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已經做了以資抵債協議能否起訴
一、何為以物抵債
以物抵債,簡單舉例來說,就是原本欠別人一定數額的金錢,但期限屆滿後無法償還,便約定用某物來抵債,或者在借款時就約定若按期無法償還,將用特定物來抵債。從設立的時間來看,以物抵債有兩種情況:一是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就約定將來若無法如約償還債務就以物抵債,二是債務履行屆滿後雙方再經協商約定以物抵債。
目前直接見於法律規定的以物抵債多發生在執行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1條規定:「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19條第1款規定:「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除了上文明確認可的以物抵債,其他情況下以物抵債的效力如何,則取決於其本質所歸屬的法律制度。
二、相關的法律制度
實踐中以物抵債的形態多樣,特定形態的以物抵債的合同效力認定離不開對以下法律制度的分析。
(一)流抵契約
流抵契約(流押、流質契約),是指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擔保權人與抵押人或者出質人達成協議約定,如果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滿後不履行債務,擔保權人可以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該法律制度我們並不陌生,我國《物權法》第186條、第211條明文規定禁止流押、禁止流質。這主要是考慮到流抵契約的對象是擔保物的所有權歸屬,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無需對擔保物的價值進行評估、清算,債權人便可直接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即使事後債務人清償債務,亦無法重新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如此,很有可能出現擔保物的價值超過被擔保債權的數額,從而導致擔保物提供者的利益受到損害,故我國法律明確禁止流抵契約,協議中出現的相關條款將毫無疑問地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二)讓與擔保
讓與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將擔保標的物之所有權轉移給擔保權人,在清償債務後,標的物的所有權再返還給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不履行時,擔保權人可以就標的物受償。在讓與擔保法律制度中,是先轉移擔保物的所有權給擔保權人,但擔保權人取得所有權是暫時的,若債務清償,標的物所有權應返還於讓與擔保的設定人;若債務不履行,擔保權人始得就標的物受償。與流抵契約無需清算、直接取得擔保物所有權不同的是,在就擔保物受償時,仍需履行變賣標的物或協議估價的清算程序。作為一種非典型擔保(未被民法、物權法明確規定的擔保方式),學術界對讓與擔保的效力頗有爭議,有學者主張其因違反「物權法定原則」而無效,亦有學者主張其「不抵觸物權法定主義的立法宗旨和已構成習慣法上的擔保物權」而應肯定其效力。目前,為了適應經濟活動豐富多彩性之需求,實踐中多肯定讓與擔保的效力,以避免物權法定原則過於僵化而限制經濟的發展。
(三)代物清償
代物清償,是指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行為。根據我國台灣地區的民法規定,代物清償的成立,必須具備四個條件:必須有原債的關系存在;必須有雙方當事人關於代物清償的合意;他種給付必須與原定給付不同;須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給付。可見,具有以物抵債的合意是代物清償的前提,但代物清償為實踐性法律關系,還需要履行給付行為。
三、相關案例
(一)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但未轉讓擔保物物權的合同效力
1、案情介紹
2008年10月26日,天驕公司與南通三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南通三建承建天驕公司的某別墅樓工程,付款方式為天驕公司每月按形象進度的70%付款,驗收合格時付至工程款的80%,餘款在保修期滿後三個月內結清。隨後,南通三建即開工建設。2009年1月,因天驕公司未能如約支付工程款導致南通三建拖欠農民工工資,雙方產生爭議。2009年1月3日,經當地政府部門介入協調,雙方達成補充協議,約定:天驕公司承諾給付南通三建工程款300萬元,如其在2009年1月14日前不能按時給付300萬元,則天驕公司將項目土地使用權以500萬元的價格一次性轉讓給南通三建。補充協議簽訂後,天驕公司仍未按約付款。南通三建公司便訴至法院,要求天驕公司履行補充協議,將涉案土地變更至自己名下。
2、法院判決
該案件審理一波三折,一審認為補充協議合法有效,雙方約定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已成就,故判決南通三建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取得天驕公司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天驕公司協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天驕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天驕公司在向高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後,申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補充協議中以土地抵工程款的約定系流抵契約,根據相關規定屬於無效條款,遂裁定指定高院再審。
總結:當事人在債權未屆清償期之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雖然並非直接約定成立擔保關系,且抵債有對價,但究其本質,仍為擔保債權的實現。由於雙方未明確在債務不履行時就抵債標的物進行清算,其性質上仍為流抵契約,故應認定為無效。
(二)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且已轉讓擔保物物權的合同效力
1、案情介紹
朱延凱向韓先進借款,雙方口頭約定朱延凱將其在鴻凱公司的股份轉讓給韓先進,作為借款的擔保。2010年9月13日,鴻凱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內容為朱延凱將其在鴻凱公司的350萬元股權(占公司注冊資本70%)轉讓給韓先進。同日,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朱延凱將持有的鴻凱公司的70%股權以350萬元價格轉讓給韓先進,韓先進以貨幣方式於協議簽訂當日一次性支付給朱延凱。二人持上述股東會決議及股權轉讓協議到工商局辦理了股權變更手續,將股東變更為韓先進。同年9月14日,朱延凱與韓先進簽訂借款協議,約定:「朱延凱向韓先進借款100萬元(具體金額以借據為准),借期3個月;朱延凱以鴻凱公司的資產作為抵押(借款時從工商局辦理過戶手續,還款時韓先進無條件過戶還給朱延凱);朱延凱在借款前的所有債務與韓先進無關;朱延凱如到期不能按時歸還借款則鴻凱公司的所有資產歸韓先進所有。」朱延凱出具借條,內容為借到韓先進30萬元,承諾於2010年12月14日前一次性還清,如到期不能償還,願按逾期天數承擔每日5000元違約金。9月16日,朱延凱出具借條,內容為借到韓先進50萬元,承諾於12月16日前一次性還清等。對於上述借款協議中的資產,朱延凱與韓先進均稱與股權轉讓協議中的股權系一個意思。後朱延凱向法院訴稱:雙方辦理的股權變更實際是為借款的抵押行為,雙方之間不具有真實的股權轉讓關系,請求法院確認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並要求被告韓先進返還股權。
2、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陳述及借款協議上的內容,能得出被告為了保證自己的債權得以實現,要求債務人將股權轉讓給自己,當債務到期且得到清償後,再將股權歸還債務人。該行為實質上是通過讓與股權所有權的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而非一般的股權轉讓行為,雙方約定以轉讓股權的方式作為債務的擔保,系雙方當事人合意,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關於合同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此種擔保方式合法有效。現債務已到期,原告未能完全清償的情況下,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被告返還股權,此請求與當事人約定相悖,且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借款協議中第4條約定「乙方如到期不能按時歸還借款,則鴻凱公司的所有資產歸甲方」,該約定為流質條款,是無效條款,原告在依法清償債務後,有權要求被告歸還股權。(見(2013)淮商初字第0295號民事判決書)
總結:本案審理法官認為,讓與擔保作為一種現實經濟需求催生的非典型性擔保,「其實質上就是一種受契約自由原則和擔保之經濟目的雙重規范的信託行為之債之關系,外加所有權的轉移,是擔保權人負有清算義務的一種擔保形式,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當事人可以契約自由原則約定之。」即在債務履行屆滿前不僅達成以物抵債協議,且轉移了擔保物物權,構成讓與擔保的,該以物抵債協議有效。
(三)債務履行屆滿後達成以物抵債協議,但未轉讓擔保物物權的合同效力
1、案情介紹
2009年9月9日,陳某向廖某借款4.5萬元,約定2009年9月14日償還。2009年9月15日,因債務無法清償,雙方達成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借款轉為購房款,但只有陳某在《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陳某向廖某出具收到5萬元購房款的收條。2010年,陳某將房屋產權證及鑰匙交予廖某,2011年,廖某訴至法院,要求辦理過戶手續。
2、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已經成立,且系雙方真實合意,合同應繼續履行,故判決陳某應協助廖某辦理房產交易手續。陳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在債務已屆清償期後約定以物抵債,其本質為代物清償,而代物清償為實踐性法律行為,不僅需要當事人的合意,還需要履行物權轉移手續。本案中,雙方之間存在的是借貸關系,雙方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後,雖然交付了房產證和鑰匙,但因未辦理物權轉移手續,即未「交付」,故以物抵債協議尚未成立。陳某不履行以物抵債,廖某不得要求其履行,當然,其可以另案起訴陳某,要求陳某償還借貸債務。
總結:債務清償期屆滿後當事人約定以物抵債,但未辦理物權轉移手續的,如債務人反悔,債權人要求繼續履行以物抵債協議的,法院應不予支持。但經釋明,要求履行原債權債務合同的,應予支持。
(四)債務履行屆滿後達成以物抵債協議,且已轉讓擔保物物權的合同效力
1、案情介紹
1994年,紅古鄉政府為扶持轄區內鄉鎮集團企業某焊材廠,先後向供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借款155萬元,並約定了年利率。後由於無力償還,紅古鄉政府(甲方)於1999年1月4日與供銷公司(乙方)簽訂了《產權整體移交協議書》,約定:「雙方協商自1999年1月1日起由甲方將所屬「焊材廠」整體移交給乙方,產權歸乙方所有;甲方從李某等6人處借的155萬元本金及利息等由乙方承擔,並負責償還;其餘發生在乙方接受前的該企業一切債權債務由甲方承擔,協議生效後,該企業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乙方承擔……」同年1月8日,紅古鄉政府將焊材廠全部資產登記造冊整體移交給供銷公司。同時,雙方在焊材廠資產移交明細表上蓋章簽字確認。之後,供銷公司即接管了焊材廠,並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之後,雙方發生糾紛,供銷公司主張其與紅古鄉政府之間的《產權整體移交協議書》是無效協議。(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終字第148號民事判決書)
2、法院判決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產權整體移交協議書》及《補充協議》,具有以資抵債的性質,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協議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
總結:本案雖然不是典型的以物抵債,但從廣義的角度看,以資抵債亦包含在以物抵債的范圍內,從本案中,可以看出最高院對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達成的以物抵債,且已經辦理物權轉移手續的法律行為持肯定態度。
上文分析了不同情況下以物抵債的效力,值得注意的,若債權人、債務人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第三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銷權,若債權人、債務人惡意串通,第三人還可主張以物抵債的約定無效。
❷ 現在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的最新政策是什麼呀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支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建設的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具有法人資格,並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各政策性銀行未經批准,不得從事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業務。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條件: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條件:
(一)借款人已取得貸款證(卡)並在貸款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二)借款人產權清晰,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經營管理規范,財務狀況良好,核心管理人員素質較高。
(三)借款人實收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建設項目已列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能夠進行實質性開發建設。
(五)借款人已取得建設項目所需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
(六)建設項目資本金(所有者權益)不低於項目總投資的30%,並在貸款使用前已投入項目建設。
(七)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八)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必須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嚴禁以流動資金貸款形式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執行,可適當下浮,但下浮比例不得超過10%。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應以項目銷售收入及借款人其他經營收入作為還款來源。
第九條 貸款人應當依法開展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業務。
貸款人應對借款人和建設項目進行調查、評估,加強貸款審查。借款人應按要求向貸款人提供有關資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貸款人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條 借款人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貸款應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有效擔保。
第十一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合同,辦妥擔保手續。採用抵(質)押擔保方式的,貸款人應及時辦理抵(質)押登記。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實行封閉管理。借貸雙方應簽訂資金監管協議,設定資金監管賬戶。貸款人應通過資金監管賬戶對資金的流出和流入等情況進行有效監控管理。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對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使用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和檢查,借款人應定期向貸款人提供項目建設進度、貸款使用、項目銷售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財務會計報表等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相關借貸經營活動實施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對相關借貸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列入房地產貸款科目核算。
第十六條 經有關管理部門批准,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項目的貸款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暫行規定》(銀發〔1999〕129號文印發)同時廢止。
❸ 申請經濟適用房名下資產要求
看你問的條件,應該是北京,那就是這樣的:
1,收入包含全年可支配收入,包括專獎金,津貼,補助,十三屬薪,年終獎金等。總之,你一年共從單位拿了多少錢到自己手裡,就都算。保險和稅在申請表中都會算,但是計算年收入總額時會扣除。
2,股票的所有權從法律意義上只看開戶人,如果你是開戶人,那就算你總資產之內。會根據申請時的市價計算你的總資產。如果超過個人資產限制,你就無權申購經濟房。北京個人申請資產上線是24萬。
3,個人單獨申請,須年滿30周歲,擁有本地居民戶籍3年以上。
這是歸屬權問題,與上學和經濟來源沒關系,比如你爸爸在你上學時給你買的汽車,行駛證是你的名字,雖然你沒開,但那就是你的汽車,是誰花的錢和誰在駕駛,對歸屬權沒有關系。股票也是一樣。
你戶口與你父母一起沒有關系,年滿30可以申請,但那隻是申請權,具體的相關部門還要入戶調查的,小區和單位和報紙也都要公示,你家要是房子比較大,審批合格也是比較困難的。
❹ 經濟適用房抵押要注意什麼問題
經濟適用房抵押要注意什麼問題?
根據目前相關法律規定,經濟適用房的抵押及實行將可能導致兩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涉及抵押權實現後房屋的受讓人身份,如經濟適用房通過拍賣方式流轉,喪失房屋的家庭將重新依靠社會救濟與保障,而取得房屋的買受人一般而言不會是應予以保障的對象,這將可能違背經濟適用房制度設計的初衷。此外,亦不排除購買人通過這種方式惡意將房屋變相轉讓,從而實現投資增值目的。
第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因此,如將房屋抵押,則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由於經濟適用房所使用土地為劃撥土地,其制度設計初衷是為促進社會公平而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予以的一種福利安排。因此,在相關主體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土地使用權主體不能發生變更。因此,本文認為,經濟適用房的權利人在未取得完全產權前,其不能將房屋用於抵押擔保。
但是,這里卻需要解決另一個問題,即由於經濟適用房的購買人其本身就是低收入家庭,其很可能無力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此外部分人群或繳納了住房公積金,也需要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解決居住問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借款人借款需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而在房屋買賣中,通行的做法是將房屋抵押給貸款人以獲取貸款,這就需要經濟適用房具備融資擔保的功能。經濟適用房的購買人可以將房屋抵押給指定的貸款人(主管機構認可的金融機構)用於支付購房款,此外其不能用於其他目的抵押擔保。此種情況下權利人實現抵押權的,如是國有土地則可按現行規定予以處理。主管機關應先將房屋所佔范圍的土地徵收為國有,而後將該經濟適用房產權填補完整後房屋的取得人應補繳土地成本,即土地出讓金,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置。
❺ 資產只有一套經濟適用房 法院可以執行嗎
經濟適用房,房產是執行不了了。唯一的房產,執行拍賣的,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❻ 以房抵債的涉稅問題
A企業是一家位於市區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因資金不足拖欠B建築公司100萬元工程款。後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一套商品房抵債的協議。A公司用於抵債的房產賬面成本為80萬元,市場售價為120萬元。
「以房抵債」,即企業以完工房地產抵付購料款、工程款等債務。房地產開發企業沒錢還款,便以房子抵償欠款的現象非常普遍。用於抵債的房子,因其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按照稅法的規定應當視同銷售。由於視同銷售作為業務本身在會計上不等同於一般意義的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抵債雙方都應該按照稅法規定繳納稅款,因此,對於「以房抵債」行為,納稅人應注意債權、債務雙方會計與稅務處理方式的差異。
房企「以房抵債」業務作為銷售核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房抵債」行為屬於債務重組。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當期損益。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產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存貨抵償債務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可見,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以開發產品抵償債務行為,在協議生效或商品房所有權轉移時確認收入實現,按照以房抵債協議確定的所抵債務賬面價值,借記「應付賬款」科目100萬元,將按照商品房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120萬元,將商品房公允價值與所抵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借記「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科目20萬元;同時結轉商品房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80萬元科目,貸記「開發產品」科目80萬元。
償債方應繳納的稅款
營業稅及附加。《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房屋抵頂債務應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771號)規定,單位或個人以房屋抵頂有關債務,不論是經雙方(或多方)協商決定的,還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權已發生轉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經濟利益(減少了債務),因此,對單位或個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動產抵頂有關債務的行為,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的規定,視同銷售的應稅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1.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2.按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3.核定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即A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納營業稅為120×5%=6(萬元),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為6×7%=0.42(萬元),應納教育費附加為6×3%=0.18(萬元)。
土地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於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於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一)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二)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三)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於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印花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規定,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即A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納印花稅為120×0.05%=0.06(萬元)。
債權人應繳納的稅款
印花稅。依據同上,因為合同雙方適用的印花稅稅目、稅率是一樣的。即B建築公司應納印花稅為120×0.05%=0.06(萬元)。
契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B建築公司通過抵債方式取得房屋就是承受方,應該為契稅的納稅人。即B建築公司應納契稅為120×5%=6(萬元)。
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規定,(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可見,B建築公司取得抵債房次月起應當申報繳納房產稅,應從抵債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抵債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B建築公司從抵債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B建築公司將取得的抵債房產再銷售則按稅法規定還要計算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及企業所得稅等。
❼ 經濟適用房可以抵債嗎
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是有區別的。經濟適用房享受政府優惠,其購買對象專是特定的,只屬供給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商品房購買對象和條件不受限制。均為義務回復,在此提倡咨詢的辛勤勞動,請及時採納您認為滿意的回復。
由於該經濟適用住房還沒有建好,所以不能用來抵債.產權人處分經濟適用住房受到政策限制.
❽ 以物抵債協議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1.以物抵債,系債務清償的方式之一,是當事人之間對於如何清償債務作出的安排,故對以物抵債協議的效力、履行等問題的認定,應以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
2.一般而言,除當事人明確約定外,當事人於債務清償期屆滿後簽訂的以物抵債協議,並不以債權人現實地受領抵債物,或取得抵債物所有權、使用權等財產權利,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即為有效。
3.當事人於債務清償期屆滿後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可能構成債的更改,即成立新債務,同時消滅舊債務;亦可能屬於新債清償,即成立新債務,與舊債務並存。基於保護債權的理念,債的更改一般需有當事人明確消滅舊債的合意,否則,當事人於債務清償期屆滿後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性質一般應為新債清償。
《物權法》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逾期交付抵債財產和相關證書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逾期天數,每天支付相當於逾期交付財產的抵債金額的萬分之四的違約金或者扣減相當於應付違約金數額的抵債金額。
(二)甲方逾期辦理登記手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逾期天數,每天支付相當於須辦理登記財產的抵債金額的萬分之四的違約金,或者扣減相當於應付違約金數額的抵債金額。
(三)抵債財產被第三人追訴的(因抵債財產發生的交通事故賠償等),乙方因此而支付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費用,或者扣減相當於該費用數額的抵債金額。
❾ 以房產抵債如何稅收籌劃
如果是企業之間的話可以企業重組,分盤接收,避免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