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哪些互聯網金融平台更容易通過備案
平台要有銀行存管 現在我們選平台基本都會問——你們平台的資金有沒有銀行回存管,存管銀行是合監管要求的嗎…答…所以,沒有上線銀行存管的,或許上線存管的銀行是不合規的平台,估計通過備案也是有點懸了。
.信息披露詳盡 信息披露也是很多人選擇平台的重要標准,一個平台是否誠誠懇懇做業務,是否穩健謀發展,信息披露透明也是重要的參考方面。如果一個平台該公布的信息一個沒公布,無用信息羅列一大堆,這樣的平台絕對是心裡有鬼,況且,監管要求平台是要做信息公布的工作,因此,信披完整的平台會更有可能通過備案。
平台設立時間有要求 「57號文」明說了,這次網貸平台備案,只面向2016年8月24日前設立的平台,所以平台設立時間不晚於2016年8月24日。在這個時間點之後設立的平台,要想通過備案,基本是「連想都不用想」,直接要被PASS掉了。
上線電子簽章 交易行為都要留存證據才是,我們投資人經由網路、在平台進行投資,整個過程需要電子合同的證據保存,萬一有任何合同糾紛,對各方都是很重要的法律證據。再說,監管也對平台提出有電子簽章要求,所以像這些已經上線了電子簽名功能的平台,更有機會通過備案。
㈡ 有誰買互聯網理財產品看信息披露的,我覺得沒有用!
你錯了,當你看到這個產品時,實際上已看到信息披露的內容了。只不過,看得不夠全面深刻而已,比如金匯金融的高端產品,還披露由評估項目方提供抵質押、第三方擔保等增信措施,保障安全性。
㈢ 金融辦針對p2p的21項
以下為《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規范》(初稿)部分內容:
第五章 個體網路借貸(P2P)項目信息披露內容
第十七條 個體網路借貸(P2P)從業機構應披露一下平台運營信息,以下數據應至少每日更新:
(一)交易總額。指自平台上線時間起,所有實際撮合成功的借款項目的出借資金(本金)總額。原則上,交易總額與投資總額和借款總額應為一致;
(二)交易總筆數。指自平台上線時間起,平台實際撮合成功的所有借款項目總筆數;
(三)借款人數量。指自平台上線時間起,平台實際撮合成功的所有借款項目中參與借款的各不同的獨立個體(目前指自然人和組織機構)的總數;
(四)投資人數量。指自平台上線時間起,平台實際撮合成功的所有借款項目中參與投資的各不同的獨立個體(目前指自然人和組織機構)的總數。
(五)人均累計借款額度。指自平台上線時間起,平台上各不相同的借款個體平均成功獲得的資金金額。人均借款額度=交易總額/借款人數量;
(六)筆均借款額度。指自平台上線時間起,平台上單獨每筆借款平均成功獲得的借款資金金額。筆均借款額度=交易總額/交易總筆數;
(七)人均累計投資額度。指自平台上線時間起,平台上各不相同的投資出借個體(人)平均成功出借的資金金額。人均投資額度=交易總額/投資人數量;
(八)筆均投資額度。指自平台上線時間起,平台上單獨每筆投資平均成功出借的資金金額。筆均投資額度=交易總額/交易總筆數;
(九)貸款余額。指自平台上線時間起,自平台運營起始所有借款人還未償還投資人投資本金的總金額(不包括投資回報的利息部分和逾期部分本金)。當期貸款余額=前期貸款余額+本期新增交易額-本金償還貸款本金總額(還款總金額本金部分)-本期發生逾期總金額。
(十)最大單戶借款余額佔比。當期貸款余額最大的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平台總貸款余額的比值;
(十一)最大10戶借款余額佔比。當期貸款余額最大的前十名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平台總貸款余額的比值;
(十二)平均滿標時間。指自平台上線時間起,平均到每個項目的滿標時間。平均滿標時間=統計內所有項目滿標時間之和/項目數;
(十三)累計違約率。指自平台上線時間起,借款額未按照合同約定還款的項目數與所有項目總數之比;
(十四)平台項目逾期率。指自平台運營起所有逾期項目數與項目總數之比。逾期率=逾期項目數/平台交易項目總數;
(十五)近三月項目逾期率。指近三個月內平台所有逾期項目數與項目總數之比;
(十六)借款逾期金額。指自平台運營起所有逾期項目數所涉逾期金額總和;
(十七)代償金額。指自平台運營起,出借人應收到但未收到的償付本息總額;
(十八)借貸逾期率。指自平台運營起,平台累計發生的資金借貸出現的逾期本金金額與貸款總額的比值;
(十九)借貸壞賬率。指自平台運營起,平台累計發生的資金借貸出現的壞賬本金金額與貸款總額的比值;
(二十)客戶投訴情況。指自平台運營起,平台累計發生的客戶投訴事件名稱、事件描述和事件數量;
(二十一)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有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融資資金運用情況、借款人經營情況及財務狀況、借款人還款能力變化等。
㈣ 關於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的外文文獻
2.信託
錢的投向
信託產品即所謂的「影子銀行」,也就是資金需求方繞開銀行直接向投資者借錢——資金多數投向了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某項目(例如拆遷)或者某企業的資金需求(例如新生產線)。這些融資方一般在其它資金渠道枯竭後才會考慮信託,因為信託借款的利息非常之高,從借款人的角度,付出的年利率一般在20%甚至更高,相比之下,銀行貸款的成本要低得多。
特點
(1)按照期限和借款人條件不同,信託計劃的預期收益率不同,目前年收益率大致在10%-15%之間。信託計劃收益率可以參考溫州民間借貸指數,這一指數反映的是民間借貸最為發達地區的公開借款成本,該利率反映的是借款者付出的成本,在此基礎上要扣除信託發行方以及渠道收益(一般在5%左右),才是投資者收益。
(2)合規的信託產品最低起投點是100萬,低於此門檻的產品多為集資購買這種擦邊球的方式(也就是許多人把錢交給一個人去買)。
(3)期限一般是1-3年為主,中途一般無法退出。
風險點
(1)絕大部分信託理財渠道會宣傳所謂的「剛性兌付」—— 也就是投資者一定會拿到本錢和利息,但實際上這是沒有根據的。13年開始也陸續出現了剛性兌付被部分打破的案例。去年10月份國務院發布《地方債務管理的意見》,明確表示中央政府不會替地方還債,之後信託發行量顯著下降。對於「剛性兌付」這一預期投資者要保持清醒,隨著清理規范地方政府融資行為及房地產業的下滑,打破剛性兌付的可能性越來越大。
(2)從信託資金的去向不難得出結論,信託借款人一般有兩個特徵:一是本身已高負債(其它低成本融資渠道枯竭,需要藉助信託這一高成本渠道);二是要為信託借款承受高額利息支出。用專業術語來說這一類企業都加了很高的債務杠桿(Leverage),資金鏈緊張。因此信託從本質上來說屬於高收益債(High Yield Bond),也叫垃圾債券。
(3)集資購買信託的行為進一步放大了風險,由於實際購買合同上只有一個人,而其他眾多集資人並不是法律上認可的信託計劃受益人,因此一旦出現購買人跑路的現象,集資人的權利難以保障。
3.股票
錢的投向
如果你是企業首次發行股票(IPO)時認購,那麼你的錢直接交給了上市公司;以後你是從其它投資者手上買入股票,錢並沒有進上市公司的口袋,但由於你獲得了股份,道理上來講你買了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資產。
特點
(1)不確定的收益,且波動巨大,這一點不用多說。
(2)不確定的投資期限:你可以持有一天,也可以持有N年。
(3)較低的參與門檻:一般幾百塊錢就可以買股票。
(4)對投資者的真實要求高:知識、心理、操作等,但表面上看起來很簡單。
風險點
(1)對普通投資者來說,股市最大的風險是「你不知其中的風險」,多數人買賣是因為其他人在買賣,或者基於所謂的消息,而這種跟風的投資,最終總以虧損結束。
(2)由於股市的資金門檻低,參與人數多,加上各種媒體不停的炒作,對投資者形成巨大的心理影響和壓力。關於投資者心理的描述,我看過最好的一段是美國橡樹資本創始人Howard Marks寫的「投資者的投降」。
4.基金
錢的投向
按照基金類型的不同,投資者的錢被投向不同資產——股票基金投股票、債券基金買債券、貨幣基金主要是存款… 基金的可投資對象覆蓋了以上銀行理財、信託、股票市場的大部分,因此基金可以作為前面幾個投資渠道的替代方案,我們一一做比較。
風險點
(1)缺少系統科學的投資計劃,隨意地跟風買賣(炒基金)是基金投資者面臨的最大風險;基金本身的風險和這一點比起來其實要小得多。
(2)銷售機構重推銷,輕服務的現狀加劇了投資者跟風買賣的行為。
5.私募基金
錢的投向
和前面講的公募基金一樣,私募基金也是把錢交給基金經理管理,按照基金不同的投資方向策略進行投資。
特點
(1)投資范圍很廣,幾乎什麼都可以投:從股票、債券到未上市公司的股權(即所謂的股權私募基金)、金融衍生品(石油、黃金期貨…)、房地產、基建項目…
(2)投資策略比公募基金更豐富,更復雜。
(3)基金除了收固定的管理費,還收取業績提成。
(4)投資門檻和信託類似,一般百萬起。
(5)有較長的投資鎖定期(一般一年以上),期間不可退出,鎖定期之後定期開放退出(一般每個月開放一次)。
風險點
(1)非專業投資者很難真正理解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因此難以判斷該投資到底是否合適自己 – 單純依賴管理人的過往歷史業績來進行判斷是目前大多數投資人的唯一手段,加上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不規范,因此私募基金投資者比公募基金處於更大的信息劣勢。
(2)私募產品變現能力(流動性)差,除了較長的鎖定期外,還普遍存在懲罰性提前退出條款,當投資者發現基金錶現不及預期往往不能退出或者要遭受損失。
6.P2P網貸
錢的去向
P2P網貸是最近兩年逐漸出現的互聯網理財模式。大部分網貸採用「投標」的方式,在網上集合投資者的錢,通過P2P平台,貸給有資金需求的企業或個人。一部分P2P借款人是滿足個人消費(例如裝修,車...)。另一部分是小額生意周轉。
特點
(1)單筆交易小且分散
(2)期限多為幾個月到一年
(3)約定收益率參考信託,目前一般是每年8%-15%。
風險點
(1)交易完全在互聯網上進行,由於單一借款額小,P2P平台缺乏有效的低成本辦法逐個對借款人的資質進行風險評估,發生違約的可能性並不像想像的那麼低,甚至有的平台所宣傳的零風險。
(2)近似純信用貸款的模式,投資者和平台缺乏對借款人的實質性違約防範及保護。
(3)平台本身目前沒有適當的監管,一旦發生較嚴重的借款違約,平台本身可能倒閉,事實上從去年以來就不斷出現P2P平台跑路的情況。
㈤ 互聯網金融監管政策頻出,行業馬太效應或將凸顯
互聯網金融風險整治以來,具備實力的互聯網金融公司結束野蠻生長的P2P網貸業務模式,依託自身經營優勢尋求轉型金融科技,主營業務逐漸演進為助貸業務、消費金融業務和財富管理業務等。
而在2020年,互金行業不僅迎來曾經的第一大網貸平台陸金所控股的上市,也迎來了金融科技相關監管政策的頻頻出台。
「監管機構制定了與金融科技公司發展相關的政策和指導性文件。作為一家金融科技公司,我們認為政府監管機構已經認可金融科技帶給金融系統的價值,例如線上獲客和服務、大數據分析和風控等。」嘉銀金科董事兼首席執行官嚴定貴曾在2020年第三季度的電話會議中這樣說道。
助貸業務有了監管指導,輕資本模式成為主要發展方向
2020年第三季度,陸金所控股旗下平安普惠的零售信貸業務促成貸款余額為5358億元,同比增長21.4%。
另外,促成貸款規模達到百億以上的還有:360數科660億元,樂信483億元,信也科技170億元。宜人金科、嘉銀金科為32億元、33.3億元。
2020年7月,中國銀保監會公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對聯合貸款、助貸業務提出相應規范要求。
對此,一位上海的助貸行業從業人士此前對澎湃新聞表示,對於助貸今後的機構合作模式,貸款產品模式及額度,產品信息披露要求,大數據隱私保護,各參與方風控要求等方面算是最終落地,未來在助貸業務中,各方的權責角色界限要求,都進一步明確,是有利於助貸業務更健康的進一步發展的。
「《辦法》明確驗證了360數科的業務模式,並為行業提供了詳細的指導原則。」360數科首席執行官兼董事吳海生在2020年第三季度財報中指出。
樂信CEO肖文傑則表示,整體來看,《辦法》展示出監管部門對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態度的積極轉變,最受外界關注的一點在於,新政為助貸業務合規了指明方向,行業有望迎來良性快速發展。新規對銀行與第三方機構合作范圍,作出概括性定義,將與商業銀行在營銷獲客、聯合貸款、風險分擔、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開展合作的各類機構均納入合作機構范疇。
「業內預計,助貸行業在規范快速發展的同時,行業馬太效應也會更加顯著。」肖文傑還表示。
助貸業務可劃分為平台向銀行繳納保證金兜底的重資本模式,以及不兜底只輸出技術的輕資本模式。《辦法》的出台,進一步助推了輕資本模式的推行,因為其更符合《辦法》里對金融科技平台和銀行等資金方助貸模式的發展方向的要求。
2020年第三季度財報顯示,360數科平台服務內輕資本模式的貸款發起量為169.08億元,同比增長48.7%。平台服務內輕資本模式的在貸余額為214.53億元,比截至2019年9月30日增長97.2%。
1月26日,樂信CEO肖文傑在新戰略發布會上介紹稱,截止到目前,樂信新增交易額中,無風險、純科技服務模式的「輕資本模式」部分佔比已達到50%。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調整
2020年8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調整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最新的LPR的四倍為15.4%。此前上限為「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
一位北京的助貸行業人士認為,作為助貸方平台產生借款主要來自銀行等金融機構,按說不適用《規定》。
也有互金公司如趣店在2020年二季度財報中表示,如果相關法院或監管機構要求對趣店的業務採用相同的利率上限,則趣店盈利能力可能會受到重大不利影響,可能會產生凈虧損。
嘉銀金科方面此前也對澎湃新聞記者表示:「最高法民間借貸新規僅適用於民間借貸,由於嘉銀金科已成功完成了向機構資金的轉型,因此預計此項規定對其運營影響將是微小且可控。嘉銀金科對持牌金融機構對此項規定可能會存在的連鎖反應做好准備。」
樂信總裁吳毅1月26日對澎湃新聞表示,按照《規定》,受司法保護的利率上限是下行的,潛在的定價空間可能會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壓縮。但他也指出,《規定》對長期行業的發展不一定是壞事,因為行業更加規范了才能夠健康發展。
樂信第三季度財報數據顯示,其平台促成借款平均名義年化利率為15%,低於最新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
陸金所控股則在財報中提到,其新增信貸用戶的整體費用低於24%(含15.4%內部收益率和8.6%增信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1月15日,澎湃新聞從相關權威渠道獲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下稱「批復」)顯示,經徵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上述上海的助貸行業從業人士表示,從那個文件上來看,確實小貸機構不再適用於4倍LPR,接下去就看各地的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最高院文件的執行。
「只能說,有小貸牌照的主體可以做業務,」他說,「但不是所有的助貸業務都是通過這塊牌照主體來做。」
網路小貸牌照或「淪為雞肋」
2020 年11月,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將絕大部分網路小貸公司的經營范圍限制在了注冊地所屬省級行政區域,只有「極個別」網路小貸公司在經過銀保監會批准後可以跨省經營,並且將直接由銀保監會負責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提高了網路小貸公司注冊資本門檻至10億元,跨省經營的網路小貸公司注冊資本則不低於50億元;要求網路小貸在開展聯合貸款業務時單筆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由此限制了網路小貸公司通過聯合貸款可以放大的貸款規模。
360數科首席執行官兼董事吳海生在三季報中也指出,《意見》旨在限制小額貸款和聯合貸款活動中的杠桿比率。這套新規則與監管機構近年來為降低金融體系的杠桿作用和減輕潛在的系統性風險而做出的努力是一致的,360數科在小額貸款和聯合貸款中有著邊際敞口。
吳毅指出,樂信的助貸模式中,大部分的借貸並不是通過網路小貸的模式發放,因此,《意見》對樂信的影響很小。
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新宇此前也表示:「《意見》對助貸業務談不上有特別的限制,提到的核心業務不得外包、不得引導借款人多頭借貸等要求也都和已有的規定保持一致。」
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陳文也認為,監管認定的助貸業務基本屬於金融貸款營銷獲客業務,風控不應當由助貸機構承擔,所以談不上杠桿監管,而且助貸也不需要資質。
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志東則表示,對助貸業務進行規范後,強調小額貸款公司的獨立風控能力,杜絕「以助貸合作為由,行風險兜底之實」的操作方式。關於風險分擔,在目前業務操作上銀行一般都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提供保證金、擔保或兜底,但該等由不具有融資擔保或保險資質的小額貸款公司提供擔保增信被嚴格禁止。
另外,互金公司大多擁有網路小貸牌照,《意見》的出台或使其網路小貸牌照含金量大大降低。
「新規出台後網路小貸牌照淪為雞肋,而且還有『5年股權』的規定,對於網路小貸而言無異於一記『悶殺』,網路小貸牌照存量的轉讓拍賣將會被凍結,也不會有新增,預計後續市場實力玩家更傾向於選擇消費金融牌照,而不是網路小貸牌照入場。」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蘇筱芮說。
消費金融政策頻出
除助貸業務外,360數科、樂信和陸金所均開展了消費金融業務,尤其是陸金所還獲得了消費金融牌照。消費金融公司也迎來數項政策。
2020年11月,中國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促進消費金融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下稱《通知》),為消費金融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帶來了3條監管支持政策:適當降低撥備監管要求,拓寬市場化融資梁道,增加資本補充方式。
對此,360數科首席執行官兼董事吳海生認為,《通知》明確規定了消費金融公司與貸款便利化平台合作的具體做法。此類監管變化似乎有利於具有強大風險管理和監管合規能力的平台。360數科看到了擴大由數據驅動技術支持的數字平台服務范圍和深度的機會,以實現其長期戰略目標。
2021年1月13日,銀保監會網站發布《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將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分為1級、2級(A、B)、3級(A、B)、4級和5級,評級結果將作為消費金融公司市場准入事項等參考因素。
銀保監會表示,《辦法》的發布和實施,進一步完善了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規制,為強化分類監管提供了制度支撐,有利於提升監管工作效能,引導消費金融公司強化風險防控,發揮特色功能,加快向高質量發展轉變,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只能說整個行業還是有發展前景和空間的,特別是持牌機構的前景還是向好的。申請消金牌照,以業內人士的感受來說,門檻並沒有發生什麼明顯的變化。對於消費金融牌照的審批,還是非常看重股東背景。」上述上海的助貸行業從業人士表示。
他指出,如果未來網路小貸牌照的門檻還是很高的話,更多的互聯網系或者銀行系巨頭都會謀求消金牌照,未來有更多的消金機構批復設立,但這背後也意味著更多的人在搶,被淘汰的也會很多。
㈥ 對互聯網金融監管和傳統金融的監管的不同
一、對互聯網金融功能和風險特徵的基本判斷 盡管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可以創造價值,但研究討論中有三點需要把握。 第一,互聯網金融並沒有改變金融的功能和本質。P2P、余額寶等創新的是業務技術、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資金融通、發現價格、支付清算等,並未超越現有金融體系的范疇。就此而言,互聯網金融可能並不會像有些人預言的那樣徹底顛覆現有的金融體系。其發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證了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莫頓的「金融功能論」:金融功能比金融機構更為穩定。 第二,互聯網與金融之間並非沒有沖突。互聯網強調便捷、強調快,金融業強調規范;互聯網強調創新,金融業強調穩健。互聯網金融畢竟是在開展金融活動,其運營管理不能沒有風險管控這樣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來互聯網金融的成長具有不確定性,應當避免過度樂觀的預期。有不少意見就認為,互聯網金融本身並沒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個偽命題,只不過是傳統金融在互聯網技術上的延伸,與電報、電話、計算機在金融業的應用相比,並沒有革命性變化。 互聯網金融能否可持續發展,進而沿著什麼樣的路徑、以多快的方式影響或改變現有的金融體系,還需要邊走邊看。1975年,美國《商業周刊》基於當時美國電子支付的蓬勃發展就曾經預言,電子支付方式「不久將改變貨幣的定義」,並將在數年後顛覆貨幣本身。但38年後的今天,我們並沒有觀察到貨幣定義和屬性的巨大變化。也許等十年、二十年以後,我們才能真正判斷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可持續的業務模式還是一個曇花一現的概念;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有自生能力的新興業態還是必須依附傳統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終相互融合,實現了基因重組。 從風險角度看,互聯網金融參與者眾多,帶有明顯的公眾性,很容易觸及法律紅線,甚至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盡管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鏈上的部分業態和部分環節受到了監管(如第三方支付),但從整體上看,還處於無門檻、無標准、無監管的「三無」狀態。這一方面是由於P2P等業務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礎,公法未必適合或沒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業務同時混集了多種業務屬性,難以清晰界定其監管歸屬。如何一方面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選擇面臨的一大難題。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國際經驗 一是各國普遍重視將互聯網金融納入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強化法律規范,強調行業自律。各國都強調,互聯網金融平台必須嚴格遵守已有的各類法律法規,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信息保密法、消費信貸法、第三方支付法規等。這是金融交易運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礎。 二是各國針對本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不同情況,採取了強度不等的外部監管措施。澳大利亞、英國等大多數國家採取輕監管方式,對互聯網金融的硬性監管要求少,佔用的監管資源也相對有限。而美國證監會面對金融危機中公眾對監管不作為的指責,認定Prosper出售的憑證屬於證券,須接受其監管。 三是監管手段主要是注冊登記和強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權益保護為重心。 四是涉及誰的監管職責就由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往往沒有統一的主監管機構。美國第一網路銀行(SFNB)、貝寶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別由銀行和證券監管機構負責監管。 五是少數國家開始嘗試評估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框架,探討未來監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國國會下屬的政府責任辦公室就P2P借貸的發展和不同監管體系的優缺點進行了評估,強調持續一致的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靈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原則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個「新事物」,金融監管總體上應當體現開放性、包容性、適應性,同時堅持鼓勵和規范並重、培育和防險並舉,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構建包括市場自律、司法干預和外部監管在內的三位一體的安全網,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秉承這樣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12個原則,試圖為今後該領域的討論提供一個基礎和出發點。這些原則也大體構成了金融創新監管的一個概念性框架。 原則1: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體現適當的風險容忍度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樣一類新出現的金融業態,需要留有一定的試錯空間,過早的、過嚴的監管會抑制創新。美國經濟學家斯萊弗認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無序」和「專制」兩種社會成本之間權衡。如果P2P和眾籌的業務模式能堅持單筆金額小、人數少,就應該用私人秩序和司法來規范。P2P等無區域性、系統性影響地自然退出,是市場的一種自我淘汰機制,對整個互聯網金融的長期有序發展未必是壞事。另一方面,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可以在摸索中尋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錯誤,整體風險須在可控范圍內。因此,監管的良好目標應是:既避免過度監管,又防範重大風險。 原則2:實行動態比例監管 金融監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需要進一步釐清。從松到嚴,金融監管可以分為市場自律、注冊、監督、審慎監管四個層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監督約束作用,可以視為一種廣義的監管。違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機關負責處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貸機構的監管就是由警務處負責。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定期評估不同互聯網金融平台和產品對經濟社會的影響程度和風險水平,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監管的范圍、方式和強度,實行分類監管。對於影響小、風險低的,可以採取市場自律、注冊等監管方式;對於影響大、風險高的,則必須納入監管范圍,直至實行最嚴格的監管,從而構建靈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針對性的與有效性的(而不是籠統與無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評估應定期進行,監管方式需根據評估結果動態調整。 原則3: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相結合 在原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對監管對象以引導為主,關注最終監管目標能否實現,一般不對監管對象做過多過細要求,較少介入或干預具體業務。而在規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主要依據成文法規定,對金融企業各項業務內容和程序做出詳細規定,強制每個機構嚴格執行,屬於過程式控制制式監管。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監管必須在明確監管目標的基礎上,實現「原則」先行。監管原則應充分體現互聯網金融運營模式的特點,給業界提供必要的創新空間,同時指導和約束運營者承擔對消費者的責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聯網金融主要風險點的基礎上,對互聯網金融中風險高發的業態和交易制定監管規則,事先予以規范。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的結合,有助於在維護互聯網金融的市場活力與做好風險控制之間實現良好平衡,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原則4:防止監管套利,注重監管的一致性 監管套利是指金融機構利用監管標準的差異或模糊地帶,選擇按照相對寬松的標准展業,以此降低監管成本、獲取超額收益。互聯網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貸等服務與傳統金融業相仿,如果二者執行不同的監管標准,將易於引起不公平競爭。事實上已經有持牌金融機構提出:為什麼同樣都提供支付服務或者從事貸款業務,受到的監管卻不一樣?為確保監管有效性,維護公平競爭,在設計互聯網金融監管的規則時,應確保兩個「一致性」:一是不論是互聯網企業還是傳統的持牌金融機構,只要其從事的金融業務相同,原則上就應該受到同樣的監管;二是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線上、線下業務的監管應當具有一致性。 原則5:關注和防範系統性風險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於系統性風險的影響具有雙重性,這應當是金融監管機構關注的焦點。一方面,通過增加金融服務供給、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進實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等,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有助於降低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也可能會放大系統性風險。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可能會使非金融機構短時間內大量介入金融業務,降低金融機構的特許權價值,增加金融機構冒險經營的動機。互聯網金融的信息科技風險突出,其獨有的快速處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務的同時,也加快了相關風險積聚的速度,極易形成系統性風險。此外某些業務模式存在流動性風險隱患。例如,互聯網直銷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時都可以交易,但貨幣市場基金有固定交易時間,第三方支付機構需要承擔隔夜的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這類「小概率、大損失」的黑天鵝事件對於此類模式的成敗有重要影響。金融監管機構對此應當保持高度警惕,及時化解和干預。 原則6: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 及時獲得足夠的信息尤其是數據信息是理解互聯網金融風險全貌的基礎和關鍵,是避免監管漏洞,防止出現監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觀上,大數據為實施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加強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識別、監測、計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為此,監管機構需要基於行業良好實踐,提出數據監測、分析的指標定義、統計范圍、頻率等技術標准。如對P2P平台設計經營性指標和風險性指標的定期與實時報送和分析機制。在數據監測、分析機制的建設過程中,應注意保持足夠的靈活性,在定期評估的基礎上持續完善,以及時捕獲新風險。 原則7: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 在精心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時,必須及時懲治各類金融違法犯罪行為。互聯網金融發展良莠不齊,少數互聯網企業運營中基本沒有建立數據的採集和分析體系,而是披著互聯網的外衣不持牌地做傳統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戰了法律底線。如一部分P2P脫離了平台的居間功能,先以平台名義獲取資金再進行資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資人與借款人並不直接接觸,這已突破了傳統意義上P2P貸款的范疇。為此,必須不斷跟蹤研究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發展演變,劃清各種商業模式與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依法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推動互聯網金融健康有序發展。 在打擊金融犯罪的同時,也應當考慮與時俱進地修改部分法律條款,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例如,美國《創業企業融資法》就是通過修訂法條,將需要向SEC注冊並公開披露財務信息的公司股東人數從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勵小企業通過眾籌融資。 原則8: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市場約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聯網金融企業將其經營信息、財務信息、風險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戶、股東等。准確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於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整體和單家企業的運營管理透明度,從而讓市場參與者對互聯網金融業務及其內在風險進行有效評估,發揮好市場的外部監督作用。二是有助於增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聯網金融行業持續發展的基礎。三是有助於避免監管機構因信息缺失、無從了解行業經營和風險狀況,而出台過嚴的監管措施,抑制互聯網金融發展。加強信息披露的落腳點是以行業自律為依託,建立互聯網金融各細分行業的數據統計分析系統,並就信息披露的指標定義、內容、頻率、范圍等達成共識。當前,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透明度的抓手是實現財務數據和風險信息的公開透明。 原則9: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應保持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 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是增進相互理解、消除誤會、達成共識的重要途徑。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企業應主動與監管機構溝通,努力使雙方就業務模式、產品特性、風險識別等行業發展中難題達成理解。特別是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拿不準的環節,更要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力求避免法律風險。在此過程中,推進行業規則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設性的溝通機制有助於推動監管當局按照激勵相容的原則設計監管規則,充分體認互聯網金融企業在運營和內部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進監管要求與行業內部風險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規成本。 原則10:加強消費者教育和消費者保護 強化消費者保護是金融監管的一項重要目標,也是許多國家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點。要引導消費者釐清互聯網金融業務與傳統金融業務的區別,促進公眾了解互聯網金融產品的性質,提升風險意識。在此基礎上,切實維護放貸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資人等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當前重點是加強客戶信息保密,維護消費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對侵害消費者各類權益行為的監管和打擊力度。例如,針對第三方支付中消費者面臨的交易欺詐、資金被盜、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問題,應針對性地加強風險提示,及時採取強制性監管措施。 原則11:強化行業自律 相比於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的優勢在於:作用范圍和空間更大、效果更明顯、自覺性更強。今後一段時期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程度、行業發展的有序或無序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監管的態度和強度,從而也影響著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未來的發展。為此,行業領頭的企業必須發揮主動性,盡快帶頭制定自律標准,建立行業內部自我約束機制,不應一味等待政府的強制性干預。近期陸續成立的互聯網金融協會應當在引導行業健康發展方面,盡快發揮影響力。特別是要在全行業樹立合法合規經營意識,強化整個行業對各類風險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戶資金和信息安全風險、IT風險、洗錢風險、流動性及兌付風險、法律風險,等等。 原則12:加強監管協調 互聯網金融橫跨多個行業和市場,交易方式廣泛、參與者眾多,有效控制風險的傳染和擴散,離不開有效的監管協調。一是可以通過已有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跨部門的互聯網金融運營、風險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溝通和協調監管立場。二是以打擊互聯網金融違法犯罪為重點,加強司法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三是以維護金融穩定,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為目標,加強金融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協調與合作。 四、積極探索新金融監管範式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各條原則各有側重,不同原則之間並非完全一致,這些原則的同時實現並不容易。事實上,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挑戰,亦是全球監管者在金融創新領域中面臨的永恆難題: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維護金融穩定之間恰當地平衡? 美國的次貸危機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穩定、「最少的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單純追求穩健而過度抑制創新,也遠非良好的監管選擇。一個現實問題是,金融監管的格局是基於已有的金融業務並遵從法律規定確立的。在這樣的框架下,當新的金融業態出現後,難以找到或客觀上並不存在明確的主監管機構,這常常使得只有當風險累積到一定程度後,相關監管問題才可能會被嚴肅地提上議事日程。 互聯網金融作為一個新興的金融業態,為探索金融創新的有效監管模式提供了一個不可多得的機遇。應當立足我國金融發展實際,把互聯網金融作為踐行良好金融創新監管理念的試驗田,積極探索未來新金融監管的範式。
㈦ 互聯網理財產品怎麼進行信息披露
銀行業高管變動頻繁
有報道稱,中國建設銀行原
網路金融部總經理黃浩將出任螞蟻金服集團總裁助理一職,但具體分管領域暫未確定。2015年,商業銀行高管密集變動,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5年11月
末,至少已有50位銀行高管離職。與此前換屆期間銀行高管變動相比,銀行高管離職打破了銀行「圈內」循環的慣例,互聯網金融、地方交易所、民營銀行等新興
金融業態均成為銀行高管離職後的熱門去處。
點評:業內人士分析,引發銀行離職潮的原因,主要由於目前銀行也利潤增速放緩、不良包袱加重,管理人員經營壓力越來越大。
銀行理財開年收益平淡
根據普益財富統計顯示,銀行理財開年冷清。自2016年1月1日至1月8日一星期內,雖有104家銀行共發行了930款理財產品,發行銀行數比上期增加23家,產品發行量增加340款。然而,銀行理財產品的平均預期收益率僅為4.37%,較上期減少0.06個百分點。其中,預期最高收益率在6.00%及以上的理財產品共5款,市場佔比為0.54%,環比下降0.48個百分點。
點評:普益財富研究員分析指出,預計2016年降息次數不會太多,但繼續降準的可能性則偏大,加之資產荒的情況較難在短時間內得到有效的改善,收益率恐將繼續緩步下滑。
進出口行「一帶一路」貸款逾520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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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4日,在銀行業例行新聞發布會上,中國進出口銀行新聞發言人代鵬表示,截至2015年末,該行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貸款余額超過5200億元人民
幣。其中,有貸款余額的「一帶一路」項目1000多個,分布於49個沿線國家,涵蓋公路、鐵路、港口、電力、通信等多個領域。據悉,進出口銀行積極開展經
貿合作項目,僅2015年就在「一帶一路」沿線開展經貿合作項目384個,帶動進出口商務合同金額超過1300億美元。
點評: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相關金融機構也加強了此方面的布局。作為一家政策性銀行,在抓住這一機遇的同時,也需要注重把控風險。
據了解,2015年銀行理財存續規模已突破20萬億元,為了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工作將進一步落實,有報道稱,銀監會近期將成立銀行業理財託管登記中心有限公司,正式運營好理財登記平台,落實好理財產品的備案工作。監管人士指出,在目前的經濟下行壓力下,出於防範風險的需要,銀行的理財業務發展,需要控制合理的規模增速,也需要避免惡性競爭,不能盲目高息攬客等。
點評:在股市震盪、信託剛性兌付遭遇危機、P2P跑路頻發的大環境下,優質資產難尋、理財業務規模和成本之間的平衡難度加大,理財業務轉型壓力大增,加強監管勢在必行。
㈧ 哪些互聯網金融平台有備案管理,銀行存管,信息披露
開鑫金服與江蘇銀行上線銀行存管,率先取得ICP證,系統完全自主研發,主動進行業務披露和風險提示,定期發布經營報告,其所有的費用標准均在網站上明確公示。
㈨ 2016年互聯網金融都有哪些監管政策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借款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級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按照《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監督管理制度,並實施行為監管。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網路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第二章備案管理
第五條擬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於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齊備時予以受理,並在各省(區、市)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備案登記手續。備案登記不構成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登記後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及時將備案登記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後,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經營范圍中實質明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提前至少1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辦理備案注銷。
經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注銷其備案。
第三章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二條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未償還借款信息;
(三)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並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於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五)確保自身具有與借款金額相匹配的還款能力並按照合同約定還款;
(六)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通過故意變換身份、虛構融資項目、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
(三)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只能進行信用信息採集、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
第十七條網路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及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余額上限,防範信貸集中風險。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第十八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信息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具有完善的防火牆、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網路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風險管理和科技審計有關制度,配置充足的資源,採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術手段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健運行,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記錄並留存借貸雙方上網日誌信息,信息交互內容等數據,留存期限為自借貸合同到期起5年;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評估,接受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安全檢查和審計。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成立兩年以內,應當建立或使用與其業務規模相匹配的應用級災備系統設施。
第十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應當歸出借人所有。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與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約定費用標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徵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各方參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使用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並具有獨立性。
第二十三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採取適當的方法和技術,記錄並妥善保存網路借貸業務活動數據和資料,做好數據備份。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的要求。借貸合同到期後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暫停、終止業務時應當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公告,並通過行動電話、固定電話等渠道通知出借人與借款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暫停或者終止,不影響已經簽訂的借貸合同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因解散或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在解散或破產前,妥善處理已撮合存續的借貸業務,清算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清算時,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分別屬於出借人與借款人,不屬於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財產,不列入清算財產。
第四章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
第二十五條未經出借人授權,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
第二十六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路借貸風險和禁止性行為,並經出借人確認。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管理,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採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資金存管機構、其他各類外包服務機構等應當為業務開展過程中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經出借人與借款人同意,不得將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於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在中國境內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的儲存、處理和分析應當在中國境內進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內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並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第二十九條出借人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款人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等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自行和解;
(二)請求行業自律組織調解;
(三)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資項目基本信息、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資金運用情況等有關信息。
披露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關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等經營管理信息。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專欄,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本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情況、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並且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信息安全實施測評認證,向出借人與借款人等披露審計和測評認證結果。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引入律師事務所、信息系統安全評價等第三方機構,對網路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和信息系統穩健情況進行評估。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將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置備於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三十二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借款人應當配合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出借人對融資項目有關信息的調查核實,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網路借貸信息披露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負責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行為監管,指導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包括對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第三十四條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從事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准並組織實施,教育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系,組織相關培訓,向會員提供行業信息、法律咨詢等服務,調解糾紛;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開展自律檢查;
(四)成立網路借貸專業委員會;
(五)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出借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並根據合同約定,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資金存管機構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但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應當按照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報送數據信息並依法接受相關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後,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誇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發布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網路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七條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事項外,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並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年度審計報告。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存在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報告重大風險和處置情況、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供行業統計或行業報告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情形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等監管措施,以及給予警告、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和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或欺詐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出借人及借款人違反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投資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網路借貸專業委員會按照《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協會章程開展自律並接受相關監管部門指導。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處理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2個月。
第四十五條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所稱不超過、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