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經濟適用房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2)已婚[含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
(3)申請家庭房產建築面積小於48平方米(含);
(4)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經濟適用房申請資料:
1、 按要求填寫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審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3、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戶口簿或戶籍卡復印件(驗原件),持戶籍卡的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應提供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復印件(驗原件);
5、 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離異帶子女的,提供離婚證復印件(驗原件)、法院民事調解書、判決書復印件(驗原件)或離婚協議檔案及未再婚證明。喪偶帶子女的,提供喪偶的死亡證明復印件(驗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證明。未婚、離異未帶子女或喪偶未帶子女的視為單身,提供未婚證明;
6、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工作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及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
7、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住房證明(現住房證明:工作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及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身份證及戶口本地址證明:需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
8、 特殊情況需另外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2. 經濟適用房申請需要哪些條件啊
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等。
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具有當地城鎮戶口;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2)經濟適用房要求擴展閱讀:
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要求規定:
1、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2、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3. 經濟適用房申請需要哪些條件
這個是要分地區的,不同的城市和地區的申請條件也不盡相同!你可以看一下這個,希望對你有幫助!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准;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已婚(含未滿 35 周歲離異 ( 或喪偶 ) 帶小孩)或年齡在 35 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
(三)申請家庭 (2 人及以上 ) 現有 ( 或已有過 ) 住房建築面積小於 48 平方米 ( 含 48 平方米 ) ;
(四)屬中低收入家庭 ( 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數以下者 ) 。
二、申請家庭工資總收入的核定
申請家庭上年度工資總收入狀況,以單位或社區、街道核定蓋章為准。
(一)申請家庭成員屬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勞資部門核定,加蓋勞資專用章和單位公章。
(二)申請家庭成員屬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勞資部門核定,加蓋勞資專用章和單位公章。所在單位無勞動工資管理機構的,加蓋單位公章。
(三)申請家庭成員屬靈活就業人員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審核、街道確認,加蓋公章。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區、街道確認後提供給戶籍所在社區、街道蓋章。
三、現住房建築面積的核定范圍
申請家庭已享受實物分房,通過市場方式購買(商品房或存量房)、贈與、繼承等途徑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築面積均納入申請家庭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一)取消原經濟適用住房申購中以申請人夫妻雙方已享受實物分房的建築面積作為核定申請人住房面積條件的標准,調整為按申請人家庭現有(或已有過)住房建築面積核定申請人住房面積條件的標准。
(二)下列住房納入申請人家庭現有 ( 或已有過 ) 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1 、承租的公有住房;
2 、已購買的房改房;
3 、按政府優惠政策購買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資合作建房、拆遷安置住房(如屬貨幣安置未購買住房,以拆遷安置協議註明的安置面積為准)等;
4 、申請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 、自有私房和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的各類私有住房;
6 、通過市場方式購買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7 、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四、享受供應標准及面積確認
(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即中套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 80 平方米左右,作為一戶 4 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應標准;小套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作為一戶 3 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應標准;高層、小高層住宅可增加建築面積 10 平方米。
(二)現有住房面積確認方法:
1 、按同一戶籍內的家庭人口數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其戶內人口所擁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均核定為該戶家庭已有住房建築面積。
如屬直系親屬中兩戶以上符合單獨申請條件的家庭合並為一戶申購,按其家庭內人口所擁有住房的建築面積核定為申請家庭已有住房建築面積。
2 、申請家庭成員屬外地城鎮戶口的,其在戶口所在地已享受實物分房或擁有其他住房的建築面積一並核定為申請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築面積。符合本細則申請條件的,持杭州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不含蕭山、餘杭區)的一方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五、購買時的價格結算方法和計算公式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一)價格結算方法
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部分,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其房價應參照簽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合同時的周邊普通商品房價格與市場價接軌(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商品價),具體價格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二)價格計算公式
購房款=(可享受的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標准-已有住房建築面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已有住房建築面積 + 實際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可享受的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標准)×經濟適用住房商品價
六、售房對象申請、認定、銷售流程
(一)申請、認定
申請家庭填寫《杭州市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經申請家庭成員各所在單位審核蓋章(無單位的,由各所在社區審核、街道確認,並加蓋公章)後,送申請家庭所在單位、街道、社區分別予以公示,公示期為 15 天。經公示無異議的,由所在單位、街道、社區蓋章確認後,報市房改辦審批。市房改辦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初審條件的申請人出具受理憑單。市房改辦在 30 個工作日內會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家庭住房情況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申購條件的,由市房改辦核發《准購證》;經審查不符合申購條件的,市房改辦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家庭須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並校驗原件
1 、身份證明材料;
2 、戶籍證明材料;
3 、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4 、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三)銷售
1 、市建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供應數量和地塊基本情況,市房改辦每年分批次向社會進行公開銷售。
2 、房源公告。
由市建委、市房改辦不定期將公開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房源在《杭州日報》上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房源數量、單套建築面積、地段、價格、開發建設單位、預登記時間和范圍等。
3 、按准購證號碼排序,確定選房人員名單和順序。
( 1 )在公告規定期限內,申請家庭憑准購證、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向市房改辦辦理預登記手續。
( 2 )市房改辦根據推出的房源數和預登記人數,按 1 : 1 的比例確定選房名單,以《准購證》號碼順序作為選房順序號。
4 、市房改辦公告選房時間、地點,公示選房人員名單。
對符合預登記條件且已申領《准購證》的家庭,公示期間經舉報並核實其住房已達標的,即取消其准購資格,待符合條件後再重新申請。
5 、換發《准購證》。
經預登記確定選房人員名單後,中選申請家庭憑原《准購證》到市房改辦辦理換發新證手續,《准購證》號碼保持不變。
6 、公開選房。
市房改辦組織經《杭州日報》公示後無異議的中選申購家庭公開選房。申購家庭憑市房改辦出具的《杭州市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選房聯系單》及《准購證》,到提供房源的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購房手續。
公布選房名單後申購家庭放棄購買的(包括各種原因未能到達現場參加選房的),已核發的《准購證》予以作廢。如仍需申購,應按照本細則規定重新申領《准購證》,《准購證》號碼輪至末位。
7 、市房改辦公示選房結果。
8 、對採取隱瞞、欺騙等手段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一經發現,立即撤銷其有關手續、證件,市房改辦收回住房 或者由購買人按發現時市場價補足購房款 , 並責令所在單位對申請人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和相應責任人的責任。
七、《實施意見》出台以前按規定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搖號後已選房的,按原政策規定執行。
根據《實施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已領取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尚未購買的居民中已婚無房戶、年齡已滿 35 周歲的單身無房戶、現住房建築面積 48 平方米(含 48 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困難家庭給予優先預登記、購買;對其他已領取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但不符合以上條件的居民,目前暫緩參加預登記選房,今後視房源供應情況另行通知。
本《實施細則》施行後,居民按已確定的准入條件辦理《准購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八、經濟適用住房的換購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的,必須在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後,方可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人可根據本細則規定的申購條件重新辦理申請手續,重新核發《准購證》,原《准購證》號碼予以作廢。
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在房屋建成後,應當按規定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附記」欄中註明「經濟適用住房」。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規定辦理房屋轉移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註明「經濟適用住房」、所佔面積、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關的內容。
十、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轉讓、出租。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析產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市房管局核准後,允許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後,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從原房屋所有權證辦理之日起計算。房屋登記部門在「附記」中註明「經濟適用住房繼承」或「經濟適用住房離婚析產」、所佔面積、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關的內容。
因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必須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市房管局核准後,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後,允許提前上市。
十一、公開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辦理產權證時,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根據市房改辦確認的名單辦理產權證;其他專項安排的經濟適用住房和產權安置房源,根據市建委的確認文件辦理產權證。建設單位自行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權屬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產權證。
十二、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同時適用於原已領《准購證》人員。本實施細則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具體申請條件,由地方制定細則,下面以杭州為例詳解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其它地方具體申請條件根據當地相關政策確定。
杭州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
一、銷售、准入原則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4. 買經濟適用房應該需要什麼條件
需要如下條件:
1、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2、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3、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4、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5、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
《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拓展資料: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參考資料: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_網路
經濟適用房_網路
5. 申請經濟適用房要滿足那些條件
每個地方的標准不一樣,給你說個杭州的吧。
杭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一、銷售、准入原則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二)已婚(含未滿 35 周歲離異 ( 或喪偶 ) 帶小孩)或年齡在 35 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
(三)申請家庭 (2 人及以上 ) 現有 ( 或已有過 ) 住房建築面積小於 48 平方米 ( 含 48 平方米 ) ;
(四)屬中低收入家庭 ( 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數以下者 ) 。
二、申請家庭工資總收入的核定
申請家庭上年度工資總收入狀況,以單位或社區、街道核定蓋章為准。
(一)申請家庭成員屬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勞資部門核定,加蓋勞資專用章和單位公章。
(二)申請家庭成員屬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勞資部門核定,加蓋勞資專用章和單位公章。所在單位無勞動工資管理機構的,加蓋單位公章。
(三)申請家庭成員屬靈活就業人員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審核、街道確認,加蓋公章。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區、街道確認後提供給戶籍所在社區、街道蓋章。
三、現住房建築面積的核定范圍
申請家庭已享受實物分房,通過市場方式購買(商品房或存量房)、贈與、繼承等途徑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築面積均納入申請家庭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一)取消原經濟適用住房申購中以申請人夫妻雙方已享受實物分房的建築面積作為核定申請人住房面積條件的標准,調整為按申請人家庭現有(或已有過)住房建築面積核定申請人住房面積條件的標准。
(二)下列住房納入申請人家庭現有 ( 或已有過 ) 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1 、承租的公有住房;
2 、已購買的房改房;
3 、按政府優惠政策購買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資合作建房、拆遷安置住房(如屬貨幣安置未購買住房,以拆遷安置協議註明的安置面積為准)等;
4 、申請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 、自有私房和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的各類私有住房;
6 、通過市場方式購買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7 、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四、享受供應標准及面積確認
(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即中套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 80 平方米左右,作為一戶 4 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應標准;小套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作為一戶 3 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應標准;高層、小高層住宅可增加建築面積 10 平方米。
(二)現有住房面積確認方法:
1 、按同一戶籍內的家庭人口數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其戶內人口所擁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均核定為該戶家庭已有住房建築面積。
如屬直系親屬中兩戶以上符合單獨申請條件的家庭合並為一戶申購,按其家庭內人口所擁有住房的建築面積核定為申請家庭已有住房建築面積。
2 、申請家庭成員屬外地城鎮戶口的,其在戶口所在地已享受實物分房或擁有其他住房的建築面積一並核定為申請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築面積。符合本細則申請條件的,持杭州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不含蕭山、餘杭區)的一方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五、購買時的價格結算方法和計算公式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一)價格結算方法
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部分,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其房價應參照簽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合同時的周邊普通商品房價格與市場價接軌(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商品價),具體價格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二)價格計算公式
購房款=(可享受的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標准-已有住房建築面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已有住房建築面積 + 實際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可享受的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標准)×經濟適用住房商品價
六、售房對象申請、認定、銷售流程
(一)申請、認定
申請家庭填寫《杭州市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經申請家庭成員各所在單位審核蓋章(無單位的,由各所在社區審核、街道確認,並加蓋公章)後,送申請家庭所在單位、街道、社區分別予以公示,公示期為 15 天。經公示無異議的,由所在單位、街道、社區蓋章確認後,報市房改辦審批。市房改辦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初審條件的申請人出具受理憑單。市房改辦在 30 個工作日內會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家庭住房情況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申購條件的,由市房改辦核發《准購證》;經審查不符合申購條件的,市房改辦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家庭須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並校驗原件
1 、身份證明材料;
2 、戶籍證明材料;
3 、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4 、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三)銷售
1 、市建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供應數量和地塊基本情況,市房改辦每年分批次向社會進行公開銷售。
2 、房源公告。
由市建委、市房改辦不定期將公開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房源在《杭州日報》上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房源數量、單套建築面積、地段、價格、開發建設單位、預登記時間和范圍等。
3 、按准購證號碼排序,確定選房人員名單和順序。
( 1 )在公告規定期限內,申請家庭憑准購證、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向市房改辦辦理預登記手續。
( 2 )市房改辦根據推出的房源數和預登記人數,按 1 : 1 的比例確定選房名單,以《准購證》號碼順序作為選房順序號。
4 、市房改辦公告選房時間、地點,公示選房人員名單。
對符合預登記條件且已申領《准購證》的家庭,公示期間經舉報並核實其住房已達標的,即取消其准購資格,待符合條件後再重新申請。
5 、換發《准購證》。
經預登記確定選房人員名單後,中選申請家庭憑原《准購證》到市房改辦辦理換發新證手續,《准購證》號碼保持不變。
6 、公開選房。
市房改辦組織經《杭州日報》公示後無異議的中選申購家庭公開選房。申購家庭憑市房改辦出具的《杭州市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選房聯系單》及《准購證》,到提供房源的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購房手續。
公布選房名單後申購家庭放棄購買的(包括各種原因未能到達現場參加選房的),已核發的《准購證》予以作廢。如仍需申購,應按照本細則規定重新申領《准購證》,《准購證》號碼輪至末位。
7 、市房改辦公示選房結果。
8 、對採取隱瞞、欺騙等手段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一經發現,立即撤銷其有關手續、證件,市房改辦收回住房 或者由購買人按發現時市場價補足購房款 , 並責令所在單位對申請人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和相應責任人的責任。
七、《實施意見》出台以前按規定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搖號後已選房的,按原政策規定執行。
根據《實施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已領取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尚未購買的居民中已婚無房戶、年齡已滿 35 周歲的單身無房戶、現住房建築面積 48 平方米(含 48 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困難家庭給予優先預登記、購買;對其他已領取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但不符合以上條件的居民,目前暫緩參加預登記選房,今後視房源供應情況另行通知。
本《實施細則》施行後,居民按已確定的准入條件辦理《准購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八、經濟適用住房的換購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的,必須在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後,方可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人可根據本細則規定的申購條件重新辦理申請手續,重新核發《准購證》,原《准購證》號碼予以作廢。
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在房屋建成後,應當按規定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附記」欄中註明「經濟適用住房」。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規定辦理房屋轉移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註明「經濟適用住房」、所佔面積、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關的內容。
十、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轉讓、出租。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析產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市房管局核准後,允許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後,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從原房屋所有權證辦理之日起計算。房屋登記部門在「附記」中註明「經濟適用住房繼承」或「經濟適用住房離婚析產」、所佔面積、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關的內容。
因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必須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市房管局核准後,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後,允許提前上市。
十一、公開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辦理產權證時,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根據市房改辦確認的名單辦理產權證;其他專項安排的經濟適用住房和產權安置房源,根據市建委的確認文件辦理產權證。建設單位自行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權屬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產權證。
十二、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同時適用於原已領《准購證》人員。本實施細則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6. 申請經濟適用房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一、申請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必須符自合哪些條件?
(一)、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新建路街道、新華路街道、新煙街道轄區常住非農業戶口三年以上;
2、夫妻雙方年收入不超過我市2009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57604元);
3、在市區無住房,或家庭住房建築面積不足90平方米;
4、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1、在本市工作滿3年,年齡在28周歲以上(含28周歲)的無房單身人員符合前款(1)、(4)項規定,年收入不超過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倍。
2、夫妻雙方,有一方為市區常住戶口,且同時符合前款全部4條規定。
3、夫妻離婚,未得到住房的一方攜帶有子女並未再婚的,且同時符合前款全部4條規定。
4、兩代及兩代以上同住,不具有所居住房屋產權的任何一代,且同時符合前款全部4條規定。
7. 什麼條件可以申請經濟適用房
1、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2、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准。
4、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家庭須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並校驗原件身份證明材料;戶籍證明材料;婚姻狀況證明材料;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7)經濟適用房要求擴展閱讀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8. 申請經濟適用房需要什麼條件
申請條件如下:(1)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5年以上回;(2)已婚的(含離答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3)申請家庭房產建築面積小於48平方米;(4)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