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間借貸和金融機構借款有什麼區別
您好,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金融機構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保險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借入的長期款項。
民間借貸具有以下幾個主要法律特徵: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中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民間借貸法律特徵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法律現象,同時又是一種經濟法律現象。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具有如下特徵:
(1)有償性。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意在獲取相應的營業利潤,因此,借款人在獲得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貸款的同時,不僅負擔按期返還本金的義務,還要按照約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義務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機構貸款的對價,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有償合同。在這一點上,該合同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後者為無償合同,當事人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2)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雙方就該合同的存在產生爭議的,視為合同關系不成立。如果雙方沒有爭議或者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該合同也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不同,對於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不採用書面形式。
(3)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時,合同關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時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不需以貸款人貸款的交付作為要件,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則有所不同,該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4)貸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還應當按照合同 約定的數額足額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權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由於貸款人未足額提供借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該項義務系貸款人的主合同義務。作為貸款人一方的金融機構,對於其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階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項商業秘密有保密義務,不得泄密或進行不正當使用。該項義務系貸款人的附隨義務。
B. 銀行術語 保利 貸款 是什麼意思
所謂貸款,是指貸款人 (我國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貸款幣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
貸款的種類
一.貸款按期限長短劃分,有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
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 款。
長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
二.貸款按有無擔保劃分,分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
信用貸款,是依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好的借款人發放的貸款,沒有找「保人」,也沒有別的擔保。
擔保貸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擔保而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保證貸款、抵押貸款或質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抵押方式或質押方式發放的貸款。如個人住房貸款和汽車消費貸款,都是以住房或汽車作抵押發放的擔保貸款。
三.對農村信用社來說,按貸款的使用對象、用途來劃分,主要有農村工商貸款、消費貸款、助學貸款、不動產貸款、農戶貸款、農業經濟組織貸款及其他貸款等。
四.各商業銀行主要提供的個人貸款種類
(一)、 個人住房貸款.包括:
1、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
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是銀行信貸資金所發放的自營貸款,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購買本市城鎮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產權住房為抵押物,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而向銀行申請的住房商業性貸款。
2、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積金所發放的委託貸款,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城鎮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以其所擁有的產權住房為抵押物,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而向銀行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3、個人住房組合貸款
凡符合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同時繳存住房公積金,在辦理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的同時還可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即借款人以所購本市城鎮自住住房作為抵押物可同時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這種貸款方式簡稱個人住房組合貸款)。
(二)、個人汽車消費貸款
(三)、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
(四)、個人政策性貸款
貸款需具備條件
第一,在貸款品種方面,一般宜從小到大逐步升級,可先通過有效的質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證擔保等手續向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等有了一定實力再申請項目貸款。
第二,在貸款金額方面,由於個私經營者一般經濟不太富裕,貸款時應量力而行,盡量避免搞大投入。
第三,在貸款利率方面,根據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各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對個私經營者的貸款利率可實行上浮,上浮幅度為30%以內。但各家銀行、信用社的上浮幅度並不一致,所以在申請貸款時,可『貨比三家』,盡量選擇利率上浮幅度小的金融機構去貸款。
第四,銀行融資貸款在貸款期限方面,現行短期貸款分為6個月以內(含6個月)、6~12個月(含1年)兩個利率檔次,對1年期以下的短期貸款,執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中長期貸款分為1~3年、3~5年及5年以上3個檔次,對中長期貸款實行分段計息,遇貸款利率調整時,於下一年度1月1日開始執行同期同檔貸款新利率。
貸款的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各種客戶貸款,包括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等。
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以及墊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單獨設置「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墊款」等科目核算。
企業(保險)的保戶質押貸款,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單獨設置「保戶質押貸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貸款類別和客戶進行明細核算。
三、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發放貸款的處理
企業發放貸款時,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借記本科目(本金), 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吸收存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交易費用)。
發放銀團貸款時,牽頭行、參與行應按在銀團貸款中所佔的比例確定各自的貸款本金。來自雲掌財經123.com.cn
C. 評估一個人的還款能力,用銀行的專業術語來說叫什麼
借款人的信用評來級
銀行在對借款源人的借款申請進行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還要利用掌握的資料,對借款人進行信用評估並劃分信用等級。信用評估可以有貸款銀行獨立進行,評估結果有銀行內部掌握使用;也可以由人民銀行認可的有資格的專門信用評估機構對借款人進行統一評估,評估結果供各家銀行使用。
D. 銀行貸款業務專業術語
信貸員專業術語??我們日常中每天說的基本是借款人、擔保人、抵押、質押、償債覆蓋率、現金流、重點風險防控之類什麼的,個人感覺不算是專業術語,樓主是想要了解信貸員的日常工作還是什麼?
E. 請問和借款人相對應的詞應該是什麼
應該是貸款人。
貸款人是指在借貸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
權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2、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4、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6、在貸款將受到或已受到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採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義務
貸款人有提供貸款的義務;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有對借款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權利。如借款人未按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貸款人有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義務。
信息權
貸款人信息權是指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信息。它的主體是貸款人,通常為銀行,對象是借款人(有時還包括擔保人),標的是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信息的行為,其內容是借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信息的權利。它是一種對人權、相對權、請求權,屬於債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本身也是保障債權得以實現的重要權利。貸款人有權知悉借款人信息的內容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貸款合同簽訂前有關借款人以往的資信情況、負債情況、經營能力及發展前景等信息;另一類是貸款發放後有關貸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資產負債情況、償還能力等方面的信息。我國有關法律、法規雖未明確使用貸款人信息權的概念,但是相關內容均對此有所體現。
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9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 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第202條規定:「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 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35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第36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3、《借款合同條例》第10條規定:「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4、《貸款通則》第19條規定:「借款人的義務:一、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二、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六、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採取保全措施。」第22條規定:「貸款人的權利:……一、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三、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F. 金融機構對貸款分類的劃分是怎樣的
金融機構對貸款分類的劃分是怎樣的?金融機構一般會把借款者分為兩大類:企事業單位貸款和自然人其他貸款。並通過分析判斷貸款人及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確定機構自身將會承擔損失的風險程度,將貸款分為五類。這五級分類具體是怎麼劃分的呢?
金融機構對貸款分類的劃分:
一、正常貸款
貸款人能夠正常履行合同,有一定的經濟能力確保及時還本付息,且不存在還款拖欠、逾期等不良記錄。銀行對此類貸款人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譽有足夠的信心。此類貸款人給放款金融機構帶來損失的概率很小,基本為零。
二、關注貸款
貸款人當前有足夠經濟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是卻存在可能對及時償還貸款不利的因素。這些因素若繼續持續,將會影響到貸款人償還貸款的能力。此類貸款人給放款金融機構帶來貸款損失率一般不超過5%。
三、次級貸款
貸款人還款經濟能力出現明顯問題,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已經無法正常及時償還貸款本息,需要通過處分資產或對外融資乃至執行抵押擔保來還款付息。此類貸款人給放款金融機構帶來的貸款損失率一般在30%-50%。
四、可疑貸款
貸款人執行抵押或擔保後還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只是因為存在貸款人重組、兼並、合並、抵押物處理和未決訴訟等待定因素,損失金額的多少還不能確定,此類貸款人給放款金融機構帶來的貸款損失率一般在50%-75%之間。
五、損失貸款
貸款人無論如何採取措施都不能夠償還本息,或者雖然能收回極少部分,但價值很低。從放款機構來說,再將其作為資產保留在賬目上也沒意義了。此類貸款人給放款金融機構帶來的貸款損失率在75%-100%。
金融機構根據貸款質量進行分類,可以有效降低不良貸款率,增加利潤,保持金融穩定,而我們對這些金融知識的了解能夠更好的掌握市場動態,一旦有相關需求就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G.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與民間借款合同的異同點
我們往來往把借款合同分為銀行借款源合同與民間借款合同。銀行借款合同,又稱貸款合同、信貸合同,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與公司、企業或自然人達成的將貨幣交由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使用、收益,公司、企業或自然人按借款期限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還本付息的書面協議。在這種借款合同關系中,借款合同當事人一方是特定的,即貸款人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需要注意的是,銀行借款中的「銀行」,不限於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商業銀行,而是泛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基金公司、信用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民間借款合同是指非金融機構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並按約支付利息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款有個更為熟悉的名詞即「民間借貸」。事實上,借貸的含義,通常是指一方當事人將金錢或者物品借給他方,他方在約定期限內將同等種類、數量、品質的物品返還的行為。借貸的標的物一般包括兩種,即金錢和物品。因此,借貸包括借款和借物(借用)兩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