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工作中遇到利益沖突時如何處理
銀行業來從業人員在無法確知源自己的行為是否屬於利益沖突或對如何處理利益沖突存有疑問時,應該按照內部規定向( )報告,尋求內部專業支持。
A.銀監會
B.所在機構負責人
C.銀行業協會
D.上級主管
正確答案:D
⑵ 請問我國對律師的「利益沖突」和「雙重代理」有哪些法律給出了明文規定
"利益沖突 "
美國、英國對利益沖突進行規范一般是通過法律管制、行業自律來實現。我國則通過律師事務所對律師直接管理、律師協會行業自律管理、司法行政機關業務指導和監督來實現,對律師執業中的不當行為的處罰以司法行政手段為主,同時輔以行業自糾。[56]我國有關律師執業利益沖突的規范性文件以各地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為主,我國以法律形式對律師執業中利益沖突進行的規定非常少,只零星分散於《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條款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5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辯護;第33條第(六)款規定與案件審理結果有利益關系的人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律師法》第34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中華全國律協於2004年修正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對律師執業中的利益沖突做出了補充規定,[57]2004年3月19日司法部公布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58]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律師執業中被禁止的涉及利益沖突的若干行為,司法部1992年6月15日通過的《關於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若干規定》第13條、14條對企業法律顧問在同一案件中代理對立當事人作出了禁止規定,此外司法部頒布的一系列的文件中對利益沖突也有所涉及,但是相對粗淺[59]。我國各地律師協會在本世紀初也相繼制定了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律師執業中利益沖突的認定和處理規則。如2001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六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上海市律師協會律師執業利益沖突認定和處理規則(試行)》,河南省律師協會第五屆四次事理事會通過並於2005年8月22日發布的《律師執業避免利益沖突規則(試行)》,2001年6月16日經北京市律師協會五屆八次理事會通過的《北京市律師業避免利益沖突的規則(試行)》,2002年8月1日重慶市律師協會一屆理事會四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律師協會執業利益沖突認定處理規范(試行)》等。
從上可以看出,目前我國有關律師執業的利益沖突的規定僅僅散見於法律、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及規范性文件的一些條款中,《律師法》不僅沒有專章甚至專節規定,條款也僅僅只有一條關於禁止律師雙方代理的規定。作為我國律師行業的最高規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最新制定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也對利益沖突也僅僅規定了八條,對許多具體問題規定不明確,缺乏可操作性。各個省級律師協會雖先後制定了不同的執業利益沖突規范,但是內容互相矛盾的很多,內容蕪雜,覆蓋不全,對於跨省、跨地區間設立的律師分支機構間的利益沖突如何協調缺乏相應規定。因此,我國急需建立一部系統完善的律師執業利益沖突規范。
"雙重代理」
《律師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五十號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六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或設區的市司法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十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⑶ 貨幣金融學的其他版本
書 名: 貨幣金融學
作者:(美國)弗雷德里克
出版社:清華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9年10月
ISBN: 9787302209157
開本:16開
定價: 64.00 元 《貨幣金融學(第8版)》是貨幣銀行學領域的經典著作,自十幾年前引入中國,一直暢銷不衰。最新的第8版較前一版有了較大的改動,但依然保留了作為最暢銷貨幣銀行學教材的基本優點,即建立了一個統一的分析框架,用基本經濟學理論幫助學生理解金融市場結構、外匯市場、金融機構管理以及貨幣政策在經濟中的作用等問題。
相比以往版本,第8版的變化體現在:
增加了有關利益沖突的內容;在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部分增加了對收益率曲線和行為金融學的討論;進一步聚焦歐洲中央銀行;增加了很多新內容來討論當前的貨幣理論和貨幣政策;進一步聚焦中國;採用更為簡化的外匯市場需求和供給分析框架;對一些章節的內容進行了重新編排。
《貨幣金融學(第8版)》適用於貨幣金融學課程,同時,作為一部經典著作,它也可以作為很多渴望了解貨幣金融知識的人的學慣用書和參考讀物。 第1篇導言
第1章為什麼要研究貨幣、銀行和金融市場⑴
1?1復習筆記⑴
1?2課後習題詳解⑵
第2章金融體系概覽⒁
2?1復習筆記⒁
2?2課後習題詳解⒅
第3章什麼是貨幣(28)
3?1復習筆記(28)
3?2課後習題詳解(29)
第2篇金融市場
第4章理解利率(36)
4?1復習筆記(36)
4?2課後習題詳解(39)
第5章利率行為(46)
5?1復習筆記(46)
5?2課後習題詳解(52)
第6章利率的風險結構和期限結構(61)
6?1復習筆記(61)
6?2課後習題詳解(67)
第7章股票市場、理性預期理論與有效市場假定(74)
7?1復習筆記(74)
7?2課後習題詳解(78)
第3篇金融機構
第8章金融結構的經濟學分析(87)
8?1復習筆記(87)
8?2課後習題詳解(94)
第9章銀行業與金融機構的管理(101)
9?1復習筆記(101)
9?2課後習題詳解(107)
第10章銀行業:結構與競爭(118)
10?1復習筆記(118)
10?2課後習題詳解(122)
第11章銀行監管的經濟學分析(131)
11?1復習筆記(131)
11?2課後習題詳解(136)
第4篇中央銀行與貨幣政策操作
第12章中央銀行的結構和聯邦儲備體系(142)
12?1復習筆記(142)
12?2課後習題詳解(146)
第13章多倍存款創造和貨幣供給過程(151)
13?1復習筆記(151)
13?2課後習題詳解(155)
第14章貨幣供給的決定因素(161)
14?1復習筆記(161)
14?2課後習題詳解(164)
第15章貨幣政策工具(168)
15?1復習筆記(168)
15?2課後習題詳解(171)
第16章中央銀行應該做什麼?貨幣政策的目標、戰略和策略(177)
16?1復習筆記(177)
16?2課後習題詳解(180)
第5篇國際金融與貨幣政策
第17章外匯市場(188)
17?1復習筆記(188)
17?2課後習題詳解(194)
第18章國際金融體系(202)
18?1復習筆記(202)
18?2課後習題詳解(209)
第6篇貨幣理論
第19章貨幣需求(222)
19?1復習筆記(222)
19?2課後習題詳解(228)
第20章IS-LM模型(234)
20?1復習筆記(234)
20?2課後習題詳解(240)
第21章IS-LM模型中的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247)
21?1復習筆記(247)
21?2課後習題詳解(253)
第22章總需求和總供給分析(258)
22?1復習筆記(258)
22?2課後習題詳解(264)
第23章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實證分析(274)
23?1復習筆記(274)
23?2課後習題詳解(279)
第24章貨幣與通貨膨脹(285)
24?1復習筆記(285)
24?2課後習題詳解(290)
第25章理性預期:政策意義(298)
25?1復習筆記(298)
25?2課後習題詳解(301)
附錄A:第7版第12章非銀行金融機構(308)
A12?1復習筆記(308)
A12?2課後習題詳解(313)
附錄B:第7版第13章衍生金融工具(320)
B13?1復習筆記(320)
B13?2課後習題詳解(325)
附錄C:第7版第21章貨幣政策策略:國際經驗(334)
C21?1復習筆記(334)
C21?2課後習題詳解(338)
⑷ 美蘇兩國冷戰時期的經濟利益沖突是什麼
經濟因素我們出來具體講:
一戰爆發之後為什麼再次出現二戰?---因為產能與消費的矛盾無法解決,剩餘的產能只能傾斜向軍工產業---而軍工產業的回報只能通過發動戰爭來獲得(或者是冷戰爭的威懾方式,這在核武器時代得以實現,例如廣場協議)因此,市場最為狹小,資源不足的日本,德國和義大利不得不發動戰爭,來解決經濟危機。而蘇聯得力於對自己的農民的壓榨,則短時間避免了這個問題。而美國,則通過後期參與戰爭,刺激戰爭需求,發行巨額債券,才擺脫了危機。可以說,如果不找到解決方法,三戰不出20年還會爆發。
正是因為意識到了這個危險,美國才重建了世界貿易體系,來確立一定的分配原則來防止貿易壁壘和其所導致的戰爭。然而,貿易體系講究自由競爭,對於先崛起的老牌強國非常有利,而後起的蘇聯的產品質量無法與歐美競爭,參與這個體系極其不利。然而,蘇聯仍然需要市場,所以在經濟上,需要建立自己的殖民地---即中國和東歐,這種和美國分庭抗禮的做法,無疑難以避免與美國的矛盾---而後期更是造成了蘇聯和東歐國家的矛盾---例如羅馬尼亞之類的國家通過部分參與國際市場而獲利,從而開始偏離蘇聯的控制。而我國更是直接進入了自由貿易體系---蘇聯盡管獲得了小部分的市場,但是其產品在30年之後(即70-80年代),非但沒有趕上歐美質量標准,反而進一步的落後,故而蘇聯的崩潰,經濟因素很大---殖民地無法維持---最後不得不通過武力維持---而阿富汗戰爭的失敗,則暴露了其虛弱的本質,最終轟然倒塌。
說了這么多,您看著可能覺得有點亂
兩極格局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果(也是英國勢力收縮的結果,本來應該是3極格局)
而兩極格局僅僅是冷戰爆發的原因之一-----美蘇爭霸這個詞彙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歷史學名詞
因為在冷戰過程當中,雙方沒有真正的去奪取所謂的霸權
美國的目的,我在前面已經解釋的很清楚了----維持自由貿易
蘇聯需要保持自身的安全---既有軍事上的,也有政治上的,更是經濟上的
所以蘇聯領導層並沒有毀滅美國,或者是取代美國的勢力和野心----正如凱南在"長電"中所說----美國占據著日本,西歐和北美三大工業基地,而蘇聯只有一個,是無法擊敗美國的
所以美國僅僅對蘇聯採取遏制策略,而蘇聯也採取保守的方式----沒有真正大力支持過希臘的反對派以及西歐的反對派
而兩極對峙的格局對世界的影響十分巨大,這種情況也是在歷史上首次出現
冷戰導致了全球性的兩種次級文化大規模擴散----也就是兩種意識形態的傳播,而且也側面進一步推動了民族主義的泛濫
美蘇兩國的對峙加強了全球貿易聯系(在兩大聯盟的內部),國家的權力開始下降----例如韓國,北約成員都相對放棄了一定的軍事權力
在歐洲的對峙推動了西歐一體化和歐盟日後的建立
日本在冷戰中得以經濟崛起----冷戰的大規模訂單和工業擴散效應導致東南亞的一些列國家的經濟發發展
而蘇聯奉行列寧主義,支持非洲民族運動,瓦解了數百年的殖民地制度
冷戰更深層次的影響
⑸ 為什麼利益沖突會降低金融服務企業的有效性
降低工資也得給你錢啊,解僱了多實在
⑹ 緊急!各部門行政法規利益沖突的產生和解決辦法
這位朋友提到的行政法規是行政法律規范內容之一,可以參考下文然後進一步整理即可產生自己的答案。
行政法律規范沖突及其解決
一、行政法律規范的含義及其表現形式
在國家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可以分為規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規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有權制定法律規范的國家機關,法律職權和程序針對一般情況、一般的人所發布的能夠反復適用的法律文件,屬於法的范圍。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有關國家機關針對特定情況、特定人發布的一次性適用的法律文件,它只是法的適用的結果,沒有普遍的約束力,所以不屬於廣義的法的范圍。行政法律規范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主要是在前一種觀點上來說的,即行政法律規范作為具有規范性的法律文件,包括了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法律解釋、國際條約與協定等。下面對這些行政法律規范作一詳細的闡述。
(一)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也是各項立法的依據。憲法對行政法規范的確認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即一方面是對行政活動所進行的規定,直接成為行政主體進行行政活動的具體依據;另一方面是對有關行政活動進行一般原則性的規定,成為其他所有具體的行政法律規范的依據和根源。
(二)法律。法律是由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黨委會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為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為一般法律。我國自1978年以來制定的法律有400餘件。其中絕大多數涉及行政權的設定及行政組織、行政權的運作以及對行政的監督和救濟,涉及公民的行政權益。這些都是行政法律規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這里要指出的是,法律作為行政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是指法律文件中有關行政活動的法律規范,而並不是說所有的法律文件都屬於行政法。所以,這就會出現,可能某一項法律文件中的規范內容既包含有行政規范,還包含有其它部門法的規范,如《婚姻法》。
(三)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法律和國家權力機關的特別授權,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的名稱主要包括條例、規定和辦法三種。行政法規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並在《國務院公報》上刊載。從法律地位、規范的具體內容和數量上看,行政法規在行政法表現形式中佔有重要地位。當然,每項行政法文件的規范和內容並不一定全是行政規范,還可能包含其他法律規范,但主要是行政法規范。
(四)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地方性法規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國務院備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 [①]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定許可權並結合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所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要報上一級常委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及單行條例中的多數法律規范都屬於行政法律規范。
(五)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門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按照規定程序所制定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規則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按照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只有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才有權制定規章。但由於現實的需要,國務院的直屬機構以及其他工作部門也在發布規范性文件。這些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或國務院授權後享有規章制定權。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按照規定程序所制定的適用於本地區行政管理工作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規則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和法律、法規相比,規章的數量龐大,制定主體眾多,因而規章作為行政法的表現形式,必須首先強調其自身的合法性,違法的規章一律無效。
(六)法律解釋。法律解釋是指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有權機關對法律的有關概念、界限以及如何運用所作的解釋。按照1981年6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法律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和地方解釋。凡是對行政法規的法律解釋都屬於行政法的組成部分。
(七)國際條約與協定。國際條約與協定是指我國所簽訂、加入或承認的國際條約或雙邊性、多邊性協定,除聲明保留的條款外,也在我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
二、行政法律規范在適用上的沖突
通過對行政法律規范的含義及其表現形式的闡述,可以看出由於這些法律形式分別是由不同性質和地位的機關依據不同的職權范圍而制定的,因此,也就決定了這些法律規范在具體的適用當中必須會存在沖突。這里所說的法律適用沖突是指行政訴訟中法律適用的沖突。
(一)法律適用沖突的概念及其特點。
1、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沖突,是指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對同一法律事實或關系,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文件做出了不同的規定,法院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就會產生不同的裁判結果。這種法律適用的沖突,是由於立法本身的原因,或者由於某些客觀因素而導致的。但是,歸根結底,「不論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關系應當如何,也不論司法機關是否應當尊重立法機關,事實上,『恰是司法機關所表達的才是何為法律的最後語言』」。當然,法律規范沖突和法律規范選擇使用是一個普遍的法律現象,不僅存在於國際法領域,也存在於國內法領域,只是情況有所不同。誠然,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是由各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整體,其法律規范之間應該具有統一性、相互聯系性和協調性,但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以及法院審理案件時對法律規范的選擇使用仍是難以避免的。因此,有的西方人提醒人們注意:即使在法治十分發達的國家,法律也會存在內在矛盾,在那裡仍然有許多事情可做。否則,法律只是籠罩著「公平面紗」的不公平。這也就給行政訴訟適用行政法律規范帶來了特殊性、復雜性和艱巨性。
2、行政訴訟法律適用沖突的特點表現在:首先,它是發生在我國領土范圍內的法律適用上的沖突。任何一個國家的行政管理權只能在其本國領土范圍內行使。依據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其法律效力只能及於我國領土范圍之內,而不及於我國領土范圍之外。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70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其次,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沖突。在行政法律規范的適用中,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規定又不盡相同,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也存在著法律適用上的沖突,在這種法律沖突中,發現和適用法律沖突問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而行政訴訟法律適用沖突,則是人民法院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過程中發現的法律沖突,由於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解決法律適用的要求較之行政程序階段中就更加嚴格和迫切。再次,法律適用沖突發生的前提是各種法律文件,包括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授權立法文件等,對相同的事項有著不相一致的矛盾、抵觸的規定。正是由於這些規定,才給人民法院適用法律帶來了的沖突的可能。最後,適用沖突具有復雜性。這主要是對法律適用沖突的表現來說的,從理論上說,法律適用沖突是不允許存在的,但是實際上,由於各種因素的作用,沖突又是不可避免的。
(二)法律適用沖突的類型
由於法律適用沖突的具體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既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既有應該存在的,也有不應該存在的。下面對這些法律適用的沖突的類型作逐一的說明。
1、特別沖突。即指我國行政法規范體系中的特別法律規定與普通法律規定、單行法與法典之間的沖突。如:港、澳、台同胞的出入境管理,法律作了特別的規定,它不同於中國內地公民的出入境管理的普通法規定,如果法院審理港、澳、台同胞的出入境管理案件,就應在相沖突的法律規定間作出選擇。
2、層級沖突。合法有效的低層次法律規范應具備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它所設立的內容不得與高層次的規范相沖突;二是它與高層次規范的目的相一致。對於行政法體系來說,較低規范所設定的行政機關職權范圍不得大於更高層次所確定的內容,較低規范所設定的行政相對方權利義務的范圍與更高層次所確定的范圍應當一致。如果不同等級規范所確定的職權或義務在范圍或性質上不相吻合,就會產生較低層次規范與較高層次相抵觸的情況。目前這種抵觸可以表現為行政法規同法律相抵觸,地方性法規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部委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地方政府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以及地方政府規章同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等情況。
3、平級沖突。即指同一等級行政法律規范之間發生的法律適用上的沖突。如不同法律文件規定的主管部門職權可能形成不同部門按不同法律、法規或規章對同一事實進行多頭處理。再比如由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能管理部門不明確,造成不同部門執行同一法律、法規、規章對同一事實進行重復處理等,所以法院在行政案件法律審查時必須進行法律規范的選擇適用。
4、新舊法沖突。根據一般規則,調整同一領域問題的新法頒布以後,舊法就自然失去效力。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往往發生新舊法律規范之間的不銜接和矛盾,例如有些領域的行政管理法規在新法頒布後舊法實際上並沒有廢止,由此造成各地方執法部門在選擇舊法規還是新法規時存在混亂。這其實也就涉及到法律的時間效力。同時,也要求法院在進行法律審查時必須選擇和准確適用有關法律、法規,通過行政審判權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法制的統一。
5、人際沖突。即由於公民的民族種族或身份的不同,法律對其也設定了不同的權利、義務而產生的法律適用沖突。例如,某民族自治地方的計劃生育管理條例規定該自治地方的漢族和少數民族家庭控制可生育的子女數量不同;台灣同胞在大陸投資不同於外國人、港澳同胞和國人投資的規定。
三、行政法律規范適用沖突的解決
既然行政法律規范在適用中會發生這么多的沖突,那麼,應該怎樣解決這些沖突呢?這就是本部分將要討論的問題。
行政法律規范適應沖突的解決,首先應該遵循一定的規則,即選擇適用規則,這也是指導法院在針對同一法律事項的相互沖突的規范之間選擇應當適用法律規范的具體原則,以便法院確立應當適用的法律規范,以此來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選擇適用規則是程序性規則,通過適用這些程序性規則,在沖突的實體規范中找出相應案件應予適用的法律規范,再由法院在行政審判中適用該法律規范。
那麼,法院在具體行政審判中面對行政法律沖突應該適用什麼樣的規則去解決這些沖突呢?下面具體闡述。
(一)特別沖突適用規則。確立法律規范沖突適用規則的理論依據,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這個基本原則的內涵是:法律優先、依據法律。法律優先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律在效力上高於任何其他法規。具體來說就是,法律已有規定的,任何其他法律規范都不得與之相抵觸,凡有抵觸皆以法律為准,但其他規范性文件可以使之具體化;法律尚無規定而其他法律規定了的,一旦法律對此做出規定,其他法律規范須服從法律。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憲法和法律在規定法律與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的關系時,採用了不同的標准:對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採用的是「不抵觸」的原則,即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不得與對此已有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對此沒有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地方特點做出規定。同時,對行政機關制定法律規范採用的是「根據」原則,即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不得不能與對此已有規定的法律(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相抵觸,而且只有在法律已有規定或者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才能據此做出具體性的規定。這兩個原則的內容顯然不同,但所體現的法律的優先地位及法律優先原則卻是相同的。依據法律,則是指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這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內容。
在法律規范適用中會遇到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間的矛盾,當普通法與特別法規定不一致時,適用普通法還是特別法的規則?一般認為當普通法與特別法相沖突時優先適用特別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是解決特別法與普通法相突時適用的原則,這一原則對於調整同一行政區域不同行政法律規范間的沖突也具有指導作用。但是,這里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法院不應承認與較高層次法律規范相沖突的較低層次的法律文件為特別法,因為這屬於沒有法律效力越權規范。
(二)層級沖突適用規則。這是指因各種不同效力等級的行政法律規范相沖突而規定適用何種效力層次法律規范的沖突適用規則。不同效力等級的行政法律規范民生沖突實際上是一種違法性沖突,當然應該選擇適用效力等級高的行政法律規范。根據憲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各種行政法律規范的效力、高低依次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作為層級運用規則,應體現這一原則精神,並將之具體化。在不同級別和層次的法律規范之間,如果較低層次的法律規范同較高層次的法律規范相抵觸,應該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最高權威,優先適用較高層次的規范。部門法與基本法沖突的,應適用基本法;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法律不一致的,應適用法律;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與相應的行政法規相沖突的,應適用行政法規;地方性政府規章與相應的地方性法規不一致的,應適用地方性法規。凡是違背憲法和法律原則精神的規范,都不能予以適用;凡是較低層次的法律規范與較高層次的法律規范相抵觸,較低層次的法律規范就沒有法律效力,也不能作為法院審判行政案件的依據或參照。
(三)同等級沖突適用原則。這是指解決制定機關不同但效力層級相同的行政法律規范相沖突的規則。目前,我國尚未制定此類沖突的規范,在一定程度上使行政審判無所適從。平級沖突的適用規則一般是:調整特定地區、部門事項的法律規范優於調整一般地區、部門的法律規范。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3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一致的,以及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做出解釋或裁決」。這種解決辦法適用於平級規章之間的沖突。
(四)新舊法沖突相適用規則。一般來說,新法生效以後,相應的舊法即失去效力。這就是法的溯及力問題。因為行政法律法規一般沒有溯及力,即除了法律、法規本身明確規定了對尚未處理和該法實施以前的行為可以依據該法規定處理外,就該當認為沒有溯及力。行政訴訟法的溯及力一般涉及訴訟程序問題,但在法律審查中也可能涉及。
(五)人際沖突適用規則。這是指調整因不同民族、種族或人的特殊身份的法律適用沖突的規則。人際沖突適用規則一般明確規定,不同民族、種族或特殊身份的人,適用該民族、種族或特殊身份的人做出特別規定的法律文件或規范。這里不在贅述。
綜上所述,本文通過對行政法律規范及其表現形式的闡述,揭示了由於這些法律形式分別是由不同性質和地位的機關依據不同的職權范圍而制定的。因此,也就決定了這些法律在具體的適用當中必然會發生沖突。最後,說明了在遇到這種法律適用上的沖突時應該採取的解決辦法。同時,我們也相信,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和完善,各種法律規范一定會更加趨於規范化和系統化,從而徹底消滅法律適用的沖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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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法律規范的存在形式即行政法的淵源。參見台灣翁岳生編:《行政法》,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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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參見王周戶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西安出版社2003年版。
6、參見劉星著:《法律是什麼》,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7、參見劉星著:《西窗法雨》,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參見舒國瀅主編:《法理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9、 參見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版。
作者介紹:陝西省禮泉縣人民檢察院
⑺ 國外判斷利益沖突對於評議者影響的程度有幾種方法
隨著科學規模的不斷擴大,在研究所需經費急劇增加的同時,科學成果到實際應用的距離也越來越短,純科學與應用科學的界限日趨模糊。這使得科學成為了一種可能帶來巨大經濟效益的投資對象。美國的「Bayh-Dole1980年專利商標修正案」正是順應這一潮流的明智之舉。因為在此修正案通過之前,聯邦政府各部門,對於它們資助的(和由它們出面簽訂合同的項目中所做出的)創造發明,有兩種處理方法:或者將專利權收歸該部門所有(俗稱「收權政策」),或者將權力授予那家簽訂合同的單位,但政府要使用這些創造發明時,可免付「許可證」使用費。1980年的Bayh-Dole法令充分肯定了「許可證政策」。1986年「聯邦政府轉讓法令」在此基礎上又進了一步:規定大學有權獲得其研究成果的專利權,而贊助公司則可免付專利使用許可費。在此情況下,企業資助大學R&D的積極性空前高漲。據美國國家科學委員會統計,1970年大學研究經費中,聯邦政府所佔比重為70.5%,而企業僅佔2.6%的份額。到1997年該比例變為政府佔59.6%,企業佔7.1%。
與此同時,大學和科學家也日益關注研究成果的商業前景、知識產權歸屬等方面的問題。來自「美國專利商標局」(PTO)的數字表明:1969-1997年間,美國大學與學院所擁有專利數目呈上升趨勢,且在1980年以後有較大幅度增長。1984-1989年翻了一番,1989-1997年間又翻了一番。不僅如此,隨著知識對經濟滲透力的增強,科學家以自己的發現、發明創立公司的做法蔚然成風,高科技企業如雨後春筍般遍地萌發。這正如雷德(Tinker Ready)所言:「如果你現在還認為科學只是發生在大學實驗室而與企業利潤截然無關的獨立活動的話,你的觀念至少落後了20年」。
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發達國家的科學界,尤其是美國科學界,不時傳出一些因企業主和科學家過度追求商業利益而侵蝕科學研究的客觀性,敗壞科學形象,損害公眾利益的負面事件,從而使科學研究中的「利益沖突」,成為了科學社會學、倫理學所關注的重要問題。
【利益沖突及其主要形式】
有關利益沖突的說法很多,卡爾松(T.Carson)的定義指出,當個人I(indivial)因如下原因而不能履行其職業責任時,將產生利益沖突:①在個人利益與其所屬組織P應有的利益之間存在(或個人認為存在)實際的或潛在的沖突時;②個人I有促進或阻礙X利益的企圖(X指非I的某一利益主體),並且促進或阻礙X的利益與P的利益之間存在(或個人I認為存在)實際的或潛在的沖突。換言之,當個人的經濟利益或其它利益與其所應遵循的職業規范或相應義務發生矛盾時,便可能產生利益沖突。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利益沖突」一詞幾乎近於貶義,但利益沖突的存在本身並不意味著一定就會導致利益主體犯錯誤———它僅僅只表明:存在一些影響人們判斷和行為的因素。盡管如此,利益沖突情境的存在,的確容易引起不道德的行為。故而,「利益沖突」在道德上往往又指那些因個人將經濟利益或其它利益凌駕於其職業規范或相應義務之上,而破壞和影響職業判斷的一種行為。就研究倫理而言,至少有三類標准可被用於判斷是否存在利益沖突。第一,以是否違反職業守則、規范來判斷;第二,當某一行為在可預見其後果的情況下,根據是否產生有害後果(如影響科學判斷,歪曲研究結果,或者使相關個人或機構的利益受到損害)進行判斷。第三,根據行為本身是否違反一般道德准則來判斷。
在常人心目中,科學家探索自然的活動是擺脫了一切偏見的「價值中涉」(value free)過程。不過,近三十年來的科學哲學、科學社會學理論研究,以及更長時期以來的科學史實,均對此提出了挑戰。如今大多數人都承認,利益因素的存在,往往會影響研究者的判斷力———無論是有心抑或無意。韋斯(Ted Weiss)在談到1987年美國國會對一家名為Genentech的公司所生產葯物的利益沖突調查時指出:「最令人擔心的是,得到經濟資助的研究人員自己並未意識到傾向性可能影響臨床研究乃至對病人的治療」。這種擔心並非過慮。20世紀70年代以來,漢森、庫恩等人的研究充分表明:觀察具有「理論負荷」(theory laden),決定科學家觀察、思考問題的「範式」要素之一便是「價值」。爾後興起的科學知識社會學學派,雖然似乎太極端了些,但它對「利益因素」在科學爭論、理論選擇時「作為政治與社會的因素的中介」而予以重視的思想,卻並非全無道理。科學的歷程也不時提醒人們:對成功的渴望,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常常可能使「誠實而對工作充滿熱情的人被他們自己所愚弄」。正如美國科學院等數家權威機構共同編寫的《怎樣當一名科學家》一書所言:「在某個科學領域中,幾種不同的解釋,可能同樣地適用於已有的資料,且不同解釋有進一步研究的不同途徑。研究人員應當怎樣選擇呢?……想要相信一種新現象的願望,有時甚至會超過對肯定的良好控制的證據的要求」。
如果說因利益因素影響而使科學家無意之中犯錯誤尚可容忍的話,研究者為適應追名逐利的需要而有意歪曲事實,隱瞞利益沖突關系的做法,便是一種嚴重的失范行為。科學家與常人一樣,也須扮演不同的角色。這就要求科學家必須學會正確看待各種利益關系,特別是經濟利益關系,並不使其威脅、控制自己的科學判斷力。否則,不但會危害科學事業的存在與發展,而且可能斷送自己的職業生涯。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情形。
(1)研究過程中的利益沖突即在科學探索中,因研究者過分顧及自身利益(在此主要指經濟利益)而違反職業准則、行為規范的現象。著名例子如「治療眼睛乾涸的眼膏案」。80年代中期,來自台灣「國立」大學的一位名叫Scheffer C.G.Tseng的研究者(以下簡稱ST博士),在美進修期間,對於用維生素A治療眼睛乾涸發生了興趣。他在一系列聯邦政府資助的研究中,以兔子為實驗對象研究維生素A的此類治療作用,並且似乎取得了某種成功。於是開始著手人體試驗:先在霍普金斯大學,後來在哈佛的麻省眼耳科醫院進行測試。該院「人體實驗委員會」根據聯邦政府的有關法規,同意ST博士在25~50名病人身上試用。但據後來的調查,ST博士擅自擴大試驗范圍,並違背「知情同意」的原則,欺騙性地在數百名病人身上進行了試用。從中有選擇地挑選病例,撰寫、發表了兩篇有利於維生素A治療眼睛乾涸的研究報告。之後,ST博士及其導師建立了一家名為Spectra的制葯公司,生產所謂「治療眼睛乾涸的維生素A葯膏」。公司公開發行股票,ST博士及其導師是最大的股東。後來,由未在該公司持股的其它研究者所做的研究表明,此葯膏非但對治療眼睛乾涸毫無療效,長期使用還會產生不良反應。ST博士聞此風聲,迅速在公眾尚未知曉前拋售了他所持該公司的全部股票。此事曝光後,引起了公眾的極大憤概,ST博士及其所在醫院的院長均被迫辭職。但因其做法未對病人造成嚴重損害,而被免予起訴。
(2)咨詢服務與利益沖突即具有某種利益關系的科學家,在相關的評審、咨詢服務中,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著名案例為「阿爾茲海默症診斷試劑案」。哈佛醫學院的塞爾克(Dennis Selkoe)是一位世界聞名的科學家,他以自己的研究成果為依據,發明了一種可以檢查阿爾茲海默症的試劑,並創立了一家名為「雅典神經科學公司」的企業。通過科學與制葯業的結合,他成了一位知識富翁。另一方面,由於近些年美國市場上檢查阿爾茲海默症的試劑種類很多,因而許多人希望能得到專家的指導。1997年,「雅典神經科學公司」向非盈利組織「阿爾茲海默症協會」提供了一筆10萬美元的贊助費,以舉辦一次有關阿爾茲海默症診斷試劑的研究活動。「阿爾茲海默症協會」又說服了聲望極高的「國家衛生研究所」與其共同組織這次活動。同時,塞爾克也以國家衛生研究所專家組成員的身份參與研究。1998年4月,在該領域權威雜志《老年神經生物學》上,以國家衛生研究所特邀專家組的名義,公布了對多種阿爾茲海默症診斷試劑的比較研究結果。其中特別向人們推薦的,便是「雅典神經公司」的試劑。文章雖然聲明「雅典神經公司是該項研究的贊助者」,但卻沒有在任何地方提及作為該研究小組評委的塞爾克是該公司的創始人與主要股東。這樣,「雅典神經公司」的利益影響,便憑借公眾對「阿爾茲海默症協會」及「國家衛生研究所」兩個非盈利組織的信賴而瞞天過海。同年10月,美國《華爾街雜志》揭露了塞爾克等人與推薦產品公司的利益關系。一周後,哈佛醫學院收到匿名舉報,聲稱塞爾克違反了該校有關處理利益沖突的規定。但塞爾克在接受「哈佛評議委員會」調查時,卻聲稱該關系早已眾所周知,並且他在以往的論文中都有說明。可有人注意到,他在1992年《科學》上發表的有關論文從未出現利益聲明。還有人隨意查閱了他在1996、1997年發表的八篇文章,也沒有任何一篇提及此關系。「阿爾茲海默症診斷試劑案」表明,缺乏利益公開的監督,將會使企業的市場企圖以堂皇的學術名義而蒙蔽公眾。類似例證還有許多。如多倫多大學的一些研究者經過大量研究發現:來自製葯公司的資助,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對葯物療效的評價,96%的推薦文章都是受公司贊助的研究者撰寫的。一位名叫克里姆斯凱(Sheldon Krimsky)的研究者對此進行了深入調查。1997年,他分析了800篇科學論文後指出,其中34%的文章作者所報告的研究結果與其所擁有股票或擔負顧問的公司有關。1998年,他考察了62000篇科學論文,以確認究竟有多少科學家在文章中註明了他們與文章所推薦產品間的利益關系。結果發現,只有0.5%的文章包括了利益公開方面的陳述。
(3)公布研究成果時的利益沖突主要指科學家因經費籌措、專利申請等利益關系的影響,而必須在遵守科學規范與屈從商業要求間做出選擇時所面臨的沖突。我們知道,科學研究結果的公開與共享,不僅是科學家及其工作接受同行檢驗,確保研究質量,贏得同行承認的前提,更是避免不必要重復,促進科學持續進步的重要保證。R.默頓亦將「公有主義」視作「科學的社會結構」賴以存在的基本規范。除了國家利益、軍事需要的考慮之外,一位不願意與合格同事分享研究成果的科學家,在傳統科學家眼中無異於不可信賴的另類。然而,如今有些科學家為了能在經費爭奪戰中占據有利地位或者申請專利的需要,往往閉口不談他們最好的設想,奉行所謂「多聽少說」的原則。更令人擔憂的是,隨著工業資助大量介入學術機構,因科學規范與商業運作價值取向不同而產生的研究成果公開與保密的矛盾日益突出。
哈佛大學醫學院布魯門特爾(David Blumenthal)主持的一系列研究表明,82%的公司要求其所贊助的學術研究成果需為申請專利保密至少2-3個月乃至更長時間。有47%接受調查的公司聲稱,它們通常要求更長的保密時間。而在對大學的調查中,布魯門特爾以1993年以來獲得「國家衛生研究所」(NIH)資助最多的前50所大學的3394個生命科學院為研究對象,採取問卷郵寄的形式進行了調查。其中有2167個被調查單位回復了問卷。經分析,19.8%的回答者明確承認過去三年間曾為申請專利而延遲發表6個月以上(國家衛生研究所認為可接受的推遲時間為60天)。8.1%的回答者承認在過去3年裡拒絕與其它大學的研究者「分享成果」。多變數相關分析還顯示,接受工業界資助及大學科學研究的商業化,與延遲發表有很高的相關性。而另一位研究者拉姆(Rahm)對美國1000名公司技術經理及全美大學R&D開展最好的前100所大學的院系成員調查顯示:39%的贊助公司限制所贊助院系與其它大學共享成果。70%的技術經理及53%的院系成員承認,存在延遲發表甚至根本不公布研究成果的情況。
除了為申請專利等知識產權考慮而延遲發表或拒絕公布成果外,接受贊助的研究者還發現,當其做出不利於贊助公司的研究結果後,他們在公開發表研究結果時通常會面臨更大的阻力。例如,據美國《科學》雜志報道,布朗大學醫學院一位名叫克恩(David Kern)的副教授,以顧問身份受「某家」紡織公司資助從事研究(後經《科學》雜志核實為Microfibres公司),並與該公司簽訂有保守「商業秘密」的協議。經過1986-1997年十餘載的研究,他發現該紡織公司的工人易患一種被稱為ILD的肺病。當克恩准備公開這一研究結果時,該公司聲稱此項研究尚不成熟,並以訂有協議為名禁止他在會議上公開其發現。即使隱去公司名稱,以摘要形式公布也不行。這一做法引起了科學界的強烈反響,《科學》在其「科學與商業」欄目曾為此刊發了不少爭論文章。又如,《華爾街雜志》1996年曾刊文說,一家大制葯公司贊助舊金山加州大學(UCSF)進行的一項研究表明,這家公司一種治療甲狀腺功能衰退的暢銷葯,遠不如價格較其便宜許多的另外一些葯品療效好。但該公司堅決禁止公布此研究結果,研究者最後只好撤回了這篇已經通過評審的論文。而在煙草公司資助的有關吸煙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以及煤礦、石油公司贊助的全球變暖研究中,同樣存在類似的保密問題。
【避免沖突的原則】
當人們可能因研究成果獲利或減少損失時,最易產生利益沖突。鑒於此,一些研究者提出了解決利益沖突的若干原則:①公開沖突。②剝奪可能影響研究者科學判斷能力的利益。③有利益關系者不參與相關成果、論文的評審,不發表有傾向性的言論。④求助於調整利益沖突的法律、規則和政策。⑤加強職業道德教育。⑥制定、頒布鑒定利益沖突的明確標准和指南。其中,利益公開化被認為是避免利益沖突及其負效應的最有效手段。當然,這樣做的前提,是相關人員必須承認利益沖突情境的存在。
⑻ 怎麼樣解釋利益沖突
利益--好處
沖突--矛盾表面化,發生激烈爭斗
按字面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