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用卡各類權益你了解多少
現在很多銀行都有每周固定時間搶低價購買商品,或者優惠積分兌換禮品,建行、招行回、答浦發、交行我用的這幾家都有,然後積分兌換方面,如果能夠辦得出高端信用卡的話,相對來說權益比較豐富也比較用得著,最好是有用積分抵扣年費的政策,然後多餘的積分再看兌換什麼,如果有兌換手機話費,加油卡是最保值的。
㈡ 那些出國刷信用卡消費,回國後被盜刷的案例,如果他們回國後第一時間換掉密碼能避免這種風險嗎
你的擔心很現實,因為盜刷實在太普遍了。我就不按你的問題一一回答了,我把盜刷跟你說清楚這些問題就都可以解答了。
盜刷其實就是偽造成你本人進行消費,所以盜刷有兩種方式:一是復制卡且知道密碼。二是知道卡號,有效期和pin碼。
針對第一種方式,最保險的方式為使用晶元卡,且使用非接觸形式刷卡。次之就是使用晶元卡,輸密碼。最不保險的是使用磁條卡刷卡輸密碼。
針對第二種方式,最保險的方式就是記住最後三位bin碼,然後將其刮掉,次之就是貼住bin碼,不讓隨意看到。
原理是這樣的,磁條可以被刷卡機復制,所以能不刷磁條就盡量不刷磁條,晶元保密程度很高,不會被復制,這樣就可以減少復制卡的線下消費情況出現。但除了線下還有線上渠道,線上渠道需要的就是卡號,有效期和pin碼,少了關鍵信息就沒辦法使用。
最後說一下密碼,國外刷信用卡都是簽個字就可以使用的,看起來保密程度不高,但實際上簽字是可以鑒定是否為本人簽字的。如果發生盜刷,那麼可以申請鑒定字跡,只要字跡不一致就會全額賠償。但如果使用密碼,那麼就不好說了,可能是你把密碼告訴朋友然後讓其消費,再以盜刷的形式騙信用卡中心。那麼除非你一發生盜刷,就立刻在極短時間內,在另一個城市刷卡消費一筆,才可以判斷是出現了復制卡,所以我個人建議是不使用密碼,用卡時注意就行。
㈢ 分析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於金融消費者的發展與現狀,有關案例分析,以及建議
最主要的要提高人民的金融保護意識,讓人民意識到通貨膨脹等對財產的掠奪
㈣ 消費金融和信用卡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一、什麼是消費金融?
廣義上講:
一切向各階層消費者提供消費貸款的現代金融服務方式。
嚴格意義上來說,信用卡也屬於消費金融的一部分,授信主體為各個銀行的信用卡中心,服務提供方為:銀行金融機構
狹義上講:
由銀監會審批設立的,根據《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的規定設立的消費金融公司,面向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提供的金融服務;
試點階段:服務范圍包括個人耐用品消費貸款和一般用途的個人消費貸款,不涉及房地產和汽車貸款;
目前成立的消費金融公司:
第一批:北銀消費金融公司(北京)、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上海)、捷信(天津)、錦程消費金融(四川)
第二批:招聯消費金融(廣東)、興業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福建);
總部位於青島的海爾消費金融公司、位於武漢的湖北消費金融公司、位於南京的蘇寧消費金融公司、位於重慶的馬上消費金融公司也已相繼開業。
廣州的中郵消費金融公司、杭州的杭銀消費金融公司、合肥的徽銀消費金融公司籌建中;
㈤ 目前在市場上存在哪些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或現象
1、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侵權行為: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以次充好、以舊充新。
2、侵犯消費者悉知真情權的行為:漫天要價,不按照生產商的相關要求、違背市場規則進行銷售。
3、侵犯消費者求知獲教權的行為:主要是針對售後服務不到位的一些行為。
4、惡意欺詐、虛假要約的行為:主要是針對虛假廣告或與產品實際不相符合的宣傳。
㈥ 信用卡走進大學校園,是喜是優,用金融學談談對消費信用的理解
這明顯是一道題!其實你可以圍繞一點來說:就是目前大學生還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信用卡的作用不是很大,反正你手上就那麼多錢,這個月還下個月還不是一樣嗎?而且有信用卡以後,這種刷卡消費很可能會上癮,到時候還不上錢就傻了。好處只有一點,就是可以累積信用值了!
㈦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案例
被告人林華仁、楊漢夥同同案人楊偶(另案處理)經合謀以與被害單位洽談生意為名,要求客戶提供存有資金的銀行卡證實對方實力,伺機使用讀卡設備,盜取客戶銀行卡信息資料後,偽造、復制客戶銀行卡,再通過持假卡消費方式,非法侵吞他人的資金。
2007年6月,被告人林華仁、楊漢及同案人楊偶以海南宏發貿易有限公司名義,誘騙河南省漯河市銀鳳紙業有限公司的候剛要到海南省海口市洽談廢紙購銷業務。在洽談過程中,林華仁、楊漢、楊偶要求候剛要提供有人民幣62萬元存款的銀行卡以證實對方公司的實力。
同年6月11日,候剛要按要求辦理了一張中國工商銀行的儲蓄卡,並通知其所在公司將款項匯入。同日,該帳戶匯入人民幣62萬元,帳戶余額人民幣620010元。隨後,林華仁、楊漢、楊偶以查看銀行卡真假為名,使用讀卡設備,盜取了該銀行卡的有關信息,並復制、偽造了3張與該銀行卡信息一致的假銀行卡。
同年6月13日,林華仁、楊漢回到其家鄉廣東電白縣,夥同臨時糾合的被告人蔡水淺,持上述3張假銀行卡和竊取的銀行卡密碼到廣州刷卡消費。上述三人到達廣州後,先後在本市越秀區北京路某金店、新大新商場、天河區天河城百貨、廣百中怡店等商店,通過刷卡購買金條、金飾以及提現等方式,將候剛要所提供的銀行卡內的人民幣618466.1元非法據為己有。同日,被告人林華仁、楊漢、蔡水淺在巨額消費購物攜贓逃跑時,被廣州天河城保安人員人贓並獲。案發後,公安機關繳獲了上述3張偽造的信用卡及贓物黃金製品36件(副),扣押贓款人民幣2萬元,從被告人林華仁身上繳獲銀行卡16張,從蔡水淺身上繳獲銀行卡25張。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華仁、楊漢、蔡水淺的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且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林華仁、蔡水淺的行為又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林華仁、蔡水淺犯數罪,依法應對其數罪並罰。被告人林華仁、楊漢在信用卡詐騙共同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蔡水淺在信用卡詐騙的共同犯罪過程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林華仁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 二、被告人楊漢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三、被告人蔡水淺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四、繳獲被告人的黃金製品36件及贓款人民幣2萬元退賠給被害單位漯河市銀鳳紙業有限公司。五、繳獲被告人的銀行卡43張,予以沒收。
林華仁及其辯護人認為林華仁只具有復制信用卡和刷卡消費兩個行為,相對其他人是次要的,應是從犯。被告人林華仁不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判處。
楊漢上訴提出其因林華仁的引誘而參與犯罪,起輔助作用,是從犯,請求從輕判處。
蔡水淺上訴提出其沒有參與偽造信用卡,只是被同案人臨時拉去幫忙保管東西,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予以改判。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所依據的證據與原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所依據的證據基本一致,二審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相互印證,予以確認。
對於三上訴人以及辯護人所提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1.在信用卡詐騙罪中各上訴人的作用及地位。使用讀卡器讀取信用卡信息,騙取信用卡密碼,然後復制信用卡、並用復制的信用卡消費的犯意由上訴人林華仁提起,在犯罪過程中,林華仁負責購買讀卡器、與楊漢、楊偶前往海口詐騙被害人,其掌握讀卡器的使用,復制被害人信用卡的信息,並偽造信用卡,用復制的信用卡刷卡消費,其作用積極主動,系主犯。上訴人楊漢在林華仁的提議下,參與林華仁、楊偶在海口與被害人談生意,騙取被害人銀行卡信息和銀行卡密碼,並參與使用復制的信用卡消費,其作用積極主動,亦是主犯,但其作用較林華仁稍輕。上訴人蔡水淺沒有參與合謀,沒有參與在海口騙取被害人信用卡信息和密碼,也沒有參與復制信用卡,只是在林華仁、楊漢的糾合下,在廣州刷卡消費時,幫助保管購買的金飾,沒有分得贓款,起輔助、次要作用,系從犯。鑒於本案贓款、贓物已全部繳回,沒有給被害人造成損失,上訴人蔡水淺的作用遠較其他同案人小。原判對楊漢、蔡水淺的量刑過重,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2.三上訴人被抓獲時,當場從上訴人林華仁、蔡水淺身上搜獲幾十張他人信用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二上訴人的行為符合該罪的犯罪構成,原判認定二上訴人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並無不當。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人林華仁、楊漢、蔡水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伙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上訴人林華仁、蔡水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其行為又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上訴人林華仁、蔡水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並罰。上訴人林華仁、楊漢在信用卡詐騙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但上訴人楊漢較林華仁的作用較輕。上訴人蔡水淺在信用卡詐騙的共同犯罪過程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鑒於上訴人林華仁、楊漢、蔡水淺均能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且本案贓款及用贓款購買的物品已被繳獲,挽回了被害單位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審判程序合法,唯對上訴人楊漢、蔡水淺的量刑偏重,本院予以糾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08)天法刑初字第542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以及第二項對上訴人楊漢的定罪部分、第三項對上訴人蔡水淺犯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部分、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和量刑部分。
二、撤銷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08)天法刑初字第542號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對上訴人楊漢、蔡水淺犯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部分。
三、上訴人楊漢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第二日一個月內一次性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繳納)
四、上訴人蔡水淺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13日起至2011年12月12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第二日一個月內一次性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繳納)
㈧ 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例
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法院近期受理一起原告毛源宏訴被告北京陽光山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因網上購物而引發的糾紛。二OO四年十月,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賢士湖住宅區54棟3單元601室的毛源宏在新浪「一拍網」注冊,並在網上拍下商品編號為5596482的二手筆記本電腦一台,價格為3350元,賣家為湖南省長沙市建設北路華天商城楓祥科技,聯系人是李鳳。十一月一日,毛源宏按照網上資料向楓祥科技的個人(財務人員楊永花)帳戶匯款3400元,但沒有收到電腦。此後,聯系人李鳳手機關機。經向湖南省長沙市工商管理局查詢,發現長沙市並無建設北路,也沒有華天商城,設在華天商城的楓祥科技更屬子虛烏有。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毛源宏向南昌市東湖區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新浪「一拍網」的所有人和經營者北京陽光山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3400元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含旅差費)。經東湖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新浪「一拍網」提供雙方買賣這一平台,負有對賣家起碼的審查義務。但「一拍網」向網民提供完全虛假的交易信息,而原告完全是基於對「一拍網」此知名網站的信任,與虛假的楓祥科技進行交易,造成的損失「一拍網」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經調解,被告表示願意賠償原告的損失,但要求原告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偵破此案。網上購物引發的糾紛案件,目前在我院尚屬首例,隨著市場化程度不斷拓展,開展網上購物、網路經營活動大勢所趨。應如何維護廣大網民的合法權益,規范網路經營者的行為,是擺在我們執法者面前的一項新課題,應引起全社會的關注。
當今互聯網迅猛發展,傳統的交易方式也正在受到互聯網的沖擊,網上交費、網上證券買賣、網上購物等形式多樣的網上交易也正逐步走向我們的日常生活。網上交易是一種以互聯網為操作平台和數據傳輸媒介的交易方式。與傳統交易方式相比,網上交易具有速度快、信息豐富、操作便捷等優勢。中國的網上交易還處於「初級階段」, 網上交易的基礎還相當薄弱,在此背景下,這一新生事物在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暴露了諸多問題:首先,中國網民存在網路購物恐懼症。阿里巴巴旗下中國第二大在線拍賣網站淘寶網(www.taobao.com)的總經理孫彤宇說:「中國人的確很想在網上購物,但很多人都害怕邁出第一步,他們有很多擔憂:在線支付安全嗎?我買的產品會不會有瑕疵甚至是假貨呢?」 現今,中國約9000萬的上網者中,僅10%的人通過互聯網購物,而相比之下,在美國該比例達到38%。分析師也曾指出,因為中國仍然以現金為主要支付手段,所以大約有四分之一的網上交易還是交易者們當面結清的,而僅有30%是通過網路來支付的。數據也顯示,中國有13億的人口,但信用卡發卡量卻不足200萬張。究其原因,中國人缺乏在網上購物的足夠信任。其次,郵遞系統難以信賴,配送方面存在諸多問題。
網上交易的出現與發展是時代的需要,它必將促使傳統相關業務的轉型,並對未來社會產生深遠影響。雖然 目前我國已相繼頒布了《商用密碼管理條例》、《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互聯網保密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規章,這些也為我國網上交易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但同時,隨著我國信息基礎建設的規范和完善,實施網上交易的條件已經逐漸成熟且發展潛力巨大,而相關法律支持與其發展規模的差距還很大。我國目前有關電子商務的立法也基本呈空白狀態,行業間的監管對於網上交易毫無力度且法律上對行規以難以認同,相關的法律規范和有效的市場信用體系極不完善,嚴重影響網上交易業務的發展,也為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機,其中有相當多的法律問題是不容迴避且又亟需解決的。
第一,要約的撤銷問題。我國現行《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銷,除法律規定不可撤銷的情形外,但撤銷通知須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在網上交易中,因網路數據的傳輸速度極快,要約的發出與到達幾乎是同時的,並且接受方的計算機往往具有自動審單的判斷功能,可以及時作出承諾,所以要約方能夠撤銷要約的機會微乎其微。我認為,網路本身的特點就是快捷、短程,風險與利益並存,網上交易是抓住商機的最佳選擇,如果不願承擔風險,可以選擇傳統的交易方式。另外,發出要約時,網路一般會讓使用者再次確認要約內容是否正確,如果加以確認,可以視為放棄要約的撤銷權。
第二,電子簽章的問題。網路交易合同(或稱電子合同)是指在專用的或公開的網路環境里通過數據電文達成的非紙質的數字化的合同。電子合同可以通過電子商務網站達成,也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或電子數據交換來達成。從各國現有的實踐來看,傳統的合同仍主要依賴於當事人的簽字或蓋章,有關法律往往要求有當事人的親筆手簽或機構的蓋章。網上業務作為一項電子交易,具有無紙化的特點,這使其有別於傳統的合同交易形式,此時,作為合同成立標志的簽章問題則遇到了挑戰。倘若合同的成立還需簽章,則使電子交易的優勢無法體現。
第三,交易證據的收集問題。我國法律尚未明確規定數據電文證據的法律地位及其認定的具體要求。電子交易的無紙化使得糾紛發生時,證據的收集甚為困難。目前,學術界針對數據電文到底歸入何類證據有兩種觀點:一為視聽資料;一為書證。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視聽資料應與其它證據結合方能確定其證據力。所以,如果將電子證據歸入視聽資料一類,其證明效力就將大打折扣。而《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表明,《合同法》已經把數據電文視為書面資料,筆者贊成將數據電文歸入書證類證據中。
第四,事故、故障造成損失時當事者的責任承擔問題。網上交易業務的正常開展對服務系統的依賴性極強,網路系統的事故和障礙所引發的民法律責任是銀行和客戶極為關注的問題。我國法律對此問題尚未規范,筆者認為:病毒入侵、「黑客」襲擊網路系統等網路犯罪不應納入不可抗力事件,因為網上交易的安全系統是保障網上服務安全性、可靠性的重要技術系統,如果該系統出現故障或被破譯,以致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害,該安全系統的提供者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五,網路服務系統所有者、經營者是否為當事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筆者認為網路服務系統在提供在線平台服務中,負有謹慎注意之義務,對買賣雙方負有審查職責,買賣雙方也是基於對網路服務系統的充分信任才促成了交易行為。一旦網路服務系統提供虛假的交易信息必然會給當事者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應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由網路服務系統的所有者、經營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作為當事者也有義務協助網路服務系統所有者、經營者行使追償權,這樣也減少了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機。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誠信體系的建立,網上交易將有著廣闊前景。目前中國正逐步開放快遞市場,中國郵政很快將面臨來自諸如敦豪速遞公司(DHL),聯合包裹服務(UPS)及其聯邦快遞(FedEx)的競爭,市場環境將逐步改善。中國的某些網站也在嘗試新的配送機制,比如,組建由年輕人構成的自行車配送隊伍,這些配送員會負責收取用戶的付款,充分利用中國勞動力資源豐富的特點,為網上交易展示光明前途。
摘自豆丁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