣一種法治狀況,是法制現代化的理想目標。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為此而作出了艱辛的努力。但是,經濟發展的內部沖動和國際競爭的強大壓力,使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國的法制現代化無可選擇地將社會政治穩定前提下的經濟快速發展確定為相當長一個時期內的階段性目標。首先,當代中國所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如何盡快發展經濟,解決幾億人「吃飯」和「溫飽問題。在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環境中,能否迅速地將經濟發展起來,使本國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綜合國力趕上或接近發達國家的水平,已經成為國家政權最終存在的合法性基礎。其次,公民權尤其是公民政治參與權的全面實現和公民權利觀念的形成,有賴於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質的提高。因為,「作為商品交換關系總和的『市場』,它對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權利保障」。⑷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不足溫飽的物質生活水平,不可能產生對現代法治的強烈需求,不可能產生更多的政治參與要求,「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⑸第三,當代中國的現代化進程是一個包括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和觀念更新的社會急劇變化過程。經濟的發展,利益階層的分化、價值觀念的沖突、民眾政治參與期望的提高,對政府的凝聚力是一個嚴峻的考驗。同時,中國的現代化過程還始終面臨著西方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的影響與滲透,其主要手段就是打著「民主」與「人權」的旗號,瓦解中國黨和政府的政治權威。如果一開始就將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目標定位於全面實現包括政治參與權在內的公民權,則會超出現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權威分崩離析,經濟的趕超計劃也會毀於一旦。因此,分階段實現法制現代化目標,是中國在當今國際國內特殊環境下的一種現實可行的選擇,即首先圍繞政治穩定和市場經濟發展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保障體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基礎上,穩步有序和自上而下地推進公民政治權利的實現。
3.價值取向的雙重性。事物的價值是事物作為客體對主體的生存、幸福和發展的肯定關系或否定關系。凡是對人有用、有利、有益,能夠滿足人的某種需要,有助於實現目標的東西,就是有價值的,反之就是無價值的。法制現代化作為一種制度設計,也有一個價值選擇的問題。一般說來,法制現代化的價值是多重的,包括正義、公平、平等、效率、秩序、自由、權利等等。在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價值選擇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制度和其基本國情基礎之上的,它集中地表現為對公平與效率關系的合理解決。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逐步確立了「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法制現代化價值取向。
首先,中國的法制化應當把盡快發展經濟,提高效率作為其價值取向。在社會主義社會,由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所決定,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是發展生產力。鄧小平明確指出:「貧窮不是社會主義。社會主義要消滅貧窮。不發展生產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說是符合社會主義要求的」⑹。因此,是否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是否有利於增強社會主義國家的綜合國力,是否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應成為評判一切工作的基本標准。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和小平同志一直堅持「兩手抓」的思想,即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使法制建設服務於經濟:一方面,抓緊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為市場主體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使市場主體在經濟生活中擁有廣泛的選擇自由,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利益,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擊經濟犯罪,維護經濟秩序,為經濟的發展和效率的提高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其次,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另一個價值取向乃是實現社會正義。人類社會的法律從其誕生時起,就同正義結下了不解之緣。正義所蘊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權利等價值內涵,成為政治社會中所有價值體系追求的最高目標。社會正義也就自然構成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價值理想。在當代中國,社會正義具體表現為:消滅階級,消除兩極分化,實現社會的共同富裕。鄧小平指出:「社會主義的目的就是要全國人民共同富裕,不是兩極分化。如果我們的政策導致兩極分化,我們就失敗了」。⑺因此,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將關注和解決社會公平或社會正義問題作為自己的根本的價值取向。為此,三中全會以來,我們一方面通過立法確認和保護社會主體在機會和手段選擇過程中的平等權利;另一方面,通過制定一系列有關公民社會經濟文化權利的法律法規和保護弱者群體的法律法規,如勞動法、工會法、殘疾人保護法、教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社會保險法和最低工資制度等法律法規,強化法律的利益調控職能,促進社會利益需求與實現的平衡發展,解決收入分配不公的現象,在目前經濟政治環境允許的情況下,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公正。
當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實現有賴於社會資源的極大豐富,在普遍貧窮的社會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公正與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經濟基礎上的平均主義。因此,經濟的發展和物質的豐富是社會公正的基礎。在發展經濟成為核心任務的當代中國,公正會帶來民心的歸附和政治的穩定,但是發展會在更高的基礎上實現社會的公正。「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反映了初級階段的社會主義價值觀,因而也是中國法治現代化的價值選擇。
4.過程的非協調性與不足:
法制的現代化應該是一個立法、司法、執法、守法協調發展的過程。但是,如前所述,中國的法制現代化一方面帶有政府主導性,另一方面,它是作為最強音的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一種回應——為改革和發展服務,其目標的選擇帶有強烈的功利性。因而,其發展過程不可避免地帶有非協調性的特點。在立法上,表現為立法速度快、數量多,在短短的二十年內,我國的立法已走過了西方上百年的歷程。但質量不高,可操作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術不科學,部門法之間畸輕畸重現象嚴重。在立法與執法和司法的關繫上,集中表現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甚至貪贓枉法現象嚴重,使立法與法律的實施之間出現較大差距。在立法和法律實施的基礎和手段的關繫上,表現為立法超前,基礎和手段不足。許多法律制定出來,卻沒有或缺乏實施法律的人員和物質條件,甚至一些法律的制定沒有建立在社會需求的基礎之上(如80年代制定的《破產法》),因而使這些法律處於虛置半虛置狀態。在法治觀念上,不同層次的公民對於法治的理解存在嚴重不協調狀態:國家領導人談的「法治」是「治國方略」;法學專家談的法治是指法對整個國家和社會的統治,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一些執法和司法人員認為「法治」就是依法管理,甚至以法治民;而更多的老百姓認為「法治」就是規規矩矩的守法,不犯法。這樣一種復雜的觀念狀態表明,中國當代法制現代化的目標尚不像經濟現代化目標那樣,為全國人民所明了和認同。
中國法制現代化過程的非協調性,是當代不發達國家在急速推進經濟現代化過程中表現出來的規律性特徵。它是經濟上的不成熟(市場經濟的不完善)在法制上的表現,同時也表明,在經濟體制改革的基礎上,穩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和法治觀念的變革,已經成為推動法制現代化進程的關鍵。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展開的中國社會變革,實際上是要完成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歷史轉型。在這一轉型過程中,當代中國法制建設也呈現出現代化的發展趨勢。由於文化傳統和所處的歷史方位,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必然帶有自己的特徵。認識這些特徵的目的,在於將中國的法制現代化置於現實可行的基礎上,客觀地看待其進程中的成績與不足,既克服不顧國情,追求抽象的法治理念的理想主義,又可以喚起由人治走向法治這一艱難進程中消極主義者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