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平台跑路,電子合同還有效嗎
有效的。
以往「取證難」是互聯網金融糾紛進入司法程序的一個難點。因為互聯回網金融交易基本都在答平台上進行,通常沒有簽署紙質合同。一旦平台被黑客入侵或者平台跑路,這些電子證據就將會被銷毀。當出現爭議糾紛時,投資人往往無法獲得有力的交易證據。投資人除了一個付款給平台方的記錄證明,將無法提供其他強有力的追償證據。
而採用電子合同後,電子合同因具備不可篡改、不可抵賴、可溯源、雲端存證等特性,簽署完後會上傳到雲端存儲,即便平台跑路或者被黑客入侵,也不會改變電子合同的內容及數據,電子合同仍然具備法律效力,可以作為有效電子證據證明投資事實,被法官採信。
一旦面臨平台跑路的情況,搜集證據維權是必經之路,而電子合同作為在線交易的一個關鍵證據,可以有效的解決貸後糾紛等情況。
Ⅱ 涉及金融的案子國家什麼時候給個說法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九條至一百零二條對舉證期限、舉證期限的再版次確權定、舉證期限的延長、逾期提供證據的處理等進行了詳細規定。區別於《民事訴訟法》,《解釋》的該等規定表現出對舉證期限寬松化的趨勢,例如規定了當事人即使逾期提交證據也有可能得到採納的種種情形。
對於互聯網金融案件而言,由於線上證據既不好搜集,也不好提交,有的電子證據由於需要進行公證等還耗時較長。從而,整理和提交證據既是訴訟工作中的重點,也經常成為難點。《解釋》對於舉證期限的寬松化規定,將使得互聯網金融案件中舉證時限方面壓力得以一定程度的緩解。
Ⅲ 電子合同可以應在哪些領域
電子合同是伴隨移動互聯網與電商發展而盛行的產物,目前根據《電子簽名內法》的相關規定,以下情容境不適用於電子簽名與電子合同應用:
(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幾類簽約場景外,電子合同被企業或個人廣泛應用於人事、銷售、采購等合同簽署場景。
Ⅳ 深入推進「互聯網+公證」是什麼意思
2020年3月25日,司法部黨組發布《關於加強公證行業黨的領導 優化公證法律服務的意見》,值得注意的是,該意見再一次明確了「互聯網+公證」及電子證據未來的趨勢。
其中,(十五)創新優化服務方式方法指出:要深入推進「互聯網+公證」服務,開通線上自助辦證平台,對具備網上申辦條件的公證事項全部實現網上預約、申請、受理、審核、繳費,研究制定「非接觸」公證服務工作指引。合作制試點公證機構2020年底前要全部具備應用電子公證書、在線電子證據保全保管、債權文書網上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海外遠程視頻公證服務等能力。拓展司法輔助、知識產權保護等業務,在新型、前沿領域提升公證服務能力。
《意見》中明確了在2020年底推行互聯網+公證的決心以及未來在線業務公證范圍。主要涵蓋電子公證書、在線電子證據保全保管、債權文書網上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海外遠程視頻公證服務等能力。而事實上,「債權文書網上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和「海外遠程視頻公證服務」是基於「電子公證書」和「在線電子證據保全保管」兩種技術的應用拓展。
其中電子公證書核心技術依託於電子簽章及電子合同,在線電子證據保全保管則是在線對電子證據進行實時見證保全保管的手段。對此我們需要明確的是:
(1)首先要理解電子合同解決的是合同電子簽署的問題,也就是讓簽署合同可以從線下轉到線上,而且同樣具備法律效力。
(2)電子證據保全本質上是取證存證,解決的是信息系統(無論是電子合同還是用戶的操作系統)提供完整證據鏈的取證問題,也就是說,通過完善的、合乎司法裁判要求的電子取證技術,可以減少後期可能存在的法律糾紛風險。
互聯網時代下,司法審慎對包括涉及線上業務的案件審理提出了更高的電子證據要求。在線上類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可能需要提供電子簽名第三方平台證明、CA機構證明、第三方服務機構證明等,這些機構的證明具有一定權威度,但是屬於法院可以採信的證據,卻並非法院必須採信的證據。
早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訂)第九十三條 九十四條人民法院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就做出了更高要求的規定,具體如下: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第九十四條 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於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確認的;
(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據近年來出台立法可見電子證據及電子合同對於線上系統以及司法科技等領域的重要性。從線上業務角度出發,證據鏈的完整性將非常重要,除了電子合同可以解決的確認身份及文件防篡改的技術,還需要從證據本身證明證據的真實有效性,比如證據本身與法律事實的聯系性等。
例如賦強公證是由於需要當事人主動放棄訴權,到期逾期不履行債務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賦強公證在嘗試互聯網模式的情況下,由於涉及到訴權的放棄,所以在前置詢問筆錄採集的過程中應當具備非常完備的證據鏈條來主張後續的強制執行申請。
電子簽名及電子合同作為基礎設施,保證了線上簽署的電子合同具有與線下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證據保全塑造完整證據鏈,保障客戶在後期可能遇到的法律糾紛中保留有充分的電子證據。
作為國內領先的第三方電子合同平台,我們的實槌」可信電子證據平台可實現電子合同簽署、存證、司法鑒定、爭議糾紛在線處置等環節的全流程線上處理。適用於銀行、金融機構、地產公司、數據服務公司、大型製造企業等,所涉業務交易、HR流程、數據交互等場景。
Ⅳ 勞動仲裁能通過網路仲裁解決嗎
不能。這里要澄清一個誤解。勞動仲裁並不是仲裁,稱為勞動糾紛前置解決機制回較為合適。與仲答裁不同的是,勞動仲裁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強制規定的勞動糾紛解決程序。
任何勞動糾紛,均需首先進行勞動仲裁。這種制度安排來源於法律的規定而非當事人的約定,這是勞動仲裁不同於仲裁的第一個要點。
第二個要點是,合法有效的仲裁是排除法院管轄權的,而勞動仲裁不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使勞動糾紛進入訴訟環節。
從這兩個方面看,勞動仲裁在根本特徵方面與仲裁全然不同。
什麼類型的案件適於通過網路仲裁來解決?
多見於互聯網金融、網路借貸等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與第三條的規定,除了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等與主體身份相關的糾紛外,所有的民商事糾紛均可通過仲裁解決。
就網路仲裁而言,因所有流程均在線上進行,故多適用於處理涉及電子證據的糾紛。因其採取一裁終局制度,故多適用於爭議不大、爭訟金額較低且權利義務關系比較明確的糾紛。根據法大大的統計數據來看,使用電子合同形式簽署的互聯網金融糾紛、網路借貸糾紛等,較適合提起網路仲裁。
Ⅵ 什麼情況下簽訂電子合同要進行電子存證
電子存證是指將已簽署完成的電子合同存儲在完全獨立於電子合同簽署參與方的第三方權威機構。主要原因是保障電子合同數據的公平公正性,其中的道理好比在比賽中參賽選手不能同時是裁判一樣。
電子存證的優勢在於能夠保留合同簽署數據完整的電子證據鏈條,不受任何篡改和毀壞;當簽署當事人對合同產生糾紛時,第三方的存證機構能夠出具權威的公證書以證明合同的有效性。
因此,為了規避後期電子合同產生糾紛,筆者認為企業或個人在啟用電子合同時,為進一步規避風險應當應用電子存證服務。
Ⅶ 電子合同可以用做法律證據在法庭上出示嗎
根據《電子簽名法》相關規定,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簽署的電子合同,與線下簽回字蓋章的紙質合同答具備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見,以電子數據為表現形式並不是解決合同糾紛的關鍵,如何證明電子數據才是核心。根據司法判定對電子證據的幾點要求,證明電子合同有效性需結合以下幾點:
完整性:能夠提供電子合同簽署時間、簽署地點、簽署身份以及操作日誌等有完整清晰的記錄;
合法性: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保障電子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
獨立性、安全性:提供電子合同簽、存等服務的第三方應當權威、中立,確保電子證據公正性;
綜上,當電子合同產生糾紛時,經可靠的第三方電子合同平台簽署的電子合同能夠作為直接有效的電子證據,證明其未經篡改、真實有效。
Ⅷ 互聯網金融平台的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效應嗎
根據《電子簽名法》規定,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簽署的電子合同具有與手寫簽字或蓋章的紙質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因此,筆者認為,互聯網金融平台上簽署的電子合同是否有效應根據該平台使用的電子簽名是否可靠、平台是否合規等綜合判斷。
Ⅸ 金融線上化業務如何保障法律可以採信
這就要說到區塊鏈技術,僅以銀行業為例,區塊鏈已在跨境支付、智能票據、銀行結算方面產生典型應用案例,當然,也包括為這些典型應用提供底層技術支持的存證領域,比如第三方電子合同及區塊鏈存證平台旗下的「實槌」可信電子合同平台,它也是我平台專業全行業互聯網業務(包括互聯網金融)打造「安全合規風控解決方案」的關鍵技術。
在採用了「實槌」可信電子證據平台的獨有ENA主動取證專利技術後,南平某銀行通過公證處清潔伺服器,在線對目標系統的電子數據進行實時保全、存儲與出證,記錄電子數據從生成、傳輸到存儲全過程,最終由公證處出具加蓋公章的取證保全報告,文書效力為公證文書,法院可直接採信,且該報告由於系公證處出具,相較第三方電子合同平台自證更具採信力,一舉解決了銀行風控部門的擔憂,且整個過程線上化、自動化,前端客戶操作無感知。
同時,結合「實槌」中後端的類案系統及委外執行服務,該銀行實現了互聯網業務的快速爭議處置。既保障了電子合同簽署流程的合規有效,又解決了銀行案件分散全國各地,法務出差成本高昂;訴訟周期長,沒有高效處置通道的問題。
最直接的成效看這里:在一次批量的信用卡逾期糾紛案件中,由於法院對該銀行全部經「實槌」公證的證據鏈直接採信、立案受理,最快在短短的18個工作日就獲得判決結果,提升了3-6倍的訴訟效率,節省了包括律師費、公證費、鑒定費、差旅成本等在內的50%-95%的訴訟成本。
Ⅹ 如何認定電子證據的效力
所謂電子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電子數據內」,在學術與實踐中容常稱為「電子證據」,兩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一般來說,電子證據指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的數據電文作為訴訟證據的統稱。
電子證據的司法認定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提出,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能力有誤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這也是司法審判人員審查和核實電子證據的標准。
真實性:審查電子證據出處、生產時間、地點、製作參與人、形成過程等情況,據此明確證據材料內容是否客觀真實、有無刪改、偽造等。
關聯性:訴訟人應當對糾紛中帶證明事實相關聯的材料給予充分證明,根據認定規則盡可能保持證據材料原始狀態有助於提升電子證據的可信度。
合法性:一方面,保證證據提供主體身份合法是前提條件,不僅包括證據收集身份要合法,還包括證據審查製作、收集、提取過程中的相關主體;另一方面,是證據材料收集方法與過程需遵從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