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立案標準是多少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標准: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戶數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三是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1]8號)文件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
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❷ 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辦理。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由公安機關的經偵部門承辦,對於初核後具備立案標準的即立案偵辦,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准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以下行為涉嫌或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❸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整個立案過程是怎樣的
什麼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構成要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標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法條及司法解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辯護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犯罪數額的應該怎樣認定近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日益增多,吸收存款的形式以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借錢居多,而借錢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門,多種多樣,常常導致犯罪數額的認定出現困難,僅從以下幾種形式來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犯罪數額的認定。
1.犯罪嫌疑人在收到借款的同時將約定的利息支付給出借人。以借款10萬元為例,約定的年利率是10%,則一年到期的利息應為1萬元,犯罪嫌疑人在收到10萬元的借款時將1萬的利息預先支付給出借人,但出具的借條上寫明借款數額是10萬,這種情況下是以10萬還是9萬來認定其非法吸收的存款數額呢,筆者認為應當認定為9萬。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根據該條的規定預先扣除的利息不得計入借款數額,因此在認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數額時也應當扣除預先支付的利息,以實際收到的借款數額來認定。
閱讀全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因受存款方的勒索而非法吸收存款者的定性與處理
實踐中,有的存款大戶頭常常以「搬走」存款要挾其入款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要求其盡快提高自己所存款項的存款利率;或者先行給付部分息差抑或提供若乾颱汽車或房屋使用權等等。一些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特別是效益或
「口岸」較差的銀行,為了保住自己的存款額度,不得不就範。對於這種情形,立法上未作明文規定,在處理方式上,至少有以下三種方案可供選擇:
第一,雙方均定罪、且均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亦即雙方構成共同非法吸收存款罪。此種犯罪的實質為有身份人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因而對其中吸收存款人因其具有法定身份,應定性為主犯;而存款人因其無法定身份理應定性為從犯;
❹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標准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准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中國刑法雖然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並未對什麼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並未對此進行過司法解釋。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下簡稱《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三)非法發放貸款、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實踐中爭議主要在於《辦法》能否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據。
二、立案標准
對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否立案偵查,取決於有沒有涉嫌以下三種情形中的一種:
1、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戶數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是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❺ 什麼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經立案偵查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准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立案標准
對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否立案偵查,取決於有沒有涉嫌以下三種情形中的一種:
一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戶數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三是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❻ 只有一個人去報案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你一個人去報案,是可以的,公安機關會審查是否符合立案追訴情形,吸收存款數額、公眾的數量、給存款人造成的損失金額、社會影響等,是認定是否立案的標准。此罪屬於公訴案件,幾個人報案不是立案標准,我認為即使無人報案,公安機關認為構成犯罪,也應主動去立案審查。希望幫到你。
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量刑標準是什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標准: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戶數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三是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1]8號)文件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 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