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消費者協會受理投訴後,一般應當結束調解的時限是
5個工作日內
B.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包含哪些基本內容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牢固樹立公平對待金融消費者的觀念,並將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業文化建設當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應當將關注和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為重要職責之一,並確保高級管理層有效履行相應職責。總行和各級分支機構應當確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完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制定投訴處理工作流程,落實崗位責任,及時妥善解決客戶投訴事項,積極預防合規風險和聲譽風險。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設立或指定投訴處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處理客戶投訴事項。
四、投訴處理工作人員應當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銀監會有關監管規定,熟悉金融產品與金融服務情況,掌握本機構有關規章制度與業務流程,具備相應的工作能力,公平、友善對待金融消費者。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營業網點現場投訴處理能力建設,規范營業網點現場投訴處理程序,明確投訴處理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嚴格執行首問負責制,有效提升現場投訴處理能力。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為客戶投訴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各營業網點和官方網站的醒目位置公布電話、網路、信函等投訴處理渠道。投訴電話可以單獨設立,也可以與客戶服務熱線對接;與客戶服務熱線對接的,在客戶服務熱線中應有明顯清晰的提示。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各項投訴並登記,受理後應當通過簡訊、電話、電子郵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戶受理情況、處理時限和聯系方式。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戶投訴事項,應當認真調查核實並及時將處理結果以上述方式告知。發現有關金融產品或服務確有問題的,應立即採取措施予以補救或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給金融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金融消費者進行賠償或補償。
九、投訴處理應當高效快速。處理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情況復雜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個工作日,並應當以簡訊、郵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戶延長時限及理由。
十、對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轉辦的投訴事項,應當嚴格按照轉辦要求處理,並及時向交辦機構報告處理結果。
十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實行客戶投訴源頭治理,定期分析研究客戶投訴、咨詢的熱點問題,及時查找薄弱環節和風險隱患,從運營機制、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體制機制方面予以重點改進,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十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各分支機構客戶投訴處理工作的管理,將投訴處理工作納入經營績效考評和內控評價體系,及時研究解決投訴處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客戶投訴處理機制的有效性。
十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充分發揮法律合規部門在客戶投訴處理和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中的作用,加強合規風險的有效識別和管理,確保依法合規經營,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十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員工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教育培訓工作,切實提高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
十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到大規模投訴,或者投訴事項重大,涉及眾多金融消費者利益,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應當及時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十六、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各級分支機構應當做好金融消費者投訴統計、分析工作,並每半年形成報告,於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於2012年7月20日前將客戶投訴管理辦法、投訴渠道、投訴處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和聯系人的名單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此後如客戶投訴管理辦法、投訴渠道有變動,變動情況應在半年報告中予以反映;如投訴處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和聯系人的名單有變動,應及時將變動情況報告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十七、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客戶投訴處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敦促其完善機制、落實責任、推進工作。
十八、對於涉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熱點、難點問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有關金融機構發出監管建議,並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採取預防或糾正措施;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十九、對於一定時期內,信訪投訴數量較高、處理不當或拖延問題較突出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全轄予以通報,並可作為准入和監管評級的參考依據。
C.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D. 遇到金融消費糾紛怎麼辦
解決金融消費糾紛:自金融危機以來,金融消費者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世界各主要國家在對金融危機的根源進行反思之後,均認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缺失是誘發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以銀行理財委託糾紛為例,金融消費者大多敗訴,如何解決金融消費糾紛,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急需解決的問題。
1.設計為多元化的解決機制:首先是民間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多元化的趨勢,許多國家日益重視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ADR)的作用,強化解決糾紛手段和方法的多樣性。其次是由金融消費糾紛的特點決定的,金融消費糾紛的增長性、銀行聲譽機制的脆弱性與司法解紛的弊端、金融創新的特點以及適時調整和糾錯的機制的必要性、金融技術和金融消費糾紛的復雜性專業性、金融消費者的弱勢地位等特點決定了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化;
2.如何構築一個立體的、多元的金融消費糾紛解決體系。其層次體系為:首選途徑是金融企業內部的糾紛處理機制,其次是社會組織的糾紛處理機制(包括調解、仲裁、FOS等),再次是行政處理機制,最後途徑是法院的訴訟。主要存在以下規律:從投訴者的成本看,糾紛解決機制越靠前,成本越低;從糾紛處理所需的時間上看,糾紛解決機制越靠前,時間越短;從程序上看,糾紛解決機制越靠前,程序越簡單;從體現的意志看,糾紛解決機制越靠前,體現的當事人的意志越強;糾紛解決機制越靠後,體現的國家意志越強;
2.除了FOS機制,其餘糾紛解決途徑都存在,應構築一個立體的、多元的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第一途徑是金融企業內部的糾紛處理機制,最後的途徑才是法院的訴訟,中間是社會各方的糾紛處理機制,包括FOS、調解、仲裁等,行政處理機制則是對第一途徑和中間途徑的監督和輔助,而媒體途徑則應該是需要擺脫的解紛機制;
3.理論方面,借鑒西方有益經驗的基礎之上,立足於實際,為多元金融消費糾紛的解決提供思路。
E. 銀監局處理消費者投訴經過哪些程序
1、是接訴、受理、立項和轉辦階段。
2、是立項投訴的調查和處置階段。
3、是立項投訴的後續監管階段。
具體程序你可以參考查詢:銀監辦發[2018]13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監會機關銀行業消費者投訴處理規程的通知》
您若要舉報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業務和服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請以書面形式向當地銀監局信訪,詳述舉報對象、舉報事件經過及性質、相關證據、舉報人姓名及聯絡方法等,並附上舉報人身份證復印件。一般來說,銀監局對口述形式或匿名舉報都不便受理。
銀監局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投訴熱線(調解中心)的業務指導部門,對其開展的相關糾紛處理工作進行工作指導和監督。對舉報銀行業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的信訪事項,銀監局將開展針對性的調查,如舉報事項屬實,將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F. 12315投訴後一般幾天受理
自收到申訴書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60日內終結調解(扣除檢測等時間);調解不成終止調解。
(6)客戶金融消費投訴一般應在受理之日擴展閱讀:
投訴須知:
按照中央有關要求,市場監管部門已將原工商12315、原質檢12365、原食葯12331、原價監12358、原知識產權12330熱線整合為12315熱線及全國12315平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投訴人可以通過本平台就消費者權益爭議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投訴。
1.本平台所稱的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管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
2.投訴人填寫的投訴內容應當符合平台要求的格式,事實清楚、實事求是,並根據平台和處理單位要求提供電話號碼和其他有效聯系方式,以便市場監管部門在處理時可以及時與投訴人取得聯系。
3.投訴由被投訴人實際經營地或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處理。
對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投訴,由其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處理。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處理。
4.按《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具有處理許可權的市場監管部門,將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
G. 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
沒找到英文的,找到一片中文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月6日對英國老牌保險公司保誠公司處以75萬英鎊的罰款。原因是該公司在銷售與抵押貸款相聯系的人壽保險中有不當行為,同時該項服務銷售機制中存在「缺陷」,使保險單持有者在股市下跌的情況下受到了損失。
這是英國金融管理局對危害消費者利益處理的最新一起案例。英國金融服務中類似處罰危害消費者利益的案例不勝枚舉。除金融部門之外,在旅遊、公用設施的使用以及教育與醫療等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的各消費領域,英國消費者的權益也都會得到相應的維護。
當前,英國消費者權益之所以得到比較好的維護,主要出於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各種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機構和組織嚴格執法的作用,二是注重信譽對人們長期潛移默化的影響。
從第一個方面來看,英國公平交易局、消費者協會和散布在居民區各處的交易標准機構從法律法規方面都有明確而嚴格的規定。公平交易局的兩大職能中,第一個職能就是保護消費者利益,第二才是確保商家公平競爭。監督各種交易法律法規的實施,規范商業行為,受理消費者投訴等,都是其職權范圍。而消費者協會在受理投訴之外,通過向消費者宣傳如何保護自身利益和讓人們了解都有哪些權利則占其工作的很大比重。消協新聞官懷特利對記者說,該協會的主要任務是通過調研、通過多種出版物提供消費指導和各類信息,幫助消費者得到更好的商品和服務。消協有關幫助項目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如金融服務、各類商品價格、食品安全、不公平抵押貸款和衛生保健等。從今年一月份開始消協面向消費者的重要服務項目就推出七八項,內容包括檢舉金融誤導廣告、提防商家欺詐行為措施、如何鑒別和提防二手車銷售中的欺騙行為以及房地產基金投資風險等。
從第二個方面來看,作為成熟的商業社會,英國社會崇尚信譽的程度比較高。在各個服務領域講究信譽已成風氣。尤其是零售業無論是大型商場超市,還是街頭地攤,商家一般都不會也不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否則,一經投訴,輕者遭受很大信譽損失,重者就要吃官司。而另一方面,顧客對商家的定價或產品質量也十分信任,相信商家不會以欺矇手段獲利。久而久之,自然形成了商家與客戶之間公買公賣的良好關系。因此,除了定價銷售的商店之外,哪怕集市上或小店鋪中,討價還價現象並不多見。就記者了解所及,顧客與店家因為價格問題或質量問題爭執得面紅耳赤的情況十分少見。
記者在倫敦一些零售商店采訪時感覺到,無論是零售商店,還是超級市場,雖然沒有「顧客是上帝」的標語或招牌之類的東西可見,但這種意識似乎已經牢固地在店家與顧客雙方的心中生根。尤其是一些比較小的店鋪,服務熱情而細致,哪怕顧客挑選商品時對有關問題問個底朝天,買與不買都不會遭到白眼,離開時照樣可以聽到「歡迎再來」的話語。而且,如果購買之後對商品不滿意,商店都有最基本的商品退貨換貨承諾,並把這種承諾白紙黑字印在收款機打給顧客的收據上面。例如,英國第三大超市連鎖集團賽福威(safeway)在其商品收據上這樣寫道:購買之後如果發現對本店商品不十分滿意,任何商品都可以退貨或更換。世界名牌「巴利」(Bally)皮鞋專賣店在其交款收據上是這樣寫的,對於購買後沒有穿過的鞋子,按原價購買者可在3個月之內原價退貨,削價商品可在28天之內原價退貨。
在保護消費者利益方面,記者采訪中了解到的一個新情況很值得一提。為了鼓勵消費者更積極地爭取自己的權益,公平交易局今年1月22日甚至發起一項運動,鼓勵消費者在購物時多討價還價。交易局忠告消費者:在購物時如果覺得物有不值或對商品不滿意,應據理力爭,不要覺得難為情。當然,據理力爭不是胡攪蠻纏。
隨著網路銷售形式日益為人們所青睞,網上銷售服務問題顯得越來越突出。
最近,公平交易局抽查了英國多個不同銷售網站,發現有超過一半的網站沒有標明公司退貨或換貨的規定。對此,英國公平交易局也加強了監督管理。公平交易局局長約翰·維克斯表示,「未告知消費者他們具有取消交易或全額退款的權利違反新的遠距離售物法規,這種情況必須改變」。同時,針對多數購物者不知道規范其他形式零售業的法規同樣適用於網上購物,公平交易局還展開了一項消費者教育活動。這項活動包括發行一本包含遠距離銷售法規中有關消費者權利的手冊。告訴消費者如果他們在商定的日期,或是在沒有商定日期的情況下交易後30天內,未收到購買的貨物或服務,消費者享有全額退款的權利。消費者還享有「冷靜期」,在這期間可以取消交易,不需任何理由。
英國公平交易局的一份報告指出,英國經濟已經越來越受消費者主導。在日常消費、公共設施、醫療、書籍出版和航空運輸等方面的競爭越來越激烈。盡量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對顧客有求必應,商家從中得到的好處是巨大的,其爭取到的穩定和逐漸擴大的顧客群體對公司的發展壯大作用不可低估。商家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利益,也就是維護自身利益。
H. 有關部門對消費者投訴在七日之內必須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這裡面是有三點要求的:一是從時間上要求接到消費者的投訴,在七日之內專必須做出一屬個是否受理和不受理的決定;這裡面的處理包括了受理、辦理和處理,需要在時間上進行要求;處理完了以後同時還要告知消費者你是否處理的這么一個決定。這等於是對行政部門提出了一個明確的要求。三是要求所有的行政部門對於消費者的投訴都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完善有關處理消費者投訴的規章制度,及時解決消費者的問題,從而化解消費糾紛,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I.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消費者申訴書之日起幾日內作出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第28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回應當在收到消費者申答訴書之日起兩個月內終結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停止調解。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日內,將作出以下處理:
1 、申訴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訴人;
2 、申訴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9)客戶金融消費投訴一般應在受理之日擴展閱讀:
第二十九條 經調解不成的,或者調解書生效後無法執行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仲裁或者提出訴訟。
第三十條 對經營者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者,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