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詐騙案件為追回騙款需要請律師嗎
第一個請律師不管是從費用方面是非常高的,第二時間周期也是非常長的,專業的事版情就要交給專業的人來權做,維權公司就是專門針對這些金融詐騙維權的,可以在短周期追回損失,我們公司就是專門針對這些板塊維權的,有虧損的朋友可以找到我們,幫你們追回血汗錢!
B. 伊朗宣布起訴美國具體情況是怎樣的
7月17日報道,伊朗宣布起訴美國是怎麼回事?忍無可忍被逼太緊或祭出「終極殺招」!版美伊交惡溯源可以到1991年的權海灣戰爭,近20多年以來,一直爭論不斷,而自從特朗普當選美國總統後,兩國的矛盾更是擴大化,就在前段時間,美國還宣布退出伊核協議。
然而美國出的這招卻沒有威脅到伊朗,伊朗外長扎里夫在7月16日宣布,伊朗已就美國對伊朗的新一輪制裁向聯合國國際法院提出訴訟。扎里夫指出,「美國藐視外交和法律義務」,伊朗要「追究美國非法實施單邊制裁的責任」、「糾正美國違反國際法的毛病」。
據悉,從上個月開始,美國還敦促其盟友在今年11月4日前停止從伊朗進口石油。迫於美國的壓力,一些跨國企業已宣布中斷在伊朗的業務。
C. 國際商事仲裁與ADR和司法訴訟的異同
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分以下幾類:
1、 國際的常設仲裁機構。它又回分為全球性的常答設仲裁機構和區域性的常設仲裁機構。
2、 國內的常設仲裁機構。它又分為全國性的常設仲裁機構和地區性的常設仲裁機構。
3、 行業性的常設仲裁機構。這是設立在各行業協會中的各種專業仲裁機構。
我國常設的仲裁機構是設在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及其分別設在深圳和上海的分會。
這是國際貿易方面的內容,我金融學專業當中有這方面的知識,只是這方面學的不太好,只了解皮毛。建議你把問題轉到相關的專業領域當中去,應該就有人給解答了!
D. 國際商事訴訟的特點
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生產要素的全球配置與重組以及生產、
投資、金融、貿易在全球范圍內的大規模流動,使得國家間的依存關系和
依賴程度進一步加劇,呈現出相互影響、相互協調、相互融合的發展趨勢
。就解決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沖突而言,過去那種過分強調國家主權的
做法只會成為國際貿易、投資等其他民商事交往的嚴重障礙,無益於國際
民商事訴訟管轄權沖突的解決。而相互間的借鑒與學習、協調與合作正成
為國際社會解決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沖突的行之有效的手段
E. 我在一次國際金融投資:華夏中國股票差價合約中應對方軟體問題給我造成了56萬的損失我應向哪個部門訴訟
向銀監會和證監會反映此事。
F. 國際項目融資合同的糾紛有
國際項目融資法律問題
第一節 國際項目融資概述
一、國際項目融資的概念
國際項目融資是指向一個特定工程項目提供貸款,貸款人以該項目所產生的收益作為還款的資金來源並將經營該項目的資產作為貸款人的附屬擔保物的一種跨國融資方式。
二、國際項目融資的特徵
1.政府提供間接保證
雖然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合同價值高,收人穩定,但存在著投資回收期長等不利因素。鑒於私人資本的逐利性和短期行為性,無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證,私人資本是不會投資大型基礎設施項目的。
2.融資安排以項目為導向,依賴於項目的現金流量和資產,而非項目投資人本身的資產和實力。
3.項目貸款人的追索權受到限制,項目融資多表現為有限追索權融資
有限追索即當債務人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時,主辦人僅以投入到項目中的資產為限,不能要求項目主辦者承擔項目舉債的全部責任。
4.風險分擔
與項目有關的各種風險要素需要以某種形式在項目投資者、借款人以及與項目開發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其他參與者和貸款人之間分擔,使項目中沒有任何一方單獨承擔起全部項目的風險責任。
5.融資結構復雜、融資時間長、融資成本高
項目融資需要做好大量有關風險分擔、稅收結構、資產抵押等一系列技術性工作。這就必然造成復雜的融資結構,長時間的融資談判和高額的融資成本。
三、國際項目融資的組織形式
(一)契約式合營方式
契約式合營方式,或稱合作經營,是最常見的一種項目組織方式。它可分為法人式和非法人式兩種類型。
「法人式」合作經營是指合作雙方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合營實體,以該法人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非法人式」合作經營是指合作雙方不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合營實體,雙方都是獨立的法人,各以自身的法人資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比例在法律上承擔責任。
(二)股權式合資經營方式
股權式合資經營方式,是由合資雙方共同投資組成有限責任公司,雙方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並按股權額進行利潤分配。
在以項目融資方式籌集資金時,項目公司作為借款人,將合資企業的資產作為貸款的物權擔保,以企業收益作為償還貸款的主要資金來源。項目主辦人除向貸款人作出有限擔保外,不承擔項目公司(借款人)償還債務的責任。
(三)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是由項目國政府或其機構作為項目主辦人,自行投資、自負盈虧地獨立經營,並以承包合同的方式將部分工作交給承包商負責,給承包商一定的報酬。
在採用項目融資方式籌集資時,借款人可以用項目資產和收益作為物權擔保,其中包括將承包合同中的部分權益轉讓給貸款人作為還款擔保。
鑒於承包人同貸款人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貸款人決定是否提供貸款時,主要考慮項目主辦人的資信、經營管理能力及項目的經濟可行性等因素。
(四)三種項目融資方式的比較
1.項目主辦人建立一個與其總資產相分離的經濟上獨立的項目單位,從而使項目主辦人獲得多方面的好處
項目的債務不列人項目主辦人的資產負債表,因而不會影響主辦人的資信
項目主辦人對貸款人僅承擔有限的擔保責任
貸款人易於對獨立分離的項目作出比較精確的評估,並能得到可靠的物權擔保
2.項目融資條件下的國際商業貸款不同於通常情況下的國際商業貸款
在項目融資條件下的國際商業貸款,貸款人獲得的擔保是非常有限的,它看重的是項目預期的收益,貸款人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承擔著項目失敗的風險。項目融資規定借款的用途就顯得非常重要
由於項目融資條件下國際商業貸款的貸款人承擔的風險大,因此其利率的規定比一般國際商業貸款的利率高一些
四、項目融資的框架結構
(一)項目的投資結構
項目的投資結構,即項目的資產所有權結構,是指項目的投資者對項自資產權益的法律擁有形式和其他項目投資者之間(如果項目有超過一個以上的投資者)的法律合作關系。
採用不同的項目投資結構,投資者對其資產的擁有形式,對項目的現金流量的控製程度,以及投資者在項目中所承擔的責任和所珍及的稅務結構也會有很大的差異。這些差異會對項目融資的整體結構設計產生直接的影響。
(二)項目的融資結構
項目融資通常採用的融資模式包括:投資者直接融資;通過單一項目公司融資、融資租賃、BOT模式和ABS模式等幾種方式。
融資結構的設計可以按照投資者的要求,對幾種模式進行組合、取捨,以實現預期目標。
(三)項目的資金結構
項目的資金結構設計用於決定在項目中股本資金、准股本資金和債務資金的形式、相互之間比例關系以及其資金來源。
經常為項目融資所採用的債務形式有商業貸款、銀團貸款、債券、商業票據、政府出口信貸、融貸租賃等。
(四)項目的信用保證結構
項目融資的安全性來自兩個方面:
項目本身的經濟強度
項目未來的現金收益和自身的資產價值
來自項目之外的直接或間接的擔保。
擔保可以是由項目的投資者提供的,也可以是由與項目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其他方面提供的
擔保可以是直接的財務保證,如成本超支擔保、不可預見費用擔保等,也可以是間接的或非財務性的擔保,比如長期購買(或租賃)產品的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
這些擔保形式的組合構成了項目的信用保證結構。
一般而言項目的經濟強度高,信用保證結構就會相對簡單,條件就相對寬松;反之,就會相對復雜和相對嚴格。
五、國際項目融資的參與人
(一)貸款人
貸款人可以是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一些國家政府的出口信貸機構及國際金融組織
(二)借款人
一般是項目投資者專門為某特定項目融資而成立的一家單一目的的獨立項目公司
(三)主辦人
項目主辦人可以是政府或公司。大型工程項目的主辦人除東道國政府或私營企業外,一般都吸收一家外國公司參加,以便利用外國公司的投資和專門技能,並可利用外國公司的信譽,吸引外國銀行的貸款。
(四)項目使用方或項目產品的購買方
項目使用方或者項目產品的購買方通過與項目公司簽訂項目產品的長期購買合同或者項目設施的長期使用合同保證了項目的市場和現金流量,為項目融資提供重要的信用支持
(五)保證方
國際項目的貸款人為了降低貸款風險有時還會要求東道國中央銀行、外國的大銀行或大公司向其提供保證,特別是完工保證和償債保證。
(六)項目建設的工程承包方
工程承包公司與項目公司簽訂項目工程建設合同承擔項目的設計和建設。
工程承包公司的信譽、工程技術能力和以往的經營歷史記錄,在很大程度上可直接影響到貸款人對項目建設風險的判斷。
(七)項目設備、原材料和能源供應方
項目設備、原材料和能源供應方與項目公司簽訂供應合同,向項目提供建設和生產經營所需要的設備、原材料和能源
設備供應商通過延期付款或低息出口貸款的安排,以及項目原材料、能源供應商以長期的優惠價格條件為項目提供原材料和能源,對減少項目的不確定性、降低項目成本和風險都非常有利
(八)中介機構
項目融資通常結構復雜,規模巨大,涉及不同國家的當事人,項目投資者或者貸款人往往需要聘請具有專門技能和經驗的專業人士和中介機構來完成組織安排工作。這些中介機構有項目融資顧問、法律、稅務顧問、投資銀行、商業銀行等等,他們在項目融資活動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決定項目融資成敗的關鍵。
1、項目融資顧問
一類是只擔任項目投資者的顧問,為其安排融資結構和貸款,而自己不參加最終的貸款銀團
另一類是在擔任融資顧問的同時,也參與貸款,作為貸款銀團的成員。
2.法律、稅務顧問
項目融資中大量的法律文件需要有經驗的法律顧問來起草和把關
項目融資結構要達到有限追索的目的,必須有具有豐富經驗的會計或稅務顧問來檢查這些安排是否適合於項目所在國的有關規定,是否存在潛在的問題或風險。
3.投資銀行或商業銀行
受託銀行主要代表貸款人的利益設立託管賬戶,負責託管項目的現金流量和收益監管,確保在從工程項目的收益中撥出足夠的款額來清償貸款以前,不讓項目主辦人動用這筆款項。
(九)政府機構
微觀方面,政府部門可以為項目的開發提供土地、良好的基礎設施、長期穩定的能源供應、某種形式的經營特許權,減少項目的建設風險和經營風險;政府部門還可以為項目提供條件優惠的出口信貸或貸款擔保、投資保險,這種貸款或貸款擔保可以作為一種准股本資金進入項目,促成項目融資的完成。
宏觀方面,政府可以為項目批准特殊的外匯政策或稅務政策等種種優惠政策,降低項目的綜合債務成本,提高項目的經濟優勢和可融資性。
第二節 國際項目融資的風險
一、國際項目融資風險概述
國際項目融資的風險是指可能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潛在事件或狀態。
在國際項目融資的最初,不管是項目的主辦人,還是貸款人,所關注的核心問題之一是風險的識別。因為只有對風險進行正確的評估,才有可能有效地降低和防範風險,保證貸款人的貸款得以償還,投資者的利益得以實現。
國際項目項目融資中的風險大體可分為兩類: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
二、系統風險
與宏觀環境有關,自身不可控制的風險
(一)政治風險
政治風險是因借款人所在國發生某些政治性的意外事件而引起的風險。當簽訂合同時的基礎情況巳經發生意想不到的變化,使當事人履行合同變得相當艱難或根本沒有可能,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制度都規定可以免除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二)法律風險
國際銀團貸款的法律風險是指可能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潛在法律因素。
對於貸款人來說,它既包括與國家信用相關的法律風險,又包括與借款人自身信用有關的法律風險。
對於借款人來說,貸款人常常處於優勢地位,貸款法律文本一般由貸款人起草和提供,處於弱勢地位的借款人須識別國際銀團貸款合同中可能出現的「霸王條款」,防止掉人法律陷阱,隨時准備抗辯。
三、非系統風險
非系統風險指可以自行控制和管理的風險,它包括完工風險、經營維護風險等。
(一)完工風險
項目建設開發階段的風險又稱為完工風險
1.不能完工或遲延完工風險
如果項目不能按期完工,則不能產生用於償還貸款的現金流量和收益,造成項目公司違約。
2.超預算完工風險
引起超預算完工的原因經常是因為預測和安排的不正確,如果沒有額外的資金支持,甚至會造成項目停工,而且即使籌措到新的貸款,也會減少今後的利潤,甚至可能引起項目公司在運營期間無力償還本息。
(二)經營維護風險
項目一旦完工進人生產運營階段,其主要的風險是能否產生足夠的現金流量來償還貸款和支付投資者的股息。
如果現金流量不足,不但項目主辦人投入的資金血本無歸,而且貸款人的貸款償還也無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比起建設開發而言,生產運營階段要長得多,因此,生產運營階段的風險也是項目融資的核心風險之一,包括能源、原料的供給,市場和營運風險、財務金融風險、技術風險等。
第三節 國際項目融資的法律文件
一、國際項目融資的法律文件概述
1.股東成立項目公司的文件
股東成立項目公司的文件是項目融資中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包括:各項政府特許、批准文件;項目發起人之間的合資文件;股東合同;項目公司的組織文件;項目管理文件和技術顧問合同;項目建設文件和分包合同;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履約保函和預付金保函;項目的各種保險文件;使用合同;技術和運營許可證;計劃部門和環境部門的批准書等
2.項目公司與原料供應商的文件
包括各種供貨合同、基本設施供應合同等
3.項目公司融資文件
包括基本融資合同;擔保文件;項目融資人和擔保權益託管人之間的信託、協調或共同貸款人合同;融資文件;發行債券、股票融資的承銷報價文件等
4.支持類文件
包括竣工保函、運輸合同、供銷合同、保險合同、外匯供應合同、出口信貸擔保、多邊機構擔保文件等。
5.法律意見書
包括各參與方行使其項目文件或信貸和擔保文中規定義務時的法律地位和權利;借款人責任的平等地位,當地法律給予某一貸款人優先地位;當地法院發布涉及外國貨幣的判決的可能性;所選擇的用於解決糾紛的法律和法院的有效性,國外判決和仲裁的有效性;是否有訴訟或資產扣押的豁免權,以及豁免程度等。
二、國際項目融資所涉及的主要合同
國際項目融資是通過一系列獨立的合同有機連結起來的,項目融資各方當事人之間的錯綜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都需要通過這些合同法律文件確定下來。
(一)貸款合同
項目融資人向項目公司提供項目融資,需要簽訂貸款合同,就諸如貸款本金、貸款期限、利息支付、還款安排以及違約責任、爭端解決等合同事項作出約定。
由於國際項目融資一般都涉及多方貸款人,因此經常採用銀團貸款的形式。
有時貸款人還包括政府機構、出口信貸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那就會採取聯合貸款的方式。
(二)投資合同
項目的主辦人和項目公司需要簽訂確保項目公司具有償債能力的投資合同。通常由主辦人向項目公司按以下兩種方式提供一定的資金:
主辦人以參加銀團貸款的方式對項目公司進行融資,以保證項目公司有足夠的償債能力
由主辦人為項目公司提供一筆與貸款額相等的資金,以確保項目公司還債
(三)特許合同
由項目主辦人與項目東道國政府代表所簽訂的一種法律文件,它表明東道國政府授予項目主辦人以勘探、開發經營特定項目的權利,確定了該項目在開發和經營管理方面所應遵循的原則
(四)完工擔保合同
在項目主辦人和貸款人之間簽署的為了維護貸款的安全,要求得到項目主辦人對完工期作出實質性的保證和擔保的合同。一份完工擔保合同通常涉及以下幾方面的保證
保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里建成項目
如果出現項目建設費用超支的情況,由項目主辦人承擔對項目的超支進行追加融資的責任
主辦人保證項目公司必須滿足有關項目完工的特定的財務檢查等
(五)提貨或付款合同
是項目公司和項目產品的買主間簽署的關於買主無論是否取得項目公司生產的產品均需付款的合同。不管項目公司是否交付產品,買主都必須支付規定的貨款,而且該貨款必須能夠償還貸款和項目經營的費用。
這種合同實際上是項目產品的買主給予項目公司的信貸。
(六)經營管理合同
為加強對項目的經營管理,提高項目的成功把握從而收回貸款,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與第三人訂立長期的項目經營管理合同。
借款人與非東道國的管理公司訂立這種經營管理合同有時需要獲得東道國政府的批准,因為有的國家限制外國人參與大型項目的經營管理。
東道國政府也會要求在該合同中包括進一步僱傭和培訓當地員工和促進技術轉讓的條款。
(七)購買合同
項目主辦人和貸款人之間規定當項目公司違約的時候,項目主辦人將購買相等於貸款金額的貨物的合同。
(八)先期購買合同
通常是由貸款人擁有股權的金融公司和項目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合同規定,金融公司同意向項目公司預付購買項目產品的貨款,項目公司得到該筆款項之後,可用於項目的建設,並對該款支付利息。項目投產後,項目公司應按合同把產品交付給金融公司,再由金融公司把這些產品轉售給第三者,銷售所得即用於償還預付款。
(九)產品支付合同
一般在貸款人和項目公司之間簽訂,主要用於自然資源開發項目。
合同通常規定,項目公司把一定比例的自然資源的權益和銷售資源的收益轉讓給貸款人,這種轉讓一直到項目公司全部償還貸款為止。但是貸款人只獲得轉讓部分的自然資源產品的所有權。如果該部分產品的銷售不足以還清貸款,貸款人則無權再請求補償。
第四節 政府在國際項目融資中的作用
一、政府特許
特許合同是由項目主辦人與項目所在國政府的代表簽訂的一種法律文件,它表明項目所在國政府授予項目主辦人以勘探、開發和經營特定項目的權利,確定了該項目在開發和經營管理方面所應遵循的原則。
由於對很多大型項目來說,如果不先取得項目所在國政府的特許或許可,就無法進行項目的開發、建設,因而特許合同往往是進行項目融資的基礎,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項目融資所採用的法律結構。
特許合同規定的內容:
特許權利的授與、特許經營建設的范圍、特許合同的期間及特殊情況下的延長等
項目建設、經營階段的有關問題,主要包括項目工程設計、建造施工、經營和維修的標准,項目產品的質量標准,項目與現有設施的配套、工期及延誤工期的責任等
政府提供的協助,包括政府提供的財務協助如是否提供融資、保證等及其他協助,如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收益的保障等,以及上述協助的提供方式
財務問題,包括項目成本計劃與回收方案,外匯的兌換及其匯出以及稅務等
所有權問題,包括在項目建設、經營過程中項目公司是否擁有對項目設施的所有權,是否有權以項目設施對外抵押或提供其他擔保,以及期滿時移交的程序及其保證
其他事項,如保險、特許合同終止、違約處理、爭議解決、法律適用以及不可抗力等
二、政府承諾
項目融資的政府承諾,是指項目所在國政府為確保其已同意建設的項目融資的順利進行,使外國投資者具有投資安全感而對項目公司的一種承諾,表明了項目所在國政府願意給予外商特許經營權及承擔部分項目風險的責任與態度。
政府對項目主辦人所作的政策性承諾一般涉及稅收優惠、外匯風險、原材料供應和土地徵用等。
政府對國際項目融資的承諾,不同於一般外資項目的保證,政府只是針對項目融資中「特許合同」而作出承諾。
項目主辦人/貸款人在項目融資中所獲得的政府承諾與民法上的保證的區別:
1.主體不同
民法保證:第三者出面而進行的擔保
政府承諾:主要是政府對自己行為的一種承諾
2.內容不同
民法保證:針對當事人一方的某種具體行為包括經營方面的損失
政府承諾:是對官身行為或事實承諾,主要針對政府風險或違約責任,而不會為經營損失承擔責任
3.有無主從合同關系
民法保證與原合同有主從關系
政府承諾則無主從關系
4.責任承擔形式不同
民法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就約定的具體事項承擔連帶責任
政府承諾僅為追究政府責任提供了前提性、可能性
5.適用規范不同
民法保證適用民商法
政府承諾可能導致國家間的糾紛,因而是具有國際公法規范的性質
6.行為性質不同
民法保證是平等的民商事主體的活動,屬於私法行為
政府承諾是對其願意承擔的政治風險、違約責任的承諾和放棄豁免表示,與國家主權、政策等政治關系密切聯系,可視為公法關系
三、政府推動
1.政府通過「排他條款」維持主辦人對項目的獨占性
政府通過「排他條款」解決項目融資中的市場禁入問題
2.「最優惠待遇條款」確保項目公司在競爭中不處於劣勢
「最優惠待遇條款」 通常規定,政府對項目公司採取不歧視政策,政府對項目公司承諾使其享受其他從事相同業務的項目公司能夠享受的一切待遇
3.「介入條款」和「替代條款」使貸教人獲得指定替代人的特權
「介入條款」是指項目公司發生違約事件後,項目主辦人和貸款人有權獲得較長的更正期間。除了貸款人決定放棄項目,否則政府不能立即終止合同,收回項目
「介入條款」通常由「替代條款」來支持
「替代條款」賦予貸款人推薦第三人來替代項目公司的權利
四、政府監管
1.政府對項目公司的價格控制或審核
為防止項目公司對產品或服務價格的壟斷,在國際項目融資的法律架構中,在約定獨占性條款、賦予項目主辦人以獨占權的同時,也了「價格控制或審核條款」,對項目主辦人作相應的限制
一個由政府機構代表和項目公司代表組成的專門機構,負責對項目公司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進行審核。該專門機構對項目公司的產品或服務定價有否決權
2.政府對項目公司正常營運的監管
在項目公司處於壟斷地位的情況下,如果項目公司是該領域中某項產品或服務的唯一或主要提供公司,政府對項目管理承包商的任命具有否決權
政府認為必要時,也可自己介入並接管涉及公眾利益的項目
3.政府違約事件的更正期
根據更正條款,對於政府的任何重大違約,在項目公司向政府發出要求更正違約的書面通知之後,政府享有一定期限的更正期
4.政府對項目的收回權
第五節 項目融資及其法律制度在我國的發展
一、我國有關境外項目融資的法律規定
1.我國立法對境外項目融資的定義
境外項目融資是指以境內的建設項目的名義,在境外籌措外匯資金,並僅以項目自身的預期收人和資產對外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方式。
2.境外項目融資的適用領域
從國際經驗看,項目融資主要用於部分基礎設施行業和少數重化工行業
在基礎設施行業,項目融資主要用於電力、收費公路和橋梁、電訊行業、供水及污水處理等項目
在其他行業包括煉油、石油、天然氣開發等項目
3.境外項目融資的資金來源
商業銀行提供的銀團貸款或出口信貸
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或者商業票據
國際金融組織中的私人貸款部門,如國際金融公司、亞洲銀行私人貸款局等為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貸款或聯合融資
當項目涉及大宗設備或產品出口時,有關政府出口信貸機構提供的出口信貸或者出口信貸擔保。
4.我國對境外項目融資的監管制度
1997年國家計劃委員會《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
我國境外項目融資的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對投資主體提出了嚴格要求
對項目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件有明確的要求
對項目的擔保作出嚴格限制
對項目公司的外匯調度及外匯賬戶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將項目融資納入外債監管范圍
對於外方債權人的利益,體現了國民待遇原則
二、我國有關境外項目融資的實務發展
【案例4.1】深圳沙角B火力發電廠國際項目融資案
項目合作中方為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下稱「深電公司」)
合作外方是香港著名實業家胡應湘的合和財團、日本兼松商社和中國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為該項目而專門注冊的公司—合和電力中國有限公司(下稱「合和公司」)
項目合作期為10年。
在合作期間,深電公司主要承擔以下義務:
第一,提供項目適用的土地、工廠的操作人員,以及為項目安排優惠稅收政策
第二,為項目提供一個具有「提貨或付款」性質的煤炭供應合同
第三,為項目提供一個具有「提貨預付款」性質的電力購買合同
第四,為合和公司提供一個具有「資金缺額擔保」性質的貸款合同,同意在一定條件下,如果項目最後支出大於項目收入,則為合和公司提供一定金額的貸款。
合和公司承擔的合同義務是安排項目的全部外匯資金、組織項目建設,並在合作期內經營電廠。
合作期滿,合和公司將深圳沙角B火電廠的項目資產無償地移交深電,退出項目。
合和公司的合同權利是獲得除項目經營成本、煤炭成本和支付深電管理費之後的百分之百的項目收益。
廣東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作為政府指定的擔保人為深電公司在合同中承擔的責任擔保,該擔保的權益被轉讓給美國花旗銀行為首的46家國際銀行。同時廣東省政府也以自己的名義為深電和廣東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提供了安慰信。
根據合作合同安排,深圳項目的全部外匯資金由合和公司安排,合和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以美國花旗銀行為首46家國際銀行借款,合和公司利用深電公司提供的信用保證安排了一個有限追索結構。
案例4.2 廣西來賓電廠國際項目融資案
廣西來賓電廠採用國際項目融資方式,利用國際資金達6.2億美元。
該項目由法國電力中標投資。後總裝機容量達25萬千瓦的來賓電廠A廠以TOT方式出售15年經營權給外來投資者。
該項目獲得美國《資本市場》最佳融資獎。
【案例4.3】日照電廠國際項目融資案
日照電廠項目第一次成功地從海外獲得無中國政府和金融機構擔保的35億美元貸款。
日照項目的合同結構是相當繁復的。整個合同以中外7家合作公司的合營合同為基拙,又分為兩大部分5個層次,這些相互交又的合同或文件一共有20份,在各式合同文件上簽字的不僅有各投資方、貸款銀行、項目總承包商,而且還包括了國內相關電力燃料公司、電網公司、國內外設備供應商以及相當一批負責設計、施工、調試的國內企業,總計30多家。
G. 請舉些價格結構訴訟案的例子,不勝感激哦,著急!!!
1971年,首起針對卡組織的反壟斷訴訟是由沃爾森銀行信託公司(Worthen Bank and Trust)提起,其目的是希望同時加入Visa和Master card組織。訴訟的起因,是作為Visa成員機構的沃爾森公司,於當年4月申請加入Master card且已被批准,Visa於半年後通過了一份禁止雙重會員制的組織章程修正案。法院對該案一開始的判決是原告獲勝。其後,Visa通過一系列申訴最終獲得了法官對雙會員制的認可。但由於擔心再遭起訴,Visa最終於1976年5月取消了涉及雙重會員制的所有規定。在兩大組織各自的會員紛紛同時加入另一組織之後,Visa於1977年在給司法部的一份信函中,提到會員們正在質疑兩個相互獨立的卡組織存在的必要性。
1988年,對以上兩組織之間的排他性規則質疑延伸到了封閉式卡系統。作為發現卡發起者的西爾斯,申請成為Visa會員被拒絕。Visa也由此推出了一項新的會員資格規定,該規定表明:任何直接或間接發行發現卡或美國運通卡、以及其他被認定為競爭性銀行卡的申請者,將被拒絕成為Visa會員。1990年,西爾斯在以Mountain West為依託申請發行Visa卡時被拒絕,西爾斯因此對Visa提起反壟斷起訴。這一案 的陪審團認定西爾斯勝訴。1998年,由於調查認為雙會員制阻礙了競爭,美國司法部針對Visa和Master card的雙重會員制和排他制向紐約聯幫法院提起訴訟 。法官駁回了司法部對雙會員制的反對,但支持了其對排他性規則的反對。 但是,關於卡組織是否應該限制其會員加入另一開放式組織、或限制會員與封閉式系統合作的爭論至今仍在繼續。
1.美國的案例
兩大卡組織面臨的一類重要反壟斷訴訟是針對其價格制定行為的,這類訴訟自70年代末期成為困擾開放式組織的主要問題之一 。1979年,NaBanco(是Visa系統的一家收單機構)公司指控Visa在制定交換費標準的協議中,涉及非法價格限制行為。 Visa進行反駁的主要理由是:交換費的作用,是提供一種分配卡組織成本的機制,以促進成員機構在雙邊市場兩端的競爭中,最大程度地提供Visa服務 。法院的最終判決認可了Visa的觀點。此案判決證明了在當時環境下,公平部認為交換費機制是合法的。但來自商戶的關於交換費價格的抱怨和民事訴訟,並沒有自此消失。
1996年,由沃爾瑪領銜的零售商(約400萬商家)針對受理兩大卡組織簽名借記卡的高成本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沃爾瑪案主要是針對兩大卡組織借記卡和信用卡的捆綁銷售原則,認為其違反了《謝爾曼法》第1節的規定。該案於2001年達成庭外和解,和解的主要條件是:兩大卡組織賠償零售商約30億美元的損失、降低簽名借記卡的交換費和取消捆綁銷售規則(Honor-all- cards rule 或簡稱HAC)。
沃爾瑪案之後,2003年,消費者發起集體訴訟,針對兩大卡組織在境外收取持卡人將外國貨幣兌換成美元的費用,起訴兩大卡組織和幾家大銀行合謀對外幣交易收取額外費用。據路透社2006年11月8日 ,曼哈頓地方法院初步同意以被告方賠償3.36億美元的賠償達成和解,並決定進入最後裁決的聽證會安排在2007年11月2日。
一方面受沃爾瑪案的鼓勵,另一方面不滿於一直增長的交換費水平,2005年,一些新的商戶訴訟,被合並為集體訴訟,在紐約曼哈頓布盧克林聯邦法院開始審訊,原告要求,按美國反托拉斯法的規定,要求被告給予三倍於實際損失的賠償。也就是從2004年開始,每年賠償約750億美元。這宗案件引起了各方對聯邦法院是否會推翻在NaBanco 案裁決中認為「交換費機制合法」的判定,或美聯儲是否會像RBA那樣引入對交換費的事前部門監管的猜測(Litan 和Pollock, 2006)。另外,美國商戶還於2005年成立了新的貿易聯合會,准備新的一輪對平台企業交換費機制的挑戰。
2.歐盟的監管案例
源於零售商的抱怨,歐盟於2000年初步裁定,Visa的固定費用違反了歐洲反聯合定價的法律。2002年,委員會又表明:除聯合定價外,沒有更為可行的定價方法,但要求Visa在其後的5年內逐步降低其在歐盟的交換費水平,並在此後開始根據前一年的平台成本,對交換費實行上限管制。2004年8月,歐盟開始調查Visa會員規則中的排外條款。
在2006年4月歐盟中期報告(EUIR-I)發表之際,歐盟競爭政策委員會Kroes在講話中認為:「有跡象表明一些運營商正在阻礙競爭」 。而在之前由歐盟金融服務行動署(FSAP)發布的「2005-2010金融服務政策」白皮書中,FSAP已將「促進創造零售金融服務運營商之間更多的競爭」列為重點戰略之一。 EUIR-I正是在此基礎上,認為兩大國際著名平台企業可能通過其聯名(co-branding)和禁止額外收費等原則來阻礙新進入者。而報告指出,對此可能的補救措施包括倡導(advocacy)、反壟斷和事前監管 。
H. 為什麼選擇上海設立金融法院
探索完善金融審判體系,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完善中國特色金融司法體系,應當立足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選擇金融案件數量較多、金融審判基礎較好的上海探索設立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審判庭的設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金融案件的類型和數量以及機構編制部門的意見具體規定。
上海金融法院屬專門法院,其審級與上海市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相同。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定程序設立後,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根據法律規定,上海金融法院的審判工作,接受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業務指導和審判監督;上海金融法院審理的案件,接受上海市同級人民檢察院的訴訟監督。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也顯示,近五年來,上海全市法院受理各類案件317.84萬件,審結314.79萬件,同比上升54.2%和52.7%。其中,一審金融案件共審結47.8萬件,同比上升358.3%。
I. 身負14億的訴訟糾紛,如今財務危機四伏的力帆車企究竟是為何走到這般
老牌車企力帆股份(601777.SH)近年來麻煩不斷,業績暴跌、轉型新能源遇阻,資金更是捉襟見肘,公司只得用募集資金「拆東牆補西牆」,不過隨著資金狀況的惡化,先是3.79億元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到期無法歸還,引來監管的問詢函,而後上交所又曝出力帆股份身負多宗訴訟糾紛。
近日,力帆股份發布公告稱,公司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統計了近12個月內未披露的累計發生的涉及訴訟(仲裁)事項,涉及金額合計人民幣14.23億元(其中:未考慮延遲支付的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等)。公告顯示,上述訴訟案件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合同、保理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等糾紛。
資金短缺再無現金流
除此之外,隨著力帆資金狀況的惡化,3.79億元的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到期無法歸還,也引來監管的問詢函。據了解,早在4年前,力帆股份曾向七名認購對象非公開發行股份,籌得16.63億元,用於「汽車新產品研發」項目。但隨著公司財務壓力增加,這部分資金中有4.49億余元被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
根據現行規定,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單次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而力帆控股上述4.49億元閑置資金,共分三次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最早的一次是去年7月6日,規模3.79億元。也就是說,今年7月5日這筆資金就到期了。
日前,力帆股份發布公告稱,將於7月23日召開股東大會,審議「終止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並將結余募集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當天晚上,上交所火速下發問詢函,要求力帆股份說明相關情況。最終,迫於相應的審議流程,力帆股份取消了這次會議。
力帆股份表示,鑒於目前國內汽車行業及客戶群體正在發生轉變,傳統燃油汽車競爭加劇,新能源汽車行業也在發生技術革新,此前的募投項目「汽車新產品研發」擬開發的部分車型已不再適應市場需求,所以決定終止,相關資金也將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而後力帆股份在回復上交所的問詢函中稱,公司在未歸上述3.79億元元已到期募集資金前,不啟動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相應審議流程。
是否真正實際進行了新產品研發我們不能確定,但已知的是,力帆控股的確挪用了其中的4.49億元作為補充流動資金,且無能力償還,並試圖將結余募集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對於一家上市車企,3.79億並不算一筆巨款,但力帆控股依然拿不出。可以看出,資金的短缺令力帆到了捉襟見肘的地步。
事實上,力帆的危機遠不止於此。日前,因銷量慘淡,引發經銷商維權,要求退網並賠償:包括但不限於保證金、建店補償、返利、銷售款等全額返還給他們;全額回收庫存車和庫存配件及專用工具。隨著力帆老掌門人尹明善的退休,力帆這艘大船的千瘡百孔逐漸顯露出來,而未來它將駛向何處?
J. 金融大鱷索羅斯在釀成亞洲金融危機的時候為什麼沒有被起訴,以違反國際金融秩序罪的罪名
1,國際法上沒有國際金融秩序罪這個概念,也沒有懲治違反國際金融秩序方面的法院。所以根本沒法起訴。若泰國政府本國刑法制定了關於違反國際金融秩序或違反泰國本國金融秩序的話,只能在泰國法院起訴。但是索羅斯是美國人,要拿他問罪的話先要把他抓到泰國才有意義。而更重要的是小小的泰國根本不可能把強大的美國的國民高上法庭的。
2,資本炒作泰銖完全是合法狀態下進行。炒作基本流程是先用美元兌換泰銖,然後用泰銖購買泰國資產,等到泰銖升值就用賣出資產得到升值泰銖,最後再兌換美元回家。還有其他的一些變種操作,但都離不開匯率變動這個實質。這些操作過程需要一定時間,不是一晚上能完成的。泰國政府很難監控。
即使發現了,一個小小的政府沒有足夠的智囊團和充足的外匯儲備和黃金資產抵消外國熱線帶來的沖擊。
3。亞洲金融危機的根源還是在於亞洲經濟本身。索羅斯只不過是趁火打劫撈了一筆,或者是引發了災難。若泰國本身沒問題,索羅斯再有本事也難以下手。
4,目前國際上沒有能夠管制這類行為的法律。而索羅斯只不過是一個代表人而已,背後是強大的金融資本,一個強大的利益集團。他們足夠能影響美國選舉,所以美國政府不僅從政府利益出發還是國家利益出發(畢竟會給美國帶來不少財富)會強硬支持索羅斯代表的金融大鱷們。
所以,不只是泰國。中國,俄羅斯或其他任何一個國家都拿這些金融大鱷沒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