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家經濟與政治之間的關系
經濟、政治、文化之間的關系:
經濟是基礎,政治是經濟的集中表現,文化是經濟和政治的反映。一定的文化由一定的經濟、政治所決定。
(1)政治是經濟的集中表現
政治屬於上層建築,它根源於經濟,由經濟基礎決定,並對經濟基礎具有反作用,任何階級或社會集團的政治活動,歸根結底是為了實現和維護本階級或本集團的根本經濟利益。
例如,我國社會主義生產資料公有制的經濟基礎,決定了我國政治制度的本質是人民當家作主,而我國的各項政治制度歸根結底是為實現和維護廣大人民的根本經濟利益服務的。政治關系隨著經濟關系的變化而變化。例如,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政治體制改革也正不斷走向深入,社會政治關系也正經歷著深刻的變革和調整。
◇小辭典: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
人類社會有三個基本層次:生產力、生產關系(經濟基礎)、上層建築。經濟基礎是社會生產關系的總和,即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各種不同的社會集團在生產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關系、產品分配方式三個方面的總和。經濟基礎和生產關系是兩個術語、同一內容,相對於生產力而言叫生產關系,相對於上層建築而言,叫經濟基礎。
上層建築是與經濟基礎相對應的范疇,指社會的政治、法律、文藝、道德、宗教、哲學等意識形態以及與這些意識形態相適應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設施的總和。上層建築包括政治上層建築和觀念上層建築兩部分。政治上層建築亦稱實體性上層建築,指政治法律制度以及軍隊、警察、法院、監獄、政府機關等設施,以及與之相適應的一套組織。觀念上層建築又稱思想上層建築,包括政治、法律、文藝、道德、宗教、哲學等各種服務於統治階級的思想體系。在上層建築各種因素中,政治居於主導地位;在階級社會里,國家政權和領導國家政權的政黨是上層建築的主要組成部分。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政治)。
第一,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產生和上層建築的性質。經濟基礎是上層建築的物質根源.上層建築是適應經濟基礎的需要而產生的.一定的上層建築.是一定的經濟基礎的反映和表現.經濟基礎的性質決定上層建築的性質(政治是經濟的集中表現)。有什麼樣的經濟基礎就必然有什麼樣的上層建築與之適應。
❷ 社會制度與經濟發展具有怎樣的關系
社會制度是為了滿足人類基本的社會需要,在各個社會中具有普遍性、在相當一個歷史時期里具有穩定性的社會規范體系。人類社會活動的規范體系。它是由一組相關的社會規范構成的,也是相對持久的社會關系的定型化。
一個國家或者企業擺脫貧困落後狀態,走向經濟和社會生活現代化的過程即稱為經濟發展。
經濟發展的財富增長體現在國民生產總值,費用與時間在流通、管理、服務等環節的分配與效率直接影響生產的質量與效率;因而,管理、服務與流通等環節越是精簡、廉潔和有效率,就越能促進經濟發展。
❸ 法律和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經濟發展水平,有什麼關系
按照馬列唯物的觀點,物質決定意識,也就是說法律不是發明的,而是按照每個時期的物質情況來表述出來的,信用卡犯罪的規定是因為這樣的社會物質情況的存在,才有了法律的規定,假如沒有信用卡的發明也沒有運用,就不可能存在刑法上的此類犯罪。經濟法規的制定也會影響經濟的發展,特區的建立關稅區的建立都是通過法律來規定的,反過來法律也影響經濟。
政治體制的影響,盧梭人民主權說認為我們共同組建了政府,而政府為了管理社會讓更多的人幸福,就需要通過法律來引導和調整分配各方的利益。國家的體制的運作會通過法律的運行體現出來,反過來法律也會約束國家的政治體制,憲法中對於國家主席的任期的規定和行政法對政府權力的限制就體現了法律對政府的作用,作用和反作用就構成了關系。
❹ 政治制度與經濟發展的聯系
當今世界存在著一種矛盾的現象:一方面,世界上現有的二十幾個最發達國家全部都是民主國家,而在另一方面,亞洲的一些新興工業化國家——韓國、新加坡、台灣等——在實行民主之前其經濟發展速度卻要快於許多民主國家。這就造成了一個疑問:究竟是民主制度更有利於國家經濟的發展,還是專制制度更有利於國家經濟的發展?這個問題一直在困擾許多期盼國家發展的人們。要弄清楚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先弄清國家的經濟發展是由哪些因素決定的。
經濟學家普遍認為,一個國家要想在經濟上獲得較快的發展,必須實行一系列的經濟政策,這包括:實行自由市場經濟,利用國際市場,鼓勵投資和出口,重視文化教育,進行合理的土地改革,以及擴大民眾參與經濟發展的機會。顯然,對於這些政策,民主國家可以採用,專制國家也可以採用。在民主國家中,西方所有發達國無一例外都採取了以上經濟政策,而在專制國家中,現在的中國、過去的韓國、新加坡、台灣等也都採用了以上的經濟政策。
我們拿過去的韓國、新加坡、台灣與過去的印度進行比較。過去的韓國、新加坡、台灣在政治上不如印度民主,但是在經濟上卻採取了以上說所的在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實行的經濟政策,而印度雖然在政治上比韓國、新加坡、台灣民主,但是在經濟上它卻象社會主義國家一樣封閉、保守、不自由。這是韓國、新加坡、台灣等國家在經濟發展速度上高於印度的主要原因。
那麼這是否說明民主對於經濟發展沒有作用呢?當然不是,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與經濟政策都是決定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韓國等國家的現象和印度的現象只能說明:是否實行自由開放的的經濟政策與是否實行民主相比,前者對經濟發展的影響更大。自由開放的經濟政策的作用是通過調動人的積極性而使國家的經濟富有活力,而民主最重要的作用是可以造就一個高效、廉潔,能夠及時糾正錯誤的政府,我們以上提到的有利於經濟發展的政策要想得到較好的實施必需要有一個這樣的政府為之服務。毫無疑問,假如一個國家同時擁有好的經濟政策和民主制度,那麼它的經濟發展就會更快。現在的印度通過經濟改革已經取得了高速的經濟增長,同樣,假如當時的韓國、新加坡、台灣擁有完善的民主制度,那麼它們的經濟發展還會更快。
現在在中國爭論最激烈的一個問題是:中國應該是先富強後民主,還是先民主後富強?主張先富強後民主的人認為,民主雖可促進人權,但不利於現在的中國經濟發展,而以上分析說明,這種觀點是根本錯誤的。而且更重要的是,先民主後富強的道路在中國是根本行不通的。許多人根據韓國、新加坡、台灣的事例而認為,先富強後民主的道路在中國也是可行的,但是他們忽視了中國與韓國、新加坡等國在國情上的巨大差別。
韓國、新加坡等都是小國,過去有一種說法:小國寡民容易治理。這對專制國家來說是非常確切的。在專制國家,國家的最終控制者是最高統治者,最高統治者管理國家的唯一方式就是通過自上而下層層的機構和人員設置來進行管理。這種管理方式的特點是:管理層次越多,最高管理者對底層的控制越困難。這是因為,每一級的管理者都是一個人,既然是人,就有人的弱點。我們假設某位官員自身具有為民服務的強烈願望,他也用為人民服務的標准來考核下級,但是他的考核肯定會因為自身的某種弱點而產生偏差,假如這名官員認可的下級官員又有下級,那麼他所認可的官員就又會與自己的願望產生偏差。兩次偏差相加,最後一名官員與第一名官員的願望的偏差就被擴大。以此類推,管理環節越多,處於末端的人與最高管理者的願望就偏差越大。
與專制大國相比,專制小國的好處是可以減少自上而下的管理環節,使得最高領導人較容易控制,而且,小國因為管理層次較少,管理效率較容易保證,同時我們也不能否認,大多數專制國家的領導人與民主國家的領導人一樣也有著要搞好自己國家的強烈願望,因為他們是舉世矚目的人物,他們把經營國家當成了自己的事業。因此專制制度的弊端在小國體現得不是很明顯,它們的政府效能和腐敗問題沒有對經濟發展造成非常大的影響。
但是在專制大國,由於管理層次繁多,專制制度的弊端就會體現得非常明顯。比如在中國,中國現在的主要問題是市場秩序混亂、誠信缺失、政府效率低下、腐敗盛行,這些問題已經嚴重影響了中國經濟的發展。對於這些問題,中央並不是不重視,他們一直在想方設法解決,但是中國專制制度下的層次繁多的龐大管理系統使中央領導人根本無法有效控制各級地方官員。因此到現在這些問題不但沒有緩解,而且還越來越嚴重。在中國,要想解決這些問題,唯一的辦法就是實行民主。
民主國家在管理上的最大優勢就是可以通過分權而將大量的權力下放地方,從而使國家的大量管理工作被分解為地方的基層管理工作。民主國家的最終管理者是人民,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是由人民最終控制的,權力下放只會對人民的控制有利。而在專制國家,國家的最終控制者是最高統治者,權力下放必然使最高統治者喪失對國家的控制力(相當於分封諸侯),這是統治者最害怕的。
民主國家由於可以實行中央與地方分權,因而在國家管理上比專制國傢具有兩方面的巨大優勢:第一,由於中央與地方分權,民主國家可以大幅度地減少管理環節,這使得民主大國在各級官員的素質、政府效率和廉政方面比專制國傢具有極大的優勢;第二,由於中央與地方分權,使得民主國家的最終控制者——人民——比專制國家的最終控制者——最高領導人——在控制能力上具有巨大的優勢。
關於第一點,由於在民主國家各級地方官員也多為民選產生,這些地方官員與國家領導人一樣要直接向選民負責,因此他們為民服務,搞好地方的願望也是無庸置疑的。而在專制國家,各級地方官員只需聽命於上級,這就增加了無數不可控制的因素。由於管理環節越多,可靠性越差,因此造成了專制大國越是基層越腐敗低能,而且,管理層次越多,管理和服務的效率就越低,腐敗也就越多。當然,在民主國家中也有非民選官員,但是他們與最終的管理者選民之間的環節要比專制國家的官員與最高統治者之間的環節要少得多。
而關於第二點,毫無疑問,由於最高領導人的精力是十分有限的,而地方上的事務又是非常繁雜的,因此專制大國的最高領導人即不可能親身了解基層情況,也不可能對基層進行直接控制,他們監控基層的唯一辦法是間接了解和間接控制,而由於分級管理的可靠性和效率遞減原理,他們的間接了解和間接控制又是非常不可靠、非常低效的。而在民主大國,人民對地方政府的監控是非常有效的,這不僅是因為監控者的人數眾多,它還因為人民在在監控地方政府和官員時有著一種最合理的分工,這種分工就是:各地方的人民各自負責對自己所在地方的政府和官員進行監控。這與專制國家的最高領導人要同時監控整個國家的情況顯然有著天壤之別。
中國現在實行的是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秩序需要法治來維護,市場經濟的公正和效率需要政府的有效管理和服務,而對於中國來說,獲得這些的唯一途徑就是實行民主。民主對於任何國家的經濟發展都是有利無害的,民主對中國這樣的大國來說尤其重要。在中國,反對民主的人經常以國情為借口,而其實正是因為中國獨特的國情,中國才必須盡快盡早地實行民主。
❺ 經濟體制和經濟制度的關系是什麼
經濟體制和經濟制度的區別
1、含義不同:
經濟制度通常是指一定社會佔主導地位的生產關系的總和,即經濟基礎。廣義的經濟制度還指一定社會經濟部門或一個方面的具體制度,如工業、農業制度等。經濟體制是指建立在一定生產關系基礎上的整個國民經濟的運行模式、管理制度、管理方式等的總稱。
2、外延不同:
經濟制度包括生產資料所有制,這是其核心和基礎;還包括分配製度。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經濟制度包括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又包括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經濟體制主要包括經濟制度、經濟運行機制、市場體系、政府調控體系、產權制度、財政金融體制等。
3、與社會性質的關系不同:
經濟制度是區別不同社會形態的基本依據,反映著經濟最本質的社會特徵。經濟體制本身不具有獨立的社會屬性,只是在它與不同的經濟制度相結合時才表現出不同的性質。正因為如此,同一經濟制度的國家可以實行不同的經濟體制;不同經濟制度的國家也可以實行相同的經濟體制。
中國經濟制度:
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制度的基本特徵。 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根據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的要求,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5)經濟發展與國家制度的關系擴展閱讀:
經濟制度與經濟體制的聯系:
1、經濟制度是經濟體制建立的前提和基礎。
2.經濟體制對經濟制度具有反作用。一定的社會經濟制度決定著經濟體制的根本屬性和主要特點,因此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經濟制度也隨著新的經濟現象而不斷的發展和完善,從而經濟體制為了適應新的經濟制度而必須進行改革。
否則,經濟體制運行效率就會很低。反過來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也不斷要求完善經濟制度,使之與之像適應,而不合理的經濟體制則有礙於經濟制度的完善與發展。因此經濟體制的改革勢在必行。一定的經濟制度建立後,經濟體制的選擇和改革至關重要。
網路-經濟體制
網路-經濟制度
❻ 世界政治與經濟發展的關系
經濟是政治的基礎、經濟決定政治的作用。
經濟因素對世界政治的作用方式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經濟利益制約著世界各國對外政策的抉擇。由於經濟利益在國家利益中佔有重要的地位,以及經濟發展對國家綜合國力提高的巨大影響,各國對外政策的取捨抉擇在很大程度上受經濟利益的制約,並為實現經濟利益服務。在當今以主權國家為主體的國際社會中,國家對外行為的動因具有十分鮮明的經濟色彩。國家對外政策的首要目標是保障其經濟利益的實現。冷戰結束之後,隨著軍事因素在全球政治中地位的下降,經濟因素更是被提到了首要地位,各國之間的競爭也主要集中在世界經濟領域里爭奪優勢地位。
第二,不同國家間經濟利益的矛盾和差異成為世界性政治對抗和沖突的基本根源。主權國家由於統治階級的性質和社會制度的不同,以及經濟發展水平和歷史文化的差異,各國間的經濟利益總是相互獨立的,並呈現出多樣性的特點。無限制地追求一國的經濟利益,勢必損害其他國家的經濟利益。國家之間經濟利益矛盾的加深,必然擴大國家利益的沖突,因此,經濟的沖突對國家之間的政治關系將產生不可忽視的影響。有可能使國家間的政治合作出現裂痕,並導致政治沖突的發生。縱觀今日之世界,各種政治軍事沖突與對抗的背後,都可以找到經濟利益上矛盾和沖突的原因。
第三,國家間的經濟關系具有強烈的政治性,這是當代國際關系的突出特徵。由於經濟利益在國家利益中的重要性,因此在國際政治中,一些經濟大國經常利用經濟手段來影響對象國對外政策的制定與實施,使之朝著有利於自己的方向建立某種政治關系。國際經濟關系中的經濟援助和經濟制裁等手段經常交替使用,以利相誘,以害相逼,迫使對象國納入自己的勢力范圍,並削弱對手的影響。經濟手段的經常利用,使得世界政治關系變得更加復雜了,它構成了當今國際關系的主要內容,同時也反映了世界政治的現實。
2.世界政治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並能夠反作用於世界經濟
世界政治體系是在世界經濟體系的基礎上形成的,它一經形成就對國際社會的經濟關系以重大的影響。例如,戰後的世界經濟體系中出現的兩種彼此隔絕的不同經濟體系類型,即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個各自獨立的經濟體系和兩個平行的經濟市場,就是東西方政治對立的產物。國際關系的實踐表明:國家間政治上的相互依賴對經濟上的相互依存無疑佔有首要的地位。和其他因素相比,政治因素無論是在空間上,還是在時間上,對經濟關系都具有更為直接、更為重要的影響。
政治因素對世界經濟的影響方式表現在:
(1)世界各國的對外經濟活動是整個國家對外政治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實現國家對外政治目標的手段。國家在世界范圍內的利益是通過自己確定的政治目標和實現這些目標的手段來體現的。無論這些手段是怎樣的,它們永遠是為了實現國家的政治目標服務的。冷戰時期,國家之間的貿易、金融、投資以及對外經濟援助等都服務於國際政治中兩極對抗的現實。美國等西方國家或利用貸款、投資以及提供商品等經濟援助手段,或利用經濟封鎖、貿易禁運、技術限制等經濟制裁措施,來達到擴大自己的勢力范圍、限制對手發展的政治目的。一些其他國家為了安全利益和維護政治經濟獨立的根本利益,在一定的時期內可能縮小對外經濟聯系,甚至在國際貿易中忍受明顯的損失。這就表明了政治利益和政治目標對國家對外經濟政策和對外經濟行為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冷戰結束後,兩極格局瓦解,經濟因素在國家決策中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這並未改變各國對外經濟服務於政治目標的性質與職能,只不過是經濟手段在實現國際政治目標和國家利益時變的更為重要和更加有效了。
(2)意識形態因素對國家間經濟關系的制約作用。國際關系中的意識形態因素,主要是指國際社會中一定階級和政治集團利益的政治理論或政治價值觀念。因此,它本質上也屬於政治因素的范疇。冷戰期間,東西方國家之間的政治經濟對抗都具有十分鮮明的意識形態色彩。80年代之後,隨著世界各國相互依存關系的加深,全球性問題的增多,國際關系中出現了非意識形態化的趨勢和潮流。這種潮流反映了世界各國人民反對將意識形態作為國家之間建立和發展正常關系、進行經濟文化往來的先決條件的主觀願望。但是,只要意識形態的性質和功能沒有徹底改變,它在國際關系的現實中就仍然會對國家間的經濟關系產生制約作用。
(3)軍事因素對國家間經濟關系的影響。軍事因素本身就是一種政治因素。一國軍事力量的發展是建立在工業和經濟發展的基礎之上,並以經濟實力為後盾的。與之同時,軍事因素本身對經濟發展和經濟關系也具有反作用。國家間的軍事合作與對抗對經濟關系的發展既有促進作用,也有阻礙作用。在兩極格局下,隨著兩大集團軍事對抗的不斷升級和軍備競賽的加劇,一方面,國家內部的軍事工業得到了極大的發展,因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國內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由於軍事對抗使得戰爭的威脅增大,各國都將發展軍事力量作為維護自己國家利益的重要內容。因此,對軍火的需求也日益擴大,國家間的軍火貿易得到極大的發展。同時,軍事對抗關系的發展乃至軍事沖突和戰爭,對國家的經濟發展和世界經濟還表現出消極的破壞作用。軍火工業對經濟的刺激只是一種暫時的、畸形的振奮和促進,它對國民經濟與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等長遠利益卻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冷戰期間,蘇聯為了在與美國進行的軍備競賽中獲勝,將國民生產總值的大約20%用於發展國防工業和軍費開支,嚴重阻礙了本國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最終使國民經濟的基礎受到了破壞。
❼ 現代企業制度與經濟發展的關系
現代企業制度是指同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有關企業的各種制度的總稱。由於 公司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典型的企業制度。具有其固有的優勢,有利於使國有資產 決策和利用分散化、民主化。更適應市場經濟的決策模式和市場競爭的需要。用法律來 規范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是現代企業制度建設規范化、正規化的惟一途徑。問題是目 前的企業法、公司法和民法以及勞動法都只是從把國有企業重構為一個獨立的經營者市 場主體這一層面來規范國有企業如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即偏重於明確企業的民事或商 事主體地位。也就是在沒有把國有企業內部關系調整好(政策性、社會性負擔沒有剝離 、自生能力、內部活力沒有產生)之前就把他們推向市場,讓他們去與形式平等而實質 不平等的具 有「狼」性的非國有企業去競爭,其結果是可想而知的。很多大中型企業徒 具公司制的形式,而人員、管理體制、運行機制還是跟以前一樣。要麼是政府的執行機 構,要麼「內部人控制」,無法建立起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與 我國企業立法不完善性有關。筆者認為構建現代企業制度的企業立法應該:
1、在法律體繫上應以投資責任作為分類標准,體現企業主體平等性。我國企業立法單 從體繫上看是較為完備的,以所有制為標准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集體所有制企業 法、鄉鎮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外資企業法等;以投資者責任為標准有公司法、 合夥企業法、獨資企業法等。
但是主要存在三個問題:
一是對同一企業有可能存在不同 的法律調整而且其規定相互矛盾。例如:國有企業、鄉鎮企業與公司法之間、獨資企業 與私營企業法之間都存在這種問題。
二是法律條文在各企業立法之間重復較多,浪費了 立法資源。
三是各企業主體地位不平等。有的企業享有較多優惠政策,造成企業之間形 式上和實質上的不平等。基於此,現階段做好企業立法需要解決兩個問題:第一是對現 有的企業立法進行梳理。理清企業法律規范之間的關系,在這一問題上漆多俊教授提供 了一種分析框架,即把企業法律規范之間的關系分為並立關系和交叉關系。從而對《公 司法》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之間的關系、《公司法》與外資企業法之間關系、 《合夥企業法》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及《民法通則》之間的關系作了較為明析 的分析。
但是,這種分析框架中最為關鍵的一般法與特別法、普通企業法律形態與 特殊企業法律形態的劃分標准並不容易掌握。且這兩種關系是否一定是在效力等級相同 情況下才能使用,由於其提供的例子全部是同一效力等級,又沒有作出說明。如果是, 那末這種分析框架的作用就會受到限制;如果不是則如何建立這種分析框架。只有在對 現行的企業立法之間的關系有一個十分明晰的了解才能對現有的企業立法進行整合,形 成一個相互之間界限分明、覆蓋全面的企業法體系。第二是設立法制的價值取向。
我國 現行的設立法制是以交易安全為價值取向而犧牲了經濟效率。企業設立的特許主義與核 准主義還是主要的准則,程序繁瑣,耗時費財;立法內容多有重復且規定嚴格的法定資 本及其交付期限,實行實繳資本和資本維持制度以及對企業經營范圍嚴格限制;企業設 立主體的法律責任偏重。在注重交易安全的同時失去了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效率。而且 過分地注重交易的安全並不能帶來真正的安全,因為只有效率法則才是市場經濟的最高 法則。誰沒有效率誰就會被市場淘汰。因此,企業立法應該效率與交易安全並重,讓企 業的設立主體有多種選擇,既能靈活的設立,同時又能順利的退出;把市場准入制度與 企業設立准則主義結合起來;合理分配企業設立主體與中介機構及國家主管機關的設立 法律責任,真正提高企業交易安全。
針對國有企業立法有的學者主張採用特殊形態企業立法,名稱可以為公營企業法、國 有企業法或國有企業改製法;有的學者則主張只按投資者責任立法,不單獨針對國有企 業立法。筆者認為既應考慮國有企業的特殊性,有很多國有企業要承擔國家的戰略和社 會責任,不能採用公司制,只能採取國有國營的形式。又要考慮到我國已加入了WTO, 對國內外企業一律實行國民待遇。需要平等對待企業、實行無歧視立法。因此,將外資 企業法、鄉鎮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私營企業法等分解整合到公司法、合夥 企業法、獨資企業法、國有國營企業法、股份合作企業法中,再輔之以國有資產管理法 及特殊行業准入立法。基本上可以既保證了立法的統一性,又體現了企業的平等性。
目 前,國有企業在許多方面難以與非國有企業實質上平等,非國有企業沒有沉重的歷史包 袱,又佔有了先發的優勢(一開始就是獨立的市場主體)。因此,依據《公司法》第21條 規定,國務院應對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的實施步驟與具體辦法作出統一規定,如不能作 出統一規定則應依據實際情況作出指導性意見。其原則是體現平等性。這是國有企業在 第一層面上重構市場主體的前提。只有把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放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 才能培育成具有獨立人格的經營者和市場競爭者。只要存在特權就很難轉變為獨立的市 場主體。
2、企業立法在理論上著眼於企業增量利益調整。目前我國企業立法受民法理論影響 較大,重點是界定所有權與經營權之間的關系,所有制立法是主流,就是1993年出台的 以投資者責任形式的企業立法《公司法》也主要界定投資者的所有權(股權)與企業經營 權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雖然涉及了股息的分配,它只是股東—投資者之間的利益分 配,並沒有涉及投資者、投勞者、管理者(嚴格意義也是投勞者)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
(1)民法理論對增量利益的調整採取理論邏輯是:確定物權所有者→物權產生法定孳息 (民法上把企業經營利潤作為法定孳息)→物權所有者享有法定孳息的收取權。但這種調 整方法只能適用於農業社會時期工廠的所有者、經營者甚至生產者三者合一的時代,隨 著信息社會的到來,生產的社會化和信息化,以這種調整方法來調整企業利益的分配根 本不適應時代的需要。
第一是忽視了增量利益產生的勞動的存在。物是不能自行增值的 ,資產只有投入運營,在生產環節產生增量利益。而活勞動是產生剩餘價值的惟一源泉 。
第二是只重視有形資產,忽視人力資源和無形資產。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企業在二 個方面產生了深刻的變化:一是技術、信息等生產要素對剩餘價值的生產有重大的作用 。二是知識工人在職工中的比例越來越大,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跟企業中知識工人的創造 性和創新性勞動密切相關。而我國企業法並沒有承認勞動者的勞動力所有權的產權性質 (有的學者以人力資本的概念來代替勞動者的勞動力所有權的產權)否認其參加利潤分配 的權利。就是對無形財產權—知識產權也是採取限制的態度。公司法對專利、工業產權 、信譽(商標權)等無形資產出資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得超過20%,高新企業不超過30%。
第三是否認了按勞分配,實質是按資分配。目前,我國企業法所體現的分配關系還是國 家作為資本所有者得利潤、工人得工資。
(2)企業法理論應該是著眼於增量利益的調整(但並不否認對存量利益的界定),通對企 業內部增量利益關系的調整調動投資者和投勞者的積極性來注入企業的活力。這是企業 立法的最主要的指導思想。通過法律界定投資者以決策勞動和資本所有者兩重身份取得 利息和部分利潤,管理者以管理勞動以及形成的無形資產所有權取得部分利潤索取權, 技術人員以其科技勞動和技術對價值創造的貢獻取得部分利潤索取權,普通勞動者以其 生產勞動取得部分利潤索取權。
歐、美等發達國家已經出現職工參與企業純收入分配的 多種途徑:
一是利潤分享制。在美國、法國和英國普遍實行:在法國,1990年參加利潤 分享的人數達到1400萬人,約占職工總數的60%;在美國,20世紀80年代末有15%的公司 實行了利潤分享制,參加人數佔全國職工總數的22%;英國政府1978年制定了利潤分享 法規,1980年參加利潤分享的職工達到51萬人[4]而且這部分收入可以享受法律的稅收 優惠。
二是企業價值分享制,即採取股票期權方式對企業的價值的增值分享的制度,19 97年《財富》雜志評選的1100家上市公司中有53%的公司授予全部職工股票期權,[5]80 年代英國政府制定了鼓勵企業授予職工股票期權。
三是企業所有權分享,即職工持 股計劃(ESOP)。四是管理權分享制。職工根據法律或有關規定參與企業管理,代表全體 職工利益,主要在德國普及,1976年德國頒布的《共同決定法》規定,職工在2000人以 上的公司監事會(相當於董事會)由勞資雙方代表組成,比例為各佔50%。企業職工通 過參與利潤的分配使企業的所有者與職工共同承擔風險,共享收益,共同關心企業的發 展。我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國家,職工是企業的主人,應以各自的貢獻參與企業利潤的 分配。社會主義法律也應該給予明確的確認,確認其勞動力所有權(包括企業家產權)同 資本、技術、信息共享利潤分配。
4、在法律制度上應通過企業家產權制度、勞動者勞動力所有權制度、技術產權制度的 確認及對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的實施,引導企業進行各種形式按勞分配製度和按要素分配 制度,施行投資者、投勞者的利益制衡的各種公司法律制度,重構國有企業充滿活力的 市場主體。
(1)企業家產權制度。企業家是經濟發展的生產力主體。確認企業家產權制度是解決我 國企業家資源稀缺和國有企業企業家行為失范的關鍵,是建立科學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重要條件。
確認企業家產權制度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進行:
一是確認企業家階層的法律地 位。法律上有階級劃分,如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也有職業劃分,如工人、農民、知識 分子和幹部,但沒有根據所有權和經濟職能進行的階層劃分。如僱主和雇員,董事、經 理和雇員的劃分。法律地位不明確,也就談不上權利與地位及法律上的保障,鮑莫爾(B aumol)提出,一個社會的生產力發展和科技進步的快慢主要不是處決於該社會企業家資 源多少優劣,而是取決於社會的制度機制對企業家資源[8]的引導和發揮。並提出三條 定理:各時代各社會間,決定企業家資源各種用途酬勞的游戲規則;各個社會企業家資 源應用的方向因上述游戲規則的不同而不同;企業家資源在生產性領域和非生產性領域 的應用配置。即用法律確認適合企業家資源向生產領域配置和應用的游戲規則是社會發 揮企業家生產力作用的首要的制度條件。因此,明確確認企業家的法律地位,並給予法 律上的保障是企業家產權制度的確認的首要條件。
二是企業家產權的內容包括經營權、 管理創新所有權、信息所有權、企業家以自己的經營形成的無形產權。法律確認企業家 產權內容的合法性並賦予其剩餘索取權。在公司法律制度設計上,是以企業家產權可以 作為出資的形式—產權股份化方式參與剩餘索取還是在公司章程中以契約(合同)方式參 與剩餘索取;是以強制性條款規定企業家產權還是用任意性條款來確認企業家產權。需 要在實踐中總結經驗,歐美公司法對此規定也不盡一致。 三是企業家市場的建立有利於 企業家產權的界定和定價。國有企業的企業家90%以上是國家通過行政機關任命的。對 企業家的評價不是來自市場而是來自政府,而政府對企業家的評價實際只是另一種形式 的公務員考核,不能體現企業家的產權價值。
目前,國有企業中進行試點的「年薪制」,「股票期權制」以及「MBO」(Management Buy-outs)即「管理層控股收購」或「管理者收購」。實際就是對企業家產權取得剩餘 索取權的承認。它的主要作用是有利於形成企業家與所有者和企業利益的長期相關和一 致性。使企業家剩餘控權與剩餘索取權相匹配。尊重企業家的勞動成果,發揮其創新、 開拓精神,塑造企業的活力機制。
(2)勞動者產權制度。勞動者的勞動包括投資者的決策勞動、經營管理者的指導與協調 及監管勞動、技術人員的腦力勞動及普通勞動者的生產或服務勞動。經營管理者的勞動 已包含在企業家產權中,技術人中的腦力勞動分兩部分進行確認,一部分是技術人員的 創新勞動的結果:技術作為一種知識產權法律上已給予確認。另一部分內化於技術人員 勞動中科技勞動在法律上也應給予確認(將在下面技術產權中予以闡述)。因此,這里需 要法律確認的勞動者產權制度主要是指投資者決策勞動與普通勞動者的生產或服務勞動 。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勞動產權因為與投資者的資本所有權的合一而容易被忽略,認為投 資者僅僅以資本所有權而享有剩餘索取權,普通勞動者的勞動因為在信息化時代科學技 術的迅速發展、純粹的生產勞動或服務勞動對商品價值創造的影響越來越少而容易被忽 略。
另外「英雄史觀」的深刻影響,忽視了普通勞動者的地位和作用,總認為企業 的活力只是來源於企業家經營管理才能,殊不知,沒有企業全體職工的積極性與創造性 的發揮。企業是不可能搞好的,一個好的企業家最根本的作用只不過起到了激發全體職 工的職工積極性與創造性,凝聚了企業職工的意志,上下同心、共擔風險和利益的作用 。知識經理也從監督勞動轉變為親自參加勞動;從加強工作方案和方法轉變為理解工人 。
台灣《天下》雜志里有一句話說得好「經理與工人間相互理解,便能撐起企業大 廈。」因此,勞動者產權制度的合法化是勞動者提升自己產權價值的催化劑,將極大地 促進勞動者學習知識、掌握技術和關心企業利益。因而它是企業活力的一個重要來源。 我國股份合作制企業中的勞動合作和資本合作相結合的方式是勞動者產權制度理論與實 踐的典型結合,在公司制中引入勞動者產權制度也應是個很好的嘗試。《股份有限公司 規范意見》,《關於發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指導意見》,各省市也制定了發展股份合 作制企業法規,上海、北京、深圳等十幾個省市的地方政府陸續出台了「關於組建職工 持股會」的試行辦法,目前,我國實行職工持股的方式大體有四種:一是根據國家體改 委原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在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內部職工股。 二是組建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時,職工以自然人身份入股。三是股 份合作制企業設立職工個人股;四是組建職工持股會向公司投資。嚴格地說,職工持股 (ESOP)並沒有真正體現勞動者產權制度的法律化。它還是以投資方式取得股權。沒有體 現以勞動者勞動力所有權取得股權產權制度,與職工持股收購(EBO.Employee Buy-outs )一樣,還只是一種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方式。
(3)技術產權制度。知識技術的載體是基本的生產要素即勞動對象、勞動資料和活勞動 。知識技術創造的價值一方面依賴了大量內化在活勞動中的知識技術,另一方面依賴了 大量內化在生產資料中的知識技術,形成合力,在創造新使用價值的同時,最大限度地 使消耗的生產資料的價值轉移到新產品中。相應地,知識技術產權制度內容包括兩部分 :一部分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知識產權,它是知識技術內化於生產資料中形成物化勞動, 是物權的一種形式。另一部分是知識技術內化於科技勞動者上的活勞動。
這種活勞動是 一種復雜勞動是幾倍、幾十倍甚至成百上千倍簡單勞動,是勞動者勞動力所有權的表現 形式,是一種「內物權」。「內物權」的股權化,是體現知識技術產權的按勞分配與按 生產要素分配的形式的結合,基於知識技術在企業利潤中的貢獻,在公司法中應對技術 產權出資比例給予適當的提高,當然,這與技術市場和評估市場的成熟和完善有很大的 關系,但不能因市場的不成熟而限制技術產權的價值。這里有一個相互促進的過程。在 法律制度設計上應考慮到目前生產力水平的不夠發達,資本還具有稀缺性,對技術產權 在公司法中的規范還是以任意性條款予以規定,但在稅收方面應有優惠的法律規定予以引導。
❽ 如何理解經濟制度和經濟體制的關系
經濟制度與經濟體制的關系。
1.經濟制度。經濟制度是一定社會占統治地位的生產關系的總和,它規定著該社會生產、分配和交換的基本原則,規定著該社會生產關系的性質,是該社會的基本制度。
2.經濟體制。經濟體制是一定經濟制度所採取的具體組織形式和管理體系,是生產關系的具體實現形式,它反映社會經濟在組織生產、交換、分配過程中採取的資源配置方式。
3.經濟制度與經濟體制的聯系。一方面,經濟制度是經濟體制的基礎,決定經濟體制的根本性質和主要特點,規定著它的發展方向,無論選擇何種經濟體制,都不能背離經濟制度的要求;另一方面,經濟制度也要通過與之相適應的經濟體制反映出來,通過經濟體制的運作和改革使經濟制度得以鞏固、發展和完善。
4.經濟制度與經濟體制的區別。經濟制度反映一個社會生產關系的根本性質,而經濟體製作為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反映的是一個社會經濟運行的基本特點和具體形態。由於經濟體制不反映該社會經濟制度的性質,因此,不同社會經濟制度的國家可以實行類似的經濟體制,相同社會經濟制度的國家也可以實行不同的經濟體制。而且,一定的經濟制度在不同的歷史階段也可以有不同的經濟體制。
❾ 世界上當今有哪幾種經濟體制每種經濟體制的典型國家有哪些經濟體制和經濟發展的關系是什麼
世界上無非就是市場經濟體制和計劃經濟體制,如果再細分的話則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和資本主義計劃經濟
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典型國家:中國和越南
資本主義經濟體制典型國家:美國和歐盟各國
經濟體制和經濟發展的關系是一個國家經濟體制的好壞直接制約著該國的經濟發展,譬如我國在改革開放前一直運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就制約著我國經濟的良性發展,不過現在絕大多數國家都是將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綜合起來使用。
❿ 經濟體制和經濟制度的關系是什麼
經濟制度是指,在一個社會中經法律確認的、占統治地位的生產關系的總和,它構成該社會上層建築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因此,一個社會的經濟制度,又被稱作這個社會的基本制度或基本經濟制度,它規定著這個社會經濟活動的總體方向和基本性質。因此,經濟制度在一個社會中一旦確立,便具有相對穩定性,將一直貫穿於這個社會發展的始終,其質的規定性不會發生根本性改變,一旦發生根本性改變或被廢止,則意味著這個社會的社會形態發生了質的變化。
經濟體制是指,社會經濟制度或生產關系所採取的具體經濟組織形式和經濟管理制度。它決定著人們在一定的社會經濟制度基礎上應該怎樣從事經濟活動和在怎樣的相互關系下從事經濟活動,它反映社會經濟採取的資源配置方式,決定著整個國民經濟運行的機制。經濟體制本身不具有獨立的社會制度屬性,方式較為靈活,具體的經濟運行方式會隨著生產力狀況和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而發生變化。
經濟制度和經濟體制的關系:
第一,經濟制度和經濟體制是內容和形式的關系,經濟制度是經濟體制建立的前提和基礎,不存在脫離經濟制度而孤立存在的經濟體制;經濟體制是經濟制度的具體存在形式,不存在脫離經濟體制而存在的純粹的經濟制度。
第二,經濟體制不僅受到經濟制度的制約,而且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如經濟因素、政治因素、軍事因素和社會文化因素,如在戰爭中的國家往往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集中人力、物力和財力為戰爭服務。
第三,經濟體制對經濟制度有反作用。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經濟體制,對經濟制度的完善和生產力的發展具有促進作用;相反,落後的、不合理的經濟體制則會阻礙經濟制度的運行和生產力的發展。因此,一定的經濟制度確立以後,經濟體制的選擇及其變革就顯得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