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江陰經濟適用房該去哪裡申請
回復 愛的自私 的帖子搜索到了,是不是這樣的細則?如何判斷申請江陰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是否符合申請條件?市房管局根據《江陰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就申購經濟適用住房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具體問題作了明確說明。 一、申請人獨立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及未婚子女,未婚及正在服兵役的子女,未婚正在外地上大學的子女,未婚正在服刑的子女。 二、2005年3月1日前遷入申請人同一戶口簿的下列人員,可視為申請人家庭成員:他處無住房且生活上無其他子女依靠的父母、岳父母;離異後住房有困難(住房建築面積不足25平方米)且實際與申請人夫婦共同生活的父母或子女。 三、申請人家庭現住房是指澄江鎮行政轄區內私有住房。現住房建築面積包含:家庭成員的私有住房建築面積,2003年3月1日以後轉移、變更的住房建築面積,應該公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待入住的商品房和拆遷安置房建築面積。 四、申請人夫婦父母或子女有兩處以上(含兩處)住房的,在核定申請人夫婦現住房建築面積時,須將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建築面積合並計算。凡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按申請人獨立家庭成員核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面積標准。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經濟適用住房。1、已購買安居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的;2、夫妻至少一方為2000年1月1日後從軍隊轉業、復員的軍官或士官;3、家庭有營業用房的。 六、申請人家庭收入狀況,以所在單位或社區、街道核定為准。 七、申請人配偶戶口在外地的,其配偶不享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指標。 八、夫妻離異的,核定申請人現住房建築面積時,按下列原則處理:1、經司法機關裁定,2003年3月1日前離婚並析產的,以析產後屬申請人所有的住房建築面積為准;2、未析產或2003年3月1日後離婚析產的,以原住房建築面積為准。 九、申購人應根據家庭成員組成情況或經濟承受能力,合理選擇經濟適用住房戶型,原則上3人以下家庭只可購買中、小戶型經濟適用住房。 到暨陽社區網站查看回答詳情>>
Ⅱ 我是個單親媽媽,請問江陰申請經濟適用房,需要一些什麼手續
一、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范圍為澄江街道辦事處、江陰經濟開發區(新城東辦事處除外)、臨港新城港口辦事處管轄區域。
二、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2007年7月1日前戶口已遷入上述供應范圍且實際居住;
(二)現住房建築面積(含應該公攤的公用建築面積)低於人均25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市統計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80%;
(四)已婚(含離異帶孩子一方)或女滿28周歲、男滿30周歲單身家庭。
三、在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范圍內的下列住房,視為現住房:
(一)申請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擁有的現住房;
(二)申請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已出資購買,尚未領取《房屋權屬證書》的住房和待入住的拆遷商品房(安置房);
(三)申請人(含配偶)的父母或子女有兩處(含兩處)以上住房,合並計算超過本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部分;
(四)申請人離婚前的住房(2003年3月1日前離婚的除外)。
四、一個家庭只能申購一套經濟適用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購經濟適用房:
(一)承租的公房拆遷時已補償安置的;
(二)私房拆遷時已按市場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的;
(三)家庭有營業性和生產性用房的;
(四)已參加房改且面積達標或面積不足部分已進行貨幣補差的;
(五)夫妻雙方均已享受住房貨幣補貼的;
(六)已按澄政發〔1997〕93號文件規定享受住房貨幣補貼的;
(七)家庭成員已在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上批建房屋的;
(八)2003年3月1日以後申請人家庭房屋產權發生轉移,且轉移的房屋建築面積超過人均25平方米的;
(九)家庭成員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
Ⅲ 江陰經濟適用房買賣要注意哪些問題
以下情況是不得出售二手經濟適用房的:
1、以低於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版足房價款的經權濟適用房。
2、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准,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准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以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經濟適用房。
4、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經濟適用房。
5、已經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經濟適用房。
6、上市出售後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經濟適用房。
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8、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Ⅳ 江陰的經濟適用房多少錢一個平方
2700元左右
Ⅳ 外地人能在江陰夠買經濟實用房嗎
需要戶口遷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范圍且實際居住滿2年,所以外地戶口不能買經濟適用房。根據《江陰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五章 申請條件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范圍為澄江街道、夏港街道(僅限通江路、望江、澄西新村社區)和城東街道(僅限楊市、濱江、錦隆、雙牌社區)管轄區域。
第十九條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戶口遷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范圍且實際居住滿2年(以發布經濟適用住房申購公告之日為准);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於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80%;
(三)現有住房建築面積人均低於25平方米。
第二十條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獨立家庭為單位。獨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戶籍因正在就學、服兵役、服刑等原因遷出本市的,可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但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家庭的成員參與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女滿28周歲、男滿30周歲的單身家庭(含已婚離異或喪偶),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可以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根據房源可申購一套經濟適用房,每人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25平方米。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范圍內有下列住房的,視為現有住房:
(一)申請家庭成員自有私房;
(二)申請家庭成員已出資購買,尚未領取《房屋權屬證書》的住房和待入住的拆遷商品房(安置房);
(三)申請家庭成員中的父母或子女有兩處(含兩處)以上住房,合並計算超過本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部分;
(四)已參加房改的優惠售房;
(五)申請家庭5年內被徵收、被拆遷的房屋;
(六)申請家庭5年內出售、贈與、離婚析產或以其他方式房屋發生產權轉移的房屋建築面積部分。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一)承租公房拆遷時已補償安置的;
(二)家庭有營業性和生產性用房的;
(三)已參加房改或享受住房貨幣補貼,面積達標或面積不足部分已進行貨幣補差的;
(四)家庭成員已在集體土地上批建房屋的;
(五)已經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
(六)根據其他規定不應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
第二十四條 駐澄部隊幹部(含市民政局所屬干休所的軍隊安置人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統一執行本市經濟適用房申購條件和購房標准,按照「兼顧重點、適量供應、逐批解決」的原則,分別確定不同部隊的年度購房計劃,並由市人武部和市住保房管局共同負責做好申購登記和資格審核工作。
第二十五條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已參加房改優惠售房的,在保障面積中須扣除優惠售房面積。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必須將所承租的公房騰退。已享受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的,必須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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