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請問我住閘北區經濟適用房什麼時候呀。2。我家5口人。住35個平方米。
上海經濟適用房申請對象的准入標准為:家庭人均建築面積14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2100元以下、家庭金融資產低於20萬元。在申請工作開展時,將實行「三級審核、二級公示」制度,對符合購買條件的申請人,建立登記輪候冊,採取輪候的辦法供應。
同樣解決住房困難戶的廉租房政策也有了新的進展。年內計劃將家庭人均月收入標准放寬至800元以下,家庭金融資產准入標准將從現在的每戶3萬元以下放寬至9萬元以下。
2. 2012年 上海市閘北區經濟適用房的申請什麼時候開始小區名字、價格、屬於哪個區的誰能羅列一下
全市大多數區縣都是在三月或者四月開始,到時候多去街道事務受理中心問問就行了。
現在有些區2011年第二批的房源都還沒確定,2012年的就更別提了。但是,現在經適房的成本在上升,所以和周邊下降的房價比,也沒有太大的優惠。所以,是否等著要買經適房還是慎重考慮。
3. 上海閘北經濟適用房
現在只有閔行和徐匯區在搞試點,要到明年四月才能見分曉,
其他區真正啟動還早著呢,啟動前肯定要公示的,到時你注意.
4. 上海市經濟適用房閘北區在什麼地方申請
受理地點 :這是2013年的~現在具體的你可以去街道問下的~
天目西路街道
滬太路150號
北站街道
南星路40號
寶山路街道
止園路345號
芷江西路街道
中興路1397號
共和新路街道
平型關路487號
大寧路街道
彭江路188號
彭浦新村街道
安澤路78號
臨汾路街道
臨汾路335號
彭浦鎮
靈石路731號
申請人持家庭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家庭成員的《住房和收入證明》、當戶口簿上不能顯示婚姻狀況時,還應提供結婚證(所有資料內容截止時間須在2006年12月 31日前),到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進行申請登記。申請人有工作單位的,《住房和收入證明》由工作單位出具;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
《住房和收入證明》必須由開具證明人和單位領導簽字,並加蓋公章,還需經公證處公證。街道辦事處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工作,一個家庭只能在一個戶口所在地申請購買,同時在兩個戶口所在地申請的,將被視為無效。 購買條件 符合三個條件可申購
1、具有市區城鎮非農業家庭常住戶口三年以上;
2、兩口人(含)以上的無房戶家庭(無房戶是指家庭成員名下均無自有房產,將自有房產轉讓後的無房家庭不屬於無房戶);
3、家庭年收入6萬元以下。
在同等條件下,要按照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狀況、住房困難程度進行排序,確認購房對象和購房面積。
5. 2014上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時間
到目前為止,市府關於2014年的經適房政策尚未正式公布,相應的受理時版間也未確定。你權可以經常性留意電視、廣播、網路等媒體的信息,或詢問街道住房保障受理窗口、區保障住房租賃管理中心,甚至有些街道會發通知到居委小區的,可通過居委宣傳欄進行了解。
6. 上海閘北 經濟適用房
看網路地圖
本數據來源於網路地圖,最終結果以網路地圖最新數據為准。
7. 上海閘北如何申請經濟適用房到哪裡去申請呢
經適復房申請
首先家庭成員須制持本市7年以上的常住城鎮戶口,且在申請所在的區居住5年以上;
其次,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下;
申請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人均財產7萬元以下;
此外,申請者五年內未發生房產交易行為。
對於符合以上條件,30歲以上的單身居民也可提出申請。
政府有相關的政策:
根據建設部等四部門近日下發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辦法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本、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以及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公示後有投訴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簽署核查意見,並註明可以購買的優惠面積或房價總額標准。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選購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
若還不清楚可向所在街道辦事處詢問
8. 2014上海經濟適用房申請具體條件!謝謝
上海調整後的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適房)政策於2014年10月15日起正式實施。新政策進一步放寬了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收入和財產准入標准,將3人及以上家庭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限額從5000元調整為6000元,人均財產限額從15萬元調整為18萬元。
已有部分區縣公布了申請受理時間。其中,虹口、青浦、徐匯、崇明表示今天起就可按新政策申請;楊浦、普陀、黃浦、閔行、靜安、閘北、松江、奉賢從10月下旬起陸續接受申請;嘉定從11月3日起接受申請;寶山從11月中旬起接受申請;金山表示正在做前期准備工作,盡量在年底前受理。
9. 上海經濟適用房2014
上海調整後的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適房)政策於2014年10月15日起正式實施。新政策進一步放寬了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收入和財產准入標准,將3人及以上家庭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限額從5000元調整為6000元,人均財產限額從15萬元調整為18萬元。
已有部分區縣公布了申請受理時間。其中,虹口、青浦、徐匯、崇明表示今天起就可按新政策申請;楊浦、普陀、黃浦、閔行、靜安、閘北、松江、奉賢從10月下旬起陸續接受申請;嘉定從11月3日起接受申請;寶山從11月中旬起接受申請;金山表示正在做前期准備工作,盡量在年底前受理。
符合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條件的人群有以下類型:
1.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小於等於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小於等於7.2萬元,人均財產小於等於18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小於等於8.64萬元,人均財產小於等於21.6萬元。
4.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或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5.符合上述標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3年的人士,其中男性年滿28周歲,女性年滿25周歲,可以單獨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10. 關於經濟適用房資格申請到最後審批所需時間
請關注第二十二條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武政[2005]30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2003)18號)和建設部等部門發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和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
第四條 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負責決定和協調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產部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計劃、規劃(國土資源)、建設、城市綜合開發、物價、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市計劃部門應當會同市房產、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依據全市產業布局、人口分布情況和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編制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
第二章 項目組織與建設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以下選址和用地條件:
(一)項目選址應當位於《武漢市建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確定的密度二區和密度三區的規劃居住用地范圍,密度一區、城市重要控制區域(文化保護區、風景區)不宜選址建設。
(二)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最小凈用地規模原則上不少於16666.67平方米,建築面積不少於3萬平方米。
第七條 市房產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依據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選址和用地條件,做好項目儲備工作,為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逐步納入本市政府上地儲備計劃。
第八條 利用政府儲備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市房產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公開項目規劃條件、建設標准、土地費用等信息,並通過公開招標選擇具有相應資質、項目資本金、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建設任務。招標的具體辦法由市房產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物價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市計劃部門應當會同市房產、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依據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按照總量控制、均衡分布、合理布局的原則,在每年第四季度編制下一年度的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和用地計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執行。
第十條 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和用地計劃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用地,應當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土地費用原則上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購置成本、拆遷補償費用、前期整理等費用之和)確定。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和用地計劃下達後,已明確建設主體的項目,其建設單位應當在計劃下達後60日內,持計劃文件到規劃(國土資源)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實行項目法人招標的項目,中標單位應當在中標後30日內持計劃文件和中標通知書到規劃(國土資源)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逾期末登記的,視作自動放棄。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具體戶型面積和各種戶型的比例,由市房產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本市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予以確定。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准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優選規劃設計方案。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質量、安全、環保標准,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實行招投標。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單位必序買受人出具《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依法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嚴格按照原國家計委等部門發布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的規定確定其銷售價格,具體辦法由市物價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國家經濟適用住房政策規定徵收。
劃撥土地取得後,嚴禁改變其經濟適用住房土地用途,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卡制度。有關部門依法收取費用時,應當填寫物價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費、罰款、攤派。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貸款和個人住房貸款的辦理,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用於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第四章 銷售對象
第二十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資格申請、公示、核准制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二)無房家庭或家庭現住房人均住房面積低於本市城區居民人均住房面積;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區居民人均住房面積」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准,按照市統計部門每年公布的上年末標准執行。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簿、所在單位或社區居委會出具的收入和住房情況證明或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等資料,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區房產部門申請核准購房資格。
第二十二條 經審查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區房產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在申請人住所地的社區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家庭人口、現住房面積、收入等情況,公示期限為7天。公示期內無人對申請人購房資格提出異議或經調查、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由區房產部門發給《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申請人憑該證明可選購一套經濟適用住房。《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有效期為24個月。
第五章 銷售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在施工形象進度達到主體結構一層後,建設單位可受理已取得購房資格家庭的購房登記,但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款項;在多層主體結構達到層數的三分之二、中高層及高層主體結構達到層數的二分之一時,建設單位方可申曲(預)售許可,銷(預)售許可申請由市城市綜合開發管理部門統一受理,市城市綜合開發管理部門、市房產部門共同審核。建設單位在按規定取得銷(預)售許可批文後,方可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的銷(預)售。
銷(預)售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物價部門批準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房屋被拆遷人銷售。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時,登記購房家庭數量小於實際供應當量的,按照購房登記的先後順序進行銷售;登記購房家庭數量超出實際供應量的,具體銷售辦法由市房產部門另行制定。
市房產部門應當會同工商等部門通過推行統一格式的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保障購房者的合法權益,並使購房者明確了解其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市房產部門應當將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地址、房源數量、銷售價格、預計發售時間等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 交易和售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權屬登記。在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時,房屋登記部門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加註「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和房屋總價;國土資源登記部門應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註明土地性質為「劃撥土地」並加註「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第二十七條 居民個人在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滿5年後,可以按市場價出售;出售時,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窗口按照出售時該房屋市場評估價與購買時該房屋總價差額的一定比例交納收益,憑繳款證明,房產部門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國土資塬部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並予以土地變更登記。轉讓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取消原有加註內容,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所記載的土地性質變更為「出讓土地」。
前款規定交納收益的具體比例由市房產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確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所交納的收益,由徵收部門集中向市財政部門上繳,專項用於全市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時的價格出售給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家庭後,方可再次申請。
第二十九條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七章 集資、合作建房和軍隊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條 集資、合作建房和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和用地計劃統一管理。
本市集資、合作建房僅限於住房困難家庭集中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供應對象、上市條件等應當按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標准、供應對象按照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執行,優惠政策、上市條件按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在符合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選址條件的前提下,集資、合作建房項目應當符合本單位內部生活區建設的要求,以拆舊建新為主,不得佔用現有生產、辦公、教育、綠化、體育及其他配套設施用地;軍隊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應當在軍隊後勤部門劃分的售房區或規劃生活區范圍內。
第三十二條 集資、合作建房和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實行項目申報制度。集資、合作建房申報單位應當向市房產部門如實提供本單位職工住房和收入情況,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申報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提供總後勤部和上級部門下達的計劃批准文件。市房產部門在受理項目申報後,應當對巾報情況認真核實,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程序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和用地計劃。
第三十三條 集資、合作建房由參與建房的職工或社員個人全額出資建設,出資款項按項目建設的綜合成本費用確定,建設單位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從中獲取利潤,不得對外銷售,其綜合成本費用應當報物價部門核定,並接受物價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向職工或社員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應當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本單位職代會或社員代表的監督,收取款項前,應當與參與建房的職工或社員簽訂集資合作建房協議書。
第三十五條 集資、合作建房和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在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時,房屋登記部門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加註「集資、合作建房」或「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一)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及價外收費的,由物價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三)擅自向未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或對外出售集資合作建房、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房產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與商品房價格差。
第三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房產部門追回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或由購房當事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並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予以行政處分;對出具虛明的單位,由房產部門提請上級主管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房產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對象資格審查和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將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市東西湖、漢南、蔡甸、江夏、黃陂、新洲區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集資合作建房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2001年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五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