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依託生態農業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為加快推進畢節市村級集體資產股份量化改革試點工作,及時掌握試點工作新動態,認真總結改革工作新經驗,近日,畢節市農經站就織金縣官寨鄉紅岩村村級集體經濟業態發展試點工作進行了深入調研。織金縣官寨鄉在改革試點中制定方案,健全機制,整合資源,因地制宜地開展改革試點工作,力爭打好「生態農業觀光」牌,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一、抓好組織建設,健全工作機制
紅岩村成立了以副鄉長為組長,財政分局、村管、國土、經濟發展辦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共同商討,建立健全的村級集體經濟業態發展試點工作機制,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領導小組通過完善各項權能,激活紅岩村各類生產要素,共同探索創新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有效途徑,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集體經濟運營機制,避免集體資產流失和農民權益受損,防止集體資產被集體組織內部少數人侵佔和支配,防止外部資本侵吞、控制集體資產,保證村級集體經濟健康發展。
二、利用區位優勢,制定工作方案
紅岩村距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織金洞7.8公里,僅需10分鍾車程,是烏江百里廊的核心地段,風光秀麗,氣候迷人;轄區內盛產柑橘、櫻桃、枇杷、果蔬等主要名特產品,吸引眾多遊客來此遊玩採摘,據統計,紅岩村共有農家樂17家,名特產品帶動每家年收入達10萬元以上;境內旅遊資源豐富,東風湖庫區裸結河水上旅遊、生態農業觀光園與織金洞風景名勝區連為一體;除此之外,面積2萬多平方米,政府耗資300多萬元建成的生態農業觀光園坐落其中。鄉、村兩黨委就如何發展壯大村級經濟進行了深入調研,並充分結合該村經濟、地理、人文、環境氣候以及現有資源優勢,因地制宜,循序漸進,依託鄉村區位優勢,制定以發展農村特色旅遊經濟為主的村級集體經濟業態發展試點方案,全力打造「生態農業觀光園」品牌,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實力。
三、整合資產資金資源,發展集體經濟
紅岩村將對集體資源和資產進行清產核資折股量化到集體經濟組織每個成員,讓集體資產變股權,明晰產權歸屬,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利,讓農民真正能把資產揣進口袋。同時,以村級集體經濟業態發展試點省級財政補助的80萬元扶持資金、「四在農家、美麗鄉村」的財政補助資金以及「一事一議」財政資金為牽引,進行折股量化後投入「生態農業觀光園」的建設和經營中,讓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民,共同打造「生態農業觀光園」,共享收益分紅。除此之外,紅岩村將通過整合本村集體資產、資金、資源,採用「公司%2B農戶」現代農業發展形式和「考酒%2B養豬%2B建設沼氣池%2B種植發季節蔬菜」的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實現農民創收,增強集體經濟實力。
四、做好宣傳工作,尊重群眾意願
紅岩村充分做好了集體業態經濟發展宣傳工作,召開村級集體經濟項目實施群眾動員大會及各種形式的座談會,做到大小事務公開,保障群眾的知情權,調動群眾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做到方案制定、實施堅持尊重群眾意願的原則,既要重視和尊重村支書等關鍵人物的意見和建議,也要保證方案制定不以參與決策者個人意見為主攻方向,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充分醞釀、民主討論,提交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並經應到人數的2/3以上通過,方案報鄉人民政府批准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備案後實行。保證村民既是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的參與者,同時也是共享集體資產收益的受益者。
㈡ 農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一、完善土地徵收制度,縮小土地徵收范圍,探索制定徵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政策解讀: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可是現實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為名徵用農民集體土地,卻將土地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建設等。
而在對農民補償方面,國家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土地安置補助費加起來,不超過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0倍。如果按照農業種糧的用途進行補償,按一畝平均毛收入1000元來算,每畝30倍才3萬元,可被徵收後建成樓房,一平米就要賣5000元!
二、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入市范圍途徑。
政策解讀: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賣地」,可是土地資源終歸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擴張過程中需要並入一些周邊的農村,這就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
把類似於村辦企業、工廠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立入市制度,並與國有土地「同權同價」,農民可以利用出讓、租賃、入股等多種方式,實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戶農民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
政策解讀:
試點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則是一戶一宅,未來針對歷史原因形成的一戶多宅或宅基地閑置,國家可能採取的措施會「很簡單很暴力」——征稅!超過標准、面積過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稅!對人均耕地少,二、三產業比較發達的地區,
原則上或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過集中建設農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落實一戶一宅。而對於那些在城鎮落戶的農民,他們村裡的宅基地可以在「自願」的前提下,有償退出,由村集體出資購買。
河南省已經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資金庫,對自願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請新宅基地的農民,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2)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規劃擴展閱讀:
一、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二、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咨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
使用程序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須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二、現場勘查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三、填申請表
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四、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五、審核上報
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六、審批
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七、放樣
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八、驗收發證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㈢ 誰知道一個鄉鎮府有多少個部門!各部門職能大概就可以!謝謝
一個鄉政府大約有20個左右的部門,各部門大小不一。主要包括: 黨政辦、武裝部、宣統辦、組織部、鎮工會、財經辦、計生辦、紀檢辦、 信訪辦、安監辦、民政所、司法所、國土所、團委、婦聯、文化站、農綜站
民政所:主要負責老年、孤兒、五保戶及敬老院等特殊困難群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實好城鎮居民醫療救助工作。
勞保所:主要負責勞動保障政策的宣傳、咨詢工作;辦理轄區內失業人員的失業登記,提供職業指導、就業崗位信息,為就業困難的人員提供就業援助等就業服務;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相關工作,負責轄區內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的資格審查、待遇調整和喪葬補助支取,協助有關部門在退休人員中建立健全黨的組織,組織退休人員開展文體活動
綜治辦:負責貫徹上級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和平安建設的方針、政策和總體部署,精心組織落實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組織部:組織黨員幹部學習十九大精神、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紀檢監察:根據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安排和鎮黨委、紀委的要求,起草鎮黨委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的工作計劃、總結、報告、通知及有關規章制度等文件
宣傳部:抓好全鎮的理論教育,協助鎮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擬訂學習計劃,當好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的助手和參謀
㈣ 怎樣做好 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試點 規劃工作
為加快推進畢節市村級集體資產股份量化改革試點工作,及時掌握試點工作新動態,認真總結改革工作新經驗,近日,畢節市農經站就織金縣官寨鄉紅岩村村級集體經濟業態發展試點工作進行了深入調研。織金縣官寨鄉在改革試點中制定方案,健全機制,整合資源,因地制宜地開展改革試點工作,力爭打好「生態農業觀光」牌,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一、抓好組織建設,健全工作機制紅岩村成立了以副鄉長為組長,財政分局、村管、國土、經濟發展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共同商討,建立健全的村級集體經濟業態發展試點工作機制,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領導小組通過完善各項權能,激活紅岩村各類生產要素,共同探索創新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有效途徑,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集體經濟運營機制,避免集體資產流失和農民權益受損,防止集體資產被集體組織內部少數人侵佔和支配,防止外部資本侵吞、控制集體資產,保證村級集體經濟健康發展。二、利用區位優勢,制定工作方案紅岩村距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織金洞7.8公里,僅需10分鍾車程,是烏江百里廊的核心地段,風光秀麗,氣候迷人;轄區內盛產柑橘、櫻桃、枇杷、果蔬等主要名特產品,吸引眾多遊客來此遊玩採摘,據統計,紅岩村共有農家樂17家,名特產品帶動每家年收入達10萬元以上;境內旅遊資源豐富,東風湖庫區裸結河水上旅遊、生態農業觀光園與織金洞風景名勝區連為一體;除此之外,面積2萬多平方米,政府耗資300多萬元建成的生態農業觀光園坐落其中。鄉、村兩黨委就如何發展壯大村級經濟進行了深入調研,並充分結合該村經濟、地理、人文、環境氣候以及現有資源優勢,因地制宜,循序漸進,依託鄉村區位優勢,制定以發展農村特色旅遊經濟為主的村級集體經濟業態發展試點方案,全力打造「生態農業觀光園」品牌,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實力。三、整合資產資金資源,發展集體經濟紅岩村將對集體資源和資產進行清產核資折股量化到集體經濟組織每個成員,讓集體資產變股權,明晰產權歸屬,賦予農民的財產權利,讓農民真正能把資產揣進口袋。同時,以村級集體經濟業態發展試點省級財政補助的80萬元扶持資金、「四在農家、美麗鄉村」的財政補助資金以及「一事一議」財政資金為牽引,進行折股量化後投入「生態農業觀光園」的建設和經營中,讓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民,共同打造「生態農業觀光園」,共享收益分紅。除此之外,紅岩村將通過整合本村集體資產、資金、資源,採用「公司%2B農戶」現代農業發展形式和「考酒%2B養豬%2B建設沼氣池%2B種植發季節蔬菜」的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實現農民創收,增強集體經濟實力。四、做好宣傳工作,尊重群眾意願紅岩村充分做好了集體業態經濟發展宣傳工作,召開村級集體經濟項目實施群眾動員大會及各種形式的座談會,做到大小事務公開,保障群眾的知情權,調動群眾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做到方案制定、實施堅持尊重群眾意願的原則,既要重視和尊重村支書等關鍵人物的意見和建議,也要保證方案制定不以參與決策者個人意見為主攻方向,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充分醞釀、民主討論,提交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並經應到人數的2/3以上通過,方案報鄉人民政府批准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備案後實行。保證村民既是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的參與者,同時也是共享集體資產收益的受益者。
㈤ 中國人民銀行的發展史
中國銀行成立於1912年2月,是中國歷史最為悠久的銀行。從1912年至1949年的37年期間,中國銀行的職能發生了三次變化。1912-1928年,行使當時政府中央銀行的職能;1928年中國銀行被改為政府特許的國際匯兌銀行;1942年中國銀行成為發展國際貿易的專業銀行。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新中國政府接管了中國銀行,同年12月中國銀行總管理處由上海遷至北京。1950年中國銀行總管理處歸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領導。1953年10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中國銀行條例》,明確中國銀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特許的外匯專業銀行。
1979年3月13日經國務院批准,中國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設出來,同時行使國家外匯管理總局職能,直屬國務院領導。中國銀行總管理處改為中國銀行總行,負責統一經營和集中管理全國外匯業務。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隨後中國銀行與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分設,各行其職,中國銀行統一經營國家外匯的職責不變。至此,中國銀行成為中國人民銀行監管之下的國家外匯外貿專業銀行。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銀行的各項業務得到了長足發展,跨入了世界大銀行的前列。1994年初,根據國家金融體制改革的部署,中國銀行由外匯外貿專業銀行開始向國有商業銀行轉化。
2003年,國家選擇中國銀行作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兩家試點銀行之一。
2004年7月14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為北京奧運會唯一的銀行合作夥伴。
2004年8月26日,經國務院、銀監會批准,中國銀行以匯金公司獨家發起的方式,整體改建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此基礎上,引進了戰略投資者,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深化內部改革,切實轉換經營機制,取得了長足進步。
2006年6月1日和7月5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2011年,中國銀行入選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這是中國及新興市場國家唯一入選的金融機構。
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0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群眾自治,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原則設立。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居住狀況、集體土地所有權關系等分設若干村民小組。
第四條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五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工作。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並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九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男女平等,做好計劃生育工作,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動農村社區建設。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各民族村民增進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遵守並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接受村民監督。
第三章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四條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公布。
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公布處理結果。
第十五條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的,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票數不得少於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託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布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名單。
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六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並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
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第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補選程序參照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止。
第二十條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監督。
第四章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二十一條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條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召開村民會議,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駐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條村民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准;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婦女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幹人。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代表應當向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六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二十七條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二十八條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村民小組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小組組長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屬於村民小組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其他財產的經營管理以及公益事項的辦理,由村民小組會議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討論決定,所作決定及實施情況應當及時向本村民小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機制和公開透明的工作原則,建立健全各種工作制度。
第三十條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第三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其中應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行職責情況的民主評議。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村務監督機構主持。
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
第三十四條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機構應當建立村務檔案。村務檔案包括:選舉文件和選票,會議記錄,土地發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經濟合同,集體財務賬目,集體資產登記文件,公益設施基本資料,基本建設資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補償費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務檔案應當真實、准確、完整、規范。
第三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村財務收支情況;
(二)本村債權債務情況;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
(四)本村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以及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
(五)本村資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擔保、出讓情況,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審計結果應當公布,其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下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范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開展工作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需要經費的,由委託部門承擔。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益事業所需的經費,由村民會議通過籌資籌勞解決;經費確有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給予適當支持。
第三十八條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人員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但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參與農村社區建設,並遵守有關村規民約。
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與前款規定的單位有關的事項,應當與其協商。
第三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四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引
解讀
有效遏制賄選保障村民自治——民政部副部長姜力就深入貫徹村委會組織法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1月2日電(記者 衛敏麗)10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並頒布實施。
作為指導村民自治的職能部門,民政部全程參與了法律起草、制定和修改工作。近日,就社會上普遍關心的問題,記者采訪了民政部副部長姜力。
問:請您介紹一下這部法律的修訂背景?
答:為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的深刻變化,特別是城鄉戶籍制度、農村稅費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有必要在總結村民自治實踐基礎上,對原村委會組織法進行修訂。特別是經過7次以上的村委會換屆選舉,各地探索出了一些能夠切實保障村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的經驗和做法,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把這些好經驗好做法固化、深化。
問:經過30年的實踐,我國村民自治實踐取得了哪些成果?
答:一是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法律制度體系基本確立。目前,全國有29個省(區、市)制定了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31個省(區、市)制定了村委會選舉的地方性法規。河北、廣東、湖北、陝西等省還制定了村務公開工作條例。
二是農村基層民主政治的組織建設得到加強。目前,8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制度,92%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理財小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等組織。
三是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內容隨著社會生活和公共需求的發展而逐漸充實,基本實現了村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在哪裡、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內容就延伸到哪裡。
四是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形式不斷豐富。近年來,一些地方創造了「村務大事村民公決」、農村「民主日」等辦法,有效保障村民群眾的決策權。為加強對村幹部的監督,各地不斷創新村務公開形式。一些地方設立了村務監督委員會,有效保障了村民的監督權。
問:作為新時期指導農村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村委會建設的基本法律,這部法律有哪些新亮點、新要求?
答:修改後的村委會組織法著眼於規范程序、完善制度,主要從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和罷免程序、民主議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等方面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完善,突出了法律的時代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問:當前村委會選舉過程中存在一些違法違規現象,如社會公眾比較關注的賄選等問題,請問如何有效遏制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行為?
答:我們應當客觀看到,在村委會選舉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不斷提升的同時,在一些地方出現了村委會選舉的違法違規現象,正如你說的,突出表現在賄選問題上。村委會選舉中暴露出的這些問題,是村民自治的副產品,雖然是少數,但也必須高度重視,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進行治理。從實踐上看,要做好3個方面的工作:
——加強對村民和候選人的思想教育。要在農民中廣泛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民主法治教育,使他們了解村委會選舉的基本程序,珍惜民主權利。宣傳村委會組織法和村委會選舉的政策法規,形成正面引導的強大聲勢。要引導候選人堅持社會主義榮辱觀,正確對待自己、其他候選人和村民,正確對待困難、挫折和榮譽,促進理性公平競爭。
——完善村委會選舉程序。這是杜絕和減少賄選的根本所在。在提名村委會候選人方面,法律對其任職資格條件提出了要求,引導村民正確行使權利。在候選人競爭方面,法律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著重做好對候選人治村設想或競職承諾的規范工作,避免候選人私下拉票賄選,開展不正當競爭。在投票選舉方面,法律除了重申「兩個過半數」的規定外,還要求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託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切實保障農民群眾在無干擾的情況下自主表達自己的選舉意願。同時要求各省(區、市)要根據本地區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好本地區村委會實施辦法和村委會選舉辦法,把村委會組織法關於村委會選舉的要求落到實處。
——加大對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為切實糾正村委會選舉中違法違紀現象,近年來,中紀委、中組部、民政部等有關部門加大治理力度,取得了較好成效。修改後的村委會組織法總結了近年來治理賄選的經驗,進一步在法律上明確治理賄選的要求,明確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調查並依法處理這些違法違紀行為的責任。
問:民政部門是指導村民自治的職能部門,請您介紹一下民政部門學習、宣傳、貫徹法律的工作安排?
答:當前,民政部門在貫徹村委會組織法上,要著重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抓好村委會組織法的學習宣傳工作。各地要結合「六五」普法規劃制定實施、創先爭優活動及農村社區建設全覆蓋創建等活動,運用報刊、電視、廣播、網路、組織宣講隊和文藝宣傳隊等多種形式,深入宣傳普及村委會組織法。
二是要抓好各項民主制度健全和完善工作。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和社會發展不平衡,要認真貫徹落實好村委會組織法,各地必須結合本地實際,修訂或制定相應的地方配套法規制度。
三是要抓好民政部門指導村民自治工作能力建設。要大力充實民政部門特別是縣鄉民政部門指導村委會選舉工作力量,對於長期存在的工作力量不夠、經費不足、手段缺乏等問題,民政部門自身能夠解決的,應當及時解決;民政部門難以自行解決的,要報請當地黨委、人大、政府盡快協調解決,保證法律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實。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相關圖書信息名 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引(實用版)作 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
單 位:冊
類 別: 行業司法
出版單位:中國法制出版社
其它介紹:2010-11-1/82頁/84000字/32開/平裝
I S B N:9787509323090
定 價:8元
內容簡介
運用法律維護權利和利益,是讀者選購法律圖書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單行本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據,但單純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引術語,讀者不易理解;法律釋義類圖書有助於讀者理解法律的本義,但又過於繁雜、冗長。「實用版」法律圖書至今已行銷多年,因其權威、實用、易懂的優點,成為廣大讀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首選工具。
「實用版系列」獨具四重法律價值:
1.出版權威。中國法制出版社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所屬的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
2.法律文本規范。法律條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單行本的資源,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確保條文准確、權威。
3.條文解讀專業、權威。本書中的【理解與適用】均是從龐雜的相互關聯的法律條文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等對條文的權威解讀中精選、提煉而來;【典型案例指引】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各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等,點出適用要點,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
4.附錄實用。書末收錄經提煉的法律流程圖、訴訟文書、辦案常用數據(如損害賠償金額標准)等內容,幫助提高處理法律糾紛的效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
第三章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四章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六章附則
實用核心法規及文件
實用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