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成員,需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戶籍有年限:必須是上海市城鎮常住戶口,而且連續滿7年,同時在申請區(縣)城鎮戶口連續滿5年。(2)居住有困難: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3)收入有規定: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過34800元,如果申請家庭只有1人或2人,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放寬到38280元。(4)財產設限額:家庭人均財產不超過9萬元,如果申請家庭只有1人或2人,則人均財產放寬到9.9萬元。(5)近期沒賣房:申請家庭中的任何一個成員,5年內沒有出售過住房,也沒有把住房贈送給申請家庭成員以外的人。
此外,未婚、喪偶、或者離婚的單身人士,也可以單獨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但除了必須滿足以上5個條件外,還要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年滿30周歲。(3)離婚的需滿3年才能申請。
經濟適用住房的准入條件可以由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符合準入標準的家庭如需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必需具備相應的購房能力。申請家庭需自行向上海市公積金中心和商業銀行申請辦理購房貸款,能夠獲得貸款之外的剩餘部分需由申請家庭自行籌款作為首付購房款,首付購房款比例最低不能低於房屋總價款的20%。
以下家庭成員必須一同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1)夫妻應當一起申請,而且必須結婚滿一年。(2)年滿70周歲的老人(不包含孤老),應當和具有法定贍養義務的家人一起申請。(3)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30周歲以下的成年單身人士應當和父母一起申請,如果父母都已經去世,應當和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人一起申請。(4)夫妻離婚後,如果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去世,而另一方不願意和子女一起申請,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30周歲以下的成年單身人士應當和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人一起申請。
『貳』 上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如何辦理
上海市2012年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准入標准和供應標准
根據《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滬府發〔2009〕29號)的規定,制訂本市2012年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准入標准和供應標准如下:
一、准入標准
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
(一)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6萬元(含6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5萬元(含15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准按前述標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8萬元(含18萬元)。
(四)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同時符合上述標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3年的人士),男性年滿30周歲、女性年滿28周歲,可以單獨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
二、供應標准
對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下列標准供應:
(一)單身人士或者2人家庭,購買一套一居室。
(二)3人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築面積低於規定限額(即人均15平方米建築面積限額×申請家庭人員數-申請家庭原有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家庭,購買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家庭,購買一套三居室。
(四)家庭人員較多、家庭人員代際結構較復雜,或者經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同意,申請家庭將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機構收購的,區(縣)政府可以酌情放寬住房供應標准,相關標准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備案。
申請家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和房源供應數量,選擇申請購買較小的房型。
三、實施日期
上述准入標准和供應標准,自2012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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