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問安徽黃山經濟開發區徵用農村集體用地為多少錢一畝
請參考如下兩個文件,如不能參考,請向當地國土局查詢。《端州城區城市規劃范圍內未征土地征地補償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徵用土地管理,保證建設用地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端州城區的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 第三條 征地補償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徵用耕地、園地、養殖水面每公頃補償600000元—750000元(40000元/畝—50000元/畝),其中安置補助費375000元—450000元(25000元/畝—30000元/畝);徵用農村集體的非農建設用地、村內空閑地、宅基地,每公頃補償600000元—750000元(40000元/畝—50000元/畝)。徵用基堤、河涌、荒地、農村非農建設用地、村內空閑地、宅基地和不計征農業稅的其他土地,按上述標准補償後,不再補安置補助費。 (二)青苗補償費。水田每公頃補償22500元(1500元/畝);菜地每公頃補償37500元(2500元/畝);旱地每公頃補償15000元(1000元/畝);魚塘(含藕塘及干塘費用)每公頃補償37500元(2500元/畝)。其他作物按核實的實際數量並結合農業主管部門確定的單位面積種植數給予補償。青苗補償費是對纖野滲征地范圍內現狀的農作物作出補償,征地時地上沒有農作物的不予補償。 (三)附著物補償。地上附著物和建築物,根據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重置價結合折舊情況給予補償。違章建築不予補償,事主必須無條件拆除和搬遷。 第四條 征地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用地單位直接向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 第五條 土地補償費應按規定支付給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單位,用於發展農村經濟和集體公益、福利事業,不得挪作他用;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應如數支付給土地承包者或青苗及附著物所有者。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被安置人員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應支付給負責安置的單位。 第六條 使用國有農場、魚苗場等國有農用地,屬於市政府收回使用的,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和安置補助費按徵用集體土地的補償標准執行。 第七條 因社會公共利益或實施城市規劃的需要,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政府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第八條 徵用農村集體農用地、收回國有農用地等新增建設用地的各項稅費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第三條規定確定的標准支付給被征地單位和個人。脊枯 (二)耕地開墾費,水田、菜地、旱地每平方米20元;魚塘、園地每平方米10元。 (三)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每平方米24元。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用的免繳。 (四)耕地佔用稅,佔用農用地每平方米8元;若佔用農用地用於村民住宅建設的每平方米4元,用於公路建設的每平方米2元。 (五)征地管理費,按征地補償總額2.1%計收。 第九條 被依法徵用的土地,從征地批復文件發出後第二年開始,財政部門停止計征該土地所負擔毀脊的農業稅。 第十條 徵用端州區城市規劃范圍外農村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本規定第三條確定補償(助)費的50%計算。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肇慶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從2003年9月30日起施行。市政府此前發出的有關文件規定與本實施細則有抵觸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端州城區城市規劃范圍內未征土地征地補償補充細則》 為進一步做好端州城區土地徵收工作,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結合工作實際情況,現就《印發〈端州城區城市規劃范圍內未征土地征地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肇府[2003]41號)有關土地、青苗、附著物、建築物補償標准補充規定如下: 一、佔用建設用地補償標准 (一)佔用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屬城市道路規定退縮紅線的部分不予補償;屬退縮紅線以外實際佔用的部分,按如下標准進行補償:1989年4月1日(不包括4月1日)以前取得土地的,商業用地每平方米補償180元,住宅用地每平方米補償150元,工業用地每平方米補償120元;1989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後取得土地的,商業用地每平方米補償292元,住宅用地每平方米補償242元,工業用地每平方米補償192元。 (二)佔用農村集體的建設用地(自用地、宅基地)的,在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原則上在原集體經濟所屬的土地進行調整。原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土地不能調整的,可安排異地等量置換,異地置換確實有困難的參照上款給予補償,不再安排自用地指標。 (三)收回已出讓的國有土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根據《土地使用證》核定的土地使用面積和土地用途情況參照原出讓價協議給予補償。 二、拆除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補償標准 (一)拆除屬於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上的已領取《土地使用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房屋補償標准。 1、重新安排用地異地重建的,水、電齊全的框架結構樓房,每平方米850元;水、電齊全的磚混樓房,每平方米700元;一般混合結構房屋,每平方米600元;一般磚木結構房屋,每平方米400元;簡易棚房,每平方米200元(屬毛油氈棚含纖維瓦每平方米30元);房屋外陽台、外走廊按其房屋補償標準的50%計算。 2、不能重新安排土地永遷的,按同等地域和相同建築類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扣減被占土地評估價40%土地出讓金的價格給予補償。 (二)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建築物結構、新舊程度計算殘值,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償150元至200元。 (三)磚體豬舍每平方米100元;簡易豬舍每平方米60元;鐵棚每平方米80元(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臨時建築及棚舍參照本標准執行)。 (四)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圍牆(含護土牆)每平方米50元;敞口水井每口1000元,非敞口水井每口300元;水泥地面(含灰沙、磚)曬谷場每平方米30元;魚塘涵洞每個300—500元,水池(含魚池)每平方米35元,磚結構灶頭每個200元,自來水管道每米2元,電線補償每米2元,水泥電線桿每根100元,杉木電線桿每根50元,水泥設施排水渠及水泥硬底化道路每平方米50元。 (五)拆除、搬遷墓穴,按土墳每穴補償500元,磚砌或水泥結構的每穴補償800元,骨壇每個補償100元。 (六)使用已填土的建設用地,填土費用按每立方米13元給予補償。 三、青苗補償標准 (一)菜地魚塘青苗補償:菜地3000元/畝,魚塘5000元/畝。如建設項目需提前在年中干塘交地的,每畝可增加1000元補償費(含提前干塘費、魚塘損失和當年租金)。 (二)青苗標准種植規格:按照實際種植規格,我市端州城區農作物種植的合理標准如下:香蕉140株/畝,大蕉130株/畝,桔柑80株/畝,木瓜200至250株/畝,荔枝25至30株/畝,龍眼40至45株/畝,番石榴50至60株/畝,芒果30株/畝,黃皮60株/畝,李樹50株/畝,楊桃30至40株/畝,柚樹15株/畝,枇杷25株/畝。其他稀有苗木的種植標准參照農業部門制定的標准執行。 (三)各類青苗補償標准:如屬連片合理種植的,根據上述「株數/畝」的標准,按以下「各類青苗補償標准」單價進行補償;超出合理種植部分的,按每畝1000元搬遷費的標准予以補償。 1、大蕉、香蕉:1.5米以上每棵10元,不足1.5米每棵5元; 2、柑桔(1米以上)有果每棵10元,無果產每棵5元; 3、木瓜:有果產每棵25元,無果產每棵10元; 4、竹子:小叢(10支以下)每叢15元,大叢(11支以上至30支以下)每叢30元,特大叢(30支以上)每叢50元; 5、水杉樹:10米以上每棵22元,不足10米每棵12元,不足5米每棵5元; 6、雜樹:5米以上每棵10元,不足5米每棵5元; 7、荔枝、番石榴、芒果、黃皮、楊桃、李樹、柚樹、枇杷、人參果、樹菠蘿:2米以上有果產每棵80元,2米以下及無果產每棵20元; 8、龍眼、荔枝3米以上有果產老樹每棵300元,3米以下有果產每棵100元,無果產一律每棵50元,樹苗按苗圃補償標准給予補償; 9、其他苗木參照上述標准予以補償。 (四)苗圃補償標准:柑桔、龍眼、荔枝、番石榴、芒果、龍利葉、楊桃、黃皮、李樹、枇杷、人參果、樹菠蘿(1米以下)等超出上述標准種植規格的苗圃,按每畝3000元搬遷補償費給予補償;1米以上(含綠化苗圃)按每畝5000元搬遷費給予補償。 種植戶收到搬遷補償費後一個月內或按雙方協議時間自行將苗圃搬遷完畢。 (五)零星種植的苗木補償標准: 1、木棉樹胸徑9cm以上的每株120元,胸徑3-9cm的每株50元,胸徑3cm以下的每株10元; 2、雞旦花樹地徑9cm以上,每株130元;地徑6-8cm,每株80元;地徑3-5cm,每株45元,地徑3cm以下,每株15元; 3、鳳凰木胸徑7cm以上的每株60元,胸徑5-6cm的每株40元,胸徑5cm以下的每株15元; 4、柏樹高度3米以上每株70元,高度3米以下每株40元; 5、細葉紫薇每株30元; 6、橡膠榕胸徑7cm以上的每株70元,胸徑7cm以下的每株50元; 7、桂花苗高×冠幅為120cm×80cm以上的每株70元,不足的每株40元; 8、細葉榕苗高3.6米以上每株55元,苗高2-3.6米每株40元,苗高2米以下15元; 9、紅棗樹每株20元; 10、柳樹每株10元;11、棘杜鵑樹每株15元; 12、檸檬樹每株20元;13、鐵樹每株60元; 14、發財樹每株10元;15、米蘭樹每株15元; 16、龍骨樹每株5元;17、金銀花每株15元; 18、雞旦果樹每株12元;19、青棗樹每株20元; 20、紫荊樹每株20元;21、白蘭花樹每株45元; 22、佛手有果產每株50元,無果產每株20元。 對個別經濟價值較高的苗木參照上述標准給予補償。 四、其它有關規定 (一)徵用違法佔用的土地或拆除違法建設的房屋,不予補償。當事人必須按拆遷要求期限自行退出土地和清拆房屋,逾期不清拆房屋和退出土地的,依法作出強制處理。 (二)青苗、苗圃、附著物及建築物補償自征地公告之日起,凡公告之日後搶種、搶建的一律不給予補償。 (三)對補償、安置標准有爭議的,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四)市政府此前下發的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補充細則有抵觸的,以本補充細則內容為准。 (五)本補充細則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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