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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混成

發布時間:2020-11-25 10:01:15

『壹』 壟斷為什麼導致國際貿易

世界貿易組織的建立和其成員國相互大幅度減讓關稅雖然標志者世界貿易朝著自由化的方向邁進一大步,但我們還遠不能說,世界貿易就已經實現了自由化。這是因為在國際貿易中,除了政府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繼續存在外,尤其還存在著私人經濟主體間限制競爭的行為,例如訂立價格卡特爾,分割銷售市場,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私人間的限制競爭一般是由反壟斷法調整的,現在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頒布了反壟斷法,實行保護競爭和反對壟斷的經濟政策。反壟斷法的特點是,它適用於所有的對國內市場起著限制競爭效果的行為,而不管這種行為發生在國內還是國外。例如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第130條第2款規定,「本法適用於在本法適用范圍內發生的所有限制競爭行為,即使限制競爭行為系本法適用范圍以外的原因所致,亦同。」這說明,反壟斷法不僅是各國保護競爭,維護競爭性市場結構的有力武器,而且還與國際經濟貿易有著密切的聯系。今天,我國正在制定反壟斷法,而且,我國企業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有時不可避免地也會涉及到外國的反壟斷法。因此,我們很有必要研究反壟斷法與對外經濟和貿易的關系。本文主要結合聯邦德國反壟斷的立法和實踐,論述反壟斷法在國際經濟貿易中的積極作用。此外還將探討反壟斷法在域外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反壟斷法在國際經濟貿易中的作用

反壟斷法與對外經濟貿易發生聯系,這首先是因為跨國公司的活動引起的。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隨著國際經濟關系的發展,商品、資本、技術和勞務的跨國流動就成為國際上普遍的現象,跨國公司隨之也成為國際經濟活動中十分活躍的經濟組織。由於跨國公司在財力上可以得到母公司的幫助,在生產技術和產品銷售方面與國際市場有著廣泛和深厚的聯系,所以,與一般的企業相比,跨國公司在東道國的市場競爭中常常占據優勢地位。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在1977年關於跨國公司的一個報告中指出,加拿大的前一百名最大的企業中,七十五個企業的資本與國外有聯系。這種情況在歐洲也普遍存在,例如,聯邦德國所接受直接投資中,一半是流到了注冊資本超過一億馬克的大企業中。 跨國公司對東道國的經濟和競爭可以起到積極的作用,這特別是在東道國的市場結構處於壟斷的或寡頭壟斷的狀況下,外國企業技術先進和價格低廉的產品無疑會給死氣沉沉的市場注入新的競爭活力。例如,美國的輪胎,洗滌劑以及家用電器企業在歐洲的投資就打破了這些市場在當時的壟斷局面,推動了市場的競爭。 然而,跨國公司的活動也可能給東道國的經濟和競爭帶來不利的影響。因為,跨國公司極易利用其經濟優勢在東道國的市場上取得壟斷地位,成為限制競爭的勢力,進而會影響到東道國的經濟和技術的發展。為了扼制跨國公司的壟斷勢力,保護本國競爭性的市場結構,市場經濟國家一般將反壟斷法無例外地也適用於在本國活動的外國企業和跨國公司, 甚至還適用於它們在國外產生的但對國內有影響的限制競爭行為。具體說來,這種管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限制跨國公司的外部擴張

外部擴張也稱企業合並,它是指企業以購買另一企業的股份或財產的方式,擴大生產規模,增大市場佔有率,提高競爭力。企業合並常常是市場競爭的結果。在競爭中,一部分企業破產倒閉,退出競爭;另一部分企業則可通過合並其他企業,擴大銷售市場,取得更大的利潤。企業合並雖然是市場競爭和優勝劣汰的結果, 但是過度的合並則會引起經濟集中,集中則會導致市場的壟斷。因此,控制企業合並是反壟斷法的主要內容。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凡可預見因合並產生或加強市場支配地位時,聯邦卡特爾局得禁止合並;除非參與合並的企業能夠證明,合並將改善競爭的條件,且這一改善競爭的好處大於因市場支配地位產生的壞處。這個條款也適用於有跨國公司參與的企業合並。

跨國公司在國外直接投資時,一般不是自己創建新企業,而是通過購買當地企業或者通過與當地企業的聯合來進入東道國的市場。這種方式的好處是:(1)可獲得當地企業已取得的市場份額;(2)得到熟悉當地市場的經營管理人員;(3)易於同當地政府建立聯系,從而取得可能的補貼或者其他優惠待遇。此外,從競爭的角度看,這種方式一般也不會受到東道國反壟斷法的干預,因為它們一般也不會提高東道國市場的集中度。然而,如果跨國公司在進入市場時或在進入市場後,以某種方式破壞了東道國競爭性的市場結構,即由此產生或加強市場支配地位時,那就會受到反壟斷法的干預。依照德國法,這將適用反對限制競爭法上述第36條第1款的規定。此外,根據該法第130條第2款,這個條款不僅適用於德國境內發生的可引起限制競爭後果的企業合並,而且還適用於德國境外發生的但對德國市場能夠產生限制競爭影響的企業合並。概括地說,這樣的合並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外國企業在德國境內取得德國企業的財產,或者與德國企業一起建立合營企業。在這種情況下, 外國企業將直接進入德國市場,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所以自然對德國的市場競爭會產生影響。在GKN/Sachs一案中,德國聯邦法院制止了一家英國康采恩准備在德國購買一家生產汽車離合器的公司股份的打算。法院的理由是,這家德國公司在國內已經取得了市場支配地位,如果它再取得與其產品相關的市場上活動的英國公司的股份,就會加強其市場支配地位,從而會更加惡化德國的競爭性市場結構。法院指出,這里不需要證明,取得外國股份的企業是否會利用外國的財力資源。決定性的因素是,合並後德國企業現有的競爭者是否還能進行價格競爭,以及其潛在的競爭者是否還能進入市場。

第二,德國企業在國外取得外國企業的財產或股份,或者與外國企業一起建立合營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外國企業在與德國企業合並之前,其產品或者技術就已經通過德國進口商或者現在的聯合夥伴進入了德國市場,從而事實上在德國已經從事經營活動,那麼這個合並對德國市場的競爭就會發生影響。1973年,聯邦德國卡特爾局就曾以效果原則禁止AEG無線電通訊股份公司在義大利購買A. Zanussi S.p.A.公司的25.01%的股份。理由是,義大利Zanussi康采恩已經有產品進入德國的市場,它除了向AEG無線電通訊股份公司供貨外,還向德國其他的企業供貨,因此,如果它和AEG合並,就將使AEG的競爭者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

第三,單純外國企業的合並。從理論上講,即使與德國完全沒有聯系的外國企業,如果它們的合並以某種方式惡化了德國市場的競爭條件,聯邦卡特爾局依照反對限制競爭法第130條第2款的規定,也可以禁止這個合並。然而, 這樣的案子是很難出現的,因為即使有這種合並存在,參與合並的外國企業也不會向德國的卡特爾局進行報告。在實踐中,外國企業的合並可影響德國國內市場的情況一般是外國企業在德國境內有子公司。這里最有名的案例是1985年的Morris/Rothmans一案。 1982年,美國的Philip Morris煙草公司從一家南非煙草公司手中購買了英國Rothmans煙草公司50%的股份,從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的角度,這兩個公司就實行了合並。 當時,在德國的煙草市場上,Philip Morris公司的全資子公司Philip Morris有限責任公司的市場份額是14.3%,Rothmans公司的子公司Brinkman股份公司的份額是16.9%。在Morris公司和Rothmans公司合並之前,德國的煙草市場是由5家公司把持著,它們共同的市場份額達到99%。就是說,除了美國和英國兩家公司的子公司外,還有另外的三家公司, 它們的市場份額分別為30.15%,27.3%和10%。聯邦卡特爾局認為,Morris公司購買了Rothmans公司的股份後,它們在德國煙草市場上的子公司就會合並為一個競爭實體, 從而使該市場由5家企業控制的局面改變為由4家企業控制,這勢必更削弱了市場競爭的強度,提高了進入市場的障礙,從而對該合並發出禁令。雖然Morris公司和Rothmans公司對這個決定不服,先後上訴柏林高級州法院和聯邦法院,但該案的結果是,Morris公司不得不將其從Rothmans公司購買的股份降低為24.9%,從而使這個股份購買依德國法不屬於企業合並之列。1987年,聯邦德國認可這個合並對德國市場不會產生顯著影響而取消了禁令。

2、禁止跨國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聯邦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禁止取得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根據第19條第2款,取得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是指它們作為一定商品或者服務的供應者或者需求者(1)在市場上沒有競爭者,或者沒有實質性的競爭;(2)或者與其競爭者相比具有突出的市場地位,在這里特別要考慮企業的市場份額,財力,進入采購或銷售市場的渠道,與其他企業聯合的情況,其他企業進入市場時在法律和事實上存在的障礙,德國境內外的企業事實上或者潛在的競爭,企業的供求轉向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能力以及企業的交易對手選擇其他企業作為交易對手的可能性。企業一旦被認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就得承擔特殊的責任,即不得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濫用在這里首先是以剝削和妨礙的形式表現的。例如在價格方面表現為對銷售對手或者對消費者的高價盤剝,或者以暫時的低價傾銷來妨礙其競爭對手。其他妨礙性的策略還有控制原材料或半成品市場、壟斷運輸、壟斷銷售渠道等等。

一般來說,外國企業或者跨國公司在東道國不容易取得市場的支配地位,因為東道國政府可以通過其經濟或競爭政策來防止這樣的事實發生。而且,一旦有這樣的事實發生,東道國政府一般也會通過推動國內企業的聯合來抗衡跨國公司事實上或潛在的競爭優勢。例如,歐洲在60年代末就曾以合並浪潮作為迎接美國跨國企業插足歐洲的挑戰。如同控制企業合並一樣,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關於市場支配地位企業的規定也適用於在德國取得了市場支配地位的外國跨國公司。而且,根據第130條第2款的效果原則,它還適用於在德國取得了市場支配地位的外國企業,如果它們的濫用行為對國內市場已經或者將要產生限制競爭的影響。

對跨國公司濫用監督的典型案例是聯邦卡特爾局1974年關於對Texaco、BP、Shell、Esso、VEBA (ARAL) 等大的石油公司汽油價格的審查案。 審查的背景是1973年10月到1974年春的世界石油危機。這次危機一方面導致汽油價格大幅度上漲,另一方面使汽油的市場供應非常緊張,以致在德國甚至多次禁止人們星期天開車出遊。然而這次危機並不單單因為石油輸出國的政策,在相當的程度上還歸因於國際石油康采恩的壟斷價格政策。這個期間,在德國經營石油產品的跨國公司的汽油價格每升上漲了14分尼,據說這是與外國姐妹公司的原油和石油加工產品的價格上漲幅度相一致的。但同時人們又獲悉,這些石油公司的母公司1973年第四季度的利潤是上一年同期的3倍。此外,還有消息透露說,當時一桶汽油的成本最高是120馬克,但這些公司加油站的汽油價格卻上漲到每桶160馬克。在這種情況下,聯邦卡特爾局便決定對上述跨國公司進行立案審查,看它們是否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情況。 聯邦卡特爾局首先認為,Texaco、Esso、Shell、ARAl 和 BP這五個大的石油康采恩已經共同構成反對限制競爭法第22條意義上占市場支配地位的寡頭壟斷集團。因為它們共同在德國石油產品市場上約達到75%的份額,相對於其他小石油公司具於突出的市場地位。卡特爾局還認為,這幾個公司事實上也不存在實質性的競爭,因為:第一,它們在過去幾個月的價格政策是相同的;第二,1974年年初他們都過大幅度地提高了發動機燃料的價格;第三,德國大多數石油產品銷售商掛靠著這五個大公司。在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方面,卡特爾局提出的事實構成是:第一,這些公司的母公司1974年第1季度的利潤與成本嚴重不符;第二,BP公司的供貨商一直沒有提高其產品的價格,因此BP公司說其成本上漲是沒有理由的;第三,與其他石油產品價格上漲的趨勢相比,汽油的漲價完全是因為市場支配地位而引起的,為此卡特爾局還駁回了這些公司以不同產品混合核算作為汽油大幅度漲價的理由。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利益,聯邦卡特爾局向這些企業發出禁止濫用的命令,要求它們將其產品價格降低到合理的水平。這個案子雖然最後不了了之,這一方面是因為柏林高級州法院與聯邦卡特爾局對此案有不同的看法, 另一方面是因為石油危機經歷的時間不長,石油產品市場很快又恢復了以前競爭的狀況,但是,聯邦卡特爾局對這些大跨國公司在價格方面嚴格的監督和管制,畢竟使它們的濫用行為有所收斂,不敢為所欲為,隨意漲價。這個例子也說明,反壟斷法中關於對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監督尤其適用於大的跨國公司,對它們的市場行為可起到規范和約束的作用。

3、禁止影響國內市場的國際卡特爾

國際卡特爾與跨國公司關系不大。因為大多數國際卡特爾是由單純的國內出口企業組成的, 它們在國外一般沒有子公司。為了保證和推動產品在國外的銷售,這些企業就相互訂立協議,商定產品價格,或者分割在進口國的銷售市場。跨國公司參加國際卡特爾的情況也是有的,為了擴大銷售自己的產品,它們有時就與生產同類產品的其他國家的企業在銷售方面達成某些協議。

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第6次修訂前的第6條第1款規定,單純的即不影響國內市場的出口卡特爾不受反對限制競爭法的管轄。對國內市場有影響的出口卡特爾,若該影響對保證出口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是必要的,則也可以得到豁免。聯邦法院在1973年關於輸油管道一案的判決中對「國內影響」的解釋是,「從反對限制競爭法保護自由競爭的一般目的出發,對國內的影響必須得以損害國內自由競爭的方式出現。如果非卡特爾的第三方企業在國內生產或者銷售的自由受到損害,或者將要受到損害,那就是對國內產生了影響。」 由於德國對出口卡特爾持寬容的態度,大多數出口卡特爾可獲得批准。例如,1978年向聯邦卡特爾局提出申請的111個出口卡特爾中,104個得到了批准。 1986年,聯邦德國共有321個合法的卡特爾,其中出口卡特爾有53個。 德國政府在關於「反對限制競爭法」的草案報告中指出,「許多國家對出口卡特爾沒有限制性的規定,若德國限制出口卡特爾,那就是不公平地妨礙德國產品的出口」。 可見德國在當時豁免出口卡特爾主要是出於兩個考慮,第一是推動出口和實現外匯平衡,第二是國家間「武器平等」的原則。德國出口卡特爾可以享受的豁免待遇通過反對限制競爭法1998年的第6次修訂已經被取消了。這一方面是出於德國法與歐共體法相互協調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適應當前世界貿易自由化和經濟全球化的需要。

然而,當有外國企業參與的國際卡特爾影響到德國國內市場的時候,聯邦卡特爾局採取的則是一種毫不留情的態度。這可以通過1970/1972年的焦油染料一案得到說明。1967年8月,德國、英國、瑞士等歐洲主要染料生產商在瑞士的巴賽爾開會,交換生產經驗和信息。瑞士的G公司向與會者通告說,其產品價格將從1967年10月16日起上漲8%。其他的企業也接著表態說,他們對染料生產的成本和收益狀況也感到很憂慮,因此也在考慮漲價問題。在後來的幾周內,這些公司先後發出公告,將其焦油染料價格從67年10月16日起漲價8%。這些企業在德國焦油染料市場上的份額共同佔到80%。由於它們從相同的時間起並以相同的幅度漲價,聯邦卡特爾局便認定它們之間存在著秘密價格協議,因此向它們徵收罰款。在當時,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第1條意義上的卡特爾同一般民法上的合同一樣,僅是指締約人在相互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因為該案中不能確定當事人之間的要約和承諾,聯邦法院便認為不能認定這些企業間存在著合同關系,即卡特爾不能成立。後來,該案提交歐洲法院,歐洲法院依歐共體條約第85條第一款對這些企業徵收了數目很大的罰款。法院指出,這些企業分散在歐洲五國,各有著不同的成本和價格構成,因此,如果彼此不存在合作關系,焦油染料便不可能同時在這些國家都漲價。最後,該案以聯邦德國卡特爾局的勝訴而結束。

二、反壟斷法域外適用中的沖突

從上述一系列的案例可以看出,在國際經濟貿易領域,反壟斷法對保護競爭,維護國內競爭性的市場結構以及保護消費者利益方面,可以發揮很大的作用。對這些具有涉外因素的反壟斷案件,特別是對美國Morris煙草公司和英國Rothmans煙草公司的合並案,德國聯邦卡特爾局是依據「效果原則」行使管轄權的。「效果原則」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45年的Aluminum一案的判決中所確立的原則。根據這個原則,任何發生在美國境外而與美國反托拉斯法的精神相抵觸的行為,不管行為者的國籍如何,只要該行為對美國的市場競爭發生影響,美國法院對之就有管轄權。 長期以來,美國以「效果原則」為依據,主張對其境外發生的某些反壟斷案件有管轄權,這雖然被許多國家視為大國霸權主義,遭到了批判,但另一方面,這種做法又為其他許多國家的反壟斷法所效仿。例如,波蘭1990年2月24日頒布的反壟斷法第1條指出,「該法是規范與由經濟主體和他們的行會所為的並在波蘭共和國領土上產生影響的壟斷行為作斗爭的基本原則和程序……」。聯邦德國反壟斷法權威梅斯特梅克教授對此指出說:「正是堅持市場開放、防止跨國限制競爭的反限制競爭法規才會出現域外適用的效力,這種效力不取決於立法者對之期望或者不期望,規定或者不規定。因此,也談不到放棄卡特爾法的域外適用。放棄域外適用,國家就不能對企業的行為制定一個有效的規則。」

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或者不適用是一國立法主權的事情。然而,反壟斷法的域外執行因為要與外國發生關系,在法律上卻存在著很大的問題,例如,反壟斷執行機構在國外對案件進行調查時,在向國外當事人送達文件時,或其判決或者裁決在國外請求執行時,會遇到許許多多程序上的障礙。這是因為根據國際法上的禁止干預的原則,一個國家不得隨意在另一個國家的領土上進行主權行為。

此外,反壟斷案件適用效果的原則還常常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國家間法律和利益上的沖突:第一,以出口卡特爾為例,在一國被視為是限制了競爭從而是嚴格禁止的行為,有時在行為地國則是被允許的,甚至從該國的經濟政策出發是被鼓勵的,這就使受害國的判決不可能得到行為地國的協助,從而使之期望落空。現在世界上許多各國從「武器平等 」的原則出發,在反壟斷法中對出口卡特爾作了豁免規定,即只要這種卡特爾不是嚴重地影響國內的競爭,出口商在對外貿易中就可以採取聯合行動,規定對進口國的壟斷價格或者分割其國內市場。這種做法當然會引起各國反壟斷法的嚴重沖突和利益的對抗。第二,有時一個限制競爭行為同時會影響到多個國家的市場,根據效果的原則,這多個國家對該行為就都有管轄權。但如果它們的國內法各不相同,法律沖突就不可避免。第三,有些純粹的國內卡特爾不僅會限制國內市場的競爭,而且還會限制外國的競爭者,例如,日本國內企業間通行的垂直限制競爭就會妨礙美國或其他國家的企業進入日本市場,那麼,美國法院是否可以這種限制競爭損害了美國企業的利益為由,而對它們行使管轄權呢?第四,如果依效果的原則對第三個問題的答復是肯定的,那麼美國就勢必可以在全世界暢行無阻地出口其反壟斷政策和反壟斷法,反過來其他國家則不能根據自己的法律來保護本國的利益,這無疑是一國對另一國主權的干預和利益上的嚴重損害。1955年美國訴瑞士鍾表製造商信息中心一案中,瑞士政府就美國法院干預瑞士鍾表製造商出口卡特爾的做法向美國政府提出抗議,認為這是損害了瑞士的經濟利益,侵犯了瑞士的主權。 有些國家如英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還針對美國的效果原則制定了抵制性的法規,禁止本國人向外國法院或當局提供有關反壟斷案件的資料或提供其他的幫助,不承認和不執行外國法院對本國公司所作的此類判決。

1967年,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提出了「成員國間就影響國際貿易的限制性商業行為進行合作的推薦意見」,這在很大程度上推進了西方貿易國家間在反壟斷領域的合作。例如,在這個推薦意見的基礎上,美國在1977年、1982年和1984年分別與聯邦德國、澳大利亞和加拿大訂立了關於限制性商業行為的雙邊合作協定。1991年9月,美國與歐洲共同體訂立的反壟斷政策合作協定是這方面迄今最引人注目的合作。它除了類似其他的合作協議將相互通告信息和協商作為合作和避免沖突的重要措施外,還在以下方面進行超過一般意義上的合作:第一,對雙方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必要情況下可聯合審理;第二,一方可要求另一方制裁損害了本國出口商同時也違反對方競爭法和損害對方國家消費者利益的限制競爭行為;第三,一方在適用法律時,採取的手段和措施須考慮另一國的利益。 在另一方面,由於國際經濟關系發展的需要,一些國家也逐步改變了過去對其他國家反壟斷法域外適用一味抵制的態度,制定了這方面相互援助的法規,從法律上提供在一定情況下與其他國家進行合作的可能性。例如,澳大利亞在1992年頒布了商業管制相互援助法。根據這個法規,澳大利亞當局可以為刑事訴訟的目的向外國當局提供信息或者與外國當局交換情報,在決定是否與外國當局合作時,需要考慮的主要因素是國家的利益、國際禮讓和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

然而,迄今為止在反壟斷領域的國際合作只是以雙邊條約或者有關國家的自願為前提條件的,合作的范圍極為有限,這就與達成世界范圍內的合作和協調的目標還相差很遠。另一方面,因各國的競爭政策和反壟斷立法的目標各不相同,反壟斷法也有著很大的差異,因此,這些合作除了在一定范圍內相互交換信息或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調解外,並不能避免各國在這個領域的法律沖突。正是出於這種考慮,近年來一些反壟斷學者極力主張制定一部對參與世界貿易的大多數國家均有約束力的國際反壟斷法典。1993年7月,以聯邦德國和美國反壟斷法專家為首組成的國際反壟斷法典工作小組向關貿總協定總幹事長提交了一個國際反壟斷法典草案,期望它能夠通過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一個多邊貿易協定。 這個草案共有21條。在實體法上對橫向和垂直限制競爭、控制經濟集中和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作了規定。草案第2條第2款(a)項規定了最低標準的原則。即締約國雖然在立法上有一定的自主權,但不得放棄在競爭法上被視為本質的內容。按照這個原則,締約國除了執行最低標准外,還可執行更嚴格的競爭政策。然而,執行寬松競爭政策的國家,則必須受這個最低標準的約束。這就保證締約國對國際競爭能給予相同的和最低標準的保護。第2條第2款(b)項規定了國民待遇的原則。即締約國對單純國內的限制競爭行為所適用的所有規則和原則均立即且無條件地適用於所有的跨國案件。這個原則的結果是,締約國就同一類型的限制競爭行為,不得對外國競爭者採取較國內企業更為嚴厲的制裁。同時,國內企業的某些行為若被視為有利於競爭,外國競爭者的相同行為就不得被視為限制競爭。這個原則可以有效避免締約國反壟斷法域外適用中所產生的法律沖突。

建立國際反壟斷法並非是今日才提出的主張,早在1947年和1948年間在哈瓦那召開的聯合國貿易和就業會議上通過的世界貿易組織憲章〔或稱哈瓦那憲章〕第5章就對管制限制性商業慣例作出規定。它指出,「締約國必須採取適當的措施,並與本組織合作,管制國際貿易中限制競爭的商業慣例,如分割市場或增強壟斷勢力,而不管它們是由私人企業還是由國營企業所為。」1980年12月,聯合國還通過了「一套管制限制性商業慣例的多邊協議的公平原則和規則」,要求各國按照這個原則和規則來制定和適用自己的法律,在法律適用中與其他國家合作,並要求跨國企業重視它們所處國家的競爭法。此外,這個「原則和規則」還提出管制限制性商業慣例的原則,如禁止國際卡特爾,禁止妨礙進入市場,禁止謀求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對限制競爭的一個普遍的例外規定是要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貳』 國際貿易是什麼

國際貿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不同國家(和/或地區)之間的商品和勞務的交換活動。國際貿易是商品和勞務的國際轉移。國際貿易也叫世界貿易。 國際貿易由進口貿易(Import Trade)和出口貿易(Export Trade)兩部分組成,故有時也稱為進出口貿易。

一般國際貿易流程是什麼?
出口貨物流程主要包括:報價、訂貨、付款方式、備貨、包裝、通關手續、裝船、運輸保險、提單、結匯。
一、報價
在國際貿易中一般是由產品的詢價、報價作為貿易的開始。其中,對於出口產品的報價主要包括:產品的質量等級、產品的規格型號、產品是否有特殊包裝要求、所購產品量的多少、交貨期的要求、產品的運輸方式、產品的材質等內容。
比較常用的報價有: fob"船上交貨"、cnf"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等形式。
二、訂貨(簽約)
貿易雙方就報價達成意向後,買方企業正式訂貨並就一些相關事項與賣方企業進行協商,雙方協商認可後,需要簽訂《購貨合同》。在簽訂《購貨合同》過程中,主要對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格、包裝、產地、裝運期、付款條件、結算方式、索賠、仲裁等內容進行商談,並將商談後達成的協議寫入《購貨合同》。這標志著出口業務的正式開始。通常情況下,簽訂購貨合同一式兩份由雙方蓋本公司公章生效,雙方各保存一份。
三、付款方式
比較常用的國際付款方式有三種,即信用證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
1、信用證付款方式
信用證分為光票信用證和跟單信用證兩類。跟單信用證是指附有指定單據的信用證,不附任何單據的信用證稱光票信用證。簡單地說,信用證是保證出口商收回貨款的保證文件。請注意,出口貨物的裝運期限應在信用證的有效期限內進行,信用證交單期限必須不遲於信用證的有效日期內提交。
國際貿易中以信用證為付款方式的居多,信用證的開證日期應當明確、清楚、完整。中國的幾家國有商業銀行,如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都能夠對外開立信用證(這幾家主要銀行的開證手續費都是開證金額的1.5‰)。
2、tt付款方式
tt付款方式是以外匯現金方式結算,由您的客戶將款項匯至貴公司指定的外匯銀行賬號內,可以要求貨到後一定期限內匯款。
3、直接付款方式
是指買賣雙方直接交貨付款。
四、備貨
備貨在整個貿易流程中,起到舉足輕重的重要地位,須按照合同逐一落實。備貨的主要核對內容如下:
1、貨物品質、規格,應按合同的要求核實。
2、貨物數量:保證滿足合同或信用證對數量的要求。
3、備貨時間:應根據信用證規定,結合船期安排,以利於船貨銜接。
五、包裝
您可以根據貨物的不同,來選擇包裝形式(如:紙箱、木箱、編織袋等)。不同的包裝形式其包裝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般出口包裝標准:根據貿易出口通用的標准進行包裝。
2、特殊出口包裝標准:根據客戶的特殊要求進行出口貨物包裝。
3、貨物的包裝和嘜頭(運輸標志):應進行認真檢查核實,使之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六、通關手續
通關手續極為煩瑣又極其重要,如不能順利通關則無法完成交易。
1、屬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須辦出口商品檢驗證書。
目前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主要有四個環節:
○接受報驗:報驗是指對外貿易關系人向商檢機構報請檢驗。
○抽樣: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及時派員赴貨物堆存地點進行現場檢驗、鑒定。
○檢驗: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認真研究申報的檢驗項目,確定檢驗內容。並仔細審核合同(信用證)對品質、規格、包裝的規定,弄清檢驗的依據,確定檢驗標准、方法。(檢驗方法有抽樣檢驗,儀器分析檢驗;物理檢驗;感官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簽發證書: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口商品,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後,簽發放行單(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單)。
2、須由專業持有報關證人員,持箱單、發票、報關委託書、出口結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檢驗證書等文本去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箱單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產品裝箱明細。
○發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產品證明。
○報關委託書是沒有報關能力的單位或個人委託報關代理行來報關的證明書。
○出口核銷單由出口單位到外匯局申領,指有出口能力的單位取得出口退稅的一種單據。
○商檢證書是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或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而得到的,是各種進出口商品檢驗證書、鑒定證書和其他證明書的統稱。是對外貿易有關各方履行契約義務、處理索賠爭、議和仲裁、訴訟舉證,具有法律依據的有效證件,同時也是海關驗放、徵收關稅和優惠減免關稅的必要證明。
七、裝船
在貨物裝船過程中,您可以根據貨物的多少來決定裝船方式,並根據《購貨合同》所定的險種來進行投保。可選擇:
1、整裝集裝箱
集裝箱(又稱貨櫃)的種類:
(1)按規格尺寸分:目前,國際上通常使用的干貨櫃(drycontainer)有:
外尺寸為2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寸,簡稱20尺貨櫃;
4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寸,簡稱40尺貨櫃; 及近年較多使用的40英尺x8英尺x9英尺6寸,簡稱40尺高櫃。
20尺櫃:內容積為5.69米x2.13米x2.18米,配貨毛重一般為17.5噸,體積為24-26立方米.
40尺櫃:內容積為11.8米x2.13米x2.18米,配貨毛重一般為22噸,體積為54立方米.
40尺高櫃:內容積為11.8米x2.13米x2.72米.配貨毛重一般為22噸,體積為68立方米.
45尺高櫃:內容積為:13.58米x2.34米x2.71米,配貨毛重一般為29噸,體積為86立方米.
20尺開頂櫃:內容積為5.89米x2.32米x2.31米,配貨毛重20噸,體積31.5立方米.
40尺開頂櫃:內容積為12.01米x2.33米x2.15米,配貨毛重30.4噸,體積65立方米.
20尺平底貨櫃:內容積5.85米x2.23米x2.15米,配貨毛重23噸,體積28立方米.
40尺平底貨櫃:內容積12.05米x2.12米x1.96米,配貨毛重36噸,體積50立方米.
(2)按制箱材料分:有鋁合金集裝箱,鋼板集裝箱,纖維板集裝箱,玻璃鋼集裝箱.
(3)按用途分:有干集裝箱;冷凍集裝箱(reefer container);掛衣集裝箱(dress hanger container);開頂集裝箱(opentop container);框架集裝箱(flat rack container);罐式集裝箱(tank container).
2、拼裝集裝箱
拼裝集裝箱,一般按出口貨物的體積貨重量計算運費。
八、運輸保險
通常雙方在簽定《購貨合同》中已事先約定運輸保險的相關事項。常見的保險有海洋貨物運輸保險、陸空郵貨運輸保險等。其中,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所承保的險別,分為基本險別和附加險別兩類:
(1) 基本險別有平安險(free from paricular average-f.p.a)、水漬險(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和一切險(all risk-a.r.)三種。平安險的責任范圍包括:由於海上自然災害引起的貨物全損;貨物在裝卸和轉船過程中的整體滅失;由於共同海損引起的犧牲、分擔和救助費用;由於運輸船隻觸礁、擱淺、沉沒、碰撞、水災、爆炸引起的貨物全損和部分損失。水漬險是海洋運輸保險的基本險之一。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其責任范圍除了承擔平安險所列各項風險外,還承擔惡劣氣候、雷電、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的風險。一切險的承報保責任范圍相當於水漬險和一般附加險的總和。
(2) 附加險別。附加險別有一般附加險和特別附加險兩種類型。一般附加險有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抽竊短量險、滲漏險、破損破碎險、鉤損險、混雜沾污險、包裝破裂險、霉變險、受潮受熱險、串味險等。特別附加險有戰爭險、罷工險等。
九、提單
提單是出口商辦理完出口通關手續、海關放行後,由外運公司簽出、供進口商提貨、結匯所用單據。
所簽提單根據信用證所提要求份數簽發,一般是三份。出口商留二份,辦理退稅等業務,一份寄給進口商用來辦理提貨等手續。
進行海運貨物時,進口商必須持正本提單、箱單、發票來提取貨物。(須由出口商將正本提單、箱單、發票寄給進口商。)
若是空運貨物,則可直接用提單、箱單、發票的傳真件來提取貨物。
十、結匯
出口貨物裝出之後,進出口公司即應按照信用證的規定,正確繕制(箱單、發票、提單、出口產地證明、出口結匯)等單據。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有效期內,遞交銀行辦理議付結匯手續。
除採用信用證結匯外,其它付款的匯款方式一般有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t/t))、票匯(demand draft(d/d))、信匯(mail trandfer(m/t))等方式,由於電子化的高速發展,現在匯款主要使用電匯方式。(在中國,企業出口享有出口退稅優惠政策)

『叄』 國際貿易專業好不好

如果在國內讀2+2國際本科!選的專業,等到國外能不能換專業而且轉學分?比如轉為公商管理,這兩個專業有相同的科目,這相同的科目能不能把學分轉過去?
我覺得挺好的專業,學的面也很廣,以後就業方向也很多
專業簡介
業務培養目標:
業務培養目標:本專業培養的學生應較系統地掌握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基本原理和國際經濟、國際貿易的基本理論,掌握國際貿易的基本知識與基本技能,了解當代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現狀,熟悉通行的國際貿易規則和慣例,以及中國對外貿易的政策法規,了解主要國家與地區的社會經濟情況,能在涉外經濟貿易部門、外資企業及政府機構從事實際業務、管理、調研和宣傳策劃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
業務培養要求:本專業學生主要學習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和國際經濟、國際貿易的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受到經濟學、管理學的基本訓練,具有理論分析和實務操作的基本能力。
畢業生應獲得以下幾方面的知識和能力:
1.
掌握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基本理論和方法;
2.
掌握西方經濟學、國際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
3.
能運用計量、統計、會計方法進行分析和研究;
4.
了解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及其貿易政策;
5.
了解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發展的動態;
6.
能夠熟練地掌握一門外語,具有聽、說、讀、寫、譯的基本能力,能利用計算機從事涉外經濟工作。
主幹課程:
主幹學科:經濟學、統計學
主要課程:政治經濟學、西方經濟學、國際經濟學、計量經濟學、世界經濟概論、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國際金融、國際結算、貨幣銀行學、財政學、會計學、統計學。
主要實踐性教學環節:包括社會調查和專業實習等,一般安排6周。
修業年限:四年
授予學位:經濟學學士
相近專業:財政學
經濟學
國際經濟與貿易
財政學
金融學
國民經濟管理
貿易經濟
保險
金融工程
稅務
信用管理
網路經濟學
體育經濟
投資學
環境資源與發展經濟學
房地產經營與估計

『肆』 國際貿易的一般程序是怎樣的

國際貿易就是國際商戰,「知己知彼,百戰不殆」,要突破某些國家的「綠色貿易壁壘」,首先要了解國際貿易的一般程序和規則。食用菌屬於農產品,其出口貿易大體經過以下程序:

1.簽約前的政策咨詢 出口國配額制度、進口國配額或許可證制度、貨物是否來自限制的國家和地區、輸出國和輸入國家間的雙邊協議、國外通關所需手續,如植物檢疫證書、衛生證書、熏蒸證書、放射證書、產地證等。

2.訂立合同開具信用證 由貿易雙方協商簽訂合同(成交確認書),開具信用證,在合同中描述產品屬性、產品價格、結算方式、運輸方式、交貨日期、保險、檢驗及通關用的證書等。

3.生產加工 加工出口的食用菌,要求在當地檢驗檢疫部門進行登記或注冊的加工廠根據合同或信用證的有關條款,按照輸入國的有關法律(食品衛生法、動植物檢疫法)進行加工生產,經廠檢合格後出廠。

綠色食品加工企業必須追求無可挑剔的產品質量,這在質量管理上要求企業應獲得ISO9000系列質量認證,或推行GMP(良好作業規范)和HACCP(危害分析關鍵控制點)的質量保證體系,從原料生產到消費者餐桌都得實行全面的質量管理,以使綠色食品有可靠的質量保證。

4.外貿驗收 外貿公司對加工廠生產的產品質量按照合同和信用證等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合格後報檢。

5.檢驗檢疫 檢驗檢疫是該批貨物經過的第一道國門。出口企業按照規定,持外貿合同、信用證、發票、工廠檢驗合格單、和外貿公司的商品驗收單、包裝性能結果單等手續進行報檢。檢驗檢疫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我國與輸入國的雙邊協議、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對該批貨物進行檢驗檢疫,合格後辦理《換證憑單》或《通關單》,然後報關。

6.報關 出口企業辦完報檢手續後,持《通關單》、《產地證》、合同或信用證、裝箱單、發票等辦理報關手續。這是該批貨物經過的第二道國門。

7.船運 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商品,委託船公司裝集裝箱集港,經港口檢驗檢疫部門查驗後裝船出運。

8.國外檢疫 國外動植物檢疫的主管部門一般是中央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其檢疫職責分明,檢疫范圍明確,沒有多部門的交叉、重復現象。有些農業發達國家的口岸動物檢疫與植物檢疫機關是合並在一起的,如美國、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荷蘭等等。輸入國的檢疫機關根據本國的有關法律(動植物檢疫法)查驗有關單證,對該批貨物實施檢疫。

9.食品安全檢查 食品安全檢查是根據輸入國制定的各方面的技術法規和標准,查驗該批貨物是否符合輸入國制定的《食品衛生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是否來自認可的加工廠;食品是否安全,比如農殘、重金屬、微生物、生物毒素是否超標;是否具有放射性,以及食品標簽等檢查。這些職能各國的主管部門也不相同,美國由FDA執行,日本由醫葯局食品保健部執行,口岸檢疫所具體辦理。歐盟15國由歐盟委員會食品獸醫辦公室負責對外談判,各國口岸部門聯合預警的機制,也有的國家與海關聯合執行。國外的檢疫和食品安全檢查是輸入國家的官方行為,如被對方檢查出問題,對方一般採取檢疫處理、退貨、銷毀等手段處理該批貨物。其中最多的是退貨。

10.國外檢驗 國外的檢驗有部分國家是官方行為,也有部分是民間的中介行為,如公證等形式,他們檢驗政府強制檢驗項目以外的檢驗項目,如數量、重量、品質、規格、性能等檢驗項目。

11.通關 交納關稅貨,提貨出港。

12.買方驗收 買方根據合同或信用證條款對貨物進行驗收,合格後結算,出現規格不符、短重、混有異物情況,由貿易雙方協商解決,或提出索賠或做退貨處理。

通過上述由買到賣的過程,可以看出,國際貿易與國內貿易的區別在於,每一票貨物,不管數量多少,不管貨值多少,都有輸出國和輸入國政府的強制參與,一旦貨物被對方官方檢出問題,除本批貨物受到損失外,還有可能對輸出國採取更嚴厲的措施,甚至封關,乃至形成兩國的貿易爭端。

我國菇類食品加工廠的衛生是一個較為嚴重的問題。2000年,河北省石家莊某廠和寧晉某廠出口義大利的鹽漬平菇被檢出微生物超標,遭到退貨,在歐盟各成員國預警並兩次照會中國官方。

在食用菌產品檢疫方面,除韓國與我國簽定了雙邊協議外,其他各國還沒有這方面的動向,但大部分國家都要求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另外就是包裝檢疫的問題,如果使用的是木質包裝,就應該符合輸入國的有關規定。比如大部分國家不允許帶樹皮,有的國家不允許有大於3毫米的蟲洞,有的國家要求出具熏蒸證書等等,有關內容請參見附錄中關於《外貿檢驗檢疫對食品生產的規定》。

『伍』 如何做國際貿易

一、接受貨主詢價
1、 海運詢價:
① 需掌握發貨港至各大洲,各大航線常用的,及貨主常需服務的港口,價格;
② 主要船公司船期信息;
③ 需要時應向詢價貨主問明一些類別信息,如貨名,危險級別等。(水路危規)
2、 陸運詢價:(人民幣費用)
① 需掌握各大主要城市公里數和拖箱價格;
② 各港區裝箱價格;
③ 報關費、商檢、動植檢收費標准。
3、 不能及時提供的,需請顧客留下電話、姓氏等聯系要素,以便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回復貨主。
二、接單(接受貨主委託)
接受貨主委託後(一般為傳真件)需明確的重點信息:
1、 船期、件數
2、 箱型、箱量
3、 毛重
4、 體積
各項型最大體積為:( 長*寬*高 ) 可裝體積,可裝重量
1×20GP=31CBM 6*2.38*2.38 25 17MT
1×40GP=67CBM 12*2.38*2.38 55 25MT
1×40HC=76CBM 12*2.7*2.38
1×45GP=86CBM
(註:GP general purpose 普通箱;CBM cubic metre 立方米;MT metric ton 公噸 ;HC high cubic 高箱 )
5、 付費條款、貨主聯系方法
6、 做箱情況,門到門還是內裝
三、訂艙
1、 繕制委託書(十聯單); 制單時應最大程度保證原始托單的數據正確、相符性,以減少後續過程的頻繁更改。
2、 加蓋公司訂艙章訂艙:
需提供訂艙附件的(如船公司價格確認件),應一並備齊方能去訂艙。
3、取得配艙回單,摘取船名、航次、提單號信息。
四、做箱
1、 門到門:
填妥裝箱計劃中:做箱時間、船名、航次、關單號、中轉港、目的港、毛重、件數、體積、門點、聯系人、電話等要因,先於截關日(船期前兩天)1~2天排好車班。
2、 內裝:
填妥裝箱計劃中:船期船名航次、關單號、中轉港、目的港、毛重、件數、體積、進艙編號等要因,先於截關日(船期前兩天)1~2天排好車班。
3、取得兩種做箱方法所得的裝箱單(CLP)
五、報關(有時同時、有時先於做箱)
1、 了解常出口貨物報關所需資料。
① 需商檢
② 需配額
③ 需許可證
④ 需產地證
⑤ 需提供商標授權、商標品名
⑥ 出口香港地區貨值超過$10萬,其他地區超過$50萬,核銷時需提供結匯水單(復印件)
⑦ 需提供商會核價章
2、 填妥船名航次,提單號,對應裝箱單(packing list),發票,所顯示的毛重凈重,件數,包裝種類,金額,體積,審核報關單的正確性(單證一致)。
3、 顯示報關單所在貨物的 "中文品名",對照海關編碼大全,查閱商品編碼,審核兩者是否相符,按編碼確定計量單位,並根據海關所列之監管條件點閱所缺乏報關要件。
4、 備妥報關委託書,報關單,手冊,發票,裝箱單,核銷單,配艙回單(十聯單第五聯以後),更改單(需要的話)和其他所需資料,於截關前一天通關。
5、 跟蹤場站收據,確保配載上船。
6、 凡是退關改配的,若其中有下個航次,出運仍然需要,諸如許可證,配額,商檢,動植檢之類的文件資料,退關、改配通知應先於該配置船期一個星期到達,以便(報運部)順利抽回資料,重新利用。否則只會順延船期,造成麻煩。
六、提單確認和修改
1、 問明顧客"提單"的發放形式:
① 電放:
需顧客提供正本"電放保函"(留底),後出具公司"保函"到船公司電放。
② 預借(如可行)
需顧客提供正本"預借保函"(留底),後出具公司"保函"到船公司預借。
③ 倒簽(如可行)
需顧客提供正本"倒簽保函"(留底),後出具公司"保函"到船公司倒簽。
*此種情況下,多半是簽發HOUSE B/L.
④ 分單:
應等船開以後3~4天(候艙單送達海關,以保證退稅),再將一票關單拆成多票關單。
⑤ 並單:
應等船開以後3~4天(候艙單送達海關,以保證退稅),再將多票關單合成一票關單
⑥ 異地放單:
須經船公司同意,並取得貨主保函和異地接單之聯系人,電話,傳真,公司名,地址等資料方可放單。
2、依據原始資料,傳真於貨主確認,並根據回傳確立提單正確內容。
七、簽單
1、 查看每張正本提單是否都簽全了證章。
2、 是否需要手簽。
八、航次費用結算
1、 海運費
① 預付(FREIGHT PREPAID)
② 到付(FREIGHT COLLECT)
2、 陸運費
① 訂艙
② 報關(包括返關之前己經報關的費用)
③ 做箱(內裝/門到門)
④ 其他應考慮的費用:
沖港費/沖關費
商檢、動植檢、提貨費、快遞費、電放、更改
九、提單、發票發放(提單樣本)
1、 貨主自來取件的,需簽收
2、 通過EMS和快遞送達的,應在"名址單",上標明諸如:"提單號"、"發票號"、"核銷單號"、"許可證號"、"配額號"等要素以備日後查證
十、應在一個月內督促航次費用的清算並及時返還貨主的"核銷退稅單"
十一、海關退稅有問題的,需更改並要提供如下資料:
l、報關數據正確、艙單不正確的
① 經預錄後的〈海關返還的〉報關單復印件; ② 場站收據復印件〈十聯單的第七聯即黃聯〉;
③ 提單正本復印件兩張;
④ 裝箱單(Container Load Plan)復印件;
⑤ 更正單(三聯、正本)。
2、短裝(多報少出)、溢裝(少報多出)
① 船開5天(工作日)內沒能及時更正的:
先交納罰款金3000-5000;
貨主重新提供的發票、裝箱單(Packing list)
貨主重新提供報關單
提單副本復印件(加蓋"提單副本確認章")
② 船開5天(工作日)內更改的
提單副本復印件(加蓋"提單副本確認章")
正本、正確的報關單

『陸』 國際貿易所涉及的環節由最初開始到結束的

當前,貿易摩擦頻繁發生,成為困擾世界經濟的主要問題之一。由於對貿易摩擦解決方式的異議,各國學者從不同各自的角度對貿易摩擦的成因進行了探討,以為貿易摩擦的解決提供合理的依據。但是,迄今為止,關於貿易摩擦的討論大多直接談貿易摩擦的成因及結果,而沒有對貿易摩擦本身進行明確的界定,這使得一些討論將貿易摩擦與一國對外貿易的巨額逆差或國內市場的嚴重受損混為一談。而關於原因的探討也大多集中於貿易摩擦問題的某個側面,不能揭示貿易摩擦生成的各個側面之間的相互關系。為此,本文將在對貿易摩擦內涵做出界定的基礎上,系統分析貿易摩擦生成的各種影響因素及其相互關系。



貿易摩擦問題雖然起源較早,相關研究亦極其紛雜,但關於貿易摩擦的基本概念和本質特徵的明確描述卻很難找到。在大多數文獻中,經濟摩擦和貿易摩擦之間的界限並不清晰,二者內容上是混同的,在使用上也是或相互替代,或前者包含後者。因此,我們將首先從貿易摩擦的概念入手來展開對貿易摩擦的理論分析。
盡管每一個研究都沒有提及「貿易摩擦」的概念,但幾乎每一個討論貿易摩擦問題的研究都約定俗成地把「摩擦」這一詞彙概念問題視為這樣一種簡單的、不言而諭的事物——一種低強度、小范圍、不具備根本性破壞作用的矛盾及其具體反映。所不同的是,有的研究使用不加解釋的「經濟摩擦」概念,有的研究則使用不加解釋的「貿易摩擦」概念。
在WTO文件中,使用爭端解決諒解(DSV)來約定關於爭端「Dispute」的解決諒解機制。所謂爭端,是指雙方中的一方(通常是出口方)在另一方(通常是進口方)採取一定關稅、非關稅壁壘的措施來阻止其產品出口時提出反對意見並要求對方予以糾正,終止其壁壘措施甚至予以補償的行為及其過程。也就是說,即便存在進口國對出口國的產品出口的制裁措施,但如果出口國沒有異議地予以接受,則完全可以看成是對不合理的國際貿易機制的糾正,因而不能稱之為爭端。「爭端」這個詞雖然出自權威性的文件,但其使用僅限於WTO所受理的貿易摩擦案件,並不能代表全部。因此,我們仍以「貿易摩擦」為本文研究對象的基本表達方式。
一些學者在研究中對「經濟摩擦」、「國際經濟摩擦」做出了明確的定義。胡方在對日美經濟摩擦的研究中提出,一般說來,經濟摩擦是指經濟體系中相互聯系的各種經濟主體之間,為了謀求經濟利益,獲得某種滿意的結果而針對某種經濟問題產生的矛盾和糾紛。 而關於國際經濟摩擦,他的定義則是:一般說來,國際經濟摩擦是一種涉及兩個國家的相互發生經濟聯系的經濟主體之間針對某種經濟問題,為了各自的經濟利益和獲得某種滿意的結果而產生的矛盾和糾紛。 上述概念基本的概括了經濟摩擦及國際經濟摩擦的內涵。但是,也應該看到,經濟摩擦與國際經濟摩擦都不能准確地表述貿易摩擦的基本內涵。
我們認為,貿易摩擦是指存在國際經濟交流關系的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國家,由於相互間的國際貿易的不平衡導致一方經濟乃至社會利益受到嚴重損害而引發的爭端。
在此,貿易摩擦與經濟摩擦、國際經濟摩擦有如下不同:
第一,涵蓋范圍不同。如前所述,經濟摩擦涵蓋同一經濟體系的所有經濟沖突,其中既有國內不同經濟主體的,也有國際間不同經濟主體的經濟沖突。 而國際經濟摩擦在摩擦領域上則涵蓋貿易、投資、政府間合作等多個經濟領域;相比之下,貿易摩擦則只側重於因國際貿易問題引起的爭端。盡管現今的國際經濟摩擦大多是由貿易問題引起的,但就其本質特徵來講,國際經濟摩擦畢竟是包含著貿易摩擦的。
第二,爭端解決機制不同。屬於同一行政主權管轄范圍內的不同經濟主體之間的經濟沖突,其爭端的解決可由該行政主權行使機構來完成。國際經濟摩擦則有的有解決機制,有的沒有解決機制。其中,貿易摩擦是有解決機制的,從GATT到WTO,都有相應的文件對此做出詳盡規定。
雖然貿易摩擦就是由國際貿易問題引起國際經濟沖突,但是,貿易摩擦的本質特徵並不在於其是一種沖突,而在於其是進出口雙方為最大限度地擴大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而引發的沖突。
首先,貿易摩擦的發生是以進口國的國際貿易利益因進出口失衡而下降至低於不參加國際貿易所獲利益的水平為前提的。這種進出口貿易的失衡,主要體現為整體上貿易收支的巨額逆差和個別產業領域的嚴重損害。
其次,即便出口國的產品並沒有危及進口國的產業發展、破壞其市場秩序或降低其社會福利、增加失業人口,進口國也會出於抑制對方發展,保障進口國長期利益的角度出發,也會千方百計地對出口國施以制裁,挑起貿易爭端。
最後,貿易摩擦的解決,無論是否經過WTO等國際組織的協調還是當事兩國(雙方各國)的協商,最終總是以各自利益的相互制約及相對平衡為基準的。
由此可見,無論是貿易摩擦的發生還是貿易摩擦的解決,都是由貿易雙方國家利益的相互關系決定的。因此,可以說,貿易摩擦在本質上,就是國際貿易中國家利益的沖突。



貿易摩擦產生的原因是多重的。正因如此,關於貿易摩擦成因的理論分析也是莫衷一是的。
由於貿易摩擦是進口國、出口國兩者之間關於進口國所採取限制進口政策的爭端,所以,貿易摩擦的成因就應該包括兩個方面:其一,進口國貿易收支的巨額逆差或個別產業領域的嚴重損害的形成原因;其二,出口國對進口國的限制政策提出異議的理由。而迄今為止關於貿易摩擦生成原因的理論分析,基本上都是針對前者而來的,對後者則很少予以關注,只有戰略性貿易理論從進口國的角度解釋了這個問題。在此,我們將對貿易摩擦的成因加以梳理,並提出一個相對系統的體系。
貿易摩擦生成的最直接原因,在於進口國參加國際貿易所獲得的收益小於其退出國際貿易的收益水平。換言之,當進口國因參加國際貿易而受到比自給自足狀態更多的損害時,該國就會選擇退出或阻止國際貿易。對此,帕那格里亞(A.Panagariya)、三邊信夫等都有論述。其中,帕那格里亞提出了外部效果條件下國際經濟摩擦問題的經濟模型,三邊信夫提出了規模經濟條件下的國際經濟摩擦的經濟模型,二者的模型都首先分析了外部效果和規模經濟條件下的國內自給自足的經濟均衡,然後探討對外經濟聯系條件下的均衡,比較兩種經濟均衡的收益水平,並以這種比較結果作為該國有可能與相互貿易的國家發生經濟摩擦的依據。
在此,一個值得我們探討的問題是,古典國際貿易理論所提倡的國際分工的好處應該是由參與國際貿易的雙方來分享的,而在此的情形則恰恰相反。這一事實說明,傳統國際貿易理論的兩雙模型有嚴重的局限性。傳統模型是以兩個國家市場互換為前提的;但在現實中一國的對外貿易不可能只針對另一國,因而,一個國家很可能對多個貿易夥伴都出現貿易逆差,而只對少數幾個貿易夥伴有順差,但最終就有可能形成巨額逆差。反之,雖然一國對某一貿易夥伴國有嚴重的甚至長期的逆差,但仍然不能排除其通過對其他貿易夥伴國的巨額順差來實現國際收支均衡、市場互換的可能性。因此,以傳統理論為基礎的國際經濟扭曲理論、貿易和產業調整理論在此都顯得蒼白無力。
巨額逆差的形成雖然在一個側面上可以說是更多地享受了國際分工所帶來的廉價商品的好處——這也是其之所以出現巨額逆差的原因之一,但學者和政府官員們往往看到其弊害的一面,並認為弊大於利。以馬克盧普和哈羅德等人為代表的對外貿易乘數理論認為,出口與國內投資一樣,對就業和國民收入有倍增作用;進口則與國內儲蓄一樣,對就業和國民收入有倍減效應。而更進一步地說,在工資剛性的前提下,進口的擴大對國內市場、產業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都是可以預見的。對此,新凱恩斯主義的隱含合同理論和普雷維什的中心—外圍理論都有論述。隱含合同理論是新凱恩斯主義分析工資剛性或工資粘性原因的理論。隱含合同,指的是風險中立的企業和風險厭惡的勞動者之間為了穩定工資收入而達成的一種非正式的協議。在達成隱含合同之後,勞動者獲得的工資就不等於勞動的邊際產品,它實際上等於勞動的邊際產品和一個隨經濟狀態不斷變動的、依據其協議而給予勞動者的保險金額之和,這個保險金額是隱含合同中規定的金額,是依合同而定的,不會單純地隨著勞動市場的狀態而進行調整。因而,即使勞動市場出現變化,但由於合同沒變,工資也不會有較大的調整,會出現工資調整剛性或粘性的問題,並由此導致失業等問題。中心—外圍理論則指出,由於中心的發達國家工會組織的強大,迫使工資呈現剛性,工業品價格維持在較高水平,形成了外圍發展中國家貿易條件惡化的原因之一。這些理論側面說明了阻止自由貿易政策出台的原因。當一國大量進口至巨額逆差,意味著其在整個世界市場並未首相相對均衡的互換,國內市場被更多地搶占,國內相關產業收益水平下降,而工資剛性使得企業收益只能惡化,迫使政府部門在企業和工會的壓力下阻止相關的產品進口,保障國內市場份額。
巨額逆差在一定程度上也包含著產業領域受到嚴重損害的情形,因而就巨額逆差進行探討以尋找其成因與對策的研究也較多。
從貨幣角度出發來探討這一問題的理論在美日學者中都有反映。日本學者提出的有關國際經濟摩擦的貨幣理論認為,在考慮貨幣層次的因素之後,實物層次的比較優勢原理將規定各國在相互貿易中阻礙進口過多或出口過量的各種貨幣因素,如物價水平、與勞動生產率相關的貨幣工資和匯率等變動因素的變動范圍,但不一定保證各國貿易收支必然趨於平衡。由於一國存在著無數可參與貿易的商品,各種商品的比較優勢和比較劣勢的程度各不相同,同時還存在著既可以作為出口商品也可以作為進口商品的邊際產業產品。依據比較優勢理論,在一定條件下,比較優勢的產品、邊際產業的產品以及比較劣勢的產品便可以排列成一個序列。與此相對應地,各種貨幣因素的變動范圍也同時確定。這時,若與貨幣因素相關的某種條件發生變化,貨幣因素的變動范圍也就會相應地發生變化,而貨幣因素變動范圍的變化就會影響上述的產品序列,從而導致一些邊際產業產品的位置發生相應的變化。由此,該國的貿易收支就會發生相應變化,形成順差、平衡和逆差等態勢。例如,在一國物價上漲率低於他國的場合,若其他條件不變,則該國的國際競爭力便會增強,出口產品的范圍將擴大,進口產品的范圍將縮小,從而該國與他國之間便會出現貿易收支不平衡,該國將出現貿易順差,他國將出現貿易逆差。和物價上漲率的變化相同的還有匯率下跌(或上升)以及貨幣工資率的上升(或下跌)等的變化,這些因素的變化所帶來的效果是相同的,都將影響一國比較優勢的產品序列的變化。如果這種變化過於巨大,導致相關國家出現巨額的貿易不平衡,那麼就有可能引起國際經濟摩擦問題。
20世紀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期,有關美國對外(特別是對日)貿易收支和經常收支不平衡問題的討論在美國興起。克魯格曼(Krugman,P.R.)的維持可能性理論預見到,在美國日益增多的對外貿易和經常收支不平衡中,美元高估是不可能維持下去的,需要執行美元貶值的政策,以減少對外貿易和經常收支的不平衡。在隨後的1985年9月,美國通過廣場協議與其他主要國家進行了國際經濟政策協調使美元貶值。
與此同時,從財政角度的談論也在展開。其主要代表是美國的布蘭查德(Blanchard,O.J.)對經常收支和財政赤字關系的分析,弗蘭克等人(Frenkel,J.A.and A.Razin)對稅制改革和貿易收支關系的研究。布蘭查德通過生存期間不確定性世代模型進行分析,得出了美國對外經常收支不平衡的主要原因在於財政收支不平衡的結論。弗蘭克等人則利用兩國間統一的資本市場模型進行分析,其結論是在一定的條件下,所得稅乃至消費稅的改革將增加或減少一國的對外貿易不平衡。
那麼,具體到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期的日美經常收支不平衡問題,到底是由什麼決定的呢?M?費爾德斯坦(Feldstein M)和 R?麥克隆(Mokinon R)等人為此展開了爭論。費爾德斯坦認為:「貿易不均衡惡化的最大的原因是1980年到1985年春出現的70%的美元升值,這種前所未聞的美元升值使美國製品的價格和外國製品的價格急劇上升,並使美國的純出口量減少和增加了將近50%的商品進口。影響美國貿易赤字的因素還有許多,這些特殊因素(債務危機、中國的農業政策、原油價格等)全部綜合起來,也沒有急劇的美元升值重要。」麥克隆則認為:「這種年率1500~2000億美元的貿易赤字,只不過反映了緣於財政赤字的美國經濟的儲蓄投資缺口,這兩種赤字的金額相似決不是偶然的。」
日本學者小宮隆太郎的研究在支持財政角度同時,進一步將其擴大到對整個宏觀經濟的分析。小宮提出,在開放經濟條件下的國民經濟核算的基本公式為:
(民間儲蓄-民間投資)+(租稅-政府支出)=經常收支
民間過量儲蓄-財政赤字=經常收支黑字
因而,可從說,一國經常收支出現黑字或赤字的原因就在於民間部門和政府部門的儲蓄和投資、收入和付出的不平衡上。由於國際經濟摩擦問題基礎之一就是經常收支不平衡,因而可以運用上述方程式來明確國際經濟摩擦問題的基本原因。即,日本國內存在過量的儲蓄,而美國國內存在大量的赤字,因而在日美兩國之間必然形成大量的經常收支黑字,結果必然會引起兩國間的經濟摩擦。因此,國際經濟摩擦問題的解釋最終可以歸結為各國的國內因素,解決國際經濟摩擦問題必須由各國從其國內因素入手進行。那種認為通過兩國政府之間的經濟協商就能解決其經濟摩擦問題的想法和做法(如單方面地實施出口自主限制等)既是不理解經濟運行的結果,也是一種十分愚蠢的行為。 除小宮外,植田和男、竹中平藏、小川一夫、須田美矢子等人也持相似觀點。
從國際收支入手進行分析的,還有國際收支發展階段學說。該學說認為:當一國經濟處於不成熟的發展階段時,大量輸入資本,資本收支為黑字,同時進行旺盛的國內投資,從國外大量進口,故經常收支為赤字。從國際收支結構來看,其資本收支黑字將等於經常收支赤字。隨著該國經濟的逐漸成熟,國內投資機會減少,收入增加,出口產業走向興旺,對外貿易趨向盈餘,由此便會形成較高儲蓄,將使該國成為資本輸出國,並且在一定時期後成為債權國。這時,在國際收支結構上,資本收支赤字將等於經濟收支黑字。因此,當一國處於成熟階段而與該國進行國際貿易往來的國家則處於不同的發展階段時,就有可能引起經濟摩擦。
盡管在理論上巨額逆差可以包含產業領域受到嚴重損害的情形,但在現實中僅就單個產業領域的大量進口而引發的貿易摩擦也不鮮見。因此,關於貿易摩擦的供給因素的探討也較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關於產業技術的作用的研究。
20世紀60年代初,波斯納(M.A.Posner)提出了技術差距論,又稱創新與模仿理論。該理論把技術差距視為國際貿易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一國的技術優勢將使其得以出口技術領先產品,直到進口國逐步模仿其創新技術、形成足以滿足其自身需要的生產能力。在隨後的20世紀60年代中期,弗農(Vornon)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產品生命周期理論,並得到了威爾斯(L.T.Wells)、赫希哲(Hirsch)等人的驗證。這一理論拋棄了傳統的前提,提出了新的假設:第一,國與國之間的信息傳遞受到限制;第二,生產函數可變,而且當生產達到一定水平後會產生規模經濟;第三,產品在生命周期的各階段所表現的要素密集特點各不相同;第四,不同收入水平國家的需求和消費結構是有差異的。在此前提下,由於技術的創新和擴散,製成品的生命周期將包括五個階段:新生期、成長期、成熟期、銷售下降期、讓與期。在上述不同的產品生命周期階段,各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是不同而且變化著的。隨著技術的創新和擴散,在國際市場上扮演國際者的國家將由創新國的發達國家轉向模仿的其他發達國家,再到發展中國家。這種通過技術傳遞所形成的比較優勢的轉移,隨後被日本經濟學家赤松要概括為「雁行模式」,用來解釋亞洲的同類情況。邁耶(G.M.Meier)進一步將其發展為「爬梯」理論,即隨著經濟發展,一國的比較優勢就會像爬梯子一樣,從出口資源密集型產品,逐步向出口非熟練勞動密集型產品、熟練勞動密集型產品、資本密集型產品、知識密集型產品爬升。
上述關於進口國巨額逆差及個別產業領域受到嚴重損害的成因的探討,有的可以說是一種相對客觀的解釋,有的則有為自身辯解的味道。但是,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則從進口國角度出發說明了其實施限制進口政策的真正目的。
戰略性貿易理論的主要代表人物有伯蘭德和斯彭斯(J.A. Brander and B.J.Spencer)、克魯格曼(P.Krugman)等人。 這一理論認為,工業品的國際市場競爭是不完全的,工業品的生產存在規模經濟,因此一國政府可以通過貿易保護和補貼、信貸優惠、國內稅收優惠等政策保護和扶持那些風險大、需要獲取規模經濟並能產生外部經濟的重要產業和高科技產業,以培育不過這些產業的國際比較優勢,在增強本國的國際競爭力和增長後勁。而在此,由於各國政策介入能夠改變各國參與國際貿易的收益,帶來國際貿易收益的重新分配,因而就會引起相關國家之間的貿易摩擦。這一理論,從側面說明了許多來自美日歐等發達國家實施限制進口措施時的根本目的,從戰略上扶植自己的競爭優勢產業,壓抑對方正在快速增長的產業,延緩自己產業的衰退進程和出口國產業的成長速度,最終實現自己保持國際競爭優勢的戰略目的。



綜上所述,貿易摩擦的成因已非傳統的國際貿易理論所能解釋,大多的討論集中於巨額逆差和個別產業市場受到嚴重損害的形成機制。而事實上,正如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所解釋的那樣,貿易摩擦在本質上是國家利益沖突的反映,是為了保障國家長期的戰略意義而採取的政策行為。因此,那些指望進口國合理判斷進口商品的市場損害,正確對待巨額逆差而從自身著眼來調整本國經濟均衡的想法都是不現實的。作為出口國,一方面要注意建立貿易摩擦的預警制度;另一方面,也要關注自己的戰略利益是否也處於國際競爭的威脅之中。
希望採納

『柒』 國際貿易專業畢業後能做什麼啊!

普遍來看,國際貿易專業研究生的就業情況並不是非常好。與金融學、企業管理等專業比較起來,排在中間位置。研究生階段理論學習占絕大部分,如果想從事研究,最好在碩士畢業後繼續讀博。
另外,學校的知名度、專業的實力、導師的知名度與影響力對就業的影響也是比較重要的。從應用經濟學整體實力來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暨南大學、南開大學、蘭州大學、西安交大、東北師大、廈門大學、上海財大、復旦大學、湖南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浙江大學等知名院校實力較強,在教學資源與師資力量上處於前列,相應的,就業方面也具備了更多的優勢。
就業方向
國際貿易領域的教學與研究工作、政府部門的管理工作、貿易機構的業務工作等,具體來講,可以從事報關、報檢,物流(貨貸)等工作。從歷年的就業情況看,也有一些學校的國際貿易專業研究生到管理咨詢、投資銀行一類機構就業的。
1、從事專業外貿公司的進出口業務工作;
2、從事各類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科研機構等的進出口業務工作;
3、從事各類外資企業的進出口業務工作;
4、從事各類專業的報關、承運貨物等國際物流工作;
5、在各類涉外型的企業、機構從事初級財務工作及業務管理工作;
6、從事國際市場調研、策劃及國際貿易糾紛調解的輔助性工作。

『捌』 誰知道國際貿易的流程詳細點!謝謝!

一般國際貿易流程是什麼?
出口貨物流程主要包括:報價、訂貨、付款方式、備貨、包裝、通關手續、裝船、運輸保險、提單、結匯。

一、報價

在國際貿易中一般是由產品的詢價、報價作為貿易的開始。其中,對於出口產品的報價主要包括:產品的質量等級、產品的規格型號、產品是否有特殊包裝要求、所購產品量的多少、交貨期的要求、產品的運輸方式、產品的材質等內容。

比較常用的報價有: fob"船上交貨"、cnf"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等形式。

二、訂貨(簽約)

貿易雙方就報價達成意向後,買方企業正式訂貨並就一些相關事項與賣方企業進行協商,雙方協商認可後,需要簽訂《購貨合同》。在簽訂《購貨合同》過程中,主要對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格、包裝、產地、裝運期、付款條件、結算方式、索賠、仲裁等內容進行商談,並將商談後達成的協議寫入《購貨合同》。這標志著出口業務的正式開始。通常情況下,簽訂購貨合同一式兩份由雙方蓋本公司公章生效,雙方各保存一份。

三、付款方式

比較常用的國際付款方式有三種,即信用證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

1、信用證付款方式
信用證分為光票信用證和跟單信用證兩類。跟單信用證是指附有指定單據的信用證,不附任何單據的信用證稱光票信用證。簡單地說,信用證是保證出口商收回貨款的保證文件。請注意,出口貨物的裝運期限應在信用證的有效期限內進行,信用證交單期限必須不遲於信用證的有效日期內提交。

國際貿易中以信用證為付款方式的居多,信用證的開證日期應當明確、清楚、完整。中國的幾家國有商業銀行,如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都能夠對外開立信用證(這幾家主要銀行的開證手續費都是開證金額的1.5‰)。

2、tt付款方式
tt付款方式是以外匯現金方式結算,由您的客戶將款項匯至貴公司指定的外匯銀行賬號內,可以要求貨到後一定期限內匯款。

3、直接付款方式
是指買賣雙方直接交貨付款。

四、備貨
備貨在整個貿易流程中,起到舉足輕重的重要地位,須按照合同逐一落實。備貨的主要核對內容如下:

1、貨物品質、規格,應按合同的要求核實。

2、貨物數量:保證滿足合同或信用證對數量的要求。

3、備貨時間:應根據信用證規定,結合船期安排,以利於船貨銜接。

五、包裝
您可以根據貨物的不同,來選擇包裝形式(如:紙箱、木箱、編織袋等)。不同的包裝形式其包裝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般出口包裝標准:根據貿易出口通用的標准進行包裝。

2、特殊出口包裝標准:根據客戶的特殊要求進行出口貨物包裝。

3、貨物的包裝和嘜頭(運輸標志):應進行認真檢查核實,使之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六、通關手續

通關手續極為煩瑣又極其重要,如不能順利通關則無法完成交易。

1、屬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須辦出口商品檢驗證書。

目前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主要有四個環節:

○接受報驗:報驗是指對外貿易關系人向商檢機構報請檢驗。

○抽樣: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及時派員赴貨物堆存地點進行現場檢驗、鑒定。

○檢驗: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認真研究申報的檢驗項目,確定檢驗內容。並仔細審核合同(信用證)對品質、規格、包裝的規定,弄清檢驗的依據,確定檢驗標准、方法。(檢驗方法有抽樣檢驗,儀器分析檢驗;物理檢驗;感官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簽發證書: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口商品,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後,簽發放行單(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單)。

2、須由專業持有報關證人員,持箱單、發票、報關委託書、出口結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檢驗證書等文本去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箱單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產品裝箱明細。

○發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產品證明。

○報關委託書是沒有報關能力的單位或個人委託報關代理行來報關的證明書。

○出口核銷單由出口單位到外匯局申領,指有出口能力的單位取得出口退稅的一種單據。

○商檢證書是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或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而得到的,是各種進出口商品檢驗證書、鑒定證書和其他證明書的統稱。是對外貿易有關各方履行契約義務、處理索賠爭、議和仲裁、訴訟舉證,具有法律依據的有效證件,同時也是海關驗放、徵收關稅和優惠減免關稅的必要證明。

七、裝船
在貨物裝船過程中,您可以根據貨物的多少來決定裝船方式,並根據《購貨合同》所定的險種來進行投保。可選擇:

1、整裝集裝箱

集裝箱(又稱貨櫃)的種類:

(1)按規格尺寸分:目前,國際上通常使用的干貨櫃(drycontainer)有:

外尺寸為2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寸,簡稱20尺貨櫃;

4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寸,簡稱40尺貨櫃; 及近年較多使用的40英尺x8英尺x9英尺6寸,簡稱40尺高櫃。

20尺櫃:內容積為5.69米x2.13米x2.18米,配貨毛重一般為17.5噸,體積為24-26立方米.

40尺櫃:內容積為11.8米x2.13米x2.18米,配貨毛重一般為22噸,體積為54立方米.

40尺高櫃:內容積為11.8米x2.13米x2.72米.配貨毛重一般為22噸,體積為68立方米.

45尺高櫃:內容積為:13.58米x2.34米x2.71米,配貨毛重一般為29噸,體積為86立方米.

20尺開頂櫃:內容積為5.89米x2.32米x2.31米,配貨毛重20噸,體積31.5立方米.

40尺開頂櫃:內容積為12.01米x2.33米x2.15米,配貨毛重30.4噸,體積65立方米.

20尺平底貨櫃:內容積5.85米x2.23米x2.15米,配貨毛重23噸,體積28立方米.

40尺平底貨櫃:內容積12.05米x2.12米x1.96米,配貨毛重36噸,體積50立方米.

(2)按制箱材料分:有鋁合金集裝箱,鋼板集裝箱,纖維板集裝箱,玻璃鋼集裝箱.

(3)按用途分:有干集裝箱;冷凍集裝箱(reefer container);掛衣集裝箱(dress hanger container);開頂集裝箱(opentop container);框架集裝箱(flat rack container);罐式集裝箱(tank container).

2、拼裝集裝箱

拼裝集裝箱,一般按出口貨物的體積貨重量計算運費。

八、運輸保險

通常雙方在簽定《購貨合同》中已事先約定運輸保險的相關事項。常見的保險有海洋貨物運輸保險、陸空郵貨運輸保險等。其中,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所承保的險別,分為基本險別和附加險別兩類:

(1) 基本險別有平安險(free from paricular average-f.p.a)、水漬險(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和一切險(all risk-a.r.)三種。平安險的責任范圍包括:由於海上自然災害引起的貨物全損;貨物在裝卸和轉船過程中的整體滅失;由於共同海損引起的犧牲、分擔和救助費用;由於運輸船隻觸礁、擱淺、沉沒、碰撞、水災、爆炸引起的貨物全損和部分損失。水漬險是海洋運輸保險的基本險之一。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其責任范圍除了承擔平安險所列各項風險外,還承擔惡劣氣候、雷電、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的風險。一切險的承報保責任范圍相當於水漬險和一般附加險的總和。

(2) 附加險別。附加險別有一般附加險和特別附加險兩種類型。一般附加險有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抽竊短量險、滲漏險、破損破碎險、鉤損險、混雜沾污險、包裝破裂險、霉變險、受潮受熱險、串味險等。特別附加險有戰爭險、罷工險等。

九、提單

提單是出口商辦理完出口通關手續、海關放行後,由外運公司簽出、供進口商提貨、結匯所用單據。

所簽提單根據信用證所提要求份數簽發,一般是三份。出口商留二份,辦理退稅等業務,一份寄給進口商用來辦理提貨等手續。

進行海運貨物時,進口商必須持正本提單、箱單、發票來提取貨物。(須由出口商將正本提單、箱單、發票寄給進口商。)

若是空運貨物,則可直接用提單、箱單、發票的傳真件來提取貨物。

十、結匯

出口貨物裝出之後,進出口公司即應按照信用證的規定,正確繕制(箱單、發票、提單、出口產地證明、出口結匯)等單據。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有效期內,遞交銀行辦理議付結匯手續。

除採用信用證結匯外,其它付款的匯款方式一般有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t/t))、票匯(demand draft(d/d))、信匯(mail trandfer(m/t))等方式,由於電子化的高速發展,現在匯款主要使用電匯方式。(在中國,企業出口享有出口退稅優惠政策)

『玖』 國際貿易的流程

出口貿易的一般流程

報價、訂貨、付款方式、備貨、包裝、通關手續、裝船、運輸保險、提單、結匯。
一、報價
在國際貿易中一般是由產品的詢價、報價作為貿易的開始。其中,對於出口產品的報價主要包括:產品的質量等級、產品的規格型號、產品是否有特殊包裝要求、所購產品量的多少、交貨期的要求、產品的運輸方式、產品的材質等內容。
比較常用的報價有: FOB"船上交貨"、CNF"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等形式。
二、訂貨(簽約)
貿易雙方就報價達成意向後,買方企業正式訂貨並就一些相關事項與賣方企業進行協商,雙方協商認可後,需要簽訂《購貨合同》。在簽訂《購貨合同》過程中,主要對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格、包裝、產地、裝運期、付款條件、結算方式、索賠、仲裁等內容進行商談,並將商談後達成的協議寫入《購貨合同》。這標志著出口業務的正式開始。通常情況下,簽訂購貨合同一式兩份由雙方蓋本公司公章生效,雙方各保存一份。
三、付款方式
比較常用的國際付款方式有三種,即信用證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1、信用證付款方式
信用證分為光票信用證和跟單信用證兩類。跟單信用證是指附有指定單據的信用證,不附任何單據的信用證稱光票信用證。簡單地說,信用證是保證出口商收回貨款的保證文件。請注意,出口貨物的裝運期限應在信用證的有效期限內進行,信用證交單期限必須不遲於信用證的有效日期內提交。
國際貿易中以信用證為付款方式的居多,信用證的開證日期應當明確、清楚、完整。中國的幾家國有商業銀行,如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都能夠對外開立信用證(這幾家主要銀行的開證手續費都是開證金額的1.5‰)。
2、TT付款方式
TT付款方式是以外匯現金方式結算,由您的客戶將款項匯至貴公司指定的外匯銀行賬號內,可以要求貨到後一定期限內匯款。
3、直接付款方式
是指買賣雙方直接交貨付款。
四、備貨
備貨在整個貿易流程中,起到舉足輕重的重要地位,須按照合同逐一落實。備貨的主要核對內容如下:
1、貨物品質、規格,應按合同的要求核實。
2、貨物數量:保證滿足合同或信用證對數量的要求。
3、備貨時間:應根據信用證規定,結合船期安排,以利於船貨銜接。
五、包裝
您可以根據貨物的不同,來選擇包裝形式(如:紙箱、木箱、編織袋等)。不同的包裝形式其包裝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般出口包裝標准:根據貿易出口通用的標准進行包裝。
2、特殊出口包裝標准:根據客戶的特殊要求進行出口貨物包裝。
3、貨物的包裝和嘜頭(運輸標志):應進行認真檢查核實,使之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六、通關手續
通關手續極為煩瑣又極其重要,如不能順利通關則無法完成交易。
1、屬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須辦出口商品檢驗證書。
目前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主要有四個環節:
○接受報驗:報驗是指對外貿易關系人向商檢機構報請檢驗。
○抽樣: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及時派員赴貨物堆存地點進行現場檢驗、鑒定。
○檢驗: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認真研究申報的檢驗項目,確定檢驗內容。並仔細審核合同(信用證)對品質、規格、包裝的規定,弄清檢驗的依據,確定檢驗標准、方法。(檢驗方法有抽樣檢驗,儀器分析檢驗;物理檢驗;感官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簽發證書: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口商品,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後,簽發放行單(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單)。
2、須由專業持有報關證人員,持箱單、發票、報關委託書、出口結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檢驗證書等文本去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箱單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產品裝箱明細。
○發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產品證明。
○報關委託書是沒有報關能力的單位或個人委託報關代理行來報關的證明書。
○出口核銷單由出口單位到外匯局申領,指有出口能力的單位取得出口退稅的一種單據。
○商檢證書是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或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而得到的,是各種進出口商品檢驗證書、鑒定證書和其他證明書的統稱。是對外貿易有關各方履行契約義務、處理索賠爭、議和仲裁、訴訟舉證,具有法律依據的有效證件,同時也是海關驗放、徵收關稅和優惠減免關稅的必要證明.

七、裝船
在貨物裝船過程中,您可以根據貨物的多少來決定裝船方式,並根據《購貨合同》所定的險種來進行投保。可選擇:
1、整裝集裝箱
集裝箱(又稱貨櫃)的種類:
(1)按規格尺寸分:目前,國際上通常使用的干貨櫃(DRY CONTAINER)有:
外尺寸為2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吋,簡稱20尺貨櫃;
4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吋,簡稱40尺貨櫃; 及近年較多使用的40英尺X8英尺X9英尺6吋,簡稱40尺高櫃。
20尺櫃:內容積為5.69米X2.13米X2.18米,配貨毛重一般為17.5噸,體積為24-26立方米.
40尺櫃:內容積為11.8米X2.13米X2.18米,配貨毛重一般為22噸,體積為54立方米.
40尺高櫃:內容積為11.8米X2.13米X2.72米.配貨毛重一般為22噸,體積為68立方米.
45尺高櫃:內容積為:13.58米X2.34米X2.71米,配貨毛重一般為29噸,體積為86立方米.
20尺開頂櫃:內容積為5.89米X2.32米X2.31米,配貨毛重20噸,體積31.5立方米.
40尺開頂櫃:內容積為12.01米X2.33米X2.15米,配貨毛重30.4噸,體積65立方米.
20尺平底貨櫃:內容積5.85米X2.23米X2.15米,配貨毛重23噸,體積28立方米.
40尺平底貨櫃:內容積12.05米X2.12米X1.96米,配貨毛重36噸,體積50立方米.
(2)按制箱材料分:有鋁合金集裝箱,鋼板集裝箱,纖維板集裝箱,玻璃鋼集裝箱.
(3)按用途分:有干集裝箱;冷凍集裝箱(REEFER CONTAINER);掛衣集裝箱(DRESS HANGER CONTAINER);開頂集裝箱(OPEN TOP CONTAINER);框架集裝箱(FLAT RACK CONTAINER);罐式集裝箱(TANK CONTAINER).
2、拼裝集裝箱
拼裝集裝箱,一般按出口貨物的體積貨重量計算運費。
八、運輸保險
通常雙方在簽定《購貨合同》中已事先約定運輸保險的相關事項。常見的保險有海洋貨物運輸保險、陸空郵貨運輸保險等。其中,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所承保的險別,分為基本險別和附加險別兩類:
(1) 基本險別有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水漬險(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和一切險(All Risk-A.R.)三種。平安險的責任范圍包括:由於海上自然災害引起的貨物全損;貨物在裝卸和轉船過程中的整體滅失;由於共同海損引起的犧牲、分擔和救助費用;由於運輸船隻觸礁、擱淺、沉沒、碰撞、水災、爆炸引起的貨物全損和部分損失。水漬險是海洋運輸保險的基本險之一。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其責任范圍除了承擔平安險所列各項風險外,還承擔惡劣氣候、雷電、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的風險。一切險的承報保責任范圍相當於水漬險和一般附加險的總和。
(2) 附加險別。附加險別有一般附加險和特別附加險兩種類型。一般附加險有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抽竊短量險、滲漏險、破損破碎險、鉤損險、混雜沾污險、包裝破裂險、霉變險、受潮受熱險、串味險等。特別附加險有戰爭險、罷工險等。
九、提單
提單是出口商辦理完出口通關手續、海關放行後,由外運公司簽出、供進口商提貨、結匯所用單據。
所簽提單根據信用證所提要求份數簽發,一般是三份。出口商留二份,辦理退稅等業務,一份寄給進口商用來辦理提貨等手續。
進行海運貨物時,進口商必須持正本提單、箱單、發票來提取貨物。(須由出口商將正本提單、箱單、發票寄給進口商。)
若是空運貨物,則可直接用提單、箱單、發票的傳真件來提取貨物。
十、結匯
出口貨物裝出之後,進出口公司即應按照信用證的規定,正確繕制(箱單、發票、提單、出口產地證明、出口結匯)等單據。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有效期內,遞交銀行辦理議付結匯手續。
除採用信用證結匯外,其它付款的匯款方式一般有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T/T))、票匯(DEMAND DRAFT(D/D))、信匯(MAIL TRANSFER(M/T))等方式,由於電子化的高速發展,現在匯款主要使用電匯方式。(在中國,企業出口享有出口退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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