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適用房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是怎樣算的
土地出讓金徵收來標准共自分為以下三種,具體如下:
一、房改房
1、土地性質為出讓則不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
2、房屋的土地性質為劃撥,需繳納土地出讓金標准為:房屋評估價的1%。
二、經濟適用房
1、房產證年限在五年以內,無法上市買賣。
2、房產證年限超過五年,按照房屋評估價的5%繳納土地出讓金。
三、商品房
1、商品房土地性質是出讓的,不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
2、土地性質是劃撥的需要繳納土地評估價的40%(劃撥轉出讓的商品房還需繳納土地評估價3%的土地契稅,以及120元的新土地證費)。
『貳』 經濟適用房如何交納土地出讓金
國土房管局出台補充規定,經濟適用房上市要補交3%土地出讓金。
某些特定已購公房上市出售要按當年房改成本價6%扣除價款。辦理已購公有住房交易過戶手續,出售人無法提交與原產權單位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的;
可將房改售房的檔案材料或原產權單位出具的證明作為依據辦理。上市出售房改標准價的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單位的優先購買權是指在同等出售價格下的優先購買權。
可將房改售房的檔案材料或原產權單位出具的證明作為依據辦理。上市出售房改標准價的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單位的優先購買權是指在同等出售價格下的優先購買權。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後,購房人應與該房屋的供暖、物業管理部門簽訂新的協議,供暖、物業管理等費用由購房人自行解決,原產權或售房單位不再承擔該房屋的上述費用。
購房人仍是原產權或售房單位職工的按有關規定辦理。但上述職工原產權單位在機構改革中已脫離原隸屬關系並能出具證明的,可以上市出售已購的公有住房。
按房改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並按房改成本價的1%補交土地出讓金變為商品房產權後,可以將房屋贈與他人,但要按房屋轉讓的規定辦理。
『叄』 買了經濟適用房後補交土地出讓金就有房產證了嗎
你好!
經濟適用住房的是劃撥的土地,商品房的是已經繳納了出讓金的出讓的土地。所以都不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但是,經濟適用住房二手房轉讓時必須補交出讓金。
『肆』 經濟適用房 補交土地出讓金 後 是商品房 嗎
經濟適用房繳納土地出讓金後屬於商品房:
經濟適用房繳納土地出讓金後屬於商品房,單要符合出售標准才行。
以下情況是不得出售二手經濟適用房的:
以低於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經濟適用房;
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准,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准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以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經濟適用房;
產權共有的房屋,其餘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經濟適用房;
已經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經濟適用房;
上市出售後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經濟適用房;
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餘不宜出售的。
『伍』 經濟適用房上市怎麼補繳土地出讓金
日前,國土房管局出台補充規定,經濟適用房上市要補交3%土地出讓金。專
而某些特定已屬購公房上市出售要按當年房改成本價6%扣除價款。辦理已購公有住房交易過戶手續,出售人無法提交與原產權單位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的,可將房改售房的檔案材料或原產權單位出具的證明作為依據辦理。上市出售房改標准價的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單位的優先購買權是指在同等出售價格下的優先購買權。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後,購房人應與該房屋的供暖、物業管理部門簽訂新的協議,供暖、物業管理等費用由購房人自行解決,原產權或售房單位不再承擔該房屋的上述費用。購房人仍是原產權或售房單位職工的按有關規定辦理。但上述職工原產權單位在機構改革中已脫離原隸屬關系並能出具證明的,可以上市出售已購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並按房改成本價的1%補交土地出讓金變為商品房產權後,可以將房屋贈與他人,但要按房屋轉讓的規定辦理。
『陸』 哪些情況經濟適用房補交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抄金徵收標准共分為以下三種,具體如下:
一、房改房
1、土地性質為出讓則不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
2、房屋的土地性質為劃撥,需繳納土地出讓金標准為:房屋評估價的1%。
二、經濟適用房
1、房產證年限在五年以內,無法上市買賣。
2、房產證年限超過五年,按照房屋評估價的5%繳納土地出讓金。
三、商品房
1、商品房土地性質是出讓的,不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
2、土地性質是劃撥的需要繳納土地評估價的40%(劃撥轉出讓的商品房還需繳納土地評估價3%的土地契稅,以及120元的新土地證費)。
『柒』 經濟適用房變更普通商品房補交土地出讓金需要什麼手續
經濟適用住房能通過補交綜合地價款的方式,把經濟適用住房產權證換成商品房產權證?按照相關政策,2008年4月11日之前,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老辦法」,而自2008年4月11日之起,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則按照「新辦法」。其中, 「老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規定主要包括:
1.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
2.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後,可以按市場價格出售,產權人應按出售價格的1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
由此不難看出,能「換證」的經濟適用住房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購房合同是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簽訂的;二是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後。
一種是不更名,即還是用原來房主的姓名,帶著身份證、房產本和銀行卡或現金,以及80元房本費(兩個人的名字則需90元)就可辦理;一種是更名,換成孩子或愛人的名字,這種情況就如交易一次一樣,除了補交綜合地價款外,還需繳納契稅。如果孩子沒有成年,還需提供監護人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