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適用房可以改為公租房嗎
不能的。 經濟適用房將一改以往出售的形式,面向低收入人群出租。租賃型經適房將是未來發展方向。廉租房、租賃型經適房及限價商品房三者將共同組成實物型的住宅保障。未來住宅保障體系中的實物補貼可能將分為三個等級
B. 請問經濟適用房五年內直系親屬可以更名嗎
僅限於當初作為共同申請人之間互相更名,這其中不包括未成年的子女。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2)供經濟適用房能升級嗎擴展閱讀: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條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C. 經濟適用房的政策是怎樣的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堅持「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分別決策」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經濟適用住房指導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指導、監督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編制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計劃、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做好項目儲備,為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經所屬主管部門批准後,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統一管理。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二條 用於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和各種戶型的比例,並嚴格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准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並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優選規劃設計方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第四章 價格的確定和公示
第十七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應當按照《經濟適用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的規定確定;其租金標准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於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 交易和售後管理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准;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規定享受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及面積標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本、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以及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公示後有投訴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簽署核查意見,並註明可以購買的優惠面積或房價總額標准。
第二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選購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補交差價。超面積部分差價款的處理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五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定年限後,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具體年限和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用於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後,方可再次申請。
第六章 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二十九條 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條 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和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一條 向職工或社員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凡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三十三條 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三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住房狀況、居民收入、房價等情況,確定是否發展集資、合作建房以及建設規模。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准等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或組織未取得資格的家庭集資、合作建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與商品房價格差,並對建設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並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價格、金融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通知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D. 經濟適用房有必要轉成商品房嗎
有必要。拿北京的經適房政策舉例:
一,對於2008年4月11日之前簽約購買的老回經適房,再上市可答以直接交易,補交10%綜合地價款即可,不再需要由住保部門出具政府放棄回購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見》證明材料。也就是說,這些老經濟適用房上市無須再先獲得政府放棄回購的許可就能直接出售了。據了解,北京的經濟適用房從1998年開始建設,包括回龍觀、天通苑等大型經適房社區基本都是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銷售的,因此這意味著政府對於這些老經適房放棄了回購權。
二,按照政策,無論是新房或老房,未滿5年不得上市,確需上市的由區縣住保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購房人按原價購買,或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對於新房而言,滿5年後可上市,但需根據原購房時的價格和出售時同地段類似商品房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老房滿5年後上市交易的,則按上市成交價的1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
三,由此看來,新老經適房的出售價格對比,差異還是相當大的。為保護自己的最大利益,還是轉成商品房好。
四,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請根據當地政策執行。
E. 經濟適用房轉商品房的條件
(一)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產權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購房人(購房人須按照有關規定,已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資格審核手續),由購房人按原價購買或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
(二)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按原價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產權人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原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
2.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購房人。購房人放棄購買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確定後續的購房人。
3.購房人查驗房屋和相關資料後,與產權人簽訂購房合同,支付購房款。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登記買賣雙方信息,出具相關證明。
4.買賣雙方持購房合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區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購房人名下,並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記「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三)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產權人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原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
2.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入戶查看,了解房屋狀況,確認產權人結清水、電、氣、熱和物業管理等費用。
3.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單位與產權人簽訂回購協議,支付購房款。
4.區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憑回購協議及其他相關材料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將回購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單位名下,並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記「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回購的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配售或作為實物配租房源向廉租家庭配租,所需回購周轉資金由各區縣財政統籌安排。
(四)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後,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產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先回購。
出售價格低於市有關部門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以下簡稱指導價格)的,應按指導價格計算價差。買賣雙方對指導價格有異議的,可委託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對房產價格進行評估,所需評估費用由委託方承擔。
購房人按市場價購買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後,取得商品房產權。
產權人也可以按原購房價格和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後取得商品房產權。
F. 「中國經濟適用房政策」現今是怎樣
廣州市居民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審核指南
一、購房資格條件
廣州市中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對象的,可以到廣州市房改辦住建辦申請辦理經濟適用房
購房資格審核。
對象:廣州市城鎮戶口,現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 18287元,人均居住面積低於
2
10m,且未享受購買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房和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等購房
優惠政策的家庭。
註:居住面積指廳、房的凈空面積
二、購房資格辦理程序
1、 到廣州市國土房管局三樓服務大廳窗口領取《廣州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
核表》(簡稱《審核表》)或登錄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網站下載《審核表》;
2、 填寫《審核表》並到申請人及其配偶所在的單位證明蓋章(待業、無單位、個體經
營者及私企、外企人員到街道辦事處證明蓋章);
3、 將《審核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交回服務窗口;
4、 市房改辦住建辦資格審核後在國土房管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15天;
5、 25個工作日後(含公示期15天)在服務窗口領取《廣州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資格證明》(簡稱《購房資格證明》)
三、申請資格審核須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
1、 申請人及其配偶和購房後產權共有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 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3、 現住房證明(如:產權證、租本或單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 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5、 由單位或街道計生辦提供計劃生育證明書;
6、 經法院判決所租住房屋被收回者,需復印法院判決書;
7、 有關的其它資料或證明。
註:以上送審材料復印件根據檔案部門要求均需用B5紙復印(182×257mm),一版紙
上只能印同一類型的證件(如全部為身份證)。
四、說明:
1、經資格審核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取得《購房資格證明》, 《購房資格證明》有效期為
兩年,在此期間申請購房家庭可根據廣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推出情況,自行到各經濟適
用房銷售點選購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時市房改辦住建辦將對購房資格進行復核,如在獲得《購
房資格證明》後家庭經濟及住房情況發生改變而不符合購房條件的,將取消購房資格。
2、經濟適用房銷售點將根據經濟適用房的建設情況逐步推出,並在市國土房管局的網站
上公布。
3、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網址:www.laho.gov.cn
廣州市房改辦住建辦
廣東省韶關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
發布:杭州廠房網 www.cf571.com 發布時間:200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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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進一步完善多層次的城鎮住房供應體系,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適用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設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實施和監管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籌建、銷售等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建設、國土管理部門,根據本市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人口、低收入家庭住房水平和市場需求以及建設用地可供數量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並統籌納入地方社會經濟發展計劃。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並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統籌安排。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建設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項目選址要以人為本、合理安排區位布局,方便低收入群眾工作生活。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市場運作的原則,採取市住房保障中心自行組織建設及商品房開發項目配建兩種方式。經濟適用住房配建按照《韶關市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配建實施辦法》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年度供應總建築面積原則上不低於住房總建築面積的10%。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政府無償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政府負擔。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要做到標准適度、功能齊全、質量優良、經濟適用、便利節能。根據有關規定和我市住宅建設的發展規劃,經濟適用住房建築戶型和面積按下列標准建設:
(一)一室戶型的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35平方米至45平方米之間;
(二)二室戶型的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45平方米至55平方米之間;
(三)三室戶型的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55平方米至65平方米之間。
住房建築戶型以二室戶型為主,比重占總戶室數量的80%以上。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價格主管部門及建設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價格認定程序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後,實行現樓交易。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統一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限定的價格,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市區常住戶口居民住戶,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標准等於或低於當年市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的300%;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0平方米;
(三)無自有產權房源。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實行動態管理,由市政府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對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的審查核實,實行家庭成員全名制誠信申報制度,按照「三審核」(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市建設局)、「兩公榜」(街道辦事處、市建設局)的程序認定。其具體程序為:
(一)申請人持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證明、擁有的房產及現居住住房的權屬或合同證明、市房地產交易登記所提供的查檔證明(憑低收入證明免費查詢)等證明材料向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提出購房申請,填寫《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評議申請表》,居委會(申請人實際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居委會的,由戶籍所在地居委會協助調查)通過鄰里訪問、入戶調查、查檔取證(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狀況以及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評議。
(二)居委會將調查評議結果報居住地街道辦事處,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專門人員對評議結果進行復核,並將復核結果分別在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張榜公示7個工作日。
(三)街道辦事處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報市建設局,市建設局對申請人的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核實符合條件的,在市政府網站、建設局網站及《韶關日報》公示15個工作日。
(四)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由市建設局發放核准通知和輪候號碼。
(五)市建設局根據可供應房屋數量,安排持有核准通知書的申請人,按輪候號碼順序及相應的戶型面積決定入圍選購名單,並採取分類搖號中簽的方式確定購買人。對搖號中簽人,由市建設局核發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通知單。持有購買通知單的申請人應在規定的購房期內與市住房保障中心簽訂購房合同。逾期未簽訂購房合同的,視為放棄,按照規定重新申請。
第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每戶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家庭,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回購後的經濟適用住房,仍用於解決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十八條 居民應按規定辦理經濟適用權屬登記。產權證上應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及劃撥土地,產權證備案欄目上應填寫申請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員姓名。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租。
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5年內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確需轉讓的,只能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有優先回購權。在市住房保障中心沒有回購意願的前提下,購房者可將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70%的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價款。
第二十條 企業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供應、管理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新建成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應嚴格執行建設部制定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全面推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新機制。由建設單位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中心與購房者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時,同時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物業管理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建立經濟適用住房共用部位、設備和小區公共設施的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按有關規定歸集、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實行申請審核制度。上市申請人在上市前應書面徵求市住房保障中心回購意見,並報市建設局審核。市建設局應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書面意見;未經批準的,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不得辦理登記轉讓手續。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後將會形成住房困難的,不予批准出售。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有關工作人員應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凡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限期收回所購住房,並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今後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9日頒發的《韶關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廣州 http://www.law110.com/law/city/guangzhou/guangzhoulaw_2.html
G. 經濟適用房可以分期付款嗎
經濟適用房可以分期付款。
取得保障資格的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房後,可按實際情況選擇分期付款或銀行按揭。選擇按揭的申請人需到指定的銀行提供相關的材料,經過銀行審核通過後,申請人才可以正式辦理銀行按揭業務。
購買「產權共有型」或「租賃型經濟適用房」,從而減輕購房壓力。「產權共有型」經濟適用房,就是由政府組織提供房源,購房戶只需購買一部分面積,其餘部分由政府出資購買,確認國有產權,再租給購房戶。經濟條件允許後,購房戶可一次性購買所住房屋的國有產權,類似於「分期付款」。
(7)供經濟適用房能升級嗎擴展閱讀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廳京政辦發〔1999〕4號文件,開發建設單位預售經濟適用房應當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開發商銷售經濟適用房,實行政府限價的政策,開發建設單位只可在最高限價以內調整不同樓層和 朝向房屋的價格。具體的程序是:
(1)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憑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萬元以下的證明文件、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卡、居民身份證,到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購房手續。
(2)需要貸款的,由購買人憑登記後的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買賣)合同,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應在登記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抵押登記手續。
(3)買賣雙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到建設項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辦理房地權屬證件。其中,購買本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由該單位統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上述手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H. 經濟適用房以後升值嗎
1.經濟適用房是解決住房困難、收入偏低的群眾的,一般都是小戶型
2.經濟適用房是共有產權房,就是說有一定比例的產權(30-40%)是屬於政府的,所以即使將來賣掉,收益中的絕大部分要交給政府,如果漲的很多,政府可優先低價回購
3.如果考慮藉此掙錢,還是不要購買,因為現在管得緊,基本不可能靠這個掙錢
I. 什麼條件可以申請經濟適用房
1、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2、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准。
4、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家庭須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並校驗原件身份證明材料;戶籍證明材料;婚姻狀況證明材料;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9)供經濟適用房能升級嗎擴展閱讀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