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部門有哪些
金融是比較重要的,當然也有監管部門和人員!
監管職責明確
有業內人士提出,《指導意見》的分業管理也讓市場身份多元化,監管人的出現,能夠對現在互聯網金融市場的一些亂象進行整治和改革。
中國政法大學金融創新與互聯網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愛君告訴《法人》記者,《指導意見》解決的最核心問題是對互聯網金融定義及其本質的明確,明確了監管的原則、監管目標、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方式和規定了由銀行進行第三方存管。
對於互聯網支付,《指導意見》指出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而網路借貸由銀監會負責監管,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
此外,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而作為行業風險控制的關鍵環節——資金託管問題,《指導意見》也明確了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並要求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
「目前行業內能夠做到資金銀行託管與獨立審計並公開的少之又少」,於東升說道,「除了意識上的問題之外,這確實涉及到一些技術上的對接障礙,在監管的強力推動下,對於互聯網企業、銀行來說,一套全新機制的建立還需要時間以及各方共同的努力。」
好貸網創始人兼總裁李明順曾公開表示,互聯網金融作為新興的一個金融模式,藉助互聯網+本來可以發展得非常順利,但是近來卻逐漸偏離了本來的價值取向,讓行業風險累積。現在階段相關監管部門出台了行業規范和准入機制,有利於提高互聯網金融的長期健康發展。
《指導意見》的出台讓行業發展有矩可循,但是目前能看到的還只是一個綱要性的方向,具體的細則出台恐怕還要等待一段時間。而且具體的細則應該是不斷的出台,不斷完善的過程。
直面持續創新挑戰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促進金融行業具有重要意義,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在滿足小微企業、中低收入階層投融資需求,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引導民間金融走向規范化,以及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等方面可以發揮獨特功能和作用。
《指導意見》最大的亮點就是對「網路借貸」進行分類和確定了互聯網金融的模式、創新要依法創新(回歸法治的軌道)以及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公開數據顯示,從2011年的51萬人到2014年91萬人,中國可投資資產超1000萬元的「高凈值」人群在最近幾年內呈現快速增長趨勢。2014年底,中國私人可投資資產總額約為106.2萬億元,與2011年相比,三年間增加了33.1萬億元,平均年增長率為13.3%。市場如此增速,傳統的理財機構無法跟上腳步。
互聯網金融強大的整合能力意味著創新的動力源源不絕,彌補傳統金融的缺陷只是其中一項,而互聯網金融不斷的發展也意味著對監管有著更高的要求。
互聯網金融具有跨群、跨地、跨業和跨境四個機會點。
「我們希望提供的服務絕不僅僅是局限於最簡單的金融服務,在充分滿足客戶在融資、理財需求的基礎上,我們希望能夠讓客戶得到更多的體驗。我們正在開發配套的餐飲、娛樂體驗項目,一切提升客戶體驗的,都在我們的整合創新的思路之內。」於東升介紹說。
指導意見》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協同發展,尤其提出了保險業與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合作。這意味著未來將從制度層面鼓勵互聯網金融企業要充分利用保險業的特點來消解創新中的風險。與保險合作和與擔保機構合作不同,保險是消解風險,擔保是轉移風險。
當然這所涉及的跨界整合監管范圍還很狹窄,如何有效的調整更加復雜的互聯網金融市場的之間的法律關系,這是對中國經濟市場化發展整體架構的更高要求。
當然,傳統金融巨頭並不會就此錯過下一個發展的良機,在其正式進軍互聯網金融市場之後,其雄厚的資金背景與豐富的優勢資源對於目前互聯網金融行業中眾多的中小企業來說無疑將是一種沖擊。
我們希望國家在政策上可以一視同仁,至少不要對國有企業有所偏袒,而從金融市場化的角度考慮,適當對民營企業的扶持政策也是必要。
『貳』 互聯網金融出台了監管細則,這個對p2p網貸平台有約束力嗎
很有約束力,其中ICP經營許可證和銀行存管這兩項是各大互聯網金融平版台都要面臨的問權題。特別是銀行存管,這個對平台的要求很高,而且費用也不少,一般的小平台很難達到要求,那麼就無法對接銀行存管,只能面臨轉型或是關門。
『叄』 p2p互聯網金融監管細則的出台!是不是意味著平台無法保證投資的投資權益一旦平台跑路怎麼辦本金如
銀行都不能保證本金的
還是出台了存款保險法
最高賠償50萬的
更別說P2P這種網路上的平台了
滿意請採納回答!
『肆』 p2p監管細則規定的網貸平台十三項禁止有哪些
p2p監管細則規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歸集用戶資金、禁止提供擔保、禁止對項目進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實名制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禁止發放貸款、禁止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禁止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禁止從事股權眾籌。
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4)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細則擴展閱讀: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伍』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有哪些
1、《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味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將告別「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的「野蠻生長」時代,納入法制化規范發展軌道。 《意見》的出台,也標志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即將迎來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規范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將難以生存,而正規企業將迎來發展的好時機。
2、《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對互聯網保險經營資質、行業發展做出界定。這是央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十部門印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之後的首個落地的互聯網金融分類監管細則。
3、《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要互聯網支付機構最終回歸「支付業務」本色,不能有資金池,不能具備銀行功能,比如進行清算業務,規規矩矩做資金通道。在這種情況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機構紛紛表示,託管業務被銀行搶走,將會極大的打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戰略布局。
4、《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
有利於完善多層次信貸市場,為發展普惠金融提供製度基礎,也有利於規范民間融資、打擊非法集資,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5、《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列舉了十種可能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行為。規定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陸』 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哪些原則
一是互聯網金融創新必須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合理把握創新的界限和力度。
包括互聯網金融在內的金融創新必須以市場為導向,以提高金融服務能力和效率、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為根本目的,不能脫離金融監管、脫離服務實體經濟抽象地談金融創新。互聯網金融中的網路支付應始終堅持為電子商務發展服務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P2P和眾籌融資要堅持平台功能,不得變相搞資金池,不得以互聯網金融名義進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非法從事證券業務等非法金融活動。
二是互聯網金融創新應服從宏觀調控和金融穩定的總體要求。
包括互聯網金融在內的一切金融創新,均應有利於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有利於維護金融穩定,有利於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有利於央行對流動性的調控,避免因某種金融業務創新導致金融市場價格劇烈波動,增加實體經濟融資成本,也不能因此影響銀行體系流動性轉化,進而降低銀行體系對實體經濟的信貸支持能力。
三是要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互聯網金融企業開辦各項業務,應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任何機構不得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承諾收益,誤導消費者。開辦任何業務,均應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作出詳細的制度安排。
四是要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是保證市場對資源配置起決定性作用的必然要求。在線上開展線下的金融業務,必須遵守線下現有的法律法規,必須遵守資本約束。不允許存在提前支取存款或提前終止服務而仍按原約定期限利率計息或收費標准收費等不合理的合同條款。任何競爭者均應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要求,不得利用任何方式詆毀其他競爭方。
五是要處理好政府監管和自律管理的關系,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
抓緊推進「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的成立,充分發揮協會的自律管理作用,推動形成統一的行業服務標准和規則,引導互聯網金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大型機構在建立行業標准、服務實體經濟、服務社會公眾等方面,應起到排頭兵和模範引領作用。
『柒』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政策有沒有出台
相關政策早有出台,非常具體的政策需要去人行、銀監網站上去找。有個鏈接,你看看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0731/00/9851038_579671334.shtml
(別問我這個鏈接是什麼···心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