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溫州經濟適用房申請的條件(文件或具體規定)
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溫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4號
《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優惠條件,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溫州市區(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活動。
第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核准和公示制度。
第五條 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房改辦」)統一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區房改辦負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
發改、規劃、國土資源、財政、房管、建設、價格、統計、民政、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六條 市房改辦應當會同市房管、建設、發改、規劃、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並報省發改、建設、房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發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資源、房管、房改、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用地計劃,並納入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集中建設的,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供地計劃。
政府可以從商品住宅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按成本價收購,扣除土地出讓金後,按規定程序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對象。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行政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開發商品房。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由市房改辦負責立項申報。
市發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資源、財政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項目,報經省發改、建設、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後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按照政府指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招投標等方式擇優確定開發建設單位。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並有良好的開發業績和信譽。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實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開發建設單位對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房質量保證書》和《住房使用說明書》,並按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戶型面積按照下列標准執行:
(一)小套住房建築面積:
1、多層建築戶型標准為60平方米;
2、高層、小高層建築戶型標准為70平方米。
(二)中套住房建築面積:
1、多層建築戶型標准為80平方米;
2、高層、小高層建築戶型標准為90平方米。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步建設、同期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規劃以外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
第三章 申請、核准和公示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市區城鎮戶口(含符合市區安置條件的軍人);
(二)無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當年人均建築面積12平方米以下;
(三)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線以下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統計部門確定的數據為准)。
年滿35周歲的單身者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五條 下列住房建築面積全部計入申請者家庭住房建築面積的核定范圍:
(一)按政府優惠政策購買的住房(包括公有住房、集資聯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批地建房等);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通過市場方式購買的商品房;
(四)通過贈與、繼承、析產、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住房。
第十六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當向所在社區或者單位提出申請,如實填寫《溫州市職工(居民)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准表》,並提供下列書面證明材料:
(一)戶籍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三)住房狀況證明;
(四)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社區或者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請人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在社區或者單位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社區或者單位將申請人提供的書面證明材料、《溫州市職工(居民)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准表》和評議、公示結果上報房改辦。
(二)房改辦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經濟收入、住房等基本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符合條件的,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後有投訴舉報的,房改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房改辦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准,並書面說明理由;對無投訴舉報或者有投訴舉報經查證不實的,核准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四章 銷售管理和上市交易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改、財政等部門,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核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在面積控制標准內的,按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購買;超過面積控制標準的,超過部分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改、財政部門參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價格予以核定。
經濟適用住房超過面積控制標准部分的差價款收入應當上繳財政。
第二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依法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行政劃撥土地。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後滿3周年方可上市交易。未滿3周年上市交易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過戶手續時,出賣方應當向政府交納交易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2%的收益。收益由房管部門收取,上交同級財政。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讓金的收取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財綜字〔1999〕113號)執行。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有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一)將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項目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故意刁難或者拒絕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手續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用於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產開發經營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者採取編造、偽造住房情況證明及隱瞞家庭收入情況,或採取其他手段騙取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取消其購買資格,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責令其補交與同地段商品房價格的差價款,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滿規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補交收益擅自上市轉讓的,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其補交收益,並可處以0.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生效之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辦理。
2. 溫州瑤溪經濟適用房到底幾時能有啊
瑤溪經濟適用房已經開出好幾期了呀。
這個房子一般人不讓買的,是讓經濟困難、住房困難的家庭購買的,要抽簽呢。
3. 新溫州人廉租房申請的條件
你想說的是經濟適用房吧?條件如下..
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優惠條件,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溫州市區(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活動。
第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核准和公示制度。
第五條 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房改辦」)統一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區房改辦負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 發改、規劃、國土資源、財政、房管、建設、價格、統計、民政、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六條 市房改辦應當會同市房管、建設、發改、規劃、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並報省發改、建設、房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發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資源、房管、房改、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用地計劃,並納入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集中建設的,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供地計劃。
政府可以從商品住宅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按成本價收購,扣除土地出讓金後,按規定程序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對象。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行政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開發商品房。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由市房改辦負責立項申報。
市發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資源、財政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項目,報經省發改、建設、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後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按照政府指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招投標等方式擇優確定開發建設單位。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並有良好的開發業績和信譽。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實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開發建設單位對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房質量保證書》和《住房使用說明書》,並按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戶型面積按照下列標准執行:
(一)小套住房建築面積:
1、多層建築戶型標准為60平方米;
2、高層、小高層建築戶型標准為70平方米。
(二)中套住房建築面積:
1、多層建築戶型標准為80平方米;
2、高層、小高層建築戶型標准為90平方米。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步建設、同期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規劃以外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
第三章 申請、核准和公示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市區城鎮戶口(含符合市區安置條件的軍人);
(二)無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當年人均建築面積12平方米以下;
(三)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線以下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統計部門確定的數據為准)。
年滿35周歲的單身者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五條 下列住房建築面積全部計入申請者家庭住房建築面積的核定范圍:
(一)按政府優惠政策購買的住房(包括公有住房、集資聯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批地建房等);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通過市場方式購買的商品房;
(四)通過贈與、繼承、析產、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住房。
第十六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當向所在社區或者單位提出申請,如實填寫《溫州市職工(居民)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准表》,並提供下列書面證明材料:
(一)戶籍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三)住房狀況證明;
(四)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社區或者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請人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在社區或者單位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社區或者單位將申請人提供的書面證明材料、《溫州市職工(居民)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准表》和評議、公示結果上報房改辦。
(二)房改辦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經濟收入、住房等基本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符合條件的,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後有投訴舉報的,房改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房改辦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准,並書面說明理由;對無投訴舉報或者有投訴舉報經查證不實的,核准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四章 銷售管理和上市交易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改、財政等部門,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核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在面積控制標准內的,按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購買;超過面積控制標準的,超過部分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改、財政部門參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價格予以核定。
經濟適用住房超過面積控制標准部分的差價款收入應當上繳財政。
第二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依法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行政劃撥土地。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後滿3周年方可上市交易。未滿3周年上市交易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過戶手續時,出賣方應當向政府交納交易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2%的收益。收益由房管部門收取,上交同級財政。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讓金的收取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財綜字〔1999〕113號)執行。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有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一)將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項目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故意刁難或者拒絕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手續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用於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產開發經營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者採取編造、偽造住房情況證明及隱瞞家庭收入情況,或採取其他手段騙取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取消其購買資格,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責令其補交與同地段商品房價格的差價款,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滿規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補交收益擅自上市轉讓的,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其補交收益,並可處以0.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生效之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辦理。
4. 瑞安經濟適用房最貴的經濟適用房
浙江省瑞安市經濟適用房,仁和嘉園,這坑爹的價格瞎了人民群眾的鈦合金眼。控制內價格大概低的也要4400多吧。超控制價格多少?8000多啊。看看面積70平米多點。這也就算了。小戶型嘛主要解決人民的住房問題。好吧。這沒什麼。但你看看。這土地貌似沒經過一級市場吧。政府出地,誰能告訴我這建設成本要這么高?行。那這超控制部分的價格有這么高嗎?全國都找不到了吧。看看溫州市的經濟適用房。這價格也沒你高吧。
在看看地段,說是瑞祥新區,那在哪裡周邊配套都沒有,除了一條沒有人經過的公路,好吧。這路還沒造好的,無可否認,這樣的地方房價是會低不少。可是你的得告訴我,這後面就是公墓了。說的難聽點。這就是和死人住一塊。我們買的房子還是買墓地啊?
群眾的要求是這么的低級。不要什麼精裝修。不要什麼好戶型。我們只是想要個小窩。首付十幾萬那。一個星期讓人湊齊,湊不齊的當放棄。我們有選擇的權利嗎?人民到底得到了什麼?這所謂的經濟適用房是給了誰經濟,又給了誰的房?還說某些人按要求還辦不了貸款。你讓人家拿出那麼全額?還不如去買商品房?
這房價讓人恐慌,別說什麼按市場來。你是國家指標硬性規定。讓那些真正的經濟適用房情何以堪?
為人民服務是這樣的嗎?請告訴人民這到底是為了什麼?
希望有同樣認知的朋友們。把這帖子頂起來。讓那些黑心人看看。還那些人民一些公道。
5. 溫州經濟適用房是老公的名字 可以直接轉給老婆嗎
可以轉給老婆了的是,但是這個需要一定的過戶費。過戶誰身上70多歲,一樣的,如果你們是真心相愛的過,在三歲在誰的身上都是一樣的。
6. 現在經濟適用房怎麼個申請法
你不符合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經濟適用房要求沒有房產,你有一個84平的房產證,所以你不能申請。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1、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2、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准;
4、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本、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以及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具體到當地房管部門咨詢。
申請經濟適用房需要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申請人戶口在城內,且沒有自己的房子;
2、申請人單身的話,必須在35周歲以上;結婚的話,要符合晚婚晚育年齡。
(1)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憑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萬元以下的證明文件、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卡、居民身份證,到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購房手續。
(2)需要貸款的,由購買人憑登記後的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買賣)合同,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應在登記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抵押登記手續。
(3)買賣雙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到建設項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辦理房地權屬證件。其中,購買本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由該單位統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上述手續。
經濟適用房核准:
1、社區或者單位將申請人提供的書面證明材料、《溫州市職工(居民)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准表》和評議、公示結果上報市房改辦。
2、房改辦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經濟收入、住房等基本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符合條件的,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後有投訴舉報的,房改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按實情作出處理,不予核准或核准其購買經濟適用
7. 2017全國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有哪些
申請條件如下:(1)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專口5年以上;屬(2)已婚的(含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3)申請家庭房產建築面積小於48平方米;(4)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8. 有經濟適用房如何再買新房
我們這賣經濟適用房首先要到到房產局的經濟適用房管理辦公室開一個同意出售的信,然後找好買家正常繳費過戶就可以了。希望能幫到你
9. 溫州婁橋經濟適用房現在是2014年了什麼時候會有
溫州婁橋經濟適用房現在是2015年了什麼時候會有
10. 名下有一套經濟適用房可以再買商品房嗎
根據《湖南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湘建房[2008]460號)第38條之規定:「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市州、縣市區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回購。政府回購的原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需要補繳該經濟適用住房與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50%差價的收益,取得該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後,其本人及家庭成員可以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受到影響。
(10)溫州婁橋經濟適用房地址擴展閱讀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明確,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
辦法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辦法提出,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