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申請寧海經濟適用房的要求有哪些
自己看看寧海縣政府發的具體規定吧。
沒實際操作過,不是很清楚。
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以下是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條件,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與對象、銷售價格。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住房困難標准及家庭的收入線標准由市、縣(市)(以下簡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縣建設或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
發改、國土資源、規劃、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住房制度改革、金融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章開發建設
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劃,報省發改、建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發改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房產、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以及住房制度改革、金融機構,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用地計劃。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用地計劃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告。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禁止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行政劃撥土地,變相開發商品住房。
第九條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用房以及引進人才用房等專門用房,不屬於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佔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計劃。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合理布局,以成片開發為主。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機構負責立項申報。
市、縣發改主管部門會同建設、國土資源部門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報經省發改、建設、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後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開發企業,由項目立項申報機構依法通過招標投標等方式擇優選定。
開發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資本金,並有良好的開發業績和信譽。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開發企業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按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為建築面積80平方米或60平方米兩種套型,高層、小高層建築可以適當放寬面積標准,但每種套型增加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0平方米。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居民的收入、居住水平、家庭人口結構等,在前款規定的建築面積標准范圍內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和各類戶型的比例。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步建設、同期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規劃以外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物業管理。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執行,不得上浮。
第十七條地處邊遠、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企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
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禁止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三章供給、買受和管理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當地城鎮居民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人);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准。
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者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申請者已享受實物分房,或通過市場方式購買商品房,或因贈與、繼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築面積均納入申請者家庭住房建築面積的核定范圍。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銷售方案,並提前15日在本行政區域的主要傳播媒介上公示。銷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數量、建築面積、套型、銷售價格、銷售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條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向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書面證明材料:
(一)戶籍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和住房情況證明;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進行初審,經過初審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可以通過查閱房產登記資料等方式對申請者的住房等情況進行審查。審查期限為20日。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應當在申請者現戶籍地及居住地社區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況。公示期限為10日。
公示後有投訴舉報的,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取消其申請資格並以書面形式告知;對無投訴舉報或對投訴舉報經查證不屬實的,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簽署同意意見。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在面積控制標准內的,按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購買;超過面積控制標準的,超過部分由當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參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價格水平予以核定。
經濟適用住房超過面積控制標准部分的差價款收入應當上繳財政。
第二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當與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實行政府定價。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座談會、征詢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並在住房銷售之前核定價格,向社會公布。
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經公布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供不應求時,可以採取輪候等方式確定,具體銷售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
申請者憑准購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不得銷售給未取得准購證者。
第二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者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依法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在登記證書上註明房屋種類屬經濟適用住房、土地屬劃撥性質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訂經濟適用住房示範合同文本,指導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管理。
第二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定年限後,方可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具體限制年限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但不得少於3年。
出售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比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交易時的差價,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出讓金等收益。具體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經濟適用住房未滿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房地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計劃用於建設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供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但無經濟能力購買的家庭承租,租金以成本價計算,由當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用於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標准由當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經濟適用住房的承租對象、租金及面積標准等具體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達到規定的限制年限可以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予以回購,用於向符合承租條件的家庭出租。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符合本辦法規定限制年限,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應當按市、縣人民政府規定,以原購買交易時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後,方可再次申請購買。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對有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將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項目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故意進行刁難、拖延或拒絕給予辦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程序和期限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將經濟適用住房批准銷售給未取得准購證者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佔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計劃的,由上級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對單位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和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用於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產開發經營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明示標價之外收取其他費用的,依照國家價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者採取編造、偽造住房情況證明及隱瞞家庭收入情況,或採取其他手段騙取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的,由市、縣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注銷其准購證,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已經騙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責令其補交與同地段商品房平均價格水平的差價款,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滿規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收益擅自上市轉讓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收益,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生效之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辦理。
寧海縣人民政府文件
寧政發[2008]31號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寧海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寧海縣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具有本縣非農業戶口(因土地徵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轉為城鎮居民戶口的人員除外),家庭年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我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和實施工作。
縣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規劃、年度建設計劃、規劃選址、年度用地計劃等工作。
縣財政、物價、統計、房改、監察、審計、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鄉政府、相關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對象
第四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
住房:
(一) 具有本縣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因土地徵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轉為城鎮居民戶口的人員除外);
(二)無房或現有住房建築面積低於本縣最低住房保障標准;
(三)家庭收入符合本縣規定的收入線標准。
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者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五條 保障對象住房困難標准:家庭住房建築面積低於人均18平方米(或戶36平方米)。
收入標准: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
第六條 申購家庭的下列住房建築面積應核定為現有家庭住房建築面積:
(一)家庭成員的私有住房(包括與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二)非因家庭重大災難、困難而轉讓的原有住房;
(三)待入住的拆遷安置房;
(四)已領取貨幣補償款的被拆除的原有住房;
(五)其他應核定為家庭現有住房面積的住房。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實際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實際共同居住的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人員。
第三章 保障面積與銷售價格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築面積限定為60平方米左右,設計、建設和開發等單位在實際操作中不得突破標准。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縣住房保障部門在經濟適用住房正式銷售前30日,應將銷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數量、建築面積、套型、銷售條件、銷售價格、銷售方式、物業管理等內容)在本縣主要傳播媒介上向社會公示。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章 申辦程序
第九條 申購家庭在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應當向縣
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寧海縣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上年度總收入證明和住房情況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收到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受理後,應會同相關部門通過查閱房產登記資料、實地調查等方式,對申購家庭的住房狀況和收入情況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購家庭,應在申購家庭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購家庭,取消其申購資格並以書面形式告知;公示後無舉報、投訴或舉報經查證不屬實的,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確認其申購資格並核發《寧海縣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證》(以下簡稱《申購證》)。
第十一條 領取《申購證》的戶數大於實際可供房源數時,按房源數與准購家庭數1∶1的比例,由縣住房保障部門以《申購證》號碼公開搖號方式確定準購家庭。核發《申購證》的戶數小於可供房源數時,可由縣住房保障部門直接確定為准購家庭。
經搖號獲得准購資格或直接確定具有準購資格的申購家庭,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核發《寧海縣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以下簡稱《准購證》),並以《准購證》號碼公開搖號確定各准購家庭可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房號。對取得《申購證》未獲得《准購證》的申購家庭,待下期經濟適用住房推出時由縣住房保障部門重新審核確定準購資格。
獲得《准購證》的申購家庭由縣住房保障部門向社會公示,接受群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其不符合條件的,都有權向縣住房保障部門舉報。縣住房保障部門應對舉報情況進行核查,並按照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二條 准購家庭憑《准購證》和住房房號,在銷售方案規定期限內直接到指定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簽訂購房合同、辦理有關手續。
超過銷售方案規定期限不辦理購房手續的,視作放棄,核發的《准購證》作廢。
第十三條 准購家庭在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持有關材料,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第五章 售後管理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和「土地行政劃撥」字樣,並註明准予上市交易期限等內容。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轉讓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析產等原因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原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不變。
第十五條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十六條 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七條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申購家庭弄虛作假騙取購房資格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注銷其《申購證》、《准購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購經濟適用住房,並對其申購中的不良信用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對通過弄虛作假已購得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按原購買價收回住房或責令其補交與同地段商品住房的價格差,並可按國家、省、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有弄虛作假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在按原購買價收回住房的同時,可提請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對其進行紀律處分。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可提請有關部門對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從事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的工作人員在審核、審批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縣人民政府2005年6月印發的《寧海縣經濟適用住房實施辦法》(寧政發[2005]16號)同時廢止。
B. 寧海縣的經濟適用房怎麼申請
問下民政局
C. 2016年浙江省寧波市寧海縣經濟適用房什麼時候開始報名
符合下面的條件即可去申請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回城市低收入家答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D. 寧波寧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07年的條件是這樣的
一、在居民戶口。
二、人均居住面積16平方米/人。內
三、人均年收入1。6萬元。容
我是第二期的,07年底08年初開始申請的什麼的,10年2月份才拿到房子,屬於第二批第一期的。聽他們說10年年底安排第二批第二期的,也是07年初申請剩下來的人的。
這樣看來,第三批不知道什麼時候申請了,只有他們通知申請時間到了,才能到他們那裡領表格申請的。
E. 寧海經濟適用房五年後取得完全產權需補繳多少費用
新修訂的《經濟適用住房辦法》對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嚴格的規定: 一是明確經濟適用版住房購權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二是明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三是明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四是明確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細則》還規定,已經購買經濟使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價格及合同約定回購。享受過福利分房退回房屋前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房。
F. 2016年申請的經濟適用房名單什麼時候下來
可以關注當地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官方網站獲取最新消息。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2)已婚[含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
(3)申請家庭房產建築面積小於48平方米(含);
(4)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經濟適用房申請資料:
1、 按要求填寫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審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3、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戶口簿或戶籍卡復印件(驗原件),持戶籍卡的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應提供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復印件(驗原件);
5、 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離異帶子女的,提供離婚證復印件(驗原件)、法院民事調解書、判決書復印件(驗原件)或離婚協議檔案及未再婚證明。喪偶帶子女的,提供喪偶的死亡證明復印件(驗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證明。未婚、離異未帶子女或喪偶未帶子女的視為單身,提供未婚證明;
6、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工作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及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
7、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住房證明(現住房證明:工作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及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身份證及戶口本地址證明:需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
8、 特殊情況需另外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G. 寧海經濟適用房
寧海目前已開出三期,現在第四期在造
H. 2016年申請的經濟適用房什麼時候有消息
申請購買復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戶口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標准(見附錄);
(三)無自有住房,或者現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於10平方米;經濟適用房
(四)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公有住房;
2. 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 參加本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 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
5. 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五)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
I. 寧海縣經濟適用房的名單公布出來了嗎
一般申請之後大概6個月會有一次公告公示,上官方網站,就可以查詢了,或者到轄區街道委內員容會詢問即可,如果去房管局查房產證是否真實,一般當天查詢當天知道查詢結果,查詢方法如下:
1、網上查詢:點擊省市鏈接進入各地房產管理局網站進行查詢,需要輸入產權人姓名、產權證號(目前只有部分地區提供房屋產權信息查詢);
2、房產局查詢:若要查詢的准確的個人房產證信息(包括:房屋所有人名稱、產權證號、登記核准日期、建築面積、房屋設計用途、權利來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則必須攜帶個人身份證件及房產證到當地的房管局(房地產交易中心、房屋管理局、房管處)檔案館或窗口查詢。
3、經濟適用房申請結果查詢非常簡單,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30日內通過查閱房產登記資料等方式對申請者的住房等情況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