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中國聯通可用贈款如何使用可以看到贈款金額但不知道怎麼使用。
贈款可以抵扣套餐月費,聯通基本通信費等,不可以抵扣第三方增值業務費用,且不可延遲到次月使用。撥打電話產生的費用為基本通信費,此費用先從贈款里抵扣,贈款用完後從可用余額里扣取。
Ⅱ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第三十五條貸款法律文件簽署後,轉貸機構以及債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外債管理規定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債務人應當嚴格遵守轉貸協議,制定貸款項目到期本金、利息、承諾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的償還計劃,保證按時足額償還。
第三十七條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債務人應當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進行貸款債務會計核算和債務統計,及時編制本地區、本單位完整、准確的債權債務總體情況報告,並定期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及同級地方政府。
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轉貸機構應當根據財政部和有關省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供債權債務統計信息和資料。
第三十八條債務人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設立貸款還貸准備金,專項用於墊付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到期債務。
各級政府的貸款還貸准備金由同級財政部門設立並管理。
第三十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政府外債的統計、監測、預警體系,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
第四十條債務人在遵循審慎原則和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運用金融工具保值避險。
債務人在選擇交易對象時應當遵循競爭原則,在進行交易時避免損失本金。交易結束後,債務人應當將交易有關文件送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一條貸款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明晰產權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債務逃廢。
第四十二條債務人實行資產重組、企業改制等產權變更或者破產時,應當事先徵得轉貸機構和財政部的同意,必要時還需要徵得貸款方的同意,並就有關債務償還安排達成協議,保證優先償還政府外債。
Ⅲ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資金,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以下簡稱貸款)以及贈款的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財政部負責貸款、贈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債的統一管理部門。
第四條貸款、贈款的使用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體現公共財政職能,促進經濟社會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
第五條貸款的籌借、使用、償還應當體現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實現債務可持續性和良性循環,有效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
第六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貸款,是指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
(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統一籌借並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合融資;
(三)外國政府貸款,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向外國政府、北歐投資銀行等統一籌借並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國務院批準的參照外國政府貸款管理的其他國外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合融資;
(四)贈款,是指財政部或者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作為受贈方接受的、不以與貸款搭配使用為前提條件的國際贈款。
Ⅳ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中國應用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是中國改革開放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中國引進外資的重要渠道之一。自1981年至今,中國利用世界銀行(簡稱世行)、亞洲開發銀行(簡稱亞行)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累計達457個,承諾貸款金額約為657.5億美元,並累計獲得國際金融組織贈款28億多美元。其中70%分布在中西部,涉及交通、能源、城建、環保、農業和農村發展、教育、衛生、工業等國民經濟重點領域,為促進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在取得較好財務、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同時,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項目還有力地推動了中國的制度創新、管理創新和技術創新。以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項目為載體,中國引進了競爭性招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等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先進管理制度,借鑒了環境影響評價、供水和污水處理收費等促進環境保護和資源有效利用的國際經驗,推動了公用事業(1596.311,20.76,1.32%,吧)單位改革、區域衛生資源規劃等多項試點工作。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以政府信用為擔保的主權外債,通過有關各方的共同努力,中國已成為國際社會公認的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項目執行質量和償債信譽最好的國家之一。這一成績的取得,是各有關部委、地方各級政府以及項目單位共同努力的結果。財政部作為中國政府外債的統一管理部門,多年來與有關部委和地方各級政府一道,逐步完善政府外債管理體制,建立健全涵蓋「借、用、還」全過程的制度體系,強化債務管理和風險防範意識,不斷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著力提高項目執行機構能力和人員素質,積極推動與國際金融組織的貸贈款合作實現從重數量向重質量和效益轉變,從重籌借向重使用和償還轉變,從重資金引進向資金和智力引進並重轉變,不斷提高管理水平,管好用好每一筆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資金。
Ⅳ 2003年4月,某市財政局派出檢查組對市屬某國有鋼鐵廠的會計工作進行檢查。檢查中了解到以下情況
財政部門對企業會計實施監督,主要依據《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年2月20日財政部令第10號)和《財政部門監督辦法》(2010年3月2日財政部令第69號)開展。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第二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統稱財政部門)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實施監督檢查以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當事人的違法會計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執行有關法津、行政法規的規定。
《財政部門監督辦法》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監督對象)涉及財政、財務、會計等事項實施監督適用本辦法。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派出機構在規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監督。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一)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情況;
(三)稅收收入、政府非稅收入等政府性資金的徵收、管理情況;
(四)國庫集中收付、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管理使用情況;
(五)政府采購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
(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金融類、文化企業等國有資產的管理情況;
(七)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八)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贈款的管理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及執業情況的監督,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實施。
第二十五條監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拒絕、阻撓、拖延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的;
(二)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的;
(三)對監督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Ⅵ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第十三條貸款的籌借工作包括貸款申請、評審與評估、對外磋商與談判、貸款法律文件簽署與生效、轉貸關系確定以及還款責任落實等。
第十四條擬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地方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代表本級政府向財政部提交貸款申請書。
擬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其他機構應當向財政部提交貸款申請書。凡債務由地方承擔的,還應當附送省級財政部門出具的還款承諾函。
貸款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貸款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貸款項目主要內容;
(三)貸款資金及配套資金來源;
(四)轉貸及債務償還安排。
第十五條財政部應當對貸款申請書進行審查,並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以及貸款方的要求等決定是否將貸款申請列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
第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對已列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的有關項目應當組織評審,並向財政部提交評審意見書。財政部根據評審意見書決定是否安排對外磋商談判。評審事項主要包括:
(一)省級政府的債務負擔和財政承受能力;
(二)貸款項目的財務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項目單位的財務狀況和配套資金的落實情況;
(四)轉貸安排、還款責任和還款資金來源等。
第十七條按照不同的還款責任,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分為以下三類:
(一)省級財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作為債務人並承擔還款責任的項目;
(二)項目單位作為債務人並承擔還款責任,省級財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供還款保證的項目;
(三)項目單位作為債務人並承擔還款責任,轉貸機構作為對外最終還款人的項目。在此類項目中,省級財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既不作為債務人也不提供還款保證。
第十八條省級財政部門對擬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應當組織評審。評審事項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
第十九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就評審後符合要求的、擬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與債務人有關政府的債務負擔情況;
(二)省級財政部門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書。貸款申請書應當說明項目簡要情況、貸款項目的貸款來源、貸款金額、債務人、轉貸機構、轉貸類型和配套資金來源等情況;
(三)根據貸款方的要求需要提供的項目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和英文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條財政部對省級財政部門提交的外國政府貸款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確認後,應當根據貸款方的發展援助政策要求以及資金承諾情況,統一對外提出備選項目。
第二十一條需要改變貸款國別和增加貸款金額的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向財政部提出書面申請,並由財政部統籌考慮貸款方要求、項目實際需要及其他情況後確定。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負責就符合條件的貸款項目與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等進行貸款磋商談判、組織簽署貸款法律文件並辦理生效事宜。其他部門應當協助財政部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負責根據外國政府貸款項目類型委託或者通知轉貸機構及時辦理評估等相關轉貸手續。
第二十四條外國政府貸款的轉貸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與國外金融機構簽定貸款法律文件、與債務人簽署轉貸協議,確保對外還本付息和資金墊付。
Ⅶ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第二十五條貸款使用主要包括貸款項目的采購、貸款資金支付、技術援助與人員培訓、項目實施進度監測和報告等。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貸款法律文件的規定,組織實施貸款項目。
第二十六條地方政府承擔債務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其出國計劃、采購計劃、采購代理機構的選擇等事項,應當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執行。
其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出國計劃應當經財政部審核確認後執行。采購計劃、采購代理機構的選擇應當報財政部備案。
經財政部審核確認的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組織或者指導、監督項目單位確定采購代理機構,並將結果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委託代理協議,按照貸款方的要求對外國政府貸款項目依法開展采購工作。
第二十八條貸款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貸款法律文件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虛報、冒領或者其他手段騙取貸款資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滯留、截留、挪用貸款資金或者擅自改變貸款資金用途。
第二十九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管理與監督,有關工作事項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貸款項目管理制度,對貸款項目的資金、財務、債務管理工作進行指導與監督;
(二)監督貸款資金、配套資金的落實與使用;根據財政部的委託負責貸款資金的支付以及專用賬戶管理;負責貸款資金的債務分割以及貸款的還本付息付費;
(三)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對貸款項目采購工作進行指導與監督;
(四)其他與項目實施有關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地方、中央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貸款法律文件的要求,分別經由省級財政部門或者直接向財政部及貸款方報送項目進度報告、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
第三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項目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項目單位採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解決和糾正。
第三十二條貸款項目完工後,項目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竣工決算,對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評價和總結,並根據有關規定編制、提交項目竣工報告,辦理資產移交和登記手續。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項目單位做好項目的後評價與總結。
第三十三條貸款項目完工前,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制訂項目未來運營計劃,監測項目的實際運行情況。
在還清貸款前,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負責對項目運營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項目的效益情況及時進行了解和分析。
第三十四條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實施期間,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具體的貸款項目財務會計管理規定,對貸款項目進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制度。
Ⅷ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第七條財政部對貸款、贈款實行統一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研究確定貸款、贈款的管理原則,制定基本規章制度;
(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擬定貸款規劃;
(三)統籌開展貸款、贈款的對外工作,與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等進行磋商談判並簽訂法律文件;
(四)負責貸款、贈款的轉貸、轉贈、資金使用、償還、統計、監測等;
(五)對貸款、贈款活動進行政策指導、協調與監督。
第八條地方財政部門是本級政府貸款的債權、債務代表和貸款、贈款歸口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本地區貸款、贈款的全過程管理。
第九條財政部直接轉貸、轉贈給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確定中央項目執行機構,由其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十條財政部直接轉貸、轉贈給地方政府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聯合項目,需要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或者協調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確定中央項目協調機構,由其統一負責項目的指導、組織與協調工作。
第十一條地方政府承擔債務的貸款項目或者接受贈款的項目,地方政府應當確定地方項目執行機構,由其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中央項目執行機構、中央項目協調機構和地方項目執行機構,在業務上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有關經費開支計劃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
Ⅸ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有哪些法律法規的要求
個體辦理小額貸款的流程:
1、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版(或有效居住證權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2、有正當的職業和穩定的經濟收入(月工資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所在單位必須是由貸款人認可的並與貸款人有良好合作關系的行政及企、事業單位且需由貸款人代發工資;
4、遵紀守法,沒有違法行為及不良信用記錄;
5、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Ⅹ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的第七章
第五十二條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沒有解決和糾正監督檢查中所發現問題的,財政部門可以對其採取暫停貸款資金支付、要求退回已支付資金、暫停出國計劃審批等措施。
第五十三條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條規定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依照國家有關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債務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沒有按時足額償還貸款項目到期本金、利息、承諾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的,財政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收取資金佔用費或者違約金;
(二)暫停新貸款項目的准備工作;
(三)暫停貸款項目出國計劃的審批和執行;
(四)暫停貸款項目的資金支付;
(五)加速貸款項目未到期債務的償還;
(六)通過預算扣款或者其他方式依法予以清收。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以虛報、冒領或者其他手段騙取貸款資金的,或者滯留、截留、挪用及其他違反規定使用貸款資金的,或者從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貸款中非法獲益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五十六條對於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警告,並可以採取暫停贈款資金支付、暫停出國計劃審批等措施。
第五十七條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貸款、贈款的管理、資金使用和償還過程中,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