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移民德國需要什麼條件
德國移民分為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兩種。
投資移民的前提是您需要有投資做生意方面的計劃。
注冊條件:
1. 申請人過去五年中,在歐盟境內無不良記錄
2. 申請人可以提供最低驗資資金1.25萬歐(依據德國《公司法》,德國公司最低注冊資金為2.5萬歐)
3. 申請人可以承擔德國公司注冊地址費用及稅務做賬費用,以確保德國公司成立後,可合法運營維護
技術移民即歐盟藍卡,是2009年以後德國因應歐盟指令所新增的項目,為了吸引全球范圍的技術移民來德國工作,以彌補巨大的高技術人才缺口。針對具有高等學歷的外國人可在德國從事與其職業技能,實際上是一種工作和居留許可證。根據德國《居留法》第19條b,歐盟藍卡簽證第一次簽發的期限最長可至4年。
藍卡申請條件:
申請人擁有德國高校學位證書;或受德方認可的、與德國高校學位相當的外國學位證書(如國內211、985等)。
在德國境內擁有一份工作,並達到相應的薪資要求。其中普通專業需滿足毛年收入46400歐元;稀缺專業(自然科學、數學、工程師、醫生或IT專業)滿足毛年收入36192歐元。(擁有的德國公司工作合同年限不得小於一年)
B. 如何獲得德國綠卡
聯邦內政部規定:「為高級專業人才安排了從一開始就給長期居留的可能性,他們可以立即獲得落戶居留。同時或事後來的家庭成員有權從事一個工作。」
技術移民問題集中體現在移民法第19條里。第19條的標題就是「給高級專業人才的落戶許可」。 第19條第(1)點內容是:「 在特殊情況下可給擁有高級專業水平的外國人頒予落戶許可,假如聯邦勞動局根據第39條同意,或據42條的法律規定或國家間協定規定不需要聯邦勞動局按第39條給予同意,假如融入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生活狀態和生活保障可以在沒有國家支持的情況下實現的設定是合理的。州政府可以決定,根據第1點頒予落戶許可需要州最高機構的批准,還是由它指定的一個機構來批准。」
這個卡「綠」得有點難
第19條第(2)點規定了可以稱為「擁有高級專業水平」三種人。
第一種人:「擁有特殊專業知識的科學家」(原文:Wissenschaftler mit besonderen fachlichen Kenntnissen.)
第二種人:「身處突出位置的教學人士或身處突出位置的科研人員」(原文:Lehrpersonen in herausgehobener Funktion oder wissenschaftliche Mitarbeiter in herausgehobener Funktion)
第三種人:「具有特殊職業經驗的專家和處於領導崗位的工作人員,其收入至少相當於法定醫療保險費衡量界線的兩倍。」(原文:Spezialisten und leitende Angestellte mit besonderer Berufserfahrung, die ein Gehalt in Hoehe von mindestens dem Doppelten der Beitragsbemessungsgrenze der gesetzlichen Krankenversicherung erhalten.)
什麼是「法定醫療保險費衡量界線」呢?這是德國設定的一條線:年收入超過這條線,就不需要也不可以繼續享受法定醫療保險,而只能或「志願」保於法定醫療保險,或另投私立醫療保險。這條界線每年有所浮動,2004年執行的是41850歐元。
也就是說,可以直接得到德國無限期的落戶許可的高級人才,年收入必須高於83700歐元,按13個月算,月(毛)收入必須在6400歐元以上。
這個門檻可是相當的高!超出法定醫療保險費衡量界限的人在德國就已經可以算是高薪階層了,超出一倍,有多少德國企業願意聘請這樣高薪的人呢?這門檻是否太高了呢?
另外一個問題是:這個工資條件是寫在第3小點里的,光從字面上看,這個條件只適用於第三種人,而前兩種人不受此限。但各地外國人局和州有關機構可以有另外的理解。可以想像,即使可以理解成只限於第三種人,各地對前兩種人的工資收入也會有一定的尺度,至少不會允許離此太遠。這個限制條件的適用范圍應該會在移民法執行條例里進一步明確。
還有一點需要重提一下,在「解讀(1)」里已經提到,由於取消了「居留權力」(Aufenthaltsberechtigung),現在只剩下無限期的居留,不再有永久的居留,因此,可以說「綠卡」在德國已經不再存在,或至少可以說,這個「綠卡」的「含綠量」不再是24K。
工作居留
除了高級技術人才,什麼樣的中國人可以拿到德國的工作居留呢?從近年和目前德國的情況看,一是德國企業和機構的員工;二是各中資企業和中國人辦的企業的員工,其實兩者可以歸為一類,即都是「德國企業」。以上兩方麵包括了將來在德國畢業的中國大學生;三是各中餐館的廚師;四是德國人或在德國有居留權的中國人的家屬;五是臨時性的勞工,比如一年前在多特蒙德拆除大設備運往中國沙鋼的那500名中國工人和工程師(在德居留約一年)或在一些地方建設中國園林的專家工人。
移民法里對工作居留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8點「聯邦勞動局的參與」里。這一節包括第39至42條共4條。第39條「對外國人就業的批准」中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幾處。
作為頒予工作許可(工作居留的前提)的前提,在第39條第(2)點第1小點中規定了a)、b)兩項。
a)項的規定是,不可以通過僱用外國人對勞動市場有負面影響,尤其在就業結構、地區體制和經濟行業方面。這一項的規定十分籠統,但是在適當時候或許可以成為某些當局的某種借口。
b)項的規定是:該工作位置沒有德國人、或擁有優先權的外國人(比如歐盟國家成員或擁有有落戶居留的中國人及其家屬及德國人家屬)可以佔有。這條規定實際上一直存在著。在德國求職的中國人必須有其獨特性,比如某種工作非他(她)不可,非中國人不能做,非有這方面在中國的經驗不行,非有其在中國的關系不可等等。中餐館的廚師工作也是有獨特性的,當然這方面已有兩國間的協定作出具體規定。在德國求職的外國人經常碰到這種情況:勞動局說,要等一個月,看有沒有德國人(或其它歐盟國家的人)要佔用這個位置。然後由該勞動局登廣告尋找。如果你的未來僱主光說,需要一個會中文的人,那是不夠的,因為不難找到一個學過中文的德國人、歐盟人或已經變成德國人的原中國人。所以,用外國人的理由必須要想充分了。
第39條第(2)點第2小點實際上提出了三個問題:一是,某個工作位置由外國人來占據必須是對勞動市場政策和融合政策負責的;二是,所僱用的外國人的勞動條件不可跟德國人比「不利」(即不平等);三是,僱用外國人的企業須把給有關外國人的工資、工作時間和其它工作條件告訴勞動局。
第40條是「拒絕原因」。勞動局可以拒絕給予工作許可(從而該外國人也就得不到或不能延長居留許可),可以拒絕的理由包括:工作關系是通過一種不允許的工作中介或不正當的求職過程產生的;該外國雇員想要作為租借員工工作。
第41條「撤消批准」值得注意:假如該外國人被僱用的條件比可比的德國員工的條件不利(不平等),或符合上述「拒絕原因」里的幾條,可以撤消已經給予的工作許可。
比如,如果一個中國公司僱用了一個全天工作的員工,每個月只給300歐元(不是實習),勞動局就可以拒絕給他(她)工作許可。這也是移民法要求僱主向勞動局提供給所僱用外國人的工資、工時等數據的原因。
第42條說的是聯邦經濟和勞動部在哪些問題上須在聯邦參議院同意的情況下作出決定,在哪些問題可以自己單獨決定。
C. 怎麼樣才能取得德國綠卡
一、簽發給年薪10萬歐元以上的IT技術人員。
二、投資移民,這項政策要求投資人在德國成立一家公司,最少注冊資金是2萬5千歐元(約合25萬人民幣)。新公司可以是一家獨立的公司,也可以是中國公司的子公司,即您在中國已經有公司希望到德國設立分公司。
德國的綠卡比較特殊,它不提供永久居留權,而是只提供2-5年簽證,並且在此期間不能申請轉長期簽證。
(3)經濟發展的含綠量擴展閱讀:
在施羅德總理的倡議下,德國在2000年開始實施所謂「綠卡計劃」,對外國IT業人才實行優惠移民政策,以解德國IT業人才緊缺的燃眉之急。當時此舉曾被視為德國走向移民國家的先兆。
三年間,專家事先預測的人才大量湧入現象並未出現。根據該計劃所發放的「綠卡」約1.5萬張,這一數字甚至未能達到計劃規定的2萬名限額。盡管「綠卡計劃」的實施不盡如人意,但德國IT業以及其他高科技行業對外來人才的依賴已是難以改變的現實。進一步放寬移民政策,有限制地引進高素質人才,對德國政府來講勢在必行。
D. 廣州獲「國家森林城市」稱號
廣州:展露城市森林的脈絡——廣州市發展現代林業,創建「國家森林城市」紀實
新華網廣州2月2日電(新華社記者張米揚)在「插根扁擔就能長成樹」的自然環境里,如果我們建設不好愧對這片土地,這是廣州人對自己生活的城市的綠色承諾。的確,廣州有條件實現自己的目標,然而,在這樣一個經濟高度發達的現代大都市,如何科學、合理地規劃建設生態型城市,卻是個大課題。
這個擁有2200多年悠久歷史、過千萬人口、7434平方公里的大型城市。經濟總量連續15年位居全國大城市第三位,2006年地區生產總值6068.4億元,按常住人口計算,人均7800美元。截至目前,全市森林覆蓋率達38%,林木綠化率43.3%,人均公共綠地面積12.02平方米。
廣州市副市長陳國對記者說:「廣州沒有為這些數據自滿,而是提出了建設生態型城市的目標,把廣州建設成為既要適宜創業又要適宜生活居住的城市。在解決了『飽胃』的基礎上,著眼於『飽肺』,注重『養生、養眼、養神』,廣州人提出了一個新的要求:『生活在森林裡』。」
為此,廣州市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進一步解放思想,樹立世界眼光,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攬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加強城市生態建設和保護,積極探索由工業文明向生態文明轉型的新路子。2003年9月和2006年8月,市委、市政府先後在中山紀念堂召開市五套班子參加的3000人大會,在全市范圍內部署實施「青山綠地、藍天碧水」一期、二期工程,以「林帶+林區+園林」模式,構建廣州城市森林生態體系。
雄厚的經濟實力為建設生態文明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2003年,廣州市啟動了總投資400多億元的「青山綠地、碧水藍天」工程,一期工程建設綠地131平方公里。在中心城區,新建和改造33個綠化廣場、55個城市公園、121條道路(河涌)綠化帶,對105座立交橋、人行天橋實施立體綠化,形成了「四季常綠、三季開花」的景觀長廊;在城鄉接合部,建設16條城市主幹道林帶、13個近郊森林片區、119個森林景觀節點,對640個採石場實施關停並整治復綠,基本形成了點線面結合的城市森林景觀體系。
廣州的「兩肺」,是這座城市的生命之源。「北肺」是白雲山3.3萬畝的森林公園,已成為市民登高吸氧、自娛自樂的休閑勝地,每天三三兩兩的老年背包族步行上下山,山頂上群眾自發組織的合唱隊成為白雲山上一道亮麗的風景;「南肺」是18000多畝的果園,為珠江兩岸鋪上了綠色地毯。華南農業大學風景園林與城市規劃系主任李敏教授對記者說:「這片萬畝果園地處廣州的絕佳位置,無數的房地產開發商都曾經盯上過這塊地,都不止寸土寸金呀,能捨得拿出這么大片地種樹,可見廣州市的領導建設森林城市的決心,也可以想像他們要頂住多大的壓力和誘惑。」
廣州市現有14萬畝鄉村「風水林」,鄉村「風水林」是我國農村歷史上遺留下來的一種護村林地,在廣州市的村落也普遍存在。前些年曾經有些人對「風水林」提出過不同的看法,然而,廣州人不爭論,針對村落建設以及綠化和環境方面的特點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設綠色新農村的針對性措施和方法,積極引導和幫助,統一規劃,充分保護好原有的植物及古樹名木,並對「風水林」進行精心綠化和生態維護,將「風水林」與道路綠化和庭院綠化連接起來,形成完整的林帶和林網,讓林木貫穿於村落的道路和小巷,使村落掩映在綠色之中。
2004年12月至2006年4月,廣州市投資249萬元開展了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本底調查,發現廣州是一個生物多樣性豐富的大都市,鳥類種類300種,佔全國的20%以上。其中記錄到國家I級保護物種中華秋沙鴨、東方白鸛及國家II級保護鳥類20多種;獸類方面在從化發現雲豹和水鹿的活動痕跡,更為可喜的是,2007年在市區的白雲山多處多次發現多年未見的赤麂,進一步說明了城市森林的質量在增加。
近5年來,廣州市財政對林業生態建設投入年均增長22.48%,2007年達3.3億元,並逐步建立起政府、企業和個人多方投入的運行機制。廣州市決心「用大綠換大美,用大美換大利」,提出城市的含綠量就是含金量。廣州市林業局局長郭清和說:「廣州規劃建立見縫插綠的林業發展措施堅持以生態效益為中心,甚至很大程度上放棄了眼前的經濟效益,但用科學發展的眼光來看,眼前的必要犧牲會換來更加長遠的效益,我們要把千年『花城』養在森林裡。」
在推進工業文明向生態文明轉型過程中,廣州市積極探索生態文明建設的新模式,通過開展城市森林建設,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升城市形象、增強城市綜合競爭力,為全國樹立了經濟建設與生態保護統籌兼顧、協調發展的範例。廣州市委書記朱小丹說:「林業是建設生態型城市的基石,廣州有過千萬人口,辦好林業是造福人民群眾、蔭及子孫後代的大事業。廣州市要從建設生態文明的高度,下大氣力打造凸顯廣州特色、可持續發展的中心城市林業生態體系。」 答案補充 有啊```廣州跟本沒什麼生態森林`
E. 移民問題,謝謝您
1978年德國制訂了「入境和居留法」,規定外國移民如果具備了以下條件:有固定的住所,掌握了德語;連續居留達5年以上;能獨立維持生活;可以取得無限期的居留許可證。如果連續居留達8年以上,可以獲得永久居留權。1979年取消了禁止外國移民配偶子女入境團聚的限制,規定移民配偶、16歲以下子女經過4年的等待期限後,可以移民團聚。
技術移民問題集中體現在移民法第19條里。第19條的標題就是「給高級專業人才的落戶許可」。 第19條第(1)點內容是:「 在特殊情況下可給擁有高級專業水平的外國人頒予落戶許可,假如聯邦勞動局根據第39條同意,或據42條的法律規定或國家間協定規定不需要聯邦勞動局按第39條給予同意,假如融入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生活狀態和生活保障可以在沒有國家支持的情況下實現的設定是合理的。州政府可以決定,根據第1點頒予落戶許可需要州最高機構的批准,還是由它指定的一個機構來批准。」這個卡「綠」得有點難第19條第(2)點規定了可以稱為「擁有高級專業水平」三種人。第一種人:「擁有特殊專業知識的科學家」(原文:Wissenschaftler mit besonderen fachlichen Kenntnissen.)第二種人:「身處突出位置的教學人士或身處突出位置的科研人員」(原文:Lehrpersonen in herausgehobener Funktion oder wissenschaftliche Mitarbeiter in herausgehobener Funktion)第三種人:「具有特殊職業經驗的專家和處於領導崗位的工作人員,其收入至少相當於法定醫療保險費衡量界線的兩倍。」(原文:Spezialisten und leitende Angestellte mit besonderer Berufserfahrung, die ein Gehalt in Hoehe von mindestens dem Doppelten der Beitragsbemessungsgrenze der gesetzlichen Krankenversicherung erhalten.)什麼是「法定醫療保險費衡量界線」呢?這是德國設定的一條線:年收入超過這條線,就不需要也不可以繼續享受法定醫療保險,而只能或「志願」保於法定醫療保險,或另投私立醫療保險。這條界線每年有所浮動,2004年執行的是41850歐元。也就是說,可以直接得到德國無限期的落戶許可的高級人才,年收入必須高於83700歐元,按13個月算,月(毛)收入必須在6400歐元以上。這個門檻可是相當的高!超出法定醫療保險費衡量界限的人在德國就已經可以算是高薪階層了,超出一倍,有多少德國企業願意聘請這樣高薪的人呢?這門檻是否太高了呢?另外一個問題是:這個工資條件是寫在第3小點里的,光從字面上看,這個條件只適用於第三種人,而前兩種人不受此限。但各地外國人局和州有關機構可以有另外的理解。可以想像,即使可以理解成只限於第三種人,各地對前兩種人的工資收入也會有一定的尺度,至少不會允許離此太遠。這個限制條件的適用范圍應該會在移民法執行條例里進一步明確。還有一點需要重提一下,在「解讀(1)」里已經提到,由於取消了「居留權力」(Aufenthaltsberechtigung),現在只剩下無限期的居留,不再有永久的居留,因此,可以說「綠卡」在德國已經不再存在,或至少可以說,這個「綠卡」的「含綠量」不再是24K。工作居留除了高級技術人才,什麼樣的中國人可以拿到德國的工作居留呢?從近年和目前德國的情況看,一是德國企業和機構的員工;二 是各中資企業和中國人辦的企業的員工,其實兩者可以歸為一類,即都是「德國企業」。以上兩方麵包括了將來在德國畢業的中國大學生;三是各中餐館的廚師;四是德國人或在德國有居留權的中國人的家屬;五是臨時性的勞工,比如一年前在多特蒙德拆除大設備運往中國沙鋼的那500名中國工人和工程師(在德居留約一年)或在一些地方建設中國園林的專家工人。移民法里對工作居留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8點「聯邦勞動局的參與」里。這一節包括第39至42條共4條。第39條「對外國人就業的批准」中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幾處。作為頒予工作許可(工作居留的前提)的前提,在第39條第(2)點第1小點中規定了a)、b)兩項。a)項的規定是,不可以通過僱用外國人對勞動市場有負面影響,尤其在就業結構、地區體制和經濟行業方面。這一項的規定十分籠統,但是在適當時候或許可以成為某些當局的某種借口。b)項的規定是:該工作位置沒有德國人、或擁有優先權的外國人(比如歐盟國家成員或擁有有落戶居留的中國人及其家屬及德國人家屬)可以佔有。這條規定實際上一直存在著。在德國求職的中國人必須有其獨特性,比如某種工作非他(她)不可,非中國人不能做,非有這方面在中國的經驗不行,非有其在中國的關系不可等等。中餐館的廚師工作也是有獨特性的,當然這方面已有兩國間的協定作出具體規定。在德國求職的外國人經常碰到這種情況:勞動局說,要等一個月,看有沒有德國人(或其它歐盟國家的人)要佔用這個位置。然後由該勞動局登廣告尋找。如果你的未來僱主光說,需要一個會中文的人,那是不夠的,因為不難找到一個學過中文的德國人、歐盟人或已經變成德國人的原中國人。所以,用外國人的理由必須要想充分了。第39條第(2)點第2小點實際上提出了三個問題:一是,某個工作位置由外國人來占據必須是對勞動市場政策和融合政策負責的;二是,所僱用的外國人的勞動條件不可跟德國人比「不利」(即不平等);三是,僱用外國人的企業須把給有關外國人的工資、工作時間和其它工作條件告訴勞動局。第40條是「拒絕原因」。勞動局可以拒絕給予工作許可(從而該外國人也就得不到或不能延長居留許可),可以拒絕的理由包括:工作關系是通過一種不允許的工作中介或不正當的求職過程產生的;該外國雇員想要作為租借員工工作。第41條「撤消批准」值得注意:假如該外國人被僱用的條件比可比的德國員工的條件不利(不平等),或符合上述「拒絕原因」里的幾條,可以撤消已經給予的工作許可。比如,如果一個中國公司僱用了一個全天工作的員工,每個月只給300歐元(不是實習),勞動局就可以拒絕給他(她)工作許可。這也是移民法要求僱主向勞動局提供給所僱用外國人的工資、工時等數據的原因。第42條說的是聯邦經濟和勞動部在哪些問題上須在聯邦參議院同意的情況下作出決定,在哪些問題可以自己單獨決定。
F. 從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到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其含義發生了什麼變化
應該是辯證法中全面的觀點吧.
以前只提經濟增長,也就是只能片面地看到經濟總量的增大,但不能考慮到經濟發展中還包括了經濟的結構、經濟生產對環境的影響,對人的生活的影響等方面.所以過去的經濟目標設定是片面注重總量,不能聯系地看待經法發展中各種問題.
而現在提到經濟發展,也就是能夠用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確立了又好又快,全面衡量經濟發展的各個方面,體現了全面和發展的觀點.
G. 中國經濟發展趨勢含義是什麼
突破「瓶頸」:中國經濟
中國,以明確未來的發展方向「防止大起大落的經濟」,提出對中國的一系列具有決定性的意義未來發展模式的政策,如果我們堅持擴大內需,重點擴大消費需求的政策,加大對經濟發展的消費。與此相對應,我們計劃第60期十億人民幣的長期國債,比去年減少200十億人民幣,中央財政赤字50十億人民幣,比上年的預算。
中國
中國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王小廣博士說,8%和預期目標的7.5%來傳遞這樣的宏觀控制信號:中國經濟需要「穩健型」的增長,要著力提高效益,不能盲目追求速度。
中國
中國近五年來,中國經濟年均增長9.5%至9.9%,去年率,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的價值1700多美元。不過,經濟專家指出,中國經濟已經發展到了「關鍵時刻」,過度依賴投資拉動經濟的發展,高耗能,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模式,導致結構不合理,環境和能源壓力越來越大,甚至造成一些國內外的關注。
中國
H. OWFT1 35/√3一0.0035耦合電容器中節,下節電容量是多少
最簡單的說法是:當電路中接入正弦交流電時,在外加電壓的正半周的前半時段內,電容充電;在外加電壓的正半周的後半時段內的某個時點時,電容充電形成的電壓與外加電壓相等後就停止充電了。再後來因外加電壓低於電容電壓時,電容就開始放電而電壓下降了,直到外加電壓的負半周的前半時段內某一時間點,電容的電壓為0而不能再進行變電。再後來就會被外加電壓負半周充電,一直到外加電壓的負半周的後半時段某一時刻,電容電壓與外加電壓相等而停止反向充電。再後來因電容的電壓高於外加電壓而開始反向放電。如此往復,就出現了電容的充放電周期與外加正弦交流電的周期相同,但相位存在一定差異的情形了。
I. 您好,請問現在我國飲用水含綠量標準是多少PH含量標準是多少謝謝
是從保護人群身體健康和保證人類生活質量出發,對飲用水中與人群健康的各種因素(物理回、化學和生答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規定,以及為實現量值所作的有關行為規范的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以一定形式發布的法定衛生標准。2006年底,衛生部會同各有關部門完成了對1985年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修訂工作,並正式頒布了新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2006),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
J. 德國綠卡怎麼取得,困難嗎
德國綠卡有點難拿
一、科研居留
聯邦法律規定了「擁有高級專業水平」三種人可以拿到綠卡。
第一種人:「擁有特殊專業知識的科學家」(原文:Wissenschaftler mit besonderen fachlichen Kenntnissen.)
第二種人:「身處突出位置的教學人士或身處突出位置的科研人員」(原文:Lehrpersonen in herausgehobener Funktion oder wissenschaftliche Mitarbeiter in herausgehobener Funktion)
第三種人:「具有特殊職業經驗的專家和處於領導崗位的工作人員,其收入至少相當於法定醫療保險費衡量界線的兩倍。」(原文:Spezialisten und leitende Angestellte mit besonderer Berufserfahrung, die ein Gehalt in Hoehe von mindestens dem Doppelten der Beitragsbemessungsgrenze der gesetzlichen Krankenversicherung erhalten.)
什麼是「法定醫療保險費衡量界線」呢?這是德國設定的一條線:年收入超過這條線,就不需要也不可以繼續享受法定醫療保險,而只能或「志願」保於法定醫療保險,或另投私立醫療保險。這條界線每年有所浮動,2004年執行的是41850歐元。
也就是說,可以直接得到德國無限期的落戶許可的高級人才,年收入必須高於83700歐元,按13個月算,月(毛)收入必須在6400歐元以上。
這個門檻可是相當的高!超出法定醫療保險費衡量界限的人在德國就已經可以算是高薪階層了,超出一倍,有多少德國企業願意聘請這樣高薪的人呢?這門檻是否太高了呢?
二、工作居留
除了高級技術人才,什麼樣的中國人可以拿到德國的工作居留呢?從近年和目前德國的情況看,一是德國企業和機構的員工;二是各中資企業和中國人辦的企業的員工,其實兩者可以歸為一類,即都是「德國企業」。以上兩方麵包括了將來在德國畢業的中國大學生;三是各中餐館的廚師;四是德國人或在德國有居留權的中國人的家屬;五是臨時性的勞工,比如一年前在多特蒙德拆除大設備運往中國沙鋼的那500名中國工人和工程師(在德居留約一年)或在一些地方建設中國園林的專家工人。
移民法里對工作居留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8點「聯邦勞動局的參與」里。這一節包括第39至42條共4條。第39條「對外國人就業的批准」中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幾處。
作為頒予工作許可(工作居留的前提)的前提,在第39條第(2)點第1小點中規定了a)、b)兩項。
a)項的規定是,不可以通過僱用外國人對勞動市場有負面影響,尤其在就業結構、地區體制和經濟行業方面。這一項的規定十分籠統,但是在適當時候或許可以成為某些當局的某種借口。
b)項的規定是:該工作位置沒有德國人、或擁有優先權的外國人(比如歐盟國家成員或擁有有落戶居留的中國人及其家屬及德國人家屬)可以佔有。這條規定實際上一直存在著。在德國求職的中國人必須有其獨特性,比如某種工作非他(她)不可,非中國人不能做,非有這方面在中國的經驗不行,非有其在中國的關系不可等等。中餐館的廚師工作也是有獨特性的,當然這方面已有兩國間的協定作出具體規定。在德國求職的外國人經常碰到這種情況:勞動局說,要等一個月,看有沒有德國人(或其它歐盟國家的人)要佔用這個位置。然後由該勞動局登廣告尋找。如果你的未來僱主光說,需要一個會中文的人,那是不夠的,因為不難找到一個學過中文的德國人、歐盟人或已經變成德國人的原中國人。所以,用外國人的理由必須要想充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