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互聯網金融的流動性風險是怎樣的
互聯網金融作為金融與網路技術結合的產物,近幾年發展迅速,已經融入到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在改變我們生活方式的同時,存在的風險也逐漸顯露。網路技術的應用,致使互聯網金融風險集中於政策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擠兌風險等方面,而且比傳統金融風險更隱蔽和易於擴大。如何更好地利用互聯網金融這把「雙刃劍」,應對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已經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
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加大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立法力度,盡快建立統一的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讓監管執行有法可依、責任明確。一是完善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基於傳統金融制定的法律法規體系有效性逐漸減弱,與現有的監管理念存在不匹配的問題,致使部分互聯網金融行業發生事故時法律責任不明確,處罰依據不清晰,違規行為不能有效被遏制。應盡快對互聯網金融進行法律規范,加強對網路信貸、第三方支付等新型業務的約束,嚴厲處罰違法、違規現象。二是明確法律監管主體。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在於產品的重新組合和形式的改變,其本質就是傳統的金融產品,建議對互聯網金融企業和產品進行重新梳理和界定,分類明確其監管主體,其他機構配合監管。三是制定全面的市場准入辦法和管理制度。部分互聯網金融業務呈現「三無」——無准入門檻、無行業標准、無監管機構的情況,致使非金融機構短時間內大量介入金融業務,增加了金融機構冒險經營的動機。為保障網上交易的安全性和規范性,建議對申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企業提出更高要求,嚴格審查其准入資格,從源頭防範系統性風險。
創新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模式。形態虛擬化、運作方式網路化是互聯網金融的特徵,互聯網金融涉及的業務范圍廣而多,打破了傳統金融「分業監管」的模式,出現交叉重復監管或是監管空白,改變和創新監管模式是適應發展的必然趨勢。一是加強國際合作。互聯網金融已經超越國界的限制,快速進入全球化發展,監管部門必須改變傳統的監管模式,加強與國外監管機構的溝通和協調,積極與國際間的監管組織合作,打擊利用互聯網金融進行的洗錢、詐騙、資金非法轉移等違法行為,打造健康的互聯網金融環境。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有效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獲取信息渠道匱乏,不僅制約著借貸業務的發展,也加大了融資貸款的風險。應設立全面的信息共享系統,披露各金融機構的財務指標、經營狀況、風險控制等信息,完善個人徵信信息,給借貸雙方提供有效的平台進行信息查詢,以利於防範風險。三是實施針對性監管。互聯網金融企業模式存在差異,所涉及風險不完全相同,需要在統一的監管體系下,根據企業風險特徵實施針對性監管。
健全互聯網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防範互聯網金融風險的關鍵在於建立和完善內控機制,對互聯網金融風險進行事前預警、事中控制、事後彌補與糾正。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一是設立專門的風險控制部門。風險控制對於互聯網金融來說是至關重要的,掌握風控技術是互聯網金融企業生存的防火牆,也是推動互聯網企業成長的助力器。各互聯網金融機構應該設立專門的風險控制部門,利用大數據挖掘技術或是藉助第三方咨詢服務等,建立信用評級系統,構建內部風險評估模型,建立互聯網金融風險的預警機制,設置專人專崗進行實時監控和識別。二是規范新產品設計。金融產品都是風險和收益的綜合體,網路交易的隱蔽性、匿名性增加了互聯網金融產品的風險。互聯網金融機構在設計新產品時,應當重點考慮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謹慎選擇投資方向、方式,在產品的收益和風險中找到平衡點,在源頭上防範出現集中贖回造成的流動擠兌風險。三是建立和完善風險准備金提取制度。根據互聯網金融機構的規模大小、產品性質、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制定合適的風險准備金數額並足額提取,以充足的撥備和較高的資本金抵禦流動性風險。
大力培育復合型人才。互聯網金融在我國是新興業態,應大力培養「互聯網+金融」的復合型人才,促進形成互聯網金融合理、健康、規范發展的長效機制。一是加強從業人員培訓。金融機構應對現有金融從業人員進行互聯網專業知識的培訓,例如:搜索引擎技術、大數據分析技術、雲計算技術等,與金融知識和實踐經驗有效融合,切實提高互聯網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能力。二是舉辦互聯網金融研討會。邀請互聯網金融的專家、學者以及成功人士參加研討會,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探究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方向、產品規范、風險控制等問題,為復合型人才的培育提供專業指導。三是開設互聯網金融專業。隨著互聯網金融市場的快速擴張,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專業人才需求量也越來越大,各高校應盡快將金融專業和計算機專業的課程有機整合,開設互聯網金融專業,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需求。
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教育。投資者是風險的最終承擔者,個人信息遭泄露、投資資金蒙損失、個人信譽受影響都是由互聯網金融風險帶來的直接後果。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帶來了豐富的投資理財產品和便捷的融資渠道,如何在「風險——收益」框架下,讓投資者做出合理選擇,是值得重視的問題。一是推廣互聯網金融知識的普及。互聯網金融理論中含有大量專業詞彙,非專業投資者很難理解其中含義,建議組織互聯網金融專家,利用網路、報紙、電視等媒介,採用簡單易懂的語言,結合典型案例的分析來向大眾普及互聯網金融知識,幫助投資者深入了解互聯網金融。二是注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教育。投資者往往只看重互聯網金融的高收益性,而對其風險卻不夠重視。同時,在進行相關操作時風險防範意識不強,有的甚至遭到損失。因而,應該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教育,提高投資者的風險防範意識。三是推動多元化的投資方法。投資門檻低是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的共同特性,在相同資金的前提下,投資者可以選擇多種投資方式,將資金分散到不同的投資產品中去,避免被單一產品的收益和風險所左右,降低非系統性風險。
2. 互聯網金融可能存在哪些風險
第一是信用違約風險,即互聯網理財產品能否實現其承諾的投資收益率。在全球經濟增長低迷、中國經濟潛在增速下降、國內製造業存在普遍產能過剩、國內服務業開放不足、影子銀行體系風險逐漸顯現。
第二是期限錯配風險,即互聯網理財產品投資資產是期限較長的,而負債是期限很短的,一旦負債到期不能按時滾動,就可能發生流動性風險。當然,金融機構的一大功能就是將短期資金轉化為長期資金,因此金融機構都會面臨不同程度的期限錯配,而其中的關鍵是錯配的程度。
第三是最後貸款人風險。盡管商業銀行也面臨期限錯配風險、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也面臨信用違約風險與期限錯配風險,但與互聯網金融相比的一個重要區別是,商業銀行最終能夠獲得央行提供的最後貸款人支持。當然,這一支持是有很大代價的,例如商業銀行必須繳納20%的法定存款准備金、自有資本充足率必須高於8%、必須滿足
監管機構關於風險撥備與流動性比率的要求等。相比之下,互聯網金融目前面臨監管缺失的格局,因此運營成本較低,缺乏最後貸款人保護。
除上述傳統風險外,中國互聯網金融產品還面臨一系列獨特風險:
其一是法律風險。目前互聯網金融行業尚處於無門檻、無標准、無監管的三無狀態。這導致部分互聯網金融產品(尤其是理財產品)遊走於合法與非法之間的灰色區域,稍有不慎就可能觸碰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非法集資」的高壓線。
其二是增大了央行進行貨幣信貸調控的難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創新使得央行的傳統貨幣政策中間目標面臨一系列挑戰。例如,虛擬貨幣(例如Q幣)是否應該計入M1?再如,由於互聯網金融企業不受法定存款准備金體系的約束,這實際上導致了貨幣乘數的放大。
其三是個人信用信息被濫用的風險。首先,由互聯網金融企業通過數據挖掘與數據分析,獲得個人與企業的信用信息,並將之用於信用評級的主要依據。其次,通過上述渠道獲得的信息,能否真正全面准確地衡量被評級主體的信用風險,這裡面是否存在著選擇性偏誤與系統性偏差。
其四是信息不對稱與信息透明度問題。如前所述,目前互聯網金融行業處於監管缺失的狀態。有無獨立第三方能夠對此進行風險管控?如何防範互聯網金融企業自身的監守自盜行為。畢竟,有關調查顯示,目前在互聯網P2P類公司中,有專業的風險控制團隊的僅占兩成左右。
其五是技術風險。與傳統商業銀行有著獨立性很強的通信網路不同,互聯網金融企業處於開放式的網路通信系統中,TCP/IP協議自身的安全性面臨較大非議,而當前的密鑰管理與
加密技術也不完善,這就導致互聯網金融體系很容易遭受計算機病毒以及網路黑客的攻擊。目前考慮到互聯網金融賬戶被盜風險較大,阻礙了不少人參與互聯網金融,這其中絕非沒有專業的金融或IT人士。因此,互聯網企業必須對自身的交易系統、數據系統等進行持續的高投入以保障安全,而這無疑會加大互聯網金融企業的運行成本,削弱其相對於傳統金融行業的成本優勢。
綜上所述,既然中國互聯網金融企業在起步階段就面臨如此之多的風險,那麼是否就應該以此為由放慢甚至扼殺這一寶貴的金融創新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有關各方應該在充分考慮潛在風險的基礎上,推動互聯網金融的穩步、可持續發展。
相關建議包括:
第一,應充分加強行業自律。用行業准入來替代政府審批,通過加強行業協會的作用,有助於規范行業的發展,並避免政府的過度介入。目前的中關村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以及互聯網金融千人會等,都是有益的嘗試;
第二,應該加強投資者教育,充分向投資者提示投資互聯網金融產品可能面臨的風險,且這一風險顯著高於投資類似的傳統金融產品的風險;
第三,應該加強網路安全管理,從更高層次上來防範黑客攻擊導致的系統癱瘓;
第四,監管機構應該構建靈活的、富有針對性與彈性的監管體系,既要彌補監管缺位,又要避免過度監管。
3. 互聯網金融業務面臨四大風險有哪些
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特殊風險
3.流動性風險。流動性是商業銀行正常存在的一種風險類型,銀行的流動性來自於銀行存款和貸款,一旦銀行的存款不足以支付貸款所需,就產生了流動性的不足,這種流動性不足根源於銀行償還能力的有限和取款數量的難以預期。銀行流動性直接關乎銀行的經營能力和信用,流動性不足將導致銀行貨幣流通的緩慢甚至停滯,嚴重時有可能導致銀行的倒閉。
4.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指由於網路金融立法相對落後和模糊而導致的交易風險。互聯網是一個全球信息交互的平台,互聯網金融是一個跨國界的金融平台,然而由於各個國家、地區經濟制度和法律規定的差異,互聯網交易雙方對於互聯網金融的規則很難達到完全一致,這就加劇了一些互聯網金融的違規違法幾率,從而誘發法律風險。互聯網金融在很多發展中國家都剛剛起步,相關法律體系還不完善,如在網路金融市場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認證、電子合同的有效性確認等方面尚無明確而完備的法律規范。因此,在採用bis後,利用網路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務,簽訂經濟合同就會面臨在有關權利與義務等方面的相當大的法律風險,容易陷入不應有的糾紛之中,使交易者面臨關於交易行為及其結果的更大的不確定性,增大了網路金融的交易費用,甚至影響網路金融的健康發展。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嚴重威脅到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阻礙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縱深發展。面對互聯網金融的諸多風險,我們要做好完全的風險防範措施。
4. 互聯網金融可能存在哪些風險呢
第一,法律和監管套利風險。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的發展創新之所以能夠呈現如此迅猛態勢,重要原因之一在於法律和監管體系尚不完善,大量的互聯網金融產品創新、交易方式創新遊走於「灰色」地帶,監管套利空間廣闊。
第二,更加隱蔽的信用風險。互聯網金融的本質是依託網路平台和大數據技術降低信息形成、傳遞和利用成本,理論上能夠有效提高信用風險跨主體、跨時空配置、轉移和定價的成本。但實踐中由於網路信息甄別能力差、徵信體系不健全、投資者教育不足等問題,信息失真、「逆向選擇」等問題事實上可能變得更加隱蔽、影響更加廣泛。
第三,更高的流動性風險。期限配置和缺口管理是商業銀行基本盈利機制之一,但由於遵循存款准備金、風險撥備、資本充足率、存款保險等審慎監管規定,風險緩釋空間較大,流動性風險不可控的幾率很小。比較而言,互聯網企業不受上述制度約束,實質性流動性風險也就更大。
第四,非合規運營風險。由於進入門檻低,缺乏嚴格監管,互聯網金融機構數量迅速膨脹,其中大部分機構並不具有規范的治理架構和運營機制,嚴重背離金融業審慎經營的理念和文化,風險隱患普遍存在於業務流程各個環節。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關聯交易普遍存在,一些網貸、眾籌平台事實上是機構自融的利器;各種形式的加盟門店層級蔓延,不具備金融從業能力的工作人員違規招攬業務;一些機構「委託」商業銀行網點代售產品,假借商業銀行「背書」兜售產品,使得上述風險呈現向傳統金融體系蔓延的態勢。
第五,伴生的技術風險。技術風險是金融與信息技術結合的必然產物,與傳統金融機構相比,互聯網金融由於更加依託於計算機和網路技術,天然就具有更高的技術風險。參考銀監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互聯網金融業務的IT技術衍生操作風險至少包括設施設備運營中斷風險、互聯網惡意入侵風險、交易數據傳輸泄密風險、員工不當操作風險、客戶信息安全經驗不足等風險。
第六,輿論單向引導風險。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的迅猛發展獲得了「普惠金融」、「草根金融」等諸多美譽,潛在風險鮮少提及。在投資者教育不足的市場環境中,傾向性、單一性輿論氛圍更容易激發盲目的「羊群效應」,使得理性預期得不到正確引導。
5. 如何防範互聯網金融風險中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可以分為兩類
第一、融資流動性風險,即為獲取足夠的資金履行其支付義務,而影響日常正常運作或基本財務狀況的風險。
第二、市場流動性風險,即因市場原因導致出售資產或平倉時,可能遭遇市價大幅下跌,從而導致損失的風險。
防範流動性風險要素
1、針對信用風險問題,可以對行業准入門檻、行業經營准則進行明確規定,平台有責任及時、准確地進行信息披露。
2、針對流動性風險,主要是建立流動性管理指標體系,對流動性風險進行實時監測評估,還可以利用大數據對流動性風險進行預測。
3、針對操作風險,減少終端、平台、網路的設計缺陷,提高使用的簡單明了性,同時建立業務操作規范和系統,減少誤操作的可能性。
4、針對這些安全措施,監管部門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技術標准,並保證這套技術標準的適用性和國際化。
防範互聯網金融風險的關鍵在於制度建設:在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過程中,存在監管制度和法律法規相對滯後,監管思路和方式有待創新,監管人才不足等問題。對互聯網金融監管需要加強分工合作,實施市場化監管。
6. 互聯網金融有哪些風險
目前已經明確互聯網金融風險主要有三類:
第一是信用違約風險,即互聯網理財版產品能否實權現其承諾的投資收益率。第二是期限錯配風險,即互聯網理財產品投資資產是期限較長的,而負債是期限很短的,一旦負債到期不能按時滾動,就可能發生流動性風險。第三是最後貸款人風險。
綜上所述,充分考慮各種潛在風險,筆者認為像共投網這樣的藝術品眾籌理財產品值得我們學習,給了我們一種新思路。
7. 互聯網金融風險有哪些
一是金融風險擴散速度較快。
無論是第三方支付還是移動支付,包括P2P、大數據金融、眾籌平台、信息化金融等在內的互聯網金融,都具備高科技的網路技術所具有的快速遠程處理功能,為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務提供了強大的IT技術支持,反過來看互聯網金融的高科技也可能會加快支付、清算及金融風險的擴散速度。
二是金融風險監管難度較高。
對應的較高的互聯網金融技術環境中存在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這對於互聯網金融的風險防控和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聯網金融當中的網路銀行、手機銀行等的交易和支付過程均在互聯網或者移動互聯網上完成,交易的虛擬化使金融業務失去了時間和地理限制,交易對象變得模糊,交易過程更加不透明,金融風險形式更加多樣化。
三是金融風險交叉傳染的可能性增加。
傳統金融監管可以通過分業經營、設置市場屏障或特許經營等各種方式,將金融風險隔離在相對獨立的領域。而互聯網金融中的這種物理隔離的有效性相對減弱,尤其是防火牆作用可能因網路黑客等破壞而衰減,因此「防火牆」的建設更需要加強。
在以第三方支付、P2P、大數據金融、眾籌平台、信息化金融機構等為主要模式的互聯網金融中,一些超級金融集團利用國際互聯網金融交易網路平台進行大范圍的國際投資與投機活動,這些集團既了解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又能利用法規差異逃避金融監管,獲取監管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