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包含對投資者分類,對產品分級,按照風險級別匹配適當的投資者三方面的含義。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不可能規定出非常精準的一一對應的匹配關系。法規如果過細,很可能與實踐脫節。為此,就要按照簽署「責任狀」的邏輯,緊緊抓住經營機構這個「一肩挑兩頭」的主體,明確經營機構既要按照《辦法》規定和自律組織規定對投資者分類,又要具體負責對所銷售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進行分級,制定產品分級的內部管理制度。應該說,能否准確分級是各機構核心競爭力的一種體現。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是一般的市場參與者,它們既要面對籌資者,又要面對投資者,既要參與規則的制定,又是重量級的規則執行者,堪稱市場秩序的主要塑造者之一。因此,必須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它們盡到應盡責任,就是在播撒理性參與市場的種子。
《辦法》從適當性評估義務、風險揭示義務、內部管理義務、普通投資者保護義務等方面細化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履責要求。針對違規行為的具體情形,《辦法》一一列出「負面清單」,規定了可對經營機構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的監管措施,以及情節嚴重的處理措施和行政處罰,對經營機構從業人員還可以依法採取市場禁入的措施。可以說,《辦法》是一部「有牙齒的立法」。
如果這部法規能夠切實落地,至少買賣不對等、不對稱的問題可以得到部分化解。
㈡ 《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是根據哪些法規和規章制定出
去年該規定將股指期貨修訂成了金融期貨,因為國債期貨上市,將國債期貨與股指期貨並稱為金融期貨,同時為其他金融期貨上市提供相關法律依據。
各會員單位 :
為了配合國債期貨上市,與證監會新修訂的《關於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相銜接,協會修改了《期貨公司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則(試行)》 。該 《管理規則》 已於 8 月 12 日經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第 十五 次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 一三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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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公告[2010]4號——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0〕4 號
現公布《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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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公司執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則(修訂) 》於 2010年2月9日發布實施,2013年8月12日經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
㈢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包含哪些基本內容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牢固樹立公平對待金融消費者的觀念,並將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業文化建設當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應當將關注和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為重要職責之一,並確保高級管理層有效履行相應職責。總行和各級分支機構應當確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完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制定投訴處理工作流程,落實崗位責任,及時妥善解決客戶投訴事項,積極預防合規風險和聲譽風險。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設立或指定投訴處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處理客戶投訴事項。
四、投訴處理工作人員應當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銀監會有關監管規定,熟悉金融產品與金融服務情況,掌握本機構有關規章制度與業務流程,具備相應的工作能力,公平、友善對待金融消費者。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營業網點現場投訴處理能力建設,規范營業網點現場投訴處理程序,明確投訴處理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嚴格執行首問負責制,有效提升現場投訴處理能力。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為客戶投訴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各營業網點和官方網站的醒目位置公布電話、網路、信函等投訴處理渠道。投訴電話可以單獨設立,也可以與客戶服務熱線對接;與客戶服務熱線對接的,在客戶服務熱線中應有明顯清晰的提示。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各項投訴並登記,受理後應當通過簡訊、電話、電子郵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戶受理情況、處理時限和聯系方式。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戶投訴事項,應當認真調查核實並及時將處理結果以上述方式告知。發現有關金融產品或服務確有問題的,應立即採取措施予以補救或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給金融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金融消費者進行賠償或補償。
九、投訴處理應當高效快速。處理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情況復雜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個工作日,並應當以簡訊、郵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戶延長時限及理由。
十、對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轉辦的投訴事項,應當嚴格按照轉辦要求處理,並及時向交辦機構報告處理結果。
十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實行客戶投訴源頭治理,定期分析研究客戶投訴、咨詢的熱點問題,及時查找薄弱環節和風險隱患,從運營機制、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體制機制方面予以重點改進,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十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各分支機構客戶投訴處理工作的管理,將投訴處理工作納入經營績效考評和內控評價體系,及時研究解決投訴處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客戶投訴處理機制的有效性。
十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充分發揮法律合規部門在客戶投訴處理和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中的作用,加強合規風險的有效識別和管理,確保依法合規經營,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十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員工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教育培訓工作,切實提高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
十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到大規模投訴,或者投訴事項重大,涉及眾多金融消費者利益,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應當及時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十六、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各級分支機構應當做好金融消費者投訴統計、分析工作,並每半年形成報告,於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於2012年7月20日前將客戶投訴管理辦法、投訴渠道、投訴處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和聯系人的名單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此後如客戶投訴管理辦法、投訴渠道有變動,變動情況應在半年報告中予以反映;如投訴處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和聯系人的名單有變動,應及時將變動情況報告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十七、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客戶投訴處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敦促其完善機制、落實責任、推進工作。
十八、對於涉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熱點、難點問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有關金融機構發出監管建議,並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採取預防或糾正措施;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十九、對於一定時期內,信訪投訴數量較高、處理不當或拖延問題較突出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全轄予以通報,並可作為准入和監管評級的參考依據。
㈣ 金融消費者依法享有哪些權利
金融獲知權
金融獲知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接受一系列金融消費中,享有獲得與金融有關的必要的知識,包括服務內容以及其他相關信息的權利,金融經營單位負有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真實知識或信息的義務。例如,要及時將國家法定利率標准和利息稅稅率等告知儲戶或貸戶,使他們心中有數,知曉自己的收益和付息情況;金融單位不得擅自隱瞞或降低、提高存貸款利率;遇到對轉賬、開戶、匯票結算等票據業務不懂的客戶,金融單位有主動提供信息咨詢的義務,金融消費者有權利知道這些相關內容。
金融消費自由權
金融消費自由權是此類消費者的基本權利,該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其意願自主選擇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消費方式、消費時間和地點均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不合理干預。
金融消費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權是指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與消費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關系時,應當遵循公正、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金融單位或機構不得強行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不得在合同或法律關系中制定規避義務和違反公平的條款。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費、服務費等用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價格正策,執行有關金融、證券、保險等收費標准。否則就是違規違法的,就是對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侵犯。
金融資產保密權、安全權
確保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資產的保密安全尤為重要,這方面也最容易發生糾紛。例如:儲戶存款被冒領,貸款被挪用,股票被低價賣出,這些都是對金融消費者私人資產保密安全權利的侵犯。在金融消費活動中,資產保密權不受侵犯,是消費者最基本的一項權利。金融單位、證券機構和保險公司等有義務採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按法律規章和操作程序辦事,防止事故發生,保證提供安全高效優質的金融服務環境。
金融消費求償求助權
金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如果發生私人財產被不法侵犯等事件,有權依據合同規定向對方請示賠償,如得不到滿足,有權請示法律援助、聘請法律工作者為自己代理訴訟,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享受金融服務權
金融消費者有權享受銀行和信用社對破(損)幣的無條件的兌換服務,有權享受金融、證券和保險機構提供的休息、降溫、保暖、茶水、咨詢等文明優質服務。
㈤ 互聯網金融平台如何實施投資者適當性原則
金匯金融遵照監管要求,篩選滿足產品風險等級條件的合格投資者,並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切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㈥ 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制定根據什麼制定的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提供證券
期貨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深入調查分析產品或者服務信息,科學有效評估,充分揭示風險,
基於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並對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投資者應當在了解產品或者服務情況,聽取經營機構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
立承擔投資風險。
新規在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也做了修訂。主要的修訂內容包括四大方面。一是調整資金驗證時限,將中金所現行適當性管理制度中「投資者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時點要求調整為「投資者申請開戶前連續5個交易日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時段要求。二是明確期貨公司會員應落實適當性制度執行統一的綜合評估、多級審核等要求。三是調整知識測試實施方案。四是取消期貨公司會員備案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方案及相關工作制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