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經濟適用房申請書怎麼寫
購買抄xx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書襲
xxx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公室:
我是xxx公司的一名臨時工,由於收入比較低,一直以來買不起一間屬於自己的房子。看著房價一個勁的上漲,我攢錢的速度不如房子漲價的速度,我對自己購房已經失去了信心。xx市的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太好了,讓我又重新燃起了自己購房的希望之火。這是黨中央的政策好,是xx市的政策好。讓我們買不起房的老百姓也有機會住進政府的福利房、關心房。
看到最近發布xx市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資格標准後,我非常的高興,正好我完全符合購房的資格條件,為此我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我的具體情況如下: xxxxxxxxxxx,我的工資收入每月為600元。目前在xx市xx路xx號居住,居委會已經給我開出了證明,根據我的情況,是完全符合條件的。懇請領導們能批准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我將不勝感激。
此致
敬禮
一個十分需要住房的人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❷ 關於經濟適用房
您的貨幣補償已經超標了,很難申請到。
❸ 居民如何向社區申請經濟適用房,有什麼申請條
常見的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是家庭成員中有一人是5年以上的本市戶籍;已婚、離異、或大於35周歲的單身,必須無房戶;家庭申請,起房產建築面積小於48平方米;家庭收入低於本市平均收入的80%。某些具體數字會因為地區的不同有所調整,比如建築面積的規定有的是48平米,有的是60平米;還有對經濟適用房申請家庭收入水平的要求不同地區也有差異。
主要包括《xx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Ⅰ》(原件),申請人、配偶及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校驗原件),申請人戶籍5年以上證明(原件),申請人、配偶及申請家庭成員戶口簿復印件(校驗原件)或有效戶籍證明原件,申請人及申請家庭成員的婚姻狀況證明復印件(校驗原件),未婚和喪偶提供證明原件,申請人、配偶及申請家庭成員上年度收入證明(原件),申請人、配偶及申請家庭成員房產狀況證明(原件)。
1、地理位置。經濟適用房雖然價位較低,但相應的地理位置並不是很好,大多數經濟適用房項目都位於城鄉結合地區,交通並不便利。有些經濟適用房小區到市區的公交線路和可選擇的站點又較少,非常影響購房者的工作以及接送小孩上學。
2、房屋戶型。購買經濟適用房時,先要弄清分攤面積、使用面積等范圍,還要研究所購房屋的戶型,尤其是房屋內部規劃是否合理,功能性如何。現時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包括起居、就餐、廚衛、就寢、儲藏、工作、學習以及陽台,有條件選擇戶型的情況下,盡可能用專業衡量標准去選擇。
3、合同及補充合同。根據新《合同法》規定中約定優先的原則,在合同或補充合同中的條款一定要簽訂全面。購房者需要充分了解和考察預售許可證、項目施工情況、產權問題。某些經濟適用房項目是某些單位自建房或聯建房,購買前必須問清銷售許可證和產權等重要情況、物業管理等基礎上,認真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項,並在補充條款中對交房時間、面積誤差、關鍵的配套設施加以約定,並註明開發商在每項違約時的懲罰辦法,必要時請專業律師,考慮清楚了再簽購買合同。
4、交房。房建好後,通過相關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和裝修裝飾等程序後便可入住了,在開發商交房時記得索要「使用說明書」和「質量保證書」兩書。
❹ 經濟適用房的地方案例
因每地都不一樣,所以以北京為例: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廳京政辦發〔1999〕4號文件,開發建設單位預售經濟適用房應當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開發商銷售經濟適用房,實行政府限價的政策,開發建設單位只可在最高限價以內調整不同樓層和 朝向房屋的價格。具體的程序是:
(1)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憑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萬元以下的證明文件、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卡、居民身份證,到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購房手續。
(2)需要貸款的,由購買人憑登記後的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買賣)合同,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應在登記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抵押登記手續。
(3)買賣雙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到建設項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辦理房地權屬證件。其中,購買本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由該單位統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上述手續。 為嚴格經濟適用房管理,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規定,經濟適用房自購買未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然而,在嚴格的制度下,銀川市竟有人公開在網上和一些廣告刊物上叫賣在建經適房名額,不僅如此,部分保障房房主的經適房未滿交易年限就與人私下交易並簽訂買賣協議。
騙購經適房的「漏洞」主要出現在對申請人的條件審查准確度不高。申請經適房的條件審查主要是審核申請人的住房和收入,但僅收入這一項就存在很大的灰色地帶。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註: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已廢止)
發布文號:建住房[2007]258號
效力級別:部門規范性文件
實施日期:2007年11月19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優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九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准予購房的核准通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四條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准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並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注重發揮國有大型骨幹建築企業的積極作用。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准,採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第四章價格管理
第二十條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五章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第二十九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三十二條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三條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六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條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五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源仍有少量剩餘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縣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條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四十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後續管理,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第四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下發後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執行本辦法有關准入和退出管理、價格管理、監督管理等規定;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此前已審批但尚未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內容的事項,應按本辦法做相應調整。
第四十九條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同時廢止。
❺ 居家養老社區和經濟適用房的區別
它是具有社復會保障性質的商品制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
農村拆遷安置房屬於征地拆遷中的安置房,其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不能隨便買賣。一般根據各地出台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辦法,對拆遷住宅房,多採用統一安置、統一復建、自拆自建等形式,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試行貨幣安置方式。統一安置房、統一復建房建設應依法向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❻ 經濟適用房與保障性住房的區別
保障性商品房與經濟適用房都是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障性住房,都屬政策性住房,都是有限產權,購房取得產權未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區別在於:
一、主要區別:
(1)申請保障性商品房不受收入和資產限制;經濟適用房受到收入與資產的限制。
(2)保障性商品房售價中包含基準地價,價格高於經濟適用房,轉讓時經濟適用房原購買價格與相應地段社會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導價差價的90%向政府繳交增值收益,而保障性商品房僅需向政府繳交60%的增值收益。上市交易指導價由市政府定期制定發布。
(3)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對象是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請對象是非低收入無住房家庭。
(4)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申報收入和資產,並應符合家庭收入和資產控制標准,經濟適用住房和保障性商品房的價格組成不同,即對低收入家庭和非低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銷售價格。
二、保障性住房和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不同:
1、符合下列條件,可以請求購買或許租借保障性住房:
(1) 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奉養、撫育或許撫育聯絡,且一起生活。
(2)家庭成員具有本市鄉鎮常住戶口達到規定年限,且戶口在提出請求地點地的區(市)到達規定年限。
(3) 住宅面積低於規定限額。
(4)可支配收入和工業低於規定限額。
(5) 在提出請求前的規定年限內,任何成員未發作過住宅銷售行為。
知識點拓展:
保障性住房和經濟適用房的請求人及請求程序:
家庭請求經濟適用住宅的,整體成員視為一同請求人,應推舉一名具有民事行為條件的成員作為請求人的代表。獨身人士請求經濟適用住宅的,本人為請求人。請求人代表和獨身請求人(以下合稱請求人)應當向戶籍地點地的大街(鄉鎮)社區業務受理效勞中心照實填寫請求文書,提交戶籍、身份證、房地產權屬證明、租借公房憑據、收入和工業證明等資料,並簽署贊同承受住宅和經濟狀況核對且核對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文件。
經濟適用房-網路
保障性住房-網路
❼ 「走進社區,關注民生」活動總結
大東區5.15 「關注民生 走進社區」主題活動總結
索引號:210104000K30120080004 內容概述:5月15日是全省政務公開日,大東區與市政務公開辦聯合在萬泉街道東逸社區成功的舉辦了沈陽市首屆「關注民生,走進社區」政務公開專題宣傳及現場解答咨詢活動。來自市、區勞動、民政、教育、房產、公安等17個部門的領� 生成日期:2008-05-23
5月15日是全省政務公開日,大東區與市政務公開辦聯合在萬泉街道東逸社區成功的舉辦了沈陽市首屆「關注民生,走進社區」政務公開專題宣傳及現場解答咨詢活動。來自市、區勞動、民政、教育、房產、公安等17個部門的領導現場解答了社區群眾提出的涉及醫療救助、養老金交納、教育減負、低保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經濟適用房申請程序、環境污染治理等方面政策咨詢問題20餘件。省政務公開辦副主任黃建華出席此次活動,並對這種市區聯動、走進社區現場解答群眾政策咨詢問題的形式給予了高度評價和肯定。
本次活動得到了沈陽市政務公開辦和市區各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群眾反響熱烈,廣大市民對採用這種面對面的與政府進行互動溝通非常歡迎,並表示這種活動切實能夠幫助群眾解決了實際問題和生活中的困難,對化解社會矛盾起到一定的作用,並且希望類似的活動能夠經常性的搞下去。
大東區政務公開辦克服了時間緊、任務重的困難,周密組織,認真籌劃,舉辦了一次成功的主題活動呈現在了群眾面前。回顧本次活動的總結經驗如下:
一、與專業政務活動策劃公司合作,活動標識統一,主題突出,展現了政府良好的公眾形象。
二、市、區兩級聯動,市區兩級政務公開辦與市區各職能部門配合默契。
三、組織群眾有序,安全保衛、信訪防控工作到位。
因本次活動在大東區舉辦尚屬首次,沒有可直接借鑒的成功的案例和經驗。因此仍有很多不足,主要體現在:
一、群眾反映的問題多為投訴類問題,且疑難信訪問題較多。
二、活動時間有限,群眾問題不能一一解答。
對未能在現場解答的問題,市區兩級政務公開部門進行了跟蹤反饋,對未能解決的問題,詳細做好記錄,並保證在會後落實到位,使百姓反映的問題事事有迴音,件件有反饋。此外,大東區行政執法局於5月15日當天在大東區沃爾瑪超市門前組織了執法法規宣傳和現場政策咨詢等活動。
今後,大東區將在此次活動的基礎上,繼續探索更多、更好的政務公開方式。並且以改革的精神,創新的思維,務實的態度,扎實的工作,加速推進全區政務公開工作,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各界對政府信息的需求,努力開創政府工作的新局面。
❽ 經濟適用房的利與弊
經濟適用房的優勢:
1、濟適用房價格低廉,有很多房子是新修建的、購買優惠、戶型新穎。
2、政策上,政府越來越重視經濟適用房的建設,政府加大經濟適用房的開發力度,並出台相關政策如限制經濟適用房的購房人群、給予相關購買優惠等。
3、經濟適用房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綜合優勢房產。
經濟適用房的弊端:
1、經濟適用房項目大部分均位於城鄉結合地區,有些經濟適用房小區到市區的公交線路和可選擇的站點又相對較少,長期交通很多人無法接。
2、國家建設此類房屋,是為了改善人的生活品質,此類房子建築戶型沒有商品房規劃的好,有的戶型設計不合理、屋子擋光的現象。
3、廉價房可能帶來一些後遺症,容易形成窮人聚居的貧民窟、問題社區,造成居住割裂。
(8)社區經濟適用房工作總結擴展閱讀:
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一)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❾ 房管局個人年終總結 房管局年終總結 房管工作總結
我寫總結的時候整理的,看對你有用沒~
《房管局工作總結》《房管局個人年終總結》
《房管局長總結講話》《房管局住房建設完善總結》
《房管局個人工作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