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適用房過戶時可否要交納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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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分兩種,一般就是集資建房或者是回遷房,也就是常說的二類經濟適用房,交易的時候買方出3%的土地出讓金.
另外一種就是經濟適用房立項的房子,批地的時候就是按照經濟適用房審批的,這種房屋必須滿5年才能交易,交易的時候要繳納10%的綜合地價款。
如果房本上面加蓋了方形章,寫著按經濟適用房管理,那就是3%的土地出讓金商品房是不用交土地出讓金的,回遷房裡面可能會有一部分商品房,是因為原房主被拆遷的房子是私房,所以回遷後也不是按照回遷房給的,而是按照商品房處理的,所以商品房是不用交這個3%的,不過這種幾率很小。
⑵ 經濟適用房如何交納土地出讓金
國土房管局出台補充規定,經濟適用房上市要補交3%土地出讓金。
某些特定已購公房上市出售要按當年房改成本價6%扣除價款。辦理已購公有住房交易過戶手續,出售人無法提交與原產權單位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的;
可將房改售房的檔案材料或原產權單位出具的證明作為依據辦理。上市出售房改標准價的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單位的優先購買權是指在同等出售價格下的優先購買權。
可將房改售房的檔案材料或原產權單位出具的證明作為依據辦理。上市出售房改標准價的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單位的優先購買權是指在同等出售價格下的優先購買權。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後,購房人應與該房屋的供暖、物業管理部門簽訂新的協議,供暖、物業管理等費用由購房人自行解決,原產權或售房單位不再承擔該房屋的上述費用。
購房人仍是原產權或售房單位職工的按有關規定辦理。但上述職工原產權單位在機構改革中已脫離原隸屬關系並能出具證明的,可以上市出售已購的公有住房。
按房改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並按房改成本價的1%補交土地出讓金變為商品房產權後,可以將房屋贈與他人,但要按房屋轉讓的規定辦理。
⑶ 經濟適用房土地出讓金是多少
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經濟適用房分兩種,經濟適用房管理的房子,內一般就是集資建房或者容是回遷房,也就是常說的二類經濟適用房,交易的時候買方出3%的土地出讓金。
2、另外一種就是經濟適用房立項的房子,回遷後不是按照回遷房給的,而是按照商品房處理的,所以商品房是不用交這個3%的。
不同情況地價內涵不一,繳納土地出讓金標准也應該有很大差異。
1、僅按不同用途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無法滿足不同土地情況出讓地價的需要,難於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形同虛設。
2、具體出讓地塊地價內涵往往與協議出讓最低價地價內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確定協議出讓土地出讓金,既有可能導致國有土地資產流失,也往往會出現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權益的情況。
3、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可作為企業權益計入企業資產,劃撥土地需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這已不大適用於按上述文件規定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
⑷ 經濟適用房有土地證嗎
有土地證。
只要是國家行為就會有產權證,(土地是國家劃撥的,並非出讓)只不過是綠本,只能自住,不能交易買賣。
經濟適用房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證只有大「證」,各家各戶沒有獨立的小證。土地劃撥的性質不影響買方對該房屋的合法權益,只是在將來房屋上市交易時,作為買方需按成交價款的10%補交土地出讓金。
⑸ 經濟適用房的土地是由國家劃撥的,也可以進行買賣嗎
不可以進行買賣,經濟適用房是專項土地。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版家經濟適用住權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2007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共同發布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對經濟適用房的優惠政策、開發建設、價格確定、交易管理、集資和合作建房、監督管理等作出了規定。
⑹ 經濟適用房有土地證嗎土地證的產權是多少年的
有土地證。只是房屋產權屬於國家。一半土地證的產權是50年。
⑺ 經濟適用房買賣要交多少土地出讓金如何計算
經濟適用房是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是國家保障住房的一項政策,不少符合條件的人都選擇了經濟適用房,但對於這些擁有經濟適用房的業主來說有個困惑,就是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嗎? 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有哪些?
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嗎?
答案是肯定的。目前,在售的已購經濟適用房一般分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這是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準的。
一、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即可。例如:一套面積為95平方米,原購房價格為2650元/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若按現市場價3600元/平方米進行出售,則需按3600×95×10%計算,補交34200元的綜合地價款。
提醒:按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
二、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房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條件可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一、經濟適用房交易稅費
1、取得產權證或完稅憑證的時間不滿五年的,不得超過原購買價格轉讓。如果以買入的價格轉讓,則買方必須具備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資格。買賣雙方所需繳納的稅費如下:
【賣方交納】
(1)印花稅。按照成交價的 0.05% 繳納。
【買方交納】
(1)契稅:普通住宅按成交價的 1.5% 繳納。如果房屋的買入價為 300000 元,則契稅標准為 300000 元 X1.5% = 4500 元;非普通住宅按照成交價的 3% 繳納,按照上面的例子,契稅標准為 300000 元 X3% = 9000 元;
(2)印花稅。按照成交價的 0.05% 繳納。按照上面的舉例,印花稅為 500000 元 X0.05% = 250 元;
(3)核定超標部分,交納綜合地價款:超標部分 X10%
2、取得產權證或完稅憑證的時間超過五年的,可以按市場價出售。但出售的價格低於已購經濟適用再上市買賣指導價格的,按市建委公布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再上市最新住房指導價格,收取綜合地價款,同時新購房人要具備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資格。其成交價格高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再上市指導價格的,按成交價格的收取綜合地價款,但對買房人沒限制,不具備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也可以購買。
【賣方交納】
(1)綜合地價款:成交價 X10% ,如果成交價低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再上市買賣指導價則按指導價收取。
(2)印花稅。按照成交價的 0.05% 繳納。
【買方交納】
(1)契稅:普通住宅按成交價的 1.5% 繳納。如果房屋的買入價為 300000 元,則契稅標准為 300000 元 X1.5% = 4500 元;非普通住宅按照成交價的 3% 繳納,按照上面的例子,契稅標准為 300000 元 X3% = 9000 元;
(2)印花稅。按照成交價的 0.05% 繳納。按照上面的舉例,印花稅為 500000 元 X0.05% = 250 元;
二、二手經濟適用房如何購買?
1、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購買此類經濟適用房不需要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特殊條件,任何購買人群都能購買。 購買此類二手經濟適用房除正常繳納1.5%的契稅、5‰的印花稅外,不需要再繳納成交價3%的土地出讓金。
例如:購買一套面積為 95 平方米,原購房價格為 2650 元/平方米,現市場售價為 3600 元/ 平方米的已購經濟適用房,其總購房款為 3600×95=342000 元,除購房款外,購房人還需繳納 342000×1.5%=5130 元的契稅,以及 342000×0.0005=171 元的印花稅。
2、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購買此類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客戶,首先必須滿足普通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 其次購房人還需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手續。若所購置的已購經濟適用房超過核定最高購房總價標准以外部分,則需補交10%的綜合地價款並所購房屋仍按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8-2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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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經濟適用房土地出讓金是多少
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經濟適用房分兩種,經濟適用房管理的房子,一般就是集資建房或者是回遷房,也就是常說的二類經濟適用房,交易的時候買方出3%的土地出讓金。
2、另外一種就是經濟適用房立項的房子,回遷後不是按照回遷房給的,而是按照商品房處理的,所以商品房是不用交這個3%的
⑼ 有出讓土地性質的經濟適用房嗎
經濟適用房有土地證,但是房屋產權屬於國家。一般土地證的產權是回50年。只要是國家行為答就會有產權證,(土地是國家劃撥的,並非出讓)只不過是綠本,只能自住,不能交易買賣。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