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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融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2021-02-07 09:52:13

⑴ 針對互聯網金融的國家政策有哪些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為鼓勵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明確監管責任,規范市場秩序,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堅持簡政放權和落實、完善財稅政策,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服務體系建設。

《指導意見》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確立了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職責分工,落實了監管責任,明確了業務邊界。

《指導意見》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發展互聯網金融,遵循服務好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互聯網行業管理,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路與信息安全,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以及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指導意見》的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互聯網金融行業從業機構應按照《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各項經營活動。(完)

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工商總局 法制辦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互聯網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投資模式、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於提升投資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發展。

(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託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於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台開展網路銀行、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網路基金銷售和網路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路借貸平台、股權眾籌融資平台、網路投資產品銷售平台,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投資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投資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路借款平台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持小微投資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託、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投資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

(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投資模式和服務。

(四)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台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五)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支持大數據存儲、網路與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徵信業務許可。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餘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准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七)互聯網支付。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託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誇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八)網路借貸。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借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路借貸要堅持平台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路小額借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借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借款。網路小額借款應遵守現有小額借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借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互聯網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投資產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准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用於墊付基金和其他投資產品的資金贖回。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一)互聯網保險。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牆。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預期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十二)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並保守客戶信息。信託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託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信託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范。互聯網信託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三、健全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發展互聯網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十三)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四)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五)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發布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投資模式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准和操作流程。嚴禁網路銷售投資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十七)網路與信息安全。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准。

(十八)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從業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主動監測並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協議,並確保不因合作、代理關系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准。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牽頭負責。

(十九)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要按業務類型,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准,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協會要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范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並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⑵ 現金貸專項法規目前仍缺位嗎

近兩年來,互聯網金融的首個綱領性指導意見是2015年7月由央行、銀監會、版財政部等十部委聯合出台的《權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此後,國內各類從事P2P、眾籌、消費金融、汽車金融等業務的互聯網金融公司如雨後春筍般涌現的同時,監管政策持續跟進。

盡管質疑現金貸的聲音一浪高過一浪,但目前專門針對現金貸的專項法律法規卻沒有出台。多位業內人士對北京青年報記者表示,不論監管政策如何變化,現金貸這樣的產品肯定一直都有市場需求。從監管部門一直以來對於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邏輯來看,應該是支持在合法合規基礎之上的金融創新,打擊違法違規、破壞金融秩序的偽創新。所以對於現金貸應該只會疏而不堵,逐步規范其發展,而不是一刀切取締。在動用監管權力之前,監管部門現階段可能是在觀察研究,以期出台更有效的監管政策。

⑶ 元月一日起施行的法律有哪些

法寶精選:2014年1月1日起實施法規匯總-125篇法律(1篇)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主席令第4號/2013.06.29發布/2014.01.01實施

行政法規(5篇)
1.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2013)
國務院令第644號/2013.12.11發布/2014.01.01實施
2.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國務院令第643號/2013.11.11發布/2014.01.01實施
3.國務院關於修改《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決定(2013)
國務院令第642號/2013.11.09發布/2014.01.01實施
4.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641號/2013.10.02發布/2014.01.01實施
5.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639號/2013.08.17發布/2014.01.01實施

司法解釋(2篇)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法釋[2013]26號/2013.11.21發布/2014.01.01實施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於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的公告
2013.08.30發布/2014.01.01實施

行業規定(6篇)

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發布依據《回購指引》須調整標准券折扣系數的債券清單的通知
中國結算發字[2013]112號/2013.12.24發布/2014.01.01實施

2.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發布《質押式回購資格准入標准及標准券折扣系數取值業務指引》的通知
中國結算發字[2013]109號/2013.12.17發布/2014.01.01實施

3.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發布《標准券折算率(值)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版)》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結算發字[2013]102號/2013.11.19發布/2014.01.01實施

4.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第1號——職業懷疑》、《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第2號——函證》、《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第3號——存貨監盤》、《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第4號——收入確認》、《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第5號——重大非常規交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第6號——關聯方》等六項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的通知
會協[2013]77號/2013.10.31發布/2014.01.01實施

5.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告2013年第1號——關於發布《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公告(2013修訂)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告2013年第1號/2013.08.20發布/2014.01.01實施

6.中國鐵路總公司關於修改確定貨物重量有關規定的通知
鐵總運[2013]53號/2013.06.13發布/2014.01.01實施

部門規章(111篇)

1.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3年第185號聯合公告――關於《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與HS編碼聯動調整的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3年第185號聯合公告/2013.12.30發布/2014.01.01實施
2.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73號――關於2014年關稅實施方案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73號/2013.12.27發布/2014.01.01實施
3.國家糧食局關於印發《糧食企業執行會計准則有關糧油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的通知
國糧財[2013]311號/2013.12.26發布/2014.01.01實施
4.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公布農業部水產健康養殖示範場(第八批)名單的通知
農辦漁[2013]92號/2013.12.25發布/2014.01.01實施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預[2013]442號/2013.12.25發布/2014.01.01實施
6.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發布依據《回購指引》須調整標准券折扣系數的債券清單的通知
中國結算發字[2013]112號/2013.12.24發布/2014.01.01實施
7.農業部關於調整黃渤海區刺網休漁時間的通告
尚未生效/2013.12.23發布/2014.01.01實施
8.國土資源部關於油氣探礦權采礦權申請資料實行政務大廳申報的公告
尚未生效/2013.12.23發布/2014.01.01實施
9.財政部.外交部關於印發《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2013修訂)
財行[2013]516號/2013.12.20發布/2014.01.20實施
10.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於取消《海員出境證明》的通知
海船員[2013]827號/2013.12.19發布/2014.01.01實施
1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發票及稅控系統使用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6號/2013.12.18發布/2014.01.01實施
12.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通知(2013修訂)
財庫[2013]218號/2013.12.18發布/2014.01.01實施
13.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關於印發《國家民委雙語人才培訓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尚未生效/2013.12.17發布/2014.01.01實施
14.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發布《質押式回購資格准入標准及標准券折扣系數取值業務指引》的通知
中國結算發字[2013]109號/2013.12.17發布/2014.01.01實施
15.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70號――關於加工貿易集中辦理內銷征稅手續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70號/2013.12.16發布/2014.01.01實施
1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人民幣外匯衍生產品業務管理的通知

1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18.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19.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電解鋁企業用電實行階梯電價政策的通知

2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2013修改)(附: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21.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2014年關稅實施方案的通知

22.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2013)

23.財政部關於開展中央級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與發證工作的通知

24.財政部關於開展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與發證工作的通知

2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暫停個體工商戶驗照工作的通知

26.財政部關於印發《部門決算管理制度》的通知(2013修訂)

27.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3年第9號——關於醫療器械重新注冊有關事項的通告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
2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
稅總發[2013]125號/2013.12.09發布/2014.01.01實施
29.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准備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30.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31.財政部關於印發利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會計核算補充規定的通知

32.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的通知

33.國家林業局關於森林公安機關辦理林業行政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3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於調整海船船員理論考試事項的公告

35.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關於規范申請人等當事人當面領取通知書手續的業務通知

3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無償贈送煤矸石徵收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37.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38.商務部公告2013年第87號――關於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公告

3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動物骨粒適用增值稅稅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1號/2013.12.03發布/2014.01.01實施
40.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保健食品穩定性試驗指導原則的通知
食葯監辦食監三函[2013]500號/2013.12.02發布/2014.01.01實施
4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
建保[2013]178號/2013.12.02發布/2014.01.01實施
42.農業部關於發布第一批行政審批服務標準的通知
農辦發[2013]8號/2013.12.02發布/2014.01.01實施,
43.農業部關於禁止使用雙船單片多囊拖網等十三種漁具的通告
尚未生效/2013.11.29發布/2014.01.01實施
44.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66號――關於公布2014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准及相關事宜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66號/2013.11.28發布/2014.01.01實施
45.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75號――關於發布《港口工程離心模型試驗技術規程》(JTS/T231-7-2013)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75號/2013.11.25發布/2014.01.01實施
46.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71號――關於發布國家環境保護標准《交流輸變電工程電磁環境監測方法(試行)》的公告
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71號/2013.11.22發布/2014.01.01實施
47.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72號――關於發布國家環境保護標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煤炭采選》的公告
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72號/2013.11.22發布/2014.01.01實施
4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法釋[2013]26號/2013.11.21發布/2014.01.01實施
49.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2013年修訂)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41號/2013.11.20發布/2014.01.01實施
50.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葯管理局關於印發《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的通知
國衛醫發[2013]31號/2013.11.20發布/2014.01.01實施
5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發布《標准券折算率(值)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版)》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結算發字[2013]102號/2013.11.19發布/2014.01.01實施
52.國家林業局關於切實加強和嚴格規范樹木採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林資發[2013]157號/2013.11.15發布/2014.01.01實施
5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2013)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11號/2013.11.15發布/2014.01.01實施
54.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的通知
環辦[2013]103號/2013.11.14發布/2014.01.01實施
55.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2013)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2號/2013.11.14發布/2014.01.01實施
5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2013.11.13發布/2014.01.01實施
57.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3年第154號――關於發布JJG112-2013《金屬洛氏硬度計(A,B,C,D,E,F,G,H,K,N,T標尺)檢定規程》等11個國家計量技術法規的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3年第154號/2013.11.13發布/2014.01.25實施
58.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73號――關於發布《船閘檢修技術規程》(JTS320-3-2013)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73號/2013.11.12發, 布/2014.01.01實施
5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與申報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4號/2013.11.11發布/2014.01.01實施
60.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公布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品種目錄的通知
食葯監葯化監[2013]230號/2013.11.11發布/2014.01.01實施
6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3]255號/2013.11.11發布/2014.01.01<, /FONT>實施
62.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國務院令第643號/2013.11.11發布/2014.01.01實施
63.國務院關於修改《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決定(2013)
國務院令第642號/2013.11.09發布/2014.01.01實施
64.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
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第3號/2013.11.08發布/2014.01.01實施
65.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復議辦法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2013.11.06發布/2014.01.01實施
66.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設備飛行校驗管理規則
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21號/2013.11.04發布/2014.01.01實施
67.民用航空導航設備開放與運行管理規定
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20號/2013.11.04發布/2014.01.01實施
68.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59號――關於調整免稅品統計口徑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59號/2013.11.01發布/2014.01.01實施
69.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第1號——職業懷疑》.《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第2號——函證》.《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第3號——存貨監盤》.《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問題解答第4號——收入確認》.《中國注冊會計師
會協[2013]77號/2013.10.31發布/2014.01.01實施
70.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公布農業部水產健康養殖示範場(第五批)復查合格名單的通知
農辦漁[2013]82號/2013.10.31發布/2014.01.01實施
71.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廢止《游樂園管理規定》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號/2013.10.30發布/2014.01.01實施
72.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衛視頻道播出電視購物短片廣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尚未生效/2013.10.29發布/2014.01.01實施
73.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63號――關於發布《水質氨氮的測定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等七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公告
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63號/2013.10.25發布/2014.01.01實施
74.民政部關於換發《殘疾軍人證》的通知
民函[2013]309號/2013.10.18發布/2014.01.01實施
75.國家林業局公告2013年第14號――《林業資料庫設計總體規范》等86項行業標准目錄
國家林業局公告2013年第14號/2013.10.17發布/2014.01.01實施
76.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批准發布《殘疾人康復機構建設標准》和《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建設標准》的通知
建標[2013]145號/2013.10.15發布/2014.01.01實施
7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2013.10.15發布/2014.01.01實施
7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對第十版《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2013文本的修改
尚未生效/2013.10.15發布/2014.01.01實施
79.國家標准公告2013年第21號--關於批准發布《紙和紙板塵埃度的測定》等89項國家標準的公告
國家標准公告2013年第21號/2013.10.10發布/2014.01.01實施
80.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62號——關於發布《道路運輸行業節能評價方法》等35項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62號/2013.10.09發布/2014.01.01實施
81.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641號/2013.10.02發布/2014.01.01實施
82.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價格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審查規則》的通知
發改價監[2013]1950號/2013.09.30發布/2014.01.01實施
83.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風險准備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4號/2013.09.24發布/2014.01.01實施
84.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59號――關於國際海事組織《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和《<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等強制性文件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59號/2013.09.22發布/2014.01.01實施
85.國家標准公告2013年第19號——關於批准發布《滾動軸承深溝球軸承外形尺寸》等43項國家標準的公告
國家標准公告2013年第19號/2013.09.18發布/2014.01.01實施
86.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38號――關於發布國家環境保護標准《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的公告
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38號/2013.09.17發布/2014.01.01實施
87.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告第1927號――關於發布《牛奶中左旋咪唑殘留量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等29項獸葯殘留檢測方法標准目錄的公告
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告第1927號/2013.09.16發布/2014.01.01實施
88.財政部.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行[2013]286號/2013.09.13發布/2014.01.01實施
89.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關於印發《綠色食品檢查員工作績效考評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綠認[2013]104號/2013.09.11發布/2014.01.01實施
90.農業部公告第1988號――《農產品等級規格姜》等99項農業行業標准目錄
農業部公告第1988號/2013.09.10發布/2014.01.01實施
91.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監局案件風險監管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保監稽查[2013]643號/2013.09.02發布/2014.01.01實施
9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於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的公告
尚未生效/2013.08.30發布/2014.01.01實施
93.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52號――關於發布《水運工程先張法預應力高強混凝土管樁設計與, 施工規程》(JTS167-8-2013)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52號/2013.08.21發布/2014.01.01實施
94.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53號――關於發布《水運工程定額編寫規定》(JTS111-2013)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53號/2013.08.21發布/2014.01.01實施
95.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告2013年第1號——關於發布《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公告(2013修訂)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告2013年第1號/2013.08.20發布/2014.01.01實施
96.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639號/2013.08.17發布/2014.01.01實施
97.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的通知
財會[2013]17號/2013.08.16發布/2014.01.01實施
98.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監察規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4號/2013.08.15發布/2014.01.01實施
99.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47號――關於發布《水運工程施工圖文件編制規定》(JTS110-7-2013)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47號/2013.08.01發布/2014.01.01實施
100.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46號――關於發布《水運工程岩土勘察規范》(JTS133-2013)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46號/2013.08.01發布/2014.01.01實施
101.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通知
環發[2013]81號/2013.07.30發布/2014.01.01實施
102.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3年第93號――關於發布《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3年第93號/2013.07.17發布/2014.01.01實施
103.中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則(2013)
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17號/2013.07.16發布/2014.01.01實施
10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主席令第4號/2013.06.29發布/2014.01.01實施
105.農業部公告第1963號――關於廢止《無公害食品蔥蒜類蔬菜》等132項無公害食品農業行業標準的公告
農業部公告第1963號/2013.06.26發布/2014.01.01實施
10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4號/2013.06.24發布/2014.01.01實施
107.中國鐵路總公司關於修改確定貨物重量有關規定的通知
鐵總運[2013]53號/2013.06.13發布/2014.01.01實施
108.商務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確認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商合發[2013]210號/2013.06.05發布/2014.01.01實施
109.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告2013年第6號――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告2013年第6號/2013.04.22發布/2014.01.01實施
110.稅收票證管理辦法(2013)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2013.02.25發布/2014.01.01實施
111.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的通知
財會[2012]21號/2012.11.29發布/2014.01.01實施

⑷ 2009年到現在為止國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規

下面是我統計的09年全年的新頒布重要法律法規:
(由於08年底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比較重要,也給你列上了)
另外預計2010年即將頒布的最為重要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法》《行政強製法》等,在此不一一細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2009-10-09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2009-09-22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2009-10-09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2009-10-09
·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2009-10-09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09-10-09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9-10-09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2009-10-09
·辦稅服務廳管理辦法2009-10-09
·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辦法2009-10-09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09-10-09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2009-10-09
·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2009-10-0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10-0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10-09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條例2009-09-22
·廣播電視廣告管理辦法2009-09-22
·辦稅服務廳管理辦法(試行)2009-09-22
·全民健身條例2009-09-07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2009-08-28
·事業單位國資使用管理辦法2009-09-22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辦法2009-09-22
·基礎測繪條例 2009-09-02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2009-09-02
·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 2009-09-02
·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督管理辦法2009-09-02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2009-09-02
·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2009-09-02
·復制管理辦法2009-09-02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2009-09-02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2009-09-02
·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試行)2009-09-02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辦法2009-08-17
·安監職責責任追究暫行規定2009-08-17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2009-08-17
·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9-08-12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09-08-12
·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指導意見2009-08-12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2009-08-12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2009-06-29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09-06-28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2009-06-25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06-25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06-25
·旅行社條例 2009-06-25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2009-04-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03-02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03-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2009-03-02
·森林防火條例(2008修訂)2009-01-04
·草原防火條例(2008修訂)2009-01-04
·鄉村獸醫管理辦法2009-01-04
·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辦法2009-01-04
·執業獸醫管理辦法2009-01-04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2009-01-04
·國土資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規定2009-01-04
·遊艇安全管理規定2009-01-04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09-01-04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2009-01-04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09-01-04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2009-01-04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辦法2009-01-04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2009-01-04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2009-01-04
·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辦法2009-01-04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09-01-04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亞太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2009-01-04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2009-01-04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2009-01-0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2008-12-26
O(∩_∩)O~

⑸ 針對互聯網金融的國家政策有哪些比較重要的

國家對互聯網金融有以下政策: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為鼓勵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明確監管責任,規范市場秩序,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堅持簡政放權和落實、完善財稅政策,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服務體系建設。

《指導意見》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確立了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職責分工,落實了監管責任,明確了業務邊界。

《指導意見》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發展互聯網金融,遵循服務好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互聯網行業管理,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路與信息安全,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以及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指導意見》的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互聯網金融行業從業機構應按照《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各項經營活動。(完)

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工商總局 法制辦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互聯網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投資模式、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於提升投資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發展。

(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託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於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台開展網路銀行、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網路基金銷售和網路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路借貸平台、股權眾籌融資平台、網路投資產品銷售平台,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投資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投資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路借款平台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持小微投資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託、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投資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

(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投資模式和服務。

(四)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台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五)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支持大數據存儲、網路與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徵信業務許可。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餘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准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七)互聯網支付。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託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誇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八)網路借貸。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借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路借貸要堅持平台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路小額借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借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借款。網路小額借款應遵守現有小額借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借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互聯網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投資產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准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用於墊付基金和其他投資產品的資金贖回。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一)互聯網保險。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牆。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預期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十二)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並保守客戶信息。信託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託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信託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范。互聯網信託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三、健全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發展互聯網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十三)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四)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五)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發布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投資模式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准和操作流程。嚴禁網路銷售投資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十七)網路與信息安全。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准。

(十八)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從業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主動監測並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協議,並確保不因合作、代理關系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准。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牽頭負責。

(十九)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要按業務類型,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准,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協會要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范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並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⑹ 消費金融系統核心業務有哪些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牢固樹立公平對待金融消費者的觀念,並將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業文化建設當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應當將關注和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為重要職責之一,並確保高級管理層有效履行相應職責。總行和各級分支機構應當確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完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制定投訴處理工作流程,落實崗位責任,及時妥善解決客戶投訴事項,積極預防合規風險和聲譽風險。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設立或指定投訴處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處理客戶投訴事項。 四、投訴處理工作人員應當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銀監會有關監管規定,熟悉金融產品與金融服務情況,掌握本機構有關規章制度與業務流程,具備相應的工作能力,公平、友善對待金融消費者。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營業網點現場投訴處理能力建設,規范營業網點現場投訴處理程序,明確投訴處理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嚴格執行首問負責制,有效提升現場投訴處理能力。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為客戶投訴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各營業網點和官方網站的醒目位置公布電話、網路、信函等投訴處理渠道。投訴電話可以單獨設立,也可以與客戶服務熱線對接;與客戶服務熱線對接的,在客戶服務熱線中應有明顯清晰的提示。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各項投訴並登記,受理後應當通過簡訊、電話、電子郵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戶受理情況、處理時限和聯系方式。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戶投訴事項,應當認真調查核實並及時將處理結果以上述方式告知。發現有關金融產品或服務確有問題的,應立即採取措施予以補救或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給金融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金融消費者進行賠償或補償。 九、投訴處理應當高效快速。處理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情況復雜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個工作日,並應當以簡訊、郵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戶延長時限及理由。 十、對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轉辦的投訴事項,應當嚴格按照轉辦要求處理,並及時向交辦機構報告處理結果。 十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實行客戶投訴源頭治理,定期分析研究客戶投訴、咨詢的熱點問題,及時查找薄弱環節和風險隱患,從運營機制、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體制機制方面予以重點改進,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十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各分支機構客戶投訴處理工作的管理,將投訴處理工作納入經營績效考評和內控評價體系,及時研究解決投訴處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客戶投訴處理機制的有效性。 十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充分發揮法律合規部門在客戶投訴處理和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中的作用,加強合規風險的有效識別和管理,確保依法合規經營,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十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員工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教育培訓工作,切實提高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 十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到大規模投訴,或者投訴事項重大,涉及眾多金融消費者利益,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應當及時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十六、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各級分支機構應當做好金融消費者投訴統計、分析工作,並每半年形成報告,於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於2012年7月20日前將客戶投訴管理辦法、投訴渠道、投訴處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和聯系人的名單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此後如客戶投訴管理辦法、投訴渠道有變動,變動情況應在半年報告中予以反映;如投訴處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和聯系人的名單有變動,應及時將變動情況報告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十七、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客戶投訴處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敦促其完善機制、落實責任、推進工作。 十八、對於涉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熱點、難點問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有關金融機構發出監管建議,並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採取預防或糾正措施;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十九、對於一定時期內,信訪投訴數量較高、處理不當或拖延問題較突出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全轄予以通報,並可作為准入和監管評級的參考依據。

⑺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7)消費金融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⑻ 辦理消費金融許可證需要什麼樣條件

消費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及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等。由於消費金融公司發放的貸款是無擔保、無抵押貸款,風險相對較高,銀監會因而設立了嚴格的監管標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金融機構的准入管理,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許可證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
金融許可證的頒發、更換、扣押、吊銷等由銀監會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行使上述職權。
第三條 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
第四條 銀監會對金融許可證實行分級授權、機構審批權與許可證發放權適當分離的管理原則。
(一)銀監會負責其直接監管的金融法人機構(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負責外國獨資銀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外國獨資財務公司和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等外資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二)銀監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局、直屬分局負責下列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1本轄區內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含異地支行);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辦事處);3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4外資銀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機構;5除銀監會直接監管外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6城市信用聯社、農村信用聯社(省級、地市級)、農村商業銀行法人機構;7所在地金融機構同城營業網點。
(三)銀監會地區(市、州)分局負責上述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收到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准文件6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領取或換領金融許可證:
(一)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機構介紹信;
(三)領取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四)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頒發許可證時間期限為收到上述有效文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
第七條 金融許可證載明下列內容:
(一)機構編碼(金融機構實行全國統一編碼,見附件);
(二)機構名稱(農村信用合作機構以括弧註明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
(三)依據的法律法規;
(三)機構批准成立日期;
(四)營業地址;
(五)頒發許可證日期;
(六)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公章。
第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金融機構應當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請換發金融許可證:
(一)機構更名;
(二)營業地址(僅限於清算代碼)變更;
(三)許可證破損;
(四)許可證遺失;
(五)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為其他需要更換許可證的情形。
機構更名和營業地址變更應當將舊證繳回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並持本辦法第五條 規定的材料換領金融許可證。
許可證破損應在重新申領許可證時繳回原證。
許可證遺失,金融機構應當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報紙上聲明原許可證作廢,重新申領許可證。
第九條 金融許可證實行機構編碼終身制原則。金融機構除發生更名、營業地址(僅限於清算代碼)變更、被撤銷等原因外,機構編碼一旦確定不再改變。
金融許可證如遺失或破損,再申請換領許可證時,原機構編碼繼續沿用。
金融許可證如被吊銷,該機構編碼自動作廢,不再使用。
第十條 金融許可證頒發或更換時,應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金融許可證被吊銷或注銷時,也應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十一條 公告的具體內容應當包括:機構名稱、營業地址、金融機構編碼、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第十二條 金融許可證應當在機構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金融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以適當方式公示其業務范圍、主要負責人。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依法對公示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金融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出租、出借、轉讓金融許可證。
第十四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金融許可證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機構管理檔案系統,依法披露金融許可證的有關信息。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領取和更換金融許可證,應當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繳納審查費、注冊費等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不按規定換領金融許可證;
(二)損壞金融許可證;
(三)遺失金融許可證且不向銀監會報告;
(四)未在營業場所公示金融許可證;
(五)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金融許可證。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出租、出借、轉讓金融許可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偽造、變造商業銀行金融許可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金融許可證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印製和管理。銀監會按照金融許可證編碼方法列印金融許可證,頒發時加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的單位印章方具有效。
金融許可證的保管應作為重要憑證專門管理。許可證保管、列印、頒發等職能應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同時建立金融許可證頒發、收繳、銷毀登記制度。
對於金融許可證頒發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廢證、收回的舊證、依法繳回和吊銷的許可證,應加蓋「作廢」章,作為重要空白憑證專門收檔,定期銷毀。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准。
附件
金融機構許可證編碼方案?
金融許可證上的金融機構編碼,參照《居民身份證》和國家標准《全國清算中心代碼》(GB13497—92)中號碼的編制原則和方法,本著統一、規范、便於識別、便於管理的原則進行編制。在制發和列印金融許可證時,金融機構編碼可由計算機系統自動生成,個別部分由人工修訂。全套編碼由2位英文字母和12位數字組成,共14位,按從左至右的順序排列。

⑼ 因為違反徵信規定馬上消費金融遭到怎樣的處罰

央行重慶營業管理部披露了對馬上消費金融的處罰決定,版決定對馬上消費金融處以39萬元的罰款。

行政權處罰信息公示表顯示,馬上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馬上消費金融」)因違反《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和第四十一條規定以及《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依法對該公司罰款39萬元。

這是馬上消費金融首次遭到央行處罰,也是首個消費金融公司因徵信問題被罰。此前,北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因違規發放貸款等問題被銀監會處以人民幣罰款150萬元。

資料顯示,馬上消費金融是一家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持有消費金融牌照的全國性金融機構,注冊資本13億元,第二批持牌的消費金融公司之一。

據了解,《徵信業管理條例》由國務院於2013年1月21日頒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實施。《徵信業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解決了徵信業發展中無法可依的問題,彌補了徵信行業法律監管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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