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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法新論

發布時間:2021-03-16 11:24:12

『壹』 吧里有學國際金融法專業的學長學姐嗎

國際金融法所調整的國際金融關系是具有金融性的國際關系。在當前金融業多向度、深入發展的情況下,探尋金融的恰當含義尤為重要,這是因為國內外對金融的含義存在的不同認識和理解,直接影響到對國際金融法的概念、調整對象、范圍、淵源、理念及社會功能等問題的科學認識,影響到國際金融法科學體系的建立。因此,探討金融的含義就構成考察和掌握國際金融法基本理論的基點和起點。對於金融可以從內涵和外延兩個方面進行把握。
(一)金融的內涵
金融的內涵,即金融的本質屬性有哪些,這是認識金融和國際金融法所必須回答且難以回答的問題。
對此,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把握:
1.金融
在訓詁意義上的基本含義「金融」是由中國字組成的詞,據考證,它並非古已有之。古有「金」和「融」,但未見「金融」連在一起的詞。《康熙字典》及其之前的工具書均無「金」與「融」連用的詞,即為佐證。將「金」與「融」連起來始於何時,無確切考證。是否直接譯自Finance亦無任何證明。一個很大的可能是來自明治維新的日本。那一階段,有許多西方經濟學的概念從日本引進——直接把日語翻成漢字搬到中國來。最早列入「金融」條目的工具書是: 1908年開始編纂、1915年出版初版的《辭源》和1905年即已醞釀編纂、1937年開始刊行的《辭海》。
《辭源》(1937年普及本第11版)對金融的釋義是:「今謂金錢之融通狀態曰金融。舊稱銀根。各種銀行、票號、錢庄,曰金融機構。」《辭海》( 1936年版)對金融的釋文是「(monetary circulation)謂資金融通之形態也,舊稱銀根。金融市場利率之升降,與普通市場價之漲落,同一原理,俱視供求之關系而定。即供給少需要多,則利率上騰,此種形態謂之金融緊迫,亦曰銀根短絀;供給多需要少,則利率下降,此種形態謂之金融緩慢,亦曰銀根松動。」
根據以上考證,我們似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始於近百年前編纂的《辭源》、《辭海》是最早有據可查的、編入金融條目的辭書,說明這個詞在20世紀初以前已經使用,並已相當定型。《辭海》注以英文,顯示該詞有可能來源於海外。《辭源》、《辭海》就其始刊時對金融的定義來看,簡單地說,金融就是資金融通,即由資金融通的工具、機構、市場和制度等構成要素相互作用而構成的有機系統。這一含義至今仍然能夠體現出金融的初始的和基本的本質特徵。
2.金融是虛擬經濟
虛擬經濟是資本以金融市場為主要依託所進行的有關的經濟活動,簡單明了地說,虛擬經濟就是直接以錢生錢的活動。虛擬經濟是與實體經濟相對應的概念。實體經濟活動就是將貨幣通過交換成勞動力、原料、機器設備、廠房等,然後經過生產產出產品,產品通過流通變成商品,商品再通過交換再變回貨幣。在實體經濟的循環中,資本增值,取得了利潤,這是實體經濟的過程。虛擬經濟的循環是在金融市場上,貨幣先通過交換成為借據、股票、債券、外匯等,然後在適當的時候,再通過交換將這些金融產品變回貨幣,直接以錢生錢。
虛擬經濟經歷了商業信貸、生息資本的社會化、有價證券市場化和金融市場國際化以及國際集成化等階段。金融最初是個人之間的借貸,財富的剩餘者將閑置貨幣借給借款人,這時貨幣變成了生息資本。
由於這樣的借貸風險比較大,而且無法優化投資方向,在這樣的情況下銀行出現。銀行把人們手中的閑置貨幣集中起來,變成生息資本,借給那些需要從事實體經濟活動的人。銀行在存款人和貸款人之間賺取利差。企業向銀行間接融資,因為有利差的存在成本較高,企業如果直接發行債券,不僅融資成本較低,而且投資人也能獲得較高的回報,這樣就產生了債券。同時,為了使投資者能夠共擔風險,股票也出現了。債券和股票面對的是社會公眾,債券和股票出現後投資品種和選擇多樣化,但流通性問題妨礙了社會投資。有價證券市場化以後就解決了這個問題。股票和債券都能在市場上隨時變回現金,這樣解決了流動性問題。最後是金融市場的國際化和國際集成化,各國國內的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相互間的影響日益增大,虛擬經濟的總規模大大超過了實體經濟。由於電子技術、信息技術的發展,資金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進行調動,國際金融市場已到「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程度。
將金融界定為虛擬經濟,接下來的問題是,這種虛擬經濟活動包括哪些內容和形式? 這是認識金融的性質所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問題。如上所述,金融的初始基本含義是資金融通,但是如果僅限於此,那麼還不足以反映現代金融的全貌,例如,金融衍生工具和有些保險產品等就不具有資金融通的性質。因此,以金融市場為依託所進行的金融活動,除資金融通外,還應包括非資金融通的活動,如規避風險的金融衍生交易,分散風險和彌補損失的保險活動等。只有這樣,金融的概念才能與時俱進,對當今的金融實踐具有周延性。
總之,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具有金融性,而國際經濟法其他分支的調整對象則沒有金融性質,因此,金融性將國際金融法與研究國際關系問題的其它學科或科學區分開來,也將國際金融法與國際經濟法的其他分支,特別是國際投資法區別開來。國際間資金流動的形式,依投資方式,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國際投資法調整直接投資關系,國際金融法則調整間接投資關系。凡是以金融市場為依託進行的虛擬經濟活動都屬於國際金融法調整,而不具有以上特徵的國際間資金流動關系則由國際投資法來調整。
例如,處於國際投資法和國際金融法敏感地帶的股票購入,如果這種購入是通過證券市場進行的,這種行為本身由國際金融法調整。如果買賣的目的是為了持有能提供一定收入的證券以便在證券市場獲利,而不是為了經營管理企業,也不享有控制權,則這類交易始終都應受國際金融法調整。如果購入股票的目的是為了經營管理和控制企業,購入股票後參加了企業的經營管理或控制,那麼,股票購入行為由國際金融法調整,購入後的經營管理或控制行為等由國際投資法來調整。如果對企業的收購不是通過證券市場而是通過產權市場進行的,且收購後對企業行使了經營管理或控制,那麼,整個活動都應受國際投資法的調整。
(二)金融的外延
金融經過多年來的發展,不僅沒有使人們對其范圍形成共識,反而似乎助長了分歧。對於金融及其外延,國內外存在不同的界定,大體上可以姑且稱為一般意義的金融和狹義的金融。以下對金融及其范圍的考察從當今對金融的兩種主要理解入手,在此基礎上找出金融的基本外延。
1.一般意義的金融
一般意義上的金融包括貨幣供給,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體系,資金借貸市場,證券市場,保險系統,以及國際金融中所具有的以上內容等。在國內,這種理解多年來存在於黨政部門、實際經濟部門、經濟學界、本土金融學界,它不是始於某種理論界定,而是自然而然形成的。
在國外,對金融也存在類似上述意義上的理解。
韋氏詞典對金融的理解就與我國對金融的上述理解基本相當。根據《韋伯斯特第三版國際新辭典》(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金融包括「貨幣流通(circulation of money) 、信貸發放( granting of credit) 、投資(making ofinvestments)和銀行設施的提供(the provision of bankingfacilities)等。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還有一種對金融的廣義的理解:凡是與錢有關系的事情都可用「金融」(Finance)這個詞。《牛津辭典》(Oxford Dictionary)和一些網路全書對Finance 的解釋是: 貨幣事務(monetaryaffairs) 、貨幣管理(management of money) 、貨幣資源(pecuniary resources) ……。有時, 它指財政, 在與company、corporation、business聯用或與之有關的上下文中,指公司財務等。這種理解顯然比對金融的一般意義理解更廣,不僅包括上述一般意義的金融,並且還包括國家財政、企業財務以及個人貨幣收支等。
2.狹義的金融
狹義的金融是指有價證券及其衍生產品市場,是指資本市場。持這種理解的人士認為,「金融」就是西文的Finance,Finance 即指金融市場(Financial Market) , 資本市場(Capital Market) 。據黃達先生考察,持有這樣用法者在國內主要是: 80年代開始關注金融、研究金融的一些中老年理工學者;90年代中期起,在國外學成回國的中青年學者。其共同特點是:直接或間接地來源於國外,且只將金融覆蓋面限於資本市場。持狹義理解的一些人士也承認,在自己的「金融」領域之外還存在一個被更多的人視之為「金融」的領域,可稱之為傳統領域,但認為這只不過是過時的用法,不能與國際接軌,將來必被取代。
既然對金融的狹義理解來自於西方,因此,西方也就不乏對金融的這種界定。如比較權威的《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對「Finance」的解釋則是「金融主要關注資本市場的運行, 以及資本資產的供給和定價」。
3.金融的恰當范圍
認為對金融持一般意義的理解比較合理和得當,對此可以從以下兩個向度來考察。
(1)從金融的起源和現實來看,一般意義的理解比較切合實際。
從歷史上看,現代意義上的金融起源於銀行。把金融(Finance)限定用於資本市場,在西方也是近些年在特定圈子裡的事情。從現實和發展前途看,雖然資本市場可能成為將來金融的主體,因而未來的金融可能主要指這一領域,但是商業銀行的作用今天依然極大,今後是否必將削弱尚難定論。如果銀行、貨幣趨於泯滅,金融大概也不能獨自保存下來。
(2)從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傢具體使用情況來看,一般都趨於採用一般意義的金融。
①聯合國和世界貿易組織對金融的理解和使用
聯合國統計署有對金融及相關服務(Financialand Related Service)的統計,該項目大體上包括:金融中介服務,包括中央銀行的服務、存貸業務和銀行中介業務的服務;投資銀行服務;非強制性的保險和養老基金服務、再保險服務;房地產、租借、租賃等服務;為以上各項服務的各種金融中介的服務。
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出於對WTO成員方影響金融服務的措施進行約束的目的,對金融服務進行了列舉和界定(Definitions) 。《服務貿易總協定》(簡稱GATS) 的金融服務附件(Annex on FinancialServices,簡稱金融附件)規定,金融服務包括所有的保險和與保險有關的服務、所有的銀行和其它金融服務(保險除外) 。其中,保險和與保險有關的服務包括以下活動:直接保險(含壽險和非壽險) 、再保險和分保、保險中介(如經紀和代理) 、保險附屬服務(如咨詢、精算、風險評估和理賠服務等) 。銀行和除保險之外的其它金融服務包括以下活動:接受公眾存款,發放各類貸款,金融租賃,支付和轉移服務,保證和承諾,自營或代理買賣貨幣市場工具、外匯、衍生產品、匯率和利率工具、可轉讓證券、其它流通工具和金融資產包括金條等,參加發行各類證券,貨幣經紀,資產管理,金融資產的清算服務,金融信息的提供轉移和金融數據的加工,為以上活動提供的咨詢、中介和其它附屬金融服務。
②有關國家對金融的主要理解和使用
從有關國家對金融的理解來看,美國1999年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 Act) ,其金融服務( financial services)的范圍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儲蓄協會、住宅貸款協會以及經紀人等中介服務。如果說「金融」一詞來自日本,考察日本對金融的使用情況是有說服力的。日本中央銀行的統計報告, 前些年與「金融(日文的漢字) 」對應的是貨幣和銀行(Moneyand Bank2ing) ,這些年改為貨幣、銀行和證券(Money,Bankingand Securities) 。日本中央銀行的用法在日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權威性。我國從歷史和現實來看,對金融普遍採取的是一般意義的理解。
所以,無論是從歷史與現實的時間向度,還是從國際組織與各國的空間向度來衡量,對金融做一般意義的理解構成對金融的普遍的理解,採用這種理解既符合歷史和現實,也與國際金融實踐相吻合。據此,簡單粗略地說,金融涵蓋貨幣、銀行、證券、保險等。國際金融法應當涵蓋以上領域。 國際金融法調整的國際金融關系除了具有金融性外,還具有國際性。以什麼作為標志和標准來界定「國際」? 理論和實踐都莫衷一是, 為此需要進行探討。
(一)確定「國際」的現有標准
「國際」在許多學科和法律領域中都有使用,但含義有所不同,大體上可以將判斷「國際」的標准歸為三類:國際公法標准、跨境標准和基於民商法視角的涉外標准。
國際公法標准體現在國際公法對「國際」的理解。國際公法將「國際」通常限於國家或國際組織之間,即認為只有國家或國際組織間的關系才構成國際關系,這是從主體的角度作出的認定。
跨境標准體現在國際經濟法學者和部分國際金融法學者對「國際」的理解和解釋。國際經濟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一般認為,國際經濟關系是指不同國家的個人、法人、國家與國際組織由於從事跨越國境的經濟活動所產生的各種關系。而跨越國境的活動,一般是行為或行為的對象、結果涉及了一個以上的國家。所以,從這一定義看,國際經濟法上的「國際」是從主體、客體或內容方面認定的。研究國際金融法的學者對於「國際」有不同的表述。有學者認為,國際金融關系就是跨越一國領域的金融關系,不僅包括國家和國際組織間發生的金融關系,而且也包括分屬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間以及它們與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發生的金融關系。這實際上是對國際經濟法上述標準的套用。需要指出的是,跨境標准所講的跨境活動或跨境關系不止是跨境交易這類私法性活動或關系,也包括多邊、雙邊和一國對外的公法活動或關系。
基於民商法視角的涉外標准見諸於國際私法、部分國際金融法學者的表述。國際私法調整涉外或曰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而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就是該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或內容這三項要素中至少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因素與國外有聯系。有國際金融法學者將國際金融表述為在金融活動的主體、交易標的或交易行為中含有跨國因素的資金融通;有的認為國際金融法上的國際是各種形態的貨幣金融資產跨越國境的流通和交易。國際私法和上述國際金融法學者的共同點在於:把「國際」的內容限於民商事流轉和交易;強調主體、客體或內容三要素有涉外成分。
跨境標准雖然也強調主體、客體或內容的跨境,但它與基於民商法視角的涉外標准不同,前者強調的跨境活動不僅包括跨境交易,而且還包括交易之外的活動,如國際規制與監管等。涉外標准在國際私法中極為正常,因為國際私法調整的就是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這種關系發生在私法領域,具有私法性質,但是,這一標准以及其它標準是否適用於確定國際金融法中的國際性呢?
(二)國際金融法中「國際」的標准
在以上標准中,國際公法標准,與國際金融交往和活動的現實相悖,因此,是不適用的。眾所周知,國際金融交往和活動並不限於國家和國際組織間,有關的法人和自然人也是這種活動的重要參加者,如一國銀行向外國借款人發放貸款,本國公司在外國金融市場上發行證券等。同時,各國的法人和自然人還同國家和國際組織發生形形色色的金融法律關系,例如,不少國家的政府將本國外匯儲備的一部分以外國商業銀行存款的形式存放和經營,形成這些政府與銀行的借貸關系。又如,世界銀行對發展中國家私人企業的貸款,形成國際組織與一國法人的借貸關系。這些都是現實生活中發生的重要的國際金融活動,不應被排除在外。
基於民商法視角的涉外標准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如前所述,資金融通是金融的初始基本含義。金融發展到今天,既包括資金融通,也包括非資金融通的活動。更為重要的是,金融法在性質上是規制與監管之法。因此,把國際金融關系中的國際性限於跨境民商事流轉和交易,是不妥的。
在國際經濟活動,包括國際金融活動的許多情況下,將國際經濟活動的國際性界定為跨越國境,即採用跨境標準是適當的。但是,如果將國際金融法的國際性完全限定在跨越國境的金融活動之內,認為某一金融關系只要在主體、客體或或法律關系的內容方面具有涉外性,就具有國際金融法上的國際性或跨國性,也存在不周延、不全面的問題。一個重要的依據就是WTO對金融服務的界定。
WTO的金融附件規定,金融服務是由成員方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具有金融性質的任何服務,而金融服務的提供指的是GATS第1條第2款所指跨境提供、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移動4種服務提供方式。在這四種方式中,只有跨境提供與貨物貿易的通常形式相當,即交易客體跨越了國境,而其他三種方式中的兩種方式即境外消費和自然人移動,雖然都是貨物貿易所不具有的,但能夠為跨境標准所覆蓋。在境外消費方式中,從金融服務接受者的母國角度看,金融服務的提供者、服務交易的客體——金融服務以及法律事實都發生或可能發生在國外。從金融服務提供者的母國來看,交易的主體之一——金融服務接受者構成涉外因素。在自然人移動中,金融服務的提供者——自然人,不論其以自己的身份,還是代表其所在的機構,對金融服務接受者的母國而言構成涉外因素,對該自然人的母國而言,服務接受者以及法律事實構成涉外因素。
但是,金融服務的最重要的方式——商業存在就不同。建立商業存在涉及涉外因素,如建立商業存在的投資者和所需要的投資來自於境外,但是,WTO所說的商業存在是以商業存在這種形式而發生的金融服務。以銀行為例,如果在東道國的商業存在採取的是外國銀行的分行形式,提供金融服務的該分行可以看作是涉外主體,因為外國分行是外國銀行在東道國的延伸,不具有東道國的法人資格。但是,如果設在東道國的商業存在採取子銀行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務,通常就不存在任何的涉外因素,因為子銀行是東道國的法人,交易如存貸款的客體——資金完全可能來自於東道國公眾的存款,法律事實也通常發生在東道國,所以在主體、客體和法律事實等方面都沒有涉外因素,但它確實是WTO項下的金融服務貿易。不止於此,因商業存在而發生的法律關系遠不止金融服務的提供和交易,WTO將商業存在界定為服務提供的一種方式,目的是將成員方影響這種服務提供方式的成員方措施(如法律和政策等)納入其約束和規制的范圍,以建立多邊貿易秩序和推動金融服務的逐步自由化。因此,商業存在必然引起WTO對各成員方的金融規制關系以及各成員方對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建立商業存在的管理關系等。調整這些關系的法律規范顯然都屬於國際金融法,但卻並不都為跨境標准所覆蓋。
這里需要解決一個潛在的疑問:在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通過在東道國建立商業存在,特別是注冊獨立法人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務時,這種金融服務是國際金融服務本身的應有之義,還是WTO有關金融服務的法律架構對國內金融服務的延伸適用? 換言之,這種金融服務是國內金融服務,還是國際金融服務?回答這一問題需要從服務和服務貿易的特徵入手。服務具有無形性、生產與消費的同步性等性質和特徵。以生產與消費的同步性為例,生產與消費的同步性決定了服務交易通常需要服務的提供者和服務的接受者彼此接觸,而且外國服務提供者也需要通過商業存在等方式了解當地情況並對情況變化做出反應。從這一意義上講,通過服務提供者和服務接受者接觸而發生的服務貿易都是適應服務的性質和特點而發生的,而不論這種接觸是通過服務提供者的移動(自然人移動)或服務接受者的移動(境外消費)而發生的,還是由生產服務的手段跨境轉移而發生的(商業存在) 。這就導致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發生並不一定總是需要服務本身的跨境轉移(跨境提供) ,通過服務提供者或接受者的移動使二者接觸,或通過生產服務的手段的跨境移動而在當地建立商業存在,同樣可以發生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同時,由於服務具有上述性質和特徵,各國需要藉助國內規制的方法來管理國際服務貿易,WTO為了推行服務貿易的自由化,需要將成員方影響上述所有方式的措施納入到其約束范圍之內。
因此,因生產服務手段的跨境轉移以及由此所導致服務提供者在當地建立商業存在而發生的金融服務貿易,雖然可能沒有任何的涉外因素,但確實是適應服務的性質和特點而發生國際交易。然而,依據跨境標准,因商業存在而發生的有關金融法律關系顯然不具有「國際」性。這就在活生生的國際金融活動面前暴露出了跨境標準的局限性,因此,重新定義國際金融法中的「國際」性就成為現實的需要。
如何重新定義? 跨境標准在多數情況下是適用於對國際金融關系的判別的,只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這種情況下,判別金融關系是否具有國際性,只需要在跨境標準的基礎上將外國商業存在這種情形包括進來即可。因此,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國際金融關系不僅包括有關國家的個人、法人、國家與國際組織由於從事跨境的金融活動而產生的各種關系,也包括在外國的商業存在這種形式中沒有發生跨境活動而發生的各種關系。簡言之,國際金融關系是具有涉外因素或通過外國的商業存在而發生的各類金融關系。
國際金融法所調整的金融關系所具有的國際性使國際金融法與國內金融法區別開來。國內金融法所調整的金融關系沒有國際性。具體來說,具有國際性的金融關系由國際金融法來調整,而不具有國際性的金融關系由國內金融法調整。雖然對因商業存在而發生的各類金融關系,從表面上講,很難分清是國內金融關系和國際金融關系,但是,只要生產服務的手段和為此進行的投資發生了跨境轉移就構成國際金融關系,從而應由國際金融法來調整。

『貳』 龔柏華的個人簡歷

復旦大學國際政治系本科畢業,獲法學學士學位,法律學系國際法專業研究生畢業,獲法學碩士學位,留學美國喬治敦大學法律中心,獲法學碩士學位;密西根大學法學院、德國康斯坦茨大學訪問學者
主要研究領域:國際法、世界貿易組織法、國際金融法、國際商事合同、法律談判。
專著:《國際金融法新論》;《美中經貿糾紛案例評析》(獲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著作三等獎),主編《國際經濟合同》;《WTO案例集》等。獲上海市第二屆優秀中青年法學家榮譽稱號。
復旦大學法學院國際法教授,博士生導師,兼職律師。同時兼任上海WTO事務咨詢中心業務總監;上海法學會國際法學會副會長。商務部推薦WTO爭端解決專家組指示名單上中國專家。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1984年復旦大學國際政治系本科畢業,獲法學學士學位;1987年法律學系國際法專業研究生畢業,獲法學碩士學位;1991年留學美國喬治敦大學法律中心,獲法學碩士學位;1995年美國密西根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1997年德國康斯坦茨大學訪問學者。

『叄』 國際金融新理論在哪有,比較前沿的那些

西方經濟貿易理論的新發展、國際貨幣體系改革的爭議、歐元前進中的若內干問題、金融深化論的發展容及其對東盟國家經濟的影響、國際經濟協調與貿易區域理論、西方新貿易理論探討、國外科技政策發展論析;國際資本流動與匯率政策中的固定匯率制與浮動匯率制下資本流動的動力學分析、發展中國家資本項目有序開放論分析、發展中國家匯率制度的選擇等。國際金融市場若干問題中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股權組合投資、證券交易制度國際比較、東盟五國金融深化分析、銀行系統性風險的傳導動力探討;中國金融改革中若干問題包括中國利率政策的回顧與制度創新、中國外匯市場效率分析、人民幣匯率制度的變遷與選擇等。

『肆』 國際金融法的外延含義

金融經過多年來的發展,不僅沒有使人們對其范圍形成共識,反而似乎助長了分歧。對於金融及其外延,國內外存在不同的界定,大體上可以姑且稱為一般意義的金融和狹義的金融。以下對金融及其范圍的考察從當今對金融的兩種主要理解入手,在此基礎上找出金融的基本外延。
1.一般意義的金融
一般意義上的金融包括貨幣供給,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體系,資金借貸市場,證券市場,保險系統,以及國際金融中所具有的以上內容等。在國內,這種理解多年來存在於黨政部門、實際經濟部門、經濟學界、本土金融學界,它不是始於某種理論界定,而是自然而然形成的。

在國外,對金融也存在類似上述意義上的理解。

韋氏詞典對金融的理解就與我國對金融的上述理解基本相當。根據《韋伯斯特第三版國際新辭典》(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金融包括「貨幣流通(circulation of money) 、信貸發放( granting of credit) 、投資(making of investments)和銀行設施的提供(the provision of banking facilities)等。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還有一種對金融的廣義的理解:凡是與錢有關系的事情都可用「金融」( Finance)這個詞。《牛津辭典》(Oxford Dictionary)和一些網路全書對Finance 的解釋是: 貨幣事務(monetary affairs) 、貨幣管理(management of money) 、貨幣資源(pecuniary resources) ……。有時, 它指財政, 在與company 、corporation、business聯用或與之有關的上下文中,指公司財務等。這種理解顯然比對金融的一般意義理解更廣,不僅包括上述一般意義的金融,並且還包括國家財政、企業財務以及個人貨幣收支等。

2.狹義的金融
狹義的金融是指有價證券及其衍生產品市場,是指資本市場。持這種理解的人士認為,「金融」就是西文的Finance, Finance 即指金融市場(Financial Market) , 資本市場(Capital Market) 。據黃達先生考察,持有這樣用法者在國內主要是: 80年代開始關注金融、研究金融的一些中老年理工學者; 90年代中期起,在國外學成回國的中青年學者。其共同特點是:直接或間接地來源於國外,且只將金融覆蓋面限於資本市場。持狹義理解的一些人士也承認,在自己的「金融」領域之外還存在一個被更多的人視之為「金融」的領域,可稱之為傳統領域,但認為這只不過是過時的用法,不能與國際接軌,將來必被取代。

既然對金融的狹義理解來自於西方,因此,西方也就不乏對金融的這種界定。如比較權威的《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對「Finance」的解釋則是「金融主要關注資本市場的運行, 以及資本資產的供給和定價」。

3.金融的恰當范圍
認為對金融持一般意義的理解比較合理和得當,對此可以從以下兩個向度來考察。

(1)從金融的起源和現實來看,一般意義的理解比較切合實際。

從歷史上看,現代意義上的金融起源於銀行。把金融(Finance)限定用於資本市場,在西方也是近些年在特定圈子裡的事情。從現實和發展前途看,雖然資本市場可能成為將來金融的主體,因而未來的金融可能主要指這一領域,但是商業銀行的作用今天依然極大,今後是否必將削弱尚難定論。如果銀行、貨幣趨於泯滅,金融大概也不能獨自保存下來。

(2)從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傢具體使用情況來看,一般都趨於採用一般意義的金融。

①聯合國和世界貿易組織對金融的理解和使用

聯合國統計署有對金融及相關服務(Financialand Related Service)的統計,該項目大體上包括:金融中介服務,包括中央銀行的服務、存貸業務和銀行中介業務的服務;投資銀行服務;非強制性的保險和養老基金服務、再保險服務;房地產、租借、租賃等服務;為以上各項服務的各種金融中介的服務。

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出於對WTO成員方影響金融服務的措施進行約束的目的,對金融服務進行了列舉和界定(Definitions) 。《服務貿易總協定》(簡稱GATS) 的金融服務附件(Annex on FinancialServices,簡稱金融附件)規定,金融服務包括所有的保險和與保險有關的服務、所有的銀行和其它金融服務(保險除外) 。其中,保險和與保險有關的服務包括以下活動:直接保險(含壽險和非壽險) 、再保險和分保、保險中介(如經紀和代理) 、保險附屬服務(如咨詢、精算、風險評估和理賠服務等) 。銀行和除保險之外的其它金融服務包括以下活動:接受公眾存款,發放各類貸款,金融租賃,支付和轉移服務,保證和承諾,自營或代理買賣貨幣市場工具、外匯、衍生產品、匯率和利率工具、可轉讓證券、其它流通工具和金融資產包括金條等,參加發行各類證券,貨幣經紀,資產管理,金融資產的清算服務,金融信息的提供轉移和金融數據的加工,為以上活動提供的咨詢、中介和其它附屬金融服務。

②有關國家對金融的主要理解和使用

從有關國家對金融的理解來看,美國1999年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Financial ServicesMod2ernization Act) ,其金融服務( financial services)的范圍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儲蓄協會、住宅貸款協會以及經紀人等中介服務。如果說「金融」一詞來自日本,考察日本對金融的使用情況是有說服力的。日本中央銀行的統計報告,前些年與「金融(日文的漢字) 」對應的是貨幣和銀行(Money and Bank2ing) ,這些年改為貨幣、銀行和證券(Money, Bankingand Securities) 。日本中央銀行的用法在日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權威性。我國從歷史和現實來看,對金融普遍採取的是一般意義的理解。

所以,無論是從歷史與現實的時間向度,還是從國際組織與各國的空間向度來衡量,對金融做一般意義的理解構成對金融的普遍的理解,採用這種理解既符合歷史和現實,也與國際金融實踐相吻合。據此,簡單粗略地說,金融涵蓋貨幣、銀行、證券、保險等。國際金融法應當涵蓋以上領域。

『伍』 陳安的《國際經濟法學》和《國際經濟法學新論》兩本書有何區別

《國際經濟法學》是一本綜合反映國際經濟法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的專門著述。由我國著名國際經濟法學者陳安教授和朱學山教授任正、副主編,參加編寫的其他人員均為中青年法學教授和副教授、博士和在職博士生。全書共分十一章,即緒論、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國際貨物貿易法、國際服務貿易法、國際技術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稅法、國際海事法、國際經濟組織法以及國際經濟爭端處理法。本書具有立論獨到、取材新穎、涵蓋全面、重點突出、註解強化、剪裁方便等幾個特點。目錄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國際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一、萌芽階段的國際經濟法
二、發展階段的國際經濟法
三、轉、更新階段的國際經濟法
第二節 國際經濟法的含義
一、狹義說: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新分支
二、廣義說: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國際法、國內法的邊緣性綜合體
三、對以上兩大學派觀點的分析
第三節 國際經濟法的范圍及其與相鄰法律部門的交錯
一、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聯系和區別
二、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聯系和區別
三、國際經濟法與內國經濟法的聯系和區別
四、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商務慣例的聯系和區別
第四節 源遠流長的中國對外經濟交往及其法理原則
一、中國現行的對外開放國策是中國歷史上優良傳統的發揚光大
二、古代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及其法理內涵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及其「法理」內涵
四、社會主義新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及其法理原則
第五節 貫徹對外開放基本國策與學習國際經濟法
一、中國實行經濟上對外開放國策的主要根據
二、深入學習國際經濟法學對貫徹上述基本國策的重大作用
第二章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南北矛盾與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演進
第二節 經濟主權原則
一、經濟主權原則的提出
二、經濟主權原則的基本內容及其形成過程
三、世紀之交在經濟主權原則上的新爭議與「攻防戰」:美國單邊主義與wto多邊主義交鋒的三大回合
四、世紀之交在經濟主權原則上的新爭議與「攻防戰」對發展中國家自重大啟迪
第三節 公平互利原則
一、公平互利原則的形成過程及其主要宗旨
二、公平互利原則初步實踐之一例:非互惠的普遍優惠待遇
第四節 全球合作原則
一、全球合作原則的中心環節:南北合作
二、南北合作初步實踐之一例:《洛美協定》和《科托努協定》
三、《洛美協定》以及《科托努協定》的生命力與局限性
四、全球合作的新興模式和強 《國際經濟法學新論(第2版)》統籌兼顧法學、經濟學和管理學三大學科學員的共同需要.以精煉和濃縮的方式,提供有關國際經濟法學的基礎知識。《國際經濟法學新論(第2版)》經專家評審,入選為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百門精品教材建設計劃項目」。全書以有限的篇幅,簡扼、系統地闡明本學科的基本原理;並站在全球發展中國家和弱小民族的共同立場,緊密結合中國國情,評析當代國際經濟法面臨的重大理論與實務問題,反映出中國困際經濟法學的特色。《國際經濟法學新論(第2版)》在編撰體例上,由淺入深,詳略結合;強化注釋,擴大視野;點面結合,突出重點。目錄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國際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一、萌芽階段的國際經濟法
二、發展階段的國際經濟法
三、轉折、更新階段的國際經濟法
第二節 國際經濟法的涵義
一、狹義說: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新分支
二、廣義說: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國際法、國內法的邊緣性綜合體
三、對以上兩大學派觀點的分析
第三節 國際經濟法的范圍及其與相鄰法律部門的交錯
一、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聯系和區別
二、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聯系和區別
三、國際經濟法與內國經濟法的聯系和區別
四、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商務慣例的聯系和區別
第四節 源遠流長的中國對外經濟交往及其法理原則
一、中國現行的對外開放國策是中國歷史上優良傳統的發揚光大
二、古代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及其法理內涵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及其「法理」內涵
四、社會主義新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及其法理原則
第五節 貫徹對外開放基本國策與學習國際經濟法
一、中國實行經濟上對外開放國策的主要根據
二、深入學習國際經濟法學對貫徹上述基本國策的重大作用

第二章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南北矛盾與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演進
一、國際經濟法向來在南北矛盾中逐步演進
二、國際經濟法的立法、守法與變法
第二節 經濟主權原則
一、經濟主權原則的提出
二、經濟主權原則的基本內容及其形成過程
三、世紀之交在經濟主權原則上的新爭議與「攻防戰」:美國單邊主義與WTO多邊主義交鋒的三大回合
四、世紀之交在經濟主權原則上的新爭議與「攻防戰」對發展中國家的重大啟迪
第三節 公平互利原則
一、公平互利原則的形成過程及其主要宗旨
二、公平互利原則初步實踐之一例:非互惠的普遍優惠待遇
第四節 全球合作原則
一、全球合作原則的中心環節:南北合作
二、南北合作初步實踐之一例:《洛美協定》和《科托努協定》
三、《洛美協定》以及《科托努協定》的生命力與局限性
四、全球合作的新興模式和強大趨勢:南南合作與「七十七國集團
五、南南合作實踐的強化與「多哈發展回合」(DDR)的曲折進程
六、從五十多年來南南聯合自強的歷史軌跡展望DDR和WTO今後的走向
七、中國在南南聯合、推進國際經濟新秩序中的戰略定位
八、關於南南聯合、推進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幾點結論
第五節 有約必守原則
一、有約必守原則的基本內容
二、對有約必守原則的限制

第三章 國際貨物貿易法
第一節 國際貨物貿易法概述
一、國際貨物貿易條約
二、國際貨物貿易慣例
三、國際貨物貿易示範法
四、國內立法
第二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一、《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適用問題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
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四、違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救濟
五、風險轉移
六、保全貨物
七、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終止
第三節 國際貿易術語
一、國際貿易術語的含義和作用
二、《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簡介
三、幾種常用的國際貿易術語
第四節 國際貿易結算的法律制度
一、匯付
二、托收
三、信用證
第五節 管制國際貨物貿易的法律規范
一、概述
二、GATT1994
三、WTO對GATT義務的歸依
四、WTO對GATT1994的發展

第四章 國際服務貿易法
第一節 國際服務貿易法概述
一、關於服務
二、國際服務貿易
三、國際服務貿易法
四、WTO服務貿易法
第二節 《服務貿易總協定》(GAT3)規范提要
一、GATS的宗旨
二、GAT3的基本結構
三、GATS的適用范圍
四、GATS的具體承諾表
五、GATS的非歧視待遇
六、GATS的其他重要規范
第三節 WTO新一輪服務貿易多邊談判概況
一、談判的基本進程
二、談判的基調
三、談判的基本評估

第五章 國際技術貿易法
第一節 國際技術貿易法概述
一、國際技術貿易的概念
二、國際技術貿易的標的
三、國際技術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與限制
第二節 國際技術貿易的法律框架
一、國內法
二、國際條約等
三、國際慣例
第三節 國際技術貿易的方式
一、概述
二、國際技術貿易的主要方式
第四節 國際技術許可合同
一、國際技術許可合同的概念和種類
二、國際技術許可合同的主要條款
三、國際技術許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條款
第五節 與國際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一、國際貿易領域內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提出和解決方案
二、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發展的互動
三、世界貿易組織體制下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
四、《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意義、基本原則、保護標准和措施
五、後TRIPS時代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制的變革
第六節 我國技術進出口管理
一、技術進出口管理原則
二、技術進口管理
三、技術出口管理
……
第六章 國際投資法
第七章 國際貨幣金融法
第八章 國際稅法
第九章 國際經濟組織法
第十章 國際經濟爭端處理法

『陸』 國際金融法的國際金融法的主體

國際金融法的主體是參與國際金融活動的當事人,是國際金融關系中權利與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前面對國際金融法的「國際」性特徵的考察表明,國際金融法的主體不限於國家和國際組織,也包括有關國家的法人和自然人。
(一)國家
國家是國際金融法的重要主體。國家在國際金融活動中具有多種身份和角色,發揮著不同的作用,主要有:
1.國家作為國際金融交易的當事方。國家是國際金融交易的重要參加者,例如,國家根據需要可以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籌措貸款,發行債券,等等。國家作為國際金融交易的當事方依照國際法享有主權及財產豁免。
2.國家作為對外金融活動的管理者。金融對任何國家都極具戰略重要性。隨著國際金融交往的增多,特別是全球金融一體化程度的加深,各國都需要對對外金融活動進行管理,以保障金融業的安全穩健,實現國內政策目標。各國管理對外金融活動的機構不一,一般來說,中央銀行在對外金融管理中居於主導地位,代表國家對對外金融活動實行管理和監督。
3.國家作為本國金融利益的國際代表者和維護者。國際金融聯系的加強,使各國的國際金融事務增多,國際金融矛盾叢生,在國際社會以政治國家為基本構成單元的情況下,一國及其國民利益的總代表和維護者只能是各國政府。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各國政府在國際舞台上與其他國家進行官方結算,談判解決國際金融糾紛,為金融市場的開放和本國金融業者的待遇討價還價,為本國對外金融的總體發展戰略進行規劃,等等。
4.國家作為國際金融制度的責任者。隨著國際金融聯系的加強,為了解決各國間所面臨的矛盾和問題,維護國際貨幣金融體系的穩定,促進國際金融業的發展,各國通過訂立國際條約或成立國際組織等方式,在國際貨幣金融領域建章立制,建立國際貨幣金融秩序。國際金融制度的建立和確立,意味著各國在享受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例如,牙買加體系雖然規定會員國可選擇匯率安排,但也規定了應遵守的義務,如不得操縱匯率等。WTO則把成員方影響金融服務提供的措施納人其約束范圍,成員方的法律和政策措施要受到WTO的制約。
(二)國際組織
有關的國際組織也是國際金融法的重要主體。構成國際金融法主體的國際組織依其功能,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推動金融市場開放的國際組織。這類組織首推WTO,除此之外,還有規范國際金融服務的一些區域性國際組織,如歐盟和北美自由貿易區。眾所周知,WTO及其前身關貿總協定(以下簡稱GATF)致力於貿易自由化,在烏拉圭回合之前致力於貨物貿易的自由化。烏拉圭回合將服務包括金融服務納入到多邊貿易體制,隨著1995年WTO的成立和1997年底有關金融服務的《第五議定書》的達成,由GATS、金融附件和金融承諾表構成的WTO有關金融服務的法律制度建立起來。WTO將各成員方影響金融服務提供的措施納入其規制范圍,用以上制度約束這些措施,從而達到逐步推行金融服務自由化的目的。
2.致力於金融監管的國際組織。這類組織主要有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aselCommitteeon Banking Supervision,簡稱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簡稱IOSCO)和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of Insurance Supervisors,簡稱IAIS)。這些組織的共同特點在於都致力於金融或特定金融領域的監管標準的制定、協調和統一。
3.負責國際貨幣體系的國際組織。該組織就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Monetary Fund,簡稱IMF)。IMF是政府間國際金融組織,1945年12月27日正式成立,該組織宗旨是通過一個常設機構來促進國際貨幣合作,職責主要有:監督國際貨幣體系以保證其有效地運行;保證會員國與IMF和其他會員國合作,以確保有秩序的匯率安排和促進匯率制度的穩定;建立經常性交易的多邊支付制度,消除妨礙世界貿易的外匯管制;在有適當保證的條件下,向會員國臨時提供融資,糾正國際收支的失調,而不致採取危害本國或國際繁榮的措施。
匯率監督構成當前IMF的核心活動。由於匯率政策不是存在於真空之中,IMF在監督匯率時,以與宏觀經濟的相關性作為決定監督范圍的標准,廣泛地監督匯率政策本身、宏觀經濟政策、有關經濟結構的政策(例如市場政策、私有化、產業政策以及競爭政策等)、金融領域(如資本賬戶問題、銀行監督、存款保險以及其他金融規制)以及許多其他領域(例如環境、軍備開銷、「千年蟲問題」)。與此同時,國際社會又讓IMF擔負起會計、審計、公司治理領域的國際標準的監督職責。
4.提供國際融資的國際組織。主要代表是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nternationalBank for Reconstructionand Development,通稱「世界銀行」),其他還有世界銀行集團中的國際開發協會、國際金融公司,各區域性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和非洲開發銀行等。
世界銀行與IMF的工作具有互補性,但具體作用卻相當不同。世行是一個貸款機構,其目的是幫助成員國融人更廣泛的世界經濟,促進旨在減少發展中國家貧困的長期經濟增長。IMF負責監督國際貨幣體系和各國匯率,維護各國支付體系的有序運轉,並向那些有嚴重國際收支困難的國家提供貸款。世界銀行當前只向發展中國家和轉軌國家提供貸款。IMF關注政策問題,向面臨短期對外支付困難的任何會員國提供貸款。
(三)法人與自然人
法人,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是國際金融活動的重要參與者,是國際金融法的重要主體。法人不僅是國際金融交易的當事方,而且也是一國管理對外金融活動中所形成的金融管理關系中的主體。法人在作為國際金融關系的雙方當事方的情況下,既可以是不同國家的,如在國際借貸中,通常一方是一國的銀行,另一方是他國的公司法人;也可以是一國的,如在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以商業存在這種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務交易中,外國銀行在一國設立的子銀行吸收所在國企業的存款,該存款交易的一方就是該國的企業,另一方是具有該國法人資格的外國銀行的子銀行。
由於國際金融活動涉及金額大且比較復雜,需要具備較高的資質,一些重大復雜的金融活動通常是由法人參加而非自然人參加,但一旦自然人成為國際金融法的主體,該自然人不僅是國際金融交易的當事方,而且也是一國管理對外金融活動中所形成的金融管理關系的主體。
[編輯]國際金融法的體系建構
(1)國際金融法總論,集中闡述國際金融法的概念、特徵、淵源、原則、歷史發展、社會功能等國際金融法的基礎理論。
(2)國際金融組織制度,主要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區域性開發銀行、國際清算銀行及其他區域性金融組織的章程、決議和規則等。
(3)國際銀行監管制度,主要涉及東道國對外資銀行機構的當地管制制度、母國對跨國銀行及其境外分支機構的監管制度、銀行監管的巴塞爾體制等。
(4)國際貨幣制度,內容主要包括國際兌換制度、國際匯率制度、外匯管制制度、國際儲備制度等。(5)國際貸款制度,內容主要包括國際銀團貸款、政府貸款、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國際項目貸款等各類國際貸款法律制度,並涉及貸款證券化的法律問題。
(6)國際證券制度,內容包括國際債券和股票的發行制度、國際證券流通的制度,證券市場國際化和衍生金融工具的法律管制等。
(7)國際結算與貿易融資制度,包括國際票據制度、國際托收統一規則、國際保付代理規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電子資金劃撥規則、出口信貸規則等。(8)國際融資租賃制度,包括各國涉外融資租賃立法、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和相關慣例規則。
(9)國際融資擔保制度,包括保證、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等國際融資信用擔保制度和動產擔保、不動產擔保和浮動擔保等國際融資物權擔保制度。
(10)國際信託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信託關系、信託財產、信託收據、信託稅收等法律問題。
(11)金融創新的國際監管制度,包括金融組織創新制度、金融工具創新制度、金融服務創新制度等,如金融企業集團監管制度、金融衍生工具監管制度、網路銀行業務監管制度。
(12)WTO金融服務貿易制度,該制度以WTO《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金融服務附件、相關諒解與《全球金融服務協議》為法律框架,為WTO成員國規定了金融服務貿易的最惠國待遇、透明度、發展中國家更多的參與等一般原則與紀律,以及市場准入、國民待遇等特定義務。
這是基於國際金融法律制度的發展現狀,按照其所規制的國際金融關系的現實種類及其內在邏輯聯系所作的一種體系安排。
其特點主要有:
第一,以「宏觀-微觀-宏觀」為結構線索。首先對國際金融法的基礎理論進行梳理,然後以國際金融關系的類別及內在邏輯聯系為依據,對各類國際金融法律制度加以羅列;在安排時力求將國家間貨幣金融合作和監管制度與各類跨國金融交易制度融為一體,以體現國際金融法所具有的宏觀管理與微觀引導的社會功能,展示其國際法規范與國內法規范、公法規范與私法規范相互滲透、相互交織的立體結構。
第二,突出了主體制度。將國際金融組織制度、國際銀行監管制度靠前排列,突出了國際金融組織和國際銀行在國際金融領域的重要主體地位,也突出了其制度對於國際金融健康運行的重要作用。隨著國際金融合作的擴展和深化,國際金融組織制度作為國際金融宏觀管理法律制度,為各成員國及其所轄主體從事跨國金融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或指南,對於國際金融秩序的形成與維護具有重要意義;雖然各項具體國際金融法制度涉及的國際金融關系復雜多樣,但它們主要是以國際銀行的各種業務活動為基礎形成和發展的。因此,將國際金融組織制度和國際銀行監管制度排列在前,可為後續國際金融法制度的展開作好必要的鋪墊。
第三,反映了體系的緊湊性和制度之間的邏輯性。有選擇地將國際貨幣制度、國際貸款制度、國際證券融資制度、國際結算與貿易融資制度、國際融資租賃制度、國際融資擔保制度、國際信託制度等納入國際金融法體系,是因為這些制度是現行國際金融法制度中兼具基礎性、主流性、成熟性的制度。不窮盡所有的國際金融法制度,一則不可能窮盡,二則可使體系安排緊湊而不失完整,框架清晰而不乏重點。同時,通過合理的排序可以表現各項制度之間的內在邏輯聯系:貨幣、證券、票據等是國際金融的載體或工具;外匯交易、借貸交易、證券交易和融資租賃是主要的國際金融交易形式;國際貨幣制度是國際融資得以正常進行的前提,無論何種國際融資活動,都會涉及外匯或匯兌問題,都離不開貨幣兌換制度和貨幣合作制度的保障和支持;國際借貸和國際證券融資是基本的融資方式,國際貿易融資和國際融資租賃則是貿易與融資相結合、商品信貸和貨幣信貸相結合的綜合性融資方式;國際融資作為資金的跨國轉移,必須依靠國際結算支付方得以完成,並以融資擔保制度為保障甚或先決條件;國際信託制度則多服務於資產證券化、融資擔保等金融活動。
第四,反映了體系的開放性。以金融創新的國際監管制度和WTO金融服務貿易制度作結,一方面可呼應「宏觀-微觀-宏觀」的結構安排,另一方面便於反映國際金融法的最新發展,體現國際金融法體系的開放性。金融創新的國際監管制度和WTO金融服務貿易制度都屬於宏觀金融法律制度。其中,前者從傳統國際金融法制度中衍生出來,是對晚近金融創新的法制回應;後者則是晚近國際金融條約規范的重大發展,要求成員國政府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託業開放方面承擔特定義務。隨著金融服務貿易談判的持續進行以及過渡期的結束,各國對外開放的金融業范圍勢必不斷擴大。WTO金融服務貿易制度指明了國際金融服務業漸進自由化的發展方向。

『柒』 完美結局求助 參考文獻 要關於我國反傾銷法的 心情大好 要完結了 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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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汪堯田 李力主編:《國際服務貿易總論》,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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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韓立余:《美國外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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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馮大同主編:《國際貨物買賣法》,對外貿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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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劉舒年、嚴思憶編著:《國際貿易結算與融資》,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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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郭洪俊著:《國際銀團貸款中的法律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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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周輝斌著:《銀行保函與備用信用證法律實務》,中信出版社2003年第1版

105.CLIFFORD CHANCE法律公司:《項目融資》,華夏出版社1997年第1版

106.於安著:《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協議(BOT)與行政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

107.聯合國貿發會議:《1999年世界投資報告》(中譯本)中國財經出版社2000年第1版

108.王貴國:《國際投資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版

109.曾華國:《收購中國》,江蘇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版

110.聯合國貿發會議:《1996年世界投資報告》(中譯本)對外經貿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1版

111.中國社科院國際投資中心:《2000年中國外商報告》中國財經出版社2000年第1版

112.余勁松:「論跨國公司責任的法律依據」,載《法商研究》1995年第3期

113.余勁松:《跨國公司的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第1版

114.胡果威:《美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

115.鄧子基、唐騰翔著:《國際稅收導論》,經濟科學出版社1988年第1版

116.陳志楣 著:《稅收制度國際比較研究》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117.李必昌 編著:《中國對外稅收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 1988年第1版

118.王鐵軍 編著:《國際避稅和反避稅》,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7年第1版

119.葛惟熹 主編:《國際稅收教程》,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7年第1版

120.高爾森主編:《國際稅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第1版

121.鄧子基、唐騰翔著:《國際稅收導論》,經濟科學出版社1988年第1版

122.張 勇著:《國際稅法導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第1版

123.國家稅務局稅收科學研究所譯:《偷稅與避稅》,中國財經經濟出版社 1992年8月第1版,

124.唐騰翔、唐翔 著:《稅收籌劃》,中國財經經濟出版社 1994年9月第1版

125.方衛平 編著:《國際稅收學》,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3年9月第1版

126.杜莉 著:《國際稅收學》,上海三聯書店 2001年第1版

127.陳 安 總主編,廖益新 主編:《國際稅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1年第1版

128.國家稅務局稅收科學研究所譯:《逃稅與避稅》,中國財經經濟出版社,1992年版

129.國家稅務局稅收科學研究所譯:《偷稅與避稅》,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2年第1版

130.韓健著《現代國際商事仲裁的理論與實踐》(修訂本) 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

131.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人民法院案例選》(民事,經濟,知識產權,海事,民事訴訟程序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第1版

132.唐厚志「談談國際商事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實踐」《仲裁與法律》2001年合訂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33.陳力「淺析ICSID仲裁的突出特點」《上海律師》1998年第5期。

134.王生長「仲裁協議及其效力確定」,〈仲裁與法律〉(2001年合訂本)法律出版社版,

135.朱建林編著《國際商事案例評析》 中信出版社2002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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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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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日]波光嚴:《國際經濟法入門》,[日]勁草書房1996年第1版,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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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1971) Vol. XIII

『捌』 郭玉軍的代表性著作

1 .《國際貸款法》(獨著),武漢大學出版社 1998 年版。
2.《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一卷國際私法部分撰稿人),法律出版社 2003 年。
3.《國際經濟交往法律問題研究》(撰稿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年版。
4.《國際私法習題集》(副主編),法律出版社 2002 年。
5.《涉外法概要》(撰稿人),吉林大學出版社 2000 年。
6.《國際私法》(面向 21 世紀教材,撰稿人),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0 年。
7.《國際私法》(撰稿人),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0 年。
8.《國際私法》(自學考試教材,撰稿人),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0 年。
9.《國際私法》(撰稿人),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10.《國際產品責任法》(撰稿人),湖南科技出版社 1999 年版。
11.《國際私法新論》(撰稿人),武漢大學出版社 1997 年。
12.《國際金融法專論》(撰稿人),湖北人民出版社 1996 年版。
13.《國際貿易法的理論與實踐》(撰稿人),武漢大學出版社 1995 年版。
14.《涉外婚姻繼承法》(撰稿人),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88 年版。

『玖』 你好,學姐,我想考復旦的 國際法學 — 國際金融法學 這個專業,想請教您一些問題。

①101思想政治理論
②201英語一或203日語
③722法學概論
④845國際法及沖突法 復試科目:國際法學(口回試)

同等學力加試答科目:民法學、國際法學

復試成績占入學考試總成績權重:50%

備註:外語口語(含聽力)為復試必考科目,思想政治品德、思維表達能力等也均為復試必須考核項目。
①《中國法律概論》張光傑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
②《民法總論》(第二版)王全弟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
③《法理學導論》張光傑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
④《國際法原理》張乃根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第二版
⑤《國際私法新論》韓德培主編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
⑥《國際私法》(第二版)杜濤陳力復旦大學出版社2008
⑦《國際經濟法》(第二版)董世忠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9
⑧《新編國際經濟法導論》(第二版)張乃根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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